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的说明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机动车维修业务管理新规定
机动车维修业务管理新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透明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维修质量。
二、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和备案第四条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
第五条申请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 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公示维修业务范围、服务价格等信息。
三、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第八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对其维修的机动车质量负责。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档案,记录维修项目、维修质量、维修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保证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擅自更换机动车零部件,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质量。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 2、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技术条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技术条件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的一般要求、设施、人员、设备、检测仪器和质量保证体系。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修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NOOO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Fie1d(p1ant)speciaImotorvehic1esrepair修理,是指更换或者维修原场车动力装置、传动装置、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但不改变场车原主参数的活动。
4一般要求4.1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以下称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独立法人资质,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4.2施工单位应有满足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负责。
4.3施工单位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修理工作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等资源条件。
4.4从事修理的人员应满足施工需求。
4.5施工单位应按TSG07-2019附件M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4.6防爆叉车的修理须持有同类别的制造许可证。
4.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修理后,由从事修理的单位自检,自检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应当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5设施办公用房面积不小于50m∖修理车间面积不小于300m2o6人员6.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6.2技术负责人应是单位管理层人员,工程师以上职称,机械或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交通运输局“六五”普法工作总结3篇
交通运输局“六五”普法工作总结3篇“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交通运输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全面推进“六五”普法工作。
本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交通运输局“六五”普法工作总结,仅供参考。
交通运输局“六五”普法工作总结一:“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县交通运输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县委四届七次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围绕“打牢发展大底盘、建设祖国立交桥”的总战略,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全面推进“六五”普法工作。
一、强化领导、全面加强“六五”普法组织保障一是力行科学决策。
20xx年初县交通运输局对“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认真开展了调研和论证。
法制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局系统多家单位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为使全县交通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更具科学和实践性,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了“六五”普法规划理论研讨会,会上,多个部门参加了理论研讨的交流发言,在此基础上,县交通运输局最终形成了全县交通系统“六五”普法方案。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交通运输局成立了由一把手亲自挂帅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交通依法行政工作与交通业务工作同步研究部署、同步督办落实、同步检查验收、同步考核奖惩,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全面抓,分管领导严把关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同时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中心组学法制度、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等长效工作机制,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形成了常态化。
三是健全责任机制。
定期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将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交通运输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层层签订了《依法行政责任书》,明确各单位、各部门执法责任,形成了主管人员尽心抓,分管人员共同抓,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规定概述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保障交通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国家实施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该规定自2004年起开始实施,并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已成为我国机动车维修行业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之一。
本文将探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规定,包括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
适用范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适用于维修、保养、故障排除、更换零部件和车身贴膜等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管理,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同时,该规定还适用于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机动车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抽检。
主要内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准入管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制定了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包括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设备条件、人员素质和经营情况等。
同时,还规定了准入程序、申请方式、审批机构等方面的要求。
二、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实施要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实施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服务流程、维修质量、安全保障、零部件更换、更换零部件的保修期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规定了维修服务价格的公示和收费标准的制定等。
三、机动车维修服务的质量监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了机动车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对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抽检,并对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同时,要求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内部检查与评估。
四、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客户权益保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还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评估权和监督权等权益。
要求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合法的发票、收据和保修单等证明材料。
实施效果《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规范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该规定,消费者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享有的权益和维修服务的要求,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修月度工作总结(多篇)
维修月度工作总结(多篇)第1篇:维修工作总结过去的一年里在领导和同事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一定的收获,也发现诸多不足,回顾过去一年,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态度,思想工作。
我热衷于本职工作,严以律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在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履行好岗位的职责。
以“诚信、敬业、创新、超越”信念。
不断加强学习,牢固自己的工作技术!二.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作为一名维修修工,应对自己的工作认识清晰,熟悉和熟练自己的工作。
要有对所有机器设备的了解,也要有对发生故障的应变能力,处理好随时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以适应生产的进度需要,随时做好维修的准备。
由于咱们公司大部分设备老化,各部件磨损较为严重,虽然做好了平时的保养工作,但故障率频发。
如锅炉,其引风机和除渣机故障频发较高,此设备一投入使用,就无法做好平时的保养工作,给良好的运行埋下一定的隐患,多次故障发生在夜晚或周未,给我们维修工带来不便,便重要的是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在领导的指导下,我们维修班的同事协同锅炉人员想方设法用最快的时间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三.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过去的一年里,在领导和同事的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学习,在维修技能上得到很大的提高。
对冷库制冷系统有较好的撑握,能基本独立处理各种故障。
在巡检过程中,能清楚的分辨出设备的运行是否正常,及时发现故障及处理故障。
