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张宇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1、民事责任竞合概述1.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
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
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
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
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
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
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摘要: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民法请求权系统中的重要组成要素,应当承认其独立的地位。
文章拟就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无因管理请求权的竞合形态加以阐释,力求构建其互动协调的民事请求权体系,实现民法的整体功能。
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受损人享有的向受益人请求返还其因不当得利所受到的损失的权利。
其作为民法中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于弥补受损人的损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但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不当定位,其价值未能得以充分展示。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几种典型的民事请求权都存有竞合,如何正确地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地选择适用,都值得探讨。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关系的立法、学说民法是私法,也是权利法,“权利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请求权可谓是权利作用的枢纽”。
[1]可以说,民法体系也就是由一系列请求权所组成的一个请求权系统。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民法请求权系统中的要素之一。
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民法上请求权的结构关系,主要有两种学说:(一)辅助说。
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辅助性的权利,没有独立的地位。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民法上其它的请求权不发生竞合问题,唯有其它请求权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能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具体而言,“在有基于契约上的请求权或有基于所有权之请求权时,均不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存在。
” “在其它请求权因时效等原因而消灭时,当事人得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二)竞合说。
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原则上可与其它请求权并存,由当事人选择行使。
该说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主导性学说。
德国判例从保护受害人考虑,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并同时行使。
日本、瑞士民法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可任意择一行使。
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
( ) - 请求权竞合与周边概念 所谓 请 求 权 竞 合 ( np csok r n ) 指 以 A suhkn ur z , e
段文 波 : 求 权 竞合 论 : 请 以诉 之选 择性 合 并 为 归宿
同一给付为 目的的数个 请求权 并存 , 当事 人选 择行 使之 , 中一 个请 求 权 因 目的达 到 而 消灭 时 , 他 其 其
案。
关键词 : 请求权竞合 ; 诉之合并 ; 选择性消灭
中 图分 类 号 : F 2 D 7 文献 标 识 码 : D I1 . 9 9 j i n 10 2 9 . 0 0 0 . 7 A O :0 3 6 /.s . 0 1— 3 7 2 1 .5 1 s
规 范的要件特征。因此 , 一个 案件 可能会 因几个 同
重甚至多 重给付违反 了实体 正义 , 因一 个人 因其 或
一
个行为 而负担双重 或多重 责任 也加 重了其 负担 ,
时, 则仍 得行使其 他请求 权 。最 为典 型 的例子便 为电车案件 , 电车 司机 由于驾驶 不慎 导致发 生 车祸 以致乘 客受伤时 , 乘客 有不 完全 给付债 务不 履行 的 损 害赔偿 请求权与侵 权行 为损 害赔偿 请求 权 , 得择
请 求 权 亦 因 目的 达 到 而 消 灭 ; 之 , 一 个 请 求 权 反 就 因 目的 达 到 以 外 之 原 因 而 消 灭 时 , 方 罹 于 时 效 比
理论上提 供解决方案 。就 第一个 问题 而言 , 论上 理
并 没 有 过 多 阐述 , 因 一 个 人 因一 个 案 件 而 获 得 双 盖
引言
时适用 的法律 规范 产生 几个 请求 权 。倘 若几 个法
条之 间具有适用上 的先后顺序 , 比方符 合一般法 与
德国诉讼标的实体法说的发展——关注对请求权竞合的程序处理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1(2018)德国诉讼标的实体法说的发展———关注对请求权竞合的程序处理曹志勋目次 一、引言二、旧实体法说向诉讼法说改良的最后可能三、新实体法说中率先系统化的处分客体说四、基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诉讼标的学说五、基于对德国学说梳理的初步比较与思考摘要 诉讼标的的识别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核心理论问题,也与实体法和其中的请求权竞合学说紧密联系。
为了解决旧实体法说下的理论困境,伦特主张基于当事人对请求权选择的无所谓态度,尽可能认定单数的诉讼标的,但是在判断既判力时则应当承认例外。
随后,亨克尔率先系统地提出了以处分客体为核心的新实体法说,强调从多重功能角度重新理解实体请求权概念,乔治亚迪斯则系统地论证了请求权规范竞合概念,并将其与诉讼标的的识别挂钩,但是其都不能从德国现行法规范体系中找到支持,无法被主流观点接受。
在考虑通过实体法思路解决请求权竞合时的诉讼标的识别问题时,应当注重本国的实践传统,挑战者因此不得不承担更多的说服责任。
关键词 请求权竞合 诉讼标的 旧实体法说 新实体法说 诉讼法说一、引 言诉讼标的问题向来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无论是从各层次教学中的重视、学者著书立说的热情〔1〕还是学界“华山论剑”的渴望〔2〕来看,我国研究者们对此也都非常关注。
