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
银行销售贵金属应缴增值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银行销售贵金属应缴增值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银行销售金、银、铂等贵金属产品比较多,除了黄金制品外,个人在银行购买铂金也比较多起来了。
那么,营业税纳税人银行销售铂金这样的贵金属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又该如何缴纳?银行销售贵金属应当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根据国税发[2005]178号文件,销售黄金等贵金属的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等贵金属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等贵金属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即: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等贵金属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当预征税额大于。
国税函〔2005〕780号,国税发〔2005〕178号,国税函〔2005〕10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8-0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0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
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2002-09-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数量×单价税额=金额×税率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
四、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黄金涉税政策解读
黄金、白银交易税收政策解读黄金、白银交易真的“无税”吗?记者从不同渠道进行了采访。
有关税收专家告诉记者,黄金交易不可能不涉及税收,只是交易者身份不同、交易方式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
早在2002年,为适应黄金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基本形成了现行的黄金交易税收政策。
该通知规定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销售非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目前投资者主要是通过金店、银行购买金条,银行、金店在销售黄金时,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
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在税收政策实际执行中,金店、银行销售黄金,被视为销售黄金制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包括在向消费者收取的价格中,只不过没有单列出来而已。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09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年7月9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规定,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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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8-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辽国税函[2003]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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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3.10.13
辽国税发[2003]202号
2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17
辽国税发[2003]223号
3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5.03.18
辽国税函[2005]117号
4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管理的通知
2005.04.07
辽国税函[2005]163号
4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7.08
辽国税函[2005]310号
4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02.24
辽国税发[2003]18号
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3.05.23
辽国税发[2003]79号
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出口退(免)税方式的批复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孙韬研究员贵金属部2013-03-18中国黄金税收政策一、黄金产业链条概述黄金产业从岩金矿的开采开始,历经选矿、冶炼、精炼、交易、深加工、含金制品的批发零售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
1. 矿山企业矿山企业是黄金产业链条的上游企业,矿山企业的生产由采矿、选矿、冶炼三步工序完成,矿山冶炼出的金锭销售至精炼厂精炼成标准金。
采矿:经开拓和采矿(凿岩、爆破、出矿、提升等步骤),将井下矿石采出,运至地表。
此时的矿石称为原矿,块度一般为几百毫米,金品位为2-6 克/吨左右。
主要设备:凿岩机、铲运机;主要用料:钢材、水泥、炸药。
选矿:经破碎将原矿破碎至14-16 毫米左右的小块;然后经磨矿将矿石进一步磨至0.074 毫米左右的细粉状;最后经过选矿将矿石中的有用矿物与无用物质分离,达到含金矿物富集的目的,此时的产品为金精矿,金品位为60-80 克/吨左右。
主要设备:破碎机、磨矿机、浮选机;主要用料:钢球、浮选药剂。
冶炼:首先经氰化钠溶液浸出工艺将金精矿分离为含金的氰化液(贵液)和其他固体物质(氰渣);氰渣经洗涤分离出贵液及副产品硫精矿;浸出、洗涤产生的贵液与锌发生反应,沉淀出固体状态的金(此步工序称为置换)。
此时的产品称为金泥,含金量约15-20%;金泥再经过火法熔炼,去除杂质形成金银合金(含金量40-50%);然后通过电解,对金银合金中的金、银进行分离生成金粉(含金量93-95%)和银粉;最后经铸锭生产出金锭(纯度95-98%)和副产品银锭。
主要设备:浸出槽、反应槽、电解槽;主要用料:氰化钠、锌、煤、电、水。
2. 精炼企业精炼企业是黄金产业链条的中游企业,它以矿山企业冶炼的金锭或外购的合质金和非标准金精炼成标准金。
然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标准金的现货销售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完成标准金的期货交易。
非标准金是非金交所会员的黄金冶炼企业的黄金终极产品,其销售路径是销售给黄金精炼企业(金交所会员单位),黄金精炼企业再加工成符合金交所交易要求的标准金,通过金交所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核定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核定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标 签】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发文日期】2012-04-24【实施时间】2012-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7号)规定,结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等6户金融机构增值税整体税负变化及预测情况,决定将已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所属分行、支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由0.5%暂调整为0.8%,新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所属分行、支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并要求相关主管国税机关做好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附件: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doc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doc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doc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doc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doc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9.27•【文号】财税[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10-12政策背景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作,保证国家税收收⼊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2⽉25⽇了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28号,公布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将⾃2014年1⽉1⽇起施⾏,并同时废⽌1998年3⽉10⽇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2号)。
新办法是在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的,明确了税收票证的发展⽅向,即积极推⼴以横向联⽹电⼦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税收票据的使⽤⼯作。
纳税⼈、扣缴义务⼈可采⽤数据电⽂⽅式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简化申报⼿续,为纳税⼈、扣缴义务⼈提供便利。
税收票证的定义新办法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
新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费、滞纳⾦、罚没款等各项收⼊(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形式。
数据电⽂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电⼦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国库发送的电⼦缴款、退款信息。
税收票证的种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权利意识的增强,纳税⼈对税收票证的需求⽇益多元化,如纳税⼈由于购房、出国和司法等原因需要税务机关另⾏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况⼤量增加。
税收票证管理⼯作中,⽆法开具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但是纳税⼈确有需要的情况越来越多。
基于这些现实需要,新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税款⽽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税收完税证明各税种通⽤,样式全国统⼀,有利于提升税务机关凭证的权威性,进⼀步优化纳税服务。
新办法对税收票证的种类进⾏了简并,从原来的⼗多种简并为⼏个⼤类,完善了税收票证种类体系,明确了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货物劳务专⽤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个人实物黄金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标 签】个人实物黄金交易【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文 号】桂国税函﹝2007﹞1090号【发文日期】2007-12-28【实施时间】2007-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以下简称区工行)已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的规定,同意区工行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区工行所属地级市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区工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现就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区工行及其地级市分行、支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考虑到区工行及其地级市分行、支行已经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特殊性,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应纳增值税的计算问题 区工行及其地级市分行、支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区工行购进实物黄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认证才能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三、关于预征率的问题 地级市分行、支行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7%,今后,如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自治区国税局将根据实际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关于纳税申报的问题 地级市分行、支行按月汇总实物黄金销售额,于每月5日前就上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区工行按月汇总所属地级市分行、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已预征税款,按照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于每月10日前就上月黄金交易业务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04•【字号】京国税[1995]002号•【施行日期】199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0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银首饰的消费税从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并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工作的领导。
