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_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Safety supervision code forengineering constructionDGJ08-2035-2008J11166-2008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4月1日2008 上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8]132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主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DC/TJ08-2035-2008。
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业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前言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2007年上海市建设地方规范制订、修订计划》下达的编制计划,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会同部分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依据,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为主导,结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法规、文件,经调查研究,专题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总结上海市安全监理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将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具体化,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监理行为,提高安全监理工作实效,以利切实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总体管理。
本规程共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监理责任及工作保障体系、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内容、安全监理策划、安全监理实施、安全监理资料管理。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地址:上海市西藏南路765号永惠大厦A座1903室,邮编:200011,电子信箱:scca001@)。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2008 上海目录1 总则 (1)3 地面沉降监测 (2)4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 (3)5 地面沉降防治 (8)附录A 基岩标、分层标建设 (10)附录B 地下水位监测井与地下水人工回灌井成井工艺技术要求 (17)附录C 回灌井堵塞的判别及处理 (19)附录D 回灌井的维修和保养 (24)1 总则1.0.2 导致地面沉降的自然因素主要是构造运动以及地震、火山活动等,人为因素主要是地下水和油气资源开采以及局部性荷载。
自然因素所形成的地面沉降范围大,速率小;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一般范围较小,但速率和幅度比较大。
一般情况下,把自然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归属于地壳形变或构造运动的范畴,作为自然动力现象加以研究;而将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归属于地质灾害现象进行研究和防治。
本规程要求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的监测、评估和治理。
1.0.3~1.0.4 由于上海地区地质条件的特殊性,除了大规模超采地下水引发的地面沉降外,在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期间,降排水、土体开挖卸载、动荷载对土层的扰动等人类工程活动均会在建设工程周围一定范围内引起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问题。
这不仅对建设工程本身的安全和周围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更重要的是将对地面沉降整体防治带来不利,从而影响上海地区的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目前上海市建设工程引发地面沉降的特点,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地面沉降是指基坑工程和隧道工程两种特定类型的工程。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工作是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工作。
本条明确了基坑工程在开挖施工和降排水期间、隧道工程在盾构施工和运营期间,应在建设工程引发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内进行地面沉降监测工作。
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面沉降,包括建设工程地面沉降,对区域地质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必须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工作。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是根据上海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求制定的综合性规范,旨在统一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总则1、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道路、桥梁、隧道、水利、市政等各类工程。
2、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并按照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管。
3、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勘察,明确地质、水文条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性。
二、建筑工程规范1、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建筑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完好。
2、建筑工程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3、建筑物必须具备抗震、防火、防盗等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道路和桥梁工程规范1、道路和桥梁工程必须安全、顺畅、美观,在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和施工。
2、道路和桥梁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交通管理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道路和桥梁工程必须具备抗震、防滑、排水等功能,确保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四、隧道工程规范1、隧道工程必须安全、通风、照明,建造前必须进行完善的勘察和设计。
2、隧道工程施工必须按照隧道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
3、隧道工程必须配备有效的逃生通道和灭火设施,确保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五、水利工程规范1、水利工程必须具备防洪、蓄水和引水等功能,保障城市的水资源安全和排水畅通。
2、水利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性。
3、水利工程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工作,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六、市政工程规范1、市政工程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保证正常运行和供应。
2、市政工程施工必须符合施工安全规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市政工程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需要。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0.3 安全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安全监理safety supervision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在所监理的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开展的活动。
