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事处更名为国际交流合作处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际交流部规章制度

国际交流部规章制度

国际交流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促进我国对外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提高国际交流水平,实现与国际社会的良性互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际交流部是中央部门,履行对外交流推广的职能,负责我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外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和合作事务。

第三条国际交流部的任务是:负责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事务;负责处理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外国人民之间有关的事务;组织开展涉外活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际交流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府的决策部署,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第五条国际交流部遵循国际交往的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公约和国际规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第六条国际交流部根据国家对外政策,组织开展涉外活动,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国际交流部制定和实施对外政策,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外国人民交涉,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八条国际交流部设有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外事处、文化处、科技处、合作处、信息处等职能部门,分工协作,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一节部领导班子第九条国际交流部领导班子由部长、副部长和部领导小组组成,部长是任命的领导干部,负责部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部长和副部长由党中央或国务院任命,任期五年,连续工作两届不得再任。

第十一条部长、副部长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作,共同完成部的使命任务。

第十二条部领导小组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工作。

第二节办公室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部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办公室设立办公室主任,由部长任命,负责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人事、财务、外事、文化、科技、合作、信息等专业科室,协助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办公室职能处室设立情报员、秘书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具体工作。

第三节人事处第十七条人事处负责部人事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运行。

第十八条人事处设立人事处主任,由副部长任命,负责人事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领导和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领导和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领导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1.10.31•【文号】中办发[1991]13号•【施行日期】1991.10.3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领导和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外工作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民间,开展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对外交往与合作,为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尤其是近两年在国际风云变幻的复杂形势下,按照中央的方针和部署,围绕着稳定周边,开展睦邻外交,团结第三世界,打破西方制裁,做了许多工作,使我国对外关系取得了新的进展。

90年代我国对外工作的总任务是,继续创造一个有利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国际和平环境。

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把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紧密地结合起来,更好地开创对外工作的新局面。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总结外事工作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我国对外工作一贯遵循的原则是:外交大权在中央,执行对外政策必须高度统一。

十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活动,外事工作的范围、规模和内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外事工作发展的需要,在外事管理方面进行了改革,下放了部分管理权限。

这是必要的。

今后还要随着工作的发展进一步作些调整,使之更加完善。

但是,在少数同志中出现了忽视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倾向,如不及时纠正,将会干扰外事工作的正常开展。

国际合作处工作职责

国际合作处工作职责

国际合作处工作职责国际合作交流处履行学校对国外合作交流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服务,职责业务主要受学校党政和国家民委国际交流司领导(属权管理),同时还接受教育部和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相关业务领导,受甘肃省外办、教育厅、科技厅(外专局)、公安厅等地方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管理。

国际合作交流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外事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做好学校国际合作交流的归口管理工作,检查和督促外事纪律执行情况。

二、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加快办学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增强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服务能力,拓宽服务渠道,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益, 不断满足广大师生的合理需求。

三、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规定的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订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制订学校国际合作交流的工作年度计划、经费预算,同时做好因公出国审批、审核、服务、管理和因公证照管理,科学地计划、管理、使用外事经费。

五、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优质教育资源,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国外智力、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与国外院校、相关教育机构及科研院所签订校级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各项工作。

七、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外科技、学术、文化交流和国际教育合作。

八、负责组织安排来校参观、访问和洽谈工作的国外代表团组的准备、协调和接待工作。

九、在积极推进对外交流合作的同时,加强外事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稳定、和谐的外事环境,维护民族团结和校园稳定的外事安全大局。

既做好学校中心和重点工作的服务配角,做好学校教学、科研和其它管理工作的服务配角,又履好外事管理和外事安全的管理主责。

十、完成校内安排的其它工作。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辽宁东港80后副市长被指履历造假 记者求证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辽宁东港80后副市长被指履历造假 记者求证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辽宁东港80后副市长被指履历造假辽宁省丹东市下属的东港市“80后”女副市长董海涛近日被质疑履历和考试成绩造假,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尽管丹东市委组织部多次出面澄清,但仍未能平息众多质疑。

