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的说明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安全,保护环境,制定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欢迎⼤家阅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
(2005年6⽉24⽇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8⽇《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6年4⽉19⽇《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
第⼀章 总 则
第⼀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有权⾃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维修。除汽车⽣产⼚家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机动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然而,与机动车使用相伴而生的一个问题是维修和保养。机动车的维修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机动车所有者的利益、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以及维护交通秩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实施这些规定的益处。
首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的存在对保护机动车所有者的利益至关重要。在社会上,有一些不诚实的维修店家,他们可能会故意夸大修理费用或者提供次品零部件。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制定维修管理规定,我们可以限制维修店家的不当行为,保护机动车所有者的权益。例如,规定维修店必须提供明确的价格清单,以及提供购买正品零部件的证明。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维修店家的不当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其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确保机动车的安全。一辆机动车经过长时间使用后,其部件可能会磨损或者出现故障。如果不及时修理或更换这些部件,就可能导致机动车的故障或事故。通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我们可以规定机动车主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以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同时,规定维修店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技术水平,以提供高质量的维修服务。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减少机动车故障和事故的发生,有效地保障了驾驶者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此外,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对维护交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一辆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如果不及时处理,就可能会造成交通拥堵。通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我们可以规定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必须按规定报警并及时移动车辆离开现场。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交通拥堵的情况发生,保障交通的顺畅运行。
机动车维修业务管理新规定
机动车维修业务管理新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透明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维修质量。
二、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和备案
第四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
第五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 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公示维修业务范围、服务价格等信息。
三、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对其维修的机动车质量负责。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档案,记录维修项目、维修质量、维修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保证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擅自更换机动车零部件,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质量。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六五”普法工作总结3篇
交通运输局“六五”普法工作总结3篇
“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交通运输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全面推进“六五”普法工作。本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交通运输局“六五”普法工作总结,仅供参考。
交通运输局“六五”普法工作总结一:
“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县交通运输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县委四届七次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围绕“打牢发展大底盘、建设祖国立交桥”的总战略,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全面推进“六五”普法工作。
一、强化领导、全面加强“六五”普法组织保障
一是力行科学决策。20xx年初县交通运输局对“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认真开展了调研和论证。法制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局系统多家单位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为使全县交通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更具科学和实践性,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了“六五”普法规划理论研讨会,会上,多个部门参加了理论研讨的交流发言,在此基础上,县交通运输局最终形成了全县交通系统“六五”普法方案。二是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交通运输局成立了由一把手亲自挂帅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交通依法行政工作与交通业务工作同步研究部署、同步督办落实、同步检查验收、同步考核奖惩,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全面抓,分管领导严把关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中心组学法制度、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等长效工作机制,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形成了常态化。三是健全责任机制。定期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将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交通运输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层层签订了《依法行政责任书》,明确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二)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监督做好查验、登记工作;
(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改正。
治安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因承包、租赁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承包、租赁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同时承担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严禁利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进行走私、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七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解读范文(二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解读范文
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广泛应用,机动车的维修管理也变得愈发重要。为了确保机动车安全、合法的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原有的维修管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的安全和质量。因此,在修改规定时,应该围绕这一目的展开。一方面,要增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将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纳入规定,并明确规定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工作。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机构的备案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合格的机构要进行限期整改或撤销其经营许可。
其次,对机动车维修服务进行规范也是规定修改的重要方向之一。机动车维修服务包括机动车维修价格、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在价格方面,要求机动车维修机构在明显位置标示维修价格,不得以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定价。在服务内容方面,要求机动车维修机构为车主提供详细的维修方案和维修过程记录,并在维修结束后提供维修质量检测报告。在服务质量方面,要求机动车维修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修技术水平,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
另外,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也需要加强。在修改规定时,应该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加大对规定违反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还应该建立投诉举报
制度,鼓励车主和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并对屡次违规的机动车维修机构采取强制关闭或吊销经营许可。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1. 引言
机动车辆在日常使用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故障或需要维修保养的情况。为了保
证机动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维修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介绍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旨在提高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与可靠。
2. 维修管理责任
2.1 维修管理责任的界定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责任应由车辆的所有者或者使用单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必要的维修记录、配件购买凭证、以及及时缴纳维修费用等。
2.2 维修管理责任的落实
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单位应确保维修管理责任的全面落实,包括合理安排维修
计划、选择合格的维修机构和技术人员、及时报修车辆故障等。
3. 维修资质与技术人员要求
3.1 维修机构资质要求
维修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营,保证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3.2 技术人员要求
