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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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

把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是党中央在新的社会政治形势下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刑事司法工作指针和工作要求。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

1 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宽严相济是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实施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含,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分别予以宽严体现。

2 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以不断消除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消积因素为目标,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既要反对重刑主义,又要反对单纯的轻刑化思想;既要注重教育感化,又不能忽视有力打击,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准确把握、全面理解、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原则。

2.1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是必须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的灵魂,是在一定时期对刑事执法和司法重点及方向的指导,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结合执行相应的刑事政策而最大化的实现刑法的功力,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个重要标志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在国家现行刑事法律的范围内实施,并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必须坚持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认真执行各种对犯罪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理情节,对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侦查手段以及不起诉等诉讼行为的适用条件,在刑事司法中,都要认真斟酌,执行得力,做到宽严有度,于法有据。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现实化路径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现实化路径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现实化路径完善立法: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和程序。

这需要相关部门对现有法律进行梳理、修订和完善,同时也要考虑与国际刑法接轨的问题。

加强司法实践: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

还可以探索建立非刑罚处罚方法和刑事制裁之间的转换机制,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对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其的认识和理解,使更多的人了解并认同这种处罚方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现实化路径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实践等多个层面加以推进和完善,以提高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为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更好的保障。

在“永帮公司诉枣庄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中,涉及到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交错适用问题。

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针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罚是否可以同时适用,还是在法律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或者重叠。

本文将以此案件为切入点,对行政处罚与刑罚交错适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当行政处罚与刑罚针对同一违法行为时,二者之间的衔接就成了一个难点。

一方面,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立法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促进行政管理秩序的实现,后者则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目的上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处罚方式和力度上的不同,因此,在适用上就可能产生冲突。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处罚和刑罚各自独立的运行体系,也使得二者的衔接在实际操作中变得复杂。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解决措施: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

在行政处罚和刑罚的适用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充分的协调,以确定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力度。

完善立法。

应当对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二者在适用上的界限和衔接方式。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在“永帮公司诉枣庄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行政处罚和刑罚在针对同一违法行为时产生了交错适用的问题,但是通过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立法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措施的实行,有望实现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有效衔接。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是要求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既要严格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又要在尊重罪犯人权和捍卫人道主义的基础上,对待罪犯给予宽容和关怀。

这一理念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好“宽”和“严”的关系,既要保持刑罚的威慑力和惩罚性,又要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充分尊重罪犯的人权和尊严,为其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会。

实际情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运行中却面临着诸多问题。

刑事政策执行中宽严相济理念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往往难以做到宽严相济。

一方面,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和舆论往往倾向于采取严厉的刑罚,这容易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度不足;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或情节恶劣但有悔改表现的犯人,司法机关却又难以给予足够的宽容和理解。

这就导致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宽严相济的理念难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刑事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理念的具体落实还需要克服过去评判习惯、司法人员能力、监狱人质配置等多方面的障碍,这也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刑罚的不确定性和变化性问题。

在处理具体的犯罪案件时,宽严相济的具体运用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例如犯罪行为的性质、案发情节、被告人的态度和犯罪动机等因素。

这就导致在相同的犯罪行为中,有时可能会因为一些细微的差异导致判决的宽严程度的不确定性和变化性。

这也容易导致司法实践的不公正和误解,从而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效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定的执行问题。

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有足够的司法资源和法律保障,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资源的分配和保障却存在着不足和不均衡的情况。

在刑罚执行中,监狱条件的标准和改造机会的提供就存在着差异,这也难免影响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良性发展。

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改进。

对于刑事司法实践而言,必须坚持法治理念和人道主义原则,尊重罪犯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保持刑罚的威慑力和惩罚性。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刑罚的适用方面,既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严格惩治犯罪行为,又要考虑到被惩罚人的人权和人道主义精神,对非暴力、轻微犯罪要适用宽容、人性化的刑罚。

