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XX属企业集团战略重组后参股股权管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XX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是指由XXX履行出资人职责的XX属企业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或央地合作等战略重组后,不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参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参股企业股权的XX国有股权管理公司等有关XX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代表是指按照股权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依法向参股企业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XXX职责XX国资委应指导、督促参股股东加强与参股企业其他股东的沟通协调,确保XX委、XX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同时,对参股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XX国资委应将参股股权管理水平和参股股权分红列入参股股东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标准的重要依据。
XX国资委应指导、督促参股股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三章参股股东职责参股股东是参股股权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与控股股东、参股企业沟通协商机制;二)督促参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三)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参股股东对参股企业改革发展、重大投融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知情权;四)督促落实股权合理分红机制,按照XX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五)做好股权代表的选派、履职考核及薪酬分配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参股企业涉及产权流转事项,如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直接或间接改变股东持股比例;还包括审议批准参股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资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融资及对外借款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以及参股企业因违法违规或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有企业应建立参股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
对参股股权管理失控,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其 效率,加快资产盘活”。
中特别强调了分红权、审计监督权等一些重要的股东
徐彪律师认为,需要指出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权利管理不能失控;
如何有效实现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所代表的国有
三是对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资产的保值、增值,该《暂行办法》还缺乏明确的思路。
企业法》;
目前《暂行办法》已经生效,对于新开展的对外参股
二是国家层面国资监管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投资活动,应严格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和实
施,同时对之前的参股管理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
的,也应该按照《暂行办法》规范完善,符合其要求。”
江翔宇表示,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
所有制经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部 企业的参股投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
江翔宇表示,《暂行办法》对国有参股企业出资和
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公司治理明确了更高的要求,强调国有企业应当充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利用签订投资协议或参与制定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
上 海 国 资 State-Owned Assets Of Shanghai 总第277期
国有企业应建立参股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
◎ 金琳
《暂行办法》对国有参股企业出资和公司治理明确了更高的要求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下发了《国有企业参股管 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及下属各级独资、全资企
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改革规〔2023〕41 号 )( 以下简称 业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而对于国有参股企业,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控股,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确定。
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新,可以尝试引入国际化管理团队或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尊重市场化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年度检查,并将《备案通过通知》和《年检通过通知》抄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第七条依法履行备案的下列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资设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3、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度检查有效期内的其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章决策管理第八条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重点投资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与本企业主业相关的产业,支持和帮助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发展。
2023年《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民营企业接受国资参股投资注意要点
2023年《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民营企业接受国资参股投资注意要点2023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下称“新规”或“41号文”),对国有参股企业的参股投资与管理提出了统一的监管要求。
本文分上中下三篇,分别对规定的适用范围、国企如何开展参股投资、以及对被投资方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新规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出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接受国有参股的被投企业产生影响。
被投企业应关注新规对国有企业的各项要求及国有企业在投资参股企业时需争取的权利,与国有投资人进行沟通与协商,通过交易条款的设计等,在遵守监管要求的同时,尽力争取己方权益的平衡。
同时要熟悉新规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规范性要求,在投后管理中配合国有股东的监督与管理,重视企业经营与治理的合规性。
具体而言,作为拟接受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被投企业,建议主要关注以下方面:一、关注公司董事席位的合理安排根据41号文第8条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参股投资,原则上应当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对于“一定持股比例”具体的量化标准,41号文中未作明确规定,有待根据后续细化要求或者主管国资部门的界定执行。
从被投企业的角度而言,实务中董事提名权是常见的股东特别权利之一,国有投资人在交易谈判过程中往往更为强势,被投企业应关注根据各方诉求合理设计各方的权利内容。
实际上,对国有股东而言,被投企业的决策效率与经营管理也影响着国有资本的投资回报率与安全,超额的提名董事人数要求和不合理的董事会人员组成结构可能会导致被投企业的管理效率低下,从而间接对被投企业的经济效益与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背离国有企业参股投资与管理的初衷。
因此,虽然董事提名权是新规对国有企业提出的要求,但新规并未对持股比例进行明确限定,也未对国有股东提名董事席位做出规定,存在与国有股东谈判的空间。
被投企业在交易谈判阶段可根据国有股东对董事席位数量的要求、保证决策效率的需要等,合理设计董事会人数规模;还可以考虑设置享有董事提名权的持股比例门槛,并在交易文件及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在后轮融资过程中根据董事提名名额对股东持股比例标准进行调整等等。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XXXX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经 2014 年月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控制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本化管理战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增发股份等)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 )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
包括:(一)设立企业或基金。
(二)持股企业或基金的股份增持、减持。
(三)参与认购非持股企或基金增发的股份。
(四)股权收购。
(五)重组。
包括股权置换、债转股、承债收购、股份回购、剥离、缩股、合并、分立等。
