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
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限制的程序保障
权 , 家 紧 急 权 的 扩 大 行 使 必 然 导 致 对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限制 , 种 限 制 国 这
是 正 当合 法 的 。但 如 果 国 家 的 这 种 紧 急 权 没 有 法 律 程 序 的 限 制 , 必 势
套给公 民的基 本权利 带来危 害。 为了保障公 民的基 本权利在 紧急状 态
一
2行 政 机 关 决定 模 式 。行 政机 关决 定 模 式 把 紧 急 状 态 的 决 定 、 权 授 予 行 政 机 关 , 政 机 关 可 以 根据 紧 急 情况 的 需 要 随 时作 出 是 行
否 启 动 紧急 状 态 的决 定 , 可 以 提 高行 政 应 急 的 效 率 , 短 时 间 内 这 在 迅 速展 开应 对 危 机 的 措施 , 少 人 民生 命 、 产 的 损 失 。 但行 政 机 减 财 关 的 这 种 决 定 权 却 只具 有 临 时 的 法 律 效 果 , 终 的确 认 权 仍 然保 最
定 应 在 政 府 公 报 上公 布 并 立 即 提 交 土 耳 其 国 民大 会 批 准 … … ” 而 在 战 争 或 其 他更 严 重 的 大 规 模 暴 力 行 动 引 起 的戒 严 中 , 阁在 宣 内
、
紧 急状 态 的 启 动
( ) 一 紧急 状 态 的 决 定 紧 急 状 态 的 宣 布 具 有 宣 示 意 义 , 紧 而 急 状 态 的 决 定 就 具 有 决 定 性 的 意 义 , 紧 急 状 态 的 启 动 中具 有 在 举 足 轻重 的 作 用 。根据 各 周 的 宪 法 规 定 , 急 状 态 的 决 定 主 要 有 紧 两种 模 式 , 种 模 式 是 立 法 机 关 拥 有 直 接 的 紧 急 状 态 决 定 权 , 一 另
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研究
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研究摘要:自2003年非典以来,中国乃至世界的突发事件频发,而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紧急状态立法,除了2003年非典颁布之后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之后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在相关的紧急状态立法中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于保护规定的不甚完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关键词:紧急状态公民权利的限制与保护行政紧急权力自《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以来,我国经历了2008年汶川地震、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洪灾、干旱灾害等一系列的突发事件,导致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伤亡,相应的对于紧急状态的理论研究也随之深入。
所谓紧急状态,在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的学说,诸如苏联的临时措施说、欧洲的危险局势说以及危机状态说。
在我国的学术界同样没有形成共识,存在着多种理论:非法秩序说、破坏因素说、非常措施说等等。
然而概括上述学说,紧急状态可以概括如下:紧急状态是指由于重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所形成的对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以及公私财产构成巨大的危害和损失,使得国家行政机关无法正常行使其权力,必须采取特殊措施才能遏制威胁、恢复秩序,需有特定国家机关经法定程序宣告的一种危机状态。
由于紧急状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突发性、严重危害性和临时性的特征,因此导致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按常态进行,于是行政紧急权力应运而生。
行政紧急权力是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为了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应对威胁而采取的宪法和法律制约下行使非常规紧急对抗措施的权力。
行政紧急权力是在非常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而紧急状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行政紧急权力具有存在的必然性。
权力天生所具有的扩张性决定了行政紧急权力会向立法权司法权扩张、向公民权利扩张;紧急状态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以及立法的滞后性,为了在尽可能断的时间内排除危害、维护秩序,行政紧急权力也具有自由裁量性;紧急状态的暂时性也决定了行政紧急权力的暂时性。
行政紧急权力是相对于行政权力而存在的,在正常状态下,国家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体系规定的运行秩序,以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为首要目标。
《2024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范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
这类事件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在紧急状态下往往伴随着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在此背景下,如何合理、有效地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同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应对策略提供参考。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必要性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通常需要对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这些权利限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应对危机的紧迫性: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时间紧迫,需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疫情。
为避免因个体权利的过度行使而影响整体防控效果,适当限制部分权利是必要的。
2. 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状态下,公共利益高于个体利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在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上,适当限制部分个人权利。
3. 国际法的支持:国际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在公共卫生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对部分权利进行限制。
这既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践分析在实践过程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措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实践案例:1. 强制隔离和检疫:为防止疫情扩散,政府可能采取强制隔离和检疫措施,限制公民的自由行动。
2. 限制集会和游行:为避免人员聚集引发疫情,政府可能限制公民的集会和游行权利。
3. 紧急状态下的司法审查:在紧急状态下,司法机关可能对部分权利限制措施进行紧急审查和批准。
四、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建议为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同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以下是一些建议: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可以对哪些权利进行限制,以及限制的条件和程序。
2. 确保权利限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实施权利限制措施时,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非常状态下政府的紧急权力
第四,紧急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授权。通过紧 急状态立法,行政机关被事先授予在某些特 殊情况下临时处置而无须顾及宪法和法律的 成规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由宪法或法律事先 授予的。
二、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应对:紧急权力的 行使
