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起点问题的思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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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法基本问题的探讨

有关刑法基本问题的探讨

有关刑法基本问题的探讨唐佳沈阳师范大学【摘要】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正在实现从近代阶级社会向现代和谐社会的转型。

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刑法方法向和谐社会的刑法方法的转变,现今刑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尚缺乏积极的探索。

文章提出了刑法方法理论的本体问题、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方法、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方法、刑法的解释方法、刑法适用的价值判断方法、刑法论证方法等作为刑法方法理论的基本问题,期待在这方面展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社会转型刑法方法基本问题问题域探析社会不断地变动和发展,反映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方法也必然要相应地改变自身。

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看,旧的法律方法如果已经不能够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就应该探索新的法律方法。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正在实现从近代阶级社会向现代和谐社会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刑法方法向和谐社会的刑法方法的转变,现今刑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尚缺乏积极的探索。

刑法学的研究如果不从潜意识的方法运用转变为积极的方法理论研究,则刑法方法与民法方法等部门法学方法相比的式微地位将会变得更加严重。

由此。

笔者拟提出当下刑法学者应该关注的刑法方法理论的基本问题,期待在这方面开展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

一、刑法方法理论的本体问题在这个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探讨:刑法方法和刑法方法论的概念性的问题需要明确,因为概念的混乱势必导致研究的混乱,而“方法”和“方法论”这两个概念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

我国学者王世洲教授认为,从现代汉语的一般意义上说,方法和方法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方法一般指的是解决具体问题的门路、程序等;方法论则有两个含义:一是关于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二是在一个具体学科上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方法的综合。

在我国现代社会科学的意义上,人们一般在第一个含义上使用方法论这个概念;在方法论的第二个含义上,人们主要研究的是在具体学科中所使用的各种方法所具有的一般特点,从而形成在具体学科中对第一个含义的限制性使用;人们一般不把具体方法的综合使用作为方法论的主要内容加以讨论。

中国刑法学二十世纪的回顾、反思与展望(之二)

中国刑法学二十世纪的回顾、反思与展望(之二)

二、二十世纪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反思回顾近百年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历程,从中华法系解体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在旧中国确立;从移植、引进西方刑法体系而引起礼法之争,礼治派在立法上的暂时取胜和法治派在理论界的赢得人心,到四十年代刑法学者对法治派理论的反思;从新中国建立后社会主义类型的苏联刑法模式的引进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从《大清新刑律》到二三十年代的大规模立法;从人民民主政权时期的刑事立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起草;从1979年刑法的颁布实施、一系列单行刑法的制定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1997年刑法的出台,我国刑法学研究走过了艰难历程。

本世纪前60年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使得中国刑法学“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10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

先天不足,后天又失调,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随着1979年刑法的颁布,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春天来临了,随着刑事立法的逐渐发展完善,刑法理论研究也日益繁荣。

近20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开展从学习、宣传刑法开始,通过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研究,刑法理论逐渐走向深入。

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背景,1997年刑法修正案的通过实施,又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刑法学研究最初是以刑法为注释对象的研究;后来是以刑法为评判对象的研究;以致超越对刑法的研究,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再到刑法哲学。

刑法理论在自我超越中嬗变与递进,成为法学领域中研究力量雄厚、研究成果突出的一个学科。

然而,由于学术研究中的禁区曾经很多,也由于过分强调刑法为社会改革实践服务,为政策服务,以致法学家总是急匆匆地考虑如何以其学致于用,而无时间坐下来冷静地思考学术本身的问题,造成了学术的幼稚与浮躁。

回首百年刑法史,获取诸多历史的启示。

我们认为,主要是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批判与继承、借鉴的关系。

作为法律文化之一种,刑法文化有其历史的继承性。

如何对待历史上和外来的刑法文化,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刑法学研究转型问题的几点思考

我国刑法学研究转型问题的几点思考

我国刑法学研究转型问题的几点思考摘要:刑法学一直都是一个发展比较成熟的一门学科,这门学科和其他的方面来比较是发展较早的。

所以,想要实现突破和转型是有着一定困难和问题的。

本文就是想通过对刑法学的一些相关性的研究和对一些问题的思考,对于当前的刑法学的更新和突破提出浅薄看法。

希望能够为刑法学的转型和更新提供一些借鉴的意见。

关键词:刑法学;转型;问题;思考;建议正如摘要当中所提到的,刑法学是一个发展历史比较悠久的学科,他的一些基本理论和框架都是比较成熟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刑法学的研究要想从根本上面实现突破和转型,困难是极大的。

但是,许多的专家学者还是做了许多的研究和努力,这些都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思考的。

