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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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 二、《法经》(重点) (一)主要内容 《法经》共分六篇:一为“盗法”,二为 “贼法”,三为“囚法”,四为“捕法”, 五为“杂法”,六为“具法”。 • 每一篇的内容 • (二)历史地位
第四节.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发展
• 一、商鞅变法主要内容 • 从法律的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 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 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 措施; • 三是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 四是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 “明法重刑”主张。
• 其一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 和宣传。同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明法; • 其二实行“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 扫除改革的阻力和障碍; • 其三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原则,保证 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商鞅反对对各种犯罪 者进行赦宥,主张凡有罪者均应受罚。 • 其四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 二、影响 • 商鞅变法是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一次极为 深刻社会革命。这次变法不仅给守旧势力 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持续 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 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 • 在商鞅变法之后,秦国迅速强盛起来,最 终一举吞并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 个统一的中央夫,是一位与子产同时 代的思想政治人物。他曾在郑国办私学 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人进行诉 讼。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 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 称为“竹刑”。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 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仍在郑国 流传并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正式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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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对 叔向、孔子 4、产生的社会条件 二、历史意义 结束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 拉开成文法运动的序幕。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前221年)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
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
(墨子《兼爱中》)“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
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
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
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
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
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
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
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
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
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
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
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
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
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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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
【例题·单选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10)法律敎育网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
(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
(三)商鞅变法(前359年、前3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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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 1). 人性论 性善 《孟子·告子上》
❖
恶从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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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 环境影响、名利诱惑 ——陷溺其心、失其本心
❖
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
2)礼仁义 推恩
夫义, 路也, 礼, 门也。唯君子能由是路, 出入其门也。万章下 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 未有 义而后其君者也。 《孟子·梁惠王上》 仁政无敌,王请勿疑。 《孟子·梁惠王上》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 掌……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孟子·梁惠王 上》
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
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
归于暴。……由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 善从何来?
❖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 2).隆礼重法
❖
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
❖ 3).法与用法之人
❖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 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 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 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荀子·君道》
❖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 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 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商君书·赏刑》
❖ 3. 赏罚并用、重罚
❖
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怯民
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必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
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 《商君书·错法》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改革土地田亩制度。“开阡陌”,“为田开封 疆”,阡陌是一亩田的小田界,封疆是一顷田的大田界, 也就是说重新设置了田界,目的是明确和保护个人对土 地的占有权。秦律当中亦有“盗徙封”的罪名来惩治私 自移动田界者。