然而,实际上在我国的法律执行过程中,宽严相济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

一方面,在一些重刑罪行中,被告人因为无法解释清楚案件事实或者无法主动认罪,给其刑罚减轻带来很大的困难,导致刑罚的适用较为严苛,对该犯罪的惩治效果得不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另一方面,对一些非暴力、轻微犯罪的刑罚还存在不合理偏高等问题。

例如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一般要判处1-3年的有期徒刑,对于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民,将会对其整个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

而这些刑罚是很难在社会上起到恢复公平、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针对以上问题,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需要加强法官与主管部门的交流,同时加大司法解释的力度和改善司法审查的机制。

从一些轻微罪行的判决中解除对犯罪人的过度惩罚,在判处刑罚时更加注重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为其提供更多的教育、感化和矫治机会,帮助其改造自我,回归社会。

同时,对于严重罪行要加大惩处的力度,让罪犯意识到对于自身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时归还给被害人的道义义务,并为之付出义务进行足够的教育、责任感的挖掘和引导,让其认知到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和追随的恶果,不断自我反省和强化个人价值观和公民意识。

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大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审查力度。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领域的问题,需要做到法官公正地进行审查和判决,加强监督和制约刽子手的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并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法治环境。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运行,对于社会安全是很重要的。

在改革的时候,需要保护市民的人权和人道主义,更需要用法律的力量来维护公平与正义,切实执行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

唯有这样,公民才会更加理性地看待司法的力量和合法性,同时也更能维护自身权益,参与有效的治理与建设。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非监禁刑种立法完善论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非监禁刑种立法完善论要

1 1 16 ① 三. . %、. %。 其 2 2 体现 刑罚 的非 监禁 性及 其人 道
性、 轻缓 性 、 放性 的社 区服务 或社 区矫正 刑 至今 尚 开 不是 一 个独 立 的刑 种 。 四 , 现 轻刑 的 自由刑 替 代 其 体
刑种—— 罚金 刑 的价值并 未受 到重视 . 虽然 现行刑 法
学 界 一 般 认 为 .我 国 17 9 9年 刑 法 是 较 为轻 缓
的 . 这一 轻 缓 的刑 法 格 局 因 随后 的 “ 打 ” 策 而 但 严 政 被打破 。
“ 打” 严 政策 推行后 . 国在刑种 上 的立 法 与适用 我 上存在着 重刑化 的倾 向 , 具体体 现在 : 其一 , 立法 机关 不断 对 17 9 9年 刑 法进 行修 改 、 充 , 补 死刑 罪 名 越 来
越 多 ,9 7年刑 法 颁 布 时 , 19 死刑 的适 用 范 围 由 17 99 年刑法 中 的 2 8个 增至 6 8个 .其 中非 暴力 犯罪 为 4 4 种, 占到 全部死 刑犯 罪 的 6 .%。 47 其二 。 自由刑 的设 从 置来看 . 国 刑法 分 则 规 定 的全 部罪 名 均配 置 有 自 我 由刑 . 3年 以上 为代表 的重刑 在刑罚 结构 中占绝 大 且
养 复仇 精 神使 人变 得 残酷 ” 。 这 个 意义 上 说 . ③从 重刑 主义 具有 腐蚀 文 明 、 民主 、 和的社 会 氛 围 。 宽 助长 民众
的暴虐 和残 酷心 理之 流弊
判决 的刑 事公诉 案 件 中 , 被判 有罪 的 1 8 7 6人 中 . 判处 罚金 刑 的有 1 1 2 4人 , 适用 率近 6 %。 8 如果把 法律 没有 规 定科 处 罚金 刑 的犯 罪如 故 意伤 害 罪 、 奸 罪 、 强 交通 肇 事罪 等 除外计 算 , 其适 用率 更高 。 9 .% 独立 达 54 但 适 用罚 金 的仅 有 1案 2人 。 其 五 . 国 19 ② 我 9 7年 刑法 规 定单 独 可 以适 用 资 格刑 的罪 名仅 仅 2 6个 . 数 量 其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执行现状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执行现状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执行现状摘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它是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提出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然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影响着其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现实意义;不起诉权;民意;司法观念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运用,对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得好,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为我们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如果运用的不好,则可能产生相反的作用,甚至产生严重的后果。

