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宇车城: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19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0年6月18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春江路二段9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衍敏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根据2010年4月21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作出于2010年6月18日上午9时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决定,并向贵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
2010年6月2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贵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发出本次会议《增加议案》的通知。
经审核,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20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陈宏宇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法 律 意 见 书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签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共9人。
君和审字(2009)第1019号
君和审字(2009)第1019号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3款规定,我们在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公司)2008年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后,就上述文件第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事项,对乐山电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占用情况说明如下:一、乐山电力公司大股东及其乐山电力公司大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他重要关联方的基本情况1、关联方基本情况(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如下: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 与公司的关系 经济性质或类型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 电力生产、销售;电力输送等 母公司 全民所有 朱长林 四川峨边大堡水电有限公司 峨边县 水力发、供电 控股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廖政权 乐山大岷水电有限公司 乐山市 水力发、供电 控股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何党军 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 自来水供应 控股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廖政权 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 天燃气供应 控股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廖政权 乐山沫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 煤矸石火力发、供电,煤炭、焦炭经营 控股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陆千友 乐山市金竹岗电站开发公司 乐山市 水力发、供电 控股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刘源海 四川洪雅花溪电力有限公司 洪雅县 电力发电、供电控股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刘虎廷 乐山沫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 煤炭销售 控股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闵忠杰 乐山新又新大戏院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 场地出租、销售文化艺术品等 孙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雷东 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生产、销售及进出口多晶硅等控股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廖政权(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如下: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Sichuan Jun H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Co.,Ltd 成都市八宝街88号国信广场2222、、23层 22nd, 23rd Floor, Guo Xin Square,No.88, BaBao Street, ChengDu, Sichuan, 610031, P .R.China电 话话:(028)86698855Telephone :(028)86698855传 真:(028)86690886 Facsimile : (028)86690886企业名称 与乐山电力公司关系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二大股东四川槽渔滩旅游有限公司 联营企业乐山市商业银行 联营企业乐山市金栗电厂 联营企业乐山大沫水电有限公司 联营企业四川西部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联营企业峨眉山温泉供水有限公司 联营企业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电业局 四川省电力公司下属分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眉山公司 四川省电力公司下属分公司乐山港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营企业四川华海电力有限公司 子公司的联营企业洪雅关帝水电有限公司 子公司的联营企业截止2008年末,四川省电力公司持有乐山电力公司股份4,914.1563万股、占15.05%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乐山电力公司股份4,771.0733万股、占14.61%,为第二大股东。
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2014年12月目录释义 (2)正文 (6)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6)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7)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8)四、公司的设立 (10)五、公司的独立性 (12)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15)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18)八、公司的业务 (23)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7)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31)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42)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6)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6)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7)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8)十六、公司的税务 (51)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8)十八、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59)十九、推荐机构的资质 (59)二十、结论意见 (60)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受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对德惠商业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挂牌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禾嘉股份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600093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二○一三年三月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参会须知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一、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于2013年3月28日9:30-11:30、13:00-16:30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3月19日9:30-10:15到会议现场接待处办理登记,领取表决票和会议资料。
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各项事宜。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不提供网络投票。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
五、会议审议阶段,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向大会秘书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始得发言,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六、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七、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八、公司聘请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一、宣布大会开始……………………………………………………宋浩二、审议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宋浩三、审议2012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樊平四、审议2012年度财务报告……………………………………欧亚琳五、审议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樊平六、审议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郁蓉娟七、审议公司续聘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3 年度审计机构及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樊平八、审议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九、审议《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宋浩十、股东讨论、提问和咨询并审议大会议案十一、股东进行书面投票表决十二、现场投票统计(由股东代表、监事、见证律师共同监票、计票)十三、宣布表决结果十四、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十五、签署会议文件十六、宣布大会结束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一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详见《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第四节“董事会报告”部分。
福星股份: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27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进行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1、2010年2月 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10年2月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关于召开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3、公司本次大会于2010年2月26日如期举行,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功炎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3人,代表股份1934434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5%。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会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2010年2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将《关于同意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参与武汉市洪山区三角路村P(2009)129号地块竞拍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给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次董事会决议刊登在2010年2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
四川湖山: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27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成律师出席了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10年1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0年2月26日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2月26日上午10:30在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259号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股东或其代理人、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
部分未担任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会议召集人与经办律师共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名,持有股份总数63853389 股。
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
