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定位论民事执行民事诉讼审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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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课前案例

王某与张某是邻居,张某将旧屋拆除,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三层楼的新房,王某认为张某建造的房屋离自己的房屋太近,会严重影响自己的通风和采光,和张某发生纠纷。

问:该案是否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这一纠纷?

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

概念:民事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和冲突。特征: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争议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主体可以对民事纠纷的内容自由处置

4、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是多元的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自决

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和解是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做出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和解有诉讼外和解与诉讼上和解之分。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者调解人)出面,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或者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我国的民事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仲裁机构的调解和人民法院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案)

法律诉讼与裁判流程案件分析与判决解读

法律诉讼与裁判流程案件分析与判决解读

REPORTING
民事案件类型及特点分析
合同纠纷
涉及合同订立、履行、 变更和终止等过程中产
生的争议。
侵权纠纷
因侵犯他人权益(如人 身权、财产权)而产生
的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包括婚姻、家庭关系、 继承等方面的争议。
劳动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
议。
刑事案件类型及特点分析
01
02
03
判决解读的意义和价值
判决解读是对法院判决的理解和解释,有助于把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和尺度,为类似案件的 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
诉讼效率有待提高
当前法律诉讼程序繁琐,诉讼效率低下,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 时间和精力成本。
裁判标准不统一
由于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和裁判人员的主观性,导致同类案件的裁判 标准不统一,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权利保障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言论、辩 护、通信、人身等权利保障,以 确保其能够充分履行职责。
律师代理策略和技巧分享
代理策略
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 代理策略,包括确定诉讼目标、收集证 据、准备诉状等。
VS
技巧分享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注重沟通技巧、辩论 技巧、证据运用技巧等,以提高代理效果 。
裁判结果宣布
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结果,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宣布。裁 判结果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

民事诉讼办案思路及技巧

民事诉讼办案思路及技巧

民事诉讼办案思路及技巧

一、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律师或法律从业者,正确的办案思路和

技巧至关重要。本文将深入探讨如何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制定有效的办

案策略,包括案件分析、证据收集、诉讼策略等方面的要点。

二、案件分析与准备

案件材料的全面审查:详细审查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确保对案件的背景和细节有清晰的了解。

诉讼目标的明确设定: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明确客户的诉讼目标,并据此制定诉讼策略。

法律问题的精确定位: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包括适用的法律

条文和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

对手方当事人和律师的分析:了解对手方的主张和可能的策略,

预测对方可能的行动和反应。

可能的解决途径的评估:考虑案件的解决途径,包括调解、和解

和诉讼的可能性及其风险和收益。

三、证据收集与分析

有效的证据收集:采取合法和有效的手段收集证据,包括书面文件、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证据的分析与评估:仔细分析收集到的证据,评估其对案件结果

的影响和证明力。

证据保全和应对对方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证据,并准备应对对方可能提供的证据。

四、诉讼策略的制定与实施

策略的制定: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客户的利益,制定详细的诉讼策略,包括庭审策略和争议焦点的选择。

争议焦点的把握:确定案件中的关键争议点,集中精力和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争论和辩护。

五、案件的后续管理与执行

判决后的管理:在获得法院判决后,及时履行判决或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在民事诉讼中,成功的案件处理不仅依赖于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更需要合理的思维和灵活的应变能力。希望能够为广大从业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办案思路和实用的技巧,使他们能够更加高效地处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权法律性质初探

民事执行权法律性质初探

民事执行权的法律性质就是民事执行权在国

家权力体系中的所处的位置,它是民事执行理论的核心问题[1]。关于民事执行权的理论研究,在当今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论,学者们的观点各异,尚未形成一致的理论体系。尽管至今对于民事执行权的研究尚未形成权威性的定论,但是学者们已经较为一致地从根本本源上探寻民事执行权的定位和归属,进而才能指导民事执行的实践。作者在广泛收集了国内外关于此课题的研究资料的基础上,力求通过对现代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执行制度的考察以及我国理论界关于民事执行权性质的探讨,进而对民事执行权的法律性质作出合理分析。

