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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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当事人和法院收集提供、审核、运用证据应遵循的一般准则。我国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可采性规则、排除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优先证据规则、证人证言豁免规则、预防规则。

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明价值且为法律所容许,才可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即法官能否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交付审理,能否将该证据纳入到认定案件事实的视野。受制于两个因素:关联性和合法性。

排除规则是指证据依其本质应加以采用,但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程序的要求应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系统规定排除规则,一些被禁止纳入证据体系的证据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民事证据规定》对下列证据予以排除(1)按照关联性规则应当排除的证据(2)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非法取得的证据(3)有

碍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证据,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的证据。

优先证据规则是指应当优先以书证的原件和物证的原物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书证原件或物证原物缺乏时,才能以书证的复印件或物证的复制件作为定案的依据。

传闻规则是指诉讼过程中排斥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是指证据的内容不是自己亲身感受,而是对他人感受的转述。我国对传闻证据并不排斥

证言豁免规则又称为特权规则,是指由于特定的身份、地位或者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人,在诉讼中免于被调查取证以及出庭作证的义务。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不会因为某一案件的诉讼而遭到破坏,从而稳定人与人之间各种正常的社会关系,保障国家秘密不因诉讼被披露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如律师与委托人之间、配偶之间、特定亲属关系之间、医生与病人之间、神职人员与忏悔者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因身份或者职务关系知获国家秘密或公务秘密的(除非经公务机关的许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预防规则是指为防止某些证据自身存在虚伪或者错误的危险,以

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在立法或司法上设置相应的防御性的规范。分为事先(证人宣誓制度)、事中(证人隔离询问制度)、事后(伪证处罚措施)预防。

二.民事诉讼证明

民事诉讼证明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运用证据向法官证明案件事发生、发展演变的情况,以使法官相信该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为裁判奠定事实基础。边沁:“证据为正义之基础”。

在当事人诉讼主义模式中,当事人承担案件事实的发现与证明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不仅要收集、提供证据,而且还要运用证据证明被证事实,所以有“当事人表述事实,法官表述法律”的格言。

(一)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凡是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条件:(1)该事实对处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意义,即该事实在诉讼中具有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价值。实体或者程序 (2)该事实属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一般不需要证明,除非法官认为该事实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存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之嫌。如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等,法官就可以直接予以认定,无需证明。

证明对象的范围:(1)实体法上的事实 (2)程序法上的事实(3)中间事实(4)外国法。

(二)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的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是:明显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但在以下情况下,应当提高证明标准,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1)诉讼案件涉及当事人重大的人身权事实(2)当事人争讼的事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诉讼证明过程包括证据的收集和提出证据审查证据的认定和采信

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调查取证)

法院调查取证分为依职权取证和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法官收集调查证据与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证明责任有本质的区别,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解决程序中存在地问题。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的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解释为两种:(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诉讼实体内容)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还有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等。因为不依职权调查收集,民事诉讼程序无法推进。(诉讼程序内容)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而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也就是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十五条规定的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依当事人申请为之。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必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如有关证据控制在第三人手中而其拒不提供。

申请调查取证的形式要件

1 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有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申请的时间期限及救济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不予准许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一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

证据应具有合法性,一是形式合法,不同种类的证据还应具备相应的特殊形式,例如,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面证人证言要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并有相应的格式。又如《继承法》17条规定:代书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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