1月10日,网民“记者刘向南”在微博上贴出了董海涛的官方简历。

简历显示,董海涛1982年生,2003年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

2012年10月,她被任命为东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短短五行字,就是董海涛从出生在到副市长的个人简历。

该微博一出,引起舆论热议,短短几日,转发量近万条,评论6000余条。

有网民评论“晋升的步子迈得太大”。

1月11日,“记者刘向南” 又贴出了董海涛的家庭背景,称“其本人出身家庭普通,但丈夫的叔叔刘明柱2004年之前在丹东交通局工作,之后调往省交通厅做副厅长,现任辽宁水利厅副厅长”。

有网民质疑,董海涛是否“凭关系上位”?对此,丹东市委及时回应,称董海涛是经过公开选拔的青年后备干部,经笔试、演讲、差额推荐、考察、票决公开遴选程序产生,并非“违法提升”。

“在考试阶段,的确没发现这层关系。

”丹东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刘向阳说,2012年8月,干部考核组在辽东学院外事处考察才发现的。

“组织部也很慎重,经过认真研究,对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53条,丈夫的叔叔这个亲戚关系,确实不在回避范围之内。

本着对干部负责的原则,我们还专门把董海涛的情况上报了市委常委会。

”1月13日,“记者刘向南”又在微博上质疑称,据2012年7月《丹东日报》刊登《2012丹东差额遴选副局级年轻干部笔试人选公告》,公示出的董海涛信息,全日制教育为“大学文学学士”,毕业院校专业为“渤海大学英语”,在职教育一栏空白。

而东港政府官网上的董副市长简历则成了“研究生学历”。

“假学历”又将这位80后美女副市长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刘向阳还介绍,董海涛的笔试成绩在“报名的非党人员中排第三”。

但网民发现当年的成绩公告,非党员考生仅4人,董海涛和另一人并列倒数第一。

国际处(港澳台办)相关工作流程图手册

国际处(港澳台办)相关工作流程图手册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要工作流程手册(试行版)2019年8月前言国际合作交流及港澳台事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为了使该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和透明,服务我校师生,满足我校对外合作交流的需求,加快我校在新时代国际化的进程,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对国际合作交流及港澳台事务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作了《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要工作流程手册》,供大家参阅。

该手册左侧页为相关事项的工作流程图,包括事项内容及其工作程序指引。

由于该手册为首次尝试,难免有错误或疏漏,为了便于您反馈意见,在右侧页设计了“修订意见页”。

查阅左侧流程图时,如有意见和建议,您可记录在右侧提供的“修订意见页”内,给予我们反馈,后续我们将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同时,该页也可作为您外事工作的记录页。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目录一、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办理流程二、外事接待工作流程三、申办国际会议工作流程四、外籍教师聘用工作流程五、外籍教师公寓管理流程六、学生赴国(境)外交流交换选派流程七、公派出国汉语教师和汉语教师志愿者选派流程八、外事资料归档流程九、因公临时出国(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流程十、外籍教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办理流程2二、外事接待工作流程三、申报国际会议工作流程34 四、外籍教师聘用工作流程五、外籍教师公寓管理流程56六、学生赴国(境)外交流交换选派工作流程七、公派出国汉语教师和汉语教师志愿者选派流程78八、外事资料归档流程九、因公临时出国(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流程10 十、外籍教师突发事件应急流程。

大学外事工作管理制度

大学外事工作管理制度

大学外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外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维护学校形象,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学外事工作是指学校在国际事务中进行的教育、科研、文化交流、人才招聘、合作办学、劳务输出等活动。

外事工作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的外事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及外籍人员都应遵守外事工作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从事外事活动。

第四条学校依法保护国内外各种形式合作办学项目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条学校外事工作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外各类教育、科研、文化、人才招聘等事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二章外事工作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外事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的外事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七条外事工作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学校的国际合作项目,筹办国际性学术会议、文化交流活动;2. 负责学校国际合作项目、劳务输出、留学人员管理等日常工作;3. 推动学校国际影响力提升;4. 负责学校国际间事宜的联络与协调。