2.0.2 安全监理人员safety supervisior经安全监理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员。
2.0.3 专业工程师speciality engineer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工程师。
2.0.4 安全监理方案safety supervision plan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用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5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safety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结合施工现场的场所、设施、作业等安全活动,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工作操作性文件。
2.0.6 危险性较大工程 more dangerous work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工程。
2.0.7 专项施工方案speciality construction plan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和安全验算结果的施工文件。
2.0.8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fulltime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经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管理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管理规范DGJ08-XXX-2012(送审稿)2012.12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管理规范DGJ08-XXX-2012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13年X月X日2012.上海前言本规范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12年度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回顾了本市开展绿色施工活动的实践和取得的经验,对绿色施工的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分为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环境保护、信息化与资料管理、考核与评价。
规范的编制为本市建设施工企业推进绿色施工活动提供了依据和要求。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与交通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材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上海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黄忠辉潘延平高志海辛达帆高妙康蔡鹿邱震秦家麟曹建忠高永舟邱文奎惠锡平刘加峰周善荣易先平舒定康孙瑞良徐佳彦沈昱汤晓芸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 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目标管理3.2 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管理体系3.3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专项方案3.4 绿色施工技术创新4、节能与能源利用4.1 一般规定4.2 大型施工机械节能4.3 中小型施工机械与现场照明节能4.4 生活与办公节能5、节水与水资源利用5.1 一般规定5.2 提高用水效率5.3 其它水资源利用6、节材与材料利用6.1 一般规定6.2 降低材料损耗6.3 提高周转材料利用率6.4 施工余料及废旧材料利用7、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7.1 一般规定7.2 土地保护7.3 减少对土体的扰动8、环境保护8.1 一般规定8.2 光污染控制8.3 噪声控制8.4 扬尘控制8.5 污水排放8.6 建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8.7 建筑垃圾再利用9、信息化与资料管理9.1绿色施工信息化9.2 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资料管理10、考核与评价10.1 一般规定10.2 考核评价要素及评价方法10.3 考核评价组织及程序附录: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管理基本表式规范用词用语说明附条文说明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管理规范1 总则1.0.1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施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管理,实现施工阶段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目标,制订本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TJ08-2035-2008)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0.3 安全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安全监理safety supervision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在所监理的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开展的活动。
2.0.2 安全监理人员safety supervisior经安全监理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员。
2.0.3 专业工程师speciality engineer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工程师。
2.0.4 安全监理方案safety supervision plan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用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5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safety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结合施工现场的场所、设施、作业等安全活动,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工作操作性文件。
2.0.6 危险性较大工程more dangerous work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工程。
2.0.7 专项施工方案speciality construction plan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和安全验算结果的施工文件。
2.0.8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fulltime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经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项目)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
---------------------------------------------------------------最新资料推荐------------------------------------------------------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项目)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ling and arrangement DG/TJ0820462008 J113212008 1 总则 1.0.1 为统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所指的建设项目(工程)包括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水利、防灾工程;人防、军事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县(村)镇建设工程。
