唐律赎刑研究综述
唐宋赎刑制度中的罪刑关系研究
吉 林 大 学硕士学位论文唐宋赎刑制度中的罪刑关系研究Probing in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e and Punishmentof Penalty- Ransom System in Tang-Song Dynasties作者姓名:郜 小 军专 业:法 律 史研究方向:法律制度史指导教师:霍 存 福 教授培养单位:法 学 院2010年4月分 类 号:DF092 单位代码:10183 研究生学号:2007222012 密 级:公 开唐宋赎刑制度中的罪刑关系研究Probing in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e and Punishment of Penalty- Ransom System in Tang-Song Dynasties作者姓名:郜小军专 业:法律史导师姓名:霍存福 教授学位类别:法学硕士答辩日期 年 月 日未经本论文作者的书面授权,依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书面版本、电子版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本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发行、出租、改编等有碍作者著作权的商业性使用(但纯学术性使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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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期,其刑法与司法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以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为话题,探讨其特点和影响。
一、刑法制度在唐朝,刑法主要由律法和刑律两方面构成。
律法是司法机关用于判断犯罪事实以及根据不同情节和性质进行量刑的基本准则,而刑律则是具体规定各类犯罪行为应该受到的刑罚。
通过这种系统化的刑法制度,唐朝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惩罚。
在律法方面,唐朝的刑法借鉴了前代的成熟经验,并进行了不断完善。
唐律对于各种具体犯罪行为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如盗窃、谋反、受贿等。
同时,唐律也对犯罪的情节和性质进行了细致的区分,量刑标准更加具体明确,体现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刑律方面,唐律的特点是以鞭刑和杖刑为主要手段。
鞭刑一般适用于轻微犯罪,如盗窃、醉酒滋事等;而杖刑则适用于较为严重的罪行,如伤人致死、敲诈勒索等。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死刑和流刑的适用范围,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二、司法制度唐朝的司法制度在及时审判和公正司法上有着突出的成就。
唐朝设立了严密的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刑狱、监察使等,形成了完备的审判体系。
这些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官员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审讯和判决,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案件调查方面,唐朝的司法机构注重收集证据和确立事实,通过目击证人、物证等方式进行法庭辩论。
同时,唐朝还实行了司法鉴定制度,通过鉴定技术手段对案件进行专门鉴定,保证司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审判程序方面,唐朝重视审理的效率和公正。
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明确规定,避免了审判时间过长而导致的问题。
同时,唐朝还注重听取被告人的申诉和辩护意见,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法与司法制度的影响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在当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对后世的刑法制定和司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唐朝的刑法制度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为以后各个时期的刑法建设提供了依据。
小议唐律中的青少年犯罪和保护2.0
小议唐律中的青少年犯罪和保护唐律作为我国古代法的缩影,集唐前立法之大成,开唐后立法之先河,其中自然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由于笔者时间、能力有限,在此仅从有关青少年犯罪及保护的方面进行分析、探究,以便进一步了解唐、乃至我国古代立法的特点。
一、概述有关青少年犯罪及保护的相关立法最早在周朝就已存在。
据《周礼·秋官·周刺》等文献记载,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其中“幼弱”便是指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些人,“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此外,《礼记·曲礼上》也记载到:“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其中“七年”,即七岁以下儿童,若犯罪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又一立法记载。
由此可见,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很早就已被立法者所认识关注。
尽管有所关注,但却并未得到重视,相关规定一直很简陋,直到唐朝才第一次系统规定了有关青少年犯罪和保护问题。
其中不仅有相关刑罚及保护的规定、还对责任年龄、特权、株连等做了特殊说明。
唐朝秉承历代封建统治者的儒家治国思想,主张以宽仁治理天下,“德主刑辅”是基本论调。
因此,儒家传统思想中“矜老恤幼”之原则在其立法中有所体现也实属必然。
保护青少年就是“恤幼”的典型表现,也是传统道德的要求。
二、罪行规定在唐律中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其中有很多是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主要分为一下几类:第一类主要包括不孝罪、违犯教令罪、擅自结婚罪,这些犯罪都是与家庭、父母密切相关的。
不孝罪历史悠久,早在《孝经·五刑》中就有记载,“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唐律疏议·斗讼》中规定控告祖父母父母的,处以绞刑,可见刑罚之重,关注之高。
唐代还规定了家长享有教令权,可通过斥责、殴打等方式对子女进行教育。
儿子孙若有违反,可判“徒二年”。