第八条外事工作处的组织结构由处长、副处长、科员等岗位构成,其中还可以设立项目办公室、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

第九条外事工作处应当设立外事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权限和流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评估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学校可以成立国际交流合作委员会,负责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的决策和指导。

第三章学术交流与合作第十一条学校可以开展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学校可以与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参与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提升学校的国际学术影响力。

第十四条学校可以邀请国际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与讲学活动。

第四章文化交流与合作第十五条学校可以举办国际性文化交流活动,促进不同国家文化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六条学校可以与外国文化机构、艺术团体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

大学关于加强外事归口管理及外事纪律的若干规定

大学关于加强外事归口管理及外事纪律的若干规定

大学关于加强外事归口管理及外事纪律的若干规定为了加强我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管理及外事纪律,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归口管理1、加强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建立健全会签制度(包括出国和聘请工作)。

在涉外活动中,各部门应主动接受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专家科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处理涉外工作时,须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请示,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2、健全请示报告制度。

出国留学、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邀请或接待外宾等涉外事宜,各单位或部门应事前请示,事后报送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专家科备案。

3、健全出国审批制度。

所有出国人员(包括留学、访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等)应填写出国人员申请表,经由下而上的审批程序之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未经办理审批手续出国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4、要做好出国报批手续和出国前的教育工作。

(1)各类人员出国(包括自费出国),其所在部门或单位须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商,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上报省教委。

(2)各学院副教授以下人员出国,由学院委进行出国前教育工作(包括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国际形势、对外政策、民族礼节、外事纪律、保守机密、安全防谍、廉洁奉公、反腐蚀、对外礼节和礼貌等)。

(3)副教授以上(包含副教授)人员出国,由学校组织部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进行出国前教育。

(4)对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由学校委组织部根据各部门意见统进行。

5、或学校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时间在六个月以上者(含6个月),根据上级规定,出国前必须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专家科交纳20,000.00元抵押金(已向上级部门交纳者不再重复交纳);不交抵押金者,不给予办理任何手续。

按期回国者,连本带息全部退还;未按期回国者,按其所占超日期比例扣出。

6、根据两校协议,留学期间享受对方学校提供的“免学费、安排住宿、支付生活费”等待遇者,离校前须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专家科交纳3,000.00—5,000.00元币(注:研修人员交纳3,000.00元,攻读硕士学位者交纳4,000.00元,攻读博士学位者交纳5,000.00元),此款项用于解决对方院校互换教师和学生的住宿及生活费用。

湖南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

湖南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

1928年出生,曾任日本滋贺县国际协会会长、县青少年教育会会长,退休后致力于社会福利事业与青少年教 育事业。1998年受聘为我校客座教授,每年自费来我校进行学术讲座。
1955年生于湖南永州,1978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外文系日语专业,曾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厦门大学外文系等 任教。1982年7月获厦门大学现代日语专业文学硕士。1986年赴日本九州大学文学部留学。1988年3月获日本名古 屋大学文学部硕士学位。1994年3月获于名古屋大学文学部日本语言文化研究科博士课程毕业。现为日本爱知学 院大学外国人教师,并兼任日本名古屋大学、名古屋外国语大学,爱知县立大学讲师。
外教招聘
1
综述
2
服务领域
3
外教身份
4
按需引进
5
在校外教
湖南师范大学自1978年起便开始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在**引智理论的指引下,立足本校实际需求情况,与时 俱进,按照国家有关聘请外教工作的政策、规定,全方位、宽领域、多渠道、不拘一格地聘请外教,现已形成独 具特色的发展格局: 1、通过多种渠道引智,规模不断扩大
(PAMELA SHOEMAKER)博士是美国美国雪城大学纽豪斯大众传媒学院约翰·斯诺(JBS)荣誉教授。曾先后 在俄亥俄州立大学和德克萨斯州立大学任教。苏梅克博士曾经于1995年至1996年担任新闻与大众传媒教育协会主 席,并一直担任大众传媒界几个重要杂志的编委。苏梅克博士还出过很多专著,是国际知名学者。
1、对外联系 被录取人员的派出方式分两种,即自行联系和留学基金委协助联系。具体事宜将在录取通知中予以明确。 凡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的,原则上均由留学基金委统一联系国外留学单位,并由留学基金委统一 安排派出。派出时间根据对方录取情况确定(一般在录取后的第二年)。 其他人员均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时间由留学人员根据外语水平及对外联系情况确定。 具体派出手续,请被录取人员根据录取通知所附《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办理。 2、外语要求 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外语水平应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合格或申报标准(具体情况请参 见当年的选拔简章)。未达到合格或申报标准,但获得所在单位重点推荐的人员也可以申报。 外语水平未达到规定合格标准的人员,如被录取,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参加培训或自行参加WSK考试。 但必须在获得教育部有关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高级班结业证,或参考WSK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