1.0.3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
1.0.4 竣工档案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2.0.2 2.0.6 施工文件 constructingdocument 在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包括施工技术文件、设备文件、监理文件。
2.0.7 科研文件 scientific research document 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与本项目(工程)配套的科研课题研究中形1 / 3成的文件。
2.0.8 竣工文件 handing over document 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9 数字化原稿 digital original manuscript 经数字化处理的形成后没有被修改或增删的稿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18
•【字号】沪建标定〔2019〕66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标定〔2019〕66号
各有关单位:
由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华建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的《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经我委审核,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备案(备案号为J12671-2018),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143-2018,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6.3.1条、第8.4.4条、第
10.5.1条为强制性条文。
原《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1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
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DGJ08-70-2006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06]184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主编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1.0.3、3.0.2(1、2、3、4、5、6、10)、3.0.3、3.0.8、5.0.1(1、2、3、4、5、6)、6.0.2、6.0.5、6.0.12、7.0.7、7.0.10、7.0.11、8.0.14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70-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DBJ08-70-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Code for demolishing constrcutionDGJ08-70-2006J10677-20062006 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Code for demolishing constrcution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 2006年6 月1 日2006年上海前言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是根据沪建建[2003]第87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主编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修订完成的。
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本市各类建、构筑物的年拆除量已接近或超过千万平方米。
原上海市标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试行)》(DBJ08—70—98),自1998年市建委沪建建(98)0276号文批准实施以来,使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有了规范,在本市和全国范围内都是首次。
拆除技术规程的实施,为保证拆除安全生产,为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整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管理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管理规范DGJ08-XXX-2012(送审稿)2012.12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管理规范DGJ08-XXX-2012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13年X月X日2012.上海前言本规范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12年度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回顾了本市开展绿色施工活动的实践和取得的经验,对绿色施工的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分为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环境保护、信息化与资料管理、考核与评价。
规范的编制为本市建设施工企业推进绿色施工活动提供了依据和要求。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与交通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材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上海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黄忠辉潘延平高志海辛达帆高妙康蔡鹿邱震秦家麟曹建忠高永舟邱文奎惠锡平刘加峰周善荣易先平舒定康孙瑞良徐佳彦沈昱汤晓芸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 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目标管理3.2 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管理体系3.3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专项方案3.4 绿色施工技术创新4、节能与能源利用4.1 一般规定4.2 大型施工机械节能4.3 中小型施工机械与现场照明节能4.4 生活与办公节能5、节水与水资源利用5.1 一般规定5.2 提高用水效率5.3 其它水资源利用6、节材与材料利用6.1 一般规定6.2 降低材料损耗6.3 提高周转材料利用率6.4 施工余料及废旧材料利用7、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7.1 一般规定7.2 土地保护7.3 减少对土体的扰动8、环境保护8.1 一般规定8.2 光污染控制8.3 噪声控制8.4 扬尘控制8.5 污水排放8.6 建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8.7 建筑垃圾再利用9、信息化与资料管理9.1绿色施工信息化9.2 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资料管理10、考核与评价10.1 一般规定10.2 考核评价要素及评价方法10.3 考核评价组织及程序附录: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管理基本表式规范用词用语说明附条文说明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管理规范1 总则1.0.1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施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管理,实现施工阶段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目标,制订本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DGTJ08-202-2007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ofBoredCast-in-PlacePileDG/TJ08-202-2007主编单位: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7年11月1日2007上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531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工(集团)总公司和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编修订的《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经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DG/TJ08-202-2007,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原《钻孔灌注桩施工规程》(DBJ08-202-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市建工(集团)总公司或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七年八月七日前言本规程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建[2006]第183号《2006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制定、修定计划》的通知要求。
