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5〕65号)、《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库款管理工作2016年全国库款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一季度全国经济虽然稳中向好因素增多,但基础还不够牢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必须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减库款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6年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大规模发行,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库款规模,使库款管理的复杂性加大。
国务院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6年以来几次要求财政部门认真分析研判,采取督办和制度性措施强化地方库款管理,不能一方面地方喊缺钱,另一方面又支不出去。
总体看,各地区能够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采取落实措施,大部分地区工作成效明显。
但也有部分地区,仍存在预算下达不够及时、预算执行进度偏慢、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够及时等问题,导致库款规模偏大、库款保障水平偏高,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形成支出,难以发挥政策效益。
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针对本地区管理薄弱环节,逐项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合理压降库款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稳增长、促发展大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
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浙财预〔2021〕39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申报使用的通知浙财预〔2021〕3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项目申报管理,完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申报、使用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资金申报(一)规范资金申报流程。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与本地主管部门应严格按专项转移支付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申报项目。
按规定应当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的项目,应当逐级审核上报,并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省财政厅强化申报材料的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二)严禁多头申报资金。
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央资金不予重复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也不得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予以重复安排。
对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未明确不允许重复申报的,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已申报的其他项目法分配资金情况。
如同一项目已纳入采用因素法分配中央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也应一并予以说明。
(三)提高申报材料质量。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的项目前期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具备实施条件,当前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加强使用管理(一)加快资金分解下达。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相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按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的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6•【字号】沪奉府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的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强化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提升预算执行绩效,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的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考核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强化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提升预算执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级财政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沪财绩〔202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区本级预算部门。
区级预算部门负责对其下属单位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范围本办法重点考核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预算(包括中央专项、市专项及债券资金)支出执行进度。
第四条考核安排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分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及1-11月份执行进度考核,并按月对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进行通报。
第二部分考核及结果运用考核采用100分制。
其中:一季度末执行进度考核占30分,半年度末执行进度考核占30分,三季度末执行进度考核占30分,1-11月份执行进度考核占10分。
第五条评分细则(一)第一季度考核评分细则支出执行率考核(与年初预算相比)。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冀卫规财字[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财字[2007]7号)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本级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卫生部、省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本级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卫生部、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厅机关业务处及省直单位用于完成特定卫生工作任务以及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各负其责,严格预算,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围绕全省卫生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和厅党组中心工作,统筹规划专项资金项目,区别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保证重点需要,并在“准”和“实”上下功夫。
--严格预算,规范支出。
贯彻节俭理财理念,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到支出按预算,用款按计划,管理按权限。
--注重效益,加强监督。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财库[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5、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工作要求及业务流程
(五)用款计划编报要求
1、内容要准确、规范?编码要注意: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预算编码;科目编码,科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2、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必须填写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年中新 增项目无编码的与部预算执行中心联系,经与财政部国库司沟通确 定。 3、报送要及时?每年11月20日前二级预算单位报送下一年基本 支出1-5月分月用款计划。4月20日前报送基本支出6-12月分月用款 计划。二级预算单位上报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时间是:11月20日 前报送第一季度计划;2月20日前报第二季度计划;5月20日前报第 三季度计划;8月20日前报第四季度计划。各基层预算单位要根据 自己所处级次,在报送时间上相应再提前。只有保证分月用款计划 的报送时间,才能为资金额度及时下达创造条件。
五、资金支付管理