高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职责

高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职责

高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职责一、策划并组织国际交流活动高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策划和组织国际交流活动的主要部门。

这些活动可能包括国际学术会议、文化交流活动、学生互动项目等。

该部门负责制定活动计划,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并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管理国际交流项目国际交流项目是高校与国外高校或机构进行合作的重要方式。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国内外合作伙伴进行沟通,确定合作项目的内容和目标,并对其进行全程管理,包括项目的策划、实施、监督和评估。

三、负责校际合作协议的签署和执行为了加强与国外高校的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国外高校签署校际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在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该部门还负责协议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双方的合作得到有效落实。

四、安排学生和教师的国际交换和访学国际交换和访学是高校国际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安排学生和教师的国际交换和访学活动,包括确定交换和访学的时间、地点、人数等,协助教师和学生进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推广学校的国际品牌提高学校的国际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是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重要职责之一。

该部门通过策划和组织各种国际交流活动,推广学校的国际品牌,提高学校的国际声誉和影响力。

六、筹办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筹办国际会议和研讨会也是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重要职责之一。

该部门负责策划会议主题、邀请参会人员、安排会议日程等,为国内外学者提供一个学术交流的平台。

七、负责外籍教师的招聘和管理为了丰富学校的师资力量,提高教学质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招聘和管理外籍教师。

该部门负责外籍教师的招聘、合同签订、日常管理以及评估工作,确保外籍教师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中。

八、提供语言和跨文化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还负责提供语言和跨文化培训,帮助学生和教师适应不同的语言和文化环境。

该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的培训课程,提供语言和跨文化咨询,为国际交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外事工作的发展,加强学校外事工作的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外事工作的各项程序,规范外事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外事工作系学校涉外工作范畴的一活动。

主要内容:聘请外国专家或邀请短期专家来校讲学或考察访问;留学生招生及管理;国外人员应邀或顺访来校参观访问或作专题学术报告;与国外高校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外人员来校捐资、投资、捐赠等;校内人员短期公派出访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长期公派出国进修、攻读学位等;学生公派留学或自费出国服务;学校组织国际学术会议及其他外事工作。

第三条学校外事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关于外事工作实行“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政策。

同时,学校的外事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为学校的改和发展服务。

参加涉外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

第四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全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管理全校外事工作。

第二章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与管理第五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与管理应当遵循“深化改,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协调配合,稳步推进我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积极拓展渠道,扩大对外招生宣传,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录取的学生办理注册、居留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各学院应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做好外国留学生招生和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完善、师资的配备、教学过程的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

