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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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脑死亡的判断标准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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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回复脑死亡是指人体大脑无法恢复功能,丧失对外界刺激的感知、控制意识以及维持自身生命活动的能力。

判断一个人是否脑死亡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是否进行器官移植等重大医疗决策。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并论述脑死亡的判断标准。

第一步是确定是否出现致命原因。

脑死亡往往是由严重脑损伤、颅脑胸部外伤、脑缺血/缺氧等造成的。

这些致命原因会导致脑细胞的严重损伤,使得大脑无法正常运作。

因此,首先需要确认患者的原发病因,是否存在致命性的脑损伤。

第二步是排除可逆性诱因。

在确认了致命原因后,需要排除一切可逆的因素,包括药物或中毒、遗传代谢性疾病等。

这些可逆性因素可能会使人看似停止了脑活动,但实际上只是暂时性的。

第三步是进行神经检测。

神经检测是确定脑死亡的重要步骤。

常用的神经检测方法包括脑电图(EEG)、脑干听觉反应(BAER)和简化互补试验(TCD)等。

脑电图能够记录到大脑电活动,如果连续两次检测间隔时间大于24小时,之间没有脑电活动,则可能诊断为脑死亡。

脑干听觉反应测试通过刺激耳廓神经,观察同侧和对侧脑干的反应来评估脑干的功能。

简化互补试验则通过检查颈内动脉和基底动脉的血流状态来判断。

第四步是进行临床测试。

临床测试是为了确认脑干功能是否完全丧失。

包括瞳孔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眼球水平运动测试等。

如果这些临床测试均为阴性,即无反应,那么可以认为患者已经发生脑死亡。

第五步是鉴定脑功能缺失。

鉴定脑功能缺失是确定脑死亡的最后一步。

这包括意识、认知、记忆、感知以及自主呼吸等功能。

通过观察患者是否有意识和认知功能是否丧失,以及是否存在维持生命的生理反应,如自主呼吸停止等,来确定脑死亡。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步骤,诊断脑死亡的标准可以得到满足。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按照当地的法律和规定进行。

总结起来,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包括确定致命原因、排除可逆性诱因、进行神经检测、进行临床测试和鉴定脑功能缺失。

脑死亡诊断标准

脑死亡诊断标准

脑死亡诊断标准脑死亡是指颅内压力升高、脑干功能完全丧失、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继而导致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一种状态。

脑死亡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疾病状态,对于医生来说,准确诊断脑死亡至关重要。

因此,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意识丧失,患者完全丧失意识,没有任何自主呼吸、咳嗽、咳痰、吞咽等反射活动。

二、脑干反射丧失,包括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咽反射、吞咽反射等反射活动的丧失。

三、脑电图(EEG)检查,脑电图呈现出平坦波,即脑电图监测显示脑电活动完全消失。

四、脑血流灌注扫描,经颅多普勒超声检查或者CT血管成像检查,显示颅内大血管完全无血流。

五、脑干听觉诱发电位(BAEP)检查,BAEP检查结果呈现出完全消失的脑干听觉诱发电位。

六、无刺激下的肌肉电活动,通过电生理检查,证实患者在无刺激下没有肌肉电活动。

以上几个方面的检查项目,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脑死亡诊断标准,这些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在临床实践中,医生需要根据这些标准来判断患者是否已经达到了脑死亡的状态,从而为后续的器官捐献和医疗护理做出准确的决策。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脑死亡的诊断必须由至少两名有经验的医生进行独立诊断,并且在不同时间进行。

两次诊断之间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

此外,在进行脑死亡诊断时,必须排除一切可能影响诊断结果的因素,例如麻醉药物、低体温、代谢紊乱等。

总的来说,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是一项非常严谨和科学的工作,医生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只有通过科学严谨的诊断,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后续的医疗护理和器官捐献工作,为患者和家属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支持。

希望通过不断的科学研究和临床实践,能够进一步完善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为医疗工作提供更为科学和可靠的依据。

