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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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8.30•【文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2013年8月30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第一条为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期货交易,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五)具有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2.30•【文号】中证协发[2012]248号•【施行日期】2012.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48号)各证券公司: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联系人:陈闯联系电话:************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中期协相关负责人就《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问题1:《指引》制定和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发布,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要求,协会需要配套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对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自律管理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

协会于2017年1月启动开展期货行业适当性自律规则制定工作,成立工作组和专家顾问团;3月和4月,将《指引》在系统单位和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期间召开多轮专题会议反复协商,并就指引的可操作性开展情境模拟;6月下旬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通讯表决通过,6月28日正式公布;《指引》自7月1日起施行。

问题2:请介绍一下《指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答:《指引》共五十二条,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投资者分类、产品(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与管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内控管理、自律管理、附则。

从章节安排的逻辑来看,《指引》的结构顺序与投资者进入市场执行适当性的作业流程吻合,便于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理解执行;从具体条款上看,《指引》对《办法》要求协会调整细化的部分都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利于经营机构操作(考虑到规则的完整性,个别条款与《办法》重合);从核心内容安排来看,《指引》在投资者分类和产品或服务分级上充分考虑了期货行业的惯例,尊重投资者既有的交易习惯,层级清晰,市场认可度高;从业务衔接角度看,《指引》采用了五类五级划分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方法,与证券、基金业相关规则在基本程序和业务标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标准、分级分类适配、各类格式说明方面都尽可能做到了统一,便于经营机构管理和投资者认知。

问题3:《指引》强调和需要投资者把握的核心要点是什么?答:适当性的核心是要求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

制度要解决的是不匹配的产品不能主动卖给不合适的投资者的问题,而非不合适的投资者不能买的问题。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是非题 4.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在每题给出的备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时,其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 )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A.可用资金余额B.持仓盈利C.股东权益D.风险度正确答案:A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知识模块: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2.按照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 )作为计算依据。

A.期货公司对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标准B.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C.结算会员对交易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D.交易所对结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正确答案:A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知识模块: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3.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 )个月。

A.1B.2C.3D.4正确答案:B解析:参见《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十三条规定。

知识模块: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4.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关于投资者的交易经历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必须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B.必须具备期货交易经历C.必须具备A和B中所列两项交易经历D.具备A或B任一项交易经历即可正确答案:D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期协字〔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期协字〔2017〕60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该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稳步采取措施,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适当性管理工作。

考虑到期货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期货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期货经营机构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三、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证券公司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制度指引(草案)》

《证券公司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制度指引(草案)》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提高证券公司客户服务质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一)起草背景建立健全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重要制度安排。

证监会郭树清主席指出, 我国资本市场是千百万人参与的大众市场, 一些散户投资者对股市风险没有多少认知, 大多数时候是跟随他人, 听信消息, 追涨杀跌, 最后往往形成很大损失。

从实际出发, 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是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的举措。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 就是要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2、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需要。

当前, 证券公司正在进行全行业的创新,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将逐步拓展, 复杂金融产品将不断涌现。

为了更好地管理创新风险, 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赢得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 证券行业需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标准、程序、方法, 确保把合适的金融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培育投资者理性投资观念和行为的需要。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 实际上是希望投资者能够理性投资。

通过规范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适当金融产品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引导投资者进行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投资, 有助于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和行为。

过去几年, 证监会、交易所、协会针对某些具体市场、具体业务、具体产品提出了适当性要求, 证券公司也在适当性制度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 但由于相关工作比较分散, 行业普遍需要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更加系统、完整。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规章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规章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爱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治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老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幸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操纵,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治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操纵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治理。

第二章了解客户第七条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差不多信息。

第八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除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差不多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刻;(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信息。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卷1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卷1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卷1(总分:7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2,分数:24.00)1.单项选择题在每题给出的备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析:2.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时,其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 )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分数:2.00)A.可用资金余额√B.持仓盈利C.股东权益D.风险度解析: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按照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 )作为计算依据。

(分数:2.00)A.期货公司对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标准√B.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C.结算会员对交易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D.交易所对结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解析: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4.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 )个月。

(分数:2.00)A.1B.2 √C.3D.4解析:解析:参见《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十三条规定。