第二,普遍推行县制。在秦献公初步推行的基础上, “集小乡邑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县的行政 长官县令、县丞,军事长官县尉皆由国君任免。县级地 方行政机构的正式确立,成为了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基 础。
第二,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平籴法”。李悝要求农夫努力耕作, 充分发挥土地的效力和潜能,提高粮食产量,扩大收入,从而达到使国家富 强的目的。为了解决丰年荒年粮价不同给百姓造成的影响,他实行了平衡粮 价的“平籴法”,具体做法是:丰收之年国家平价购进余粮储备起来,防止 粮价暴跌伤害农民种粮积极性;灾荒之年国家将储备的粮食平价出售,防止 粮价暴涨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这一做法有效防止了农民破产,限制了商人 囤积居奇的投机活动,维持了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四,焚烧诗书,申明法令。商鞅为了顺利推行变法,曾下 令焚烧儒家经典,打击复古思潮,加强思想控制。
在孝公的支持下,商鞅的变法得以在重重阻力中推行, 并获得了初步成效,“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对外战争屡屡获胜。
公元前350年,已提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 国的相国兼将军)的商鞅又进行了第二次变: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从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史称“春秋”;公元前476年至公元前221年,这一历史阶段史称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形态发生巨大变化,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春秋战国时期,是历史上非常重要的转型时期。
学习本章,关键是要把握法律的变革,重点把握春秋时成文法的公布及战国时期的变法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立法活动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出现,尤其是大量私田的开发,新兴地主阶级力量逐渐壮大,他们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秘密法的状态显然是无法保障其对新开垦土地的权益的,因为国家随时可以收回土地。
此时,新兴地主阶级迫切要求法律公开,将他们对新开垦的土地的权益以公开的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这是当时不可逆转的趋势,由于这一趋势,各国开始了新的立法活动,并逐渐走上法律公开之路。
(一)楚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楚文王制定《仆区法》。
约公元前689年至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制订《仆区法》,《仆区法》是有关隐匿逃亡之人及窝藏赃物的法律。
2.楚庄王制定《茆门法》。
约公元前613年至公元前591年,楚庄王时期,制订了《峁门法》。
《峁门法》是规范有关进入宫廷的禁止事项的法律。
(二)晋国的立法活动:四次1.《被庐之法》。
晋文公四年,约公元前633年,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
2.赵盾制“常法”。
是在约公元前621年,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
这部法典在当时并没有公布。
3.范武子之法。
是在约公元前593年,范武子执政时,制定“范武子之法”。
4.赵鞅、荀寅铸赵盾之法于鼎。
是在约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公之于众,这是新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三)郑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子产铸刑书于鼎。
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
子产“铸刑书”意味着过去一直被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过去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不豫设法”的做法行不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时代结束了。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代。
在这个时期,中国诸侯国互相争雄,社会动荡不安,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文将会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制度的萌芽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封建制度已经初步成形。
从这个时期开始,国家不再是一个氏族部落的集合体,而是由君主统治、各级王侯、士大夫和庶民组成的社会团体。
随着社会组成的变化和国内战争的频繁爆发,法律制度逐渐得以建立,成为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尽管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完备和系统,但在古代法律的历史长河中,这个时期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扮演了法律制度的萌芽。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于犯罪行为,刑罚的规定不同于现在。
例如,在《左传》中提到了“刑不可加于贫者”,这说明了古代法律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对于社会阶层和经济情况也有所关注。
此外,刑罚还有一个代表性的例子——“十恶不赦”。
这一概念源于《韩非子》中对犯罪程度的分类,其中包括:乱国、作乱、作恶、违法、背主、泄密、逃亡、谋叛、行诈、杀人。
这些罪行都属于极其恶劣的犯罪,可视为刑法中的重罪。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民事法在春秋战国时期,民事法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财产、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的处理越来越严格。
在对待财产方面,古代法律规定,在有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处罚最高可达到财产全部没收的程度。
与此同时,限制染指他人财产的行为也是刻不容缓的。
在婚姻方面,古代法律好像对离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它却对男女合法婚姻有着严格的规范,楚国提出的“三婚”的原则,也表明了保护家庭和孩子的态度。
四、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不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健全整个史实,但也存在其不足。
这些不足有时是由于社会制度的问题;有时则是因为当时法律意识的薄弱。
例如,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出现完整系统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书籍,法律的实施更多的是依据王室的命令而行。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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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1、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制 定《法经》。 2、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楚怀王时, 曾命屈原作“宪令” 3、秦国在孝公时,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4、赵国制定“国律”,以为国之常法。 5、韩国任用申不害进行变法,制定“刑符” 。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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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 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 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 “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 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 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据《论语· 子路》) 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认为这是不言自 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 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 一项原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谋反、大逆以 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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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具体措施。 