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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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解析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解析

第六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政策纵览
8、《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 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 家统计局联合出台《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
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该文件就单位GDP和固定
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对各省(区、市) 政府进行评价考核。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 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
第六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政策纵览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 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第四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相关理论 边界报酬理论:
在技术条件不改变的前提之下,一个可变的生产因素 同其他投入量不变的固定的生产因素相配合进行生产时, 随着这个可变的生产因素的投入量的增加,生产活动的报 酬最终会从逐渐增加转变为逐渐减少。
土地报酬递减率 的三个阶段图
第四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相关理论 规模经济理论:
第六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政策纵览
10、2010年6月24日启动的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 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第七部分 专题解读一:广东省“三旧”改造 “三旧”改造的概念——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三旧”改造是在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土地集约化发 展要求下,针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的 改造。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旧城镇”的改造,主要是指对区、镇(街道)国有土 地的旧民居、旧商铺、旧厂房等的改造,以及对重点改造 城区需要“退二进三”的旧厂房、旧仓库,以及旧居民用 地的改造。

自然资源部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解读

自然资源部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解读

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专章解读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利用压力不断增加。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部制定了《节约集约用地专章》,旨在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二、专章内容解读1. 节约用地(1)明确提出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即节约优先、保护优先、集约利用、保护生态、依法用地。

(2)规定各地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指标,引导土地利用向低效益用地和浪费用地倾斜,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

2. 集约用地(1)提出加强用地总量管控和减少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明确要求各地通过完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加强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3. 用地监管(1)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用地监管体系,加强用地执法监管,严格审核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选址各环节。

(2)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用地监督检查,加大用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专章实施效果1. 推动节约用地通过专章的实施,各地出台了相应的节约用地政策,推动了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土地资源的节约效益。

2. 提高集约用地专章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减少了对自然资源的占用,有效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用地监管专章的实施使各地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有效防止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四、展望与建议1. 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土地利用政策的认知度,营造良好土地利用氛围。

2. 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土地利用政策,配套支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用地监管力度,提高用地违法成本,严格打击各种用地违法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力地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可持续发展。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努力实现土地的最大化使用效益,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和资源的持续利用能力的原则。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有限,因此需要加强土地利用管理,避免过分占用土地资源。

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可以避免重复占用土地,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其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可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率。

对于城市建设来说,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减少城市扩张对农田的占用,提高城市用地的密度和效益。

对于农业发展来说,可以通过科学耕作技术和规范农业生产管理,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经济效益。

对于工业发展来说,可以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工业用地的效率和利用率,提高工业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此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还可以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保护生态用地,可以减少生态环境破坏,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特别是对于生态脆弱区域和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安全。

最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资源是生产要素之一,合理利用土地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土地的经济产出。

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和城市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可以促进工业和城市的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同时,科学耕作技术和高效农业生产管理,可以提高农田的产出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增加。

综上所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科学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原则。

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和浪费,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七)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七)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七)作者:钟京涛来源:《资源导刊》2020年第11期73.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应当如何使用和管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属于所在农村集体所有,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

地方政府可以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帮助被征地农民集体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制度,防止乱占、滥用征地补偿费。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定期公布征地补偿的数额、使用情况及收入和支出情况,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收支状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74.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③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④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

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于2014年5月22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在房价涨跌之争处于胶着状态,各地限购政策存废犹抱瑟琶的敏感时期,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释放出中央对土地管理怎样的信号,对当前及未来的房价走势及开发重点是否会发生深远的影响?作为对土地政策颇为观注的一名专职律师,依笔者之浅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下称《规定》)至少释放出以下七大政策信号:一、限定特大城市开发边界,“副中心”具发展潜力《规定》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这两条不约而同地表示,特大城市不再具体没有边界无限扩展的操作性,危及到城市建设边界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将会变得困难,新增建设用地的供给将被严格控制。