(一)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的一般程序仍然遵照:财库[2002]28号 文,即:《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 付管理办法》办理。 1、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 划、工程项目实际进度和有关支付凭证编制直接支付申 请书; 2、财政专员办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用款是否符合预算,是否超已核批的用款计划; (2)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3)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4)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3、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划分的依据
按照目前规定(财库[2004]179号,经调财[2004]171号 )和2005年资金支付方式和范围划分原则,“2005年财政 拨款中,使用财政资金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工程 采购支出、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单项采购支出超过80万元 (含8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能够直接支付到用 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原则上都要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各 试点单位财政拨款中,除上述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规定暂 按原渠道支付以外的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关于进行预算执行与调整的通知模板
关于进行预算执行与调整的通知模板【通知模板】尊敬的各位同事:为了更好地开展预算管理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做出效益最大化的决策,现决定进行预算执行与调整工作。
具体事项如下:一、目的与背景预算执行与调整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对预算的及时执行与调整,可以实现预算目标的有效实施,并使企业在日常运营中保持财务健康。
二、执行与调整原则1. 保持预算执行的稳定性: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负责人需按照预算执行的要求,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算的稳定执行。
2. 弹性调整预算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方案进行灵活调整,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各部门负责人需建立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追踪与分析,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调整流程1. 上报调整申请: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编制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格式上报至预算执行与调整工作组。
2. 调整审批:预算执行与调整工作组对上报的预算调整申请进行审批,审查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3. 通知执行调整:经过审批的预算调整方案将由预算执行与调整工作组向各部门下达通知,并明确执行时间及具体措施。
4. 部门落实调整: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通知要求,按照调整方案进行预算的执行与调整,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四、责任分工1. 预算执行与调整工作组:负责制定预算执行与调整的工作方案,审批预算调整申请,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编制预算调整申请报告,按照通知要求执行预算调整方案,实时报告执行情况。
五、工作要求1. 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调整申请报告,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所有员工需配合预算执行与调整工作组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并积极参与预算执行与调整工作。
请各位能够充分认识到预算执行与调整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并落实通知要求。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预算执行与调整工作组联系。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7.25•【字号】合财库[2004]197号•【施行日期】200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合财库[2004]197号)局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规程》、《预算执行管理程序》的规定,为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审批原则坚持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
二、审批范围及程序具体范围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资金调度、本局报送市政府有关解决部门、单位经费问题的文件(含便函)回复。
(一)预算内外资金1、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
对纳入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均衡原则分月予以审核支付,其中以收定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收入进度予以审核,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办理支付。
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基本支出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据以办理资金支付;以后月份,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基本支出指标余额,分月均衡办理资金支付。
2、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支出)。
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根据项目进度,由用款部门填报预算拨款申请或财政专户拨款申请(属集中支付填报《xxxx年xx月份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表》),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属国库处办理的由国库处拨款;属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支付按《预算执行管理程序》4.5.3条款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监控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动态监控不改变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财政部是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属地中央预算单位(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动态监控工作。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2.08•【文号】财库[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0]39号)有关要求,现将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2011年是“十二五”改革发展各项规划的开局之年,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和深化财政国库各项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一步扩大改革级次和范围,实现所有中央预算单位和所有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健全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中央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实施动态管理;深化公务卡改革,将改革推进到所有三级和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下预算单位,扩大结算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的现金使用;加强用款计划管理,不断提高用款计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推进财政授权支付网上银行试点工作;认真做好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申报核定工作;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往来资金、会计核算和资金安全等财务管理工作;完善各单位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和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效率,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支付资金。
