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小知识:票据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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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责任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责任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责任
养成刻苦坚持的习惯,或许不能立即为你带来很多的收获,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你养成了一种不刻苦坚持的习惯,你的收获就相当有限,很可能就此后悔一生!初级会计《经济
法基础》考点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希望大家能够刻苦坚持的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

票据责任
一、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
(一)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四)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
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清偿义务。

二、票据责任的具体内容
(一)提示付款:持票人
(二)付款的两种情形
1.付款人付款
2.拒绝付款(票据抗辩)
(1)票据背书不连续等原因
(2)不履行约定义务、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的持票人
【注】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除非持票人
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3.付款完成,持票人获得付款,全体票据债务人责任解除。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时间对每个人都是公允的。

有的考生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把自己的进修、糊口处理得很从容。

而有的学生虽然忙忙碌碌,经常加班加点,但忙不到点子上,现实效果并不明显,这就要求大家要有计划的学习,“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票据的一般规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5

票据的一般规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5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5票据的一般规定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种类——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基本当事人——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讲义中观点为“银行汇票是两方基本当事人”。

而根据《票据法》中银行汇票的定义,将银行汇票明确界定为委托证券,把出票人和付款人区分开来;所以另一种观点为“银行汇票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对此有争议的地方了解即可。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2009年)A.出票人B.收款人C.付款人D.保证人[答疑编号3189070401]『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根据规定,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票据的保证人属于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2009年6月30日,乙公司从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9月30日持该汇票到其开户银行Q银行办理委托收款,Q银行为丙公司办理了委托收款手续,P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后,拒绝付款。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票据的一般规定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票据的一般规定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票据的一般规定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
(2)收款人
(3)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3)保证人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经济法四大票据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四大票据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四大票据知识点总结
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
1. 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的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2. 票据的种类:票据主要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四种。

其中,汇票是债务人发出的
一种用于支付或转让货款的票据;本票是债权人发出的一种用于向债务人索取债权的票据;支票是由银行代付人签发,给银行或第三人开具,由开票人代为承兑的一种票据;债券是
一种公司或政府作为债务人发行的证明债权的票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形式
1. 票据的要素:票据主要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签发地点、签发日期、汇票金额、付款期限和付款地点等要素。

2. 票据的形式:票据一般包括票据式样、票据的填发和签发等。

三、票据的流通和背书
1. 票据的流通:票据的流通主要包括票据的转让和背书等。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
第三人,也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再次转让。

2. 票据的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的支付权利转让给另一人的行为。

背书分为全额
背书和空白背书两种。

全额背书是指背书人将票据所有权和支付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背书人,而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转让票据所有权,而支付权则由承兑人按照票据所载的内容进行
支付。

四、票据的法律效力和债权保护
1. 票据的法律效力:票据具有强制执行力和相对不可撤销性,持票人可以通过法院等法律
手段进行异议并要求强制执行。

2. 票据的债权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票据债权,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起
民事诉讼等。

以上是对经济法四大票据知识点的总结,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汇票与本票及支票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汇票与本票及支票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汇票与本票及支票
汇票与本票及支票
银行汇票
出票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注意1】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注意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贴现
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现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注意】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其他
贴现到期不获付款,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本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付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10日内”
防伪
图案
现金支票“梅花”;汇票“兰花”;转账支票“竹”;本票“菊花”
措施
“安全线”是2010版汇票、非清分机本票新加入的防伪特征
(2)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提示付款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商业汇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付款
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付款责任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支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收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授权补记事项:(1)金额;(2)收款人名称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导读:付出就要赢得回报,这是永恒的真理,自古以来很少有人能突破它。

然而,如果有人能够超越它的限制,付出而不求回报,那么他一定会得到得更多。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欢迎来学习。

【知识点】: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1.支票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银行本票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4.商业汇票(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 )。

(2014年)A.出票日起10日内B.出票日起1个月内C.到期日起10日内D.到期日起2年内【答案】C【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 )。

(2014年)A.出票日起10日内B.出票日起1个月内C.到期日起10日内D.到期日起2年内【答案】B【例题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2009年)A.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B.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C.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答案】B【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的一般规定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的一般规定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的一般规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十二、票据的一般规定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种类——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基本当事人——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讲义中观点为“银行汇票是两方基本当事人”。

而根据《票据法》中银行汇票的定义,将银行汇票明确界定为委托证券,把出票人和付款人区分开来;所以另一种观点为“银行汇票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对此有争议的地方了解即可。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1.票据特征2.票据功能——五大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初级经济法:零基础导学03(票据2)

初级经济法:零基础导学03(票据2)

2020 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导学班(3)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温馨提示:第1 页至第4 页为上次课程中未讲解完部分,请同学根据需要自行下载打印。

考点一:票据的一般规定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含义: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种类: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一)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受限,仅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