根据国外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般认为,行政 机关行使的紧急权力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止或限制某些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 具体包括,检查公民证件甚至对其人身进行 检查及相关物品、运输工具、场所进行搜查; 禁止或限制公民在公众场合聚集活动;限制 或禁止公民在一定时期内离开或进入住所; 禁止罢工、罢市和罢课;强行隔离治疗或强 制检疫或重大传染病防疫;对公民出入境进 行管制,等。
(2)实行交通、通讯管制。为尽快消除危 险,行政机关有权对交通、通讯、邮政、因 特网、新闻、电信等进行限制,以使消除危 险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对有关财物的征收、征用。政府可以 征用财产和劳力,利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 资源防止或消除紧急状态的后果。为尽快防 止或消除紧急状态的后果,行政机关还可以 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
非常状态下政府的紧急权力
一、紧急状态与政府的紧急权力
(一)何为紧急状态? 所谓紧急状态,是指由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发生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迫在眉睫的、特别 严重的危险威胁到全体公民或整个社会正常 生活的情况。 紧急状态意味着,一个国家或一国内一定区 域出现了非常规的状态。
与国外紧急状态包含战争状态不同,我国宪 法将战争状态与紧急状态并列。
(5)公民基本权利不得克减原则。前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了不得克 减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围,虽然我国至今全 国人大常委会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公约》,但也应当遵守这一公约。
(3)全面建立应急反应机制。
紧急状态法律制度
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三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中国人大网日期:2005-02-28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安排,现就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作以下简要汇报。
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紧急状态的内涵和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一)紧急状态的内涵与性质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
对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第一,国家和社会面临极端严重的危害和威胁。
人类社会一直面临来自自然的或者人类自身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威胁。
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可能因为内乱外患、天灾人祸陷于危机状态。
现代社会更是一个高风险社会,而且各类突发事件还呈现涉及领域广、影响大、危害性强等特点。
现在我们所讲的突发事件不仅包括传统的自然灾害和内乱,而且还包括各类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经济危机等。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事件可以分为一般突发事件和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
对一般突发事件引起的危机情况,国家可以根据一般的法律进行控制,个人和单位也可以进行自救自助。
但是当这种危机情况严重危害到较大范围内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甚至威胁国家安全时,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使整个国家或者某个区域进入一种临时性的非常状态,以便使国家可以依法采取特殊措施及时控制危害。
这种非常状态,在法律上称之为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与普通应急情况的主要区别,在于危害和威胁的社会公共性、社会整体性和极端严重性。
也可以说,紧急状态面临的是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
从法治的角度,宪法和法律应当对可以导致紧急状态的危险和威胁及其程度作出规定,对于不能预见或者难以确定其危险性和危险程度的情况,也应当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的认定职责和权限。
国外早期立法一般认为战争和内乱是引起紧急状态的主要原因,当代立法还将公共卫生灾难、生态环境灾难、事故灾难、经济危机、社会公共安全和自然灾害纳入可以导致紧急状态的事件。
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35卷第3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35No.3 2020年5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May2020•法学研究•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上官丕亮摘要:紧急状态下采取的各种非常措施,均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国家公权力依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减损。
我国现行法律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种类型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已有初步的法律依据。
即使是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也应遵循合法、比例、救济等基本原则。
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同时加强合法性和合宪性审查,确保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各种限制均符合宪法精神。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紧急状态法;宪法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20(2020)03-0013-08“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通常要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同程度地加以限制。
”©2020年春节前后,武汉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后,武汉乃至全国各地先后采取了隔离、限行、限出、禁入,封城、封路、封街、封区、封村乃至封屋,以及停工、停业、停课等各种紧急又严格的非常措施,这些措施在实质上都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一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这些非常措施有效地防控了疫情,但其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合法性、必要性、适度性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无疑,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准确界定关于基本权利的限制,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外在限制说”和“内在限制说”两种学说。
两种学说都认为,公共利益是基本权利的限制。
但“外在限制说”认为,公共利益是外在于基本权利的限制;而“内在限制说”认为,基本权利本身是有边界的,公共利益是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中的自我限制。
®后来,有学者将基本权利的限制分为外在限制和内在限制两种类型,认为外在限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公民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内在限制是指基本权利所有者应当自我约束,行使基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合宪性审查的体系建构研究”(18YJA820015)的阶段性成果。
浅析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克减与救济
浅析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克减与救济[摘要]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恢复公共秩序,政府权力的集中和扩大必然会导致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受到更多限制和克减。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因紧急状态的发生而被随意剥夺,文章就紧急状态及紧急权力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几点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救济的思考。
