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银发[2007]658号附件一: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07010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9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10.18•【文号】银发[2012]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8日银发[2012]2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印发),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5]20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印发),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公文是人民银行依法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金融规章及发布金融政策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管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分支机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7]3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7]308号1987年9月28日)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予以公布,并做如下通告: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自公布日即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凡过去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作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三、各地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信托存款、放款、投资、融资、租凭、担保等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以下统称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其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经营外汇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自主作出的业务经营决策,应受到尊重和保障。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二、确属国家或地区经济、金融贸易发展的需要;三、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特别应具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经济和金融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业务经验;四、具有下列规定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一千万美元等值的外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五百万美元等值的外汇;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二百万美元值的外汇。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关于发送《中国银⾏⼈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号:中银司[1999]62号颁布⽇期:1999-10-06执⾏⽇期:1999-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分⾏,深圳市分⾏:根据⼈民银⾏《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号)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件精神,为进⼀步统⼀我⾏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总⾏制定了《中国银⾏⼈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各⾏,请遵照执⾏。
为推进这项业务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总⾏已⽴项开发,争取尽早以统⼀的版本向全国推⼴,在总⾏推⼴之前,各⾏可⾃⾏按本办法调整软件,以保证对外营业。
⼆、单位通知存款会计核算⼿续,总⾏将另⽂下发。
三、原办法(中银综〔1998〕87号)同时废⽌。
四、各管辖⾏应加强该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应注意收集客户和柜员对本办法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总⾏。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单位通知存款是客户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取时需提前通知银⾏,约定⽀取存款⽇期和⾦额⽅能⽀取的存款。
根据⼈民银⾏《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凡符合开⽴⼈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民币通知存款账户。
(⼆)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机构均可办理本业务。
⼆、基本业务规定(⼀)通知存款账户的开⽴、使⽤、撤销等应遵守⼈民银⾏《银⾏账户管理办法》、《⼈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额为⼈民币50万元,需⼀次性存⼊。
(三)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影印件等,并予留印鉴卡。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章、单位法定代表⼈章(或主要负责⼈印章)、财会⼈员章、变码印鉴或电⼦印鉴(适⽤于具备条件的⾏)。
(四)客户应与银⾏约定取款⽅式,填写《通知存款⽀取⽅式约定书》(见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银发[2011]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9月2日银发[201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总行对原《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银发[2000]113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营业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发行库、钞票处理中心等特殊业务用房和其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批准后,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的建设项目,须按投资规模大小,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上级行审批。
第四条人民银行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总行会计财务司和各单位会计财务部门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廉政责任制,分级签订工程建设廉政承诺书,落实管理职责。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保持一致。
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时,如支付系统行号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 [2003]189号)的要求编制,应直接以支付系统行号进行申报;如其支付系统行号尚未编制或未按照银发[2003]189号文件要求编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正确编制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并且在以后申报新增或变更支付系统行号时,以此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的营业部门可单独编报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其他分支机构内设的营业部门不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六日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7.07.12•【文号】财库[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7月12日财库[2007]6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各中央预算部门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题库21、【单选题】深加工结转项下是否允许外币划转?A是B否得分: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详见《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第六条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范围,以及第三十七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2、【单选题】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
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A15%B20%c25%D30%正确答案:C题目解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第十五条。
3、【单选题】下列关于外汇局分类管理政策说法正确的是()。
A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B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A、B、C四类,实施分类管理。
C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E五类,实施分类管理。