(六)股权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七)其他股权类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或需子公司决策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合营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重大股权投资事项,公司及公司委派人员参照本办法及公司《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合营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权利。
第五条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注重科学发展、环境友好和社会责任;(三)积极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体现市政府、市国资委的战略发展和管控目标;(四)符合重庆市国有资本整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规模与经营规模、资产状况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五)突出公司主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投资效益优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决策。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各参股子公司,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参股公司的经营决策,保障公司利益。
第四条总裁事务部归口管理公司股权管理,负责:(一)参股公司股权变动管理,包括新设参股公司、投资入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受让、解散、清算等管理;(二)股东事务管理,包括股权收益管理,参加股东会议、推荐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及经营管理者;(三)股权信息管理及价值分析等股权管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与参股公司之间的往来帐务,包括股权投资的支付与利润的收取等往来款项。
第六条参股公司作为公司物资采购供货商的,物资与设备采购部应当按照合格供应商管理,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参股公司向其他公司供货价格。
质安部组织对参股公司供货物资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测,确保参股公司供货物资质量不低于采购合同约定标准。
第七条法律与证券事务部负责拟定投资协议、合资协议等法律文本。
第二章新设、投资参股公司第八条新设参股公司,应向总裁事务部提交投资计划书,并附如下资料:(一)投资方案⒈公司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或经营方式;⒉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投资金额、出资方式;⒊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二)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或合伙人的财务和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各方设立公司的意向协议和章程草案;(三)是否使用公司商号、注册商标及使用范围;(四)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新设参股公司的,应当提供参股公司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前景分析、行业背景及前景分析、法律法规、政府规划政策;(五)设立公司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投资参股公司,应当向总裁事务部公司提交投资计划书,并附如下材料:(一)投资方案⒈参股公司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现有股权结构、经营方式、主要市场及客户;⒉拟投资金额、出资方式、是否溢价及溢价率、取得股权比例、投资后股权结构;⒊投资参股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对国企参股行为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第十条要求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签 混淆的风险,同时可能会影响到合同效力以及法律关
订投资协议或参与制定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 系的判断;2. 在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下,无法对抗善
度文件,分配各方股东的权利义务,这一点已不能理 意第三人,投资方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3. 若被投资
解为是参股投资的行为指引,而是明确义务,即国有 企业经营不善对外负债严重甚至可能面临破产时,投
参考意义。
用的要求,比如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利润、
(二)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资产负债率、权益性投资余额等均应符合监管要求,
《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有 并且投资入股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且需要提供自有
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 资金的证明材料。
法》要求国有企业应积极参与参股企业重要事项的决 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
策,对于下列事项,国有企业股东应充分表达意见: 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
参股企业章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 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 进一步引导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参股投资风
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作为监管对象,并未将地方国有企 原则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超过 15%。定期发布
业纳入监管范围。在实践中,中央企业遵照《中央企 省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限制类投
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地方国有企业原则 资项目并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事项,
上遵照《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但还需 省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投资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XXXXX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控制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本化管理战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增发股份等)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
包括:(一)设立企业或基金。
(二)持股企业或基金的股份增持、减持。
(三)参与认购非持股企或基金增发的股份。
(四)股权收购。
(五)重组。
包括股权置换、债转股、承债收购、股份回购、剥离、缩股、合并、分立等。
(六)股权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七)其他股权类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或需子公司决策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定。
合营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重大股权投资事项,公司及公司委派人员参照本办法及公司《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合营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权利。
第五条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注重科学发展、环境友好和社会责任;(三)积极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体现市政府、市国资委的战略发展和管控目标;(四) 符合重庆市国有资本整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规模与经营规模、资产状况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XX集团公司参股型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型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参股型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工作,使国有股权的管理达到公开、公平、公正、合规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参股型上市公司股权是指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非第一大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的参股型上市公司股权的管理工作不包括集团接受的国资运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第四条所有参与参股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证券交易所和集团关于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权管理部负责参股型上市公司股权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上市公司的研究分析、日常管理、运作方案制定和实施等。
第二章参股型上市公司股权的日常管理第六条股权管理部对参股上市公司进行跟踪分析和研究,也可以借助券商、咨询公司等外部专业机构的力量,对参股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和公司研究及股权运作策略分析。
股权管理部按月度提供宏观、策略以及相应的行业和公司研究报告。
第七条股权管理部为外派董事或产权代表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集团在参股上市公司有董事席位的,主要通过外派至上市公司的董事(下称“外派董事”)或产权代表参与参股上市公司的决策管理。
外派董事或产权代表报告人将需要决策的事项及建议提交股权管理部,股权管理部结合外派董事或产权代表的建议,经过分析提出初步的决策建议,根据授权及相关制度规定按程序报告或报批。
股权管理部将决策意见及时反馈给外派董事或产权代表,参与参股上市公司的决策表决。
表决结果由股权管理部归档并报集团组织干部部备案。
集团在参股上市公司没有董事席位的或没有任命产权代表的,由股权管理部针对相关决策事项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告。