因此,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具体案件,解决社会矛盾,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正确把握好其所要求的”度”,做到宽严得当,宽严适度,才能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是刑事司法观念与司法形势变化之间还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

二十几年来以”从重从快”为主题的严打整治斗争,对执法者的执法价值取向产生了深刻影响,认为严厉打击犯罪仍是办案的首要任务,这种理念根深蒂固,甚至在执行中形成了重打击,轻保护的惯性。

长期以来我国过于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的一面,而忽略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重刑主义无论是在立法者还是在一般社会民众中都有很深的社会根基,认为对犯罪行为不严惩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不足以给予人民群众安全感。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宽严相济是一种平衡刑事政策的理念,即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既严格又宽容的措施,
以满足社会对侵犯法律的行为的惩罚要求和保护权利的需要。

这一政策的本质是通过灵活、有理性和公正的方式来解决刑事问题,同时还要兼顾个体和社会的需要。

然而,在实际操
作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宽严相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的标准和指导方针。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司
法机关可能会出现主观判断的偏差,或者在掌握证据和判断中出现错误。

这样,不仅会导
致一些错判,还可能会滋生不公正和不透明的刑事案件。

其次,宽严相济在刑罚上可能会导致不公正和不均衡的情况。

一些实际案例显示,一
些创新性的罚款和监管方式在一些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在另一些地区,由于缺乏
改革意识或其他原因,仍然被认为是不可接受和无效的。

因此,为了实现真正的公正和均
衡的惩罚,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些方案的认可和指导。

第三,宽严相济也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在做出判决时落入传统的“刑不可重”的思维陷阱。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一些罪犯可能会通过“轻罪重判”的方式逃脱应有的惩罚,或
者被过度惩罚。

另一方面,一些轻罪也可能会被过度惩罚,这可能会产生令人不满和质疑
的结果。

综上所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问题仍然存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
一步探索刑事政策的本质和原则,制定更具体、更有效和更公正的指导方针,同时,我们
还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能力和意识,加强对社会的教育和宣传,以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
尊重。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

本文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贯彻的必要性,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应对犯罪战略的理性选择。

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刑事法治理念,有利于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概说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宽”基本内涵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即该轻而轻、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意,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在本应判处重刑的情况下判处轻刑。

“严”基本内涵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严格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济”基本内涵有三层含义:一是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

二是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

三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宽和严虽有区别,但是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罚金刑改革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罚金刑改革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罚金刑改革引言宽严相济是刑事政策的一种重要原则,旨在根据罪犯的罪行情况来灵活适度地适用刑罚,既要考虑到严惩犯罪的目的,又要关注改造犯罪分子和保护犯罪人权的需要。

而针对罚金刑的改革,则是在当前社会治安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利益以及改善现有的罚金制度而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文将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刑罚适用中的应用,以及罚金刑改革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探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适用中的基本要求。

它的核心精神是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程度等多方面因素,适当选择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实现刑罚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下:1. 法律价值原则刑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更不能为了某种利益或以保护社会目的,拓宽罪行的概念或滥用刑罚权力。

2. 刑罚目的多元性原则刑罚的目的除了严惩罪犯外,还应包括为了改造罪犯,保护社会,维护法律权威等多个方面的目的。

3. 预防为主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见地开展刑事政策,既要从根本上预防罪犯的产生,又要使罪犯的再犯率降到最低。

4. 宽严相济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是在保证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灵活地运用刑罚,尽量避免因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的刑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它要求刑罚既要有针对性,体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又要兼顾罪犯的人权保障。

宽严相济原则的实现,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都适用了罚金刑作为刑罚种类之一。

罚金刑改革罚金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之一,它比较灵活,适用范围广,主要采用非监禁性惩罚方式对罪犯进行处罚。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罚金刑的效果并不理想,其改革势在必行。

