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心章程范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是负责处理争议和纠纷的专业机构,具有公正、中立、高效的调解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工作制度。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忠实履行工作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公正、中立、高效的调解服务。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调解人员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履行职责,严守调解纪律。
(二)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熟悉调解程序和调解方法。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正确理解当事人的诉求,积极推动调解。
(四)具备扎实的调查研究能力,能够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五)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工作抗压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作出调解决策。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设有首席调解员、高级调解员和普通调解员三个职级,其中首席调解员为正职,高级调解员为副职,普通调解员为中职。
不同职级的调解人员工作职责、权力和责任不同。
第八条调解人员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自身情况,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调解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职务,接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受委托:当事人向大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经确认符合条件后,由调解员受理。
(二)调查研究:调解员应当对争议或纠纷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
(三)调解会议:调解员应当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会议,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争议或纠纷。
(四)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当根据调解会议的结果,制定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签署。
(五)履行执行:调解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应当依法履行执行,确保调解的有效性。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是负责调解纠纷的机构,负责组织和推进各类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高效。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对每一起纠纷都要采取调解处理的原则,倡导和推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中立地完成调解工作,并保证保密性。
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有关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保密工作内容。
第八条大调解中心制定本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公正执行调解工作。
第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及其修订均应向工作人员宣布,并复印发给各个工作人员。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民事纠纷、劳动争议、家庭纠纷等事项的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大调解中心的具体职责包括:一、接受和处理来自各方的调解申请,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二、引导双方就纠纷事项进行具体协商和磋商;三、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并记录下来;四、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并办理相关手续;五、负责记录和保存调解过程和结果,确保调解工作的可追溯性;六、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独立进行调解处理。
第十三条大调解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部门和岗位,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大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第十五条大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调解员接受调解任务后,应与双方当事人联系,约定调解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公正、中立地履行职责,引导双方进行协商和磋商。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工作不受干扰和影响。
调解中心章程
调解中心章程摘要:一、引言二、调解中心宗旨与目标三、调解中心组织架构四、调解服务流程五、调解员管理六、合作与协作七、保密与隐私政策八、财务与资助九、投诉与处理十、章程修改与生效正文:一、引言调解中心章程旨在规范我国调解中心的工作职责、运作机制和业务管理,为广大民众提供高效、公正、专业的调解服务。
本章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促进社会矛盾的和谐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二、调解中心宗旨与目标调解中心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我们的目标是: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调解中心组织架构调解中心设有多项部门,包括综合部、业务部、调解员管理部等。
各部门分工明确,密切协作,共同为来访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调解服务流程调解中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以下服务流程:预约调解、调解前咨询、调解员分配、调解协商、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后续服务等。
五、调解员管理调解中心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调解员队伍。
调解员需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沟通协调能力和职业道德。
中心对调解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六、合作与协作调解中心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多层次合作,共同推动调解事业的发展。
同时,中心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调解经验。
七、保密与隐私政策调解中心高度重视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对调解过程中涉及的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八、财务与资助调解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中心积极寻求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资助与支持,为调解事业提供有力保障。
九、投诉与处理调解中心设立投诉渠道,对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给予充分重视。
中心对投诉事项进行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反馈。
十、章程修改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调解中心所有。
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调解中心予以补充。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是大调解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调解实现当事人的冲突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9点到下午5点,周一到周五。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第八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假条。
第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加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必须经过上级领导批准。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勤勉工作,不能懒散怠工,不能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调解任务后,必须及时组织调解工作,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偏帮任何一方。
第十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认真记录调解结果,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五章工作纠纷处理第十八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由上级领导组织调解处理。
第十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于工作纠纷,必须在纠纷解决后,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不得互相排斥。
第六章工作考核第二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将按照一定的考核制度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晋升、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调解机构,负责处理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独立、自愿、及时。
第二章大调解中心工作范围第四条大调解中心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受理各类纠纷的调解申请,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2. 组织专业人员对纠纷进行调解,提供中立、公正的调解服务;3. 促进调解协议的履行,处理调解纠纷;4. 开展调解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大调解中心工作流程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受理申请:接收调解申请,记录相关信息;2. 选择调解员:根据纠纷性质和调解员专业背景,分配适合的调解员;3. 进行调解:召集当事人、调解员进行调解;4. 达成协议:如果双方达成协议,记录调解协议的内容;5. 履行协议: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6. 结案:办理有关结案手续,归档相关材料。
第四章大调解中心工作责任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责任分为中心领导责任和调解员责任两部分。
1. 中心领导责任:负责管理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制度,监督调解工作的开展;2. 调解员责任:负责受理和调解纠纷,保证调解过程公正、中立,促进和解。
第五章大调解中心工作评估第十五条大调解中心应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绩效评估:根据工作目标和效果,对调解中心的工作进行评估;2. 用户满意度评价:征求用户对调解服务的满意度意见;3. 功能建设评估:评估调解中心的人员配备、设施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过调解中心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由调解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调解中心章程
