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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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国级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全国级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全国级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级困难职工(以下简称“困难职工”)的档案管理,对困难职工进行精准识别,确保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进一步夯实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工作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厅字〔2017〕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工会组织对全国级困难职工的审核认定及管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含农民工),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接受帮扶救助。

第三条困难职工建立档案应当以家庭为认定单位。

职工向工会组织申请帮扶救助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章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第四条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均应考虑收入支出差额与当地低保标准比较,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

困难职工家庭包括:(一)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三)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没有低收入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四)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或虽超过3倍,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五)户籍在农村、已加入工会组织、办理务工地《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一)(二)(三)(四)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3篇)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3篇)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工发生的工伤进行认定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以下是一些通常包含在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中的内容:1. 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包括职工工伤的定义、认定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的要求,以及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时限等。

2. 工伤认定的范围:明确了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一般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

3. 工伤认定的效力: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效力和权威性,工伤认定一般由社会保险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用于确定工伤保险和劳动关系相关的责任和权益。

4. 工伤赔偿的标准和程序:明确了工伤赔偿的标准和程序,包括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等。

5. 工伤防范和预防措施:规定了雇主应该采取的工伤防范和预防措施,包括提供安全设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培训职工安全知识等。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介绍。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执行。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2)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要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定义3.1工伤:是指职工在作息时间内,本岗位作业内容,本企业作业场所。

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受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职责4.1行政办公室改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职工的工伤进行调查、处理、认定、组织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改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安装辅助器具资金的审批等工作。

福建工伤鉴定标准与赔偿标准

福建工伤鉴定标准与赔偿标准

福建工伤鉴定标准与赔偿标准福建,作为中国的一个沿海省份,以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繁荣的经济状况在中国众多省份中独树一帜。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也逐渐增加。

了解福建的工伤鉴定标准与赔偿标准对于保障工人权益、减少工伤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福建工伤鉴定标准1、工伤鉴定的基本原则福建的工伤鉴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鉴定机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鉴定结果应当通知工伤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

2、工伤鉴定的标准福建的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根据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劳动能力等级,以确定相应的工伤赔偿金额。

职业病诊断标准主要根据职工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害因素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根据职工受伤后对身体的影响程度,以确定伤残等级。

二、福建工伤赔偿标准1、工伤赔偿的原则福建的工伤赔偿遵循补偿原则,即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2、工伤赔偿的标准福建的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根据伤残等级、本人工资和当地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需要护理的职工,护理费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50%至100%计算。

三、加强福建工伤管理的措施1、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理解,增强职工的权益保护意识。

2、严格落实企业责任: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同时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工龄认定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对职工的工作经历进行认证和计算,确定其在一个单位或者一个行业工作的年限。

工龄认定对于职工来说非常重要,它关系着职工的工资待遇、享受的福利及社保权益等方面。

下面将对历年来的工龄认定政策进行汇总。

1986年工龄认定政策:工龄认定政策开始出台时主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只有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企业内工作满一定时间才可以被认定为该企业的员工,工龄认定主要是以连续工作年限来计算的。

1995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工龄认定开始重视社保缴纳的作用。

即只有在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才能被认定为企业员工。

这意味着职工必须在企业连续工作并支付社会保险费满一定时间才能获得工龄待遇。

2005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工龄认定政策进一步完善,对工龄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

开始将不同的工种进行分类,并且针对不同的工种设置了不同的工龄计算标准。

此外,还规定了工龄认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职工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工龄认定程序。

2024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职工工龄认定政策做出了一些新的调整和修改。

首先,取消了对缴纳社会保险的依赖,不再要求职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才能享受工龄待遇。

其次,开始重视对非正式就业人员工龄认定的规定,对于一些非正式就业的职工,也可以认定其工龄。

2024年工龄认定政策:工龄认定政策的最新进展是在2024年,此次对工龄认定政策进行了全面修订。

这次修订的目的是更加公平合理地认定职工的工龄,并且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

具体的调整包括将劳动就业关系和合同关系区分开来,并重新定义工龄的计算标准。

根据新政策,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就业关系即可被认定为该单位员工,不再强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工龄认定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从最初侧重于劳动合同到后来重视社会保险缴纳,再到现在取消对社保缴纳的要求,工龄计算标准也逐渐趋于公平和合理。

这些变化都旨在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工龄待遇。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二、工伤认定的时效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三、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中学困难教职工认定办法范文(二篇)

中学困难教职工认定办法范文(二篇)