罚金存在的问题罚金刑的实施面临诸多问题,比如:1.罚款金额不够大,不能发挥威慑作用。

由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罚金的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化,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罚款金额低至数千元,这样不能对罪犯产生足够的惩罚作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摘要】本文探讨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

首先分析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指出其以宽容和严惩相结合为核心。

然后阐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即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保护个体权益。

接着探讨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功能定位,强调其既要及时扭转犯罪行为又要倡导法治精神。

进而分析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意义和发展趋势。

最后总结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建设路径和未来展望,强调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预示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来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价值选择、功能定位、实践意义、发展趋势、重要性、建设路径、未来展望、研究背景、研究意义。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理念在中国的刑事司法领域中备受关注和讨论。

这一理念旨在寻求宽严相济的平衡点,既要保障社会安全和秩序,又要兼顾对被告人的人权和法律权益的保障,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刑事司法政策也需要不断适应和改革,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研究发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治建设、保护人权和促进司法公正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深入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价值选择、功能定位、实践意义以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理念,并为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和经验。

1.2 研究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通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平衡刑罚的大小与轻重,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使司法决策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公信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在处理犯罪问题时,既要坚决打击犯罪行为,又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这种宽严相济的政策可以更好地平衡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适应新形势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也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

坊子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大胆探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以创新精神积极探索办案新举措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指导,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的不同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体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的环节,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是正确运用刑事调解制度。

对轻伤害案件,司法中存在取证难、划分责任难等问题,这类犯罪有很大一部分是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日常琐事等引发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出于一时冲动,事发后追悔莫及,一般来说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假以时日双方的激愤情绪就会有所缓解,具有调解基础。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主动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的,从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采取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不捕或相对不诉的做法,从而让亲情得以维系,让家庭得以稳定,让邻里得以和谐。

此种做法满足了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益的双重要求,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办案实践。

在办案过程中,通过恢复性过程中的道歉、赔偿等方式补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

对于主观恶性小,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具有偶然性及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一方面采取相对不诉的作法,另一方面如果确需起诉的,则可以通过量刑建议,建议法院从轻判处或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从宽为基本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保护社会为双重目的,通过适用轻缓处理方法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的道路。

对于在校学生犯罪,坊子区检察院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辖区教委、妇儿工委、派出所等共同研究帮教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在重返社会后得到全方位的帮助和挽救,为实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社会效果奠定基础。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展开讨论。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在探讨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实施现状、优势、挑战以及提升运行的对策。

结论部分总结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性和前景。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现实中面临的挑战,同时也揭示了提升其运行效果的对策。

强调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犯罪预防方面的重要性,展望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

文章旨在为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理论参考与政策建议。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内涵、实施现状、优势、挑战、对策、重要性、前景、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在处理犯罪问题时既要充分考虑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的严肃性,又要考虑到对犯罪分子的人道关怀和教育改造的宽容性。

这种刑事政策理念旨在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权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实现刑法的双赢目标。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面临着诸多运行问题,如在实施过程中的操作困难、法律适用不确定性、司法人员理念观念不一等挑战。

深入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问题,探讨其内涵、实施现状、优势和挑战,以及提升其运行效果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问题,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提供借鉴和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际运行中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寻求提升其运行效果的对策和方法。

通过深入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和实施现状,总结其优势并指出存在的不足之处,为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性和前景,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这些研究,旨在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的更加完善和有效,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

1.3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非监禁刑种立法完善论要(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非监禁刑种立法完善论要(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非监禁刑种立法完善论要(一)关键词:重刑刑事政策/宽严相济/非监禁刑种内容提要:重刑刑事政策弊多利少,应予摒弃;而单极轻刑化的刑事政策仅仅关注刑罚的教育、改善功能,忽视刑罚所应有的报应、社会保护之机能,亦不可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是我国当前刑事政策的理性抉择。