心肺死亡、脑死亡的判断标准

心肺死亡、脑死亡的判断标准

心肺死亡和脑死亡的判断标准
一、心肺死亡的判断标准
心肺死亡是指心脏和肺部功能的完全丧失。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判断标准:
1. 血液循环停止:当心脏停止跳动时,血液循环会停止,血液不再流向全身各部位,导致组织和器官缺氧、缺血。

2. 呼吸停止:呼吸是生命的基本特征之一,当呼吸停止时,身体无法获得氧气和排出二氧化碳,导致组织缺氧和酸中毒。

3. 心跳停止:心跳是心脏泵血的动力来源,当心跳停止时,心脏不再泵血,血液循环停止,组织缺氧、缺血。

二、脑死亡的判断标准
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的完全丧失。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判断标准:
1. 意识丧失:意识是人类思维和感知的基础,当意识丧失时,患者无法感知周围环境、无法思考、无法作出反应。

2. 脑干反射消失:脑干是大脑的中央部分,负责控制呼吸、心跳等基本生命活动。

当脑干反射消失时,患者无法维持基本的生命活动。

3. 瞳孔扩大固定:瞳孔是眼睛中的小圆孔,当脑干反射消失时,瞳孔会扩大并固定,无法缩小。

4. 脑电波消失:脑电波是大脑活动时的电信号,当脑电波消失时,表明大脑已经没有活动。

5. 脑血液循环完全消失:大脑需要血液供应氧气和营养物质,当脑血液循环完全消失时,大脑无法得到氧气和营养物质的供应。

在判断心肺死亡和脑死亡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有时会出现一些例外情况。

因此,在判断心肺死亡和脑死亡时,需要由专业医生进行综合评估和诊断。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诊断标准第一句开宗明义:脑死亡是包含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先决条件包含:昏迷原因明确,排解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临床诊断: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逝,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

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型。

体感诱发电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逝。

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十二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补充说明:自主呼吸停止指需要手法或机械维持呼吸。

停止手法或机械呼吸后,低流量供氧3~5分钟或应用常规诱发自主呼吸的方法,自主呼吸仍不能出现;必要条件:1、深昏迷:即病人对外界强刺激物任何反响〔主要是面部不应有任何肌肉活动〕,Glasgow 昏迷量表评分为3分。

药物中毒、低温、内分泌代谢疾病必须除外。

不少冷静安眠药、精神药物、神经肌肉接头阻滞剂都能导致深度昏迷,因此必须做血液、尿中药物浓度的监测。

低于35℃的体温可能为冻伤,也需积极抢救。

甲状腺功能低减、肾上腺皮质功能代减等病都应排解。

心血管原因引起的休克会干扰下丘脑和脑干功能,引起一过性脑功能丧失。

2、脑干反射全部消逝。

脑干反射包含: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头眼反射、眼前庭眼反射〔冰水试验〕、劲睫反射、咽反射、咳嗽反射。

但脊髓反射可以存在:在脑死亡时,由于人工维持呼吸、心跳、血压条件下足以保证脊髓血供,脊髓神经元得以存活。

一般脑死亡发生后1-2天内会出现脊髓休克,闹事脊髓反射全部消逝,在随后1-2周内脊髓反射可不同程度地恢复,出现一些肢体反射,这与脑死亡的诊断并不矛盾,故肌腱反射、腹壁反射以及在颈以下对疼痛刺激的反射可以消逝也可以存在。

脑死亡病人的脊髓反射可消逝、存在或甚至活泼。

因此,肌腱反射消逝或脊髓反射消逝并非诊断脑死亡的必要条件。

3、经标准的呼吸暂停试验确定的无自主呼吸:确诊自主呼吸完全停止时诊断脑死亡的关键辅助检测手段。

但必须排解人过过度换气下自主呼吸被抑制的假象。

脑死亡判定标准

脑死亡判定标准

脑死亡判定标准
脑死亡是指脑干及大脑两个部分完全丧失功能,是一种不可逆转的临床状态。

脑死亡的判定对于器官移植、医疗纠纷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临床上对脑死亡的判定标准非常重要。