笔者在专家和学者研究的基础之上,谈谈自己浅薄理解。

觉得一下几个方面是比较重要的。

首先,就是要更新刑法学研究观念。

刑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刑法体系,能够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很好的发挥实施,所以刑法学研究的目的就是建立和完善部门法学理论和完善学科之间的体系。

但是,现在发表的很多的学术方面的文章和著作的内容都过于的抽象,理论性过强,与实际的工作和生活联系脱轨,让理论和实践之间无法紧密的联系起来。

其实,刑法学作为一个应用法学,应该让刑法学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可以把学术关注的焦点放在刑事法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上面。

必须要能够意识到研究某些与刑法实际相脱离的问题往往都是个伪命题。

其次,要不断的开拓刑法学研究的研究视野。

我比较赞成的一种说法就是要“中国的国情,世界的眼光”。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要根据中国的国情来研究我们遇到的问题,但是不能够把视野仅仅的局限在中国,还要放眼世界这个大背景。

现代的社会是全球化、地球村、信息化的社会,中国不能够把自己单独孤立起来,要融入全球化的这个浪潮当中去。

这样的思维想法不仅仅局限于在经济文化交流方面的,法律方面的问题也不例外。

比如,中国已经加入了许多的国际公约,其实国际公约就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刑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哲学思维.docx

刑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哲学思维.docx

刑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哲学思维科学史告诉我们,一门学科顺利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具有充实完整的方法论,这是其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

故许多科学家都很重视对方法论的探讨,他们对学理的深究其实就是斟酌研究方法论。

研究方法论的改进又引领着理论的更新,科学地改革方法论,才能使学科现状得到良好改观。

一、刑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概念与由来(一)刑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概念法学研究方法论是一种理论,它与一定的世界观相联系,是指法学研究过程的哲学方法。

关于法学方法论的探讨在法学界源远流长,但19世纪后,学者们的观点近乎一致,他们认为法学方法论亦即法解释学。

梁慧星学者研究德国民法解释学时提出结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一种方法论,认为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意语。

广义刑法学研究方法把犯罪和其他社会现象接洽在一起研究。

从而“刑法不是孤立存在的社会现象,它与政治、经济、伦理、文化等社会现象存在着相互影响,甚至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

因此刑法学和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社会学科也存在着相同之处,其研究方法也是可以互相借鉴的'可见,方法论体系本身具有包容性,但广义刑法学研究方法并不能穷尽所有交叉学科。

随着学科本身发展及社会新问题的涌现,出现更多学科交叉,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蓬勃状态。

故任何益于揭示犯罪成因、对策的社会学科,都能为研究服务。

狭义刑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和逻辑注释方法,通常以应然法、实然法的不同来区别。

(二)刑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由来刑法学研究方法有其自身的法则和特性,因为刑法学和法学的研究对象存在一定差异,他们的研究方法也具有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学者们日渐意识到刑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缺失限制了刑法本体研究’因此要摒弃一味地承继而是要使个性得以彰显。

困于单一探索方法多样性的研究者开始对外取经。

但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特有的理论基础,因此借鉴的时候难免与其他方法产生矛盾。

学者刚开始把争论的矛头指向了刑法注释学与刑法哲学,并在此基础上分出逻辑注释与价值分析两大方法群。

刑法理论以及方法思索

刑法理论以及方法思索

刑法理论以及方法思索刑法方法论的研究近年来成为刑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然而,任何方法都是服从于、服务于一定目的的,就是说方法从来不是自我决定的,而是受目的支配的。

而什么样的目的才是正当的,正当的目的之界限何在,又是一个理论问题。

既然理论决定方法,于是不难理解,刑法理论决定刑法方法。

进一步深究,任何刑法理论都还有一个“前理解”问题,那就是刑法理论观。

一种刑法理论未必是哲学式的,而刑法理论观则必属于哲学问题,只不过不是一般哲学问题,而是刑法哲学问题。

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

一、司法刑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刑法是司法法,而不是行政法。

这并不是一个价值判断,而是一个事实判断。

因为,自有人类社会以来,无论是习惯刑法,还是成文刑法,其唯一的实践模式就是司法模式,只不过这种司法模式的具体内容及其与行政之间的关系都经历着历史的演变。

随着社会对刑事司法的需求日益提高,随着刑事司法日渐文明化,出现了一种以为刑事司法服务为目的的刑法理论,在我国古代表现为律学,在西方的古罗马时代表现为注释法学。

作为一种专门的理论形式,面向司法实践的刑法理论无疑是人类社会第一种刑法理论。

当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也出现了注释刑法学,由于对注释刑法学的不满,学界又出现了规范刑法学、刑法解释学、刑法教义学⑴、刑法信条学等不同诉求。

尽管表现形式和理论逻辑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它们都致力于为刑事司法服务。

因此,这种层面的刑法理论不仅务求“有用”,而且“用”在司法,这是人的实践理性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和要求。