结婚罪本该算在成年人法令范围内,但由于唐代结婚年龄很低,男十五、女十三为嫁娶期,因此仍将其归于青少年法令范围内。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在唐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治理做出了巨大贡献。
本文将探讨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制度1. 法律起源唐朝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的“礼”与“律”,后承袭汉代的律令制度,发展并创新形成唐律。
唐律是唐玄宗时期颁布的法律典籍,内容涵盖了刑法、刑罚、民事法等多个方面,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2. 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备。
唐律分刑律、官律、兵律、户律等多个类别,每一类别里都有详尽的法条和刑罚规定。
刑律主要规定了各种罪名的具体内容和刑罚的执行方式,官律则是对政府官员治罪的规定,兵律则是对军队中的刑罚执行进行规范。
3. 法律官制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官制。
首先,在朝廷设立了刑部,负责处理刑案和刑罚执行问题。
其次,在地方上,唐朝建立了州、县等司法机构,设立了知府、县令等法官,负责审判和执行刑罚。
这样的法律官制不仅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也促进了法律的普及和推广。
二、刑罚执行1. 刑罚种类唐朝的刑罚种类多样,涉及到轻刑、重刑和极刑等。
轻刑主要包括笞、杖、徒等,用于对轻微罪行进行处罚;重刑如剐、斩、磔等,用于对严重罪行进行处罚;极刑如腰斩、断头、凌遗等,用于对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处罚。
唐朝刑罚的严重程度与罪行的轻重有机联系,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严谨性。
2. 刑罚程序唐朝的刑罚执行程序十分严格。
刑罚的执行须经过上报、核实、裁定等一系列程序,确保刑罚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唐朝还注重与儒家思想的结合,强调对犯罪者的教化和改造,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犯罪者的悔过和改造,以达到惩罚和教育并重的目的。
3. 刑罚宽严唐朝的刑罚执行宽严适度,注重以人为本,根据实际情况和罪行性质进行判断和裁定。
唐律规定了刑罚的幅度,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灵活运用。
浅析唐朝刑讯制度
浅析唐朝刑讯制度内容摘要唐朝是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社会的鼎盛时期,它的法律制度集古代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其中唐朝对刑讯制度的规定更是趋于完备,实现了刑讯的法律化、制度化。
本文从对唐朝刑讯制度的具体内容,即刑讯前提、刑讯主体、刑讯方法、免于刑讯这四方面具体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全面的了解我国唐朝时期的刑讯制度,为我们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发生、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率、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思想基础和历史借鉴。
关键字刑讯刑讯前提刑讯主体刑讯方法免于刑讯存在原因评价及借鉴Abstract The Tang Dynasty is the heyday of the feudal autocratic society in China over two thousand years. Its legal system is a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In which the Tang Dynasty on the torture system is more complete, to achieve the legal system of torture, institutionalized. This article from torture system of the Tang Dynasty of the specific content, include preconditions,main parts,methods,exceptional items, to help us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Tang Dynasty of the torture system, and to effectively curb extorting a confession by torture, and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rat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provide ideological basis and historical reference.Key words Torture Precondition of Torture Main part MethodExceptional item Reason for existenceEvaluation and Mirror一、唐刑讯制度具体内容刑讯,即刑讯逼供,古时又称“拷讯”、“拷掠”、“拷鞠”等,是“刑”和“讯”的结合产物。
唐律四个重要问题的述评
唐律四个重要问题的述评华东政法学院王立民教授唐律是唐代的一部代表性法典,其内容涉及面广,值得研究的问题也不少。
本文拟对其中的四个重要问题进行一些述评,发表个人之管见。
一、关于换刑制度问题唐律中有换刑制度,即是由于各种原因,可以把律条中所规定的法定刑转换成其他刑罚来执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犯罪,只适用一小部分情况比较特殊的犯罪。
转换的用刑只在五刑之间,不包括赎刑等其他一些处罚方式。
而且,换用的刑罚不比律条所规定的法定刑轻,其程度大致相同。
这一制度不太引人注意,但也很重要,它对我们正确认识“五刑”及其实施都有积极意义。
可以换刑的主体有限制,主要是以下五种人员。
第一种是有特殊手艺的人员。
这些人包括工、乐、太常音声人等。
他们在太常、少府等机构工作,具有特殊的手艺,所以被判为流刑后,一般就可换以决杖和徒刑来代替执行。
《唐律疏议·名例》“工乐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条对其中的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犯流者,二千里决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役三年;犯加役流者,役四年。
”此条“疏议”还对这些人可以适用换刑的原因作了如下的说明:“此等不同百姓,职掌吟诗在太常、少府等诸司,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
第二种是妇女。