在《最·33·〔1〕〔2〕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作者感谢彭诚信和赵秀举教授的指点,两位匿名评审专家的评阅,贺剑、卢佩、任重、牛颖秀和黄若微的修改建议和康朔同学出色的研究助理。
比如,仅参见吴英姿:《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批判》,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177~190页;段文波:《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第158~164页;段厚省:《民事诉讼标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张卫平:《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56~67页;江伟、韩英波:《论诉讼标的》,载《法学家》1997年第2期,第3~14页。
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选定后能否变更诉讼方式
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选定后能否变更诉讼方式[案情]:原告田某的丈夫李某在和被告宋某等在承揽一户农村房屋施工过程中,宋某要求并指挥将施工时使用的吊机挪动位置,在挪动吊机时,吊杆突然倾倒,将正在进行拌料的李某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向法院起诉,经审理,该案出现了当事人请求权竞合的情形。
即是以"雇员"受损害赔偿,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求"雇主"宋某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是以一般侵权民事诉讼,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要求房主、吊机机主等按各自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法官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后,原告决定按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提起诉讼,即选择以雇员受损害为由要求被告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以一般侵权诉讼实现自身的民事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遂判决被告宋某赔偿原告田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计116000余元。
被告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这时原告向法院申请由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的诉讼方式,变更为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诉讼方式,同时要求追加房主、吊机机主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就本案而言,原告能否向法院申请由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变更为按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诉讼,同时追加被告。
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已选定一种诉讼方式,诉讼标的已经特定化,法院应不允许其变更,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原告要求变更以一般侵权诉讼实现自身的民事权利是完全可以的,法院应当允许。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一、从案件本身来看。
原告主要以原告的丈夫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损害,理应有被告宋某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权竞合论
请求权竞合论壹、导言日常生活当中,发生一个具体的的法律事实关系时,这个法律事实关系很可能同时牵涉到许同不同法律秫的适用问题。
刑法方面有这种现象,在民法方面也有此种情形。
但在刑法上早已有一套完备的学理,把这种现象以「法律竞合」的理论,或者数罪并罚的具体方法加以解决。
对问题之处理没有多大困难。
可是在民事法方面所发生的问题牵涉太复杂,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解决这类问题的条文,一直依学理作适当之解决,因此「竞合问题」一直占著民事法理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请求权发生竞合的现象是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立法者在立法时对这类问题有没有预先想到?其实立法者在立法当初已早有预见,在罗马法时代已经有这类问题讨论了。
问题是民事法的和刑法的基本原理不同,民法学者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无法把刑法上的竞合理论直接搬到民事法方面来应用。
因此直到现在还没有完整的学理,当然也不可能制定适当的法条,直接解决请求权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法条问题。
在德国民法各种不同的草案中,很少发现有关解决请求权竞合的立法,抵有在「萨克孙」的民法草案(Das sacksische BGB)及「律那系」民法草案(Der Dresdner Entwurf zum BCB)裹面,有两个法条提到这类问题的解决。
萨克孙民法草案第一四九条规定:「同一原因而发生的数请求,其获得之目的相同者,其一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其余请求权消减。
倘数竞合的请求,其标的之宽现或请求之实行,范围各不相同者,数请求得以不同之请求方法,前后为实行。
」律那孙草案第三二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这两个草案一直未获采纳(注一)。
一九00年前后在德国,民事法学者曾为请求权竞合问题发生过大争论,一九三五年也由民事诉讼法学者之间,把问题重提,发生所谓「诉讼标的」概念的论战。
一九五三年战后民事诉讼法后进新秀「须瓦布」(Schwab)与「哈布塞得」( Habscheid)两人前后以「民事诉讼上之诉讼法标的」(Der, Streitgegenstand im Zivilproze )为题发表两篇长达二百页以上的大作,轰动了学界,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引起所谓「新旧理论」之争(注二)。
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摘要】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基于请求权竞合的所有请求权,只能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如果该请求权得到了满足,由于这些竞合的请求权是指向同一给付的,所以其他请求权随之消灭。
当事人不能分别处分两个请求权。
同时,债权人做出请求权的选择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即转而行使其他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关键词】违约;侵权;请求权;竞合在我国,学界已经普遍承认民事责任竞合。
