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
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制度
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制定本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负责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监督员。
3. 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推动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三、质量管理制度1. 地下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计划,明确各施工环节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
2. 施工前应进行项目质量技术交底,确保全体施工人员了解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要求。
3. 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合理安排施工队伍和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 施工现场应设立质量管理记录区,建立施工日志和质量验收记录,及时记录施工情况和质量验收结果。
5.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质量。
6.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竣工验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和评定,出具验收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
四、质量管理措施1. 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管理,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并做好材料验收和记录工作。
2. 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流程,确保工程质量。
3.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做好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4. 严格执行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各项工程质量指标达到规定要求,杜绝质量隐患,确保施工质量。
5. 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记录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情况和质量检验结果,为后期工程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五、质量管理责任1. 工程业主对地下人防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对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整改。
2. 施工单位对地下人防工程的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负责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人防工程土建、安装施工注意事项10
人防工程土建、安装施工注意事项本工程为平战结合项目,两家设计院的图纸要配合起来使用。
施工时要注意同时满足两家设计院图纸的要求,施工时不能只看一家的图纸,必须把两家的图纸对照起来,配合起来使用,以避免影响平时使用或战时使用要求。
原则上民用部分以民院图纸为准,人防部分以人防图为准。
施工中如发现民用施工图纸和人防施工图纸有矛盾时,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协调解决。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34-2004,强制性条文:1、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
2、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
3、侧墙的水平施工缝应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500mm的墙体上。
4、门框墙应连续浇筑,振捣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蜂窝。
5、门框墙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每道门框墙的任何一处麻面面积不得大于门框墙总面积的0.5%,且应修整完好。
6、当管道穿越防护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闭翼环和防护抗力片的密闭穿墙短管。
当管道穿越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闭翼环的密闭穿墙短管。
7、密闭翼环应采用厚度大于3mm的钢板制作。
钢板应平整,其翼高宜为30~50mm。
密闭翼环与密闭穿墙短管的结合部位应满焊。
8、密闭翼环应位于墙体厚度的中间,并应与周围结构钢筋焊牢。
密闭穿墙短管的轴线应与所在墙面垂直,管端面应平整。
一、底板施工要求1、塔吊布置在人防区内,顶、底板钢筋应做好预留。
2、后浇带禁止穿越口部房间且尽量避开人防车道封堵和横向封堵,以免门框变形。
现场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后浇带位置。
3、底板施工预埋人防门框时,锚钩应有效锚入门槛、门框四周结构构件中;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预埋框和底部门槛筋不移位,确保预埋框和四周钢筋间距不超过一个保护层厚度。
4、人防门槛、临战封堵地梁钢筋应按结施详图绑扎并结合建施详图核对门槛与建筑完成面的标高关系。
人防工程安装质量制度
人防工程安装质量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人防工程的安装质量,提高人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确保人防设施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安装质量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安装质量制度适用于所有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环节。
三、安装单位1. 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负责人防工程的安装工作。
2. 安装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装方案和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
3. 安装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四、安装质量管理1. 安装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标准、检验方法和验收规范等。
2. 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施工,材料选用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3. 安装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并进行施工现场的清洁整洁。
4. 安装单位应及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调整,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验收及验收标准1. 安装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完成人防工程的安装,确保工程符合规范和要求。
2. 安装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材料,并邀请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3. 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性能、使用功能等内容。
4. 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安装质量保证1. 安装单位应对已竣工的人防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安装单位应向业主提供质量保修服务,对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安装单位应定期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质量追踪,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七、违规处理1. 安装单位如发生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等措施。
2. 安装单位如因安装质量问题引发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3. 安装单位如发现其他安装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协助处理。
八、附则1. 本安装质量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写和监督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人防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制度