一、现代西方两大法系民事执行权法律性质界说

(一)英美法系对民事执行权法律性质的定位

英国的执行程序不仅针对法院裁决确定的

债务,而且也适用于其他公共债务的执行[2]。一般来说,只要具备了先决条件———如支付金钱债务的判决已经作成记录,法院就会签发执行令状,但某些执行令状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方可签发。执行机构应债权人的申请,要求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不能也不可能拒绝履行,因为这种履行有国家公权力作为后盾。英国的民事执行分为发出执行命令和实施执行命令两个阶段,这些

阶段具有浓厚的行政权的色彩:签发执行令状的是法院的办公机构,而不是审判机构,实施执行令状的是行政长官。但是,民事执行权又与纯粹的行政权不同,它具有司法权的特定属性。

在美国,不是所有的审判程序都会过渡到执行程序,只有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时,经权利人的申请,法院书记官签发执行令状,才会发动执行程序。由于美国是一个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宪政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独立,互不干涉。美国的民事执行工作的确往往需要行政机关的协助与支持,但是美国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员的选任以及执行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体制有着较大的不同[3]417。按照此情形,美国的强制执行权既不是一种纯粹的司法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

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研究_肖建国

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研究_肖建国

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可见,民事执行权的行使目的在于实现内容已经确定的 民事权益。 ( 二) 民事执行权的具体构成 民事执行权是由若干子权力构成的 。但对于民事执行权包括哪些子权力的问题 ,学界主要有二 分说、三分说、四分说等不同观点。其中,二分说认为民事执行权由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构
40
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研究
⑦ 不具备法定事由和程序 , 不得停止执行, 因 的进行,根据民事执行及时、不间断原则的要求, 此,尽管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属于纯粹的程序事项,但会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
因此,作为民事审判权的事项由人民法院来行使 ,也是必要的。 执行实施权中的执行命令权,也称实施裁决权,涉及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控制和处分权 。其 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控制裁定 ( 查封、 扣押、 冻结、 扣划等 ) 、 处分裁定 ( 拍卖、 变卖、 以物抵债、 价款分配等) 、制裁决定权 ( 罚款、拘留) 等重大执行事项的权力,体现于执行法官做出的查扣冻 和划拨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裁定书、拘留罚款决定书、执行结案裁定书等方面。执行命令权是民 事执行权的核心,直接决定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基于此,笔者主张借鉴
: 《民事执行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20 页。 ② 参见肖建国主编 : 《关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机构设置的构想 》 ,载沈德咏主编 : 《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 》 ( 第 1 册) ,中国法制出版社 ③ 参见于泓 2002 年版,第 323 页。 : 《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10 页。 ④ 参见孙加瑞 : 《执行权的分割与制衡 》 ,载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编 : 《司法理论与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46 页。 ⑤ 参见满宏伟 : 《民事强制执行权之我见 》 ,《人民司法》 2004 年第 3 期。 ⑥ 参见葛行军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姓名:张志远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老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一)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一)法院自身的原因

1. 法院自身指导思想不够明确, 重审轻执

2 、审判执行配合不够, 相互脱节。

3 、执法不严, 措施不当, 消极执行, 影响法院在社会中的

形象。

4 、司法制度的缺陷, 审执地方化, 冲淡司法独立地位

(二)社会执行环境的原因1、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

2、经济秩序运行混乱, 给执行工作带来障碍。

3 、民事执行立法滞后和不完善, 影响执行工作。

4、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不高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队伍素质

1、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改进法院自身的工作。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3、加强通讯、交通装备建设,改善执法工作的物质条件。

(二)发挥社会征信系统作用, 建立统一的社会诚信系统

(三)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制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五、结语

六、参考文献

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工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执行难”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流弊,民事执行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薄

弱环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高辉《民事诉讼法》精品教学:21章 执行程序幻灯片PPT