应该说,在这方面,我国刑法学者具有高度共识,即致力于为正确解释和适用刑法而从事理论研究,是刑法学者的基本使命。

但是,万万不要以为,在这个领域,刑法理论观已然成熟和没有问题了。

笔者认为,在高度共识之下掩盖着一个严重通病,即没有真正从刑法是司法法的事实判断出发建构面向司法的刑法理论。

由于在我国传统中,刑事司法隶属于行政,而在当前政治体制中,刑事司法又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同时又由于片面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我国面向司法的刑法理论就不自觉地采取了行政逻辑方法,而非司法逻辑方法。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关键词: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德日刑法学移植论内容提要: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在学习借鉴原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成果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科学经验基础上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对于中国刑法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同样能够反映定罪过程,兼容出罪功能,只是在思考逻辑上与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有所区别。

近来主张彻底否定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转而全面移植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移植论”缺乏严谨性和务实性。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团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但是,近年来,这一理论体系备受争议,甚至饱受责难,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从而引发了笔者对其命运的密切关注和严肃思考。

一、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内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探索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探索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探索摘要:犯罪构成的概念提出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并在一代又一代法学家的努力下,形成了完备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起步较晚,建国初期才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构建了以四要件为核心的犯罪构成理论。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四要件理论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引发了法学界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因此,深入反思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并在与其他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措施,就成为当前的急迫任务。

基于此,本篇文章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反思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活动频繁,增设众多轻罪,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显示出刑法规制社会生活的范围扩大、力度增强。

按照问题的抽象程度来区分层次,不同的刑法立场应当属于中层理论,归根结底,可以追溯到刑法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的不同价值倾向上。

应当认识到,在刑法立场的冲突中,法律问题是价值问题而不是真理问题,在价值层面,应当警惕价值独断主义,对不同主体的权责进行梳理,充分尊重主体性,在刑事立法活动中持积极谨慎的立场。

1刑法采取的犯罪参与体系之定位第一,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在我国,不论行为人实施的是侵害法益的实行行为,还是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只要其行为与侵害法益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其行为是为侵害法益创造条件的,就有可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使之成为共同犯罪人。

第三,我国刑法对作用于同一犯罪事实的参与者,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看其主观方面是否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其行为与他人行为之间有无共同性或关联性、以及对侵害法益的结果是否发挥作用乃至作用的大小,而且还要考察其认识控制能力的大小、主观恶性的程度等个人特有的罪责因素,做出综合评价后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并不以其它参与者构成犯罪作为对特定参与人定罪的理由,更不以其行为形态作为定罪的依据。

刑法学如何解读我国刑法

刑法学如何解读我国刑法

刑法学如何解读我国刑法新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始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作为一门专门研究刑事法律规范的学科,刑法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学如何解读我国刑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阐述。

一、理论解读刑法学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对我国刑法的解读提供了理论依据。

1. 刑法的立法目的刑法学认为,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

刑法规范的制定应当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依法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学指出,我国刑法的解读应当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不应知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刑法的核心价值观,对于解读刑法条文、确定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3.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法学认为,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密切相关的。

刑法的核心问题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行为如何进行刑罚的量刑。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解读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尤为重要。

二、实践解读刑法学的实践研究对于解读我国刑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实践解读主要包括刑法的司法解释和学说研究。

1. 刑法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通过对刑法的解释,为刑法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导。

刑法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保证了刑法的统一适用。

2. 学说研究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通过对刑法的学说研究,对我国刑法的解读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学说研究是对刑法理论的深入探究和解释,为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

三、展望未来刑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对刑法的持续研究和解读。

在未来,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1. 加强实践研究刑法学应当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对刑法司法解释的研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为刑法的正确解读提供指导。

2. 深入刑法理论研究刑法学者应当加强对刑法理论基础的研究,探讨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观,为我国刑法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于刑法学体系的思考和构建

关于刑法学体系的思考和构建

关于刑法学体系的思考和构建作者:吴锦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5期摘要刑法学体系是一门历史悠久的知识体系,也是经过历史演变的最终产物。

本文对于刑法学体系进行详细的思考,得出了在刑法学体系发展中的一些不足之处,因此,根据刑法学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刑法学体系,提出了以刑法规范为核心构建、以刑罚目的作为理论体系的起点、理论刑法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相结合的构建方式。

关键词刑法学体系刑法规范刑罚目的作者简介:吴锦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一、刑法学体系概念分析刑法学体系其实质是一种知识的组合,是分析模式、逻辑和思维一种进程。