特大城市的建设用地需求不得不向两个方面寻求出口。

一是存量地的集约利用,开发商、用地单位寻找建成区内可被重新规划建设、集约利用的土地进行重新利用将成为首选,一线城市的房将越来越稀缺和昂贵;二是向特大城市周边“卫星”城市寻求土地资源,日前被炒作的“副中心”之说可见不是空穴来风,离北上广深较近,同时具备一定潜力基础的中型城市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承载为一线城市配套或关联的产业功能,大开发商进入这些城市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并购现有本地房地产企业或者项目,本土地产将会迎来更大的机遇。

二、中小城市及县城供地增加,“城镇化”步骤加快增加中小城市和县城建设用地供给,是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分流中心城市用地压力的措施,实施该项政策的结果是,中小城市和县城供地的难度和成本相对减小,可以吸引更多大城市无法消化的投资,吸引本土外出农民打工族回乡定居。

在中小城市和县城地价本来相对较低、开发用地供给相对富余的情况下,土地措施必须与产业转移等其他城镇化政策配套才能显现效果。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
专题解读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第一部分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内涵
节约集约用地,简单地说,就是怎样才能提高土地利 用率。就是如何以最小的土地成本,得到最大的土地效益, 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需要。
节约用地内涵:
节约用地即少用地,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土地。 ✓ 体现减量化原则 ✓ 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消耗 ✓ 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及农用地
第六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政策纵览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优化住宅用地结构: 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确保 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 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 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 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
第六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政策纵览
4、〈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006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
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工业用地的 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 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定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 低价标准》,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 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工业用地 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 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第六部分 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政策纵览
10、2010年6月24日启动的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 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第七部分 专题解读一:广东省“三旧”改造
“三旧”改造的概念——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三旧”改造是在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土地集约化发 展要求下,针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的 改造。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推进全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赶超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节约集约理念,明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我区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搞好节地挖潜工作,努力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进一步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牢固树立保护保障的理念、节约集约的理念和维权维稳的理念,着力形成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管理机制,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确保耕地总量平衡(三)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作用。

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到位。

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互衔接。

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引导工业向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对符合规划调整条件、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节约集约型用地项目,优先局部调整规划。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大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用地出让的前期工作。

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没有纳入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逐步健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政策,年度计划指标向工业园区和各镇工业功能区倾斜;对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新型纺织、现代家电和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8•【字号】宁政办[2005]165号•【施行日期】2005.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05]1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西宁市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规定(2005年10月)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适应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项建设都要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建设用地必须挖掘用地潜力,增强利用效益,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通过土地的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

二、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的效应。

三、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场地、辅助设施和公用设施,盘活存量土地。

引导企业使用标准厂房,鼓励建造多层厂房。

停止对企业使用单层厂房的审批。

对建造三层(含三层)以上标准厂房的开发业主给予相应的市政工程配套费优惠,其中属三层结构部分优惠20%,属四层及以上结构部分优惠30%。

四、实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

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要求,确定项目供地数量。

五、严格控制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对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可以依照《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的规定,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取得生产经营场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发布)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4〕119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4-09-12【生效时间】2014-09-12【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2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2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河口区正出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发展阶段,需要新增大量建设用地,而人多地少的国情却不允许过多的占用耕地。

因此,必须把节约土地放在重要位置,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来保障发展。

1、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耕地保护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是人们集约利用土地的直接动力。

城市建设和保护耕地既有矛盾又互相支持,城市发展必然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耕地又是人口生存的基本保证,是确保城市化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

建国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城市土地利用基本上属于粗放型的利用模式,其主要表现为: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市土地开发管理机制往往是重新区开发,轻旧城存量土地挖潜改造,造成建成区扩展速度越来越快。

尤其是____掀起的“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造成土地资源的巨大闲置和浪费。

城市之间普遍存在着争项目,争投资,重复建设等现象,也是造成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的原因。

