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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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处管理,健全劳动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管理处与员工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勤
(一)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每月考勤期间为自然月,考勤登记表需部门各成员签名确认。
(四)党群综合部为管理处考勤管理部门,各部门于每月月初第一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上月填写好的考勤表交到党群综合部。
(五)未按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或虽经请假但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或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旷工的,视为严重违反管理处规章制度行为,管理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假期规定
(一)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年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休产假、计划生育假,男员工休陪产假的,当年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4、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年休假在自然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三)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2、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休婚假,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处理。
3、员工需到外地办理结婚事宜的,按休假批准权限,经批准,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往返路程假1-3 天。
4、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四)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或员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去世时,可给予3天丧假。
2、员工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按休假批准权限,经批准,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往返路程假1-3天。
3、计算休假天数时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五)产假
1、员工符合计生政策规定可休产假、陪产假和节育假等。详见下表。
2、上述假期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六)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请病假时,需出具常住地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关证明,经批准,可请病假。
2、病假期间不可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已休病假按旷工处理。
3、病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含在内。
4、因工或重大疾病的休假参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八)事假
1、员工因本人私事,经批准,可请事假。每次一般不超过3 天,一个月内累计不超过7天,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
2、一般情况下,休完法定年休假后,多出天数才按事假计算。事假超过半天的,按一天计算。
3、凡超过天数无故旷工的,管理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休假待遇
(一)考勤登记表统计的结果将作为工资发放核算基数之一。员工按规定休年休假、婚假、丧假和看护假期间,其工资全额发放。
(二)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哺乳时间的待遇参考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员工在病假期间,病假在 3 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3 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工龄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按90%发给;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岗位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 个月起,工龄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按70%发给;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岗位工资按80%发给;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岗位工资按90%发给。病假超过24个月的,岗位工资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获得由人社部和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者,经批准,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全额发给。
员工在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按其本人日平均绩效工资×实际休假天数(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扣发。
(四)员工在事假期间,按出勤天数计发工资。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所有工资停发。
第五条休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生产后勤人员申请休假、婚假、补休等假期时,由员工本人填写请假单,经业务管理员初审后扫描上传OA系统,5天(含5天)以内的假期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5天以上的假期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管理人员申请上述假期程序如下:
1、部门主管及以下员工,员工在OA办公系统提出申请,5天(含5天)以内的假期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5天以上的假期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2、部门副职以上员工,员工提出OA办公系统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核,管理处主任审批后执行。
3、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假期申请,按省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假审批完成以后方可休假,请假单及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律报党群综合部备案。
(三)休假结束以后,请假员工需办理销假手续,报备部门考勤员,休假时间需与考勤登记表内登记时间一致。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管理处党群综合部解释。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一:考勤登记表
附件二:休假类别和时间表
附件三:请(休)假单表
年月考勤登记表
部门:考勤员: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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