它是指刑法学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进行整体性思考。

不仅在内容上反映了刑法学特定对象和领域里的客观规律,而且在形式上是系统化的知识。

对于刑法体系的研究,是对刑法学整体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研究。

对于刑法学体系的思考,不仅能够发现刑法学存在的问题,也能为日后的构建做出相应的理论基础。

刑法学体系为刑法的制定、运用和发展提供一个比较全面的分析模式,以及逻辑和思维的建构过程。

19世纪以前,刑法学被称为刑事法学,随着法学的发展,刑事法学也逐渐演变为犯罪学、监狱学、刑事侦查学等等。

在刑法学的历史沿革中,贝卡利亚发动的强大的刑事制度革命,建立了刑法哲学体系。

继贝卡利亚之后,费尔巴哈把刑法哲学体系逐渐规范成为了规范刑法学体系。

刑事法学是以社会与人权保护为根本任务的,它的发展,是依据其强大的理论体系作支持,并且经过不断的完善。

二、刑法学体系的历史沿革刑法学无论在哪一个时期,都需要对其进行在实践过程中对工作的感性认识以及认真总结。

不能依据主观臆断的刑法理论体系,要有一个科学的,经过理性梳理的过程。

刑法的规定与运用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自由。

因此,刑法学体系需要有一个强大的理论体系作为刑法的后盾,为人们理解和遵守刑法提供一个规范的依据。

自刑法学产生以来,刑法学体系从原先的行为中心主义、行为人中心主义演变成社会危害性中心主义,这三种刑法学从本质上都把刑法学分为了犯罪论与刑法论,都是刑法学体系的阐述。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一、引言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来规定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定,通过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制裁(如惩罚、惩戒等)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而刑法学则是对刑法内容、原则、适用和实施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的学科,因而刑法学方法论必然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规律。

本文旨在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总结并探讨其特点及意义。

二、刑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刑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刑法学理论、概念和规则的科学方法和原理的一般原则。

刑法学方法论包括研究刑法系统及其构成要素的学术体系、刑法学研究程序及其步骤、研究基本原则及其运用方法等内容。

刑法学方法论是刑法学的基础,对于刑法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刑法学基本理论及其方法刑法学方法论具有其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在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体系构建和学科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一)理论研究的多元性刑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具有理论研究的多元性,它既是归纳性的又是演绎性的,既是分析性的又是综合性的。

刑法学方法论是研究刑法学的理论和方法的学科,因而它既是对刑法学的概念、原理、规则和方法的概括、总结和归纳,也是对刑法学的研究思维、研究程序和研究规范的逻辑、分析和推理。

而且,它不仅是对刑法学的研究范式、研究理念和研究要求的分析、归纳和综合,也是对刑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和研究规律的概括、总结和推理。

(二)实践探索的系统性(三)体系构建的系统性刑法学方法论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刑法学方法论是指导刑法学的理论研究的,它能使刑法学理论研究更加系统、完整和科学,从而保证刑法学理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刑法学方法论是引导法学实践的技术探索的,它能够帮助法学实践更加规范、规范和有效,提高刑法学实践的技术水平和技术质量。

(三)推动法学学科的发展进步刑法学方法论是促进法治建设的科学发展的,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更加科学、科学和科学,提高法治建设的质量和法治建设的水平。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刑法学是研究刑法规范的存在、目的和实施原则的学科,刑法学方法论主要指的是研究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方法体系。

刑法学方法论需要明确研究对象。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规范,即刑法课的规定。

刑法规范是国家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维护正义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因此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必须围绕刑法规范展开。

刑法学方法论需要明确研究方法和方法体系。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历史法、学理法和实证法等。

比较法是通过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法规范进行比较研究,以找出共性和差异,从而为刑法规范的制定和修订提供参考。

历史法是通过对刑法规范的历史演变进行研究,以了解刑法规范的来源和发展变化,从而为刑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依据。

学理法是通过对刑法学理论的研究,以了解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体系,从而为刑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提供理论支持。

实证法是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研究和调查,以了解刑法规范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效果,并根据实证结果进行刑法规范的修订和完善。

刑法学方法论还需要确定研究方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和时代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研究者在进行刑法学研究时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目的,并避免主观臆断和价值偏见。

科学性原则要求研究者在进行刑法学研究时要以科学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以确保研究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系统性原则要求研究者在进行刑法学研究时要将刑法规范和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整合,并建立完备的研究方法和方法体系。

时代性原则要求研究者在进行刑法学研究时要与时俱进,紧跟时代的变化和需求,将刑法学研究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刑法学方法论是研究刑法学研究方法和方法体系的学科,其研究方法包括比较法、历史法、学理法和实证法等,其研究方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和时代性原则。

刑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提高刑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只有在理论刑法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三个既相区别又相的子系统的基础上建构刑法学体系,才能使刑法学具有批判意识和理性精神,才能为刑法学的发展开辟道路。

一般认为,刑法学体系是“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结构形式。

对刑法学体系的研究和把握,表明对刑法学整体及其的认识程度,这是进一步发展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条件”。