[关键词]紧急状态;紧急权力;权利限制;权利救济从国家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位阶来看,如果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可以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我国2004年修宪明确将“紧急状态”纳入宪法规范之中,无疑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提供了宪法依据,但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如何救济的问题,现行宪法及相关法律并无具体答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如何得到有效保护成为现代宪法学理论中一个亟需研究的重大问题。
一、紧急状态与国家紧急权力(一)紧急状态的界定1.紧急状态的概念“无论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术语、还是法学研究对象的紧急状态,都不存在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内涵与外延都很清晰的概念上的界定。
”①笔者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发生了威胁到国家某一地区或全国范围的基本秩序或生存状态的现实的、急迫的危险情况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宣布该地区或全国处于非常时期并启动国家紧急权,采取临时性非常措施的状态。
紧急状态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秩序,在此期间,国家享有紧急权,可以采取紧急对抗措施来应对紧急状态,包括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克减,公民基本权利将受到很大影响。
所以,从公民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来看,我国应当把紧急状态的宣布次数降到最低,只有当国家受到严重威胁时,才能考虑紧急状态的宣布。
2.紧急状态的特征顾名思义,紧急状态是一种反常的国家权力行使状态,与正常的宪政状态相对应,其特征表现如下:(1)以维护国家生存为目的。
当一定的区域或者整个国家的基本秩序和生存遭到严重威胁,国家处于紧急情况,维护国家的生存成为实施紧急状态的唯一目的。
完善紧急状态立法保障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
完善紧急状态立法保障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摘要】紧急状态立法保障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在当前背景下,公民的权利常常受到挑战,因此建立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尤为迫切。
紧急状态立法的必要性在于确保社会稳定,同时明确了公民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利。
加强法律监督和救济机制可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加强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也是必要的,以确保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完善紧急状态立法对维护公民权利、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和法律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促进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紧急状态立法、公民权利、宪法、法律、保障、权威性、监督、救济、社会稳定、法治建设。
1. 引言1.1 紧急状态立法的背景紧急状态立法是指国家在面临重大灾难、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严重紊乱等情况下,为了维护公民和社会的利益,采取临时性的法律措施的过程。
紧急状态的出现往往是由于突发事件或危机的发生,需要政府及时行动来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安全和权益。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设有紧急状态立法的规定,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
紧急状态立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各国的战争期间,为了应对战争和其他紧急情况,国家往往需要采取特殊的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紧急状态立法在各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更为完善的规定,以应对各种复杂的紧急情况。
在当今世界,恐怖主义、自然灾害、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各国面临更为严峻的安全挑战,紧急状态立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只有建立健全的紧急状态立法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
完善紧急状态立法保障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1.2 公民权利受到挑战的现状在当今社会的复杂情况下,公民的权利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威胁。
一方面,随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面临各种内外部风险和威胁,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紧急措施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这些紧急措施可能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例如言论自由受到限制、个人隐私受到侵犯、人身自由受到剥夺等。
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是什么
Don't live in the eyes of others, let alone live in the mouths of oth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是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权作出紧急状态决定,紧急状态是因为当前的这种情形来决定是否进入非常法律状态的重大决策。
另外,当下的紧急状态主要是指战争,重大暴乱等形态。
一、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是什么?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
在紧急状态下,各国的法律都有相应规定,政府可以采取特别措施,来限制社会成员一定的行动,政府还有权强制有关公民有偿提供一定劳务或者财物,社会成员也有义务配合政府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来应对和解除突发事件。
第一,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和权限。
紧急状态的决定,是国家机关在紧急情况发生后是否进入非常法律状态的重大决策。
这一决策包括停止执行宪法、法律的某些规定,属于最高国家机关的核心职权,必须由宪法作出规定。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此外,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
许多国家宪法都赋予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类请求权。
第二,紧急状态的宣布机关和权限。
宣布权是重要的程序权力,是紧急状态决定生效的必要程序条件。
它不仅适用于进入紧急状态,还应当适用于紧急状态的中止、延长和终止。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
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等。
为了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我国采取了多种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各级法律也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和保障。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发生侵犯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监督机制包括了政府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
政府部门会定期发布公民权利的监督报告,对权利保障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舆论监督则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对公民权利问题进行曝光和监督。