脑死亡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临床表现。

脑死亡患者通常表现为昏迷状态,没有意识和自主呼吸,对光反射、角膜反射
等生理反射均消失。

此外,脑死亡患者常常出现瞳孔散大且对光反射消失、脑干反射消失等症状。

这些临床表现是判定脑死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神经影像学检查。

神经影像学检查是判定脑死亡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CT、MRI等影像学检查,可以观察到脑干和大脑的完全破坏,确认脑死亡的诊断。

三、脑电图检查。

脑电图检查也是判定脑死亡的重要手段之一。

脑死亡患者的脑电图通常表现为
平坦线,即没有脑电活动。

这是脑死亡的重要证据之一。

四、临床检查。

临床检查包括神经系统检查、生命体征监测等,可以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


过临床检查,可以进一步确认脑死亡的诊断。

综上所述,脑死亡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临床表现、神经影像学检查、脑电图检
查和临床检查等方面。

在临床实践中,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判定,确保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脑死亡患者的器官捐献,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以保障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

总之,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对于临床医学具有重要意义,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判定,确保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尊重患者和家属的意愿,做好相关的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工作。

卫生部脑死亡判断标准修订稿

卫生部脑死亡判断标准修订稿
(2)结果判定:注水后观察1~3min,若无眼球震颤即町 判定为前庭眼反射消失。
(3)注意事项:试验前须用耳镜检查两侧鼓膜有无损伤, 若有破损则不做此项检查。外耳道内有血块或堵塞物时, 清除后再行检查。即使没有明显的眼球震颤,但可见微弱 眼球运动时,不应判定前庭眼反射消失。头面部外伤时, 眼部的出血、水肿可影响前庭反射判定,判定结果应慎重。 本检杳方法与耳鼻喉科使用的温度试验不同,后者用20℃ 的冷水或体温±7℃的冷热水交替刺激,不能用于脑死亡 判定。
(3)注意事项:脑死亡者多数伴有双侧瞳孔散大(>5mm), 但少数瞳孑L可缩小或双侧不等大。因此,不应将瞳孔大 小作为脑死亡判定的必要条件。眼部疾患或外伤可影响瞳 孔对光反射的判定,判定结果应慎重。
2、 角膜反射
(1)检查方法:抬起一侧上眼睑,露出角膜,用棉 花丝触及角膜周边部,观察双眼有无眨眼动作。 检查一侧后再检查另一侧。
四、 判定时间
临床判定和确认试验结果均符合脑死亡判 定标准者可首次判定为脑死亡。首次判定 12 h后再次复查,结果仍符合脑死亡判定 标准者,方可最终确认为脑死亡。
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
(修订)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 转的丧失,即死亡。
脑死亡判定
继发性脑损伤主要指缺氧性脑病,如心跳骤停、溺水、窒息等。 (3)颈部以下刺激时可引起脊髓反射。
继发性脑损伤主要指缺氧性脑病,如心跳骤停、溺水、窒息等。 (2)结果判定:双侧直接和间接对光均无缩瞳反应即可判定为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内分泌障碍(肝性脑病、尿毒症脑病、非酮性高 确认试验应至少2项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 血糖高渗透压昏迷)等。 (6)30分钟记录的全部资料必须完整保存。
二、 临床判定
(一) 深昏迷

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志的标准

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志的标准

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志的标准
脑死亡是临床上一个诊断的临界值,代表了患者已经没有继续治疗的价值了。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为:
①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②无自发呼吸;
③脑干反射消失;
④脑电活动消失(电静息b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72小时内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

脑死亡是指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的永久性不可逆性停止,包括深昏迷、脑干反射消失、自主呼吸停止、脑电图无脑电活动。

脑死亡比心脏死亡对死亡的判定更科学,脑死亡是人作为意识形体的消亡;有利于器官移植,在心跳没有停止时摘取器官,成活率明显升高。

脑死亡后对病人无意义的抢救或安慰式的治疗措施,占用了社会的医疗资源,也加重了患者的家庭负担。

传统医学认为人的死亡标志是心跳、呼吸停止,随着医学发展、技术进步,目前认为死亡的标志还有脑死亡。

目前医学上特指的脑死亡是指病因明确的不可逆深昏迷、脑干功能丧失,因为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其中有呼吸、循环中枢,如果脑干功能丧失,人会没有自主呼吸,完全由呼吸机维持,拔除呼吸机会很快出现心跳停止。