D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B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七条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对B、C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4、【单选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港澳台及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类型是()A股份有限(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其他有限责任(公司)D私有独资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第五项附录第(一)项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中,160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港澳台及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银发[2006]3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样币(以下简称样币)管理,保证样币完整、安全及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印制、分发、保管、使用、收回与销毁样币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样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生产样印制的用于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与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是经办货币发行业务的工具和重要实物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样币包括纸币、硬币和普通纪念币样币。
第四条样币不具备货币职能,禁止流通和买卖样币。
第五条新版人民币公布发行前的样币属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资料管理,保密等级为绝密。
第六条样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企业印制:印制人民币企业应当于生产前将样币生产样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按样币印制计划及印制标准组织生产;印制人民币企业应当将合格的样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合格的样币依照不合格人民币产品的有关规定销毁。
第七条样币上印制“样币”字样,纸币样币加印序号及“禁止流通”字样。
第八条样币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
第九条新版人民币公布发行前的样币分发应当按照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相关规定办理,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二人押运专车直接递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等76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31件)一、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65)银商乔字第89号)二、关于海外私人定期存款利息转存等问题的复函((77)银外字第96号)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工业贷款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的答复((78)银信工字第5号)四、关于死亡绝户的储蓄存款如何处理的复函((79)银信字第9号)五、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适当发展的通知((80)银信字第86号)六、关于开办大额定期存单业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87)银传字第32号)七、关于各银行和信用社不能办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36号)八、关于冻结军队在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87)136号)九、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旬报工作的通知(银发〔1988〕182号)十、关于严格控制小纺纱厂贷款等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250号)十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74号)十二、关于停办“存期累进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89〕175号)十三、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1号)十五、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126号)十六、关于加强对新建银行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177号)十七、关于邮政储蓄网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364号)十八、关于储蓄挂失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480号)十九、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核对证件内容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535号)二十、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二十一、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传〔1992〕47号)二十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二十三、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66号)二十四、关于对《北京市关于违反金融业管理的处罚办法》的批复(银复〔1993〕167号)二十五、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217号)二十六、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二十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二十八、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二十九、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领导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4〕11号)三十、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三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三十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三十三、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95)银银管第5号)三十四、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6号)三十五、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银发〔1996〕84号)三十六、关于当前稳定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132号)三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354号)三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三十九、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四十、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四十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四十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四十四、关于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的紧急通知(银传〔1997〕48号)四十五、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传〔1997〕52号)四十六、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银农发〔1997〕21号)四十七、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农发〔1997〕27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农发〔1997〕32号)四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五十、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五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五十二、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五十三、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五十四、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五十五、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五十六、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五十七、关于对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深圳市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1998〕367号)五十八、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五十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统一格式的通知(银发〔1998〕503号)六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六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六十二、关于变更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申请表及其发放程序的通知(银发〔1999〕122号)六十三、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六十四、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六十五、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六十六、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六十七、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226号)六十八、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六十九、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七十、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七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七十二、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七十三、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七十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七十五、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08号)七十六、