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的要求,我国关于非监禁刑种的立法有必要作相应的改进。

一、“严打”:重刑化刑事政策之源流学界一般认为,我国1979年刑法是较为轻缓的,但这一轻缓的刑法格局因随后“严打”战役的发动而被打破。

“严打”政策推行后,我国在刑种的立法与适用上存在着重刑化的倾向,具体体现在:其一,立法机关不断对1979年刑法进行修改、补充,死刑罪名越来越多,1997年刑法颁布时,死刑的适用范围由1979年刑法中的28个增至68个,其中非暴力犯罪为44种,占到全部死刑犯罪的64.7%。

其二,从自由刑的设置来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罪名均配置自由刑,且3年以上为代表的重刑在刑罚结构中占绝大多数。

虽然我国也规定了管制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社区矫正制度,但在实践中一直是闲置不用,形同虚设。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99年、2000年、2001年全国法院判处刑罚的总数分别为608259人、646431人、751146人,其中判处管制的分别有7515人、7822人、9481人,分别占判处刑罚总数的 1.23%、1.21%、1.26%。

①其三,体现刑罚的非监禁性及其人道性、轻缓性、开放性的社区服务或社区矫正刑至今尚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

其四,体现轻刑的自由刑替代刑种——罚金刑的价值并未受到重视,虽然现行刑法中可适用罚金刑的条文达140余个,近乎占分则条文的40%之多,与1979年刑法相比,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条文显著增多,但罚金刑仍处附加刑地位。

实践中,罚金刑的适用率较之以前虽有很大的改观,但主要是并科适用的提高,单科罚金刑的情形还是少之又少。

我国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法律论文

我国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法律论文

我国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法律论文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非犯罪化改革思潮席卷全球,对传统刑法观念产生了庞大冲击,有力地推动了各国刑法的革新。

非犯罪化以谦抑精神为导向,以人权保证为追求目标。

面对世界非犯罪化改革浪潮,我们不能盲目追随,但也不可视而不见。

长期以来,我国极力推崇和迷信刑罚万能主义和重刑主义的工具主义刑罚观,刑罚成为打击犯罪的惟一手段,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极度紧缺和严峻白费。

在严打政策指挥下,犯罪化几乎成了我国刑法多年来自我进化的惟一路径。

在高扬人权保证和倡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下,亟需破除刑罚万能主义和重刑主义观念,改变犯罪化的单一思维模式。

当前,我国犯罪总量连续攀升,法院每年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国家司法资源难以有效应对,司法机关工作压力庞大。

究其缘故,一方面和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定社会环境紧密相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刑法犯罪化速度快,犯罪圈不断扩大,而非犯罪化未合理推进,造成刑法自我膨胀。

我国1997年新刑法施行以来颁布的历次刑法修正案(包括2009年2月通过的修正案七),都带有明显的犯罪化印迹。

面对社会转型的客观现实,法律无法改变。

然而,刑法体系本身的进展,犯罪圈的扩张和限缩,即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选择,则是国家立法机构能够调控的。

明显,刑法的进步和完善是在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相互作用下共同实现的,单一的犯罪化难以完成刑法进步的历史使命。

国家必须同等对待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充分发挥二者的合力作用,才能从全然上推进刑法的进步。

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合理借鉴非犯罪化观念,积极探究我国非犯罪化的立法路径,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和刑事司法无疑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非犯罪化的界定关于非犯罪化的概念,目前各国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与犯罪化(criminalization)相对,欧洲委员会出台的《非犯罪化报告》指出,非犯罪化能够通过立法活动进行,也能够经由司法机关说明立法的途径来实现,因此,非犯罪化能够被区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dejure decriminalization)”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defacto decriminalization)”“法律上的非犯罪化(dejure decriminalization)”,是指刑罚制度拥有的作为对特定行为的正式反应的制裁范畴收缩的过程。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1. 引言1.1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理念之一,旨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平衡,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前毖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实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的公平与正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司法部门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存在理念上的不统一和执行上的不均衡,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过轻或过重,影响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和不明确的地方,制约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实施。

