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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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673

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需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2、职业史、既往史;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4、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含复印件);

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含复印件);

6、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为该单位职工以及所从事工种、接触毒物时间等基本情况的材料;

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8、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二、没有职业危害接触史或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

三、递交的材料齐全并预缴职业病诊断费用后才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

四、接触粉尘作业者,单凭一次照片结果不能作出职

业病诊断。

五、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六、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七、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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