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七十七、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七十八、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七十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八十、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八十一、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八十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八十三、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八十四、关于不得调用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资金用于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支付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办发〔2000〕101号)八十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八十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八十七、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八十八、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八十九、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91号)九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九十一、关于对取缔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有关问题解释的函(银办函〔2000〕243号)九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度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121号)九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142号)九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九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银发〔2001〕199号)九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邮政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2001〕256号)九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九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302号)九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通知(银发〔2001〕322号)一〇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报送不良贷款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的通知(银发〔2001〕323号)一〇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一〇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一〇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一〇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一〇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81号)一〇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一〇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一〇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一〇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一一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一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一一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度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和规模控制指标的通知(银办发〔2001〕112号)一一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一一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一一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一一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一一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一一八、中国人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一一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一二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一二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贷款纳入全科目统计的通知(银发〔2002〕317号)一二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发展城市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41号)一二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一二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一二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一二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一二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一二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2〕61号)一二九、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一三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一三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76件)一、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总货字第103号)二、颁发保本保值定期储蓄统一章程并指示内部处理手续有关各点的通知(总专字第16号)三、为颁发“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简则”在已办该种存款的行处实行的通知(总专字第24号)四、为颁发折实存款统一章程的通知(总专字第8号)五、为颁发“关于储蓄存款章则办法的补充规定”的指示(总银货储字第0394/02087)六、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章程(总银货存字1231/06453号)七、关于初步明确集中信用户的暂行标准的指示(总银贷信字第441/1191号)八、为颁发修订储蓄存款章程(草案)并注意各点的指示(总银私储字079/1533号)九、为函发农村呆账清理办法的指示(总银农计字第452/7602号)十、为颁发“定期储蓄移转异地处理办法”的指示(总银私储字第0098号)十一、关于例假加班及例假照常营业办理收款记帐起息的通知(银会字第614号)十二、关于后备放款掌握方法及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规定的指示(银计穆字第89号)十三、关于颁发修订城市储蓄存款章程并指示各点的指示(银私陈字第261号)十四、关于银行配合管理私商休闲资金问题的通知(银私陈字第498号)十五、关于一九五四年城市储蓄工作的指示(总银私字陈字第74号)十六、为检送“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会计核算手续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商业信用的批复”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77号)十七、关于检发“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85号)十八、关于选择北京、太原、广州、杭州、四市试办活期有奖储蓄希准备进行的指示((55)银私陈字第438号)十九、为转发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人民储蓄工作的指示请迅速贯彻执行的指示((60)银储乔字第67号)二十、发全国储蓄专业会议综合纪要((64)银密商李字第66号)二十一、城镇集体工业贷款手工业贷款的若干规定(草案)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过去未计息储户处理问题的复函((78)银信字第50号)二十三、关于上海市银行继续实行信贷资金差额包干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55号)二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信贷资金差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配套的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219号)二十五、关于库存物资调价后的资金差额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37号)二十六、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401号)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账务处理的规定(银发〔1986〕401号)二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一会计科目与报表的基本规定(银发〔1986〕401号)二十九、关于贯彻《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86)199号)三十、关于专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资本金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280号)三十一、关于加强有奖储蓄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362号)三十二、关于银行协助扣划市政罚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88〕288号)三十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贷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银发〔1989〕47号)三十四、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银发〔1989〕367号)三十五、关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70号)三十六、关于