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和上海现代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编。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结合近年来上海地区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发展的现状和特点,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本规程的修订。
本规程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施工工艺方法和规定,规程的修订和实施将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完善工艺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成孔;5、清孔;6、钢筋笼施工;7、混凝土施工;8、特种钻孔灌注桩;9、安全和环境保护。
钻孔灌注桩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执行。
本规程内容可能不尽完善,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本规程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告知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地址:上海福山路33号,邮编:200120)或上海现代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石门二路258号,邮编:20004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stripping occupied by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using of plow layersoilDG/Txxx-xxxx-2017(征求意见稿)2017 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stripping occupied by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using of plow layersoilDG/Txxx-xxxx-2017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批准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执行日期:2017年xx月xx日2017 上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沪建管[2015]871号文《2016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标准,吸收了相关行业涉及规范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上海市表土剥离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本规范。
本规范分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表土调查评价、表土剥离再利用方案、表土剥离、表土运输、表土储存、表土再利用、表土剥离验收,共10章,覆盖上海市表土剥离再利用的调查评价、方案、剥离、运输、储存、利用、验收等全流程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是规范的组成部分。
本规范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各单位在使用本规范的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邮寄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地址:北京西路99号,邮编:200003)或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地址:北京西路95号18楼,邮编:200003),以便在规范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企业自行制定的工程建设规范, 适用于该企业内部的项目。
行业规范
各行业协会或组织发布的工程建 设规范,适用于特定行业内的工 程建设项目。
地方规范
上海市政府或相关机构发布的工 程建设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内的 工程建设项目。
规范层级划分
国家标准
1
由国家制定并发布,具有 全国性的法律效力。
企业标准
4
起草
组织专家进行规范的起草 工作,初步形成规范的草 案。
审查
对草案进行审查,确保规 范的内容科学、合理、可 行。
征求意见
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见,收集各方面的反馈和 建议。
Part
03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内容
建设用地和建筑管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管理规定
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 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促进创新
鼓励在规范修订中引入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推动工程建设 行业的创新发展。
统一标准
逐步实现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 统一化、标准化,提升城市建设 的整体水平。
规范发展策略
强化监管
加强对工程建设规范的执行和监管力度,确保规 范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
培训宣传
开展工程建设规范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企业 和从业人员的规范意识。
Part
04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实施与监 督
规范实施要求
严格执行规范
所有参与上海市工程建设的企业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相关工程建设规范,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培训与教育
对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进行规范培训和教育,提高其 规范意识和执行能力。
规范技术要求
严格执行规范中的技术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 标准和规定。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ling 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08 J11321—20081 总则1.0.1 为统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所指的建设项目(工程)包括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水利、防灾工程;人防、军事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县(村)镇建设工程。
1.0.3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
1.0.4 竣工档案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s 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经编制整理后形成,并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归档的各环节的资料,也可简称为竣工档案。