司法机关则通过审理案件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还通过加强教育和宣传来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学校、社会组织等机构会定期开展公民权利教育活动,向公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
同时,政府也会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公众传达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我国还通过建立人权保障机构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权保障机
构包括了人权委员会、人权法院等多种形式。
这些机构会定期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评估和保障,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浅议紧急状态与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保障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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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
2 0 年第 4 ( 06 期 总第 27 ) 3期
浅 议紧急状态与公 民私有财产权利 的保障
叶 荣贵
(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204 ) 020
内窖摘要 : 紧急状 态必然 与公 民私有 财产权利产 生冲突. 确立 紧急状 态 的是为 了通过宪法确立 的紧急状态 制度 . 防止 国家在紧 急状态 时期 任意行 制度 的 目的在于防止国家任 意行使权 力, 而侵犯到公 民的私 有财产权利 。 使 紧急权力 . 从 从而给宪法所 确立 的公 民私有财产权 利 和 自由造 成不必 要 的 或保 障条 要 实现 国家紧急权力的行使与公 民私有 财产权利 的保 障之 『 的平衡 必须依 侵犯 。现代世界各 国财产权 宪法保 障规 范大多 由不可侵 犯条 款( i 】 款 )制约条款 ( . 或限制条 款 )和损 害赔偿条 款( 。 或征用补 偿条 款) 三层 结构 靠法治。同时也要注重平衡公共 利益与公 民的私有财产权利。 构成 , 这使得 宪法关于公 民的私有 财产 宪法保障更加 规范 。党 的 十六 大旗 关键词 : 紧急状态; 公共权 力; 公共利益 ; 私有财产权利 帜鲜 明地 提出要 以人为本 , 尊重 和保障 人权; 我国先后签署 了‘ 经济、 社会及 问题的提出 20 年和 20 年在我 国爆发 的高致病性 禽流感疫 情属于一 种紧急 状 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 ‘ 民权 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 约> 04 05 和 公 。国家在平 常时期 尊重和保 障人权 . 紧急状 态时期也 应如此 , 在 坚持依 法处 态。那么什么是 紧急状态 ” ?根 据欧洲人权 法院对 紧急状 态 的解释 , 耍坚持法 治原则 、 即 通过修改宪 法所 确立 的紧急状 态制度 。 为完善 是“ 一种特别 的、 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 险局势 , 影响全体公 民 。 并对整个社 会 理各种 重大突发 事件 。因此 , 是十分必要的。 回 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0 。 一般 可以把 紧急状态分为两类 : 一类是 类是 由社 会 动乱 引起 的紧急状 态。高致病 性禽 流感疫情 三、 紧急状态条件下公 共利益 与公 民私有财产权利保 障的相互关 系 由于在紧急状态条件下必然涉及公共利益的保 护与公 民私有 财产 权利 显然是属于 自然灾害引起 的紧急状 态。我国政府明确提 出对 发生高致病性 禽流感地 区扑杀家禽的损失 给予合理 的补偿 , 对家禽实行 免费强制免疫 , 保 障之 问的平衡 问题 , 使 因而有必要 对二者 的相互关 系进行 一番梳 理。公共 家禽养殖户无后顾之忧 扑 杀 和强制免疫所 需 的经费 . 由中央 和地方财 政 权力 总是 同社会 的需 要和公 共利益 相联 系的. 公共权力 的运 用过程也是 对 分手。面对禽流感疫情 , 臣 我国政 府实行 了对扑 杀家禽合 理补偿 的政策 。这 公共 资源的集 聚和分 配过程 。国家和政府 在紧急 状态下采取 紧急措施 对于 保障公 民的权利 和 自由是非 常必要的 , 而且国家 与政 府有义务为 样做的依据是 20 年宪法修 正案的规定 ,国家为 了公共 利益 的需要 。 以 恢 复秩序 。 04 “ 可 依照法律 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 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 。从我 国 维持秩序 而采取 必要 的措施 , ” 包括对公 民私有 财产权 利采取 必要 的限制性 宪法的规定 可以看 出国家对受 损失 的养殖 户进行 补偿是 社会公 平 的要求 , 措施 。 公法与私法的重要I  ̄ 在于公法调 整的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 0 g d . 是公共利益 的需要。这 引起 了笔者对 紧急状 态与公 民私有 财产 权利保障 问 系。公共 利益 与公 民个人权利是一对矛盾 的统一 体。公 共利益是公 民个 人 题的思考 。财产权在公 民基 本权利 和 自由的体 系中的地位 举足 轻重 , 有 权利 的集 合, 又不等 同于公 民的个人 权利 。必须明确 , 投 但它 由于处 于一 种紧 财产权其他权利就不可 能实现 。私有财产是 自由的基本 要素 。 不可剥 夺 急状态 , 是 决定 了公共利益 保护的优先 性和公 民私有 财产权 利 的从 属性。由 的天赋的 自然权利 , 对私有 财产权 的承认是 阻止或 者防止 国家政 府强制 与 于公共利 益的公共性 、 共享性 和公 民私 有财 产权利 的个体 性、 独享性 . 二 使 专断的基本 条件 。如果不存 在这样 一种确获 保 障的私人 领域 , 么强制 与 者 常常呈 现出不和谐甚 至冲突 和对抗 紧急状态 的公共性决定 了与公 民个 那 专断就会无 所不在 。 肆意横暴 。 0在平时状态下 , 国家不能够行使 以超越 宪法 体 的利益相 比, 公共 的利 益更 为重要 , 于优先保 护 的地位 在 紧急状 态 处 限制和克减公 民私有财产为特征的紧急权力 , 只有 在宣布紧急状态后 , 护 下 . 维 公共利 益的实现是公民个人利益实 现的前提。紧急状态 的不可 预知性 , 国家的生存 。 这些权力的行使 才具有合 法性与 正当性 。国家宣 布紧急状 态 决定 了对公共 利益保 护的 紧迫性 和公 民预期 的私有 财产 权利 实现 的困难 以使公共利 益得到及时 的、 大限度的保 最 的最终 日的是恢复正常的宪法 和法律秩 序 。 而其 手段 的运 用则 必然 以在 一 性 。紧急状态要求启 动紧急措施 , 公 定时期内限制和牺牲公 民的部分基本权利为代 价。“ 但这 种限制或剥夺 , 护 。在这样 的紧急事态下 , 民可期待 的私有 财产 利益 和 自由往往难 于实 其 暂时不 能实现 或者根本 无法实现 。另 外, 紧急状 态的严重程度决定 了国 范围和程度 必须事先严格 限定 . 而且还应 当有一个确定的底线”0紧急状 态 现 、 。 以及对公 民私有财产权利和 自由限制 的强度 。 是【 重大突发事件引起 的。国家 为了及 时有效应 对这类 事件 , 要采取 ~ 家对公共 利益保护 的力度 . { { 需 我们 可以看 到。 国家 紧急权 力对公 共利益 的倾 向性 保护 的特征体 现的 些紧急措施 . 而这些措施通常要 对公民私 有财产权 利和 自由不 同程度地 加 遭受侵 害之 时, 保护公 共利益就是保 护公 以限制。这就需要 由宪法作 出规定。法治政 府不仅能运用 法律处理好 正常 非 常明显。在公共利 益受到威胁 , 共同的利益。就公 民个人 而言 , 个体 的私有 财产权 利和 自由 。 不 社会状态下 的秩序和有效地保 障公民权利 , 而且 能依法处 理紧 急状态下 的 民整体的 、 社会秩序和保障公 民 利。现代 宪政 国家 . 权 都把 紧急状态 下 国家能否依 法 能脱离和超越公共利益去实现 。 在紧急状 态处理 过程中 , 在强调对公共利益倾 向性 保护 的同时 , 国家应 办事作为法 治和宪政的一个堕要标志。 特别 注意对公 民个人 私有财产权利 和 自由的保护 。国家唯一 正 当的、 合乎 二、 紧急状态条件下协调公共权力与公 民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制建构 即保护人 的生命 权、 自由权 和财产 权。没有 紧急状态下的国家紧急权力 的行使 与公 民权利 的关 系应 当明确加 以规 道德 的 目的就是保护人 的权利 , 其他一切权利都 必将落空 。若 财产权 只停 留在 作为事 实上 的权 利 范。为了保 障公 民的权 利不因紧 急状态 的发 生 而被国家 任意剥 夺 , 许多 国 财产权 , 就会 导致统 治者与有 产者 的无法无 天。财 家的宪法和 国际人权文件都规定 , 即使是 在紧急状 态时期 。 一些最基本 的人 而不变成宪法 和法律上 的权 利 , 把 即为了保 障财产权来 限制国 权, 如财产权也不得被 任意 限制 。 得被任意剥夺 。我 国 目前还没有统 一 产权把权 利与 自由赋 予个人 . 限制加诸 国家 。 更不 在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必须采取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 利和 自由 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 。 还没有 一部 统一 的紧急状态 法。 巳出台 了包括 防洪 家 的权力 。 但 必 正 法、 防震减灾法和传染病 防治法 等法律在 内 的有关紧 急状态 的法律 。但 这 的紧急措 施时 , 须坚持合 法性 、 当性和必要性这三项原则 。 合法性原则是要求 限制 公 民私有 财产权 利、 自由的紧急措 施 的采取 必 磐单行法对 国家可以采取 的紧急措 施规定得 不够 细化 , 乏必要 的程序 规 缺 必须依法 而为。正 当性原则是 要求 限制公 民私有财产 权利 、 定; 嬉本上 只规定了紧急状态 下因家对公 民权利 的限制 , 而没有关 于权利 保 须有法 律依据 , 这里 的正 当 日的就是 保 护的规定 。这样就可能造 成公民的权利 在紧急状态 时期 遭受侵害 而无法 获 自由的紧急措施 的采 取必须出 于正当 目的的考虑 , 那 ,法律救济 。因此 , { } ��
