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教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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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集团企业2012年和2013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现提出三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是2008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

第二套方案是2008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

第三套方案是2012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2013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

分析:

方案1:该企业2012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100×25%)。

方案2:该企业2012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万元[(100-100×12%)×25%]。

方案3: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12年和203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1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12年和2013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10)×25%]。

二.某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时间1个月,获取报酬3万元。该设计人员要求建筑单位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将该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试分析该设计人员的税负变化。

[分析]方案一:一次性支付3万元。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那么,该设计人员应交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4000×30%=5200(元)

或30000×(1-20%)×30%一2000=5200(元)

方案二: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

(3000-800)×20%=4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440×10=4400(元)

该设计人员可以少纳税:5200-4400=800(元)

虽然由于分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又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三.利华公司和爱华公司均为宏大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预计利华公司在2010年盈利3000万元,而爱华公司预计2010年将亏损2000万元。集团公司经过税务筹划,作了以下业务经营性调整,将利华公司的一个有年盈利2200万元能力的独立生产车间出租给爱华公司,并向爱华公司收取300万元的租赁费,假设利华公司与爱华公司的所得税率均为25%,请对集团公司税务筹划前后的纳税情况作具体分析说明。

未筹划前:

利华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5%=750万元

爱华公司因亏损2000万元,不缴纳所得税

集团公司应缴所得税=750万元

筹划后:

利华公司应缴所得税=(3000-2200+300)×25%=275万元

爱华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200-2000-300=-100万元,因仍亏损,不缴纳所得税

集团公司应缴所得税=27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筹划,宏大集团在这笔租赁业务上,减轻税收负担475万元(750-275)

四.唐女士为南京市一自由职业者,主要从事绘画创作和写作。2008年11月:

1.为康力食品公司设计系列产品的外包装,收入4.8万元;

2.与某出版社洽谈出版个人书画集,预计稿费收入7000元;

3. 为本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书法绘画班上课,课酬为每月4 500元;

4. 国债利息收入3 000元;

5.一幅画作获市文化馆举办的书画比赛二等奖,奖金收入4 000元,唐女士打算全部捐赠出去,向社会献爱心。请为唐女士做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唐女士的个人收入涉及的项目很多,包括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利息收入、偶然收入,另外还涉及捐赠。在为其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针对每一个项目进行精心筹划,也应将所有项目以及纳税人的某些意愿(捐赠)一并考虑进行综合筹划。

为康力食品公司设计产品外包装的4.8万元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按次纳税的,以一个月取得的收人为一次,而且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还要实行加成征收。唐女士的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为38 400元[48 000×(1-20%)],若一次性取得收入必然面临加成征收的重负,因此,对于这4.8万元的劳务报酬收入可以采取一次收入多次支付的办法,与康力公司商量4.8万元的劳务报酬分12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4 000元,这样免除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

(1)如果唐女士一次性取得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48 000×(1-20%) =38 4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8 400×30%一20 000=9 520(元)

(2)如果唐女士分次取得收入: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 000-800)×20%=640(元)

12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640×12=7 680(元)

(3)分次取得收入后梅先生少纳税额=9 520-7 680=1 840(元)

对于4.8万元的劳务报酬收入,唐女士应与康力公司商量分12次取得,这样既能减轻唐女士的税负,同时也使康力公司避免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

2.出版个人书画集的7000元收入属于稿酬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稿酬所得也是按次纳税的,若能使一次收入变成多次收入,就能增加扣除的费用。由于不同的作品分开计税,梅

先生只需将个人书画集分成上、下两册出版,每册稿费3 500元就能减轻其税收负担。

(1)如果唐女士一册出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000×(1-20%)×20%×(1-30%)=784(元)

(2)如果唐女士分上、下两册出版:

每本书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500-800)×20%×(1-30%)=378(元)

系列丛书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合计=378×2=756(元)

(3)分册出版后唐女士少纳税额=784-756=28(元)

唐女士应与出版社商量分上、下两册来出版其个人书画集。

3.为青少年宫绘画班上课的每月4 500元的课酬属于劳务报酬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可见,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是不同的。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是劳动所得,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1)如果唐女士与青少年宫存在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 500-3500)×3%=30(元)

(2)如果唐女士与青少年宫不存在雇佣关系,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 500×(1-20%)×20%=720(元)

(3)存在雇佣关系比不存在雇佣关系少纳税额=720-30=690(元)

唐女士应与青少年宫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唐女士就成为青少年宫的一名兼职教师,每月的讲课费就成了唐女士因兼职而取得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于是税负获得减轻。

4.国债利息收入3 000元属于利息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3 000元的利息收入不用纳税。另外,唐女士还可以继续以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方式,这既是一种投资,同时也可以享受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5.画家获市文化馆举办的书画比赛的奖金收入5 000元属于偶然所得。根据税法规毒,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免税,唐女士获得的4 000元奖金收入不在免税之列,故应纳税。但唐女士打算将4 000元奖金收入全部捐赠出去,向社会献爱心,就又有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允许税前扣除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扣除;另外,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向红十字事业、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以及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特别规定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唐女士的捐赠,应选择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方向,这样,4 000元的偶然所得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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