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赎刑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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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赎刑研究综述

赎刑就是一种以财物赎罪的换刑制度。起源于尧舜时代,在唐朝日臻完善,更加制度化、法律化、全面化,并为宋、元、明、清各朝所沿用。

唐朝延续并发展赎刑是有着深刻的历史社会根源的。唐初君臣吸取隋亡的教训,认为隋朝短命而亡的原因在于法制的破坏,正确认识到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权统治上有着巨大作用,于是在战争结束后迅速恢复法律秩序,加强法制建设,确立重法慎罚的思想。赎刑制度就是这一思想的很好体现。由于当时唐朝统治者和整个社会人们对儒家思想的推崇,明德慎罚的思想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被确立下来,而儒家思想中的尊卑有序、贵贱有别的思想,又使得唐律遵循等级特权原则,因此赎刑等等级特权制度被继承下来,并得以发展。

《唐律》规定的赎刑制度是指在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一下罪时,依法可以以缴纳资财代行。这些官僚贵族注意指一下几种人。

一是应该“八议”、“上请”、“官当”之人。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实行八议是为了体现传统思想中的“刑不上大夫“原则,体现国家对贵族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封建法律的等级特征。根据《唐律·名例》总第七条载,所谓八议就是“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简而言之,指的就是皇帝和后妃的较近亲属;皇帝的故人旧友;有大德行之人;才能出众的官员;为国家立过大功勋的人;国家高官;勤于公务的人;前两个王朝皇帝的嫡系传爵后裔。八议范围内的人犯罪后,若是犯了流以下的罪,直接由司法机关依据常律减一等处罚;若是犯了死罪,则要适用特别程序上奏皇帝,由皇帝作出减罪减刑的处理,在减刑之后仍然可以适用赎刑。《唐律·名例》总第九条规定,享受“上请”者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入议者期服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应请者如果犯流以下罪,则直接由司法机关依照常律减一等处罚,如果所犯为死罪则要上报皇帝,由皇帝最后定夺。《唐律》规定官当的范围是,官员以官爵当徒刑时,若系私罪,五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二年徒刑,九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一年徒刑;若系公罪,可以各加当一年。流刑也可以官当,三等流刑都视同徒刑四年。

二是九品以上官员。朝官阶共九品三十等,这里的“九品以上官”指的是本人有八品和九品官的人而不是指所有官阶的官员,所谓的“九品以上官”指的是九品和八品之官。

三是应“例减”之官员的近亲属。“减”权是适用于那些不能适用“议’,、“请”特权的官吏和他们的亲属专门条款。享有减权的官吏即六品、七品的文武职事官、散官、卫官、勋官及五品以上官爵本人,这些人的亲属受其庇荫也享有赎权。唐律另规定五品上的妾犯流以下非十恶的罪时,也可适用赎刑。

除了以上几种官吏贵族意外,还有几种情况适用赎刑。例如过失杀人者、老幼病残和疑罪从赎。

当然,唐代的赎刑也不是没有限制的。但并不是所有罪都可以用铜赎,绝不是有了铜就可以犯罪也不是有了官爵就可以随意犯罪。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唐朝的皇帝也与其他封建王朝一样,由皇帝掌管最高权力,代表着最高的统治权,皇权正是这一权力的表现,任何人不得侵犯。若是侵犯皇权或是侵犯皇帝统治天下赖以存在的封建伦理纲常,是绝不允许的。一般而言,唐朝的赎刑多用于轻罪。对于五流和十恶一般是不能够适用赎刑的。

唐朝的五流是指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五种中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这三种流罪比一般的情况要严重,即便是老小废疾也不适用赎刑。以上五流也并不是绝对不可赎,其中的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不孝流在遇降时可以用赎。会赦犹流再遇降赦时是不能用赎的,子孙犯过失流遇降也不可用赎,这是因为唐律中规定了,对期亲以上的尊长以及祖父母犯过失杀伤人罪的,就应判处徒刑,并且不能实行减与赎。因此虽然遇降罪,但仍然属于对期亲以上亲属犯过失杀伤罪的,不能适用赎刑。另外女性在适用

流刑时有例外,女性老幼犯加役流的,可以按照流三千里的标准,征铜一百斤以赎罪,年龄在十五岁以下和六十岁以上的妻女犯反逆缘坐流时,也征收一百斤铜以赎罪。

唐朝的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十恶犯罪对唐朝统治阶级的权利危害较大,冲击了唐王朝重点保护的多种社会秩序,为统治阶级所不容,因而处罚重于常法,尤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三项侵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处罚最为严厉,在处罚本人的情况下对亲属还有不同程度的株连。

虽然十恶犯罪原则上不适用赎刑,‘但是唐律中杭有少数例外规定,唐律考虑老小废疾对社会危害的程度较小,体现矜老恤幼的精神,老小废疾犯十恶后允许收赎,另外还允许五品以上官的妾不以妾的身份而是受亲属庇荫时犯流以下的十恶罪可以收赎,可见唐律对老小废疾和妇人在适用赎刑方面还是相对宽松的。

唐朝的赎刑在当时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一方面它惠及到百姓,唐朝的赎刑是金钱和劳役相结合的方式,这使得平常百姓不一定会因为无钱缴纳而受刑,也是的老幼病残者免于处罚。另一方面它使封建国家获得巨大的财政来源,使得国家更加强盛,也使得人民的税负相应减轻。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封建等级制度上赎刑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当然,唐朝的赎刑制度归根结底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王权服务的,其不免存在许多消极的地方。唐朝赎刑制度是唐朝特权法的一部分,多处体现了其特权法,具有明显的消极意义,唐朝的赎刑制度规定疑罪从赦,这一点体现了有罪推定原则。赎刑的实施原本是为了表示哀矜宽恤并不是用来济法律的苛重,是王者行仁政的德意。但是到了唐朝,犯罪的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用钱赎罪,导致有钱人可以赎罪贫穷者还得接受刑罚。唐朝赎刑制度的这些消极方面其实是由赎刑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所导致的,受到了唐朝封建社会私有制度本身所无法克服的弊端的牵制,而为统治阶级剥削的工具。赎刑制度延续了几千年,唐朝的赎刑制度也用了三百多年,不可不说其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成功的历史经验总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唐朝赎刑制度的成熟和制度化,在维护阶级统治的同时确实也有一些进步的地方,也体现了唐初反对严刑的思想,赎刑缓解了严酷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体现了“明德慎罚”、“矜老恤幼”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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