)(四)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 1.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作出票据+交付票据) 2.要求汇票 本票 支票 表明汇票字样 表明银行本票字样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签章 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 确定的金额 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 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付款人: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3.记载事项与效力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 据的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 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
提高技术手段
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和设备,提高票据防伪能力 和识别效率。
内部控制在票据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明确岗位职责
企业应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形成 有效的制衡机制。
加强内部监督
企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票 据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完善信息系统
THANKS
感谢观看
出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
背书
背书的定义
01
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在
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的种类
02
转让背书和非非转让背书产生权利证明的效
力。
承兑
承兑的定义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实 现票据业务的电子化管理和实时 监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06
案例分析与讨论
案例一:空头支票引发的纠纷
支票的基本概念与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空头支票的定义与危害 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 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其危害包括扰乱金融秩序、损 害持票人合法权益等。
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人应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即被保证人应承担的票据责任由 保证人承担。
03
票据权利与义务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 请求按票据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导读:坚持把简单的事情做好就是不简单,坚持把平凡的事情做好就是不平凡。

所谓成功,就是在平凡中做出不平凡的坚持。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知识点】: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人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四)银行汇票背书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知识点】: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种类,按照承兑人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只是单位(法人及组织)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行为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行为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行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十六、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1.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

这两者缺一不可。

2.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1)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提示】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例如签章: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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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会计网校论坛的广大学员分享了如何做到基础、强化、做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2)相对记载事项:【提示】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经济法 第三章 7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经济法  第三章 7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7节票据的一般规定1.【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A.汇票B.本票C.支票D.发票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A.出票人B.收款人C.付款人D.保证人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特征的有()。

A.设权证券B.提示证券C.交付证券D.缴回证券4.【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A.付款请求权B.利益返还请求权C.票据追索权D.票据返还请求权5.【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6.【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A.王某B.胡某C.陈某D.黄某7.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A.挂失止付B.公示催告C.普通诉讼D.仲裁8. 【单选题】下列选项关于票据权利丧失救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B.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C.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不能不通知挂失止付而直接申请公示催告D.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9. 【单选题】2015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的一般规定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的一般规定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的一般规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十二、票据的一般规定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种类——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基本当事人——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讲义中观点为“银行汇票是两方基本当事人”。

而根据《票据法》中银行汇票的定义,将银行汇票明确界定为委托证券,把出票人和付款人区分开来;所以另一种观点为“银行汇票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对此有争议的地方了解即可。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1.票据特征2.票据功能——五大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初级票据法知识点总结

初级票据法知识点总结

初级票据法知识点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票据是指一种具有特定格式和功能的书面文书,是债权的证明和支付工具。

根据《商法》的规定,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种。

1. 汇票:是指一个出票人向另一个人(付款人)开据的,要求其付款给特定的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支付凭据。

2. 本票:是指一个出票人将自己出票、收款两种权利合并在自己一人身上,并将票据债权授与持票人的支付凭据。

3. 支票:是指一个出票人向其银行(付款人)开具的,要求其付款给特定的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支付凭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特点1. 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等。

这些要素构成了票据的基本结构,是票据存在和生效的基本条件。

2. 票据具有优先承认、流通性强、不可抵触等特点。

优先承认是指持有人具有持票人的优先权,即使出现多个持票人,也以先持票人为准;流通性强是指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流通,方便支付和结算;不可抵触是指票据的支付义务和票据本身的合法性是分离的,持票人可以独立主张其权利。

三、票据的背书与保证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的收款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背书可以分为全额背书和不记名背书。

全额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注明转让人的名称,并签名,将持票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不记名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仅签名,而不注明受让人,可以转让给任何人。

保证是指对票据债权的承诺,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保证未来交付。

一般保证是指对票据的付款承诺,而保证未来交付是指对即将发生事实的担保。

四、票据的流通和支付票据是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进行流通的。

持票人有权对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可以成为新的持票人。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多次转让,直到到期时支付。

票据的支付方式包括的方式:一是在票据到期时由付款人按照票据的要求进行支付;二是提前支付,即在票据到期前由付款人按照票据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支付。

五、票据的追索权和保兑票据持有人对票据进行背书转让后,可以通过对背书人的追索权来要求其履行票据付款义务。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行为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行为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行为导读:掌握好了必备的考点,对于备考初级会计师考试打下基础很有帮助!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行为,想了解更多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1.背书的种类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背书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5.不得进行的背书(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3)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期后背书“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6.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的概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的概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的概念
【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判断、2011年单选
票据权利的概念
1.票据权利的含义: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3.地点和时间: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小知识: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小知识: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小知识: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具体内容如下:(1)表明“汇票”的字样。

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

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

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

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

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

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

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

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

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

低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温习指导:票据行为

低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温习指导:票据行为

低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温习指导:票据行为知识点十八、票据行为(把握)——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1)作成票据;(2)交付票据。

这二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基本要求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欺骗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票据的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1)出票时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汇票、本票、支票(2)票据行为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假如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实在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

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之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4.出票的效力[!--empirenews.page--]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当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用度。

(二)背书 1.概念和种类(1)背书: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x 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以授与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

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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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权利的时效
(1)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记载事项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附条件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连带责任
附条件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追索
被追索人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追索内容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保证责任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小知识:票据的一般规定
票据的一般规定
表六、票据的一般规定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意】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票据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
追索权
票据收款人;最后被背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以行使
取得票据权利
一般情况: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注意】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失票救济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注意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承兑
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票据行为
出票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相对记载、任意记载、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签章
(1)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背书
种类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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