立法上,《合同法》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处理作了规定。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学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各国学者形成众多理论学说。
其中影响较大的是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因此,当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责任规范,产生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不存在民事责任竞合。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规范时,应适用各自的规范,由此产生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在此基础上又分化为两个基本理论:(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在受害人选择行使其中的一个请求权已达目的时,另一个请求权随之消灭;当其中的一个因故无法行使时,则可行使另一个请求权。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并非绝对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合同上的规定可以适用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1]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规范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而是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个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有两个:一是合同关系,一是侵权关系。
王泽鉴先生亦认为:“此项理论符合当事人利益,避免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之缺点,兼采请求权互相影响说之特色,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颇具可采性。
[请求,权竞合,选择性,其他论文文档]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1)论文
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1)论文关键词: 请求权竞合诉之合并选择性消灭内容提要: 请求权竞合问题由来已久,产生于actio体制的分离过程中。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表现为两种态度,一者为直面之,并寻求规范适用上的先后;一者则径直加以否认,视之为基础或规范竞合。
相反,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围绕此问题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标的论争,最后以德国采用二分肢说,日本采用一分肢说加以解决。
我国实体法径直要求当事人起诉时作出选择的方法弊端丛生,诉的选择性合并理论可以提供一种最优的解决方案。
引言民法体系是权利体系,当发生民事纠纷时,法律人首先想到的便是某人得以何种法律规范向对方主张何种权利。
法律适用的过程便是在事实与规范循环往复的过程。
此间,寻找可供一方当事人得向对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这种法律适用和推理的方法可以溯及至古罗马时代acito制度。
在法律条文极为朴素感性的时代,并不会发生一个具体的案件可以同时适用几个法律条文的问题。
随着法律日益发达和抽象,法律条文中的事实要素日益为立法技术所摒除,以致最后与法条构造彻底分离之后,一个具体的生活事实便有可能符合几个法律规范的要件特征。
因此,一个案件可能会因几个同时适用的法律规范产生几个请求权。
倘若几个法条之间具有适用上的先后顺序,比方符合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自当不会引发太大问题。
但如果两种规范之间并不排斥,也并没有适用上的先后之别,则需要通过一个概念道具去解决这个问题。
自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从体系上彻底分离之后,民法学者对这一近似“哥德巴赫猜想”的问题孜孜以求了数百年仍然未见定说。
民事诉讼法学者则围绕诉讼中审判对象的个数问题,即诉讼标的甄别标准展开了轰轰烈烈的讨论。
我国《合同法》则直接从立法上加以取舍,殊不知此举弊端丛生。
本文旨在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提供一种利远大于弊的思路,即以诉之合并理论试析之。
一、请求权竞合问题之实体法面相 (一)请求权竞合与周边概念所谓请求权竞合(Anspuchskonkurrenz),指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比方罹于时效时,则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一)
请求权竞合论:以诉之选择性合并为归宿(一)关键词:请求权竞合诉之合并选择性消灭内容提要:请求权竞合问题由来已久,产生于actio体制的分离过程中。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表现为两种态度,一者为直面之,并寻求规范适用上的先后;一者则径直加以否认,视之为基础或规范竞合。
相反,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围绕此问题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标的论争,最后以德国采用二分肢说,日本采用一分肢说加以解决。
我国实体法径直要求当事人起诉时作出选择的方法弊端丛生,诉的选择性合并理论可以提供一种最优的解决方案。
引言民法体系是权利体系,当发生民事纠纷时,法律人首先想到的便是某人得以何种法律规范向对方主张何种权利。
法律适用的过程便是在事实与规范循环往复的过程。
此间,寻找可供一方当事人得向对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1]。
这种法律适用和推理的方法可以溯及至古罗马时代acito制度。
在法律条文极为朴素感性的时代,并不会发生一个具体的案件可以同时适用几个法律条文的问题。
随着法律日益发达和抽象,法律条文中的事实要素日益为立法技术所摒除,以致最后与法条构造彻底分离之后,一个具体的生活事实便有可能符合几个法律规范的要件特征。
因此,一个案件可能会因几个同时适用的法律规范产生几个请求权。
倘若几个法条之间具有适用上的先后顺序,比方符合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自当不会引发太大问题。
但如果两种规范之间并不排斥,也并没有适用上的先后之别,则需要通过一个概念道具去解决这个问题。
自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从体系上彻底分离之后,民法学者对这一近似“哥德巴赫猜想”的问题孜孜以求了数百年仍然未见定说。
民事诉讼法学者则围绕诉讼中审判对象的个数问题,即诉讼标的甄别标准展开了轰轰烈烈的讨论。
我国《合同法》则直接从立法上加以取舍,殊不知此举弊端丛生。
本文旨在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提供一种利远大于弊的思路,即以诉之合并理论试析之。