由于城市建设占用的土地____%以上来自于耕地,尤其是交通方便、长期投入积累较多的高质量耕地,因此,对耕地总体生产力水平的影响是相当显著的。

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和挖掘现有存量土地的利用潜力,可以节约用地,有效地减少城市发展过程中对耕地的占用,对于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

因素。

通过合理的布局,互为补合的整体优势,使土地资源的拓展、用地潜力的挖掘、可持续发展的土地配置,构成一个土地利用提升的运作体系。

“土地潜力的评价”正是土地作为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再生资源主要表现有:规划科学性的体现和集约化功能的展示。

6、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建设与土地市场的内在关系发展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对土地利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土地品位拉动了土地价值的提升,突出了“土地经济评价”的重要问题,由此助动了土地市场的运作。

土地资源在分级、类型、结构和用途方面,往往构成了土地品位的综合指数,优质的环境带来了土地价值的再生、升级。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五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五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河口区正出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发展阶段,需要新增大量建设用地,而人多地少的国情却不允许过多的占用耕地。

因此,必须把节约土地放在重要位置,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来保障发展。

1、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耕地保护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是人们集约利用土地的直接动力。

城市建设和保护耕地既有矛盾又互相支持,城市发展必然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耕地又是人口生存的基本保证,是确保城市化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

建国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城市土地利用基本上属于粗放型的利用模式,其主要表现为: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市土地开发管理机制往往是重新区开发,轻旧城存量土地挖潜改造,造成建成区扩展速度越来越快。

尤其是____掀起的“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造成土地资源的巨大闲置和浪费。

城市之间普遍存在着争项目,争投资,重复建设等现象,也是造成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的原因。

由于城市建设占用的土地____%以上来自于耕地,尤其是交通方便、长期投入积累较多的高质量耕地,因此,对耕地总体生产力水平的影响是相当显著的。

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和挖掘现有存量土地的利用潜力,可以节约用地,有效地减少城市发展过程中对耕地的占用,对于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

因素。

通过合理的布局,互为补合的整体优势,使土地资源的拓展、用地潜力的挖掘、可持续发展的土地配置,构成一个土地利用提升的运作体系。

“土地潜力的评价”正是土地作为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再生资源主要表现有:规划科学性的体现和集约化功能的展示。

6、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建设与土地市场的内在关系发展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对土地利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土地品位拉动了土地价值的提升,突出了“土地经济评价”的重要问题,由此助动了土地市场的运作。

土地资源在分级、类型、结构和用途方面,往往构成了土地品位的综合指数,优质的环境带来了土地价值的再生、升级。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三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三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使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政策。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分析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意见。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的在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节约土地资源的使用量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效益:1. 保护生态环境。

节约利用土地可以减少土地的破坏和破坏行为,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的破坏,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

2. 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通过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可以提高土地的产出和效益,增加农民和企业的收入,促进农民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通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可以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使其更符合产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

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经济手段等等。

以下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1. 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制度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制度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基础性制度。

通过对土地利用总量进行控制和管理,可以防止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消耗,保护土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制度应包括土地利用总量的确定、分区规划和指标管理等内容。

2. 土地利用权制度土地利用权制度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核心制度。

土地利用权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安排。

通过将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国有、集体和个人三种形式,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促使土地的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

3.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地方根据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土地的用途、功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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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发布2014-06-06 | 作者:程秀娟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大中小】【打印】【关闭】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九章38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借鉴和吸收地方成功经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

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

《规定》强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

二是进一步强调布局优化。

《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三是强化标准控制作用。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四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

《规定》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进一步强调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规定》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五是突出了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

《规定》总结近年来土地整治领域多项改革经验,从农用地整治和建设用地整治两方面提炼节约集约用地的创新做法。

对农用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整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六是完善了监督考评新机制。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

附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已经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4年5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布局优化第十条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

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第十二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条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

第十四条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

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章标准控制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宏观产业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第五章市场配置第二十条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

第二十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有偿供应各类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中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

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应当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章盘活利用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土地整治。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的工矿等废弃地进行复垦利用,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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