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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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企业应税收入总额的稽查
2-企业计税成本和费用的稽查
3-企业资产税务处理的稽查
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稽查
----------------------------------------------------------- (一)企业应税收入总额的稽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销售货物收入;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检查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收入额是否以公允价值确定。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是否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是否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商业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现金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是否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6)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7)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是否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3、转让财产收入
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减除确认为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否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作为免税收入未计征所得税;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投资方是否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6)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
5、利息收入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否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通过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是否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9、其他收入。
(1)企业资产溢余收入。企业盘盈的资产是否计入资本公积,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溢余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否为发生资产盘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时间;
(2)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3)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
(4)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补贴收入
①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是否均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财税[2008]115
②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是否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9]87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③只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④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⑤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⑥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7】92号)(6)债务重组收入。
(7)违约金收入。
(8)汇兑收益。
①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应当计入开办费,如果为净收益,则应当纳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