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合122,本质上应为不真正竞合,功能相同都是填补损害,但是条文中有了“选择”的表述,故应理解为真正竞合。概念引自王泽鉴著,《民法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30-131页。部分解释为其他助教师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