人防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人防工程的施工现场,包括人防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工程的设计单位等。
三、质量管理1.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确定施工人员的技能熟练度和工作经验,保证施工质量。
2.各项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3.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关键节点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要求。
4.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安全管理1.人防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2.进行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分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
3.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处理。
4.施工中如发现安全问题,必须立即停工并上报,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六、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制度、导致施工质量问题以及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将会进行严肃处理。
2.对于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事故的发生,相关责任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追究责任的范围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
七、监督检查1.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质量安全。
2.监理单位应随时对施工进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3.相关政府部门将会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将会通报施工单位并要求整改。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制度内容如有调整,将会提前通知相关单位。
2.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商议解决。
以上即为人防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制度,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共同保障施工质量与安全。
人防工程施工规范
人防工程施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质量是一切产品的生命,建筑产品也不例外。
人防工程的质量高于一切。
人防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建筑产品,除应具备一般建筑产品质量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人防工程的特殊要求。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防护可靠人防工程在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各方面都有特殊的防护要求,对工程的整体性要求很高,必须做到防护可靠。
为了达到防护要求,设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精心设计;施工部门要严格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设计图纸的要求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使人防工程建设真正做到质量第一。
2、坚固耐用人防工程的坚固耐用包括两个方面:既要平时使用时坚固耐用,又要战时使用时坚固耐用。
战时的坚固耐用既包括结构安全,又包括战时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隔震以及整体密闭性方面。
人防工程必须满足结构强度要求,工程防水抗渗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人防工程主体均在地下,多属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必须严格,一旦遗留后患,后果严重,地下工程的结构强度和防水、防潮除湿等是工程质量要求的主要指标之一,必须予以重视。
3、平战实用人防工程要平战结合。
作为基本建设投资,为充分发挥投资效果,在满足战时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造价,为平时使用提供方便,但决不允许单为平时方便而损坏战时功能。
4、与环境协调人防工程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既是城市环境美观的要求,又是人防工程掩蔽性的需要。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依据1、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2、部门规章主要有国家人防办或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文件。
人防工程施工规范
⼈防⼯程施⼯规范来源:百度⽂库⼈防⼯程质量的基本要求质量是⼀切产品的⽣命,建筑产品也不例外。
⼈防⼯程的质量⾼于⼀切。
⼈防⼯程是⼀种特殊的建筑产品,除应具备⼀般建筑产品质量基本要求外,还应满⾜⼈防⼯程的特殊要求。
主要体现在四个⽅⾯。
1、防护可靠⼈防⼯程在建筑、结构、通风、给排⽔、电⽓等各⽅⾯都有特殊的防护要求,对⼯程的整体性要求很⾼,必须做到防护可靠。
为了达到防护要求,设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精⼼设计;施⼯部门要严格按照施⼯及验收规范、规程和设计图纸的要求精⼼组织、精⼼施⼯,使⼈防⼯程建设真正做到质量第⼀。
2、坚固耐⽤⼈防⼯程的坚固耐⽤包括两个⽅⾯:既要平时使⽤时坚固耐⽤,⼜要战时使⽤时坚固耐⽤。
战时的坚固耐⽤既包括结构安全,⼜包括战时的通风、给排⽔、电⽓、通信、隔震以及整体密闭性⽅⾯。
⼈防⼯程必须满⾜结构强度要求,⼯程防⽔抗渗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防⼯程主体均在地下,多属隐蔽⼯程,质量检查必须严格,⼀旦遗留后患,后果严重,地下⼯程的结构强度和防⽔、防潮除湿等是⼯程质量要求的主要指标之⼀,必须予以重视。
3、平战实⽤⼈防⼯程要平战结合。
作为基本建设投资,为充分发挥投资效果,在满⾜战时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造价,为平时使⽤提供⽅便,但决不允许单为平时⽅便⽽损坏战时功能。
4、与环境协调⼈防⼯程必须与周围坏境协调⼀致。
既是城市环境美观的要求,⼜是⼈防⼯程掩蔽性的需要。
⼈防⼯程质量监督和施⼯依据1、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民共和国⼈民防空法》、《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地⽅政府出台的有关地⽅性法规2、部门规章主要有国家⼈防办或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民防空⼯程建设管理规定》、《⼈民防空⼯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防<2010>288号)、《⼈民防空⼯程施⼯图设计⽂件审查办法》、《⼈民防空⼯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民防空⼯程战术技术要求》、《⼯程质量监督⼯作导则》等有关⽂件。
(完整word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50348-2018
GB50348-201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1.0.6: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靠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设计、施工和服务队伍。
6.1.3: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系统的安全防范效能外,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疏散通道人员疏散的需要。
6.1.5: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结合人防能力配备防护、防御和对抗性设备、设施和装备。
6.3实体防护设计6.3.6(1、2、4、5):周界实体屏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物体和设施;②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破坏力和(或)杀伤力,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④有防攀爬、防穿越、防拆卸、防破坏、防窥视、防投射物等防护功能的周界实体屏障,其材质、强度、高度、宽度、深度(地面以下)、厚度等应满足防护性能的要求;⑤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6.3.8(2、3):车辆实体屏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②车辆实体屏障应具有减速、吸能、阻停等防护功能;应根据防范车辆的载重、速度及其撞击产生的动能,合理设计车辆实体屏障的高度、结构强度、固定方式和材质材料等,满足相应的防冲撞能力要求;③有防爆安全要求的车辆实体屏障,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6.3.11(1、3):建(构)筑物平面与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应合理设计建(构)筑物场地道路的安全距离、线形和行进路线;应利用场地和景观形成缓冲区、隔离带、障碍等,发挥场地与景观的实体防护功能;③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特性的保护目标,其存放场所或独立建(构)筑物应设置和远离人群的位置。