(第8页)换言之,刑法学体系形式上是一种知识组合,实质上是一种分析模式、逻辑结构和思维进路,以往注重的是其形式的一面,而对其实质的一面则没有给以足够重视,结果是刑法学体系陷入目前的超稳定状态。

反思传统的刑法学体系,目的在于发现问题,突出重围,准备重构。

一德国著名哲学家包尔生指出,所有历史进化都是一种分化过程。

(第315页)刑法学体系也经历了一个分化过程。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随着立法的发展和法学的发达,刑事法学中的许多内容逐渐演变为独立的学科,如犯罪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等都不再属于刑法学的内容,而是与刑法学相并列属于刑事法学。

(第1页)孟德斯鸠明确地将自由作为刑法的根基,使刑法第一次从血腥的镇压中解脱出来,贝卡利亚则沿着孟德斯鸠的思想路线前进,提出了近代西方刑事法制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意大利学者利昂纳评价道,贝卡利亚是第一位推动者,以其极大的动力发动了一场渐进的和强大的刑事制度革命,这场革命彻底地把旧法制颠倒过来,以至使人难以想象出当时制度的模样。

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建立了刑法哲学体系的人,因此他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

继贝卡利亚之后,边沁和费尔巴哈都对刑法学的形成作出了贡献。

尤其是费尔巴哈,把贝卡利亚的刑法哲学思想转化为规范刑法学体系。

正因如此,费尔巴哈也被尊为近代刑法学之父。

然而,刑法哲学体系并未像规范刑法学体系那样获得极大的关注和迅速的发展,以致后来的刑法学就是指规范刑法学。

刑法理论与方法的辨思

刑法理论与方法的辨思

收稿 日期 : 0 0 0 ~ 2 21— 3 8 作 者 简 介 : 远 ( 9 1 )男 , 东 章 丘 人 , 学 博 士 , 京 师 范 大学 教授 , 士 生 导 师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刑 法 学 。 刘 17一 , 山 法 南 博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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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义 学①、 法信 条学 ② 刑 等不 同诉 求 。尽 管表 现形式 和理 论逻 辑各 有不 同 , 有一 点是 共 同 的 , 但 就是 它 们都 致 力 于为刑 事 司法服务 。因此 , 这种层 面 的刑法 理论不 仅 务求 “ 用 ” 而且 “ ” 司法 , 是 人 的实 践 理性 在 有 , 用 在 这 刑事 司法 领域 的体 现和要 求 。 应 该 说 , 这方 面 , 国刑 法学 者具有 高度 共识 , 在 我 即致 力于 为正 确解 释和适 用刑 法而从 事 理论研 究 , 是刑 法学 者 的基 本使 命 。但是 , 万万 不要 以为 , 在这 个领域 , 法理 论观 已然成 熟 和没有 问题 了 。笔 者认 为 , 高 刑 在 度共识 之下 掩盖 着一 个严 重通病 , 即没 有真 正 从刑 法 是 司 法 法 的事 实 判 断 出发 建 构 面 向司法 的刑 法理 论 。
总 第 1 2期 1 2 1 O O年 9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a f Ga s nsiu e o ltc lSce c nd La o r lo n u I tt t f Po iia i n ea w
Ge e a . 1 n r 1No 1 2 S p ,0 0 e . 2 1
由于在 我 国传统 中 , 事 司法隶 属于 行政 , 刑 而在 当前政 治体 制 中 , 刑事 司法 又有严 重 的行政 化倾 向 ( 是价值 这

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刑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的是刑法的规范和制度。

刑法学体系是刑法学的基础和核心,它对于刑法的运作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刑法学体系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进行反思与重构。

一、刑法学体系的发展历程刑法学体系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传统刑法学体系”、“现代刑法学体系”和“当代刑法学体系”。

传统刑法学体系以欧陆法系为主,重视分析罪刑法律关系,将刑法分为犯罪学、刑罚学和刑事诉讼学三部分。

现代刑法学体系是在对传统刑法学体系的反思和批判基础上形成的,其特点是将刑法学分为两个领域,即犯罪学和刑罚学,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刑事诉讼学。

同时,现代刑法学体系强调了罪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和不完全刑事责任原则。

当代刑法学体系则在对现代刑法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强调价值导向和实证主义,注重与人权保护、社会保障等相关学科的交叉。

二、刑法学体系的不足之处虽然刑法学体系在不同历史阶段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刑法学体系的内部分野界限不够明确。

尽管犯罪学、刑罚学和刑事诉讼学各自有不同的研究对象和方法,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并不充分,导致各自的研究成果在法学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受到限制。

2.刑法学体系的理论研究力度不够。

当前,刑法学的研究依然注重于实践经验和制度设计,缺乏对刑法学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和创新性思考,导致刑法学体系中的一些概念和理论模型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和适用性。