对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国务院整顿黄金流通市场,抑制非法经营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对加强消费税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起到积极的作用。
各分局要统一认识,加强组织,认真做好对税务干部的学习和培训,落实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的征管办法和有关措施、规定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通,确保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第一个征期的征收入库工作,为今后的征收管理奠定基础。
二、做好宣传辅导和认定登记工作。
对金银首饰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认定登记工作,是做好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开征前的重要工作环节,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有关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的政策规定和征收方法,要在明年二月第一个征期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向纳税人进行认真细致的宣传、辅导。
同时,要做好开征后经常性的宣传和辅导。
宣传辅导的重点是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管办法、以及具体核算要求和手续,有关政策规定要尽快落实到纳税单位。
2.在宣传辅导的基础上,进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实体黄金投资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实体黄金投资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在当今的投资领域,实体黄金因其独特的保值和避险属性,一直备受投资者青睐。
然而,与实体黄金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必须要了解的重要方面。
这不仅关系到投资的成本和收益,还可能影响到投资决策和策略的制定。
首先,我们来谈谈增值税。
在我国,对于金融机构销售的实物黄金,是免征增值税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金融机构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
如果是非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那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接着,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买卖实物黄金取得的收益,目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较为有利的政策。
但如果是通过黄金期货、黄金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并取得收益,可能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在遗产税方面,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在未来的政策变化中,实体黄金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其处置和继承可能会受到相关税收政策的影响。
投资者需要对此保持关注。
然后,我们来看看消费税。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而对于投资金条等实体黄金产品,通常是不征收消费税的。
再来说说企业在实体黄金投资中的税收情况。
如果企业将购入的实物黄金用于生产经营,比如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加工,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但如果企业购入实物黄金是为了投资,那么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在税收征管方面,投资者在进行实体黄金交易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纳税。
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税收政策。
比如,在特定的地区或时期,为了促进黄金市场的发展,可能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者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动态,以便能够充分享受优惠。
对于跨境投资实体黄金,税收政策则更为复杂。
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法规,可能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双重征税。
总之,了解实体黄金投资的税收政策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闽国税函[2005]41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2.12
【实施日期】2005.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41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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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京国税[1995]00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5.01.04【实施日期】1995.01.04【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0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银首饰的消费税从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并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工作的领导。
对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国务院整顿黄金流通市场,抑制非法经营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对加强消费税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起到积极的作用。
各分局要统一认识,加强组织,认真做好对税务干部的学习和培训,落实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的征管办法和有关措施、规定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通,确保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第一个征期的征收入库工作,为今后的征收管理奠定基础。
二、做好宣传辅导和认定登记工作。
对金银首饰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认定登记工作,是做好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开征前的重要工作环节,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有关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的政策规定和征收方法,要在明年二月第一个征期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向纳税人进行认真细致的宣传、辅导。
同时,要做好开征后经常性的宣传和辅导。
宣传辅导的重点是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管办法、以及具体核算要求和手续,有关政策规定要尽快落实到纳税单位。
黄金涉税政策解读
黄金、白银交易税收政策解读黄金、白银交易真的“无税”吗?记者从不同渠道进行了采访。
有关税收专家告诉记者,黄金交易不可能不涉及税收,只是交易者身份不同、交易方式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
早在2002年,为适应黄金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基本形成了现行的黄金交易税收政策。
该通知规定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销售非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目前投资者主要是通过金店、银行购买金条,银行、金店在销售黄金时,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
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在税收政策实际执行中,金店、银行销售黄金,被视为销售黄金制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包括在向消费者收取的价格中,只不过没有单列出来而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94]财税字第0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
1994.07.04
施行日期
1994.07.04
文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1994年7月4日 [94]财税字第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01.29
•【文号】财税[2008]第005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08]第005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
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单价=实际交割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税函〔2005〕780号,国税发〔2005〕178号,国税函〔2005〕10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8-0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0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
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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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
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金融机构,增值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428号
【发文日期】2005-12-26
【实施时间】2005-1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从事实物黄金交易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纳入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管理。
二、对从事实物黄金交易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并于每月7日前就上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预征税款,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于每月10日前就上月黄金交易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各级金融机构从事实物黄金交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需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上报抵扣清单后,方可申报抵扣)。
四、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预征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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