调解中心章程摘要:一、调解中心简介二、调解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三、调解中心的组织架构四、调解程序与原则五、调解员的资格与职责六、调解收费与支付七、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八、调解中心的终止与解散正文:调解中心,即我国设立的专门负责调解纠纷的机构,旨在提供公正、公平、高效的调解服务,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调解中心简介调解中心是在我国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其主要职能是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二、调解中心宗旨和任务调解中心的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任务包括:提供调解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宣传普及调解知识,提高社会调解意识;开展调解研究,推动调解制度创新。
三、调解中心组织架构调解中心设有多层次的组织架构,包括调解委员会、调解分中心、调解工作站等。
调解委员会是调解中心的核心部门,负责制定调解规则、管理调解员、指导调解工作等。
四、调解程序与原则调解中心遵循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程序包括:接收调解申请、审查调解申请、指定调解员、组织调解、制作调解协议、送达调解协议等。
五、调解员的资格与职责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社会经验和调解技能。
调解员的职责包括: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遵守调解规则,维护调解中心的声誉。
六、调解收费与支付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调解费用。
如调解失败,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七、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履行。
如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调解协议不构成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八、调解中心的终止与解散调解中心在完成设立宗旨或因故无法继续运作时,可依法申请终止或解散。
终止或解散后,调解中心的财产将依法处理,用于公益事业。
调解中心章程
调解中心章程第一章调解中心简介本调解中心是一家致力于提供公正、公平、高效调解服务的机构。
我们旨在通过调解解决各种纠纷,以减少诉讼,提高社会效率。
第二章调解目的和范围1. 调解中心的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一种自愿、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促进和谐、友好地解决争议。
2. 调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商事、劳动、家庭等各类纠纷。
第三章调解程序1.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调解中心对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调解。
3. 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纠纷情况,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四章调解员职责和资格1. 调解员应具备公正、中立、专业的素养,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2. 调解员应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行。
3. 调解员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调解员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调解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调解保密性1. 调解员和调解中心应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2. 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披露。
第六章调解费用1.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中心的规定支付调解费用。
2. 调解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员报酬、会议费用、文件制作费用等。
3. 调解中心可按照实际情况减免部分费用。
第七章调解协议的执行1.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2. 如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有争议,可以向调解中心申请复议。
第八章监督与投诉机制1. 当事人对调解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调解中心投诉。
2. 调解中心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章章程修改与解释权1. 本章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应当公示并告知当事人。
2.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调解中心。
如有疑问或需要解释,应当咨询调解中心或其指定的负责人。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调解,公平公正;(二)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三)注重调解实效,防止矛盾激化;(四)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三)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四)协助法院、行政机关等处理有关纠纷;(五)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第五条受理纠纷:(一)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予以受理;(三)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调解员选任:(一)调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业务能力和群众基础;(二)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调解过程:(一)调解员向当事人告知调解的性质、效力、权利和义务;(二)调解员调查核实纠纷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三)调解员依据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四)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八条调解协议的履行:(一)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第九条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吃请受礼;(二)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调解公正的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由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商事调解中心规章制度范本
商事调解中心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事调解中心的工作,保障商事调解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调解商事纠纷为主要职能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调解中心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商事纠纷。
第四条调解中心不得收取调解费用,其运行经费由设立调解中心的单位或者社会各界资助。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中心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设立调解中心的单位、商事主体、法律专业人士等组成。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调解中心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调解中心的规章制度,维护调解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调解中心设调解员,调解员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
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
第八条调解中心设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具体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九条调解中心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或者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的委托进行调解。
第十条调解中心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调解。
决定接受调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事实,疏导当事人情绪,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调解员签字,调解中心加盖公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三条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证人、鉴定人等参与调解。
第四章调解员管理第十四条调解中心对调解员实行名册管理,调解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三年以上调解工作经验或者法律工作经历;(四)具有相适应的调解能力。
商事调解中心规章制度范本
商事调解中心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事纠纷的解决,维护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商事调解中心设立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商事调解中心是由政府机构或其他单位设立的专门负责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商事调解中心的任务是依法公正、高效地进行商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商事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是独立、公正、保密、自愿和协商一致。
第五条商事调解中心的管理机构负责商事调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指导调解员的工作,监督调解过程的合法性和效果。
第六条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经过专门的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事调解工作。
第七条商事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调解工作机制,制定相关的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商事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调解案件的所有资料进行严格保密和归档,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条商事调解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商事调解中心进行商事纠纷的调解,也可以由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推荐参与调解。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向商事调解中心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并签署调解协议,确认愿意接受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