2.0.2 编制filing and arrangement 根据规定的要求,形成各类建设项目(工程)文件,并对所形成的建设项目(工程)文件进行整理,编排目录,使其符合归档保存要求,形成竣工档案的过程。
2.0.3 建设项目(工程)文件construction project document 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前期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科研文件、竣工文件和竣工图,也可简称为工程文件。
2.0.4 前期文件prophase document 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以前的立项、审批、征地、招投标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2.0.5 设计文件designing document 在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包括勘察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复杂工程的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
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J08-100-2003 J10247-2003 沪建建[2003]271号
2003.4.18 2003.8.1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3.4.18 2003.8.1 上海市电力公司
27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技术规程
DGJ08-101-2003
28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DGJ08-103-2003
7 高强泵送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规程
DG/TJ08-503-2000 J10014-2000 沪建建(2000)第0215号 2000.4.13 2000.7.1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8 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
DGJ08-81-2000
J10016-2000 沪建建(2000)第0216号 2000.4.13 2000.7.1 同济大学
9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程
DG/TJ08-008-2000 J10041-2000 沪建建(2000)第0544号 2000.8.6 2000.10.1
同济大学 上海市消防协会
10 网架与网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DGJ08-89-2000
J10048-2000 沪建建(2000)第0701号 2000.10.19 2000.11.1
DG/TJ08-309-2005 J10507-2005 沪建建[2004]921号
2004.11.15 2004.12.1 2005.1.11 2005.3.1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05.1.1
36 上海市埋地塑料排水管应用技术导则
沪建建[2004]540号 2004.8.9 2004.9.1
37 饮食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设计管控体系及标准(建议改为:城市设计编制标准)(意见征询稿)Standard for Urban DesignDG/TJJ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目录1. 总则 (2)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6)4. 编制层次及类型 (11)5. 总体城市设计 (16)5.1 一般规定 (16)5.2 编制要求 (17)5.3 成果形式 (22)6. 地区城市设计 (24)6.1 一般规定 (24)6.2 编制要求 (27)6.3 成果形式 (34)1. 总则1.0.1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凸显城市风貌特色,增进地区活力,提升我市城市设计编制水平,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结合本市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城市设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已得到广泛肯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6】6号)中强调要“提高城市设计水平”,“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并且明确指出需要“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完善相关技术导则。
”上海在推进城市设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果,通过城市设计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提升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水平。
然而,在工作过程中,也不免出现一些概念不清、方向不读、定位不准等问题。
2017年6月1日住建部发布《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对城市设计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出规定,这也为上海编制标准提供了指导。
本标准的制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为依据,结合了上海的实际情况,目的是积极体现党中央和习总书记对上海发展的要求,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这两个落脚点,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增进地区活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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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环境建设标准(建议调整为黄浦江两岸地区开放空间规划设计技术规范)Urban Planning Code for Huangpu RiverWaterfront Open SpaceDG/TJ xx-xx-xx2017 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环境建设标准(建议调整为黄浦江两岸地区开放空间规划设计技术规范)Urban Planning Code for Huangpu River Waterfront Open SpaceDG/TJ xx-xx-xx主编单位: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 2017年XX月XX日2017 上海上海市XXXXXXX文件沪建交XXXX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环境建设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年月日前言为适应建设世界一流滨水区域的需要,提高黄浦江两岸地区开放空间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保障规划设计有效实施,规范开放空间规划设计编制内容,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和规章,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黄浦江两岸地区开放空间实际建设情况和市民活动需求发展趋势,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内容为总则、术语、总体布局、生态环境、公共活动、综合交通、空间管制、市政与安全及附录。
相关单位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请联系XXXXX (地址:XXXXXX电话:XXXXXX)。
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标委会年月目次1总则 (9)2术语 (10)3总体布局 (11)3.1总体目标 (11)3.2土地使用 (12)3.3空间类型 (15)3.4空间布局 (17)4生态环境 (19)4.1系统布局 (19)4.2生态建设 (24)4.3绿地建设 (25)4.4环境治理与防护 (28)5公共活动 (29)5.1场地设计 (29)5.2服务设施 (31)6综合交通..........................................................................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滨江道路............................................................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公共交通............................................................ 错误!未定义书签。