2、公布成文法所发生的论争及其实质和原因 3、郑国邓析的“竹刑”。 4、李悝《法经》的篇章、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5、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措施与内容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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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 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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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庄王太子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 非子· 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 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茆门。楚国法律规定: 车不得至于茆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 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另一 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茆 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 (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 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注释:輈-zhou,车辕)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楚 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就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门法。茆门法是用来保障国君安 全的法律。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律在适用上遵循“刑不 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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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2)晋国--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范宣子制定刑书,并把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刑。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3)“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3、李悝的<法经>:(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
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2)《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4、秦国的法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内容提要】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
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动荡、大变革时期。
社会大变革引起了法制大变革。
“诸子林立”、“百家争鸣”。
尤其是儒家、法家,他们在围绕着“礼”、“法”问题所展开的争辩过程中,各自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一定合理因素的法律新见解,大大丰富了中国以及整个世界的古代法学。
在法家的积极推动与参与下,各诸侯国纷纷进行了法律的改革,为秦汉封建法制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春秋时期制定与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以及战国时期李悝所编撰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事件,其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案例引入】邓析被杀案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
当时,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反对礼治,要求“事断于法”。
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故而称为“竹刑”。
他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并充当“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持之有故。
合之成理”,打破旧专统,不以“周礼”为准。
“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一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
公元前501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郑驷歂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用邓析的竹刑。
围绕公布成文法所进行的争论是新旧势力的权力之争,是封建性法制取代奴隶制法制的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邓析是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代表人物,与子产相比,邓析表现了改革的彻底性,更具有斗争精神,邓析虽然被杀,但“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说明竹刑在当时已得到某种认同。
(原文见《左传·定公九年》、《吕氏春秋·离谓》)第一节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1年,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历史概况西周最后一个国王周幽王是个昏庸的国王,他宠爱褒姒,想杀太子宜臼(东周平王),立褒姒的儿子伯服为太子。
宜臼的母亲是申侯的女儿,申侯勾结犬戎攻周,公元前771年,西北的犬戎族攻破镐京,杀死周幽王于骊山下,西周积累的货物宝器,全部被犬戎掠走,西周灭亡。
平王靠诸侯的援助迁都洛邑,建立东周,王室衰弱,下降为中等国家。
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
春秋时期从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是我国奴隶社会的瓦解时期。
平王东迁洛邑以后,王室直接管辖的土地、人口所剩无几,兵力大为减少。
各诸侯渐渐不再听从天子的命令,天子反而依附强大的诸侯。
有一次,晋侯准备召开诸侯会议,恐怕诸侯不来参加,就把周襄王请去,以朝天子的名义来开诸侯会,果然达到目的。
诸侯召天子,而且召之即来,说明天子已经威信扫地。
周天子在经济上也很贫困,遇事不得不向诸侯求援。
周平王去世时,丧葬费筹集不出来,即位的周恒王,只得派人到鲁国去,乞求鲁国给些财物好办丧事。
春秋时期,诸侯国有100多个,为了争夺土地、人口,一些较大的诸侯国,不断进行兼并战争。
谁战胜了,就召开诸侯国会议,迫使大家承认他的霸主地位,成为"霸主"。
先后起来争霸的有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和楚庄王,历史上称为"春秋五霸"。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尚能遵循西周的礼法。
中叶以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王室权力下移。
周天子虽然名义上还保持着"天下宗主"的地位,但"宗子维城"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奴隶制礼法制度也相应遭到破坏,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
西周时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到了春秋,"礼乐征伐出自诸侯",出自卿大夫,甚至出现"陪臣执国命",卿大夫的家臣把持国政的局面。
调整奴隶制等级秩序的礼法制度已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出现了礼的僭越。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 1、私田增多,井田制破坏,新兴地主阶级产
生。 2、王室衰微,礼崩乐坏。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作竹刑。 反对者:叔向 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 反对者:孔子
3、楚国作仆区、茆门之法。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
二、李悝的《法经》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成文法典。
1、制定的背景
春秋以来,在经济上成长起来的新兴地主阶 级,要求在政治上取得相应的地位,以确立 和巩固封建统治。