一、请求权竞合问题之实体法面相(一)请求权竞合与周边概念所谓请求权竞合(Anspuchskonkurrenz),指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比方罹于时效时,则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2]。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一、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分析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篡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之所以要研究请求权,是因为在民事权利的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的地位。
无论任何权利受到侵害,都需要请求权来救济。
并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这里提到的民法上的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又需要经由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来行使。
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实质上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诉权),从这个角度看,请求权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完美的衔接了起来。
请求权的种类,一种分类是依据民法总论,将此分为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另一种分类是似乎更细致的分类,分为基于债务合同的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竞合理论与审查顺序何谓请求权竞合,通说认为指当数个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权并存时,当事人可以从中进行选择的现象。
一个概念的定义,背后往往有其理论基础的支撑,以不同的理论为基础,就会得出不同的定义。
根据德国学者赫尔维格的理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
一项事实往往同时具备若干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察的问题是,这些请求权中的每一项是否都能够独立地予以主张,即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得多项给付请求权积累,如买受人有权要求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
如果债权人只能够获得一次给付(如损害赔偿)则还要考虑:存在许多请求权,还是仅存在唯一的一项请求权,前者是请求权竞合,而后者为请求权规范竞合。
而如若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一项请求权是否会影响到另一项请求权?如果影响,又是如何影响的?是否可以改变另一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否可以缩短另一项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在德国民法总论中,对于这个问题,回答是要取决于请求权规范本身,是无法就全体请求权而言予以一般性的回答的,而只能从某些具体的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来做探讨。
法律规定各个时效期间时的目的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民事诉讼标的与请求权竞合
第 l 9卷 第 4 期
20 0 6年 0 4月
武 汉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J OURN AL OF W UHAN UNI VERS T OF S ENCE AND I Y CI ENGI NEERI NG
、 11 O. b .9N 4
三 是 新 实 体 法 说 。 该学 说认 为 ,之所 以会 在 诉 讼 标 的识 别 依 据 上 产 生 分 歧 ,完 全 源 于实 体 请 求 权 竞 合 , 因
此有必要从根本上修正实体法竞合理论 。因而提 出 ,事实关 系单 一的几个 实体法请求权 的竞合 ,只是请求权基
础 的竞 合 ,而 因 不 同 事 实 关 系 而 发 生 的几 个 请 求 权 的竞 合 才是 真正 的请 求 权 竞 合 。
加 以识别 ,凡诉的声明与事实理由任何一种要 素为多数 时 ,则诉讼标 的为多数 。二 分支说虽然解决 了请求权竞 合 的问题 ,但新 的问题随之出现 。即对于几个请 求权的发生是 基于几 个不同的事实 ,而要求 为同一给付 时的诉
讼标 的应 当如何识别的问题。一分支说认 为诉讼标 的识 别仅 以诉 的声 明为依据 ,凡 以同一 给付 为 目的的请求 ,
收稿 日期 :2 0 .22 0 பைடு நூலகம்0.7
作 者简介 :陈巍( 8-,男 ,助教 , 究方向 :民事诉讼法. 1 0) 9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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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汉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2 0 年 06
纵 观 大 陆法 系 民事 诉 讼 标 的 的理 论 的演 变 历 史 ,从 种 意 义 上 讲 , 民事诉 讼 标 的 的理 论 争 议 就 是 关 于 如 何 解 决 请 求 权 竞 合 导 致诉 讼 标 的 为 复数 的争 论 。无 论 是 旧实 体 法 学 说 、新 诉 讼 标 的 理论 说 、还 是 新 实体 法 说 ,请 求
请求权竞合选择
请求权竞合选择请求权竞合、案由选择是人民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时,无论实体还是诉讼程序经常运用的两个问题,是法官审理案件和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准确把握的。
按照我国现阶段请求权竞合理论的通说,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
如果其中的一个请求权实现,则其余的请求权消灭。
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典型地规定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司法实践中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以上内容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XX年]11号(以下简称《案由通知》)。
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常常要求当事人必须列明案由,如果起诉状不列明案由,或者认为未找到恰当的案由,人民法院便不予立案。