除了个别犯罪以外,妇女犯有绝大多数罪,都可用换刑的方式来处罚。
《唐律疏议·名例》“工乐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条也对妇女犯流换刑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妇女犯流者,亦留住,造畜蛊毒应流者,配流如法。
”其中的“造畜蛊毒应流者”即是属于例外情况。
妇女在这种情况下,仍需被流。
《唐律疏议·贼盗》“造畜蛊毒”条对这一犯罪及其用流刑有规定。
“诸造畜蛊毒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知而不纠者,流三千里。
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
”另外,“工乐杂户及妇人犯流决杖”条“疏议”还对妇女可以换刑和例外情况作了解释。
“妇人之法,例不独流,故犯流不配,留住,决杖、居作。
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
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王立民 摘 要: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
唐律的内容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主体、参与人、程序、证据、强制措施、法律的适用、刑罚的执行等方面,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忠实的体现者。
唐律对唐朝刑事制度的规范比较全面、具体和易操作,为这一制度的适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唐律通过刑罚手段来惩治违反刑事司法制度的行为,力度比较大。
唐律能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主要是因为唐律包含有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调整范围,唐初的主流刑事司法思想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疏议”起了完善唐朝刑事司法制度内容的作用等。
在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方面,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唐朝前、后期刑事司法制度的执行情况大不相同。
其次,后世律典对唐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都有沿革。
最后,唐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与古代东方其他法中的刑事司法制度相比,差别十分明显。
关键词:唐律;唐朝;刑事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5833(2008)1120168209作者简介: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上海 200042)一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关系密切,突出表现为它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
(一)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唐律体现了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
根据唐律中体现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内容,按照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系,其范围包括了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刑事司法主体、参与人、程序、证据、强制措施、法律的适用、刑罚的执行等方面。
有关刑事司法的主体。
唐律体现的刑事司法主体,既有司法机构,也有大量司法官。
司法机构主要是指行使中央审判权的大理寺等。
司法官在唐律中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行使审判职能的官吏外,还有行使缉捕和囚禁囚犯的官吏、刑罚执行的官吏等。
这些刑事司法主体的职务行为都在唐律的体现之中。
比如,行使刑事审判职能的官吏在审判中,必须依律定罪量刑,不可“出入人罪”;行使囚禁囚犯职能的官吏必须依法向囚犯提供衣食医药;如果他们违犯了相关规定,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①。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这里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
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
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1、十恶重惩原则。
唐代的法律与刑罚司法制度的完善
唐代的法律与刑罚司法制度的完善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而辉煌的时期,也是法律与刑罚司法制度得到完善与发展的时期之一。
在唐朝的统治下,法律被更为规范和严格地实施,刑罚司法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
本文将从法律和刑罚两方面来探讨唐代法律与刑罚司法制度的完善。
一、法律的完善在唐代,法律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完善,为国家的良好治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奠定了基础。
首先,唐代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刑法的法律,如《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新义》等,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和判罚标准。
这些法律将犯罪行为分为轻重不同的级别,并制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使司法判决更加明确和公正。
其次,唐代建立了健全的法律程序。
在审判过程中,设立了律令官、署丞等司法官员,他们负责具体的案件审理和罪犯的处罚执行。
同时,还设立了律令使、丞相等监督官员,对司法系统进行监督,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此外,为了保障民众权益,唐代还特地设立了宪司和户部,对国家财政进行管理,并且修订律令,使得各级官员和普通百姓都能够了解法律的内容和意义,从而减少了法律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二、刑罚司法制度的完善唐代的刑罚司法制度也在完善和发展中不断进步,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为规范和合理。