2、主要内容
分六篇:《盗》、《贼》、《网》、《捕》、 《杂》、《具》
《晋书·刑法志》:“王者之政,莫急于盗 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必要性:诸国争霸、“富国强兵”的需要 可能性:新兴地主阶级掌握了政权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 (2)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制; (3)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加强户籍管 理。 (4)行连坐法,奖励告奸。
(5)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史记》:“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这一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新兴地主阶级要求打破原有的贵贱等级之分, 要求重新分配政治经济权利,表现在法律上 即要求“人人平等”。
2、公布成文法 第一:立法上,法律应“明白易知”;
第二,法律宣传上,应使“境内卑贱莫不闻 知”。
《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 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重刑主义 第一,轻罪重刑;第二,用刑残酷,制造恐 怖。
第三章 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铸刑书;《法经》; 商鞅变法 2.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3.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4.商鞅法制改革的性质和主要内容,改革的意义和影 响。 5.法家理论对战国时期及后世封建法制的影响。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国家的运行、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的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的特点、法律的来源以及法律的实施等方面来探讨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的特点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呈现出了一些突出的特点,这些特点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殊性,也对以后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以家族法和地方习俗法为主要内容,这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组织形式决定的。
在这个时期,部落氏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家族法则是部落氏族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和规范方式。
地方习俗则是地方社会在长期演化中形成的一种规范传统。
这些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依赖于氏族长老和地方村委会等机构。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注重补偿和平衡。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并以补偿和平衡为原则。
例如,在刑法方面,《春秋》中记载了“以牛代人”、“以鸟代人”等形式的代罪赎罪制度,旨在通过补偿的方式实现罪行和解。
这种补偿和平衡的原则对于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正处于由部落联盟向封建国家过渡的阶段,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较为复杂。
因此,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适应性,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多样性需求。
这在当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法律的来源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宗法、礼法和律法。
宗法是以血缘和家族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思想是“从宗行法”。
在许多部落氏族中,家族法规是对家族成员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通过规定继承、赔偿、归还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宗法为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礼法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范。
礼法源于古代的礼乐制度,以礼为中心,通过规定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来实现法律约束。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将国都由镐京 (今陕西西安)东迁至洛邑(今河南洛 阳),史称“平王东迁”,由此开始了中 国历史上的东周时期。东周时期被分为春 秋(公元前7770年~公元前476年)和战国 (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两个时期。
• 春秋战国来源于春秋和战国两部分,在中国上古 时期,春季和秋季是诸侯朝觐王室的时节。另外, 春秋在古代也代表一年四季。而史书记载的都是 一年四季中发生的大事,因此“春秋”是史书的 统称。而鲁国史书的正式名称就是《春秋》。传 统上认为《春秋》是孔子的作品,也有人认为是 鲁国史官的集体作品。据台湾著名学者南怀瑾的 解释,春秋意指春去秋来,以编年体形式记录史 实。 • 而战国的来源是《战国策》,是国别体的史 书,作者是西汉的刘向。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 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 正下着雨,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茆门。 楚国法律规定:车不得至于茆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 毁坏了太子的车马。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 子,不追究其罪。另一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 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茆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 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zhou,车辕),戮其御。 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 (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注释:輈-zhou,车辕)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 革。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 仆区法。第二次就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门法。茆门法是用来 保障国君安全的法律。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律在适用 上遵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
十二铜表法VS“铸刑书”
• 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 习惯法的汇编。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 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 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 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 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 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 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 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 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 •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贵族的特权,打破 其对法律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胜利。
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制1. 夏朝: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尚书·禹贡》等文献为依据。
夏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刑法制度等。
夏朝的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即国家将土地分为九份,中央一份,四周八份,由八家共同耕种,中央的一份归国家所有。