高辉《民事诉讼法》精品教学:21章 执行程序幻灯片PPT
▪ 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在 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 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在该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 毁损财产的,应当及时或立即采取执行措施。采取 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实用文档
▪ 1、执行合法原则
▪ 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 3、执行适度原则(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4、执行及时原则
▪ 5、执行穷尽原则
▪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实用文档
第二节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 一、执行主体 1、执行机关 2、执行当事人 3、执行参与人
▪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 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 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 执行情况。
▪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 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 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案.doc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案.doc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案

、课程定位

四川工业管理职业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FI标,根据这-指导思想,《民事诉讼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加强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并使其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民事纠纷案件的能力;熟悉民事纠纷所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有关办法。

(-)知识H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木制度以及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学习文书卷宗的书写:学习并了解具体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提高学生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具体如下:

•掌握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掌握重要的民事诉讼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

•掌握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能力H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具有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具体来讲:

•起诉、应诉处理能力

•调查、取证、举证与质证能力

•法庭辩论能力

•申请执行能力

•书写法律文书、卷宗的能力

(三)素质目标

民事诉讼法是一门具有很强操作性、应用性的专业基础课。通过木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程序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程序公止的理念;提高学生进行民事诉讼法律服务和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具体有: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

关系定位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同为环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在概念界定、功能定位、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由国家或其授权的机关、组织,代表公共利益,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提起的赔偿诉讼。其目的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其生态服务功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害,需要采取大规模修复措施的情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是指由社会公益组织或检察机关,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目的在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两者虽均为保护生态环境而设立,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更侧

重于追究责任、赔偿损失,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更侧重于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两者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适用于更为广泛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依据和适用

条件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关联。从法律依据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和修复责任。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组织或机构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基础培训执行与强制执行程序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基础培训执行与强制执行程序
处理措施
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申请执行人权利保障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
妨碍执行行为应对措施
1 2 3
妨碍执行行为的种类
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 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 已被冻结的财产等。
推广成功案例
通过宣传成功执行的案例,展示执行工作的成果和效果,提高公众对 执行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惩罚力度
完善执行立法
建立健全民事执行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执行程序、执行 措施、执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法 律保障。
加大惩罚力度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 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基础培训执行与强 制执行程序
• 民法基础概念及原则 • 民事诉讼法概述及核心制度 • 执行程序基本概念和流程 • 强制执行措施和手段 • 执行过程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 完善民事执行制度建议和思考
目录
Part
01
民法基础概念及原则
民法定义与作用
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管理、信息查询、数据分析等功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试论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地位及其作用

试论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地位及其作用

试论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地位及其作用

内容摘要:和谐社会之本质,在于社会按照发展规律运动,并在此过程中社会矛盾能通过一定机制得以妥善解决,社会主体意志和情绪能有效表达和释放,社会关系和而不同,人们各得其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调适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的不和谐因素,使社会能有效和公正地发展。其中,社会纠纷的解决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判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无疑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与功能。然则,该作用与功能如何有效发挥和显现,在理论与现实中却存在不同的思想和实践,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厘清。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院职权法院的调解作用法院的审判制度

On the status of civil proceedings

in the Court and its role

Abstract:The essence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movement, and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conflicts through certain mechanisms are properly resolved, will the main social and emotional expression and the release of effective, community relations and different, people properly provided.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s to meet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productivity level of development, adjust the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and the superstructure of factors of disharmony, the community can be effective and equitable development. Among them, the community dispute resolution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People's Court magistrate as a community dispute, in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s undoubtedly an indispensable role and function. What the role and function and how to effectively play the show, in theory and reality is there are different ideas and practice, thinking and the need for further clarification.

一图看懂民事诉讼法学习解读专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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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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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事诉讼法》 的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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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

执行程序中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

执行程序中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

作者:窦秀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6期

摘要民事诉讼由判决程序和执行程序构成。审判与执行历来被视为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之间的联系之紧密自不用多说。民事审判的目的在于确认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执行的目的则是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保障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最终实现。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民事执行权的构造,以往都处于相对集中,审执合一的模式。但是,随着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民事执行体制问题的关注,逐渐发现了审执合一模式所存在的些许问题,并且,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关键词民事执行审判权执行权关系