第十二条商事调解中心应当在接受调解申请后,指定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需求,协助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三条调解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适当的引导和控制,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和有效。
第十四条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积极协调双方的利益,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商事调解中心应当出具调解书,确认协议的内容和生效时间,并告知当事人执行的方式和时限。
第十六条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商事调解中心应当终止调解程序,告知当事人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权属争议调解中心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权属争议调解中心的组织结构、运作机制和业务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权属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律师等组成的,专门从事权属争议调解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调解中心的宗旨是:公正、高效、便民,依法调解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调解中心设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调解中心的重大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二)行业协会代表;(三)专家学者代表;(四)律师代表;(五)调解员代表;(六)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调解中心设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中心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调解员;(二)秘书处工作人员;(三)其他相关人员。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调解员选举产生,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十条调解中心的职责:(一)宣传、普及权属争议调解知识,提高公众对调解的认识;(二)受理权属争议调解申请,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三)依法出具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调解指导;(五)开展权属争议调解理论研究,提高调解水平;(六)维护调解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调解中心的权利:(一)依法开展权属争议调解工作;(二)对调解员的调解行为进行监督;(三)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四)对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维护调解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活动第十二条调解中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二)依法、自愿、诚信;(三)保密、中立、独立。
县调解中心管理制度范文
县调解中心管理制度范文县调解中心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县调解中心的管理活动,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促进社会矛盾的和谐解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县调解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调解工作,履行调解行政管理职能。
县调解中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县调解中心统一规划、协调、组织和监督本辖区内各类调解机构的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县调解中心设独立审判和调解部门,下设研究室、培训室、秘书室等职能部门,具体设置由县调解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调解中心设立一个或多个独立调解员团队,每个调解员团队设置一名负责人负责调解员队伍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县调解中心可以聘用专家学者、退休干部等具有调解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顾问。
第三章调解员队伍第七条调解员队伍是县调解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员是县调解中心的工作骨干,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意识、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且身体健康。
第八条调解员组成调解员团队,团队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调解工作的基本技巧和方法。
调解员应当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调解员队伍按照“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原则组成,其中专职调解员应当占总人数的70%以上。
第十条调解员应当服从县调解中心的组织和安排,遵守国家有关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与调解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调解员队伍实行轮值制,确保每天有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轮值顺序轮流担任调解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按时履行职责,在调解工作中公正、中立、严谨,不得参与或干预与其工作有关的争议。
第四章调解工作第十三条调解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本辖区内的调解工作,促进各类矛盾纠纷的和谐解决。
第十四条调解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制定调解规程和操作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民间调解组织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民间调解组织的运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条本组织名称为【组织名称】,以下简称“本组织”。
第三条本组织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
第四条本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组织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组织的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组织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制定本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本组织的业务活动;(四)决定本组织的重大事项;(五)选举和罢免本组织负责人。
第七条本组织设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一)检查理事会的工作;(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查理事会财务报告;(四)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调解员第八条本组织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三)热心调解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群众基础;(四)自愿担任调解员。
第九条调解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组织的业务培训;(二)参与本组织的调解工作;(三)对本组织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要求本组织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调解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组织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二)履行调解职责,公正、公平、公开调解民间纠纷;(三)保守调解秘密;(四)维护调解员形象,不得利用调解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业务活动第十一条本组织业务活动包括:(一)调解民间纠纷;(二)提供法律咨询;(三)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法院调解中心管理制度范文
法院调解中心管理制度范文法院调解中心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调解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优化案件调解流程,提高案件调解质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法院调解中心是法院审判机关依法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调解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院调解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案件调解工作,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推进和完善调解制度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法院调解中心设有中心主任、副中心主任和调解人员,具体人员编制和设置情况由各级法院依法确定。
第五条法院调解中心的中心主任、副中心主任由法院院长任免,并可以同时兼任其他职务。
第六条法院调解中心的主任、副中心主任和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与担任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四)具备一定的调解经验。
第七条法院调解中心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具体设置情况由各级法院依法确定。
第三章调解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第八条法院调解中心的调解人员由经评审合格的法院工作人员兼任或者依法招聘,经法院院长任命后方可履行调解职能。
第九条法院调解中心的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熟悉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二)熟悉调解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巧;(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商能力;(四)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
第十条法院调解中心应当定期开展调解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案件调解程序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请求法院调解中心就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也可以由法院根据案情进行指定调解。