赋税制度主要是征收粮食和布帛。
刑法制度则以五刑为主,即墨、劓、宫、大辟等刑罚。
2. 商朝: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尚书·洪范》等文献为依据。
商朝的法制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制度方面,商朝实行井田制,但土地的分配更加细致,分为公田、私田和禄田。
(2)赋税制度方面,商朝的赋税主要包括粮食、布帛、牲畜等。
(3)刑法制度方面,商朝的刑法比夏朝更加严密,主要刑罚有五刑、流刑、死刑等。
此外,商朝还有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
3. 周朝: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三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周礼》、《周易》等文献为依据。
周朝的法制在商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制度方面,周朝实行井田制,但土地的分配更加细致,分为公田、私田和禄田。
(2)赋税制度方面,周朝的赋税主要包括粮食、布帛、牲畜等。
(3)刑法制度方面,周朝的刑法比商朝更加严密,主要刑罚有五刑、流刑、死刑等。
此外,周朝还有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司徒等职官。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动荡、社会变革的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自己的法律,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这一时期的法制主要有以下特点:1. 法家学派的兴起: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逐渐崛起,成为各诸侯国的主要立法思想。
法家学派主张法治国家,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刑罚的威慑作用。
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商鞅、李斯等。
2. 法律的多样化: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自己的法律,形成了法律多样化的局面。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稳定的法制环境有利于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在春秋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发展经济,纷纷制定法律,保护 商人的利益和贸易活动。
保障人民权利
法制建设能够为人民提供权利保障,防止权力滥用和侵犯 人权的行为。在春秋战国时期,一些诸侯国已经有了保护 人民权利的法律条文。
法制与道德的结合
01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法制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注重公平正义,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在春秋战国时期,一些 诸侯国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条文。
强化法律监督
法制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强化法律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在春秋战国时期 ,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监察机构,负责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THANKS
法,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
这一时期的立法活动频繁,各诸 侯国制定了许多法律,如《秦
律》、《楚法》等,为后世法律 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主要包 括“因时制宜”、“因地制宜” 和“因人制宜”,体现了灵活性
和实用性。
法律形式与特点
成文法
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的成文法, 如郑国的“刑书”、晋国的“铸 刑鼎”等,这些成文法规定了各 种犯罪和刑罚,使法律成为公开
感谢观看
儒家认为法律应该以仁爱为基础,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 系和道德责任。
儒家思想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等,其思想对中国古代 法律思想和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05
春秋战国时期法制的现代启示
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保障社会秩序
法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 可以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03
社会变革
随着铁器牛耕的推广,井 田制逐步瓦解,封建经济 得到发展,导致社会结构 发生重大变化。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五)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公布成文法是对奴隶制法 律体系的否定。
2.开启了依法定罪的新局面。 3.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 4.为封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
条件。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制
一、社会的变革
春秋末期,奴隶制的宗法体系 已经基本瓦解,以血缘关系为 纽带的旧贵族渐渐丧失了地位 和特权。一些原来与宗主和领 主没有很近的血缘关系的新兴 阶层,凭借土地私有化聚积起 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 并逐渐走到了政治舞台的中心。 出现了很多布衣卿相。
第四,确立了后世刑法典的基 本内容和模式。
3.《法经》的意义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 典,其体例和内容为后世的封 建法典奠定了基础。
四、商鞅变法
1.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2.重农抑商、鼓励耕织
商鞅颁布了《分户令》,“民有 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
3.信赏必罚 、轻罪重刑
(一)成文法的制定
春秋以前,我国已有成文的法律。 春秋时,各诸侯国都进行了大规模 的立法活动,直到公元前536年前, 这些成文的法律都没有公布,因此, 还不是成文法。
1、楚国。
楚国曾两次制定成文的法律。
楚文王时(公元前689年——公 元前677年)制定了《仆区之法》 ( 《左传·召公七年》)。是关 于大力搜捕逃亡奴隶,严禁奴隶 逃亡、隐匿盗窃的法律。
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 刑中从轻从重等定罪量刑原则 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 总则部分。
2.《法经》的特点
第一,《法经》的立法目的是 为了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 财产权以及封建政权和人身安 全。
第二,《法经》力图维护君主 制度、封建等级制度。
第三,《法经》体现了法家的 重刑主义思想。如夷乡、夷族、 连坐等。 “窥宫者膑,拾遗 者刖”。
春秋战国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02
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活动及其意义。
03
简述《法经》制定的背景、体例、内容和意义。
04
简答商鞅变法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本章思考题:
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
陳鵬生、楊鶴皋:《春秋戰國法律思想與傳統文化》,台北2001年版;
2
《史记》《汉书》《晋书》《商君书》《韩非子》《左传》《国语》。
商鞅 变法 内容
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 -人们更加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 -秦国希望用法律手段推动改革(“徙木立信”) -《法经》的内容过于狭隘,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
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 -刑法: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 -经济法: 《田律》:维护乡间秩序、农事管理和田赋征收 《仓律》:仓库管理 《厩律》: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 《金布律》:财政制度
李悝变法
《法经》
《晋书·刑法志》:“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当是《囚》之误)、《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
04
韩国:申不害,《刑符》
05
秦国:商鞅,《秦律》
06
战国时期变法
战国时期变法
A
经济:“尽地力之教”,“善平籴”
B
政治:废世卿世禄制,“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C