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
所 以,我拟将紧急状态的概念定义 为:宪法或法律规 定的,危机情 况 极 端 威 胁 社 会秩 序 、公 共 利 益 、国家 安 全 ,经 国 家有 权 机 关 依 法 定 程
所谓紧 急状态 是相对 于社会 正常状 态而言 的一种特殊状 态。在 序 予 以确 认 和 宣 布 的非 常 社 会 状 态 。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l}Ij占枉金
2009.1( )
紧急状态下的公 民基本权利保护
王 萱
摘 要 紧 急状 态下保 护 公 民的基 本权 利在 现代 宪法 学理论 中凸显 出重 要价 值 ,这 首先要 求对 紧急状 态 的概念 做 出界 定 .
从 公 民基本 权利 保 障 同维护 国家安全 、公共 利益 的 冲 突上看 ,紧急状 态下 限制公 民基 本权 利具有 正 当性 ,但 这种 限制是危 险
的 ,必 须从保 护公 民基本权 利 的重要 性 出发 ,划定保 护 的范 围 ,即哪 些权 利 必须保 护 ,设 置保 障 的最 低标 准 ,以及规 定法律 保
留与 比例原 则的保 护原 则。
关键词 紧急状 态 基 本权 利 保 护
中图 分类 号 :D920.5
文献 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00ຫໍສະໝຸດ .0592(2009)01.027.02
来看 ,紧 急 状 态大 致 包 括 以下 几 种 情况 :一 是 各 类 自然 灾 害 :二 是 各类
(一 )紧急状态 下限制公 民基本权利具有正 当性
传染性疾病 ;三是各类人 为因素制造 的灾难 ;四是各类经济灾害等 。0
1.为 了保证过 国家安全 ,恢复正常 的社会秩序 。对 国家 而言,安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知识讲解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1、对基本权利的限制(1)限制的方式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
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①内在制约所谓内在制约是指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
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
②外在制约所谓外在制约是指为实现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对基本权利所必需设定的且为宪法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
此处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统称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同一领域相遇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
(2)限制的原则①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国家所奉行的一种基本权利限制制度,该制度强调任何情况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以代议机关(国会或议会)通过的法律为准。
②平等保护平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立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立法主体在面对境遇相同的公民群体时,应当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并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是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即立法主体在实施立法行为前,应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考虑应当考虑的所有情况,区别对待不同的公民群体。
三是比例对待,即立法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的不同比重具体配置公民的权利义务。
③比例原则利益均衡要求立法主体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条款时,应对相互冲突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合理衡量,以作出最佳选择判断;亦即既不能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个人利益,也不能为保障个体私益而过度牺牲公共利益。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2014-01-23 18:21 【大中小】【我要纠错】1、对基本权利的限制(1)限制的方式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
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①内在制约所谓内在制约是指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
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
②外在制约所谓外在制约是指为实现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对基本权利所必需设定的且为宪法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
此处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统称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同一领域相遇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
(2)限制的原则①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国家所奉行的一种基本权利限制制度,该制度强调任何情况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以代议机关(国会或议会)通过的法律为准。
②平等保护平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立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立法主体在面对境遇相同的公民群体时,应当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并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是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即立法主体在实施立法行为前,应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考虑应当考虑的所有情况,区别对待不同的公民群体。
三是比例对待,即立法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的不同比重具体配置公民的权利义务。
③比例原则利益均衡要求立法主体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条款时,应对相互冲突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合理衡量,以作出最佳选择判断;亦即既不能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个人利益,也不能为保障个体私益而过度牺牲公共利益。
我国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宪法研究
我国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宪法研究作者:方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越来越多,实施紧急状态使社会混乱秩序恢复正常,“紧急状态”等一系列紧急法都不应超越宪法,否则无疑会给予政府公权力,导致无限制性地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
为避免无限制地扩大公权力,应在宪法中将那样就是在宪法极限之类,而不应超宪。
应当在宪法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及保障都加以明确规定,以列举性质的将保留以及克减都详细列举。
【关键词】紧急状态;人权保障;人权克减一、紧急状态的概述现今世界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越来越多,如美国的9.11事件,禽流感,SARS,我国的2008年雪灾等等,而实施紧急状态时当今社会混乱秩序恢复正常统治的惯用手段,也是有效手段。
正如1983年由国际法官协会组织的一项对15给国家的紧急状态进行调查,报告指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最近历史的任何时期,人类中的相当一部分都生活在紧急状态下。
”①因此经济状态是现代社会不可忽视的情况,也是21世纪甚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处理紧急危险局势不可或缺的手段。
紧急状态起源于法国“三十年战争”时的“围场状态。
”②自从法国1789年10月21日制定的《禁止聚众的戒严法》开始,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是也相继出台了不少相类似的法律。