社会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容易出现片面理解和误解。

为了更好地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和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司法部门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加强对公众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只有这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的持续发展。

2. 正文2.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在处理犯罪问题时,既要考虑到惩罚犯罪行为的严肃性,又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和教育,使其得到改造和重返社会。

这种政策的内涵在于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关注和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和社会权益。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意义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即坚持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权和人文关怀。

这种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充分考虑个案具体情况、综合权衡法律利益和人道主义关怀,以实现刑事法律的正义和人性的关怀的统一。

2.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现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在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我国刑法体系较为复杂,各种法律规定和条文繁杂,刑事政策的执行需要充分依据法律精神和立法意图,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解释偏差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作为一名基层的检察干警,在实践中也切实结合实际贯彻该司法政策,力图既体现人权的保障,又得以体现法律的效果,但同时也着实感受到理念与具体问题的冲突,从而产生执法困惑。

现着重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作以粗浅的探讨。

1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尚未根本转变,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够全面。

对宽和严的尺度把握不准,特别是在严字上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存在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正确的倾向。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加之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含有惩罚的特征,人们往往把逮捕看作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一般公民这样看,一些单位、组织也这样看,甚至司法机关、领导机关也存在这样看的现象。

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还担心受害方的上访,导致在审查批捕中存在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罚、以不捕率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观念。

这种观念在审查起诉环节也亦然存在。

1.2刑事和解过程中量刑权的限制困惑。

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进行协议赔偿、司法机关对和解结果予以认可并对加害人终止追诉、审判或减刑,从而使社会秩序趋于和谐。

其最大价值取向就在于正义的恢复,一方面是对被害人权利恢复,另一方面是加害人对社会复归。

但我们却不能否认,刑事和解同样是对传统意义上国家的刑罚权独占地位的挑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非犯罪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非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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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敏
( 南京 师范 大 学法 学 院 江 苏 南京 2 0 9 ) l 0 7
摘 要: 宽严相济的刑 事政 策要 求对待 犯罪行 为适 当的做 出宽严选择 , 出选择 的基础是 刑法的本 身价值要 求和社会 形 做 势需求的结合。非犯罪化应 当是 宽严 相济刑事政策在 当前中国的一种 具体 表现。 倡非犯 罪化对 中国整个刑事 法治建设和和 提 谐 社 会 之 建 构 意 义重 大 , 而这 也 正 是 刑 事 政 策 的应 有 效 用 。 关键词 :宽严相济 非犯罪化 和谐社会 刑事法 治


和 人 民 需 求 而 做 出 灵 活 的 调 整 。 当 然 这 里 的 灵 活 调 整 必 须 是 在 法 治 的 摄 域 之 中 , 不 能 够 突 破 刑 法 的 基
本原 则 ,如 此也 就 需要 有一 个 统领 性 的基 本刑 事 政 策 。 在 我 国 宽 严 相 济 显 然 就 是 身 处 这 样 的 地 位 。 但 是 在 宽 严 相 济 的 基 本 原 则 指 导 之 下 还 需 要 有 具 体 的 侧 重 ,宽 严 相 济 既 讲 宽 又 讲 严 , 笔 者 认 为 这 里 就 包 含 了 需 要 根 据 整 个 社 会 对 刑 法 要 求 的 形 势 变 化 在 宽 与 严 这 两 极 之 间 进 行 不 同 程 度 的 选 择 。 这 里 宽 和 严 就 是 在 两 头 作 为 临 界 点 ,把 具 体 刑 事 政 策 的 选 择 范 围 控 制 在 这 两 点 之 间 ,而 这 两 点 的 位 置 还 是 由 刑 法 的基 本原 则 来确 定 的 。 正是基 于以上一个 角度对宽 严相济 的认 知 ,加 上 现 代社 会 日新 月异 的 变 化 ,新 的事 物 不 断 出现 ,人 们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刑事政策,其主要目的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在实际运行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刑罚的宽严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理念是宽严相济,即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对犯罪分子采取严厉措施和宽容态度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实际运行中,刑罚的宽严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刑罚过于严厉,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不够,甚至会导致二次伤害,无法起到矫正与改造的作用;也有人认为刑罚过于宽容,对犯罪分子缺乏有效的震慑和惩罚,无法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针对刑罚的宽严问题,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和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宽严相济。