做好储蓄内部宣传工作的通知(银计储(1990)4号)三十七、关于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银传〔1991〕60号)三十八、关于银行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银发〔1992〕124号)三十九、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3〕220号)四十、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四十一、关于对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资金实行并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101号)四十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银发〔1996〕206号)四十三、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银发〔1996〕240号)四十四、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账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248号)四十五、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银发〔1996〕329号)四十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78号)四十七、关于清理整顿商业银行联办、代办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1996〕410号)四十八、关于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25号)四十九、关于开展检查清理异地单位存款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30号)五十、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五十一、关于做好执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12号)五十二、关于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稽核调查的通知(银发〔1997〕127号)五十三、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五十四、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银发〔1997〕417号)五十五、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银发(1997)426号)五十六、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499号)五十七、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518号)五十八、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560号)五十九、关于对商业银行并账资产中不良贷款加强管理的通知(银传〔1997〕56号)六十、关于建立农村信用社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系统的通知(银农发〔1997〕20号)六十一、关于省、地(市)农金改办人员划转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农发〔1997〕24号)六十二、关于印发《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通知(银发〔1998〕121号)六十三、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存款管理保证支付的通知(银发〔1998〕261号)六十四、关于加快落实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0号)六十五、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六十六、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六十七、关于撤销农村信用合作社“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580号)六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传〔1999〕13号)六十九、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5号)七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1号)七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81号)七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的通知(银发〔2001〕210号)七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清理银行系统“小金库”的通知(银发〔2001〕364号)七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账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90号)七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七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作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3.25•【文号】财综[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支付。
2008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不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1988年5月13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8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金管理二、财务收入管理三、成本管理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五、专用基金管理六、固定资产管理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六条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7)-银发[2007]2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7)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2007年8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障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逐步提高支付清算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危机处置能力,人民银行根据近年来支付清算系统建设发展的实际,对《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根据《预案》,进一步明确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建立高效应急工作运行机制,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和报告制度,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二、各银行应根据《预案》,完善行内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及实施步骤;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订《预案》详细实施步骤,同时组织辖内地方性银行做好其行内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修订工作。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行应将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及详细实施步骤的修订版,于2007年9月底前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备案,并将电子版OA至周鹏博邮箱。
联系人:周鹏博,联系电话:************。
附件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1 总则1.1 背景1.1.1 支付清算系统包括下列系统:(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2)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3)各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4)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行内系统;1.1.2 支付系统在全国的建设和推广已经完成,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NPC)已经建立了应急灾难备份系统(以下简称应急NPC),但尚未建立永久灾难备份系统,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CCPC)尚未建立灾难备份系统;影像交换系统已于2007年6月底完成在全国的建设推广,该系统负责传输支票影像信息,其资金清算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并以小额支付系统作为业务备份系统;人民银行全国联行系统已停止运行,仅作为支付系统发生故障期间的业务应急备份系统予以保留;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目前存在手工交换、清分机交换和计算机处理三种模式,采用清分机交换的少数城市已经建立灾难备份系统。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及附表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综合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外汇局设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及分值:(一)合规性考核指标,考核银行对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共分为三类:1.业务合规,共60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情况。
2.数据质量,共30分。
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情况。
3。
内控制度及其他,共10分。
考核银行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监督执行情况,对外汇管理规定的培训、宣传情况,对外汇管理工作要求的配合、落实情况,以及检查情况.此项内容由考核工作小组汇总各业务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评分。
(二)风险性考核指标,考核银行对于阶段性外汇管理工作的执行效果,共10分。
具体指标根据外汇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提前向银行公布。
风险性考核指标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
(三)总行单独考核指标,考核管理权在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行、主报告行、短期外债管理行等视为总行,下同)的业务,共10分。