PCC车间分装机安装调试期间,正是上半年生产烦忙,设备故障率频发之季,感谢孙师安排我去现场向安装调试人员学习,用半个月的时间对分装线的洗瓶机,烘烤机,分装机及压塞机进行学习了解,了解了整条分装线的工作原理、重要组成部件及各部分的功能和作用,撑握易损部件及其维修方法,通过这次学习了解,为以后的维护保养打下扎实的基础,同时使自身得到提高!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下,过去的一年里,得到了很多的培训,除了对药品生产至关重要的GMP的培训,也参加了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还参加了7月份在昆明举办的PLC应用及故障诊断及触摸屏组态与编程技术高级培训班,通过几天的培训,回来后的继续学习,对三菱PLC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撑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解读范文(二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解读范文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广泛应用,机动车的维修管理也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确保机动车安全、合法的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原有的维修管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的安全和质量。
因此,在修改规定时,应该围绕这一目的展开。
一方面,要增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
将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纳入规定,并明确规定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工作。
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机构的备案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合格的机构要进行限期整改或撤销其经营许可。
其次,对机动车维修服务进行规范也是规定修改的重要方向之一。
机动车维修服务包括机动车维修价格、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在价格方面,要求机动车维修机构在明显位置标示维修价格,不得以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定价。
在服务内容方面,要求机动车维修机构为车主提供详细的维修方案和维修过程记录,并在维修结束后提供维修质量检测报告。
在服务质量方面,要求机动车维修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修技术水平,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
另外,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也需要加强。
在修改规定时,应该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加大对规定违反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还应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车主和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并对屡次违规的机动车维修机构采取强制关闭或吊销经营许可。
总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修改主要从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规范机动车维修服务和加强规定的执行力度等方面展开。
这些修改旨在确保机动车的安全和质量,保护车主的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对人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对人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义务的规定。
本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这是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法定义务的规定。
自觉接受,是指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包括回答有关询问,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供查询、复制,配合对违法行为发现场所摄影、摄像,配合对有关设备、机具勘验。
对上述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不得隐匿、损毁、篡改有关证据。
二是要如实反映情况,是指根据客观实际、没有虚假地进行陈述和提供资料,不得作伪证。
值得注意的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获取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有关资料应当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信息,包括技术设备、技术流程、技术配方、工艺方法、技术资料等。
经营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有关经营业务的信息,包括经营策略、合同、成本、价格标准、财务状况、客户资料等。
如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泄露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依法赔偿。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提高维修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技术人员以及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行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业务经营,提供合规、质量可靠的维修服务。
第六条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证书。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注册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济组织资格;(二)具备符合维修业务需要的场地和设备;(三)具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四)具备必要的质量检测和管理体系。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持维修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可靠。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向维修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技术水平。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业务保障机制,确保按时完成维修任务。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维修服务和相关费用的明细。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要求的维修技能和安全操作知识。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在维修过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维修设备和工具。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修记录的填写和管理。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加强对新技术、新材料的学习和研究,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维修技术水平。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修正)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修正)【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4.05.28【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5.28【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订)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和河道设施。
其他市政设施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建成区、县级市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本市其他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宁波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规划、工商行政、水利、物价、环保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按规定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价格行为规则》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价格行为规则》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浙价检〔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价格行为规则》通知浙价检〔2017〕3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销售及维修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浙江省机动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价格行为规则》,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2017年3月6日浙江省机动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销售及维修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从事机动车销售和维修的经营者。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机动车销售和维修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机动车销售、维修或代办服务等过程中收取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机动车、提供维修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
机动车销售标价应当包括车辆名称、型号、生产厂商、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及主要配置、标准参数等相关内容。
有可选项目及配件的,应当标明可选项目及配件的名称、规格、产地、价格等相关内容。
机动车维修服务标价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工时单价、工时定额等主要内容。
经营者提供代办服务(含保险等)及其他服务时,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事先主动告知消费者,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
机动车维修提供的配件标价应当包括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原厂配件、同质配件、修复配件应分别标志。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1月24日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助力自行车是指具有燃油或电动驱动装置的自行车。
人力三轮车是指由人力脚踏驱动的三轮自行车、三轮客车、三轮货车。
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专供下肢残疾的人代步使用的手摇、燃油、电动驱动的车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发展高效率的交通工具,倡导使用清洁环保型非机动车,对低效率、污染严重的车种有计划地实行禁行或淘汰等措施。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非机动车必须领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申领牌证的非机动车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合格产品,助力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车型还应当符合省级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并公布的《准许在本省申领牌照的产品目录》,市区的人力三轮客车车型必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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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保证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帮大家整理的2022维修保证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022维修保证书1为加强校车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校车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由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档的正规修理厂。