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宽容的态度,通过教育、感化和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改造与矫正;而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采取严厉措施,以维护社会的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在制定和执行刑事政策时,应该综合考虑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合理确定刑罚的宽严程度,才能更好地实现宽严相济的目标。

二、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问题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过程中,如何保障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刑事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必须保障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和尊严,尤其是在审判和刑罚的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和平等的原则,杜绝滥用刑权和执法不公的现象。

也要通过教育和感化等方式促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便更好地进行矫正和改造。

在保障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和尊严的也不能忽视社会的公正和安全。

对于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犯罪分子,必须采取严厉措施,以维护社会的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在制定和执行刑事政策时,必须兼顾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原则,通过不同的措施和手段,实现宽严相济的平衡,维护社会的法律权威和人权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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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 汉 族 浙江 杭 州人




华 东政 法 大 学 助 教 刑 法 学硕 士 研 究 生



公 安 法 治 研 究 ¥DNISUTNA TYPLERAL UOUICI Dw C Y
的要求不相符 。本文试 图 以我 国刑法相关 法条 的规定为视 角 ,梳理非刑 罚处罚措 施的相关 基本理论 ,通过 借鉴 国外 的相关 制度 ,对我 国非刑罚处罚措施 的完善提 m建议 。


它 们 是 现 代 基 本 刑 事政策 刑 法
相反

我 国 由于 受重 刑 主 义传统刑 罚 思 想 的影 响


夏 的体 现 则

非 刑 罚 处 罚 措施 是 实 现 非 刑 罚 化 的 重 要

非刑 罚 处 罚措 施 在 立 法 上 规 定 粗 疏
有重视


在 司 法 实 践 中也 无 应
体 现 了 公 平 前 提 下 刑 罚 的个 别 化 原 则
即对构 成 犯罪 并 符合 条件 的人 (主要是 末成 年被 告 人 ) 先暂不 起诉 ,由检察 院设 置一定 的考察期 ,让其继 续就业 或 就学 ,对其 进行考察 帮教 ,待 考察期满后 再根据 犯罪事
实 、情节 、悔改 情况 ( 即结合其 在考察期 的表现 )予 以不 起 诉 。第 二 ,在 法 院审理 阶段适 用 的刑 罚 以外 的处 罚措 施 ,对应 当承 担刑事责 任或者有 人身危 险性 的罪 犯处 以刑
禁措施 两种理论。
圈 对罪 暂 刑罚 行 适 释, 用 “ 途之 或 犯 缓 执 或者 用假 采 中 家”
“ 中监 禁 ”④ 家 等行 刑社 会化 的措施 。可 以说 ,最 广 义的
非 刑 罚 处 罚措 施 对 刑 罚 惩 治 犯 罪 、预 防 犯 罪 的功 能 性 和有
效 性提出 了质 疑 ,从起 诉 、审判 、刑罚执 行等刑 事实践 的 各 个环节对刑 罚 的适用 加 以限制或者排 除 ,体现 了非犯 罪

建议其他 主管部 门适用 的刑 罚 以外 的其他实 体的处罚 方法 的总称 。我们又称其为 “ 非刑 罚处罚方法” 。 我 国刑法学 界普遍认 为狭义的定义 很好地界定 了我国