二、继续推进预算执行细化管理2011年,各中央预算单位要继续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开执行;财政部确定的将项目支出执行到预算项目的试点部门范围不变。
国库集中支付教程知识讲解
名称
项目编 码
项目名 称
预算数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财政直接 支付建议
范围
财政授权 支付建议
范围
财政直接 支付建议
范围
财政授权 支付建议
范围
二级单位合计
2
******
3
******
4
******
三、四级等单位样式同 上
三、用款计划管理
1.编报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前,按“二上”预算数。 ★部门预算批复后,按批复的部门预算。 ★调整预算,按财政部下达的调整预算。 ★一季度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 二上”预算数 的1/4。
二是申请书最左列增加“支付申请编号”列,支付申请编 号在部门版软件中自动生成,每一条申请对应一个编号,该编 号将作为直接支付业务追溯依据。
三是为使凭证更加直观,表格中“项目”栏下增加“编码” 和“名称”两列。
(单位公章)
申请书序号:
一级预算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预算科目(功能分类)
编码 类款项
名称
预算数
基本支出/资本性支出
项目支出/费用性支出
其他支出
财政直接支 付建议范围
财政授权支 付建议范围
财政直接支 付建议范围
财政授权支 付建议范围
财政直接 支付建议
范围
财政授权支 付建议范围
政府性基金合计 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合计 预算外
暂按原渠道拨付 暂按原渠道拨付
暂按原渠道拨付 暂按原渠道拨付
二、支付方式和范围划分
注: (1)部门一定要按预算编制的项目编码和名称
填写,国库司接收数据时会对项目名称和编码作校 验。
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问卷调查表
附件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问卷调查表调查单位时间年月日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具体网点全称)公务卡发卡行请在符合条件的选项前“□”打“√”。
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使用情况(一)预算指标下达及接收情况1、部门预算的指标下达及时性?(1)年初部门预算指标a.基本支出□很及时□一般□慢□很慢b.项目支出□很及时□一般□慢□很慢(2)调整预算指标a.基本支出□5个工作日□5-10个工作日□10-3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以上b.项目支出□5个工作日□5-10个工作日□10-3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以上2、预算指标不能通过系统正常接收的情况?□经常□偶尔□无3、指标明细查询功能是否能满足单位需求?□是□否4、指标管理方面需要改进的意见和建议:(1)(2)(3)(二)用款计划上报及接收情况1、录入用款计划操作人员将用款计划数据送审本单位财务主管不成功时,系统有无出错原因提示?□有□无2、用款计划是否能通过系统及时、准确上报主管部门?□及时、准确□不及时、准确□及时、不准确□不及时、不准确3、财政部门审批、下达用款计划是否及时?□2天内□1个星期内□1个星期以上1个月内□1个月以上4、主管部门不能正常接收下级单位用款计划的情况?□经常□偶尔□无5、主管部门是否能正确无误的导出用款计划汇总文件?□是□否6、主管部门将用款计划数据包上传财政部门不成功时,系统有无出错原因提示?□是□否(4-6题由主管部门填列,基层单位不用填)7、用款计划管理方面需要改进的意见和建议:(1)(2)(3)(三)资金支付情况1、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出错率高低?□没有□很少□经常(1)出错地方主要是:(2)打印机型号:2、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数据是否能及时、准确的发送?□及时、准确□不及时、准确□及时、不准确□不及时、不准确不及时的:□5分钟内□1小时内□当天□第二天不准确的情况:3、预算单位接收支付退款数据后,恢复用款额度的时间?□当天□第二个工作日□三个工作日以上4、是否同意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是□否不同意的理由:5、是否需要增加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托收功能?□是□否6、资金支付管理方面需要改进的意见和建议:(1)(2)(3)(四)公务卡使用情况(二、三级预算单位不需要报送)1、公务卡报帐时获取消费信息是否存在不及时的情况?□有□没有不及时的情况:(1)超过3天:□很少□偶尔□经常;(2)3-10天内:□很少□偶尔□经常;(3)10天-1个月:□很少□偶尔□经常;(4)超过1个月:□很少□偶尔□经常。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97号
国资委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97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更好服务中央企业发展改革监管党建工作,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2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新修订会计准则按照财政部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4个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等6个会计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新修订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做好科目转换等工作,认真核定2021年财务决算报表期初数,有关核定调整情况应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予以披露。
2020年末,财政部、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明确了三种可推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形。
各中央企业如存在推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况,应在财务决算备案报告中说明原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披露。
二、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各类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年度预算申报通知
年度预算申报通知尊敬的各位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现提醒各位部门及时进行年度预算的编制和申报工作。
年度预算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公司整体经营发展和各部门的正常运转。
为了确保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向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发出以下通知:一、预算编制时间安排请各部门根据公司的年度预算编制时间表,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XX月XX日:各部门领导召开预算编制工作会议,明确预算编制目标和原则。
XX月XX日:各部门根据公司要求,开始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进行预算编制。
XX月XX日:各部门完成初步预算编制工作,提交给财务部门初审。
XX月XX日:财务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预算进行审核和汇总,形成公司整体年度预算报告。
二、预算编制内容要求收入预算: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各项收入的预测和计划。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成本、采购成本、运营成本、市场推广费用等各项支出的预测和计划。
投资计划: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科研项目投资、市场拓展投资等各项投资计划。
资金筹措:包括资金来源、融资计划、利润留存等资金筹措方案。
三、预算编制原则科学性原则:预算数额应当合理科学,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可行性原则:预算计划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避免虚高或虚低。
约束性原则:预算数额应当具有约束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四、年度预算申报流程各部门在完成年度预算编制后,将编制好的预算报告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财务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预算报告进行逐一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过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汇总形成公司整体年度预算报告,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将年度预算报告下发至各部门,并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
五、注意事项预算编制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沟通,共同解决问题。
各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篇: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我部将选择部分项目在编制2003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行。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