6.3.12(3、4):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③有防爆炸要求时,建筑物墙体应进行防爆结构设计;有保密要求的场所,应进行信息屏蔽、防窃听窃视设计;④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桥架、管道等空间尺寸能够容纳防范对象隐蔽进入时,应采用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闭和阻挡。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50348-2018
GB50348-201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1.0.6: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靠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设计、施工和服务队伍。
6.1.3: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系统的安全防范效能外,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疏散通道人员疏散的需要。
6.1.5: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结合人防能力配备防护、防御和对抗性设备、设施和装备。
6.3实体防护设计6.3.6(1、2、4、5):周界实体屏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物体和设施;②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破坏力和(或)杀伤力,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④有防攀爬、防穿越、防拆卸、防破坏、防窥视、防投射物等防护功能的周界实体屏障,其材质、强度、高度、宽度、深度(地面以下)、厚度等应满足防护性能的要求;⑤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6.3.8(2、3):车辆实体屏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②车辆实体屏障应具有减速、吸能、阻停等防护功能;应根据防范车辆的载重、速度及其撞击产生的动能,合理设计车辆实体屏障的高度、结构强度、固定方式和材质材料等,满足相应的防冲撞能力要求;③有防爆安全要求的车辆实体屏障,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6.3.11(1、3):建(构)筑物平面与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应合理设计建(构)筑物场地道路的安全距离、线形和行进路线;应利用场地和景观形成缓冲区、隔离带、障碍等,发挥场地与景观的实体防护功能;③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特性的保护目标,其存放场所或独立建(构)筑物应设置和远离人群的位置。
6.3.12(3、4):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③有防爆炸要求时,建筑物墙体应进行防爆结构设计;有保密要求的场所,应进行信息屏蔽、防窃听窃视设计;④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桥架、管道等空间尺寸能够容纳防范对象隐蔽进入时,应采用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闭和阻挡。
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
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人防施工是针对城市建设中的安全威胁而建设的一项基础设施。
人防施工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针对人防施工的标准和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防施工的强制性条文人防施工的强制性条文主要由国家和地方两个方面来进行约束。
在国家层面,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以下的强制性条文:1.《建筑法》第九十五条: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建设地下建筑物,其中包括人防工程。
建设单位和建设者必须根据国家要求使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确保建设质量的符合国家标准。
2.《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人民防空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
同时,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3.《土建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项目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人防施工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同时遵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最小化。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人防施工必须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别是在高风险环境下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
在地方层面,各地方政府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条文和规定,以确保人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人防施工的质量标准人防施工的质量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环保:人防施工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要求,保障周围环境的安全和污染的最小化。
3.质量:人防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不能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4.耐久:人防施工的工程必须具备较高的耐久性,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后仍能保持其正常的功能和安全性。
人防施工的质量管理由于人防施工的重要性较高,其质量管理也应该具备较高的水平。
人防工程制度手册
人防工程制度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特编制此《人防工程制度手册》。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人防工程施工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施工组织、安全管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人防工程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本制度,确保人防工程施工的有效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施工人员,并在人防工程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了解工程特点、施工标准和工期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充分了解人防工程现场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施工方案,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八条施工前,应做好仪器设备的调试和检测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确保人员配备和培训,做好施工人员的交底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章施工组织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人员的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规划和布置工作,确保施工秩序井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确保工期。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应急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须知内容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须知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人防工程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四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人防工程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八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和重点,合理规划人防工程建设布局。