3.刑法学体系跟不上时代发展。

随着全球化进程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刑法事务已经越来越复杂化和多元化,刑法学体系需要更加精细化和实践化的研究方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法律实践和社会治理。

三、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为了解决刑法学体系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需要进行反思和重构:1.增加跨学科研究,加强多学科交叉。

刑法学应该积极与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进行交流和合作,从而更好地解决刑法问题。

刑罚应是刑法学的逻辑起点——对我国传统“犯罪中心论”理论体系的反思

刑罚应是刑法学的逻辑起点——对我国传统“犯罪中心论”理论体系的反思

构 :犯罪 概 念被 确定 为整 个 刑法 学理 论 体 系大 厦 对刑 罚 概 念 的“ 视 ” 除 了源 自人 们 对 罪 刑 关 系 轻 ,
的“ 基石 ” 且 被作 为 整个 刑法 理论 体 系 的 中心 , , 整 的习 惯性 认识 外 , 价值 层面 上 。 获 得 罪刑 法定 在 还
如 我 国现行 刑法 学 ( 里 主要指 总 则部 分 。 这 以 正 当性 意义 上 , 站在 立法 者 的立 场上 , 预先 承认 犯 下亦同) 的体 系模 式—— 即所 谓 “ 法概 说—— 犯 罪 的存 在 , 疑 为刑 罚 的设 定 、 使 提供 了正 当化 刑 无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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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 。 二 、 统刑 法学理 论体 系的危机 传
刑 关 系中 的主 导 地 位 也被 动 摇 , 罚 的 主 导 性 凸 显 。 刑 罚 ( 刑 罚 权 ) 刑 或 才是 刑 法 学 的逻 辑起 点 和理 论 中心 。 犯 罪 中 “ 心 论 ” 系应 当 向“ 罚 中心 论 ” 系演 变 体 刑 体
关键 词 :犯 罪 ; 罚 ; 刑 罪刑 关 系: 辑起 点 逻
中 图分 类 号 :D9 4 1 收 稿 日期 :0 9 I一8 2 0 .l 5 {0 0 O .0 90 10 .0 l2 1 )104 .4
作 者 简 介 : 曙光 (9 2 ) 男 , 东蓬 莱人 , 京 大 学博 士研 究 生 。主 要研 究 方 向 : 法 学犯 罪 学 。 张 17一 , 山 北 刑
张 曙光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 07 ) 北 北 0 8 1
摘 要 : 统 的 刑 法 学是 以犯 罪 为 中 心展 开 的理 论 体 系 : 罪被 认 为是 整 个 刑 法 学 的 基 石 . 是 刑 法 学 的 逻辑 传 犯 也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主要研究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构成要件、实施方式、侵权责任等问题。

刑法学方法论,即研究和探讨刑法学研究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是刑法学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

本文将从四大方面进行分析刑法学方法论,包括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和研究应用。

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是指刑法学研究的内容和问题。

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刑法规范、刑法制度、刑事诉讼程序、刑法政策等。

其中,刑法规范是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它既包括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司法实践中的刑法适用和犯罪预防等问题。

因此,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刑法认定的标准、刑法适用的原则和方法等。

研究方法刑法学研究方法有三种,即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历史研究法。

逻辑分析法是指通过逻辑分析来推理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刑法适用的原则和方法等。

比较研究法是指将刑法规范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刑法规范进行比较,从而了解不同的刑法制度的异同。

历史研究法是指通过对刑法、刑事政策的发展历程进行研究,从而探究刑法理念的演变和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

这三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应根据不同的研究内容和问题进行选择。

研究手段研究手段是指刑法学进行研究的具体手段和技术。

通常包括文献法、案例法、统计法、实证研究法等。

文献法是指通过阅读各种法律文献来进行研究。

案例法是指通过分析刑事案例来研究刑法问题。

统计法是指通过统计数据来研究刑法问题,如犯罪率、惩罚程度等。

实证研究法是指通过实际调查研究来验证理论假设和分析结果。

这些手段和技术的运用可以帮助刑法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

研究应用刑法学研究的应用主要包括法学教育、司法实践和刑法政策。

在法学教育方面,刑法学方法论是学生学习和掌握刑法学理论的基础。

在司法实践方面,刑法学方法论可以为法官的刑法裁判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在刑法政策方面,刑法学方法论可以为制定刑法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理论依据和借鉴。

综上所述,刑法学方法论是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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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起点问题的思考关键词: 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起点/社会危害性/刑罚目的内容提要: 科学、理性的理论体系应当是一种体系性、逻辑性思考的结果。