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与发条各异,有紧急事件、紧急状态、特别状态等多种名称,但是紧急状态提法最为常用。
二、域外关于紧急状态下人权限制与保障的宪法性规定许多国家在20世纪初就已重视紧急状态的立法,但形式也是多样化,有点是直接在宪法中规定了紧急状态制度,如印度、德国、法国等,它们主要针对战争威胁,及战争冲突、罢工、游行示威、政治动乱等,实施戒严、军事管制等手段,来调整紧急状态,也有的是在宪法中规定紧急状态的原则性内容,再在专门的《紧急状态法》中奖具体的制度以细化。
(一)对紧急状态下人权的限制为了迅速地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许多国家也在宪法中对部分基本权利加以克减。
浅析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浅析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摘要:在专制社会时期,国家权力处于绝对地位,人民只是权力的客体,只有服从的义务,几乎无权利可言。
当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从本质意义上讲无疑应该是一致的。
但在遭遇紧急情况,如遭遇重大灾情或传染疾病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又该有怎样的冲突和表现呢?结合2003年“SARS”一例,本文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含义、条件、不足和完善措施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更好的帮助我们认识究竟该如何通过限制权力的行使空间来保护公民权利达到二者的平衡,这对于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权利;限制;传染;紧急状态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权利限制概述(一)公民的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是指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个人,为确保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并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权利。
从终极意义上说,这种权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赋予的,而是人本身所固有的,同时又为宪法认可和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概括为如下六个权利群: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宪法中规定基本权利的目的有二:其一是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通过确认公民权利,以明确这些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促使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其二是限制国家权力。
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二)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停止其行使,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宪法秩序。
一般说来,限制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一下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剥夺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如剥夺政治权利或继承权;其次,在特定的条件下,终止所有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如在戒严期间,戒严地区对所有的部分基本权利予以中止;再次,对特定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某些基本权利予以限制,如对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予以限制;最后通过人为手段,在人权理念与人权实践发生严重冲突时,根据基本权利性质与特点确定限制的方式。
析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
析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作者:王科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6期摘要:在现代社会,如何在紧急状态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法学界中需要着重研究的课题之一。
当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其行使的便是一种超越《宪法》约束的紧急权力,紧急权力的行使意味着某些人权的限制甚至是克减。
就限制而言,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内容的规定不全面、政府存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漠视、在紧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存在人治的现象,因而有必要建立并完善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紧急状态;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紧急权力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6-0104-03较戒严而言,紧急状态更偏重于动态的开放式的处置方式[1]。
其开放性体现在当战争、瘟疫等紧急情况出现时,国家会根据实际情况集中权力、克减人权来解除“紧急状态”,消灭危机。
换言之,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为解除危机可以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但任何形式的限制行为都应该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在客观上应该保持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
国家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所行使的国家权力不同于国家其它的权力,它往往不受民主宪政原则的限制[2]。
国家权力呈现向行政机关集中的趋势,紧急权力的执行往往由行政机关来执行。
一旦缺乏严格的程序对权力运行加以规范,行政机关极易滥用紧急权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那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将受到相当程度的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也必将受到相当影响。
放眼全球,新世纪以来,各地连续发生了诸如“9·11恐怖袭击事件”、“非典”事件、印尼海啸、汶川大地震等重大突发事件。
与此同时,危机事件的破坏性也呈愈演愈烈之势,由此行政紧急权的重要性便凸现出来。
随着“巴黎骚乱事件”的发生,西方发达国家愈发认识到紧急状态制度和行政紧急权力的必要性,各国纷纷在《宪法》和《紧急状态法》中对行政紧急权作出相关规定并加强对其监督[3]。
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一)
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一)摘要:如何在紧急状态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现代宪法学理论中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按照基本权利保护性质与国家利益的价值,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可以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任何形式的限制都应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在客观上保持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紧急状态;基本权利;权利保障;权利限制;宪法所谓紧急状态,就是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由于突发重大事件而严重威胁和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国家统一等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紧急予以专门应对的社会生活状态。
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迅速恢复经济与社会的正常状态,有必要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紧急权力。