中学困难教职工认定办法范文一、背景介绍中学教职工是教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培养学生的成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有些中学教职工因为家庭原因或身体健康等因素,面临着困境和困难。

为了给予这部分教职工更多关爱和支持,制定中学困难教职工认定办法势在必行。

二、认定对象1. 家庭困难教职工:指教职工在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条件不好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

2. 健康困难教职工:指教职工因患有严重疾病、残疾等身体健康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

3. 特殊困难教职工:指教职工由于遭遇特殊困境,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经济困难的。

三、认定标准1. 家庭困难教职工认定标准:(1) 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家庭成员:核定的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等特殊情况;(3) 住房条件:住房条件不达标,如无房、危房等;(4) 其他特殊困难:如单亲家庭、失能家庭成员等。

2. 健康困难教职工认定标准:(1) 严重疾病:患有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并对教育工作产生较大影响;(2) 残疾:残疾程度达到国家残疾人认定标准;(3) 没有经济来源:由于疾病或残疾无法正常从事教育工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

3. 特殊困难教职工认定标准:(1) 自然灾害: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住房、生活设施等遭受损失;(2) 意外事故: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财产损失;(3) 具体情况:其他特殊困境的具体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

四、认定程序1. 提交申请:困难教职工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材料审核:学校负责进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和真实有效。

3. 联系调查:学校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教职工的家庭状况和困难程度。

4. 综合评定:学校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5. 认定结果公示:学校将认定结果以公告形式向全体教职工公示,并对结果进行复核。

6. 终审确认:学校责成相关部门最终确认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教职工。

职工申请职业病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职工申请职业病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 工伤保 险条例 》第十 四条第一 希望今后贵公 司在组织活动中加强安 处理,享受工伤待遇,报销 医药费,而 款规定 :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全教育 ,提高职工 的 自我保 护意识 , 不应算作病假。请问 : 参加公司组织的 内,因工作 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 避免发生事故 。 施倚圜
lII jI圃 jl jl
C 川 H. 。 。。 。 。
编 辑 同志 :


李庆生 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 当 认定为工伤 。 贵单位作为煤矿企业 , 为下井职工设 立浴室 ,因此 ,下井职
我们是新疆一 家煤矿 企业。为 了
方便 职工出井后洗浴 , 我矿建有浴室。 李庆生先生 : 2 1 年 5月 1 O0 2日,我矿一职工下班 升井后到浴室洗澡,因浴池较滑 ,他 来 函收悉 。
受伤 能否认 定 为工 伤 ,有 什 么依 据 ?
场所 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 的预备性或
编 辑 同志 :
活动受伤都应该算工伤吗?
广 西
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这项规定 ,工伤
柳 成 斌 应满足 3个要素 ,即工作时间 、工作
我 们是 广 西一 家 国有 企 业 。今 年 “ 一 ” 前 夕,我 公 司组 织职 工春 游 赏。 五 花 。在 郊外踏 青时 ,一 职工 胡某上树摘
工 是 否患职 业 病 ,需要 哪 些依据 ? 浙 江 金 进 山
相 关 4个要件 : 患病者 必须 是企业 、 以 《 工伤保 险条例 》 职业病 防治法 》 《 事业 单位 或 者个 体 经济 组织 中的劳 《 职业 病 目录 》等法律法 规 、标准为
动者 ;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 活动 的过程 依据 ,妥善处理。

特困职工的界定

特困职工的界定

特困职工的界定
河北省总工会08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中,对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特困职工是指工会会员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
1、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
2、家庭子女人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
3、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职工;
5、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
6、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理解为:三口之家,月总收入在800元左右、四口之家在1000元左右)。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和建档规范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和建档规范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和建档规范一、困难职工家庭困难类别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二、困难职工认定标准(一)深度困难职工。

是指其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包括: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不包含义务教育,下同)、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因下岗失业、停发、减发工资造成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实际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能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具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4.拥有、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残疾、患病职工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的;5.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3)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相对困难职工。

是指其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即:(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工伤认定标准十级

工伤认定标准十级

工伤认定标准十级工伤认定标准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来界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以及工伤的程度和赔偿标准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标准分为十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不同级别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和待遇。

下面将对工伤认定标准十级进行详细介绍。

一级,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死亡的,认定为一级工伤。

对于一级工伤,企业应当支付死亡职工家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级,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病情严重或者经过救治仍然导致职工伤残的,认定为二级工伤。

对于二级工伤,企业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和抚恤金。

三级,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病情较重或者经过救治仍然导致职工伤残的,认定为三级工伤。

