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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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
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回收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发[1998]74号)实行滚动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重大规划、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以及咨询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坚持公开公正、重点
突出、统筹兼顾、统一计划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列入全省发展规划且对全省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规划编制及相关项目库建设;
(五)省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
(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申报前期工作经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
(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已经确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必须明确。
第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资金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
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及进度安排;
(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五)申请政府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理由;
(六)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申请省安
排资金数额、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及市(州)政府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前期经费配套意见;
(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具体项目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全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申报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审定,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统一下达到项目责任单位,同时指导项目责任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
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责任单位需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前出据《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成果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项目责任单位按
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并进行评审验收。项目责任单位在实施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计划
的,应按照申报程序重新履行有关手续。
单一前期工作环节适用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三章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下达基建支出预算,并指导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中止后结余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收回,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继续安排用于其他基建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审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
监督检查。
(一)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各级发展和改革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和项目责任单位做出的《承诺书》,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对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省财政部门追减项目所在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支出预算。对违反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对所在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上予以
制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资金财务管理部分由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