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实践工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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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实践工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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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实践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提升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加强大学与法律实践部门的联系和合作,探索构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法律实践是法律硕士生培养的必修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法律实践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是带有研究性质的法律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开展法律实践,既要有助于法律硕士生有效掌握法律实务,同时还应该为法律硕士生学位论文研究提供必要的数据材料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为全日制法律硕士生)和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为在职法律硕士生)。
第二章法律实践的内容
第四条法律实践一般包含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法律文书、实务实习等环节。法律实践应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专业领域培养目标要求。
第五条法律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半年的法律实践。其中,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参加法律实践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1年。
第六条法律谈判一般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一个月。法律职业实习结束后应提交法律谈判小论文,其小论文字数不少于三千。
第七条模拟法庭训练以在学院模拟法庭进行模拟训练为主,辅之以在法院实践为辅。每位法律硕士生一般须进行5-6次以上的模拟法庭训练,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小时。其中,有三年以上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硕士生模拟法庭训练教学环节可免修。训练结束后,每位法律硕士生应提交模拟法庭训练记录表(小结)五至六份(填写至《法律实践工作志》内)。
第八条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法律文书、实务实习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一个学期。在职法律硕士法律文书、实务实习,一般在原单位进行。法律文书、实务实习结束后应制作四至六份不同类别的法律文书和提交八至十二份实务实习周志(小结)。法律文书和实务实习周志(小结)分别填写至《法律实践工作志》内。
法律硕士生法律文书、实务实习主要内容:
(一)在法院实习的主要内容
参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具体包括:参与开庭审理,担任书记员出庭记录,制作法律文书,整理案卷材料等.
(二)在检察院实习的主要内容
1,参与公诉,包括公诉法律文书制作,公诉案件证据材料的核实,出庭参与公诉,公诉材料的整理等;
2,参与检察院管辖案件的侦查,包括对刑事侦查技术的了解,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的制作等;
3,参与对司法工作的检察监督.
(三)在公安机关实习的主要内容
1,参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
2,参与社会治安管理;
3,参与户政管理.
(四)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主要内容
1,参与刑事辩护,熟悉律师出庭辩护的工作内容,会见当事人,学习出庭辩护中的技巧,掌握辩护词的写作等;
2,参与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包括证据收集,代理词写作,代理技巧,质证技巧的掌握等;
3,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
4,协助申诉和行政复议.
第三章法律实践的组织
第十一条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采用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法律实践有关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等,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对法律实践活动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议。研究生院(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法律实践日常事务的协调、管理和质量监控。政法学院负责法律实践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实践即法律文书、实务实习环节采用为期一个学期的集中实习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法律文书、实务实习可安排在两个学期分段进行。分段实践即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等环节可安排在不同的学期进行。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一般安排在第四、第五学期内进行。
在职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一般安排在课程学习外的时间内进行。
第十三条法律硕士生的法律实践单位必须是国内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单位可由各学院统一安排或研究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进行。研究生本人联系实践单位,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实践单位出具接受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职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原则上安排在本人工作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政法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导师组成员等组成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实践领导小组,负责法律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各环节由学院指定校内实践指导教师负责法律实践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原则上每10名法律硕士生配备1位校内实践指导教师。校内导师对法律硕士生培养负全面责任,应切实承担起法律实践的指导工作。学院领导小组、校内实践指导教师、校内导师分工合作,确保法律实践的顺利开展。
学院法律实践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联系落实实践单位,组织制订实施方案,委派实践专门管理人员,组织实习动员、培训和总结工作,审核自主联系法律实践事宜,处理实践活动中的重要问题,管理实践经费,组织实践考核等工作。
校内实践指导教师主要职责有:协助制订法律实践实施方案;协助开展法律实践动员、培训、总结和考核工作;作为学校代表参加法律实践单位实践领导小组,负责与实践单位、实践小组长、实践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及时处理或反应实践活动中实践生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和困难;组织全日制法律硕士生开展法律实践各环节的具体实践活动,督促并指导法律硕士生完成实践计划,全面掌握法律实践进展情况;做好法律实践管理工作,法律实践中深入实践单位次数不少于4次;负责法律实践中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管理;完成学院法律实践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校内导师主要职责有:负责所指导的法律硕士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加强法律硕士生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的培养;指导法律硕士生制订实践计划;加强与法律硕士生联系,切实指导法律硕士生顺利开展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法律文书、实务实习等实践活动(法律实践指导工作以校内导师和校外实践指导教师为主,以校内实践指导教师为辅)。
在职法律硕士生法律实践由校内导师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和指导工作,不另行委派校内实践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学校为4-5名法律硕士生安排1名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全日制法律硕士生实践指导教师一般在法律实践单位中选聘,在职法律硕士生实践指导教师一般在其工作单位中选聘。校外实践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遵照学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