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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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任务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2.职能:信息、咨询、监督。

3.任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第一项法定的基本任务。

(2)为各级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第二项法定的基本任务。

(3)各级统计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实行统计监督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第三项法定的基本任务。

二、统计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1.概念: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2.特点: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类别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这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调查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构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既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

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四、统计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2021年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归纳(4)

2021年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归纳(4)

2021年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归纳(4)知识点五:统计资料的提供
目的:
1.为党政机关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基本任务、根本职责。

2.政府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之间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有利于减少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升统计工作效率
和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保障统计调查工作、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工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的顺利实行。

政府相关部门理应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资料:
(1)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

(2)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

(3)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相关
资料。

知识点六: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资料的公布,指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
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公布统计资料是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实现统计资料社会共
享的重要形式,是统计服务功能的体现。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立了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除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
首先,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
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非秘密的统计资料,通过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即时对外发表。

2023年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复习重点内容

2023年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复习重点内容

记录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旳记录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

广义旳记录法则包括了所有规范记录活动旳记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献。

记录法旳专业性是指记录法体系中包括着大量有关记录工作旳技术性规范, 如调查制度、记录指标、记录原则等, 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措施、规定等形式公布实行, 是记录法体系旳重要构成部分。

记录法律, 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旳有关记录方面旳行为规范。

1989年、1994年、1997年和2023年, 国家记录局、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局联合组织了四次全国记录执法大检查。

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合适、结案及时根据《记录法》第三条规定, 我国建立集中统一旳记录系统,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旳记录管理体制, 建立了由政府综合记录系统和部门记录系统构成旳集中统一旳政府记录系统。

集中统一旳记录系统, 是指国家各级、各部门旳记录机构在国家记录局旳统一领导或协调之下, 所共同构成旳记录机构旳统一体。

它包括国家记录系统、部门记录系统以及企业事业记录组织三个部分。

我国记录法规定设置旳记录机构分为三种:政府综合记录机构、部门记录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记录机构。

政府综合记录机构和部门记录机构都属于政府记录机构, 构成政府记录系统旳两大支柱, 是完毕国家、部门、地方记录任务最为重要旳两支力量。

企业事业组织记录机构是完毕企业事业单位记录任务旳综合职能机构, 其记录任务既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自身旳记录任务, 也包括国家、地方、部门记录任务延伸到企业事业单位, 需要该单位完毕旳记录任务。

企业事业组织记录机构或者记录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记录旳职责。

记录人员应当根据《记录法》第二十四条旳规定, 具有执行记录任务所需要旳记录职业道德和记录专业知识。

根据记录法旳规定, 记录人员旳职权, 有下面几种方面:1.记录人员具有根据记录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记录调查、记录汇报、记录监督旳职权2.记录人员有权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国家规定, 如实提供记录资料3、记录人员有权检查记录资料旳精确性, 规定改正不确实旳记录资料4.记录人员有权揭发、检举记录调查工作中旳违法行为5.记录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旳权利。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重点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重点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重点提供统计资料;3.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4.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的违法行为;5.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6.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统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高级统计师为高级专业职务,统计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统计师和统计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二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统计调查表的审批或备案】《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表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统计调查方法的重大改革】《统计法》第十六条对统计调查方法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逢3逢8),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6的年份实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0的年份实施。

【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

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

所谓重点单位,是指在总体中举足轻重的那些单位。

这些单位虽可能数目不多,但就调查的标志值来说,它们在总体中却占有很大的比重,能够反映出总体的基本情况。

但重点调查取得的数据只能反映总体的基本发展趋势,不能用以推断总体,因而也只能作为补充性的调查方法。

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近一次的修订时间是()。

A.1983年12月8日B.1996年5月15日C.2009年6月27日D.2010年1月1日2.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属于()。

A.法律B.部门规章C.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3.下列调查中,调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的是()。