首先,唐代的刑罚种类更加丰富和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死刑、流刑、徒刑等,唐代还引入了一些新的刑罚方式,如剖腹、烧烙、脚刑等。
这些刑罚措施使得刑罚更加有力地惩治了犯罪行为,并起到了威慑作用。
其次,唐代实行了分级刑法,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罪行轻重,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刑罚标准。
这种刑法分类的做法使得刑罚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使司法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此外,唐代的刑罚实施也更加人性化和注重改造。
唐律规定病榻死刑、孕妇死刑等情况下不能执行死刑,同时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对犯罪分子进行再教育,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总结起来,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律与刑罚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在唐律和相关法律的制定下,法律体系得到规范和完善,司法程序也更加严谨公正。
唐代赎刑制度考评议
中图分类号 :940 ]2 . ) 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 4220) — 04 0 1 9 48( 6o 01 — 3 0 0 4
赎刑是 中国古代刑罚之 一种 。《 尚书》 金作赎刑 。传 : : “ , 金 黄金。误而入刑 , 出金 以赎罪 1, 处的 金并 不单 指 此 J 黄金而盲 , 因为 在 中国古 代 , 乃 是金 、 、 、 的 全称 。 金 银 铜 铁 然而, 赎刑 自 何时而始呢?< 吕刑》 : 序 吕命穆王, 训夏赎刑。 传:吕 以穆王命作书, “ 侯 训夏禹赎刑之法 , 更从轻, 以布告 天下 。 由此观之 , ”J 夏朝 时候 就有赎 刑 的存在 。然 自唐 以 前, 历代虽有赎刑之 法 , 惜乎史 志但 载大 纲而条 目不 具 , 唯 有< 唐律》 记载完善, 于赎刑之法颇为详备, 故笔者将略去唐 代以前赎刑制度之内容及演变不考 , 而专门对唐代赎刑制 度予 以探讨。
由于我国没有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而面对犯罪的侵害及其后果时被害人既不能从其保护人国家那里获得补偿被害人补偿制度在西方诸多国家都已经非常完备和成熟并队犯罪被害人利益保障方面发挥t1要作用l1又难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从承受刑罚惩罚的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由此造成刑事司法中被害人利益严重受损而无法恢复的局面
有明确规定者。
详细规定了每一种类的刑罚所对应的赎铜的数量。如此一 来 , 刑乃 是附着 于这五种正 刑。因为 , 没有 被施 以这五 赎 若 种正刑之一者 , 也就无从 以赎刑代之 。所 以 , 刑的成立及 赎 实施的前提是罪犯被处 以五种正刑之一种 。从 以上分析 可 知, 赎刑并不是与正 刑或 者说 主刑相 对应 的附加 刑。 因为
关于赎刑制度的断代研究综述
体现古代赎刑制度的实质,其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古代社会极具 代表性。[6] 藤健、万川在《宋朝法定赎刑制度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叙述了宋朝赎刑适用的刑种、适用的罪名、适用的对象、赎 刑限制适用的范围及赎刑执行的具体方法,并提出随着两宋政 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赎刑制度适用范围发生的变化。[7] 戴建国《宋 代赎刑制度述略》中认为宋代的罚金是赎刑制度的一个组成部 分,对于朝廷官员来讲,罚金就是赎金,俩这可以换称,但是 对于平民百姓而言罚金与赎金又是有区别的。朝廷命官可以纳 官赎他人罪。宋代赎刑之物始终未 日本学者富谷至在《秦汉刑罚制度研究》一书中表述:其 一,秦汉时期的刑罚体系中,赎刑是正刑中的类型之一;其二, 赎刑是一种财产刑,而非替代刑;其三,赎刑可以用劳役代替; 其四,汉代赎刑因被劳役刑所构建的新刑法体系所吸纳而消失。 [1] 明辉在《中国古代赎刑的制度与文化思考》与日本学者富谷至 的观点相悖。其一,明辉在以正刑的标准,即独立适用和普遍 适用的标准下,认为秦汉时期刑罚体系主要是由死刑、肉刑、 身体刑和劳役刑,汉代刑罚改革废除肉刑。其二在根据《睡虎 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简》的研究,认为秦汉时期赎刑是 当某些违法行为应被判处一定刑罚时,可以允许违法行为人或 其亲属以交纳财物活着富一定时期的劳役方式予以替代,至汉 代形成了较为清晰的制度规定,明确了不能刑罚种类所替代的 方式。据此推断,秦汉时期的赎刑“不是实体性而仅是一种替 代刑”。[2] 郭佳在《从睡虎地秦简看秦朝的赎刑》一文中依据睡 虎地秦简出土文献,概括了秦朝赎刑制度的条件、种类、方式 及特殊人群在赎刑方面享有的特权。揭示了赎刑在特权阶层和 普通群众的差异性质。在赎刑在对待特权阶层时,是维护特权 阶层利益、稳定统治秩序的工具。而赎刑在对普通群众执行时, 确实残酷的剥削工具,因为赎刑高昂的财物标准或繁重的劳役, 远远超过历经战乱百姓的承受能力,使百姓沦为政府剥削的劳 动附庸。[3] 朱红林在《竹简秦汉律中的“赎罪”与“赎刑”》一 中文详尽的表述在秦汉时期“赎刑”具有“规定刑”和“替代刑” 俩种性质,这对于确定他是作为一个独立刑种还是非独立刑种 非常关键。并对分别就秦、汉两朝“赎罪”与“赎刑”进行研究。 [4] 曺旅宁在《张家山汉律赎刑考辨》中对汉朝赎刑的序列和金额 进行阐释,同时总结出汉朝赎刑适用的六项总原则,一故意杀 伤父母、谋杀父母未遂、不孝罪、官守自盗等不适用赎刑;二 涉及家常伦理的某些伤害犯罪可以使用赎刑;三官吏因公殴打 刑徒致死可适用赎刑;四女子适用赎刑;五司法官在审判中属 于过失犯罪的适用赎刑;六诬告他人而能自首者可以适用赎刑。[5] 二、唐宋时期 霍文娟在《唐朝赎刑制度研究》从内容、施行、特点、作用、 现代意义等五个方面对唐代赎刑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 文章认为唐代的赎刑制度适用范围较广,内容规范具体,最能
论中国古代的赎刑
论中国古代的赎刑作者:赵波来源:《学理论·下》2011年第04期摘要:赎刑是中国古代犯罪人交纳财物以抵刑罚处罚的一种制度,它经过了由夏到清几千年的历史,其适用的范围、原则和方法对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赎刑;历史发展;适用中图分类号:K50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2-0160-03一、中国古代赎刑的历史发展“赎刑”一词,最早见于《尚书·舜典》:金作赎刑。
稍后的记载是《尚书·吕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做吕刑。
”可见,赎刑在夏代已经出现。
《书序》: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传:“吕侯以穆王命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更从轻。