在体系性思考中,思考和选择一个恰当的体系起点,是理论体系科学化和理性化的基础性工作。

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起点的理论体系已经不能很好地符合中国法治的发展要求和刑法学体系发展的需要,而以刑罚目的为起点的刑法学体系强调刑法的理性运作和规X性特征,其基本逻辑关系表现为:通过证明刑罚目的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来证明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通过证明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来证明规定犯罪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在这个逻辑结构中,刑罚目的的选择是刑法学体系的核心。

中国刑法理论界应当对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进行认真的反思。

对理论体系进行反思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因为一个理论体系的合理性和成熟性,表明了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在该领域内思维模式的合理性和成熟性。

在合理的理论体系下进行思考的结果,将为刑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提供理性的指导,并为下一次刑事法改革提供理性的思想成果。

笔者认为,对刑法学理论体系起点问题的思考,对于推动这项理论研究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刑法学理论的体系性与体系的起点一般认为,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 [1](P.228 )。

因此,体系性思考就是指对事物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关系进行整体性思考的过程。

刑法科学作为一种关于如何运用刑罚与犯罪作斗争的知识体系,不仅在内容上应当真实反映特定对象和领域里的客观规律,而且在形式上又必须是一种系统化了的知识。

“一堆知识的集聚,并不能构成科学。

”[2](P.35)体系性是科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

刑法学作为一种实用性很强的科学,似乎也没有例外的道理,“因为,只有将体系中的知识系统化,才能保证有一个站得住脚的统一的学说,否则,(刑事)法律的运用只能停留在半瓶醋的水平上。

它总是由偶然因素和专断所左右。

” [3](P.1-2)刑法学理论能否实现体系性思考,是刑法学理论科学性和成熟性程度的重要标志。

在刑法学理论中进行体系性思考,必然要求通过理性化思考,建立一个科学的、理性的理论体系。

从认识论的角度说,理性是人类一种系统化、逻辑化的思维形式。

理性化思考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规则、逻辑对事物进行整体性思考。

刑法学理论体系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体系,为刑法的制定、运用和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思维模式,它的科学性、理性化程度决定着刑法思考的科学性和理性化程度。

刑事法律的发展经验,尤其是近代以商品经济为社会背景,以社会与人权保护为根本任务的刑事法律发展史都证明,要想追寻垂X久远的刑法典,就必须有理性的理论体系作支持。

没有经过科学和理性梳理的刑法理论体系,反映的仅仅是国家在运用刑罚打击犯罪工作中的感性认识和未经认真总结的经验,仍然不能保证刑法的实践摆脱自己本来所要反对的任意性和专断。

不科学、非理性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支持的只能是刑法适用的短期行为,无法支持国家XX 久安的长远利益。

刑法的规定与适用直接关乎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不仅要求有科学和理性的刑法学理论体系为刑法的创制和适用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该体系能够为人们理解和遵守刑法提供一种值得信赖的规则依据。

由一个科学、理性的刑法学理论体系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基本思维模式或者思维框架,是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的。

一个科学的、理性的刑法学理论体系不仅要求在外部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而且特别要求自身内部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只有符合逻辑的理论,才可能成为真正的科学理论,逻辑性是体系具有科学性的一个必要条件[4](P.245-247)。

刑法学理论体系与其他社会科学理论体系一样,反映的都是一定经验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理性知识,是由本学科的基本概念、经验知识和逻辑方法构成的整体系统。

在这个系统中,各种理论要素需要根据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本质关系,形成“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总体” [5]( P.750),从而在思维中表现为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

这样一个科学的、理性的刑法学理论体系,将支配着人们在刑法领域中进行理性的思考,在这个体系中表现出来的严密的逻辑结构,将为刑法学理论提供有强大说服力的基础性框架。

因此,科学、理性的理论体系一定应当是一种体系性、逻辑性思考的结果。

在创建和检验这样的思想模式过程中,必然提出对一个理论体系的起点进行思考和选择的要求。

一个理论体系的起点,就是这个理论体系的根本出发点和支撑整个体系的基本立足点。

社会科学作为对人类实践活动经验进行总结的科学,在理论体系中对有关的思想材料进行安排时,自然需要考虑与安排特定的逻辑起点,并且由此出发,最合理地安排体系内的各个理论要素和具体X畴,从而构建起理论框架,演绎出理论体系。

对起点做出不同的选择,必然导致建立的理论体系有所不同。

起点不仅影响到体系的性质,而且影响到体系的质量。

一个恰当的起点是一个理论体系的重要基石。

这一点我们很容易从先哲那里得到佐证:黑格尔以“绝对精神”为起点,构建了自己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马克思从对“商品”的分析出发,建立起了严密的政治经济学逻辑体系。

从一个起点出发,依照逻辑的要求建立起来的理论体系,正如马克思自己对《资本论》的评价,“不管我的著作有什么缺点,它们却有一个长处,即它们是一个艺术的整体” [5](P.135)。