A.经济普查B.人口普查C.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成本费用调查D.某公司发起的日常支出项目调查4.我国统计法调整的范围主要是()。

A.政府统计活动B.涉外统计活动C.民间统计活动D.企业统计活动5.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A.调查对象报送的数据受法律保护B.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属于国家秘密C.企业可以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统计资料D.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公布单个企业统计数据6.下列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 B.可以隶属于其他机构设置C.必须独立设置D.可以不设置7.商务部拟对大型的家电卖场设立销售情况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是()。

A.国务院B.国家统计局C.发展与改革委员会D.无需审批8.下列周期性调查项目,每5年进行一次的是()。

A.人口普查B.经济普查C.农业普查D.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9.根据《统计法》,政府统计调查方法的主体是()。

A.周期性普查B.经常性抽样调查C.全面调查D.行政记录10.国家统计数据,以有关部门公布为准,该部门是()。

A.国家统计局B.国务院办公厅C.最先公布的部门D.国务院授权的部门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统计资料的是()。

A.企业生产进度记录单B.工资汇总表C.人员变动情况统计分析表D.总经理任命通知1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商业机密”法律要件是()。

A.不为公众知悉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C.已申请专利D.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3.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有权()。

A.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企业进行罚款B.公布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任何资料C.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D.自行修改认为不真实的统计资料14.我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开始实施的年份是()。

统计从业资格证重点归纳(统计法)

统计从业资格证重点归纳(统计法)

1.统计法,是指调整统计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指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力、义务;违反统计法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则包括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3.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调查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统计法律,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5.地方性统计法规,特点1)效力具有地域性2)效力等级较底,其内容若与该实施细则有抵触、矛盾的,应当根据修订后的《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时作出修改。

3)内容具有补充性。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宗旨,是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6.统计执法工作。

全国各地普遍形成了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为主的检查制度。

7.政府统计的特征: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和机关。

8.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根据《统计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了有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

9.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是指国家各级、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或协调之下,所共同组成的统计机构的统一体。

统计师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点:组距与组中值

统计师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点:组距与组中值

统计师考试《统计法根底》知识点:组距与组中值统计师考试《统计法根底》知识点:组距与组中值组距与组中值(识记)组限是指每个组的两端标志值,每一组的起点值为下限(或最小值),终点值为上限(或最大值)。

每个组上限与下限的中点值叫组中值,即:组中值=(上限+下限)÷2划分组限时,相邻组的上下限可以不重叠,也可以重叠。

在后一种情况,与上限相等的标志值应该计入下一组,即“上限不在组内”。

首组开口组的下限=首组上限—邻组组距末组开口的上限=末组下限+邻组组距首组开口组的组中值=首组上限—邻组组距÷2末组开口组的组中值=末组上限+邻组组距÷2组中值是代表各组标志值平均程度的数值,当各组内标志值均匀分布时,可以用组中值代表各组标志值平均程度,但各组标志值不是均匀分布时,组中值只能近似代替各组实际平均值。

(简单应用)开口组组中值的计算:首组开口的“虚拟”组下限=首组上限-邻组组距组中值=上限-邻组组距/2末组开口的“虚拟”组上限=末组下限+邻组组距组中值=下限+邻组组距/2【2023 单项选择】开口组中末组的组中值等于( )。

A、末组下限+邻组组距/2B、末组下限-邻组组距/2C、末组上限+邻组组距/2D、末组上限-邻组组距/2【答案】A【2023 多项选择】在组距数列中,关于组中值的表述,以下选项正确的有( )。

A、是上限和下限之间的中点数值B、在开口组中,可以参考相邻组的组距来确定C、是该组的上限D、在开口组中无法确定E、当各组内标志值均匀分布时,用来代表各组标志值的平均程度【答案】ABE【2023 单项选择】某等距连续变量数列,其末组为开口组,下限为200,又知其邻组的组中值为60,那么末组组中值为( )。