并在取得授权后代表集团参加参股上市公司的决策表决。
表决结果由股权管理部归档。
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审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审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何振兴来源:《理财·经济版》2024年第03期随着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不少国有企业采取引入民营资本、投资民营企业或与民营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效率,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同时,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发挥自身优势,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国有企业加强参股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一)国有参股企业的数量和体量发展迅速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民资股东、外资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等非国有资本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有企业可以带动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解决投资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以借助民间资本的参与,有效嫁接双方优势,更好地实现发展。
对民营企业来说,可以借助合作进入更多投资领域,获得新的发展机会,可以借助合作,融洽双方关系,拓展合作领域,在合作中寻找机会,合理利用国企资源,实现借势发展。
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数据显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以来,中央企业与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股权合作金额超过9000亿元。
截至2023年,中央企业对外参股投资各类企业超过1.3万户,在国企、民企资本合作上取得了重要进展。
(二)做强做优做大国资国企是光荣使命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这是党中央赋予国有企业新的光荣使命。
做强做优做大,就是要求国资国企把握新机遇、迎接新挑战,以创新为引领,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的能力。
就是要求国资国企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从全局性、战略性和重要性考虑,扶持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实现国有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国资国企壮大规模和实力,在量的增长的同时更好实现质的提高,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
(三)国资监管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出新要求2023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管理、股权经营管理、退出管理、监管问责等方面统一了标准和法律依据,为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管理划底线,明确监管职责,标志着对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监管进一步强化,重点更加清晰,明确要求国有企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所投资股权所有者的权益,规范股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促进资产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集团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以上被投资企业在本办法中通称为“所属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公司投资形成与拥有的股份比例相应的权益,以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
股权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为正确履行集团公司作为所投资股权所有者的职权,对集团公司所拥有股权在取得与增加、运行管理、重组整合、处置退出过程中的主要活动所进行的决策、组织、控制和协调。
第四条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3—(一)资本价值最大化原则。
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将企业长期价值提升摆在首位,并树立“股权资本阶段性持有”理念,按照“抓住时机、有进有退”原则,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盘活、优化存量资产,创造更多资本增值收益,努力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
(二)股权代表与股权所有者有效沟通原则。
外派股权代表作为股权所有者即集团公司所派出的利益代表,对集团公司负责,在集团公司股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外派股权代表有义务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进行定期汇报与沟通,确保集团公司股权通道的有序高效。
(三)“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原则。
所属公司在落实集团公司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即先由集团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形成机构决策意见,再由外派股权代表按照集团公司的决定,通过法定程序,在所属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股权管理内容和职责分工第五条本办法涉及的股权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集团公司对所属公司股权的取得与形成、股权资产的日常运行管理、股权资产的整合、重组以及退出等。
参股企业派出代表暂行管理办法
参股企业派出代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对参股企业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XX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管国有资本、管重大决策、管经营结果的原则,规范滇投(集团)对参股企业的管理,保证滇投(集团)派出代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规范履职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指滇投(集团)持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低于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派出代表包括滇投(集团)依法推荐至参股企业并当选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层管理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
第四条派出代表主要分为专职委派和兼职委派。
(一)专职委派指由滇投(集团)指定委派专职在参股企业工作,在滇投公司总部及下属其他单位不担任实际行政职务的情形。
(二)兼职委派指由滇投(集团)指定委派在参股企业兼任职务,在滇投公司总部及下属其他单位还有其他任职的情形。
第五条派出代表对本办法的执行负责,并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履职。
第二章派出代表的产生第六条按照参股企业章程,由滇投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的经营层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的建议人选,由滇投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滇投公司董事会委派(推荐),其中专职派出代表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项方案,对具备履职条件的人员,通过滇投公司内部选聘、自主招聘和采用参股企业编制招聘等方式进行选聘。
第七条滇投公司董事会推荐的经营层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建议人选,按照参股企业章程,由参股企业董事会履行任命程序。
第八条滇投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股东成立的参股企业,由该全资子公司参照以上程序,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推荐经营层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并向滇投公司报备。
第九条按照参股企业章程规定,派出董事和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与参股企业届期一致,期满可连推连任。
第三章派出代表的管理第十条滇投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对参股企业进行管理。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各参股子公司,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参股公司的经营决策,保障公司利益.第四条总裁事务部归口管理公司股权管理,负责:(一)参股公司股权变动管理,包括新设参股公司、投资入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受让、解散、清算等管理;(二)股东事务管理,包括股权收益管理,参加股东会议、推荐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及经营管理者;(三)股权信息管理及价值分析等股权管理日常事务.第五条财务部负责与参股公司之间的往来帐务,包括股权投资的支付与利润的收取等往来款项。
第六条参股公司作为公司物资采购供货商的,物资与设备采购部应当按照合格供应商管理,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参股公司向其他公司供货价格。
质安部组织对参股公司供货物资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测,确保参股公司供货物资质量不低于采购合同约定标准.第七条法律与证券事务部负责拟定投资协议、合资协议等法律文本。