第九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人防工程应急管理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应急演练的组织和实施,提高人员应急处理能力和协作配合能力。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启用。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积极协助开展救援工作,保障人员安全。
第四章人防工程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
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
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一)计划管理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
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3•【文号】建标[2000]158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15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已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二○○○年七月十三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部分)
1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JGJ46——883.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表3.1.2注: 上、下脚手架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3.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 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的垂直距离不小于表 3.1. 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3.1.33.1.4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力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1 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的保护零线连接。
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3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 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 或保护接地。
不得一部分设备保护接零, 另一部分设备保护接地。
4.1.5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 因自然条件限制接少有困难时, 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 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至偶然触及外物。
4.1.7 施工现场的电气系统严禁利用作相线或零线。
4.3.7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 除作保持接零外, 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1.8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 应悬挂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2.2 电力为400/20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严禁存放储油桶。
5.2.3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 严禁并列运行。
6.1.1 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导线或绝缘铝导线。
人防工程质量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制度一、总则为了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需要,人防工程质量必须得到严格监管和管理。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以保证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人防工程质量制度是指针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是指导和管理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法规。
二、组织机构1.人防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对人防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和解决。
2.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关注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将相关问题及时汇报给上级管理部门。
3.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施工质量。
三、质量管理制度1.质量计划在人防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质量计划,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检查标准、技术要求等,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问题可及时发现和解决。
2.质量控制人防工程建设时必须严格遵守质量控制标准,如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抽样检查等,确保建设过程中质量合格、达标。
3.质量检查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四、质量保证1.质量教育培训对人防工程建设相关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使他们能够认真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2.质量检验评估对人防工程建设的成果进行质量检验和评估,确保项目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
3.质量监督抽查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五、质量管理1.建设文档管理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建立建设文档管理制度,管理好施工图纸、合同文书等建设文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文档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施工过程管理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管理工作要加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处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人防工程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人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三条城市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四条建设、管理、维护城市人防工程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护结合、应急处置”的原则,提高安全防灾能力。
第五条城市人防工程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缮,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城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城市人防工程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防护效果和便利使用,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灾害发生。
第九条城市人防工程的施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城市人防工程的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城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维护使用第十二条城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禁止擅自改变结构或功能。
第十四条城市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城市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处置。
第十六条城市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城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
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
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人防工程质量安全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安全制度一、总则人防工程是国家重要的防空工程,其建设施工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控制。