对 非 刑 罚 处 罚 措 施 的 理 解
的非刑罚处 罚措施 。基于 笔者试 图借 鉴 国外 立法 ,完 善我
处 罚 的情 形 。…
( )非刑 罚 处 罚措 施 的性 质 二
过适用 刑罚 以外 的处罚措 施来排 除刑罚 的适 用 ,实质性地 限制刑罚 。按 刑事 阶段 的不 同可 以分为 :第 一 ,案件移送 审理之前所适 用的刑罚 以外 的处 罚措施 。例如暂缓 起诉 ,
非刑 罚处罚措施 区别于刑罚 ,是刑罚 的必要补充或 替 代 措施 ,是实现刑 事责任 的非基本 的次要方 法。但也 有学
处 罚 措 施 ( 称 非 刑 罚 处 罚 方 法 )。 又 最 广 义 的 非 刑 罚 处 罚措 施 是 指 在 刑 事 司 法 的 过 程 中通
条 、 《 民检察院刑 事诉 讼规 则 》第 2 9 、第2 1 的规 人 8条 9条
定 通过终止 对轻微 犯罪 的审查起诉 ,来实现对 罪犯非 刑罚
国非刑罚处 罚措施 的研究 目的 ,本文 采用狭 义非刑罚处 罚 措 施之定 义 ,将非 刑罚处罚 措施 限定 在人 民法院定罪 量刑 阶段 ,从而 排除 了人 民检察 院根 据 《 事诉讼 法 》第 1 2 刑 4
( )非 刑 罚 处罚 措 施 概 念 的界 定 一
理论 界对 非刑罚处 罚措施存在不 同的理解 。概括起来 说 ,按 照非刑 罚处罚措施 的范 围大小可 以分为 :最 广义 的 非刑 罚处罚措施 、广义 的非刑罚 处罚措施 和狭义 的非刑罚
者认 为非刑 罚处罚措 施 系民事或行政 强制措施 ,属 民事责 任 或行政责 任的范 畴 ,从刑 事立法角 度看 ,将非 刑法 范围
的东西纳入 到刑法 体系 中 ,有损 于刑 法 的相对 独立性 和完 整 性 。I 2 笔者认 为这 种观 点 只看 到 了非刑 罚处罚措 施 与民 事 制裁措施 、行政 制裁措施 的联 系和相 同之处 ,忽视 了其
化 、非 刑 罚 化 和非 监 禁 化 理 论 的统 一 。
与 刑 罚 的联 系 ,是 对 非 刑 罚 处 罚 措 施 表 面 化 、绝 对 化 的 认
罚 之外的处罚 方法 。例 如赔偿损 失 、强 制医疗 、预防性监 督 等措施 。第 三 ,在 司法和行刑 程序 中用非 监禁措 施替代 剥夺 自由刑 ,作为执行 阶段 的一 种非刑罚处 罚措施 。例 如
识 。事 实上 ,非刑 罚处罚措 施是 因犯罪和轻 微犯罪直 接产
生 的一种刑 事实体 义务 ,它 解决 的是 犯罪实 体问题 ,其间
虽 包含 了具 有经济 性 、教育 性 、行政 性 的处 罚方法 ,但只 针 对具有 刑事可罚 性的罪 犯实施 ,而 民事 、行政制裁 措施 对 行为 人的适用均 不 以犯 罪为前 提 ,因而非 刑罚处 罚措施 体 现 了对犯 罪行 为的否定性 评价 ,具 备刑事 责任实现 方法 的本质 特征 ,理应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 。 同时 ,我 国的非刑罚处 罚措施 区别于保安处 分和非监
阡 标准 值
I期 : 2 0 0 9

符 合人 道 主


实践 表 明

我 国这


现 象 与世 界非 刑 罚 处 罚 趋 势

在 轻 微 刑事 案件 中发 挥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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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与 我 国 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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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蕾官职 业 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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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国娣
( 华 东政 法 大 学

上 海 2000 42 ’

当代 世 界 刑 法 改 革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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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 来 越 多 的学 者 开 始 关 注 非 犯
而 得 到 了 相 当多 西 方 国 家 的重 视 和 不 同程 度 的运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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