第二章新设、投资参股公司第八条新设参股公司,应向总裁事务部提交投资计划书,并附如下资料:(一)投资方案⒈公司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或经营方式;⒉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投资金额、出资方式;⒊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二)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或合伙人的财务和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各方设立公司的意向协议和章程草案;(三)是否使用公司商号、注册商标及使用范围;(四)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新设参股公司的,应当提供参股公司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前景分析、行业背景及前景分析、法律法规、政府规划政策;(五)设立公司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投资参股公司,应当向总裁事务部公司提交投资计划书,并附如下材料:(一)投资方案⒈参股公司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现有股权结构、经营方式、主要市场及客户;⒉拟投资金额、出资方式、是否溢价及溢价率、取得股权比例、投资后股权结构;⒊投资参股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国有参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国有参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萍府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国有参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萍府发〔201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国有参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9月11日萍乡市国有参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萍乡市国有参股公司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运营工作的通知》(萍办发电〔2015〕7号)的规定,结合萍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参股公司是指以市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股东职责的部门(后简称国有股东)为参股股东,持有50%以下比例的股权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国有参股公司的管理坚持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为依据,在不干涉国有参股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维护国有股东权利,确保国有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国有股东按照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履行国有参股公司股东职责。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五条国有参股公司须将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报国有股东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国有股东依法享有所参股公司利润分配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红利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或计入国有股东“投资收益”。
第三章人事委派及管理第七条国有参股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国有股东有权委派以下人员,以保障国有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管理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属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属企业集团战略重组后参股股权管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是指由XX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XX属企业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或央地合作等战略重组后,不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参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参股企业股权的XX国有股权管理公司等有关XX属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代表,是指按照股权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依法向参股企业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XX国资委职责
第五条XX国资委指导、督促参股股东加强与参股企业其他股东的沟通协调,确保XX委、XX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对参股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六条XX国资委将参股股权管理水平和参股股权分红列入参股股东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确定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XX国资委指导、督促参股股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股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三章参股股东职责
第八条参股股东是参股股权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与控股股东、参股企业沟通协商机制;
(二)督促参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
(三)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参股股东对参股企业改革发展、重大投融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知情权;
(四)督促落实股权合理分红机制,按照XX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做好股权代表的选派、履职考核及薪酬分配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制定股权代表的履职清单,报XX国资委备案;(七)完成XX委、XX政府和XX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参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权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或双方协商研究的席位职数和岗位,提名产生拟推荐到参股企业的股权代表人选,报XX国资委同意后,委派到参股企业任职。
涉及提名XX管干部(按XX管企
业正、副职领导管理)担任股权代表的,经履行XX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后,再按照程序推荐到参股企业任职。
股权代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第十条参股股东应定期了解参股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风险防范、内部控制等情况,建立股权管理事务报告制度,于每年5月15日前向XX国资委报告上一年度情况。
涉及参股企业股权变动和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由参股股东研究提出意见报XX国资委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参股股东具体负责股权代表履职考核、薪酬管理等工作,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报XX国资委备案。
履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由参股股东评价和个人自我评价相结合,综合参股企业意见后确定考核结果。
股权代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任职参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参股股东将股权代表履职能力、参股股权分红等作为股权代表绩效薪酬考核重要内容。
股权代表绩效薪酬由参股企业按岗位核定后全额转入参股股东,最终绩效薪酬依据综合考核结果由参股股东发放。
股权代表因经营业绩虚假等情形导致多领取薪酬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追缴。
第四章股权代表职责
第十三条股权代表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维护股东权益,促进任职企业发展。
(一)督促参股企业履行与XX委、XX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承诺,落实在滇项目投资和产业布局;
(二)向参股股东报告参股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等情况,配合参股股东依法履行股东日常管理职责;
(三)完成XX国资委和参股股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实行股权代表向参股股东年度定期述职和重大事项事前请示制度。
重大事项包括:
(一)参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参股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可能导致各股东权责或议事规则发生变化的公司章程变更;
(四)参股企业本层级涉及的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直接或间接改变股东持股比例的产权流转事项;(五)参股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融资及对外借款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的审议批准;
(六)参股企业因违法违规或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涉及社会公共资源转让的行为;
(八)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参股股东应加强对参股股权的管理,对参股股权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参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参股企业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股权代表未有效维护股东权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造成参股股东利益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股权代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根据XX委、XX政府的决策部署,XX国资委引进战略投资者合资成立的其他参股企业股权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