脑死亡时可仍有心跳,但脑电图检查呈现电静息状态,诱发电位检查显示中
枢神经没有反应,脑血流图检查可以看到钉子波或震荡波。

脑死亡不是植物人状态,在植物状态时脑干功能是存在的,临床医生确定脑死亡具有明确的程序以及诊断标准。

一旦确定脑死亡,也就是宣告患者死亡。

脑死亡标准相关内容与法条

脑死亡标准相关内容与法条

脑死亡标准相关内容与法条脑死亡是现代医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用于确定一个人是否已经完全失去了脑功能,不再具备自主呼吸和意识。

脑死亡被视为判断人的死亡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器官移植、医疗护理和生命伦理学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脑死亡标准的相关内容和法条。

1. 脑死亡标准的定义脑死亡是指脑干完全停止功能,包括对外界刺激的反应和对内环境的调节能力等。

这意味着大脑、脑干、小脑等重要脑部结构已经无法正常工作。

脑死亡被认为是多临床领域的确定死亡的一个标准。

2.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脑死亡的诊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患者的原因明确且无法逆转,如颅脑损伤、脑出血等;- 患者完全昏迷且无自主呼吸;- 患者无脑干反射,包括眼球运动、瞳孔反射等;- 检测两次间隔一定时间的脑电图显示无电活动。

3.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脑死亡在许多国家都被法律所承认,且通常被视为确认人死亡的最可靠标准之一。

这一观点得到了许多跨国和国际组织的支持,如世界卫生组织、国际伦理学委员会等。

脑死亡判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法律文件和法规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法规来规范脑死亡的判定和使用,以确保准确和可靠的判定过程。

这些法律文件通常对脑死亡的定义、诊断标准、脑死亡声明和器官移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3.2 法庭判例一些法庭在处理与脑死亡相关的案件时,明确了脑死亡作为确认人死亡的合法依据。

这些判例为脑死亡的法律地位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

3.3 生命伦理学指南许多国际和国家级的伦理学组织都发布了关于脑死亡的指南,这些指南对脑死亡的定义、诊断标准和法律地位等进行了详细论述。

这些指南通常得到了更广泛的社会认可并反映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

总结起来,脑死亡标准是现代医学界、法律界以及生命伦理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

它既有明确定义和诊断标准,也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获得了明确的法律地位。

这为我们正确理解和应用脑死亡标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并确保了合理和可靠的判定过程。

脑死亡具体标准范文

脑死亡具体标准范文

脑死亡具体标准范文脑死亡是指脑干和脑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的一种状态。

这是一种临床诊断,其具体标准是为了确定一个人是否已失去脑干功能和意识活动。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确定脑死亡是判断确定器官移植捐赠是否可行的关键步骤。

下面将详细介绍脑死亡的具体标准。

一、神经学检查:1.意识状态:患者应该处于昏迷状态,没有任何反应。

2.大脑机能:包括无意识、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没有任何反应,如不能听到刺激声音或无各种视觉刺激反应等。

3.大脑干反射消失:患者应该表现出消失的瞳孔反射(如电光反射和散光反射)、角膜反射、眼球运动反射、咳嗽反射、吞咽反射以及对面部温度刺激的反应等。

4.神经肌肉功能:患者应有完全的不能两侧剧烈远端神经的抽搐反应以及不能负荷或对疼痛刺激没有任何反应。

5.脊髓反射:脑死亡患者不能表现出性反应和直性蜷缩反射。

二、确定性检查:1.确定神经病学病史:脑死亡患者的检查应成为肺心鉴定的主要标准,应对受体器捐献者的病史进行充分的搜集和显示。

2.排除可能的中毒和药物效应:消除中毒的可能,以确定其并非由于药物或药物的影响或视网膜缺血或灌注困难引起。

3.规定的时间间隔:根据规定的时间间隔,如观察期是6小时(对成年人)。

这个时间范围内,进行一般测量和观察,以确定无可逆的原因。

三、特殊检查:1. 脑电图:脑死亡病例需要多次记录III椎间引水的脑电图发现,如果其中一时期, III椎间引水 b 波和幕裂 b 波纷纷出现三次, 每秒间隔少于 1hz 或脊髓脑电图无损害者, 则本次病例符合脑死亡病的诊断要求。

