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资源巡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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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资源巡护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和规范XXXX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的巡护检查工作, 更好地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提高野外巡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效保护辖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对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保护区管护人员(局属职工和协管员)从事自然资源野外巡护检查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保护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遵守巡护制度,明确监管范围,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指定的巡护路线做好巡查。通过对固定巡护线路和临时巡护线路的检查,按照人为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干扰和破坏程度,收集各种相关数据;

(二)建立健全管辖区自然资源数据库,动植物资源监测,记录珍稀植物的发现、生长变化情况,分析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和分布,预测资源变化趋势;

(三)加强巡查管护,严格责任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加强安全防范,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协助上级部门查处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

(四)做好社区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增强社区群众参与资源保护的意识;

(五)检查护林防火工作,处理火灾隐患,进行计划烧除,在森林防火期,依法进行护林防火的宣传、预防和检查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的安全;

(六)认真执行定期报告和巡护记录制度;

(七)认真查看保护区界桩、标志、宣传牌和各种科研设施;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建立并坚持各级领导参与、检查巡护工作制度。局领导随时检查、监督各管理站巡护实施情况。管理局相关科室依据各自岗位责任分工,负责对保护区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保护科、多种经营科、森林公安局、防火科采取多种方式对各管理站巡护计划执行、巡护报告填制、巡护工作、自然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根据收集巡护数据和报告内容,建立数据库,负责巡护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的指导、处理,并对巡护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条:巡护管理员和巡护员的职责巡护管理员是巡护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管理日常巡护工作,制定巡护计划,收集审核上报巡护记录。指导处理巡护中的技术性问题,综合分析巡护报告,编写每月的资源保护工作报告(月报)。巡护员是自然保护区保护队伍的主体,是保护区巡护的具体工作者,是资源管护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巡护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内容认真做好巡护工作。巡护员的职责包括:巡护、报告、林政执法、防火、观察、监测、保护设施的维护、社区共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管理局在每年度春、秋两季,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区自然

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别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护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统计汇总后,作为年度对管理站自然资源巡护检查目标考核的依据。管理站每月对本辖区自然资源的全面巡护检查不得少于1次,每次检查的结果作为管理站对所属管护人员实施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管理站所属管护点、管护责任区,要以月和季度为时段,在各时段结束后的5日内,将各自区域的巡护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向管理站提交本辖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报告。各管理站以半年和全年为时段,在各时段结束后的7日内,将各自范围巡护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向管理局提交本辖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报告。

第七条:自然资源巡护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辖区巡护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巡护检查的资料统计和结果分析;

(三)发现的具体问题及调查处理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思路及打算。

第八条:管理站要对所辖区域管护人员的责任区结合资源状况和人为活动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以达到巡护管理网络化为标准,布设一定数量的固定巡护和临时巡护线路,并对不同的巡护线路要分别明确地制定出具体的巡护目标。布设的巡护检查线路报管理局职能科室备查。管护人员对责任区的固定和临时巡查线路,每周必须要完成2-3次以上的巡护检查,对所属责任区的全面巡护检查时间平均每月不得少于10天。

第九条:管理站及所属管护点、管护责任区负责人,要对各自管辖区域内的日常巡护检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或核查,及

时纠正和督促解决在巡护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管护人员在执行巡护检查任务时,要对巡护线路周围可视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现状,以及异常的变化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地收集,严格按照规定的巡护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巡护检查,并适时做好检查记录,在每次完成责任区巡护检查任务后,要及时整理和填写好责任区的巡护检查记录,并报所属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管护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地调查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依次向上一级管护组织报告,不得推逶拖延、隐瞒不报。凡属重大事项,需要向上一级报告或请求协助的,应当及时汇报情况,并积极调查处理。当发生开垦、砍伐、盗猎、火灾等重特大事件时,由管理局协调组织人员进行抓捕、清理和扑救。

第十二条:管护人员要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巡护检查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上报所属负责人同意后顺延完成,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管护人员必须要按设定的线路进行巡护检查,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变更巡护线路,在巡护检查中,要仔细观察和记录巡护中发现的情况,认真填写巡护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管护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各种记录数据,严禁弄虚作假,捏造数据记录;要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分配,不得脱岗串岗、擅离职守,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管理站要负责对所属管护人员各项巡护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开展管护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指导、检查管护

点及管护责任区的工作。凡管理局要求填报的林业行政案件、野生动物调查等报表,均实行零报告制度,管理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填报,不得瞒报、漏报。

第十六条:管理站、管护点及管护责任区的管护人员,在积极完成责任区巡护检查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要自觉认真地开展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政治理论的学习,以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对管护人员完成辖区巡护检查工作任务的目标考核,以每个管护责任区100分进行考核,凡考核成绩达到95分以上的,确定为优秀;达到85分以上的,确定为良好;达到75分以上的,确定为合格;凡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自然资源巡护检查目标考核加分项目和标准:

(一)在管理局、管理站组织的检查中,未发现任何资源破坏的加1分;

(二)及时发现并协助抓获滥伐乱垦行为人的加5分,自己抓获滥伐乱垦行为人的加10分;

(三)及时发现协助查处盗猎案件的加2分,及时发现并自己抓获盗猎案件的加5分。

(四)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有效防止辖区内重大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砍盗伐、乱开滥垦等破坏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案件的发生,保护自然资源工作成绩显著的加15分。

第十九条:保护区自然资源巡护检查目标考核的扣分项,按局、站大检查和职能科室日常管理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为依据。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XXXX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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