法律:《法经》,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第一部较为系
D
统的成文法典
E
私人法律著作
(一)李悝变法: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案例
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案例(一)案情这是战国初秦孝公时期得著名案件。
战国初期,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来到秦国,得到秦孝公的信任,任用秦孝公进行变法改革,商鞅变法为律,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废井田,开阡陌,奖励军功,进一步破除了宗法贵族的特权,按照什伍组织编定居民户籍,使之互相负连带责任,这一系列措施虽然有效,但却损害了贵族的利益,因此引起了贵族的不满。
尤其商鞅主张法家的重刑主义,刑无等级,以至于太子驷犯法,刑及太子的师傅公子虔,从而得罪了太子。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驷继位,贵族们见商鞅失去了依靠,纷纷向国王表示对商鞅的不满,坚决反对商鞅的变法,尤其公子虔一再进谗言,商鞅见形势危机不得不逃跑。
而商鞅改革中,曾经严格规定:为防止奸人逃匿,店客不准擅自留客人过夜,旅客住店必须持有官府凭证,否则店主与奸人同罪。
由于商鞅在变法中雷厉风行,这项规定执行得非常严格。
所以商鞅想避难于一家小店时,由于没凭证被拒绝,并且被明确告诉商君之法不可违,商鞅无奈,又试图逃奔魏国,被拒,只好回到秦国封地起兵反抗,最终被俘后受了车裂死刑。
1(二)法律规定与适用商鞅案本身属于历史上常见的按照大臣谋反来处理权力斗争的情形。
而商鞅改革的措施则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很重要的地位。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如下:“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从法律上确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卖买的合法性。
以发展封建性的农业经济,保证国家的财源,乒源;为进一步破除了宗法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官僚制度的形成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了奖励军功,特别制定了《军爵律》,军功爵从公士到彻侯共分-二十级,各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按什伍组织编定居民户籍,使之互相负连带责任。
“凡告奸者与杀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
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如对新法“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正是商鞅对变法严格执行,才会激化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同时在逃避追捕过程中,也因为严格执法而“作茧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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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
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
归于暴……由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
善从何来?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2)隆礼重法
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
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 《荀子· 王霸》
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
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彊。 《商君书· 开塞》
禁尚有连於己者,理不得相窥,惟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
令得忘,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 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 任坐使然也。《韩非子· 制分》
君子有其道者,未必为其服也;为其服者,未必知其道也
小人殉财,君子殉名,其所以变其情、易其性则异矣; 乃至于弃其所为而殉其所不为则一也。《庄子· 盗跖》
b. 害国?
如何防盗 ?
小盗——大盗
《庄子· 胠箧 》
将为胠(qu1)箧(xie4) 探囊发匮(同柜)之盗而为守 备,则必摄缄(jian1)縢(teng3) ,固扃(jiong1)鐍(jue2) ,此世俗之所谓知也。然而巨盗至,则负匮揭箧担囊而
2)法贵一 刑无等级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 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 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商君书· 赏刑》
太子犯法
3)赏罚并用、重罚
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怯民 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必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 敌者彊(强),彊必王。贫者使以刑则富,富者使以赏则 贫。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力者王。王 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商君书· 去 疆》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本章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了解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迁 二、了解四大显学,思考儒法两家对中国传统法律 的影响。
三、掌握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四、掌握《法经》的内容、特点及影响 五、掌握商鞅变法及其变法为律
本章主要知识点:
1、成文法的公布(刑书刑鼎竹刑)
(二)法家的政法思想
商鞅
韩非
1. 人性论
立法的前提
1)好利恶害、趋利避害
“民之生,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
荣,此民之情也。”《商君书· 算地》 医、舆人、匠人;父母与子女 ;君臣 2)人性可用——赏、罚二柄 (法、术、势)
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
语· 子路》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
庸》
2.孟子
1). 人性论 恶从何来? 端
性善
《孟子· 告子上》
环境影响、名利诱惑 ——陷溺其心、失其本心
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
2)礼仁义
推恩
夫义, 路也, 礼, 门也。唯君子能由是路, 出入其门也。万章下 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 未有 义而后其君者也。 《孟子· 梁惠王上》 仁政无敌,王请勿疑。 《孟子· 梁惠王上》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 掌……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孟子· 梁惠王 上》
子· 非乐上》
节用
去其无用之费
圣人为政一国,一国可倍(利倍)也;大之为政天
下,天下可倍也。其倍之,非外取地也,因其国家去其
无用之费,足以倍之。圣王为政,其发令兴事、使民用
财也。无不加用而为者,是故用财不费,民德(得)不
劳,其兴利多矣。《墨子· 节用上》
具体体现:饮食之法、节葬之法、宫室之法等
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荀子· 君道》
君子也者,道法之总要也,不可少顷旷也。得之则治,
失之则乱;得之则安,失之则危;得之则存,失之则亡,
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
闻也,传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于小人。”此之谓也。
《荀子· 致士》
荀子与法家
师生、重法尊君
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
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
削。 《商君书· 靳令 》
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 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韩非 子· 六反》
4)告奸、连坐
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
下有常然,常然者,曲者不以钩,直者不以绳,圆者不
以规,方者不以矩,附离不以胶漆,约束不以纆索。《 庄子· 骈拇 》
夫民不难聚也,爱之则亲,利之则至,誉之则劝,致其
所恶则散。爱利出乎仁义,捐仁义者寡,利仁义者众。夫 仁义之行,唯且无诚,且假乎禽贪者器。《庄子· 徐无鬼》
庄子见鲁哀公
《庄子· 田子方》
民弱国彊(强),民彊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商君书· 弱民》
为什么?