2.确定的核素扫描:患者接受的平子扫描和放射性核素扫描(例如,脑活量扫描、脑灌注灌注扫描)可以帮助确认脑死亡的诊断。

脑死亡判定标准

脑死亡判定标准
昏迷原因不明确者不能实施脑死亡判定。
一、先决条件
(二)排除一切可逆性昏迷的原因 如急性中毒(一氧化碳中毒、镇静安眠药、麻
醉药、精神药物、肌肉松弛剂等)、低温(肛 温32C)、严重电介质及酸碱平衡紊乱、代谢 及内分泌障碍(如肝性脑病、尿毒症脑病、非 酮性高血糖脑病)及休克等。
二、临床判定(一)深昏迷
二、临床判定 (一)深昏迷
(3)脊髓自动反射必须与自发运动相区别,自发运 动通常在无刺激时发生,多数为一侧性,而脊髓自 动反射固定出现于特定刺激相关部位。
(4)有末梢性三叉神经病变或面神经麻痹时,不应 轻率判定脑死亡。
(5)脑死亡者不应有去大脑强直、去皮质强直、痉 挛或其他不自主运动。
(6)脑死亡应与植物状态严格区别。
二、临床判定 (二)脑干反射消失
(2)结果判定:双侧直接和间接对光均无反应即可判 定为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3)注意事项: a脑死亡者多数伴有双侧瞳孔散大( >4mm),但少
数瞳孔可缩小。因此,不应将瞳孔散大作为脑死亡判定 的必要条件。有些药物如阿托品可以影响瞳孔的大小, 但不影响对光反射。 b眼部外伤可影响对光反射的观察。
二、临床判定 (三)自主呼吸停止
(三)自主呼吸停止脑死亡者均无自主呼吸,必须依 靠呼吸机维持通气,但是判断自主呼吸停止除根据肉 眼观察胸腹部有无呼吸运动外,还必须通过自主呼吸 诱发试验来判定。
二、临床判定 (三)自主呼吸停止
1先决条件:自主呼吸诱发试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肛温>=36.5C(如体温低下,可升温); (2)收缩压>=90mmhg 或平均动脉压
(一)深昏迷 1 检查方法及结果判定:用拇指分别强力压迫
患者两侧眶上切迹或针刺面部,不应有任何面 部肌肉活动。用格拉斯哥昏迷量表(GCS)测 定昏迷评分为3 分。 2 注意事项: (1)任何刺激必须局限于头面部。

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

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

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质控版)第一部分脑死亡判定标准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即死亡。

一、判定的先决条件(一)昏迷原因明确。

(二)排除了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二、临床判定(一)深昏迷。

(二)脑干反射消失。

(三)无自主呼吸。

靠呼吸机维持通气,自主呼吸激发实验证实无自主呼吸。

以上三项临床判定必须全部具备。

三、确认实验(一)短潜伏期体感诱发电位(,)。

正中神经显示双侧和(或)存在,、和消失。

(二)脑电图(,)。

显示电静息。

(三)经颅多普勒超声(,)。

显示颅内前循环和后循环血流呈振荡波、尖小收缩波或血流信号消失。

以上三项确认实验至少具备两项。

四、判定时间临床判定和确认实验结果均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可首次判定为脑死亡。

首次判定小时后再次复查,结果仍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方可最终确认为脑死亡。

第二部分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一、先决条件(一)昏迷原因明确。

原发性脑损伤引起的昏迷包括颅脑外伤、脑血管疾病等;继发性脑损伤引起的昏迷主要为心跳骤停、麻醉意外、溺水、窒息等所致的缺氧性脑病。

昏迷原因不明确者不能实施脑死亡判定。

(二)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可逆性昏迷包括急性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酒精中毒、镇静催眠药物中毒、麻醉药物中毒、抗精神病药物中毒、肌肉松弛药物中毒等;低温(膀胱温度或肛温≤℃);严重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严重代谢及内分泌功能障碍,如肝性脑病、尿毒症性脑病、低血糖或高血糖性脑病等。