”疏:“夏法行于前代,废已久矣。
今夏训畅夏禹赎刑之法,以周法伤重,更从轻,以布告天下”[1]8-480。
到了周朝,赎刑已经得到大量的运用,五刑之疑有赦,五法之疑有赦。
《尚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
”到了秦朝,赎刑进一步发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但赎刑与罚金混同使用,从睡虎地云梦秦简就可以看出。
秦朝法律规定,以赎耐起,有赎黥、赎迁、赎宫、一直到赎死。
对交纳赎金的方式以及不纳赎金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
赎刑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金赎,适用于有一定身份、爵位的人。
二是赀赎,即可用金钱财物赎,但无力交纳赎金的,亦可“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
”也就是说,无资力者,也可以自由劳动偿付罚金。
三是役赎,即用劳役赎罪。
可见,秦代赎刑的主要变化有:第一,赎刑已与身份、爵位发生了联系,身份、爵位越高,可赎刑等越高,一般百姓只能赎轻刑。
第二,其用法取“赎加刑名”的形态。
这在判决上有两种程序,一种是已有刑罚准许赎免;一种是直接宣判为赎刑。
如《秦简》中有:“抉钥,赎黥。
”“纳奸,赎耐。
唐朝法律案例研究(3篇)
第1篇摘要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的时期,其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唐朝法律案例的研究,旨在揭示唐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法律观念的演变以及法律实践中的问题。
本文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别从刑法、民法和诉讼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唐朝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引言唐朝(618-907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唐朝法律体系以《唐律疏议》为代表,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典范。
本文通过对唐朝法律案例的研究,探讨唐朝法律制度的特点和演变,以及法律实践中的问题。
二、案例一:张蕴古案(刑法)案例背景:张蕴古,唐朝时期人,曾任大理寺评事。
因涉嫌贪污罪被大理寺审理。
案例经过:张蕴古在担任大理寺评事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了大量财物。
案发后,大理寺对其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张蕴古被判处死刑。
案例分析:张蕴古案体现了唐朝刑法的一些特点。
首先,《唐律疏议》对贪污罪的规定较为详细,明确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其次,唐朝刑法实行“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然而,张蕴古案也暴露出唐朝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官员贪污现象严重,法律执行不力等。
三、案例二:杨炎案(民法)案例背景:杨炎,唐朝时期人,曾任宰相。
因涉及土地纠纷案被诉至官府。
案例经过:杨炎在担任宰相期间,因土地纠纷与邻居发生争执。
邻居将杨炎诉至官府,要求解决土地归属问题。
判决结果: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官府判决土地归邻居所有。
案例分析:杨炎案反映了唐朝民法的一些特点。
首先,《唐律疏议》对土地纠纷的规定较为详细,明确了土地纠纷的解决程序和判决标准。
其次,唐朝民法强调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然而,杨炎案也暴露出唐朝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官员干预司法、法律执行不力等。
四、案例三:杜牧案(诉讼法)案例背景:杜牧,唐朝时期人,曾任地方官。
唐宋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唐宋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律案件繁多。
通过对唐宋法律案件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当时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以及社会风貌。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案例入手,对唐宋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二、唐宋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概述1. 法律体系唐宋时期,法律体系以《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为代表。
其中,《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刑统》则是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结合宋代实际情况修订而成的。
2. 司法制度唐宋时期的司法制度较为完善,设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
中央设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机构,地方设有州、县两级司法机关。
司法官员分为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等,负责审理案件。
三、典型案例分析1. 唐代“安史之乱”期间的司法腐败案案例背景:唐朝中期,安史之乱爆发,朝廷内部腐败现象严重。
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谋取私利,滥用职权,导致司法腐败。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唐宋时期司法腐败的严重性。
一方面,朝廷官员腐败导致司法公正受损;另一方面,腐败现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为解决这一问题,唐玄宗采取了严惩腐败的措施,对涉案官员进行严惩,以期恢复司法公正。
2. 宋代“杨家将”案案例背景:宋代名将杨家将因忠诚为国,屡立战功,却因政治斗争而遭受冤屈。
案例分析:此案揭示了宋代司法制度的局限性。
一方面,由于政治斗争的影响,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杨家将的冤屈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黑暗。
为平反此案,宋仁宗下令重审,最终为杨家将昭雪。
3. 唐代“陆游案”案例背景:唐代诗人陆游因诗中讽刺朝政,被诬陷为“诗酒误国”,被贬谪。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唐宋时期言论自由的限制。