第三条财政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办理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确定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
中央财政专项基建支出均应按本办法编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
【财政办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政办法】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健全完善预算安排科学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预算执行效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以及中央、北京市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发生经费缴拨款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资金”,是指纳入区财政管理的资金,包括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
第四条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民主、科学、规范、依法的理财原则,在部门职能范围内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综合预算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与部门预算相结合,坚持全口径的综合预算管理,加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之间的统筹衔接,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三)突出重点原则。
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科学筹划财政保障工作,集中财力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迫任务,确保全区重(四)统筹效益原则。
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建立预算资金优化调整机制,统筹安排和使用财政预算各类资金,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规范办理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应依照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和办理,预算单位须严格预算执行,确需追加和调整预算的事项,须按规定严格办理。
预算单位、财政部分、审计部分和监察部分应围绕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区财政局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每年度七月份部署全区部门预算编制方案。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组织预算单位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汇总编制全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关于进行预算执行与调整的通知
关于进行预算执行与调整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部门负责人:根据我司的管理制度和财务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和控制,确保预算的精确执行与调整,特向各位通报关于进行预算执行与调整的事项。
1. 预算执行情况概述截止目前,本年度预算执行进展顺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变化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 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与调整方案2.1. 收入方面: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竞争加剧,预计今年的收入情况会有所下降。
为此,建议全体部门负责人加强市场拓展和销售策略的调整,以提高公司收入水平。
2.2. 成本方面:经过对各部门成本结构的深入分析,发现某些部门的成本支出在实际操作中超过了预期。
因此,需要各部门负责人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成本支出并确保预算的准确执行。
2.3. 项目投资方面:某些重点项目的进展比预期滞后,需要及时调整相关的预算计划,并加强项目管理以确保项目进度和成本的控制。
3. 预算调整的程序与要求3.1. 各部门负责人需要详细梳理和总结本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需求,并提出具体的调整方案和预算需求。
3.2. 根据部门负责人提出的调整方案和预算需求,财务部门将进行相关的核对和审核,并及时反馈给各部门。
3.3. 针对财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算计划,并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3.4. 经过各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的共同努力,最终形成经过调整和完善的预算计划。
4. 预算执行与调整的管理措施4.1.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与调整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4.2. 设立专门的小组或委员会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4.3. 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和分析,向高层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意见。
4.4. 加强财务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提高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的精确度和效率。
4.5. 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提高全员对预算执行与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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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做好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明细统计和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核批、动用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财政部关于深化2010年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5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部分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25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环节涉及的报表作了调整。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调整
中央单位申报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不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83号)规定填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改为按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别填报《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当年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以下简称《当年核批表》,附件1)、《XXXX年以前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累计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以下简称《以前年度核批表》,附件2)和《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汇总申报核批表》(以下简称《汇总核批表》,附件3)。
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调整后,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库[2003]12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分别填报《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将按照《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批复确认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财政部(国库司)将依据批复确认的《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进行结余指标恢复及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二、报表填写有关要求