第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国际交流合作处工作流程图

国际交流合作处工作流程图
国际交流合作处工作流程图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流程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出国(留学)工作流程
三、新聘外籍教师聘请手续办理工作流程
四、延聘外籍教师延聘手续办理工作流程
五、因私护照办理工作流程
国际交流合作处工作流程图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流程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国际交流合作处按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拔要求下发通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科初审处级干部须经组织部批准校领导讨论通知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报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评审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省教育厅转发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批文个人与国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联系个人凭国外邀请函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省卫生防疫中心体检办理健康证明个人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办理担保公证担保人出示财产或具有担保能力的证明材料个人到留学基金委交纳保证金并办理出国手续护照办理见因私护照办理工作流程按期回国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科人事处教师科报到填写回国人员登记表回国总结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科开具证明到国家留学服务中心办理保证金提取手续未被批准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工作流程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科携国外邀请函入学通知等相关材料领取长江大学出国境申请表主管领导批准省外办下达出国任务批件个人凭出国任务批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科办理审查批件个人持因公私护照及相关材料到前往国大使馆办理签证按期回国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科填写回国人员登记表交回国总结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科携会签的长江大学出国境申请表及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科办理审批手续国际交流合作处起草出国请示报告递交校长办公室个人凭出国任务批件审查批件到湖北省外事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国护照学校同意后个人持学校的请示文件到省外事办办理审批手续经学校批准的人员出境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与学校签订出国出境协议书

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2.17•【文号】司发通[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的通知(司发通[2004]19号2004年2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及中编办《关于司法部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20号文),经部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的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情况通知如下:一、办公厅(一)划入的职能: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

(二)调整后的职能: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收集、分析、反馈司法行政重要信息;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组织新闻宣传及发布工作;指导全国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负责机关接待、保密保卫工作,承担文电审核和收发运转工作;受理群众来访和控告申诉;管理机关文书档案库。

(三)处室设置:处室设置不变,增设司法部科技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办公厅技术处承担。

二、政治部(一)划人的职能: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调整后的职能: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宣传、表彰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编制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警务、警衔评授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国家公务员管理和直属单位人事工作。

国际合作交流中心部门工作职责

国际合作交流中心部门工作职责

国际合作交流中心部门工作职责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是一个负责推动国际合作交流的部门,其工作职责涵盖了多个方面。

以下将从组织交流活动、促进国际合作、提供咨询服务以及维护国际交流平台的角度进行阐述。

一、组织交流活动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各类国际交流活动,包括学术研讨会、国际会议、学术交流访问等。

该中心会积极邀请国内外优秀学者、专家来校进行学术演讲和交流,以促进学术界的合作与交流。

同时,该中心还会组织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提供学生赴海外留学、交换的机会,丰富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二、促进国际合作国际合作交流中心作为推动国际合作的重要部门,会积极寻求国际合作伙伴,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

该中心会组织双方的合作洽谈,促进合作项目的达成。

同时,还会协调资源,支持院系与国际合作伙伴开展合作项目,推动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提供咨询服务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拥有丰富的国际合作经验和资源,可以为校内外师生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无论是对于希望赴海外交流的学生,还是对于有意与国外机构合作的教师,该中心都可以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此外,该中心还会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升师生的国际交流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维护国际交流平台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是一个重要的国际交流平台,负责维护和管理该平台。

该中心会建立和更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信息数据库,方便师生查询和了解最新的合作机会。

同时,该中心还负责管理国际学生和访问学者的接待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确保他们在校期间的顺利生活和学习。

总结起来,国际合作交流中心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组织交流活动、促进国际合作、提供咨询服务以及维护国际交流平台。

通过这些工作,该中心致力于推动学校的国际化进程,加强与国际合作伙伴的联系与合作,提升学校在国际交流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关于成立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的建议

关于成立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的建议

关于成立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的建议学院党委:当前,我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方兴未艾,合作领域不断扩大,交流院校不断增多。

特别是随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的不断深入、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全面开展,我院外事任务将愈加繁重,管理工作将愈加重要。

因此,相对于我院外事工作人员缺、经验少、任务重的现状,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外事管理和政策研究,尤为必要。

为适应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实现国内知名、国际有一定影响高职院校的建设目标,现将成立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的相关事宜建议如下:一、机构名称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正科级直属机构,挂靠教务处。