当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会发生例如变更当事人、执行异议等一系列问题,针对在执行程序中所涉及到的问题,不能因其发生时间为执行过程,而一概将其作为执行权作用的范围。

对执行程序中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进行界定,首先界定清楚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的相互关系,二者之间主要存在共通性原理与差异性原理。

在性质上,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都属于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二者都符合司法性的要求。因此,判决程序和执行程序都必须按照司法权固有的质的规定性进行某些制度上的安排,执行行为也必须依据司法权行使的一股规律进行调整,主要表现在: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都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执行请求权与裁判请求权同属公法上的请求,具有公法性质、保护民事实体权利上的共通性等。其实,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对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则,与民事审判法律关系中原告与法院、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的准则,两者在本质上具有共通性,此即上述审执关系的共通性原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法律关系中法院与被执行人之间关系,审判法律关系中法院与被告之间关系,对二者进行调整的准则差距是较大的,所谓的“审执分立”的原理反映的也是上述规则所出现的差异。这种差异具体表现在,民事执行的单向性与审判的多向性、互动性、民事执行的不平等性与审判的平等性;民事执行主体的主动性与审判主体的中立性、民事执行的形式化与审判活动的实体判断性、民事执行的强制性与审判的和平性、民事执行的职权主义与审判的当事人主义、民事执行的效率取向与审判的公正取向、民事执行的时间、场所、环境不同于审判等等。由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之间的共通性原理和差异性原理,导致学者对于“执行权”这一概念的外延存在不同的理解。对于众多学者的观点进行梳理,可以得知,“执行权”这一概念可以分为狭义的执行权和广义的执行权,狭义的执行权对于“执行权”的定义:民事执行权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民事债权的国家权力。广义的执行权将“执行权”定义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负责债权的实现和执行争端裁判的国家权力。学者严仁群认为,狭义的民事执行权,似乎更合乎我们对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程序的直觉式的理解。在并不十分讲求

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根据主张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对执行根据或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的制度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用以调整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和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就是规范民事诉讼行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体系。+仲裁法:是规范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和仲裁当事人的仲裁活动,调整仲裁关系的民事程序法。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不存在的诉。给付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变更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某种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诉权: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非只有实际享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享有诉权。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20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它是指在民事诉讼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本作用的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bbs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和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的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要求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和意见。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一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一同在人民法院应诉的当事人。诉讼代表人:是指作为当事人众多的一方的代表人,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证据的锁链,才能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主观内容和涵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物品,称为书证。法院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对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债务人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0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协助执行: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院的通知,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完成执行任务。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者经法院同意提供的书面证言。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又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所谓依法公开审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使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请求给予司法保护。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均属于裁定管辖。管辖权的移转: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它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当事人的更换: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人或者应诉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称为当事人的更换。诉讼权利的承担:就是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新的当事人享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其诉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变化,就叫做诉讼权利的承担。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二是诉讼标的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普通共同诉讼:是相对于必要共同诉讼而言的,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因为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属于同类型的诉讼标的。因此,在诉讼中可以共同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确定。指定代理:人民法院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代为诉讼,称为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虽有法定代理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权时,为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是法定代理制度的一种补充。委托代理: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形成的代理。本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如物证的照片。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证据的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是谓证据的保全。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如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具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债权会议:是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债权人的意思,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一个临时性机构。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执行法律规范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发展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它不仅包括在执行程序中起主导作用的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执行当事人以及参加执行任务的其他参与人。执行阻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这种状态称为执行阻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阻却有: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等。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叫执行终结。仲裁:是指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解决争议的机构事前或事后达成协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该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决。仲裁监督:是指仲裁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生效而又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决、调解重新处理的程序。仲裁监督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仲裁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涉外仲裁: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自力救济有时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事、对什么人、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了一个诉讼所必不可少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区别不同种类的诉和每一个具体的诉的主要依据。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个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解决。诉的变更是指原告于起诉后,又以另外之他诉取代原诉的行为。诉的追加是指原告于起诉后,又另外提起他诉,以合并于原有之诉的行为。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所谓既判力,又称为判决的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表现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同时,法院亦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谓法院调整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民事审判权,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管辖的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立法在规定诉讼管辖时所应遵循的准则。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讼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讼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称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本对方。当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正当当事人,又称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更换当事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个,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代表人诉讼亦称群众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该法律要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预先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负证明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其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对质与辩驳的诉讼

法律知识问答

法律知识问答

法律知识问答

法律知识问答

1. 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一套由国家或社会赋予一定力量和约束力的规范,用来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 法律的来源有哪些?