人们能够同意,马克思所说的“艺术的整体”,就是指《资本论》是由一系列X畴,按照严密的推理、论证而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理论体系,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对“商品”——这个体系起点的基础之上的。

历史和实践都证明,有理论起点的理论体系是比较理性的理论体系,也是比较容易长久为人们所接受的理论体系。

要想建立科学、理性、逻辑的理论体系,就必须寻找和奠定这个体系的起点。

因此,刑法学体系的起点问题,应当是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总之,对于刑法这种与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紧密相关的法律来说,反对专横和任意,倡导科学、理性和法治,才有可能实现对公民个人和社会的保护;刑法学的科学、理性需要有逻辑的体系性思考;在体系性思考中,思考和选择一个恰当的体系起点,是理论体系科学化和理性化的基础性工作。

二、刑法学体系起点的理论任务及其选择一个理论体系的起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理论任务,对起点的选择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根本上说,一个体系起点的理论任务,就是引导出整个理论体系的基本X畴,为整个理论体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证明提供基本的理论出发点。

现代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保护社会和个人利益这个任务制定的,宪法规定的任务使刑法本身的存在获得了正当性和合理性根据。

虽然,刑法存在的合理性不再需要刑法理论加以证明,但是,刑法中包含的犯罪定义、刑罚、正当防卫、共犯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等规定的合理性,以及这些规定相互之间关系的合理性,都是宪法没有也无法直接提供的。

这些X畴或者理论要素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都需要刑法理论提供理论支持。

刑法学理论体系的任务,就是要探索和说明刑法X围内的各个理论要素存在和发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因此,刑法学体系起点的最本源的任务,就是为证明刑法规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供理论出发点。

由这个理论起点出发,刑法学将形成一个有内在逻辑的科学的理论体系,从而支持对刑法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证明工作。

但是,刑法学理论体系的起点究竟应当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理论体系起点的特征有基本的认识。

第一,一个理论体系的起点,应当属于这个理论领域之内的最基本的X畴。

例如,亚当·斯密将“分工”作为自己的经济学体系的起始X畴,(注:斯密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其经济理论的起点是“分工”,但是从其论述中可以清晰地发现“分工”是他构建整个理论体系的基础。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1-32页。

)大卫·李嘉图将“价值”作为建立他的经济学体系的逻辑起点,(注:李嘉图关于其经济理论逻辑起点的论述参见[英]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7-9页。

)这些都是他们所认为的对象领域内最简单、最基本的规定。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理论体系的起点应当属于该对象领域之内。

例如,现代经济学一般都是以资源稀缺性作为理论体系起点的,(注:如萨缪尔森认为:“经济学研究我们如何进行抉择,来使用具有各种可供选择的用途的、稀缺的生产资源来生产各种商品。

[美]保罗·A·萨缪尔森等:《经济学》(第12版),中国发展1992年版,第22页。

)它是经济学体系内的X畴,但是如果以资源本身作为研究起点,那就不是经济学的起点,而是环境学或生态学的起点了。

(注:当然,这种起点的变化会导致新的学科或者新的理论体系的建立。

人们很容易同意,那样的讨论自然是要在新的理论体系里,或者说是在现有的理论体系之外来进行的。

)第二,理论体系的起点的存在位置应当是先在的。

在自己的理论领域内,起点具有“起始性”,该体系内的其他X畴都应当以它为前提或条件。

例如,商品就是构成资本主义经济整体的细胞,“对资产阶级社会说来,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者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6](P.8)。

起点的先在性决定了在一个理论体系内只能有一个理论起点,否则,一个体系内部的各个要素必然会产生逻辑矛盾,从而造成实践中的混乱。

第三,理论体系的起点应当既是逻辑的起点,又是历史的起点。

“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

” [5](P.532)作为理论体系的起点X畴,必须是一个反映研究对象历史开端的X畴,这才能够反映事物发展的逻辑关系。

根据理论起点的这些基本特征,我们应当如何寻找刑法学理论体系的起点呢?首先,我们应当从对刑法学研究对象的分析入手。

刑法是规定国家运用刑罚对付犯罪的法律。

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逻辑上看,刑法学研究的对象领域首先都应当是犯罪和刑罚这两个方面。

近十几年来,中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注:详细的讨论请参见余淦才:《刑事责任理论试析》,载于《法学研究》1987年第5期;杨春洗、苗生明:《论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实现》,载于《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X明楷:《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版;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1996年版;X文:《刑事责任要义》,大学1997年版。

)有学者提出将刑事责任作为刑法学研究的第三个基本领域的主X [7](P.5)。

但是,人们很容易符合逻辑地同意,刑事责任不能离开犯罪与刑罚而存在,它必须以犯罪和刑罚为前提,没有犯罪和刑罚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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