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以刑治民则
乐用,以赏战民则轻死。故战事兵用曰彊。民有私荣,
则贱列卑官;富则轻赏。《商君书· 弱民》
问题:遇到不受名利左右的人怎么办?
除不驱之民
赏之誉之不劝,罚之毁之不畏,四者加焉不变, 则除之。《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利无所利,故举天下恶名加之,谓之暴王。《墨子· 天志上》
非乐 ——儒家礼乐
目的 王公大人、士君子、农夫、妇人
仁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
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且夫仁者之
为天下度也,非为其目之所美,耳之所乐,口之所甘,
身体之所安,以此亏夺民衣食之财,仁者弗为也。《墨
且贵者,当天意而不可不顺。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
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墨子· 天志上》
兼相爱、交相利
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不可不察乱之所自起。当察乱何 自起?起不相爱。臣子之不孝君父,所谓乱也。子自爱,不爱
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 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此所谓乱也。《墨子· 兼爱上》
3) 礼与刑
地方百里而可以王。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
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孟子· 梁
惠王上》
3.荀子
1)人性论 《荀子· 性恶篇》
人之欲 → 人性恶
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
5)任法必专
一言
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任功,则民少言;任善,则民 多言。 《商君书· 勒令》
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 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
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
也……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
非攻
义政——力政 法家
顺天意者,义政也。反天意者,力政也。然义政将奈何
哉?子墨子言曰: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篡小家,强
者不劫弱,贵者不傲贱,多诈者不欺愚。此必上利于天, 中利于鬼,下利于人。三利无所不利,故举天下美名加之, 谓之圣王。力政者则与此异,言非此,行反此,犹幸驰也。 处大国攻小国,处大家篡小家,强者劫弱,贵者傲贱,多 诈欺愚。此上不利于天,中不利于鬼,下不利于人。三不
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yuàn què 朴实诚实
之人),而各自治也。 《商君书· 定分》
如何对待异议?
且夫人主於听学也,若是其言,宜布之官而用其身,
若非其言,宜去其身而息其端。今以为是也而弗布於官,
以为非也而不息其端,是而不用,非而不息,乱亡之道
也。 《韩非子· 显学》
6)弱民
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
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 《商君书· 错法》
2.
法律主张
1) 律令的公布/易知
“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 《商君
书· 定分》
“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法令明白
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
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 《商君书· 定分》
厚,是以轻死 。《老子》
世间的问题——有为 儒、法
3.
反对道德、礼乐忠信等人为标准 儒家
→ 损人、害国
a. 损人——削性、伤德、虚伪 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 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老子》
且夫待钩绳规矩而正者,是削其性也;待绳约胶漆
而固者,是侵其德者也;屈折礼乐,呴俞(xu3yu2爱 抚教化)仁义,以慰天下之心者,此失其常然也。 天
儒家、法家、墨家、道家、阴阳家、农家、名家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法思想
人性论?
性善? 治理模式
性恶?
其它(不善不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