为此,制定本质量安全制度,明确施工组织、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组织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专门负责人防工程施工的项目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各方面工作。
项目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合理配置施工人员。
2.施工单位应编制完整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进度、施工技术、质量控制等内容。
施工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工艺、安全措施、质量控制等,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质量管理1.质量原材料的选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2.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设计方案。
如有需要变更,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监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关键节点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四、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保证每个施工人员都具有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定。
2.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五、质量安全监督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力度,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2.建立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制度,对涉及质量安全问题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严惩违法行为。
3.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对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总结人防工程质量安全制度的实施,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各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全面加强对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行。
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
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1.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1.1.1结构工程(1)模板工程4.8.1模板及其支架必须有足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2)钢筋工程4.9.2钢筋表面必须清洁。
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经除锈后仍留有麻点的钢筋严禁按原规格使用。
(3)混凝土工程4.10.3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的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和实验,其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当用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m ffcu —入1S fcu > 0.9f cu.kf cu.min > X 2f cu.k2) 当用非数理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m fcu >)1.15 f cu.k f cu.min >0.95 f cu.k式中m ffcu ---------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mn2);S fcu ------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N/mn2);当S fcu 的计算值小于0.06f cu.k 时,取S fcu =0.06f cu.k ;m fcu ――混凝土立方抗压强度标准值(N/mn2);f cu.min --------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最小值(N/mn2);X 1 X 2——合格判定系数,按表4-10-3取值。
合格判定系数表4-10-34.10.4 对设计不允许有裂缝的结构,严禁出现裂痕;设计允许出现裂缝的结构,其裂缝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喷射混凝土工程4.11.3 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其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重要工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f 1cc—KcSn> 0.85fccf 1cc min > 0.85fcc2)对于一般工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f 1cc > fccf 1cc min > 0.85fcc式中:flcc一一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Mpa;n ---------- 施工阶段每批喷射混凝土试块的抽样组数;Sn —一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的标准差(Mpa;fcc 一一设计的喷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Mpa ;f 1cc min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的最低值(Mpa;Kc合格判定系数,按表4.11.3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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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条文1.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1.1.1结构工程(1)模板工程4.8.1模板及其支架必须有足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2)钢筋工程4.9.2钢筋表面必须清洁。
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经除锈后仍留有麻点的钢筋严禁按原规格使用。
(3)混凝土工程4.10.3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的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和实验,其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当用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m ffcu —入1S fcu > 0.9f cu.kf cu.min > X 2f cu.k2) 当用非数理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强度应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m fcu > ) 1.15 f cu.k f cu.min >0.95 f cu.k式中m ffcu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mn2);S fcu -------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N/mn2);当S fcu 的计算值小于0.06f cu.k 时,取S fcu =0.06f cu.k ;m fcu ------ 混凝土立方抗压强度标准值(N/mn2);f cu.min --------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最小值(N/mn2);X 1 X 2——合格判定系数,按表4-10-3取值。
合格判定系数表4-10-34.10.4 对设计不允许有裂缝的结构,严禁出现裂痕;设计允许出现裂缝的结构,其裂缝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喷射混凝土工程4.11.3 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其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重要工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f 1cc—KcSn> 0.85fccf 1cc min > 0.85fcc2)对于一般工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f 1cc > fccf 1cc min > 0.85fcc式中:f1cc 一一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Mpa;n 施工阶段每批喷射混凝土试块的抽样组数;Sn —一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的标准差(Mpa;fcc 一一设计的喷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Mpa ;f 1cc min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的最低值(Mpa;Kc合格判定系数,按表4.11.3取值。