对于三级工伤,企业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和抚恤金。

四级,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病情较轻或者经过救治仍然导致职工伤残的,认定为四级工伤。

对于四级工伤,企业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和抚恤金。

五级,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病情较轻或者经过救治仍然导致职工伤残的,认定为五级工伤。

对于五级工伤,企业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六级,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需要治疗的,认定为六级工伤。

对于六级工伤,企业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需要治疗的,认定为七级工伤。

对于七级工伤,企业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级,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需要治疗的,认定为八级工伤。

对于八级工伤,企业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需要治疗的,认定为九级工伤。

对于九级工伤,企业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级,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需要治疗的,认定为十级工伤。

对于十级工伤,企业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上就是工伤认定标准十级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注意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工伤认定标准,企业和职工也要有所了解,以便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1、工伤的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工伤赔偿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方案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方案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关爱困难职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制定了以下困难职
工帮扶工作方案:
一、认定标准
1. 困难职工的认定主要以家庭月收入、身体健康状况、帮扶对象数
量等为综合标准,经过专业社会工作者评估认定。

2. 困难职工包括生活困难、因病致贫、残疾职工、单亲家庭职工等
特殊群体。

二、帮扶内容
1. 生活帮扶:提供临时救助、食品补助、医疗救助等帮助,帮助困
难职工渡过目前的难关。

2. 就业帮扶:为困难职工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
力和就业机会。

3. 教育帮扶:针对困难职工子女,提供教育资助、心理辅导等帮助,确保其良好成长。

4. 收入增加:鼓励困难职工参与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活动,增加
其收入来源。

5. 法律援助: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权指导,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帮扶措施
1. 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档案,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2. 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基金,资助困难职工相关支出。

3. 成立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组织,定期开展帮扶活动,及时了解帮扶对象需求。

4.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困难职工帮扶意识,营造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

四、帮扶效果
通过上述帮扶工作方案的实施,困难职工得到了有效帮助和支持,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就业状况有所提升,子女教育得到保障,整体幸福感明显提升。

五、展望未来
希望通过不懈努力,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方案,覆盖更广泛的困难职工群体,让更多困难职工受益,实现全面的幸福感。

职工工伤认定的康复评估

职工工伤认定的康复评估

职工工伤认定的康复评估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中发生的,因劳动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死亡。

对于职工工伤的认定和康复评估是确保职工权益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职工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康复评估的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职工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1.1 职工工伤认定的标准职工工伤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1)工伤是在用人单位工作中发生的:工伤必须发生在职工正常工作的过程中,与工作有因果关系,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事故或疾病的发生。

(2)劳动事故:劳动事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

对于劳动事故,应当有现场证据支持,如事故报告、调查记录等。

(3)职业病:职业病是指在职业环境中长期接触或患有特定病因而导致的疾病。

对于职业病,应当有诊断证明或相关检查报告支持。

1.2 职工工伤认定的程序职工工伤认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职工报告和用人单位报告: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由单位进行书面报告,说明伤情和事故发生经过。

(2)认定机构受理:由工伤认定机构受理报告,开展调查和认定工作,对职工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和评估。

(3)现场调查:认定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环境。

(4)医学鉴定:对于鉴定性问题,认定机构会委托医院进行医学鉴定,评估伤情和职业病诊断。

(5)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机构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通知职工和用人单位。

二、康复评估的意义2.1 帮助恢复职工健康康复评估是在工伤认定后,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并制定康复方案,帮助职工恢复身体健康。

通过康复评估,可以了解伤残程度并制定相应的治疗和康复计划,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促使职工尽快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2.2 保障职工权益康复评估是工伤认定后,根据职工伤残程度进行评估,确保职工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伤残津贴等合理的待遇。

康复评估结果将作为职工获得各种权益的依据,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十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严重伤害或疾病,经过一定期限的治疗后仍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对于职工的权益保护和工伤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十级工伤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鉴定程序。

1. 申请。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医疗证明和事故证明。

2. 鉴定。

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给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经过鉴定委员会的审核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十级工伤的鉴定标准。

3. 结果通知。

劳动保障部门将鉴定结果通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职工可以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1. 严重创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重大外伤,如严重骨折、重度烧伤等,需经过专业医生诊断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2. 严重中毒。

职工因接触有毒物质导致的中毒症状严重,如严重中毒性肝病、重金属中毒等,需经过相关医院的检测和诊断。

3. 严重职业病。

职工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导致的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需经过专业医生的诊断和鉴定。

4. 严重精神损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严重精神创伤,如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需经过专业心理医生的诊断和评定。