维修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维修人员,并经过培训和考核
合格后方可上岗。技术人员应定期接受进修培训,以保持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4. 维修流程与记录
4.1 维修流程规定
维修机构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维修流程,确保维修工作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包
括接车、故障诊断、维修方案制定、配件采购、维修操作、质量检验和交车等环节。
4.2 维修记录要求
维修机构应对每一个维修任务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材料使用情况、工时耗费、维修结果等。同时,维修机构应向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单位提供维修记录和相应的凭证。
5. 维修费用与索赔
5.1 维修费用支付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解释)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释义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规定》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体现立法的主要意图。本条确定的立法宗旨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二是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四是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汽车维修市场的崛起,1986年12月交通部联合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经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标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汽公司会签同意,颁发了《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86)交公路字956号)。按照此文件规定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相继组建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对汽车维修业实行了有效的行业管理,规范了市场准入原则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不断推行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了汽车维修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与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依然存在。机动车维修行业的问题频频被曝光。特别是2002年,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经济半小时”、“焦点访谈”栏目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报导。反映了我国机动车维修市场存在着维修人员素质不高、维修作业不规范、维修技术资料匮乏、个别人员职业道德败坏,以及无证经营等等现象。这些,扰乱了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维修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最新机动车辆维修业务管理条例
最新机动车辆维修业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机动车辆维修业务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维修企业的准入和退出
第一节维修企业的准入
1. 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准入:
- 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 拥有符合标准的维修设备和场所;
- 有一定数量的合格技术人员;
- 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2. 维修企业的准入程序:
- 提交准入申请;
- 相关部门进行资质审核;
- 审核合格后颁发准入证书。
第二节维修企业的退出
1. 维修企业可能会被要求退出的情况包括:
- 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 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 经营状况严重不良。
2. 维修企业退出的程序:
- 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 若确认存在违规行为或经营不良,要求其整改;
- 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吊销准入证书等措施。
第三章维修质量管理
第一节维修工艺和标准
1. 维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工艺规范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2. 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记录,并向车主提供维修报告。
第二节配件和材料管理
1. 维修企业应当使用合格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2. 维修企业应当建立配件和材料的管理制度,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三节服务质量管理
1. 维修企业应当提供规范、高效、诚信的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2. 维修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一节监督检查
1.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维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
2.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8.11
【实施日期】2021.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以下是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要点:
1. 维修资质: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维修资质,如机动车维修许可证等。
2. 维修设施: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配备完善的维修设施,包括维修工具、设备和检测设备等。
3. 维修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雇佣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且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 维修行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不能违规操作或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5. 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做好维修记录,记录维修的时间、内容和费用等信息,并向车主提供相应的维修报告和发票。
6. 合法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包括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纳税和购买保险等。
7. 服务质量保证: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在维修过程中尊重车主的权益,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
8. 环境保护: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废弃物和污水等做好处理,保护环境。
以上是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要点,具体规定可能会有一定的地区和国家差异,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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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2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解读202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主要针对机动车维修行业进行规范和管理。以下是对该规定的一些解读:
1. 维修技术要求: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要有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且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维修技术能力和知识水平,以确保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2. 维修设备要求: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维修设备,包括诊断设备、维修工具等,以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
3. 维修记录要求: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对每一辆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记录,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维修结果等,以便监督维修质量和追溯维修历史。
4. 维修费用公示: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公示维修费用标准和计价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维修费用,避免产生争议。
5. 维修保修要求: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提供维修保修服务,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维修质量。
6. 维修企业管理要求: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维修行业的规范运行。
综上所述,2024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旨在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发展。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是指对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进行规范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维修许可:规定机动车辆维修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工作。
2. 维修资质:规定机动车辆维修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维修技术和设备,并有一定的维修经验和能力,才能提供机动车辆维修服务。
3. 维修标准:规定机动车辆维修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4. 维修记录:规定机动车辆维修企业需要建立完整的维修记录系统,记录每一次维修过程和内容,便于监管和溯源。
5. 维修费用:规定机动车辆维修企业需要按照市场价格合理定价,不得乱收费或剥削消费者。
6. 维修保修:规定机动车辆维修企业需要提供一定的保修期限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7. 维修纠纷处理:规定机动车辆维修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维修纠纷处理机制,快速、公正地处理维修纠纷。
8. 维修监管:规定相关部门需要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和服务质量。
以上是一些可能包括在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中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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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法律法规
汽车维修法律法规
汽车维修法律法规
为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保障汽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并要求其遵守本条例。
市和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而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