法律的来源主要有宪法、法律、法规、决议、公约、条约、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3. 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关及其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公民和国家的关系。

4. 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法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罚;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民事纠纷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定而需要承担的行政处罚。

5. 法律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法律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禁止、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罪推定原则、法无错罪推定等。

6. 刑法中常见的犯罪分类有哪些?

刑法中常见的犯罪分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公民财产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

7. 刑法对谁适用?

刑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土内犯罪的人,不论国籍、民族、职业、地位等。

8. 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用来证明事实真实性和证实法律关系的材料、记录、物品等。

9. 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协议。合同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

10.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一种保护方式,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民事诉讼法论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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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的瑕疵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体系和系统。在这一

个系统中,它具体包含了若干的诉讼制度,例如起诉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调解制度、庭审制度、判决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和

执行制度等等。所谓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种特定的、相对稳定的诉讼结构。

1991年我国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

解决群体性纠纷,吸收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的立

法经验,确立了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1992年最高

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制度进一步作了具体规范。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意义

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程序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扩大司法解决纠纷

的功能;

2.保证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纠纷能够获得相同的裁判,

避免法院做出矛盾的判决;

3.增强单个受害者抗衡现代高技术企业或者行业等具有强大实力的组

织的能力,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二、现阶段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局限性

(一)、从诉讼成本来看

(1),在提起诉讼之前,意图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其他当事人联络,征求各个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意向、其后要彼此商谈具体的诉讼请求、推举适当的诉讼代表人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物色满意的代理律师等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2)在提起诉讼后,举凡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放弃、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撤诉等诉讼事项发生,都必须在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征询意见并达成共识,才能做出相应的诉讼对策,而涉及诉讼代表人变更的,又必须重新确定代表人,这期间也需要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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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审判)的关系定位

汤英涵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是近年来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为了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断前进,有利于执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有利于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不断发展,有必要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民事执行概念和特征

(一)什么是民事执行?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综合概括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学说:

1、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行为说。其认为: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实现法律文书容的活动。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司法执行权,依据执行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容的行为。上述观点虽然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基本含义是相同的,即认为民事执行是由执行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强制力,强迫债务人履行已确定的义务。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是此说的核心。

2、实现债权人已确定的债权行为说,以我国学者居多。其认为:民事执行者,国家机关经债权人之申请,依据执行名义,使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权之程序也。民事执行者,乃执行机关,依执行名义,使债权人之权利,得收实行之效果,而对债务人适用国家强制力之法定程序也。民事执行,系国家执行机关基于统治关系,为债权人,利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以实现或确保私权之民事程序。民事执行,是国家机关依据执行名义,使用国家强制力,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已经确实的债权人之债权的行为。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执行机关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已确实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上述观点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依据执行名义,行使国家强制力,实现债权人已确定债权的活动,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则是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方法。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是此说的核心。

3、折衷说。其认为:民事执行,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量,迫使执行义务人实现权利人权利的强制性活动。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按其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

(二)、中立性、消极被动性和程序性都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特征。

1、民事执行权行使的中立性特征。

中立性就是要求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居中作出裁判。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特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使得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可能完全平等,从而造成了民事执行程序中不同于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官中立性的特定含义。民事执行程序中并不完全适用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因为,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呈现出绝对平等性和相对不平等性两个方面的特征。其绝对平等性表现在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合法的实体权利不论在什么程序中都应该是平等的,法院都应当给予平等地保护;其相对不平等性是针对执行依据及执行程序设置的目的而言,法律规定中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是不平等的。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对当事人所固有的广泛意义上实体权利的保护,应确立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予以保护的诉讼权利,而