二、汽车维修定点的确认工作由董事会、学校总务处研究确认。
三、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鉴定,勤润滑,勤清洗,注重车辆出车前、接送学生途中和回校后的检查,随时保持校车有良好的运行性能,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四、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保养维修组长根据申报项目进行车辆检验,拟定修理项目,填写《校车保养维修申请表》到总务处审批,然后通知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办公室(总务处)审验。
五、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及时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
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虚报修车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车辆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校车维修有组长汇报,校车维修组长上报总务主任,经总务主任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更换配件带回方可报销。
更换大型配件须电话申请董事会报批,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更换。
七、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总务处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
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
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
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
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状况,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内的汽车维修行业。
(二)本制度旨在推进汽车维修行业的规范化,促进行业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汽车维修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落实本制度,需要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制定和执行联动机制,确保落实情况。
二、机动车安全检测
(一)所有机动车在办理登记前,必须先经过安全检测。
(二)办理维修注册时,必须经过安全检测,通过后才可以办理维修注册。
(三)每次维修完成后,必须经过安全检测,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拥有机动车维修技术证书,才有资格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素养,遵守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规范,确保汽车维修工作的安全性。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人员定期参加汽车维修技术培训,不断提升汽车维修技术水平。
四、机动车维修质量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机动车维修行业规定的各项流程和标准进行维修。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质量标准,按质发行质保证书,对维修质量负责。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21年)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1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备案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活动以及对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业包括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注重节能环保。
鼓励机动车维修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推进维修、救援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排水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维修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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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于2011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制定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机动车正逐步成为群众的代步工具和普通家庭的重要财产。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宁波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53??39
万辆,其中汽车86??04万辆,且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态势。
与此同时,机动车维修行业也得到迅猛发展,我市有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3964家,从业人员2??16万人,年维修量近400万辆(次),维修产值达18亿元。
但与机动车维修行业快速发展相比,我市对该行业的管理却存在着范围较窄、系统性较差、适时性较弱等缺陷。
1998年制定的市政府规章相对滞后,交通部的规章也比较原则,已不能适应我市机动车维修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因此为更好地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内容比较丰
富、系统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目前国家有关规定没有对“机动车维修业”作专门的界定,结合我市实际,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业包括机动
车维修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
”考虑到拖拉机等农业机械
的维修已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四条对机动车维修业的主管部门作了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的作用,条例第五条对行业协会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二)关于经营许可。
国家和省已经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为避免重复立法,条例第六条对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具体条件作了总括性规定,“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具体条件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根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执行。
”
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只对机动车维修业开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为增强可操作性,方便经营者申请,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对申请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具体材料作了规定,其中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单位作了专门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还分别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变更许可、备案、换证、终止经营等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经营行为。
为方便实践中托修人了解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资质、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承诺等具体经营状况,条例第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托修人公示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
为更好地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收费活动,减少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虚报维修项目、不按规定收取维修工时费和材料费等违法现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的维修价格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维修费用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和税务部门监制的维修发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主要配件、材料价格、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标准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为更好地维护机动车维修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托修
人的权益,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条例第十五条对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订立和合同内容的要求等作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方便托修人及时明确地了解维修过程,条例第十六条对机动车维修预检制度作了规定,第十七条对机动车承修登记制度作了规定,第十八条对维修业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质量管理。
机动车配件与材料的更换和使用是机动车维修的主要方法,也是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
为更好地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配件、材料的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配件、材料的使用要求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对配件的仓储管理作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使用作了规定。
为更好地提高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作了具体规定。
为更好地保护托修人的利益,方便维修纠纷的处理解决,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维修质量保证期作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引起的纠纷处理
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条对一般维修纠纷的处理途径、技术分析和鉴定等作了明确规定。
(五)关于监督管理。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机动车维修的有关标准和信息,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业的信息化建设作了规定,并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维修业经营
者报备案的有关标准和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和使用参考。
为更好地处理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新出台的国家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作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
考虑到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不少违法行为,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已有处理规定,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同时,根据条例的内容,补充规定了有关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对擅自扩大经营许可范围、项目和类别,未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维修质量保证期等信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制度,擅自改变规定的经营条件,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费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