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调发(1991)14号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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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说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人员接收函(4篇)

人员接收函(4篇)

人员接收函(4篇)人员接收函人员接收函(精选4篇)人员接收函篇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单位同意接收从(国家)留学回国人员_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到我单位就职,请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因提供不真实的、虚假的、伪造的信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带来的经济损失由本人和接收单位承担。

留学人员签名:单位名称:经办人:(盖人事章) 联系电话:单位无人事章可盖公章年月日(此函有效期60天)人员接收函篇2: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款,经研究,决定辞退同志。

辞退从年月日算起。

(单位盖章) 年月日注:此证明一式三份:1、单位留存一份;2、被辞退人员留存一份;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人员接收函篇3(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研究,同意接收同志来我单位工作,请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其人事档案转交我单位。

(单位盖章)年月日人员接收函篇4辞退证明书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__________款,经研究,决定辞退_________同志。

辞退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算起。

(单位盖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注:此证明一式三份:1、单位留存一份;2、被辞退人员留存一份;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辞退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一、辞退的含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辞退的条件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是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是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是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是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是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是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是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是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说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

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关于执行辞有关规定

关于执行辞有关规定

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颁布时间:1991-5-31发文单位: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我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以下简称辞职规定)下发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提出了执行该文件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辞职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二、辞职的具体程序是:(一)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三)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四)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仲裁后,辞职申请认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三、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之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人调发(1991)14号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经验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1)14号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经验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1)14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才档案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发布单位:人事部文号:人调发(1991)14号二、辞职的具体程序是:(一)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三)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辞职人员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四、辞职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保存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辞职人员接收函》。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辞职规定第六条所指“聘用合同”,包括单位与个人签定的符合国议。

部门协调解决;主管部门协调不了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调解或仲裁。

八、辞职规定第九条“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

九、辞职人员居住原单位住房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辞职人员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辞职规定第十二条,也适用于单位出资引进的人员。

人调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1)14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才档案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发布单位:人事部文号:人调发(1991)14号发布日期:1991年05月31日生效日期:1991年05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我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以下简称辞职规定)下发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提出了执行该文件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辞职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二、辞职的具体程序是:(一)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三)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四)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仲裁后,辞职申请人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三、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之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分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分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说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75%。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

****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人才流动,完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办法,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职,是指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第三条为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改善人才的分布结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作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辞职方式实现人才流动,改换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或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一)重点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种的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工作任务尚示完成或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从事涉及机密、绝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之内的;(三)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爱审查,尚未结案的;(四)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尚未转正定级的;(五)县以下基层从事农、林、渔、水第一线工作的;(六)中小学(含职工、技术学校)教师;(七)从事野外、高空、井下、高温、水上等特殊工作或行业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所在单位签有聘用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因辞职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合同有违约责任规定的,所在单位可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辞职涉及的住房问题,如当地已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则按房改有关规定执行;如当地尚未开展住房制蔗改革,在辞职人员获得到别的住房之前,产权单位可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居住在原单位住房,并酌情收取一定的住房补偿费,住房补偿费由接收单位或本人支付,也可由接收单位和本人共同承担。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出资引进、分配或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或协议,其补偿费可按合同功协议规定办理;如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其补偿费应限于引进、分配、培训所付的费用,并按引进、分配、培训后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满五年以上者免缴补偿费。

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纪律,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三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定期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单位主管领导应审阅评鉴,并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等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严格上下班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每3 次记旷工1 天;单位主要领导应对经常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并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㈠上班时间打麻将、玩牌、下棋或视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㈡工作中刁难或粗暴对待服务对象;㈢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㈣工作日中餐饮酒;㈤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㈥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㈦酒后驾车;㈧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根据湖南省纪委、组织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 〕17 号),结合具体情况对其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定等。

第三章请休假第七条依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按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后,可以休假:㈠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

请病假在 1 周以上(含1 周)至1 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签具的休病假意见;请病假1 个月以上(含1 个月)至6 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医务科签具的休病假意见;请病假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主管院长的休病假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和编制部门备案;全年累计请病假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事业单位与 长期离职人员 解除人事关系的法律途径

事业单位与 长期离职人员 解除人事关系的法律途径

问题是,即使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 出了解聘决定,但长期离职既然与单位长期失去 联系且下落不明,解聘决定就存在着“送达不能” 的问题,因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况且,长期 离职因为长期与单位失去联系,很可能根本不知 道单位已实行聘用制,也就无法与单位签订聘用 合同,认定其与单位存在着事实聘用关系进行解 聘,比较牵强。
二是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1995〕153号)。该文件第十九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 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 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但是,事业单位 根本无法对长期离职按程序进行年度考核,适用 此规定辞退长期离职明显不合适。
三是埋下隐患,管理矛盾突出。
长期离职多年杳无音信,为单位的人事管理埋下 了隐患,也积累了很多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以 养老问题为代表的诸多矛盾开始凸显。很多上个世 纪80年代脱离单位的“长期离职”,目前已经陆续达 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想着回归到机关事业单位 这个目前还算稳定的“保险箱”,其中不乏一些下 海赚了大钱目前生活水平相当不错的人员,那些生 活境地不佳的人员要求回到单位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的愿望更加强烈。他们以没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 仍是“单位的人”为由,要国家为其养老买单。
四是开除长期离职。有的单位提出,长期离职的外 漂行为是一种长期旷工行为,也是一种严重违反行 政纪律的行为,依法可以给予开除处分。但是2006 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后,作为各地制订的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奖惩地方性政策法规基本依据的《国务 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 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国家公 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8月14日公布)已 被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出现了法律空白。