如何既要保障基本权利价值,又要保证国家权力能够有效运作,如何在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之间寻求合理平衡是现代宪法学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紧急状态下限制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宪法上所确认的基本权利都是常态下的基本权利,它们能否在紧急状态下正常行使呢?各国的立法和实践表明,在紧急状态下需要限制或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都明确了这一点。
经过2004年修宪,中国已经将紧急状态明确地规定在宪法之中,使紧急状态有了明确的宪法基础。
在紧急状态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是有宪法依据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针对公共权力而设置的,在保持其价值统一性的同时,其内容并不是绝对的,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之间存在着合理的界限。
通过基本权利界限的解释,我们可以确定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宪法解释的标准与具体规则。
其次,迅速控制紧急状态的需要,恢复宪法秩序。
引发紧急状态的事件是不可避免的。
紧急状态的发生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有可能侵害宪法所赖以发挥作用的环境。
如果不能迅速控制,国家宪政的基础就会发生动摇,国家体制甚至都有颠覆的危险。
这时,有必要赋予国家以紧急权,采取非常措施以应对这种非常状态。
浅析环境应急下的公民权利保障
在超 出正 常工作 程序 的行 动体 现 的是超 常规下 的 国 家行政 权力 的行 使 。与 常 态 相 比 , 国家 的行 政
权力 得到 了扩 张而 其行使 必 然导致 的是 对公 民既 有权 利 的克减 。如 何在 环境 应急条 件下 最 大限度 的保 障公 民的基 本 权 利 就成 为 一 个 显 在 的课 题 。
一
、
应 急工 作也 不 断地融 入到 人们 的生 活 当中 。根 据
20 0 6年 1月 2 日国务 院发 布 的《国家 突 发 环 境 4.
保 障公 民的权 利 是 政 府 义不 容 辞 的责 任 , 也
即是 政府 的 义 务 。在正 常状 态 下 , 多 数 公 民 未 大
事件应 急 预案》 的规定 , 环境 应 急 是指 “ 针对 可 能 或 已发生 的突发 环境 事件 需要 立 即采取某 些超 出
贵州 民族 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 科学版 )
Jun l f uzo nvr t f ora o i uU iesy o N t nli G h i r o t s( hl o h n oi i c ) o aS e
No. 3
本 文通过 对环 境 应 急 下 的公 民权 利 保 障 的特 点 、 原则 和完 善 制度 作 简 要 论述 , 以求 提 高 立 法 或 司 法 实践 者对 环 境 应 急 下 的公 民 权 利 保 障 的关 注
度 。本文 所指 的环境 应急 是 在突 发环 境事 件发 生 之后 通过有权 机关 认 定 、 动应 急 预案 、 布应 急 启 发
收 稿 日期 :0 l 0 2 1 一 3—1 8
作者简 介: 1兰元富( 93一) 男, 17 , 畲族 , 福建上杭人 , 贵州 民族 学院 法学院 副教授 ; 2吴志 华( 9 6一) 男, 建 大田人 18 , 福
行政紧急强制下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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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作者:王科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6期摘要:在现代社会,如何在紧急状态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法学界中需要着重研究的课题之一。
当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其行使的便是一种超越《宪法》约束的紧急权力,紧急权力的行使意味着某些人权的限制甚至是克减。
就限制而言,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内容的规定不全面、政府存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漠视、在紧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存在人治的现象,因而有必要建立并完善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紧急状态;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紧急权力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6-0104-03较戒严而言,紧急状态更偏重于动态的开放式的处置方式[1]。
其开放性体现在当战争、瘟疫等紧急情况出现时,国家会根据实际情况集中权力、克减人权来解除“紧急状态”,消灭危机。
换言之,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为解除危机可以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但任何形式的限制行为都应该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在客观上应该保持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
国家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所行使的国家权力不同于国家其它的权力,它往往不受民主宪政原则的限制[2]。
国家权力呈现向行政机关集中的趋势,紧急权力的执行往往由行政机关来执行。
一旦缺乏严格的程序对权力运行加以规范,行政机关极易滥用紧急权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那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将受到相当程度的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也必将受到相当影响。
放眼全球,新世纪以来,各地连续发生了诸如“9·11恐怖袭击事件”、“非典”事件、印尼海啸、汶川大地震等重大突发事件。
与此同时,危机事件的破坏性也呈愈演愈烈之势,由此行政紧急权的重要性便凸现出来。
随着“巴黎骚乱事件”的发生,西方发达国家愈发认识到紧急状态制度和行政紧急权力的必要性,各国纷纷在《宪法》和《紧急状态法》中对行政紧急权作出相关规定并加强对其监督[3]。
美国国会于1976年通过了《国家紧急状态法》,“9·11”事件后,美国不仅制定了《国土安全法》还成立了国土安全部。
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俄罗斯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紧急状态法用以界定本国的紧急状态,并对紧急状态的预防和处理加以规定[4]。
相比之下,我国却面临着应急法制供给不足的窘迫局面,尤其是2003年“非典”危机时期,国家紧急权力在运行方面所暴露的问题尤为突出。
我国于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届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紧急状态”写入宪法,这对于完善我国紧急状态法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即便如此,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所涉及的有关紧急状态的条款也只是对紧急状态的决定主体和宣布主体作出规定,对于实施紧急状态后应当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以及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救济却并未提及。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而完整的紧急状态法,所以在行使紧急权力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
在紧急状态下,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具体权利往往会发生激烈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为迅速解除危机,恢复秩序会将公共利益会置于绝对优先考虑的位置,而公民权利无疑会受到严格的限制。
如果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能做到合法与正当,就极容易导致这样一个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行政机关滥用紧急权力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因此需要建立并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
一、保障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必要性(一)我国现行《宪法》的要求我国现行2004《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总之,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为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下保护公民在紧急状态下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也为因紧急权力的行使而给公民的权利造成的损害的问题作出要求。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上述条款的规定均体现比例性(proportion)原则,该原则要求任何国家机关采取措施的强度都应当与所要达成的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相对称,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使公民权利的损害减少到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5]。