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致: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红、黄德全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09年2月10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年2月13日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网,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达彬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2日上午10点在成都市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16楼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00093 _ 禾嘉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我们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 我们承诺:在 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规章、规定 、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确 保有是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 出独立判断,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我们将 自出现 我们承诺 :如 我们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该等情形之 日 SO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 起 特此声明。
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 )为 该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六 )中 国证券业协会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
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我们具备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l%以 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sO/o以 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
600093 _ 禾嘉股份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公告
证券代码:600093 证券简称:禾嘉股份编号:2013-015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公告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被担保人名称:中汽成都配件有限公司●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数量为3000万元,累计为其担保数量为5500万元●本次没有反担保●对外担保累计数量:6100万元●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一、担保情况概述中汽成都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成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德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借款合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期限一年})。
2013年6月9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中汽成配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期限一年)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二、担保对象简介中汽成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4295万元,法定代表人宋浩。
经营范围主要是汽车零部件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汽车凸轮轴、零部件。
2012年期末经审计的总资产41550.00万元,净资产23265.09万元,负债总额18284.9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4.01%。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1、为中汽成配担保3000万元人民币;2、担保期限为一年;3、担保方式:以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
四、董事会意见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同意中汽成配与德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借款合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期限一年}),公司同意提供抵押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公告日之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董事会决议特此公告。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修正)3407110000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2801044000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2371863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处罚日期】2021.08.1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黄建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7:06:3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当事人:黄建起,男,1961年6月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一、鲍杰军等人存在相互代持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2018年1月,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帝欧家居曾用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鲍杰军等52名股东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神诺")98.39%股权。
欧神诺原股东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其名下但不属于其本人的部分欧神诺股权对应转换为帝欧家居股份。
金种子酒: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09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天律意字[2010]第021号 致: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金钟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钟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晓健、李刚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2、公司2010年3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3、公司2010年4月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4、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和决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7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根据公司2010年3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0年4月1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600093 _ 禾嘉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093 股票简称:禾嘉股份编号:2013-016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6月9日下午13: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长郁蓉娟主持。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参会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云南九天工贸有限公司推荐、提名冷丽芬女士、王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曾坷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候选人及职工监事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附件: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冷丽芬,女,1965年8月出生。
1986年至1997年,任曲靖市宣威中村煤矿人事科长;1997年至2001年,任宣威市煤炭局政治法规科科长兼工会主席;2001年10月至今,任云南九天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刚,男,1969年7月生,四川省南江县人,大学本科。
1989年至2005年,历任云南滇东磷化工公司(宣威磷肥厂)技术副厂长、厂长、总经理助理;2005年至2007年,历任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厂长、磷电一体化项目副总指挥、总经理助理;2007年至2011年,任云南九天工贸有限公司下属会泽澜沧江磷业有限公司20万吨磷酸/年项目指挥部任副总指挥长;2011年4月至今,任云南九天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曾坷,男,1965年7月出生。
统计、法律大专,金融经济师。
2002年至今在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现任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法案例答案
案例一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歌科技,股票代码000509)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原系股东上海和君创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君创业)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证券)召集,定于2002年10月12日召开,但在随后接二连三的法院裁决行为支配下,延迟到2003年1月9日实际召开。
该次临时股东大会跨年度召开,期间经历了多次法院司法裁判行为的介入:问题;如果本案发生在2006年1月后,公司股东能不能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需要哪些条件?提示:本案例主要是针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问题。
但是案例的题干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
其次,实际上本案例更多的是牵扯到通过股东大会来实现董事会改组的问题。
总之,本题出现在这里是不恰当的。
已打算删除。
2006年初,A、B、C、D四公司商议筹办E公司,共同制定了《E公司章程》。
由于E公司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故对该公司既定的经营项目——南海酒类批发市场的建筑工程,由A公司发包给F公司承建,双方于2006年5月2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F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个酒类批发市场的土建工程。
合同签订后,F公司即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部门核定,工程总造价为0.6亿元。
A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了工程款0.4亿元。
E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成立,取得法人资格,该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万元。
尚欠工程款0.16亿元,经F公司多次催收未果,F公司于2008年6月将A公司作为被告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E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问题:如何认定公司设立人与设立后的公司对设立公司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示:根据公司法理论,公司法人在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经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其开始享有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
何谓法定程序?是指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程序。
故营业执照的领取时间是界定其法人主体资格成立的一个分界线。
600093 _ 禾嘉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
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 联董事需 在董事会审议 上 述关联交易时回避表决 。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 、公正 、 自愿 、诚信 的原则 ,没 有发 生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行为 ,符 合公司利 益 。
审计委员会成员签署
:林楠 (签ຫໍສະໝຸດ 名 )为偷四 鼽 二
四川禾嘉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关于关联交易的审核 意见
上 的有关规定 根据 《 海 证 券交易所 上 市公司关联交 易实施指引 》 “ ” 作为四川禾嘉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
,
,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 的 《 关于转 让全 资子公司四川飞球 (集 团 ) 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 权 的议案 》的有 关材料 ,并 提 出以下审核意见 、 公司章程 》 上 的相关规定 根据 《 海 证 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 《
双环科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08解读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鄂正律公字(2010018号引言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双环科技”董事会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双环科技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简称“《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双环科技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
同时,本所暨本律师还查阅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双环科技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双环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律师依赖双环科技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暨本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暨本律师审查,双环科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已于2010年4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会议召开时间定为2010年5月7日上午10:00,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4月28日,会议召开地点为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