基于对申请执行人所特有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实体权利的保护,在执行程序中又片面地设置了申请执行人所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执行人所单独承担的诉讼义务。但执行程序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平等地设置并不影响法院司法的中立性,法院行使执行权的中立性体现在对当事人所有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它不因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的不平等而受到影响。如刑事诉讼中,虽然法律所规定的公诉机关与刑事被告人之间的诉讼权利是不平等的,但法院司法活动对双方诉讼权利的保护却是平等的和中立的。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法官中立性的不同就在于:民事执行程序中,法官是对当事人不平等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地保护;民事审判程序中,法官是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地保护。

2、民事执行权行使的消极被动性特征。

消极被动性要求法院的司法行为建立在当事人诉请的基础上,严格遵守不告不理原则。民事执行权行使的消极被动性的特征原本就是由执行程序决定的。首先执行程序的进入是由权利人申请而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法草案第二稿”中,笔者欣喜地看到,除刑事判决以外,对其他执行名义的执行,已由过去的申请与移交相结合的制度改为单一的申请进入制度);其次,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审核应基于被执行人对财产的申报和权利人的要求;再次,执行财产的选择和执行措施的采取也同样是在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由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定,而执行员根据法官作出的具体决定而实施的执行措施应当属于法院诉讼中的职权行为,与审判程序中的传唤和送达行为并无二致;最后,在执行救济程序中,不论属于程序性的救济还是实体性的救济都是法院基于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申请在对事实进行审理的基础上作出的裁判,对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命令的制裁也必须是在审理之后作出。所以,法院的执行行为无不应体现消极与被动的特征。

3、民事执行的程序性特征。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并不否认其程序性,但从立法上以及司法实践中,执行的程序性问题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致造成了今天不仅执行难,而且执行乱的局面。在立法上,民事执行程序的不完善是显而易见的。在《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执行短短的30条规定中,没有一个完备的执行申请和立案的审

查程序,没有财产的申报披露程序,没有决定采取适当的民事执行措施的程序,没有完善的执行救济程序,没有对违反有关执行命令的制裁程序,也没有完整的执行和解审批和恢复执行的程序、执行担保的审查决定程序、执行主体变更程序、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审查决定程序等等,因没有或没有完善的程序,也就没有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设定,有的只是法院基于民事执行权而设置的种种具体权力,从而造成了法院的执行权力在没有完善执行程序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约下的独断专行甚至滥用。在司法实践中,因民事执行缺乏严格而完善的程序性规定,法院执行带有极大的随意性。从法律角度上来说,主要是程序制度不健全,一方面,法院没有正当的程序作为其执行权实施的依托,另一方面,当事人也没有可依据的具体诉讼权利来保护其实体权利的实现。民事执行的程序性是民事执行作为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完善的程序是民事执行的基础。唯有构筑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程序,当事人才有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和途径,法院的司法权才能得以落实,基于司法权力的执行行为才有实施的方式,任何执行行为都应当建立在程序的基础上。

二、民事执行的性质

法院是行使民事执行权的唯一合法机关,法院的司法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法院只能行使司法权,所以,法院行使的民事执行权只能是司法权的容之一。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性的权力,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求,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作出裁判。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常常表现为主动性地采取执行措施,很难看到具有判断性的司法权的行使,这不免使人产生一种错觉,即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是一种主动性的执法行为,基于此,曾有人提出要建立独立于法院的执行机构,并将执行机构等同于行政执法机关,而且引证美国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例证。但全面考查美国的执行制度,情况并非如此。在美国,虽然民事执行的具体措施是由行政机关来实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的执行属行政性质,恰恰相反,美国的执行更具司法性质。美国的执行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案件和不同的情况而作出的命令和禁令;二是对违反禁令者施以藐视法庭的制裁,可判处监禁或处以罚金,而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只是在法官的指示下实施的具体行为,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也就是说美国的法官并不承担诸如由我国司法警察所承担的工作。在法国,执行法官也是指专门处理执行纠纷案件的法官,而不是具体实施执行行为的人员。在我国,之所以会让人产生民事执行是行政执法行为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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