二、临床判定(一)深昏迷。

.检查方法及结果判定。

拇指分别强力压迫患者两侧眶上切迹或针刺面部,不应有任何面部肌肉活动。

格拉斯哥昏迷量表(, )评分为分。

.注意事项()任何刺激必须局限于头面部。

()三叉神经或面神经病变时,不应轻率判定为深昏迷。

()颈部以下刺激时可引起脊髓反射。

脑死亡时枕骨大孔以下的脊髓可能存活,仍有脊髓反射和(或)脊髓自动反射。

脊髓反射包括各种深反射和病理反射。

脊髓自动反射大多与刺激部位相关,刺激颈部可引起头部转动;刺激上肢可引起上肢屈曲、伸展、上举、旋前和旋后;刺激腹部可引起腹壁肌肉收缩;刺激下肢可引起下肢屈曲和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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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判定 (一)深昏迷
(3)脊髓自动反射必须与自发运动相区别,自 发运动通常在无刺激时发生,多数为一侧性 ,而脊髓自动反射固定出现于特定刺激相关 部位。
(4)有末梢性三叉神经病变或面神经麻痹时, 不应轻率判定脑死亡。
(5)脑死亡者不应有去大脑强直、去皮质强直 、痉挛或其他不自主运动。
(6)脑死亡应与植物状态严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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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判定 (二)脑干反射消失
(二)脑干反射消失 1、 瞳孔对光反射:
(1)检查方法:用强光照射瞳孔,观察有无缩瞳 反应。光线从侧面照射一侧瞳孔,观察同侧瞳 孔有无缩小(直接对光反射)。检查一侧后再 检查另一侧;光线照射一侧瞳孔,观察对侧瞳 孔有无缩小(间接对光反射),检查一侧后再 检查另一侧。上述检查应反复两次。
(一)深昏迷 1 检查方法及结果判定:用拇指分别强力压迫患
者两侧眶上切迹或针刺面部,不应有任何面部 肌肉活动。用格拉斯哥昏迷量表(GCS)测定 昏迷评分为3 分。 2 注意事项: (1)任何刺激必须局限于头面部。8来自二、临床判定 (一)深昏迷
(2)在颈部以下刺激时可引起脊髓反射。脑死 亡时枕大孔以下的脊髓仍然存活,仍有脊髓反 射及脊髓自动反射。脊髓反射包括各种深反射 及病理反射。脊髓自动反射大多与刺激部位相 关,刺激颈部可起头部旋转运动;刺激上肢可 引起上肢屈曲、伸展、上举、旋前、旋后;刺 激腹部引起腹壁肌肉收缩;刺激下肢引起下肢 屈曲、伸展;进行自主呼吸诱发试验时可出现 Lazarus 征(典型表现为双上肢肘屈、两肩内 收、双臂上举、双手呈张力失调型姿势、双手 交叉、旋前伸展)。
可判定为咳嗽反射消失。 (3)注意事项: a操作规范,以免损伤气管粘膜; b刺激时即使没有明确的咳嗽,但有胸廓运动时
,仍可认为咳嗽反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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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判定 (三)自主呼吸停止
(三)自主呼吸停止脑死亡者均无自主呼吸, 必须依靠呼吸机维持通气,但是判断自主呼吸 停止除根据肉眼观察胸腹部有无呼吸运动外, 还必须通过自主呼吸诱发试验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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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角、膜临反床射:判定 (二)脑干反射消失
(1)检查方法:抬起一侧上眼睑,露出角膜,用 棉花丝触角膜,观察双侧有无眨眼动作。两侧 同样操作。
(2)结果判定:双侧刺激均无眨眼动作才能判断 为角膜反射消失。
(3)注意事项:
a即使没有明确眨眼,但上下眼睑和眼周肌肉有微 弱收缩时,不能判定为角膜反射消失。
至少有一项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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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判定后,观 察12h复查无变化,方可最后判定为脑 死亡。
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稿)中脑死亡定义:脑死亡是包括脑 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不可逆转的状 态,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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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决条件
(一)昏迷的原因必须明确原发性脑损伤包括颅 脑外伤、脑血管疾病等;
继发性脑损伤主要指缺氧性脑病,如心跳骤停、 麻醉意外、溺水、窒息等。
昏迷原因不明确者不能实施脑死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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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决条件
(二)排除一切可逆性昏迷的原因 如急性中毒(一氧化碳中毒、镇静安眠药、麻醉