起诉状中列明案由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庭查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所选择的案由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征求当事人是否变更案由,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变更案由,人民法院就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同意变更案由的话,法庭则要求书面申请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不为避免败诉的现实风险而书面申请变更自己认为正确或可能正确案由,但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法律关系和裁判结果不服提出上诉,则一审中自己书面申请变更案由又对二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产生很大的影响,将己方置于很不利的地位。
简述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
简述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当前民法学界实际上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请求权”这一概念,如何分析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根植于请求权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
关于请求权竞合的性质,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均缺乏采,而请求权标准竞合说从尊重现代诉讼标的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一个法律事实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能够得到救济性请求权发生原因理论的支持。
据此,竞合情形之下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一个责任,因其标准根底竞合,故为“竞合请求权”、“竞合责任”关于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问题,在《合同法》公布后,不少学者就其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规定作了热烈讨论,取得不少富有卓见的成果。
但无庸讳言,对如下几个问题,笔者认为尚有必要作进一步研究。
其一,学者们为了运用请求权竞合理论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无不或明或暗地成认了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的关系,但对于此结论的理论依据却无人论及。
其二,学者中不乏主张弃《合同法》第122条所采的请求权竞合说而改采请求权标准竞合学说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者,但是多未解决改采该学说所导致的与传统理论体系的逻辑上的不一致问题。
其三,学者一般对于竞合情形下的责任与一般情形下的责任的联系及其特殊性问题言之草草。
有鉴于此,笔者拟通过探讨民法上的请求权与责任之关系来论证运用请求权标准竞合说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的合理性,进而根据该说对“竞合责任”概念的提出进行论证。
民法学界较一致地认为,请求权是“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1]而债权也被定义为“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既然有相同的定义,可以认为必然有相同的内涵和外延,也就是说请求权就是债权,债权就是请求权。
”明显不合逻辑的是,“请求权”与“债权”竟得以在同一民法理论体系中共存。
另外,“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竞合的例子
请求权竞合的例子请求权竞合在创作领域,请求权竞合是指通过与他人合作来实现更好的创作作品。
这种合作可能涉及到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也可能涉及到不同层次的创作者之间的合作。
下面将列举一些请求权竞合的例子,并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1. 编剧与导演的合作•编剧提供剧本的故事和对话,而导演负责将其搬上银幕这种合作可以使得剧本中的想象得到更好地呈现,导演通过对剧本进行解读和添加创意,将故事拍摄成电影。
这种合作通常需要编剧与导演之间的互动和沟通,以确保最终呈现的作品符合双方的预期。
2. 作曲家与歌手的合作•作曲家为歌手创作音乐,而歌手则演唱作曲家的音乐作品这种合作使得作曲家可以将自己的音乐通过歌手传达给更多的听众。
歌手通过演唱来表达作曲家的音乐情感,同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风格和特点加入一些个人的演绎。
3. 设计师与工程师的合作•设计师提供创意和设计方案,工程师负责将其变为实际的产品这种合作常见于产品设计和工业设计领域。
设计师通过图纸、渲染图和样品等方式展示自己的设计和创意,而工程师则负责将设计转化为可行的产品,考虑工艺、材料和制造等问题。
4. 作家与编辑的合作•作家创作故事和文本,编辑负责对其进行修改和提出建议编辑在作家完成初稿后,通过审阅和修改来提升作品的质量。
他们可以对文章逻辑、结构、语法和用词等方面进行修订和改进,以使其更符合读者的口味和需求。
5. 拍摄剧组的合作•摄影师、导演、道具师、化妆师等各个部门的人员共同合作完成电影的拍摄工作拍摄剧组通常由众多专业人员组成,每个人都在自己的领域负责相应的工作。
摄影师负责拍摄画面,导演负责指导演员表演,道具师负责准备道具,化妆师负责演员的妆容等等。
他们的合作使得一个完整的电影得以呈现。
6. 编辑与校对的合作•编辑对文本进行修订和调整,校对负责检查错别字和语法错误编辑和校对通常是在文本出版前进行的工作。
编辑负责对文本进行整体的修订和调整,以保证其逻辑和连贯性。
校对则主要负责检查文本中的拼写错误、语法错误和标点符号错误,以保证最终的文本质量。
【实用文档】请求权竞合选择
请求权竞合选择请求权竞合、案由选择是人民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时,无论实体还是诉讼程序经常运用的两个问题,是法官审理案件和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准确把握的。
按照我国现阶段请求权竞合理论的通说,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
如果其中的一个请求权实现,则其余的请求权消灭。
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典型地规定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司法实践中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以上内容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XX]11号(以下简称《案由通知》)。
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常常要求当事人必须列明案由,如果起诉状不列明案由,或者认为未找到恰当的案由,人民法院便不予立案。