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
(四)附加项目,考核仅由部分银行开办的特殊业务,共30分,由外汇局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考核。
附加项目分值不纳入总成绩。
第五条考核评分采取扣分方式。
外汇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核内容及相应考核标准(见附表1),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各项目分值扣减。
对于银行主动发现并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不予扣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5]4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银发[2005]40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银发[2001]268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范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是指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发行基金的所有权属于人民银行。
第三条发行基金调拨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现金投放计划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在发行库之间调度发行基金。
第四条发行基金调拨的基本原则是适当集中、合理摆布、灵活调拨。
第五条发行基金调拨实行集中统一、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各总行重点库之间、总行重点库与分库之间、各分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分库负责本库与辖内各中心支库之间、辖内各中心支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中心支库负责本库与辖内支库之间、辖内各支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
根据需要,总行可委托分库代保管发行基金。
总行委托分库保管的发行基金归总行调拨。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小企业风险控制特点,服务中小企业,规范批量授信业务管理,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批量授信,是指我行对具有相似特征的客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统一的风险控制方案,达到降低风险,从而做到批量处理,提高业务处理速度和降低操作成本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业务边界范围内的业务。
第二章批量授信基本原则第四条批量授信应符合中小企业事业部总体市场规划及授信政策的要求,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批量授信适用于具有共同控制措施的客户群,可有效控制资金流和物流,能有效覆盖授信风险敞口。
第六条批量授信应坚持贴近市场、区别对待,集中开发、整体授信,核定合理授信限额原则。
第七条中小企业批量授信主要包括批量授信的客户群、批量授信额度、期限、定价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批量授信可以根据客户群的风险特征,定制个性化整体风险控制方案,并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经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审定后,可采取差异化的流程、授权、报告格式和合同文本,其中差异化的合同文本须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对批量授信实行差异化的转授权,批量授信项下单户授信转授权权限要大于非批量授信项下单户授信转授权权限。
第三章批量授信流程第十条批量授信流程是指在市场调研、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到授信后管理的全过程。
(相关流程见附件一)第十一条市场调研是指经办机构对当地市场符合批量授信的目标市场容量、同业竞争状况、共同经营特征、金融服务偏好、担保方式等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市场细分是指从地域特征、行业特征、产业链特征、风险缓释特征、产品特征等不同维度对目标市场进行细分,找到产业关联且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风险控制模式相同或相近的客户群。
第十三条经办行在明确市场细分基础上,调查细分市场的风险特征、风险缓释措施,制定差异化的授信方案,并由客户经理撰写批量授信调查报告。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试行)为满足企事业单位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规范协定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协定存款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一)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开立或符合条件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帐户。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的机构均可办理此项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一)协定存款是指客户按照与银行约定的存款额度开立结算帐户,帐户中超过存款额度的部分,银行将其转入协定帐户,并以优惠利率计息的一种对公存款。
(二)开办此业务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三)协定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等有关管理规定。
(四)凡申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协定存款帐户的单位,须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五)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以下简称A户)和协定户(B 户)(以下简称B户)两部分。
(六)凡申请开立协定存款帐户的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七)与银行签订《合同》的单位,开户行按规定为其开立结算户A户,同时系统自动产生协定户B户。
如单位已有结算账户,则将原有的结算帐户作为A户,为其办理协定存款开户手续。
(八)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为10万元(指A户)。
(九)协定存款账户的A户视同一般结算帐户管理使用,A户、B户均不得透支,B户依附于协定存款账户,不是一个独立的存款账户,且不得直接对外发生收支活动。
(十)如银行已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协定存款帐户的A户内资金可以在其他已联网机构使用。
(十一)协定存款帐户月均余额两年以上(含两年)低于起存金额的,开户行将利息结清后,作为一般帐户处理,不再享受协定存款的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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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民银发[2007]6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推动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在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房屋时,自己先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在提供我行认可担保的前提下,其余购房款由我行贷款支付,并按约定方式还本付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按照房屋性质划分为一手住房按揭贷款和一手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商务公寓等。
第四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按照与开发商合作方式划分为指定楼盘按揭贷款和不指定楼盘按揭贷款。
指定楼盘按揭贷款是指我行与开发商签署合作协议或保证合同,并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贷款;不指定楼盘按揭贷款是指开发商不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采取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
指定是绝对的,不指定是相对的。
对于期房需按照按揭楼盘的条件对项目进行圈选并按照我行授权管理要求对项目按揭额度进行审批;对于现房(指通过竣工验收的房产)可不进行按揭额度授信,但经办行要在项目圈选的基础上对楼盘的开发手续、销售状况、销售价格、工程进度、客户购房意愿等情况实地调查并提出具体调查意见。
第五条个人一手房屋按揭贷款坚持“优质开发商、优质项目、优质客户”的三优原则。
第二章按揭楼盘条件第六条房屋按揭项目的基本条件(一)楼盘项目手续完备,具备“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二)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和有关配套费用;(三)综合品质较好,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和市场销售前景;(四)开发商自有资金符合当地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五)按揭住房主体结构已经封顶;(六)按揭商业用房已竣工验收;(七)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房屋按揭项目发展目标(一)住房按揭项目发展目标1、地理位置较好、配套设施完善的大中型社区住宅;性价比较高的经济型或小康型住宅;2、具备较好环境优势,交通便利、配套齐全的低密度住宅、普通别墅等高品质住宅;3、当地或全国著名开发商开发的住宅项目;4、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二)商业用房按揭项目发展目标商业氛围成熟、具有较高流动性和变现性的核心商业(务)区中租售比较高的项目,具体包括:1、位于主要商业街区或商业氛围成形街区,且大小、朝向具有招租优势的临街商铺;2、位于大型城市核心商务区中有稳定、持续收益来源的写字楼;3、大中型社区内靠近核心公共区域具有良好商业氛围的底层商铺;4、经营时间较长、已形成稳定客流量、具有一定区域知名度的交易市场类商铺;5、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第八条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居留证明;(二)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协议或认购书,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四)同意委托我行将按揭贷款金额划入开发商账户,并授权我行直接从还款账户上扣还月供。
