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市政管线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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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104标

市政管线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104标管线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明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104标工程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市政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内容包含施工阶段市政管线保护的管理、明确管线保护工作流程。

第四条对有可能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施工,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性法律法规和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完善审核审批调查处理等相关手续,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施工阶段市政管线保护

第五条施工阶段市政管线保护是指因结构施工、地面注浆加固、施工降排水、放坡开挖、道路恢复、顶管施工等需要所进行的管线保护。

第六条施工阶段地下管线保护形式主要包括:原位保护、悬吊保护、破管悬吊保护(主要针对通信管线、电力管线)临时迁改保护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管线排查责任制度,指派主管安全副经理或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标段内管线保护工作;现场施工、技术、监控量测等管理人员按照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并督促施工班组严格对管线进行准确确认,实施保护性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管段内的管线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政管网综合布置图并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管线破损、损毁、堵塞等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副经理或安全总监任副组长;明确小组各组成人员分工,定期组织各级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及技术交底,并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第九条施工单位编制的管线保护应急处置方案内容包括:成立应急组织架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应急物资的备用与生产调度指挥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并结合现场实际,组织对施工范围内管线进行详细调查,完成书面的调查核实报告、按规定编制管线保护专项方案并完成相关审批。调查报告、保护方案纳入施工开工验收条件重点内容。现场监理将管线核实工作作为开工前的重点工作内容,监督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关键工序施工的旁站。管线探测方法应根据市政管网图并结合现场实际选择,一般采用地下管线雷达、人工开挖探沟辅助的方式。地下管线雷达能探测埋深较浅所有金属材质的管线,个别埋深较大、非金属材质管线探测应采用人工开挖探沟方式进行,人工探挖须挖至地面3

米以下,且对沟槽采取必要的放坡或有效的支护措施,防止沟槽坍塌而危及人身、附近管线及既有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一条市政管线探测范围应以市政管网综合布置图、车站总平面图、围护结构支护图、区间线路平纵断面图等为探测指导依据。针对地下车站、明挖区间、停车场、出入段线、车辆段等工程中放坡开挖、预应力锚索、土钉墙支护等部位,施工单位需提前进行测量放线,标识出锚索、土钉长度等的影响范围后进行管线探测。车站围护桩、车站降水井、联络通道、盾构区间上方管线不明地段亦应进行管线探测,并将详细的管线平面布置图设置在五牌一图旁边,重要管线应简要注明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探明地下所有管线后,需结合管线迁改方案,对需要保护的管线制定可实施性管线保护施工组织方案,经监

理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流程完成各项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管线保护实施之前需编制各管线的专项保护方案,对于重要管线需结合管线产权单位意见编制专项安全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开挖作业前需再次核实相关管线的类型、规格、数量及所属产权单位等,并编制《管线迁改及保护管理手册》,原则上按照废除、永久迁改、临时迁改、临时保护、原位保护、施工影响范围等形式进行分级划分,并明确各管线产权单位负责人(应急电话)、施工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管线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请管线产权单位到现场进行确认并参与管线事件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在管线影响区域施工,尤其在车站、区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对管线迁改后设置的管道堵头(尤其是雨污水管)、沿线管线(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进行核实,避免因管道堵头质量问题造成施工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区域管线探明情况报监理单位,并填写《管线类施工作业审批表》(附件1),由监理单位组织管线施工条件验收,对于未经监理单位允许擅自施工的管线类作业,监理单位一律不予验工计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线保护现场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区域内管线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监测单位应按组织设计编制管线监控量测计划,对经专家判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管线应编制管线施工监测方案,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并提供书面监测报告指导现场施工。

第十八条盾构施工过程中若需进行地表注浆加固、洞内跟踪注浆、盾构联络通道降水井施工等作业的,应提前对施工区域周边、盾构区间上方给水、雨污水、电力管线、通信管线及相关设施等进行详细调查。制定有针对性保护方案,明确钻孔位置、钻孔深度、注浆参数等,杜绝加固地层时损毁地下管线或影响后期正常使用及移交。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办法规定监督落实各项工作。

第三章市政管线保护事故(事件)分类与处罚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对施工单位管线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监管,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月度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市政管线保护过程发生的事故(事件),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程度等,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监理单位根据月度管线保护检查情

况,对施工单位在管线保护施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报请业主比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进行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3104标监理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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