A、260B、215C、230D、285【答案】C拓展:根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一)为及时反映全国根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021年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归纳(1)

2021年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归纳(1)

2021年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归纳(1)统计资料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对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公布,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一)统计资料的管理涵义:是指依法对统计资料实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

统计资料:包括调查对象依照统计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包括按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既包括对加工整理后的汇总统计资料的管理,也包括对原始调查资料的管理,而且对整理加工过程中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的管理。

1.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统计局、县统计局统一管理。

2.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为履行统计调查义务,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自己管理。

(二)统计信息共享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除依法理应保密的以外,应即时公开、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信息是通过统计调查而获得的统计资料反映出来的信息,通过对统计资料实行加工、整理、判断、分析,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更深层次的统计信息。

对政府管理工作的作用:对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作出判断,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即时地公开、公布统计资料,建立统计信息的共享机制有利处:1.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统计信息共享,有利于缩减行政管理成本,一个机构、部门通过统计调查所获得的统计信息如果能够为其他机构、部门共享,那么其他机构、部门就没有必要再实行重复调查、重复劳动。

2.统计信息作为社会公共产品,还应该为全体社会公众所共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实现政府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为社会公众服务。

统计师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点:统计指数

统计师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点:统计指数

统计师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点:统计指数
导语:国家统计局和人事部成立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人事司。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统计师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点:统计指数,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指数编制的基本问题
指数编制的基本问题主要有:项目的选择、基准点的确定、权数的确定以及计算公式等。

(1)项目的选择:主要是样本的选择问题。

因此,样本应具备以下要求:
①充分性:样本容量足够大。

②代表性:样本能反映总体的性质。

③可比性:不同时间空间上,用于对比的各样本项目在定义、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量单位等方面保持一致。

(2)基准点的确定:所有指数都有一个用于比较的基准点或基期。

①选择一个正常时期或典型时期作为基期。

②基期的长短应根据所研究现象的特点和研究目的而定。

③基期距报告期不宜过长
二、统计指数的作用
(1)指数可综合反映社会经济现象总体的变动方向和变动程度
(2)指数可分析经济发展变化中各种因素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2012年9月16日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重点

2012年9月16日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重点

2012年9月16日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即:信息、咨询、监督第三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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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 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及时性。
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 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 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组成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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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地方性统计法规
1、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发布;
2、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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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统计行政规章
1、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 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政府制定;分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两类
2013全国统计从业资格 考试
《统计法基础知识》
省统计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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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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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统计法概述
1、政府统计:(领会)
(1)概念: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 用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 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 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内容: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权,既不能 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 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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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内容: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统计法》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 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是评估个人对统计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的一种方式。

统计法是一种法律体系,用于规范统计活动,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现代社会,统计数据在政府决策、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掌握统计法基础知识对于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士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和要点。

第一部分:统计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在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统计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例如,统计法是指规范国家和地方统计活动的法规体系,其目的是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性。

此外,统计法还具有适用性、保密性和合法性等基本原则,考生需要了解这些原则的内涵和作用。

第二部分:统计法的主要内容与要点在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统计法中的主要内容与要点。

例如,国家统计制度是统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统计机构的设立、职责和权力等内容。

此外,考生还需要了解统计数据的采集、统计报告的编制和统计结果的发布等具体操作规定。

同时,对于统计法中的数据保密和数据质量管理等内容,考生也需要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第三部分:统计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在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统计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统计法在政府决策、经济分析和社会研究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考生需要了解统计法在各种场景下的适用性和操作要点。

例如,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时,统计法要求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和保密性,考生需要了解如何在实际操作中遵守统计法的规定。

第四部分:统计法的发展与趋势在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统计法的发展与趋势。

统计法是根据社会发展和统计活动的需要而不断演变的,考生需要了解目前国内外统计法的最新发展情况,并对统计法未来的趋势有一定的了解。

例如,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是当前统计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考生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要点。