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维修的相关管理工作,包括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
汽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同时,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专业化和连锁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汽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经营许可
本市对汽车维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其中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分类标准实施。
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包括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并具体规定了许可事项。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价格结算、业务接待、质量检验的汽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Article 22: If automobile repair operators use self-provided parts from the repair party to repair vehicles。they should list the name。ns。models。and manufacturers of the self-provided XXX.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21年)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8.17
•【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施行日期】2021.08.17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201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备案
第三章经营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活动以及对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业包括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注重节能环保。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各方私家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车辆运行安全,保
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高架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法规所称维修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
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通过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机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专营权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企业全面实施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
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基本建设和推进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
高机动车企业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国防部维修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
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机构机动车
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主要依据维修产品种类车型种类、服务
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笔克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
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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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于2011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制定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机动车正逐步成为群众的代步工具和普通家庭的重要财产。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宁波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53??39
万辆,其中汽车86??04万辆,且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态势。与此同时,机动车维修行业也得到迅猛发展,我市有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3964家,从业人员2??16万人,年维修量近400万辆(次),维修产值达18亿元。但与机动车维修行业快速发展相比,我市对该行业的管理却存在着范围较窄、系统性较差、适时性较弱等缺陷。1998年制定的市政府规章相对滞后,交通部的规章也比较原则,已不能适应我市机动车维修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为更好地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内容比较丰
富、系统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目前国家有关规定没有对“机动车维修业”作专门的界定,结合我市实际,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业包括机动
车维修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考虑到拖拉机等农业机械
的维修已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四条对机动车维修业的主管部门作了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的作用,条例第五条对行业协会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二)关于经营许可。国家和省已经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为避免重复立法,条例第六条对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具体条件作了总括性规定,“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具体条件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根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只对机动车维修业开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为增强可操作性,方便经营者申请,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对申请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具体材料作了规定,其中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单位作了专门规定。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还分别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变更许可、备案、换证、终止经营等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经营行为。为方便实践中托修人了解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资质、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承诺等具体经营状况,条例第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托修人公示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
为更好地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收费活动,减少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虚报维修项目、不按规定收取维修工时费和材料费等违法现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的维修价格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维修费用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和税务部门监制的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主要配件、材料价格、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标准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为更好地维护机动车维修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托修
人的权益,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条例第十五条对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订立和合同内容的要求等作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方便托修人及时明确地了解维修过程,条例第十六条对机动车维修预检制度作了规定,第十七条对机动车承修登记制度作了规定,第十八条对维修业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质量管理。机动车配件与材料的更换和使用是机动车维修的主要方法,也是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为更好地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配件、材料的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配件、材料的使用要求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对配件的仓储管理作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使用作了规定。
为更好地提高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作了具体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托修人的利益,方便维修纠纷的处理解决,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维修质量保证期作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引起的纠纷处理
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条对一般维修纠纷的处理途径、技术分析和鉴定等作了明确规定。
(五)关于监督管理。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机动车维修的有关标准和信息,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业的信息化建设作了规定,并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维修业经营
者报备案的有关标准和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和使用参考。
为更好地处理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新出台的国家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作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考虑到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不少违法行为,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已有处理规定,条例不再重复规定。同时,根据条例的内容,补充规定了有关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对擅自扩大经营许可范围、项目和类别,未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维修质量保证期等信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制度,擅自改变规定的经营条件,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费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