5.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关于投资者的交易经历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2.00)A.必须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B.必须具备期货交易经历C.必须具备A和B中所列两项交易经历D.具备A或B任一项交易经历即可√解析:解析:《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导语: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内容你知道吗?下面是店铺整理的相关期货法律法规考点,需要的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第一节可用资金要求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知识测试要求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

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完整版)《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完整版)《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第一节可用资金要求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知识测试要求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

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节交易经历要求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批准设立的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开展的业务,包括场外衍生品产品发行、交易、持有等各个环节,以及涉及上述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二条投资者分类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承受能力、风险偏好、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一)合格投资者:指机构认为在进行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已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风险识别能力及承受能力,可以独立作出交易决策、独立承担交易风险的机构、个人或特定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法定投资者,主要包括(A)机构投资者;(B)法律法规授权的应用资金的综合利用计划或其他具备法定投资资格的机构;(C)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投资者:①最近三个季度末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②最近三年个人平均年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非法定投资者,但满足以下条件:(A)具有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已经连续两年在金融机构工作或其他金融领域工作岗位不低于两年,并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B)其最近三年末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C)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专业投资者:指除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机构、个人或特定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包括拥有一定资产规模、具备相应风险管理能力、已承担过一定比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的机构、个人或特定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

(三)普通投资者:指除合格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

以上分类标准仅为机构依据,不代表投资者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判断。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机构在与投资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应当明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并合理核实和控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了解客户第七条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除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信息。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金融期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性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公平的交易机会。

透明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标准和程序应公开透明。

风险匹配原则:投资者的交易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应相匹配。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四条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根据其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第五条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具有一定规模和投资经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指不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其他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七条投资者评估期货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

投资知识和经验。

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条投资者分类管理期货公司应根据评估结果,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投资者教育期货公司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其对金融期货市场的认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四章风险揭示与信息披露第十条风险揭示期货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前,应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期货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金融期货市场的重要信息,包括市场动态、政策变化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机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制度解释本实施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方案

证券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方案

证券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方案一、引言证券、金融、期货等领域的投资风险较大,如果投资者缺乏基本的投资知识、经验和资金实力,可能面临严重的投资损失,因此,证券、金融、期货行业对于投资者适当性进行了规范和管理,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利益。

本文将就证券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方案进行探讨。

二、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适当性管理是证券、金融、期货行业的基本管理要求,它关乎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适当性管理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意愿,进而制定出合适的投资计划和策略,从而降低投资风险,保护客户权益,最终建立起稳定的投资者基础。

同时,适当性管理也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圆满完成其职责,保障了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适当性管理的体系构建(一)客户确认客户确认是适当性管理的第一步,其主要目的是确认客户的身份和资格,并了解客户的投资目的、投资时间、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信息。

客户确认的方式有多种,可以通过问卷、面谈、邮件等途径进行,了解客户的个人和家庭情况、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客户的投资意愿、投资目标和投资行为习惯等。

(二)适当性分析适当性分析是基于客户确认的结果,在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和投资目的之后,对客户的投资适当性进行量化分析。

适当性分析主要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等因素,对客户的适当性进行评估。

适当性分析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客户评估工具(如投资匹配评估工具)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另一种是通过客户交易数据和历史数据的分析(如客户交易量和交易频率、客户的平均持仓时间和平均收益率等)进行风险偏好的分析。

(三)投资建议制定根据适当性分析的结果,金融机构应该为客户制定相应的投资建议或者风险警示,包括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期限、风险提示等。

同时,金融机构应该定期对客户进行投资回顾和风险警示,及时更改投资建议,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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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可用资金要求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知识测试要求
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

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节交易经历要求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第十五条投资者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应当包括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含)的成交记录。

第四节一般单位客户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第五节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金融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三章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金融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总部审核人、营业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开户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二节基本情况评估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
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

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投资经历评估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期货交易经历与金融现货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机构业务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股票、债券或者外汇等交易对账单作为金融现货交易经历证明。

第四节财务状况评估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

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第三十三条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其他资产,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料要求。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文件。

第五节诚信状况评估
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查询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五条持有有效交易编码的投资者在其他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户的,该
会员可以不再对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测试评估。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指引自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

2010年2月8日发布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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