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

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08•【文号】•【施行日期】199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1990年9月8日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有何规定

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有何规定

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有何规

①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规定进行审批。

②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给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③辞职申请人员情况符合条件的,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

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节或仲裁。

辞职的条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是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
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是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是从事特殊行业和特殊工种的;
四是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是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是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或单位出资引进的,如个人与单位
订有合同,培训费和出资费按合同办理,如没有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相关费用,收取标准按照培训后或引进后在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20%递减;
七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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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调发(1991)14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才档案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发布单位:人事部文号:人调发(1991)14号发布日期:1991年05月31日生效日期:1991年05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我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以下简称辞职规定)下发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提出了执行该文件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辞职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二、辞职的具体程序是:(一)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三)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四)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仲裁后,辞职申请人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三、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之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辞职人员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四、辞职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保存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辞职人员接收函》。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辞职规定第六条所指“聘用合同”,包括单位与个人签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服务期的书面协议。

六、辞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边远地区”是指《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劳人科局〔1983〕064号)中所划定的地区。

第(三)款“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如何确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第(六)款“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七、在处理流动争议时,当地尚未成立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可由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主管部门协调不了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调解或仲裁。

八、辞职规定第九条“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

九、辞职人员居住原单位住房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辞职人员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辞职规定第十二条,也适用于单位出资引进的人员。

十一、《辞职申请表》、《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辞职证明书》、《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辞职人员接收函》、《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行辞职规定和本通知。

附件:1.辞职申请表2.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3.辞职证明书4.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5.辞职人员接收函6.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7.工资转移证附件一:辞职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及||||||隶属关系||工|基础工资|||------|--------------||------|---||民族||参加工作年月||资|职务工资|||------|---|------|---||------|---||职务(职称)||文化程度||情|工龄津贴|||------|---|------|---||------|---||外语水平||专业||况|其它|||------|---|------|---||------|---||政治面貌||婚否|||合计|||------|---------------------------||家庭住址|||------|---------------------------||本|||人|||简|||历|||------|---------------------------||辞及|||职去|||原向|||因|辞职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流|||单动|||位机|||或构|||人意|||才见|(盖章)年月日||------|---------------------------||填|1.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五条,单位在“单位或人|||人流动机构意见”栏内填写辞职申请人的情况是否属实。

||写|2.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单位在“|||单位或人才流动机构意见”栏内填写是否批准其辞职。

||说|3.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四)款,人才流动机构在“单||明|位或人才流动机构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1.单位留存;2.报送上级主管部门;3.报送人才流动机构;4.存入本人档案。

附件二: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存根第号------------------------------|已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志的档案材料共________||||册转往___________||发出机关(盖章)||签发人:19年月日|------------------------------····················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第号------------------------------|_______:||||兹将__________等同志的档案材||||料转去,请按档案内所列目录清点查收,并将回执退回。

||||发出机关(盖章)||19年月日|------------------------------····················------------------------------||______:|||||回|你处19年月日转来的第____|||号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中所开列的____等|||同志的档案材料共____册,我处已于19年|||月日收到,经清点无误,现将回执退回,请查|||收。

||执|收件机关(盖章)|||收件人:19年月日|------------------------------附件三:辞职证明书第号兹有_______(单位)____同志,于__年__月__日,向该单位申请辞职。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____条第___款和《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__条第__款,经______(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审核(审批),该同志从__年__月__日起辞职。

特此证明。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年月日注:此证明书一式三份:1.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留存;2.个人留存;3.存入本人档案。

附件四: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第号兹有____同志,于__年__月__日辞职,现到_________(单位)工作。

根据《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审定,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特此证明(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年月日注:此证明书一式三份:1.给接收单位;2.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留存;3.存入本人档案。

附件五:辞职人员接收函存根第号我单位同意接收____来工作,现向____________(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接收函。

(单位盖章)签发人:年月日····················辞职人员接收函第号_______(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研究,同意接收______同志来我单位工作,请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其人事档案转交我单位。

(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六: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存根第号_____(单位)《辞职人员接收函》(____号)悉,现出具____同志的工作介绍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签发人:年月日····················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第号你单位《辞职人员接收函》(___号)悉,现将____同志介绍给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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