罗平锌电: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3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伍志旭、王晓东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2月10日召开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已于2010年2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12日在云南省罗平县长家湾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许克昌先生主持,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所持股份数为107,885,82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8.6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另外,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如下议案:(一)《公司董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二)《公司监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三)《公司募集资金2009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四)《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及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五)《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09年度薪酬》;(七)《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八)《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九)《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
600093 _ 禾嘉股份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简称:禾嘉股份证券代码:600093 编号:2013-014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交易简要内容: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拟以14200万元的价格将全资子公司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出售给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对外出售的股权拥有清晰完整的权属,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股权转让影响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本次交易已经公司2013年6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进行上述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时,关联董事夏朝铭回避了表决。
此项股权转让需股经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2013年6月9日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嘉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以14200万元的价格将全资子公司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球集团”)100%股权出售给禾嘉集团。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董事夏朝铭担任禾嘉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1、转让方: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兴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宋浩,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00000018610,注册资本:叁亿贰仟贰佰肆拾肆万柒仟伍佰元人民币,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成立日期: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营业期限: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管理(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禾嘉股份(600093):2011年度年报摘要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未出席董事姓名 未出席董事职务 未出席董事的说明 被委托人姓名 樊平 董事 出差 徐德智1.3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4 公司负责人宋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樊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欧亚琳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基本情况简介股票简称 禾嘉股份股票代码 600093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徐德智 曾坷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兴大道3号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兴大道3号电话 (028)85155498(028)85155498传真 (028)85178855(028)85178855电子信箱 dmb@ dmb@§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3.1 主要会计数据单位:元币种:人民币2011年 2010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2009年营业总收入 339,757,165.14353,068,308.64-3.77306,537,215.61 营业利润 35,426,926.9416,018,686.99121.16-6,398,561.93利润总额 34,368,891.589,184,029.21274.2212,236,456.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443,535.162,576,433.06732.302,696,477.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590,347.177,183,510.1675.27-26,035,148.8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1,638,182.08 -80,588,851.05不适用 149,002,072.072011年末 2010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2009年末资产总额 616,420,538.91 644,659,247.34 -4.38680,643,413.68负债总额 266,643,315.21 280,842,493.81 -5.06327,238,555.8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347,132,009.66 331,840,828.90 4.61320,964,395.84总股本 322,447,500.00 322,447,500.00不适用 322,447,500.00 3.2 主要财务指标2011年2010年本年比上年增减(%)2009年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670.008737.500.00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67 0.008 737.500.008 用最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元/股) 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39 0.02277.27-0.080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320.79增加5.53个百分点0.8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71 2.20增加1.51个百分点-8.23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16-0.25不适用0.462011年末 2010年末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2009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08 1.03 4.850.995 资产负债率(%) 43.26 43.56 减少0.30个百分点48.08 3.3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适用□不适用单位:元币种:人民币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2011年金额 2010年金额 2009年金额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82,738.90-75,767.366,083,718.59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559,900.0055,000284,000债务重组损益 14,370,666.71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10,000,000.001,700,000.0010,000,000.00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535,196.46-6,813,890.42-1,953,599.28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36,765.1010,781.03-19,945.00所得税影响额 -125,541.75516,799.65-33,214.68合计 8,853,187.99-4,607,077.1028,731,626.34§4 股东持股情况和控制框图4.1 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2011年末股东总数54,443户本年度报告公布日前一个月末股东总数55,291户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总数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30.2297,429,575质押97,400,000陈琳 未知 0.491,590,100未知 滕世来 未知 0.471,505,028未知 占荷英 未知 0.391,255,100未知 苏杰 未知 0.321,047,000未知 刘祯科 未知 0.31986,400未知 岳玉侠 未知 0.28896,600未知乌鲁木齐伍怡天宇果品有限责任公司 未知 0.21666,873未知 孟秋玲 未知 0.19623,400 未知 王叶青未知0.19610,000未知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97,429,575 人民币普通股 陈琳 1,590,100 人民币普通股 滕世来 1,505,028 人民币普通股 占荷英 1,255,100 人民币普通股 苏杰 1,047,000 人民币普通股 刘祯科 986,400 人民币普通股 岳玉侠896,600 人民币普通股 乌鲁木齐伍怡天宇果品有限责任公司 666,873 人民币普通股 孟秋玲 623,400 人民币普通股 王叶青610,000 人民币普通股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ST宜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宜宾纸业宜宾纸业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0020099年年度股东大会度股东大会的的法律意见书二0一0年五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宜宾纸业宜宾纸业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0020099年年度股东大会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意见书(2020110)泰律意字第259号宜宾纸业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宜宾纸业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次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获得宜宾纸业的保证和确认,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宜宾纸业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它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2010年4月28日,宜宾纸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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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全律证意字(200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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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贵公司的委托,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召开程序
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2009年 11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上的《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以前,就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
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和联系人等。
根据上述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15日上午10:30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兴大道3号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1123752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85%(其中,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数3248040股,占总股本的1.01%;限售流通股股东1人,代表股数109127250股占总股本的33.84%;)。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
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
具体为:
1、审议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的议案
赞成22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债务重组关联交易的议案
赞成22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贵公司在审议资产出售及债务重组关联交易表决时,2名关联股东对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经其余6名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了本次资产出售及债务重组议案;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副本五份。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力华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