第九条客户发展目标(一)住房按揭贷款客户发展目标1、我行VIP客户;2、政府国家公务员;3、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正式员工;4、优质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5、在特定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士;6、具有相对稳定职业和可持续收入的其他人员;7、其他总行认定的人群。
(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客户发展目标1、我行VIP客户;2、具有一定实力和经营规模、经营产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自雇人士和私营企业经营者;3、从事金融、保险、投资、电力、电信、交通、咨询等行业,具有持续高额收入和较强投资能力的特定人群;4、其他总行认定的人群。
第十条不指定楼盘按揭贷款主要发展信用良好的中高端优质客户,具体包括政府及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管理职务或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具有中、高级管理、技术职务的教师、医生、律师、金融从业人员;企业中、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本行员工等。
第四章贷款要素第十一条贷款成数(一)借款人以银行贷款购买首套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自住住房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8成;(二)借款人以银行贷款购买首套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自住住房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7成;(三)对借款人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6成;对借款人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三套(含三套)以上住房的,每增加一套贷款成数降低一成;(四)借款人以银行贷款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5成; 购买“商住两用房”的,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5.5成。
超过以上规定的,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一)借款人购买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购买商业用房和“商住两用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70年;(三)贷款加按(延长期限)后的贷款累计期限按照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可根据客户需要采用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或结构性利率。
(一)浮动利率1、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其浮动比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动范围内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目前对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借款人,贷款利率最高下浮比例为15%,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低于10%,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贷款每增加一套利率上浮比例在第二套上浮比例的基础上依次增加5个百分点;商业用房和“商住两用房”按揭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低于10%。
2、借款人延长原借款期限(加按)或缩短原借款期限(减按),贷款基准利率按照加(减)按后累计贷款期限对应的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二)固定利率及结构性利率按照我行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一)一年期(含一年)内的贷款可采取利随本清,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按月(季)等额本金还款,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及总行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二)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可采用按月(季)等额本金还款、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组合还款及总行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浮动利率的利率调整方式利率调整方式由我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
目前住房按揭贷款可采用贷款利率“当日调整”、“按月调整”、“按季调整”、“次年一月一日调整”和“满一年调整”的调整方式;商业用房按揭贷款采用贷款利率“当日调整”、“按月调整”、“按季调整”的调整方式。
第十六条担保方式(一)房产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房产(或期房)抵押登记办妥前由我行认定的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能够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城市,应办理期房抵押登记,不能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城市,待房产转为现房后应办理现房抵押登记。
(二)房产抵押加担保机构或自然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房产(或期房)抵押登记办妥前由我行认定的担保机构或自然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待现房(期房)抵押登记办妥后免除阶段性担保,自然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仅限保证人为本行员工。
(三)借款人以其他财产提供阶段性抵押或质押担保:借款人以自有或其他自然人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或以本行定期存款、存单、凭证式国债作质押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额度、贷款成数及对抵质押物的要求应符合我行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相关规定。
待现房(期房)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后以所购房屋抵押置换阶段性担保手续。
以其他房屋抵押作阶段性担保的,也可不置换原房屋抵押,采取原房屋抵押的全程担保方式。
(四)以所购期房或现房作(预)抵押提供担保。
(五)其他经总行审批的担保方式。
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七条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一手房屋按揭贷款应先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其他权利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对于身份证明材料,大陆居民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本(簿);港澳居民应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应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应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本地有效居留证明及所在国护照;(二)收入证明材料:借款人除了提供一般性收入证明外,对于大额贷款和自雇人士还需进一步提供公司营业执照、个人所得税单、公司税单、近期银行往来记录、缴交社保记录、其他财产证明等一项或多项足以证明收入情况的材料;(三)首付款证明材料:指定楼盘按揭贷款需提供借款申请人已付首期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不指定楼盘按揭贷款提供借款申请人已付购房定金收据、已付首期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当于首期款的我行存款证明;(四)购房合同:借款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或认购协议原件;(五)如采取其他房屋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权利证明,同时需出具有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六)担保机构和保证人的相关资料;(七)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贷款调查受理借款人申请后,经办人员审核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借款人资格、还款能力等,查实楼盘项目按揭额度使用等情况,具体参见《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客户调查操作指南》的规定。
第十九条贷款资料采集贷款经办人员查询、打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记录并对贷款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由个贷录入人员将相关数据和信息录入个贷系统。
第二十条贷款审批、签约贷款审批人员在个贷系统中按照授权和相关规定审批贷款,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抵、质押人)、开发商或担保机构(保证人)与经办行(抵、质押权人)三方签订相关借款和担保合同。
如所购房屋存在共有权人,必须要求共有权人在合同的财产共有人栏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或质押物冻结手续抵押物如为现房,我行收妥现房的他项权利证明或收妥由所在城市抵押登记部门注记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证》及相关抵押权利证明,若因当地房地产管理制度制约而不能办理抵押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落实开发商担保责任(或其他本办法允许的担保方式);如为期房,我行收妥期房他项权利证明、期房抵押登记证明或抵押登记部门在期房预售合同上做的登记手续,或当地抵押登记部门采用的其它形式。
采取其他标准化质物质押的,办妥质押物的冻结手续。
第二十二条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原则上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抵押的房屋需办理保险手续,对申请办理一手住房按揭贷款的优质客户可与客户协商决定是否购买保险和选择保险公司;对于商用房按揭贷款,应本着审慎原则,根据抵押物结构和实际用途确定是否办理保险。
第二十三条贷款发放(一)贷款发放条件1、一手房屋按揭贷款根据放款条件不同分为以下情况:(1)凭商品房(预)抵押登记手续放款;(2)凭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回执放款;(3)凭商品房预(销)售备案放款;(4)凭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放款;2、对于凭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放款的情况向总行报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