一方面,诗人因言获罪,表明当时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此案也揭示了封建社会的保守与封闭。
陆游案的平反,为后世文人争取言论自由提供了借鉴。
4. 宋代“岳飞案”案例背景:南宋名将岳飞因主张抗金,被秦桧陷害,最终被赐死。
案例分析:此案揭示了宋代政治斗争对司法公正的冲击。
唐律疏议综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文献综述题目:关于《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文献综述学生姓名:指导教师:系别:人文艺术系专业、班级:法学本科06级02班学号:填表时间:2010年1月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务处制关于《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文献综述法学专业(本科)0602班指导老师:赵银[摘要]《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其结构之严谨、内容之完备,影响及于古今中外。
唐律中出现的自首制度的规定,深刻、系统和广泛地反映了中国封建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
笔者在本文中论述了选题的缘起,有关的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写作思路,以其对文章的写作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字]唐律疏议;自首;封建法律;笔者为了完成毕业论文——《浅析<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搜集阅读了大量文献,并做出如下总结。
1选题的缘起本文选择“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这一题目进行研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第一,对于唐律的研究亟待突破。
目前学界对于唐律的研究,客观地说,进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唐律疏议》是一个保存比较完整法典,而且又有许多新近出土的相关史料可供研究;另一方面,对于唐律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老一代研究者的水平上,且近年来,对于唐律的研究也是寥寥无几。
而以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作为对象的研究可以说是几近空白。
近年来,学者对于唐律研究的热忱下降,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缺乏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
所以,对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进行研究,不但能开创唐律研究的新领域,并使我们能够从另外一种角度重新审视唐律本身的价值。
第二,对唐律进行开创性的研究可以作为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点。
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学界一直存在着种种误读,除了受以往意识形态影响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西方法律价值观念以及理论体系来评价和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那么,这样的研究就不免会令人对其可靠性产生质疑,毕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中华文明土壤中,以另一种文明形态下产生的价值观念和理论体系来考察就难免会有所误差。
论赎刑的合理性
这种赎刑制度并不是现代才有的 最早可追溯到西周的《吕刑》
赎刑的渊源
赎刑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以一种刑种为基础,在一 定的法定条件下以赎铜或劳役代替或折抵刑罚的换刑制度。 赎刑明文规定于法律在周朝并已得到大量的运用。根据《 尚书· 吕刑》的记载,周代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都 可以适用赎刑。先秦时期将赎刑与罚金刑混同使用,除金赎 之外,还有赀赎和役赎。在西汉时,赎刑已区别与罚金刑。 在东汉时成为定制,经魏晋隋朝,至唐朝趋于完备,可以说 是几千年来赎刑制度的典范。 唐律中笞、杖、徒、流、死五种主刑均可依赎刑替代,依本 刑之轻重,用铜赎刑,从一斤至一百二十斤不等,有十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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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少年价值观。青少年正是身心发展走向成熟的时候。类 似事件可能会误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至于漠视生 命,漠视法律,漠视道德规范,甚至会因为对金钱和法律的 错误理解,轻易走上犯罪道路
案件的特点和入选的理由与价值
近年来,各种碰触人们心灵底线的案件层出不穷, 从当年的小悦悦到如今又被惨死在车轮下的宝宝, 一次又一次的拷问道德底线,引发了人与人之间一 系列的信任危机。令人欣慰的是,这已经引起了人 们的足够重视,社会中每个人也都在力所能及的改 变目前的状况,我们已经能看到很多温暖的举动。 由于该案件再次触及到了大家的道德底线,且审判 结果与中国古代的赎刑密不可分,为了唤醒社会良 知,引起大家对法律的关注和敬畏,让大家更加守 法自律、奉献爱心,我们选择了该课题。
关于本案
同意本案审判的观点:
由于逝去的生命已无法挽回,就算再抵上 司机一命也无济于事。但因司机认错态度良 好并且主动赔偿,对于受害者家庭来说不仅 是心理上的安慰,而且是一种物质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失去独生子女的家长可再生育。就本案而言:如 果受害者家庭还想再生育,这笔钱无疑可以减轻他们的生活与抚养 压力。相较于判处司机死刑而受害者家庭得不到任何补偿,这无疑 是更好的处理方法。 纵观大局,这种类似“赎刑”的做法对受害者更有利,因此我们 同意本案的判决。
唐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期,其法律体系、法律思想及法律实践都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本文通过对唐宋法律案件的深入分析,以《唐律疏议》与《宋刑统》为例,探讨唐宋法律案件的特点、法律观念的变化以及法律制度的演变,旨在揭示唐宋法律案件背后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影响。
一、引言唐宋时期,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这些案件不仅反映了当时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社会风俗、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