总结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是评估个人对统计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的一种方式。

考生需要掌握统计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了解统计法的主要内容与要点,掌握统计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并对统计法的发展与趋势有一定的了解。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是针对统计学基本概念、原理和应用的一种考核方式。

统计法作为一门研究数据收集、分析和解释的学科,对于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来说极其重要。

本文将介绍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的内容、重点以及备考建议,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统计方法和统计学原理:考生需要了解统计方法的基本概念和运用,包括抽样方法、调查方法、测量方法等。

同时,对统计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也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2. 数据收集和整理:统计法考试会涉及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包括调查问卷的设计、数据的分类和编码等。

考生需要熟悉数据收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并能有效地整理和处理数据。

3. 统计分析和解释:统计分析是统计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考生需要熟悉统计分析的方法和技巧,包括描述统计和推论统计等。

同时,对统计结果的解释也是考试的重点之一。

4. 统计报告和数据展示:在统计工作中,撰写统计报告和展示数据是非常重要的。

考生需要了解报告的结构和格式,并能清晰、准确地展示数据,以便他人理解和使用。

为了更好地应对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考生可以采取以下备考建议:1. 熟悉教材和课堂笔记:复习基础知识是备考的重要环节,考生可以回顾课堂讲义和课后习题,理解和掌握相关的概念和原理。

2. 制定复习计划:将考试内容分解为不同的模块,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

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练习题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3. 多做模拟题和真题:通过做模拟题和真题,考生可以了解考试的形式和难度,并找到自己的薄弱环节。

有针对性地进行针对性的复习和提高。

4. 参加辅导班或学习小组:考生可以参加统计法的辅导班或组成学习小组,与他人交流和讨论,互相学习和提高。

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复习笔记

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复习笔记

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复习笔记第一部分统计法基本问题一、考核内容1.统计法概述(1)政府统计与统计法(2)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3)统计法的表现形式(4)统计法的作用2.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3.统计管理体制(1)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二、考核要求1.统计法概述识记:①依法统计的必要性;②统计法律;③统计行政法规;④地方性统计法规;⑤统计行政规章。

领会:①政府统计的概念、特征、功能和任务;②统计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2.统计法的基本原则领会:①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主要内容;②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的主要内容;③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④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主要内容;⑤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的主要内容。

3.统计管理体制识记:①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模拟试题与答案:1.我国古代统计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国王的命令及反映统治者需要的某些习惯的一些命令和规定。

而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 )。

A.夏朝B.商朝C.周朝D.宋朝答案:C2.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 )。

A.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B.194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户口普查条例》C.1947年国民政府公布的《户口普查法》D.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答案: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 )起开始实施的。

A.1983年12月8日B.1984年1月1日C.1987年1月19日D.1996年5月15日答案:B4.《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是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 )。

A.统计法律B.统计行政法规C.统计规章D.地方性统计法规答案:D解析: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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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要点2017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要点距离2017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还有一段时间,那就好好复习一下要点。

以下是店铺精心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要点,供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县级以上单位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遵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主要有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备案。

1.核定程序,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统计资料的公布,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乡、镇统计员核定。

2.审批程序《统计法》和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统计资料的公布须经过审批。

首先,对于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

绝密的,全国性的报国务院审批,地方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机密的,全国性,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的,由地方政府批准。

秘密的,有该机密单位批准,综合性的报统计局备案。

其次,非秘密的,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以法定形式公布。

3.备案程序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报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一)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范围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帐、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二)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1.报告统计资料的机构政府统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统计资料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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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即:信息、咨询、监督第三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国家统计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第二十九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责令改正、警告、通报、罚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罚款)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不设原始记录、台账)迟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属于行政许可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第五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统计从业资格的认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承办。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要点: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对参与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统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如《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地方性统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分为两类:一是政府规章,二是部门文件。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也不错在人为的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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