(二)权利与权力制衡的要求权利与权力只有在相互制约中才能实现良好的平衡,进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方面,权利的保障离不开紧急权力。
紧急状态与正常状态相比,其行使的前提条件在于国家遭遇到了威胁其生存的紧急情况;其目的性在于消灭危机,恢复国家正常秩序;其手段是通过权力的集中、人权的克减,来调动一切社会力量。
国家紧急权力的运用必然以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为代价,而宣布紧急状态的最终目的是为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
另一方面,紧急权力的滥用会侵犯权利。
当紧急情况出现时,国家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权力集中权利与人权克减来消灭危机、恢复国家正常秩序。
但是不能为了恢复秩序而完全不顾个人的权利,一些公民基本权利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是不能克减的,如生命权、不受奴役的自由。
对于其他权力的克减也要遵守一定限制,不能任意克减。
(三)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紧急状态中,如果不注意在程序和实体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有可能造成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实施之时,滥用紧急权力,从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甚至危害社会稳定,影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
事实上,只有为保护保护紧急状态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好制度上的充分准备,才能在紧急状态事件发生时有章可循,进而在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条件下最小限度地损害个人利益。
二、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中央立法层次来看,我国先后制定了《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戒严法》、《国防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单行法律,往往只适用于某一特定领域;从地方立法层次来看,各地区制定了很多关于紧急状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如广东省的《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天津市的《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珠海市的《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试行)》等[6]。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明确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对紧急权的运行加以规范。
因此,经常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这也就导致了某种程度公权力的滥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
以下将以我国政府应对2003年“非典”事件的行为为例,论述我国紧急状态中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内容的规定不全面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是否发达标志之一就是紧急状态中对人权保障程度的高低。
就目前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律体系而言,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容并不全面。
“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如果行政紧急权力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作为依据,那么不仅会导致行政随意性、行政权力滥用,还会导致公民基本权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仍以“非典”危机为例,分析我国在紧急权力的行驶过程中,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03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非典”危机期间主要的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均未对卫生应急主体对突发性传染病的报告时间、报告方式、报告对象等问题作出刚性和全面的规定[7]。
而2003年5月7日紧急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因立法的滞后性,对阻止疫情的发生于事无补。
(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漠视在2003年SARS危机的前期处理中,从北京到地方有关部门都存在对疫情统计的缓报、瞒报和漏报的现象,这不仅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漠视,而且还造成民众的各种恐慌进而引发板蓝根、醋等物品的抢购现象,造成公民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一方面刺激和放大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另一方面防治非典药物的广告泛滥成灾,使得公众无所适从,甚至被误导,对广告进而对媒体失去信心。
有关地方政府瞒报、缓报“非典”疫情将公共信息隔离,反映出这些政府及其领导者对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知情权——的漠视。
在紧急状态下,必须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突出政府的权利保护功能,将法治精神贯穿政府行政的全过程。
(三)紧急权力的行使存在人治的现象由于在紧急状态法律体系中,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内容的规定不全面,也直接导致了我国现行《宪法》中缺乏程序性规范。
政府机关背离《宪法》和法律程序作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现阶段紧急状态的立法滞后于各种紧急状况的发生,政府机关常常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人治代替法治。
在2003年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国务院组成临时指挥小组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作出了诸多的正确决策。
临时性应急主体是在毫无准备或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建立的一个指挥部。
其运行缺乏法律依据,可能会使政府权力运行失序,导致人治色彩浓厚、规则意识淡薄。
如果上级决策失误,下级机关在执行决策时又会因为相关《宪法》监督制度缺失危害法治和人权。
因此,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仅以临时决定和命令方式采取紧急措施手段等问题,是我国进行下一步紧急状态法制建设着重需要解决的。
三、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议由于我国紧急法治建设较晚,加之以往对于紧急状态法制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目前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仍不完善。
一方面是宪法对“紧急状态”的规定不完善。
虽将“紧急状态”入宪,但只对其决定主体和宣布主体作出规定,并未提及紧急状态后公民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另一方面是涉及紧急状态的单行法律,只适用于某一特定领域,许多需要规范的应急法制领域仍存空白。
(一)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基本法》2003年的“非典”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国在危机应对方面低速无序、无法可依等弊病。
紧急制定出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无济于事,立法的滞后性使这场抗击“非典”的斗争显得力不从心。
从大局出发,制定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紧急状态法内容的正当性源于对宪法基本原则:人权保障、人民主权、权力制约、从正当程序的遵循;其体系结构也必须在《宪法》紧急状态规范的轨道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