(一)《当年核批表》反映预算单位XXXX年度当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核批情况。其中“单位申请数”及“财政核批数”均为XXXX年度当年结余资金数;“核批收回及调整情况”指在XXXX年度年终核批阶段对当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及调整情况;“收回”指调减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并收回财政总预算的情况;“调整”指调整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预算科目或将结余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间调剂的情况。预算单位填报本表时,应当使用XXXX年度预算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按类、款、项填写,下同)。
(六)预算单位填报《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以及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批复时,应当确保报表数据符合以下勾稽关系:《汇总核批表》中总计行第10列“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当年结余资金核批数合计”等于《当年核批表》中总计行第14列“财政核批数合计”;《汇总核批表》中总计行第15列“XXXX年以前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累计结余资金核批数合计”等于《以前年度核批表》中总计行第17列“财政核批数合计”;《以前年度核批表》中第5列“(XXXX-1)年度已核批结余资金累计数”等于上年度《汇总核批表》中第5列“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汇总核批数”。
(二)《以前年度核批表》反映预算单位XXXX年以前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累计结余资金的调整使用及申报核批情况。其中,“XXXX年度对以前年度累计结余资金收回及调整情况”指在XXXX年度年初部门预算编制时和预算执行中对以前年度累计结余资金收回及调整情况;“单位申请数”及“财政核批数”不包括XXXX年度当年结余资金数;“核批收回及调整情况”指在XXXX年度年终核批阶段对以前年度累计结余资金收回及调整情况。预算单位填报本表时,应当使用XXXX年度预算科目。
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的通知
财办库[2010]29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各武警部队财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务部门: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下载:
附表.xls
附表1:
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当年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汇总核批表》反映预算单位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按(XXXX+1)年度预算科目汇总申报核批情况。预算单位填报本表时,应当使用(XXXX+1)年度预算科目。
(四)《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均应区分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成表,分别反映各自结余资金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报表,应当使用“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取代“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填写,其他口径不变。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当年预算数 已核批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数 国库集中支付实际支出数 当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 单位申请数 财政核批数 核批收回及调整情况
(使用XXXX年度预算科目)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当年预算数 已核批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数 国库集中支付实际支出数 当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 单位申请数 财政核批数 核批收回及调整情况
…… ……
" 注: 1.本表单位申请数和财政核批数均为XXXX年度当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数;
2.如因预算单位间资金调剂或因科目间调整需要增列科目,则在第19列增列数据,同时在第5列中用“0”反映金额;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使用“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取代“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填报,其他口径不变;
总 计
科目1小计
科目1 项目1
科目1 项目2
…… ……
科目2小计
合 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调整增加数 收回及调整减少数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1 2 3 4 5 6 7 8=6-7 9 10 11 12 13 14=8+19-20 15 16 17 18 19 20
4.本表核批截止时间为(XXXX+1)年3月31日。"
附表1:
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当年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使用XXXX年度预算科目)
总 计
科目1小计
科目1 项目1
科目1 项目2
…… ……
科目2小计
…… ……
" 注: 1.本表单位申请数和财政核批数均为XXXX年度当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数;
2.如因预算单位间资金调剂或因科目间调整需要增列科目,则在第19列增列数据,同时在第5列中用“0”反映金额;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使用“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取代“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填报,其他口径不变;
合 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调整增加数 收回及调整减少数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1 2 3 4 5 6 7 8=6-7 9 10 11 12 13 14=8+19-20 15 16 17 18 19 20
4.本表核批截止时间为(XXXX+1)年3月31日。"
附表1:
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当年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使用XXXX年度预算科目)
(四)单位申请数与国库集中支付实际结余数相比有变动的,中央单位应当在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文件中就变动金额和原因逐项作出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当年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
2.XXXX年以前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累计结余资金
申报核批表
3. 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汇总申报核批表
科目2 项目1
科目2 项目2
…… ……
科目3小计
科目3 项目1
科目3 项目2
三.其他事项
(一)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程序和时间要求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与结余资金申报核批报表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数据等,依据上述报表口径作相应调整。
(三)对收回财政总预算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及国库司)在进行指标和用款计划登录时,将调减“上年结余”指标,而非“当年预算”指标。
科目2 项目1
科目2 项目2
…… ……
科目3小计
科目3 项目1
科目3 项目2
(五)预算单位填报《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时,对2009年度以前(含2009年)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当按预算科目填报。对2009年度以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实行预算执行细化试点的单位,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预算科目和项目填报;未实行预算执行细化试点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应当按预算科目和项目填报,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应当按预算科目填报。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当年预算数 已核批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数 国库集中支付实际支出数 当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 单位申请数 财政核批数 核批收回及调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