5. 其他严重疾病。

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其他严重疾病,如严重心脏病、严重肾病等,需经过相关医院的诊断和鉴定。

三、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适用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严重伤害或疾病,对于职工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申请鉴定时,职工应提供详细的医疗证明和事故证明,以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准确的鉴定。

四、工伤鉴定的意义。

工伤鉴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程序,只有通过正规的鉴定程序,职工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工伤鉴定也能够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总结,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严重伤害或疾病的认定标准,对于职工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生活困难党员及职工界定范围

生活困难党员及职工界定范围

附件4
生活困难党员(职工)界定范围(参考)
一、家庭月收入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党员(职工)。

注:家庭月均收入=【该员工所从事岗位的标准工资+家庭其他成员工资+其他收入(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其他劳动收入、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等)】/家庭总人数(以户口簿和直接供养条件为准)
二、本人或家庭近年来发生突发性意外事故、受自然灾害影响,致使生活困难的党员(职工)。

三、党员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患重病,或长期患病,致使生活困难的党员(职工)。

对于不服从党组织管理,不参与党组织活动,不按期缴纳党费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不纳入统计范围。

医院职工工伤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工伤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工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管理工作,加强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工作条件,保障医院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职工工伤管理制度是为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工作安全,实行预防为主、处置及时、赔偿合理的原则,确保医院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赔偿。

第三条医院职工工伤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岗位的在职职工,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第四条医院职工工伤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医院负责人负责监督,由人力资源部门具体执行。

第二章职工工伤认定第五条职工工伤认定的标准: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在下列情形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患病,经医院相关部门确认为工伤。

(三)职工原有的疾病在工作中急性发作,并经医院相关部门确认与工作有直接原因关系。

第六条职工工伤认定的程序:(一)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及时找医护人员进行急救。

(二)单位应及时将职工送往医院接受医疗救治,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和医疗诊断。

(三)职工将相关资料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和认定工伤。

第七条对于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提供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和医疗救治。

第八条对于不同等级的工伤,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赔偿标准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职工工伤预防第九条医院应加强职工工伤预防意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

第十条医院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隐患,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医院应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的安全生产。

第四章职工工伤救援第十三条医院应设立急救中心,定期进行急救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急救水平。

第十四条医院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保证职工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急救。

工会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工会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工会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1、职工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职工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普通月平均工资的;
3、职工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职工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普通月工资水平的1.5倍的;
5、职工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普通月工资水平的2倍的;
6、职工家庭成员有患重病、残疾等经济困难的;
7、职工家庭成员有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经济困难的;
8、家庭成员有失业、失学、失能、失地等经济困难的;
9、职工家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龄认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龄认定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龄认定原系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含乡镇自办企业)的固定职工,被招收、录用、顶替为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在最后一个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凡经组织调动的,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但是,因犯错误或自动离职而脱离集体所有制单位后,重新参加工作的,要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依据:川人工〔1988〕4号二、入伍前工龄计算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入伍的,复员后参加全民单位工作,可将其入伍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与军龄、复员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依据:劳人险函〔82〕32 号三、待安置期间的工龄计算转业军人由国家统一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其待分配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依据:〔63〕中劳薪便字第 260 号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受退役士兵的 6 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受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 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四、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轮换工被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轮换工的时间可与录用后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依据:〔64〕中劳薪字第 344 号五、退休人员出国定居、加入外国国籍后领取待遇政策根据1982年6月17日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的第一条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四川省工伤认定办法

四川省工伤认定办法

四川省工伤认定办法一、工伤认定的范围四川省工伤认定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以及在四川省境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

工伤认定的范围包括工伤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等内容。

二、工伤认定的条件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因工作原因患病的;2. 身体损伤或者器官功能障碍符合法定的工伤伤残标准的;3. 职工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职工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工伤事故报告;2. 职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将组织进行工伤认定调查,并出具工伤认定意见;4. 工伤认定意见应当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申诉。

四、工伤认定的标准四川省工伤认定办法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伤事故的认定标准:工伤事故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事故范围和标准;2. 职业病的认定标准:职业病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标准;3. 工伤伤残的认定标准:工伤伤残应当按照法定的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四川省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报和申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实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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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①"低保户"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下,未享受政府“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救助的;
③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下,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
④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
⑤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给家庭财产和生活
必需品造成严重损失并影响基本生活的。

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困难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职工。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2)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已连续两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
(3)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极困职工的认定标准特困职工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极困职工:
(1)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患重大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已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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