起诉状中列明案由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庭查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所选择的案由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征求当事人是否变更案由,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变更案由,人民法院就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同意变更案由的话,法庭则要求书面申请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不为避免败诉的现实风险而书面申请变更自己认为正确或可能正确案由,但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法律关系和裁判结果不服提出上诉,则一审中自己书面申请变更案由又对二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产生很大的影响,将己方置于很不利的地位。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郭一君 西南政法大学摘要: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思路,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阐述,比较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的异同,分析辅助说、竞合说两种学说,对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认为,应当承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独立性,同时对竞合说进行了一定改进,以期能够更好地解决此类权利竞合问题。
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2-0325-02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看似简单的规定却难以解决实际生活中千变万化的民事问题,同一个事件很有可能导致多个请求权的产生。
那么,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究竟是什么关系?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时,又该如何处理?民法并未对此明确规定,学说上有辅助说和竞合说。
前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不能依其他请求权得到完全满足时,始能行使;后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与其他请求权独立并存,由此发生请求权竞合关系。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概述关于不当得利制度,德国民法学家马肯西尼斯曾作过一个精彩的比喻:“不当得利犹如罗马门神贾努斯。
它前顾而后盼,一面注视着合同,以拭其所溢;另一面紧盯着侵权,以纳其所遗;而其眼角余光更远及物权。
”①不当得利来源于罗马法,在当时便产生了各种具体的返还诉权制度,主要包括:非债清偿之返还、目的不达之返还、违背善良风俗之返还、不法原因之返还、无原因之返还等。
后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统一了各种请求返还之诉,一针见血地指出它们的共同特征:一方财产的增多以另一方财产减少为代价。
这种财产变动是不公平的,它或无法律上的原因,或曾经有但在财产变动是业已消失。
因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统一基础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发生的损益变动。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几种典型请求权的比较笔者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本质都是相通的:都是对权利的一种救济方式,不管行使哪一种请求权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保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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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租房案
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之间 的竞合
功能不同,前者是保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 的权利(取回租赁物);后者是物权保护
例如:保管案
无偿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合374不赔,而侵6规定 有过错就赔。这里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但是从无偿保 管合同的立法目的来看,显然是要保护此时的保管人, 所以按同一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侵权6也应当是无偿 且重大过失才赔,保证条文之间处理结果的一致性。 此时合374,、侵6具有同样的要件和法效果,并且他 们的功能是一致的,即填补损害,故只有一个以损害
法条竞合
某项请求权因具有特 别性,而排除其他请 求权规范的适用。
例如:侵6S1(一般侵权)和侵42第一款(销售者侵权) 注:法条竞合通常出现在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之间。
选择性竞合
就两个以上的请求权,当 事人得选择其一行使之, 倘已行使其一时,即不得
再主张其他的请求权。
例如:合同法第111条第2句中瑕疵补正(修理、更换、重作)请求权、退货请求权、 减价请求权
赔偿为内容的请求权。
注:合 122,本质上应为不真正竞合,功能相同都是填补损害,但是条文中有了“选择”的表述,故应理解为真正竞合。 概念引自王泽鉴著,《民法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第 1 版,第 130-131 页。部分解释为其他助教师兄提供。
注:这几个请求权内容不同,是由法律规定的择一行使。
请求权竞合 (广义)
请求权聚合
狭义请求权 竞合
指当事人对于数种以 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 请求权得同时并为主
张。
例如: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同时请求财产上损害赔偿 和精神损害赔偿。
注:存在多个请求权,可同时、先后、全部、个别行使。
真正 不真正
以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 事人得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 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 的达到而消灭;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 目的达到之外的原因而消灭(诉讼时效
届满),则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
Hale Waihona Puke 真正竞合时,各请求权需要有独立的功 能。且可由请求权人选择。
一个请求权,有数个请齐权基础,合并适用。 注:和法条竞合的区别在于:这种情况下数 个请求权基础之间不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 而是规定同样给付内容,虽在不同的条文中 (有多个请求权基础),但各请求权的功能 相同,事实上是一个请求权。而法条竞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