通过对唐宋法律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法律观念的变化。
二、唐宋法律案件的特点1. 案件类型丰富多样唐宋时期的法律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商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如盗窃、杀人、婚姻、债务、诉讼等。
这些案件类型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2. 案件数量众多唐宋时期,法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表明当时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3. 案件处理程序规范化唐宋时期,法律案件的处理程序逐渐规范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诉讼制度。
如《唐律疏议》中的“断狱法”、“诉讼法”等,对案件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4. 案件判决公正性较高唐宋时期的法律案件判决公正性较高,主要得益于当时较为完善的审判制度、法官选拔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
三、唐宋法律观念的变化1. 重视人命案唐宋时期,法律对杀人、伤害等严重危害人命的案件给予高度重视。
如《唐律疏议》中的“杀人”、“伤害”等条款,对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2. 重视财产权益保护唐宋时期,法律对财产权益的保护逐渐加强。
如《唐律疏议》中的“盗”、“诈欺”等条款,对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3. 重视婚姻家庭关系唐宋时期,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日益重视。
如《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家产”等条款,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详细规定。
4. 重视法律监督唐宋时期,法律监督制度逐渐完善。
如《唐律疏议》中的“御史台”、“大理寺”等机构,对案件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法律公正执行。
唐代赎刑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唐代赎刑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唐代赎刑制度研究一、选题背景唐代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
在唐代,法律制度十分完善,赎刑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
赎刑制度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赎金来免除死刑,改为流放、徒刑等轻微的惩罚。
赎刑制度在唐代得以实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研究唐代赎刑制度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1. 研究唐代赎刑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演变过程,探究赎刑制度在唐代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2. 分析唐代赎刑制度的实践情况,探究赎刑制度实施的具体方式、缴纳赎金的标准和程序、赎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等问题。
3. 研究唐代赎刑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探究赎刑制度对于唐代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等方面的作用。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1)唐代赎刑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演变过程。
(2)唐代赎刑制度的实践情况,包括赎金的数额、赎刑程序、赎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等。
(3)唐代赎刑制度的影响和作用,包括其对唐代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等方面的影响。
2. 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对相关的史料文献进行系统梳理、整理和分析。
包括唐代的法律文献、法律案例、历史文献等。
(2)比较研究法,通过比较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的赎刑制度,探究唐代赎刑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3)案例研究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赎刑案例,深入分析赎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和效果。
四、论文结构安排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和意义1.3 研究内容和方法1.4 论文结构安排第二章:唐代赎刑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演变过程2.1 唐代赎刑制度的起源2.2 唐代赎刑制度的发展演变第三章:唐代赎刑制度的实践情况3.1 赎金的数额和缴纳程序3.2 赎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3.3 赎刑和剧烈钦罚的比较第四章:唐代赎刑制度的影响和作用4.1 唐代赎刑制度的促进作用4.2 唐代赎刑制度的维护公民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4.3 唐代赎刑制度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第五章:结论5.1 研究成果总结5.2 短板和展望参考文献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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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赎刑研究综述
赎刑就是一种以财物赎罪的换刑制度。
起源于尧舜时代,在唐朝日臻完善,更加制度化、法律化、全面化,并为宋、元、明、清各朝所沿用。
唐朝延续并发展赎刑是有着深刻的历史社会根源的。