合格判定系数表4-11-3当同批次试块组数n10时,可按f 1cc> 1.05fcc以及f 1cc min >0.9fcc进行检验评定。
4.11.4检查锚杆质量必须做抗拔力试验。
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下列两式的规定:PAn> PAPAmin> 0.9PA式中:-PAn同批n组时间抗拔力的平均值(N);n――每批锚杆抽样试验的试件组数;PA锚杆设计固力;PAmin --- 同批n组试件最小抗拔力(N)。
(5)砌砖工程4.11.4砌体砂浆必须密实饱满,实心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满足不小于80%1.1.2 防水工程(1)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5.2.3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
(2)油膏嵌缝防水工程5.6.3 油膏嵌缝必须填嵌密实,粘结牢固,无开裂,油膏的覆盖宽度超出墙板(拱)缝两边各不小于20mm。
1.1.3 建筑装修工程(1)装饰抹灰工程7.2.2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无脱层、空鼓和裂缝等缺陷。
(2)油漆工程7.3.2 混色油漆工程严禁脱皮、漏刷和反锈。
(3)刷浆(喷浆)工程7.4.2 一般刷浆(喷浆)严禁掉粉、起皮、漏刷盒透底。
(4)裱糊工程7.5.2 壁纸、墙布必须粘结牢固,无空鼓、翘边、皱折等缺陷。
(5)饰面工程7.6.3 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
以水泥为主要材料时,严禁空鼓,必须无歪斜、缺楞、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6 )罩面板及钢、铝合金骨架安装工程7.7.2 罩面板安装必须牢固(浮置除外),无脱层、翘曲、折裂、缺楞、掉角等缺陷。
7.7.3 隔栅(立筋、横撑)安装必须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
(7)整体地面工程7.8.3 面层与基层的结合必须牢固无空鼓。
(8)板块地面工程7.9.2 各种面层所用板块的品种、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基层的结合,(粘结)必须牢固,无空鼓(脱胶)。
(9)木质板地面工程7.10.3 木搁栅、毛地板和垫木等必须作防腐处理。
木隔栅安装必须牢固、平直。
在混凝土基层上铺设木搁栅,其间距和稳固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10.4 木质板面层必须铺钉牢固无松动,粘结牢固无空鼓(空鼓面积不大于单块板块面积1/8,且每间不超过抽查总数的5%者,可不计)(10)门窗安装工程7.11.5 门窗玻璃安装必须平整、牢固,无松动现象。
1.1.4 给水排水工程(1) 给水管道安装工程8.1.3 管道及管道支座( 墩) ,严禁铺设在未经处理的松动土上。
8.1.5 给水系统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吹洗。
(2) 卫生器具安装工程8.5.2 卫生器具排水的排出口与排水管承接口的连接处必须严密不漏。
(3) 立式污水泵安装工程8.7.3 吸水底阀应位于集水坑中间,严禁底阀碰坑壁。
1.1.5 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1) 采暖管道安装工程9.1.5 管道对口焊缝及弯曲部位严禁焊接支管,接口焊缝距起弯点、支(吊) 架边缘必须大于50mm。
(2) 散热器及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工程I9.2.3 背面需做保温层的辐射板,保温层必须紧贴在辐射板上,严禁有空隙。
( 3) 金属风管制作工程9.4.4 焊缝严禁有烧穿、漏焊和裂缝等缺陷。
纵向焊缝必须错开。
(4) 风管机部位安装工程9.7.3 支(吊、托)架的型式、规格、位置、间距及固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严禁设在风口、阀门及检视门处。
不锈钢板。
铝板风管采用碳素钢支架时,必须进行防腐剂、及隔绝处理。
9.7.4 无机玻璃钢风管的支架必须单独设支(吊、托)架,法兰两侧必须加镀锌垫圈。
螺栓按设计要求作防腐处理。
9.7.5 铝板风管的法兰连接螺栓必须镀锌,并在法兰两侧加镀锌垫圈。
9.7.6 斜插板阀垂直安装时,阀板必须向上拉启;水平安装时,阀板顺气流方向插入,并不得向下拉启。
(5) 非金属风管(风道)制作与安装工程9.8.2 钢筋混凝土风管,必须无孔眼、裂纹、内壁光滑。
(6) 过滤器、除尘器、过滤吸收器安装工程9.9.3 过滤器、除尘器、过滤吸收器的安装方向必须正确。
(7) 密闭阀门安装工程9.1.3 密闭阀门安装,阀门标志压力的箭头方向必须与冲击波方向一致。
(8) 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工程9.11.3 消声器框架必须牢固,共振腔的隔板尺寸正确,隔板与壁板结合处贴紧,外壳严密不漏。
9.11.4 消声片单体安装后固端必须牢固,片距均匀。
(9) 通风机、除湿机和柜式空调机安装工程9.12.3 风机叶轮严禁与壳体碰擦。
9.12.4 散装风机进风斗与叶轮的间隙必须均匀,并符合技术要求。
(10) 防腐与油漆工程9.13.2 喷、涂油漆前,表面的灰尘、铁锈、焊渣、油污等必须清除干净。
1.1.6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1)电缆线路工程10.1.2 电缆敷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电缆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直埋敷设时,严禁在管道的上面或下面平行敷设。
10.1.3 电缆终端头和电缆接头制作、安装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 封闭严密,填料灌注饱满,无气泡、渗油现象;芯线连接紧密,绝缘带包扎严密,防潮涂料涂刷均匀;封铅表面光滑,无砂眼和裂纹。
2 交联聚乙稀电缆头的半导体带、屏蔽带包缠不超越应力锥中间最大处,锥体坡度匀称,表面光滑。
3 电缆头安装、固定牢靠,相序正确;直埋电缆接头保护措施完整,标志准确、清晰。
(2)配管及管内穿线工程1021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必须大于0.5M Q。
(3)护套线配线工程10.3.2 导线严禁有扭绞、死弯、绝缘层损坏和护套断裂等缺陷。
10.3.3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抹灰层内。
(4)变压器安装工程10.5.3 高低压瓷件表面严禁有裂纹、缺损和瓷釉损坏等缺陷。
(5)成套配电柜(盘)及动力开关柜安装工程10.6.3 柜( 盘)内设备的导电接触面与外部母线连接,必须接触紧密,用0.05x 10mn塞尺检查,线接触的,塞不进去;面接触的,接触面宽50mm寸,塞入深度不大于4mm接触面宽60mm及以上时,塞入深度不大于6mm(6)电气照明器具及配电箱( 盘) 安装工程10.8.1 大( 重)型灯具安装用的吊钩、预埋件必须埋设牢固。
(7)柴油发电机组安装工程10.10.2 各机件的结合处和管道系统,必须保证无漏油、漏水、漏烟盒漏气的现象。
lO.10.3 排烟管与日用油箱的距离必须保持在1.5m 以上。
1.1.7 防火设备安装工程(1)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安装工程11.1.3 防火门安装必须牢固;预埋铁件的数量、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防烟排烟部件制作与安装工程11.3.3 防火阀的转动部件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其外壳、阀板的材料厚度严禁小于2mm。
(3)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安装工程11.4.2 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的型号、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11.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后,必须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的运行状态。
1.2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1.2.1 坑道、地道掘进(1) 一般规定3.1.2 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用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3.1.5 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渣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2 )工程掘进3.3.2 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
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3.3.3 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2 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3 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3.3.4 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器材;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器材应符合防水要求。
3.3.5 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爆。
当采用火花起爆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1m作燃速实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