第十二条对于不适宜调解的案件,法院调解中心应当迅速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法院调解中心应当组织调解人员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机密信息,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收受贿赂。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保障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调解员、仲裁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是大调解中心重要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的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规范、工作纪律、工作责任等。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9点到下午5点,周六、周日和国定法定假日休息。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为满足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提前征得相关人员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九条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秘密信息。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饮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和指导。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恪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工作设备和工作场所,不得私自调拨或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私人事务,不得通过大调解中心的名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工作进展。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负责,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与同事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接受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行为,大调解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对于本工作制度有任何疑问,可以向上级领导进行咨询和申诉。
金融调解中心章程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金融调解中心的组织管理、业务运营和活动开展,保障金融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和谐。
第二条本中心名称为【金融调解中心名称】,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中心性质:本中心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心宗旨:遵循公平、公正、自愿、协商的原则,为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中心设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业务规划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理事会职责:(一)审议通过中心章程的修改;(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决定中心的合并、分立、终止;(四)决定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五)监督中心财务状况;(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主任职责:(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主持中心日常工作;(三)制定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四)提名中心各部门负责人;(五)决定中心内部人事安排;(六)履行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中心设秘书处,负责中心的行政、财务、人事、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条中心业务范围:(一)接受金融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二)受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三)提供金融纠纷预防、咨询和培训服务;(四)开展金融纠纷调解理论研究;(五)与其他调解机构、学术团体、金融机构等开展合作与交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会员第十一条中心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二)优先获得中心提供的调解、咨询、培训等服务;(三)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优先担任中心职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心章程;(二)支持中心工作,完成中心交办的任务;(三)维护中心声誉,不得损害中心利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调解中心章程范文
调解中心章程范文调解中心是独立第三方的商事调解机构,那么,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调解中心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调解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调解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民众利用调解解决纠纷,促进行业自治及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7层707-708室。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80万元;出资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金额:8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调解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提供与调解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三)开展与调解相关的研究、培训及宣传推广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1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制定和修改调解规则、调解案件收费办法;(十二)决定有关调解员的聘任事宜;(十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规定应该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3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纲为了保障大调解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工作的公正、高效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工作时间1.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8:30至下午5:30,中午休息1个半小时。
2.在必要时,大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可能需要加班,并按照公司规定获得加班费或调休。
3.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工作时间表来安排工作,并且不得私自离开岗位。
第三章工作纪律1.工作人员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2.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低效、懒散或者怠工。
3.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并合理利用办公设备。
4.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个人事务,包括上网、打电话等。
第四章工作责任1.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2.工作人员需按照工作要求,准确上传和归档工作相关资料。
3.工作人员需遵守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得将涉及客户和公司的信息泄露给外界。
第五章思想作风1.工作人员应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团结协作,与同事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批评他人,不得进行讽刺、恶意揣测或造谣。
3.工作人员应时刻保持对工作的热情以及对学习和进步的渴望。
第六章奖惩制度1.对于工作优异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2.对于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工作表现差的员工,公司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惩罚,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第七章附则1.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大调解中心所有。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实际工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2)"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乡、村(居),各乡级单位两级调解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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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心章程范文
调解中心是独立第三方的商事调解机构,那么,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调解中心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调解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调解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民众利用调解解决纠纷,促进行业自治及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7层707-708室。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80万元;出资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金额:8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调解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提供与调解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开展与调解相关的研究、培训及宣传推广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1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制定和修改调解规则、调解案件收费办法;
(十二)决定有关调解员的聘任事宜;
(十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规定应该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必要时可以另设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电视、电话、网络会议等。
未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就会议议题发表的书面意见,应记入理事会会议记录,其就理事会重大决策事项所做的赞成及反对意见与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具有同等
效力。
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视为主动辞去理事会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其他相关的事项。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主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 * 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xx年7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