唐初君臣吸取隋亡的教训,认为隋朝短命而亡的原因在于法制的破坏,正确认识到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权统治上有着巨大作用,于是在战争结束后迅速恢复法律秩序,加强法制建设,确立重法慎罚的思想。
赎刑制度就是这一思想的很好体现。
由于当时唐朝统治者和整个社会人们对儒家思想的推崇,明德慎罚的思想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被确立下来,而儒家思想中的尊卑有序、贵贱有别的思想,又使得唐律遵循等级特权原则,因此赎刑等等级特权制度被继承下来,并得以发展。
《唐律》规定的赎刑制度是指在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一下罪时,依法可以以缴纳资财代行。
这些官僚贵族注意指一下几种人。
一是应该“八议”、“上请”、“官当”之人。
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实行八议是为了体现传统思想中的“刑不上大夫“原则,体现国家对贵族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封建法律的等级特征。
根据《唐律·名例》总第七条载,所谓八议就是“一曰议亲。
二曰议故。
三曰议贤。
四曰议能。
五曰议功。
六曰议贵。
七曰议勤。
八曰议宾。
”简而言之,指的就是皇帝和后妃的较近亲属;皇帝的故人旧友;有大德行之人;才能出众的官员;为国家立过大功勋的人;国家高官;勤于公务的人;前两个王朝皇帝的嫡系传爵后裔。
八议范围内的人犯罪后,若是犯了流以下的罪,直接由司法机关依据常律减一等处罚;若是犯了死罪,则要适用特别程序上奏皇帝,由皇帝作出减罪减刑的处理,在减刑之后仍然可以适用赎刑。
《唐律·名例》总第九条规定,享受“上请”者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入议者期服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
应请者如果犯流以下罪,则直接由司法机关依照常律减一等处罚,如果所犯为死罪则要上报皇帝,由皇帝最后定夺。
《唐律》规定官当的范围是,官员以官爵当徒刑时,若系私罪,五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二年徒刑,九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一年徒刑;若系公罪,可以各加当一年。
流刑也可以官当,三等流刑都视同徒刑四年。
二是九品以上官员。
朝官阶共九品三十等,这里的“九品以上官”指的是本人有八品和九品官的人而不是指所有官阶的官员,所谓的“九品以上官”指的是九品和八品之官。
三是应“例减”之官员的近亲属。
“减”权是适用于那些不能适用“议’,、“请”特权的官吏和他们的亲属专门条款。
享有减权的官吏即六品、七品的文武职事官、散官、卫官、勋官及五品以上官爵本人,这些人的亲属受其庇荫也享有赎权。
唐律另规定五品上的妾犯流以下非十恶的罪时,也可适用赎刑。
除了以上几种官吏贵族意外,还有几种情况适用赎刑。
例如过失杀人者、老幼病残和疑罪从赎。
当然,唐代的赎刑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但并不是所有罪都可以用铜赎,绝不是有了铜就可以犯罪也不是有了官爵就可以随意犯罪。
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唐朝的皇帝也与其他封建王朝一样,由皇帝掌管最高权力,代表着最高的统治权,皇权正是这一权力的表现,任何人不得侵犯。
若是侵犯皇权或是侵犯皇帝统治天下赖以存在的封建伦理纲常,是绝不允许的。
一般而言,唐朝的赎刑多用于轻罪。
对于五流和十恶一般是不能够适用赎刑的。
唐朝的五流是指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
五种中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这三种流罪比一般的情况要严重,即便是老小废疾也不适用赎刑。
以上五流也并不是绝对不可赎,其中的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不孝流在遇降时可以用赎。
会赦犹流再遇降赦时是不能用赎的,子孙犯过失流遇降也不可用赎,这是因为唐律中规定了,对期亲以上的尊长以及祖父母犯过失杀伤人罪的,就应判处徒刑,并且不能实行减与赎。
因此虽然遇降罪,但仍然属于对期亲以上亲属犯过失杀伤罪的,不能适用赎刑。
另外女性在适用
流刑时有例外,女性老幼犯加役流的,可以按照流三千里的标准,征铜一百斤以赎罪,年龄在十五岁以下和六十岁以上的妻女犯反逆缘坐流时,也征收一百斤铜以赎罪。
唐朝的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十恶犯罪对唐朝统治阶级的权利危害较大,冲击了唐王朝重点保护的多种社会秩序,为统治阶级所不容,因而处罚重于常法,尤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三项侵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处罚最为严厉,在处罚本人的情况下对亲属还有不同程度的株连。
虽然十恶犯罪原则上不适用赎刑,‘但是唐律中杭有少数例外规定,唐律考虑老小废疾对社会危害的程度较小,体现矜老恤幼的精神,老小废疾犯十恶后允许收赎,另外还允许五品以上官的妾不以妾的身份而是受亲属庇荫时犯流以下的十恶罪可以收赎,可见唐律对老小废疾和妇人在适用赎刑方面还是相对宽松的。
唐朝的赎刑在当时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一方面它惠及到百姓,唐朝的赎刑是金钱和劳役相结合的方式,这使得平常百姓不一定会因为无钱缴纳而受刑,也是的老幼病残者免于处罚。
另一方面它使封建国家获得巨大的财政来源,使得国家更加强盛,也使得人民的税负相应减轻。
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封建等级制度上赎刑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当然,唐朝的赎刑制度归根结底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王权服务的,其不免存在许多消极的地方。
唐朝赎刑制度是唐朝特权法的一部分,多处体现了其特权法,具有明显的消极意义,唐朝的赎刑制度规定疑罪从赦,这一点体现了有罪推定原则。
赎刑的实施原本是为了表示哀矜宽恤并不是用来济法律的苛重,是王者行仁政的德意。
但是到了唐朝,犯罪的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用钱赎罪,导致有钱人可以赎罪贫穷者还得接受刑罚。
唐朝赎刑制度的这些消极方面其实是由赎刑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所导致的,受到了唐朝封建社会私有制度本身所无法克服的弊端的牵制,而为统治阶级剥削的工具。
赎刑制度延续了几千年,唐朝的赎刑制度也用了三百多年,不可不说其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成功的历史经验总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唐朝赎刑制度的成熟和制度化,在维护阶级统治的同时确实也有一些进步的地方,也体现了唐初反对严刑的思想,赎刑缓解了严酷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体现了“明德慎罚”、“矜老恤幼”等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