二、主要职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是执行涉外政策、协调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学院的相关涉外事务;(二)按照学院专业学科科学发展规划,制定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方面的计划和规章制度;(三)落实并执行校际合作协议规定的各项合作与交流,增进与国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关系;(四)归口管理学院各类合作办学项目和其他合作项目,协调部门间的关系,并办理报批手续;(五)负责来访外宾,尤其是重要外宾来访的组织接待;统筹安排院领导的外事活动,协助制定院领导出国访问计划;(六)负责对全院外国专家的管理,审批并执行长短期外国专家的聘任计划,并负责办理专家的签证、居留、延聘等手续,安排专家有关活动;(七)审核并执行国际性学术会议计划,协助办理报批手续及落实与会议有关的组织工作及办理与会外国专家访华的来华手续;(八)办理全院因公出国人员的任务申报、护照、签证等涉外手续和因公出国事务的管理工作;(九)审核申报外国专家荣誉称号的材料和办理报批手续,协助安排授证仪式;(十)加强院内外队伍建设,定期培训外事干部,建立外事信息交流渠道,提供外事咨询服务,协调安排各学院的外事活动;(十一)按月汇总外事信息,总结和整理年度外事活动的情况汇报,资料及外事档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7•【文号】国办发[1998]61号•【施行日期】1998.06.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国办发〔1998〕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

(二)划入的职能。

设在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三)转给事业单位的职能。

原中国专利局对专利申请受理、审批、复审的工作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草案;研究起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研究拟定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含必要的对外知识产权谈判);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三)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

(四)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人员资格的认定;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规章制度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规章制度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与世界接轨,依法成立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中心是在政府指导下,由有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联合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享有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中心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合作的方针政策,促进国际文化、经济、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发展。

第四条中心的任务是组织开展国际间的学术、文化、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活动,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提供国际事务咨询、评估、培训等服务,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

第五条中心的机构设置包括理事会、秘书处等,秘书长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理事会是中心的决策机构,根据中心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中心实行依法治理、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的原则,依法独立经营,接受政府监督。

第七条中心的财务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具体事宜另行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中心设立理事会,成员由中心发起单位推荐,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后可连任一届,具体任命程序另行约定。

第九条理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理事长会议选举产生,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召开,负责处理中心的日常工作,向理事长会议负责。

第十条理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理事长会议选举产生,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召开,负责处理中心的日常工作,向理事长会议负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秘书处,具体人员结构和具体负责事项另行安排。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十二条中心的工作人员享有与其工作相称的权利和自由,有权依法、依规提出建议、抗议。

第十三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规章制度,维护中心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四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维护中心的利益和形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中心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中心的财务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具体事宜另行制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化部关于全国对外⽂化交流⼯作归⼝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厅字[1993]30号颁布⽇期:1993-11-01执⾏⽇期:1993-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民政府,各⼤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民团体:《⽂化部关于全国对外⽂化交流⼯作归⼝管理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1⽇⽂化部关于全国对外⽂化交流⼯作归⼝管理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员和邀请国外⼈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8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员和邀请外国⼈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2]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归⼝管理职责(⼀)⽂化部负责全国对外⽂化交流⼯作的归⼝管理。

其职责是:1.执⾏中央的对外⽅针政策。

2.掌握和贯彻对外⽂化交流⼯作的指导思想。

3.研究和制定对外⽂化交流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对外⽂化交流计划。

5.按规定权限审批对外⽂化交流事项。

6.协调和平衡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外⽂化交流⼯作。

7.指导驻外使领馆⽂化处组的⼯作。

8.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执⾏对外⽂化交流政策和实施计划的情况。

9.查处或协同监察部门查处在对外⽂化交流⼯作中违反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事件。

10.就对外⽂化交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化部对外⽂化联络局是⽂化部履⾏上述职责的外事⼯作机构。

(三)各省、⾃治区、直辖市⽂化厅局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领导下,按本办法管理本地区对外⽂化交流⼯作。

本地区对外⽂化交流项⽬和⼈员往来事项经⽂化厅局审核,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队各⼤单位、各⼈民团体(指有审批权的单位,下同),在⽂化部统⼀管理与协调下,按本办法办理本部门的对外⽂化交流事宜,或根据需要由⽂化部代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