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1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14。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1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6号)19.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20。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回收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发[1998]74号)实行滚动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重大规划、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以及咨询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坚持公开公正、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统一计划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计划管理第五条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已列入全省发展规划且对全省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三)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四)重大规划编制及相关项目库建设;(五)省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申报前期工作经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已经确定;(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必须明确。
第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2023)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2•【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1997年6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2023年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加强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与省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督促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征缴预算收入;依法对省级各部门落实重大财税政策、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进行监督;定期向省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省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依法公开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定期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
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省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将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完整版)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9]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川府发〔1999〕6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控制建设项目不超概算。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投资)、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安排投资的、省级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投资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省计委、省建委分工维持现状,工程标底审定、建设资金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结)算审核以省财政厅为主。
三、切实加强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不超概算,确保重点工程建设,提高投资效益。
(一)工程标底的审核。
按规定必须招投标并且有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设备供应招标标底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初审签章后7日内,送省财政厅授权的四川省财政投资评审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省财政评审中心)审定。
工程标底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额。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应由省计委会同省建委从严把关审批,需增加省级预算资金的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有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工程还应有省计委、省财政厅、省财政评审中心参加。
(二)工程预算的审核。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26•【文号】财建[2006]689号•【施行日期】2006.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8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l.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省发展改革委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处发改委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一)省直党政机关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二)省属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三)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目;(四)驻省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目;(五)跨地区跨范围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省发改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资金可按项目单独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安排。
第七条省发改委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资金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直接投资项目由发改委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省、市、县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告或核准、备案。
安排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内投资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超过2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直接投资方式管理,由省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回收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发[1998]74号)实行滚动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重大规划、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以及咨询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坚持公开公正、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统一计划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计划管理第五条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已列入全省发展规划且对全省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三)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四)重大规划编制及相关项目库建设;(五)省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申报前期工作经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已经确定;(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必须明确。
第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9•【字号】川府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06年1月19日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关系到增强全省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骨干项目,包括:(一)国家在川重点项目;(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四)高科技并能带动产业技术进步的重大项目;(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六)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七)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大型企业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按照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争取开工一批和加快前期工作一批(即“四个一批”工作进度批次)的要求,编制本部门(地区、企业)重点项目建议,于当年四季度报发展改革委列为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计划的申请并抄送省重点办。
(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会同省重点办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细则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建设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务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指对单位各级基本建设费所进行的筹措、分配、供应、核算、监督,以及与基本建设经费管理相关的协调、控制和考评等经济活动。
第三条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财务归口,能级管理、分类管理,全程控制、讲求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基本建设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第五条单位基本建设经费管理,实行建设单位主官责任制,对立项报批、经费预结算、招投标、物资采购、变更签证和竣工决算等重大财经事项,应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单位基本建设经费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一)研究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意见;(二)审核由本级营建办或管理处(以下称工程管理部门)建立的基本建设费预算项目库;(三)按照建设性质,筹措安排建设经费;(四)审核报批下达工程建设项目经费概算;(五)细化工程项目经费概算;(六)审核报批基本建设费年度预算;(七)审查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中有关经费条款;(八)参与审查变更签证,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报批基本建设费决算。
第七条综合计划处财务职能部门主管本级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综合计划处财务职能部门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制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建设经费保障计划和项目经费概算;(二)参与基本建设定点立项工作,研究论证总体方案和建设规模,测算投资需求,提出定点立项建议;(三)与本级工程管理部门会签上报工程设计任务书;(四)审查上报工程管理部门会签上报工程设计任务书;(五)请领划拨建设经费;(六)审核上报基本建设费决算;(七)组织指导工程价款结算、会计核算和基本建设类资产管理;(八)监督检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综合报告经费使用情况;(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财建〔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2〕82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8日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省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川办发〔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城乡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及分配方式,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财建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川发改创新高技规〔2021〕498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发改创新高技规〔2021〕498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安排第三章申报和审核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更好发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全省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的创新与高技术发展领域项目,包括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高技术发展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
川价字费(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川价字费(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 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估算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3000万元项目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1.5—2.5 2.5—5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5—4.5 4.5—10三、评估项目建议书0.8—1.5 1.5—3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1—2 2—42、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1、高级专家800—1000元/日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600—800元/日3、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400—600元/日4、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200—400元/日二、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的要求,凡我省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省计委签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三、各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机构需持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在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其他各咨询机构一律不得参照此收费规定收费。
附件: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二OOO年三月十六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川财基[1998]9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
通知
正文: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川财基[1998]9号1998年4月17日)
省级各部门、各市、地、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使用省财政贴息资金的建设项目,其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需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二、经批准设置了临时筹建机构的大中型项目或重点项目,其管理费用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列支。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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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
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回收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发[1998]74号)实行滚动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重大规划、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以及咨询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坚持公开公正、重点
突出、统筹兼顾、统一计划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列入全省发展规划且对全省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规划编制及相关项目库建设;
(五)省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
(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申报前期工作经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
(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已经确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必须明确。
第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资金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
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及进度安排;
(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五)申请政府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理由;
(六)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申请省安
排资金数额、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及市(州)政府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前期经费配套意见;
(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具体项目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全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申报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审定,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统一下达到项目责任单位,同时指导项目责任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
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项目责任单位需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前出据《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成果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项目责任单位按
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并进行评审验收。
项目责任单位在实施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计划
的,应按照申报程序重新履行有关手续。
单一前期工作环节适用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三章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下达基建支出预算,并指导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中止后结余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收回,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继续安排用于其他基建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审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
监督检查。
(一)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各级发展和改革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和项目责任单位做出的《承诺书》,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对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省财政部门追减项目所在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支出预算。
对违反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对所在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上予以
制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资金财务管理部分由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