药、精神药物、肌肉松弛剂等)、低温(肛温 32C)、严重电介质及酸碱平衡紊乱、代谢及 内分泌障碍(如肝性脑病、尿毒症脑病、非酮 性高血糖脑病)及休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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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判定(一)深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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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判定 (二)脑干反射消失
(2)结果判定:双侧直接和间接对光均无反应即 可判定为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3)注意事项: a脑死亡者多数伴有双侧瞳孔散大( >4mm),但
少数瞳孔可缩小。因此,不应将瞳孔散大作为 脑死亡判定的必要条件。有些药物如阿托品可 以影响瞳孔的大小,但不影响对光反射。 b眼部外伤可影响对光反射的观察。
b操作规范,避免损伤角膜。
c眼部外伤出血或球结膜水肿可影响角膜反射的出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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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判定 (二)脑干反射消失
3 头眼反射: (1)检查方法:用手托起头部,撑开双侧眼脸
,将头从一侧急速转向另一侧,观察眼球是 否向相反方向转动,检查一侧后查相反一侧 。
(2)结果判定: 当头部向左或向右转动时,眼球均固定不动,
没有向相反方向的运动,即可判定为差别眼 反射消失。
(3)注意事项: 颈椎有外伤时禁做此项检查,以免损伤脊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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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判定 (二)脑干反射消失
4 前庭眼反射(温度试验):
(1)检查方法:将头部抬起30度,用一弯盘贴 近外耳道,以备灌水流出用。用注射器抽吸04C冰水20ml,注入一侧外耳道,注入时间为 20-30秒,同时抬起两侧眼睑,观察有无眼球震 颤。
c头面部外伤造成的眼部出血、水肿可影响眼球活 动;
d本试验方法与耳鼻喉科使用的温度试验不同,后 者用20C的冷水或体温+-7C的冷热水交替刺激, 不能用于脑死亡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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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判定 (二)脑干反射消失
5 咳嗽反射: (1)检查方法:用长度超过人工气道的吸引管
刺激气管粘膜,引起咳嗽反射。 (2)结果判定:刺激气管粘膜无咳嗽动作,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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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判定 (三)自主呼吸停止
1先决条件:自主呼吸诱发试验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
(1)肛温>=36.5C(如体温低下,可升温); (2)收缩压>=90mmhg 或平均动脉压
>=60mmHg(如血压下降,可用药物升压) ;
(3)PaCO2>=40mmHg(不足时,可减少每分 钟通气量);
完成一侧检查后以同样方法测试另一侧。
(2)结果判定: 注水后观察1-3min,若无眼球震颤表示前庭眼反
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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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判定 (二)脑干反射消失
(3)注意事项: a试验前必须用耳镜检查两侧鼓膜有无损伤,若有
破损则不做此项检查;外耳道内有血块或堵塞 ;处理后再行检查;
b即使没有明显的眼球震颤,但有微弱的眼球活动 ,就不能判定前庭眼反射消失;
脑死亡判定标准
德宏州人民医院 神经外科 李春鸿
1
一、先决条件
(1)昏迷原因明确; (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2
二、临床判定
(1)深昏迷;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3)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自主呼吸诱发试
验证实无自主呼吸)。以上三项必须全部具备。
3
三、确认试验
(1)脑电图呈电静息; (2)经颅多普勒超声无脑血流灌注现象; (3)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以上三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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