6.3特色交通............................................................ 错误!未定义书签。
6.4交通换乘............................................................ 错误!未定义书签。
6.5慢行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6.6静态交通............................................................ 错误!未定义书签。
7空间管制. (35)7.1空间景观构架 (44)7.2历史风貌保护 (46)7.3竖向设计 (48)7.4地下空间 (49)7.5建筑界面 (50)8市政与安全 (51)8.1设施布局 (51)8.2应急避险及救援 (56)8.3防汛墙设计 (58)Table of Contents 待更新1.0.1为适应建设世界一流滨水区域的需要,提高黄浦江两岸地区开放空间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完善黄浦江两岸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保障规划设计的有效实施,规范开放空间的专项规划设计编制内容,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指黄浦江两岸地区规划范围,是指吴淞口至闵浦二桥区段内的,滨江第一条城市主干道之间的黄浦江两岸流域范围。
1.0.3黄浦江两岸地区开放空间规划设计的编制应作为两岸地区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专项内容。
依据上位规划的要求,结合公众参与,明确开放空间内的具体控制要求。
并将开放空间规划设计的成果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中给予控制。
1.0.4黄浦江两岸地区开放空间的规划设计对象应为两岸地区内相对完整的开放空间,可涉及一个或多个完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并与城市腹地一并研究。
1.0.5黄浦江两岸地区开放空间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技术规范是根据《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新版)的要求,在《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用以指导和优化两岸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并突出开放空间相关的规划设计要求。
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包含了《黄浦江两岸地区公共空间建设技术导则》的主要内容。
2.0.1滨江开放空间 Huangpu river waterfront open space在黄浦江两岸地区范围内的,对公众开放的,具有休憩、观光、健身、交往等户外公共活动功能的城市建设用地及适宜开展活动的近岸水域。
包含独立开放空间和附属开放空间两类。
独立开放空间包括两岸地区内的公共绿地、广场、滨江道路、近岸水域等具有独立用地属性的开放空间。
附属开放空间是指两岸地区地块内向公众开放的开放空间。
2.0.2公共活动 public activities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居民以休闲健康为目的而开展的日常和节事活动。
包含社交休憩、运动健身、休闲健身、文化娱乐、观光旅游等多种形式。
2.0.3公共绿地 public park向公众开发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绿地。
2.0.4近岸水域 near-shore water是指位于黄浦江及其他主要河道的蓝线至浚浦线(码头前沿控制线)之间的水域空间。
2.0.5滨江道路 roads near river是指位于黄浦江两岸地区内的市政道路系统。
2.0.6滨江慢行系统 slow traffic system in waterfront area是指位于滨江道路、公共绿地和近岸水域中的慢行网络,具体包括步行系统和非机动车系统。
3总体布局3.1总体目标3.1.1继续坚持“百年大计、世纪精品”的宗旨,努力将黄浦江两岸地区建设成为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先行区、“四个中心”建设功能的集聚区、优秀文化的荟萃区和生态文明的示范区,全面构筑以功能提升为引领、创新突破为动力、统筹协调为保障、民生共享为宗旨、低碳绿色为理念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轴和世界级滨水文化功能带。
成为示范引领整个城市发展,实现生活、生产、生态空间高度统一的世界一流滨水区域。
条文说明: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黄浦江两岸地区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制定。
3.2土地使用3.2.1黄浦江两岸地区的开放空间从用地性质上分为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和水域。
具体包括公共绿地(G1)、其他绿地(G9)、道路用地(S1)、广场用地(S5)、水域(E1)以及地块内向公众开放的场地。
其中水域是指近岸水域,即码头前沿控制线至蓝线之间的范围。
表1:黄浦江两岸地区的开放空间用地分类及代码表3.2.2两岸地区开放空间的用地比例按照下表进行统计,并符合以下要求:表2:黄浦江两岸地区的开放空间用地比例1.人均开放空间指标的计算不包含道路用地和水域面积。
2.公共绿地内部的用地分类和比例应按照GB51192-2016《公园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计算。
3.设置两级防汛墙挡墙的,一二级挡墙之间的用地范围在常水位时可按照绿地或广场进行计算,高水位时可按照水域进行计算,是绿地和水域用地的空间叠加,体现弹性控制要求。
4.当涉及用地混合时应按照《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的要求执行。
当涉及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其中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占地面积不应超过与其混合用地的30%。
设施的地下用地指标可计入相应专项系统规划的指标。
3.3空间类型3.2.3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所属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结合地形、生物、水体、历史遗迹等资源特色,兼顾腹地功能,综合空间特征、资源特色和活动特点,将开放空间分为自然生态型、文化活力型和历史风貌型3个大类、7个子类。
见下表:表3:两岸地区开放空间类型一览表3.2.4不同开放空间类型中的设计要素可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组合设置,但应保证在相对完整的区段内以一种开放空间类型为主导。
3.4空间布局3.4.1结合两岸地区内的主要公共活动节点布局公共绿地和广场,形成市级和社区级连续的两级开放空间网络。
市级开放空间建议结合城市中心、副中心、地区级中心、滨江空间等重要公共活动节点和区域进行设置。
社区级开放空间建议结合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公共服务设置进行设置。
3.4.2应提升两岸地区内人均开放空间水平,提升开放空间覆盖率,结合地块内向公众开放的场地,不断提升和挖掘开放空间服务水平:1.中央活动区1内独立开放空间宜达到12m2/人以上,其中社区级及以下公共绿地(G1)和广场(S1)宜达到4m2/人,小型独立开放空间2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0米。
2.非中央活动区内独立用地的开放空间宜达到14-16m2/人,其中社区级及以下公共绿地(G1)和广场(S1)宜达到4m2/人。
小型独立开放空间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米。
3.确有困难的建成区,应通过提供附属开放空间进行补足。
对于历史文化风貌区以及新增用地极少的建成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论证后确定独立开放空间用地面积比例。
条文说明: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中上海中心城绿色开放空间体系规划研究的结论:上海市中心城区与纽约、香港等城市相比较,其人口密度与香港全境和纽约市区属于同一等级,而公共开放空间人均规模低于香港全境1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小型独立开放空间指面积在4公顷以下的绿地和2公顷以下的广场。
以及纽约市区。
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将上海市中心城区公共开放空间人均规模定为8-14m2/人。
将人均独立占地的公共开放空间作为刚性标准,明确通过控规手段必须实现的人均公共开放空间,为8m2/人,其余则作为弹性标准,不明确其用地属性,为自下而上的更新手段预留弹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