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由麻旦旦、赵作海案谈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
旦是当日《 寸 国家赔偿 法》 缺失 精神损 害赔偿 的牺牲 品。对于 受害人 来 体或个人不能以任何理 由或借 口侵犯公民的合法权 利。如果国家工作 说, 仅仅还清 白之身以及 7 .6元的 物质损 害赔偿难 于慰藉 其精神 痛 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人精神损害的 , 46 应当在侵权行为 影响的范围内 , 为 苦, 更难说这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 受害人消除影响 , 复名誉 , 恢 赔礼道歉 ; 造成严重后果 的, 当支付相应 应 然而相对于麻 旦旦来说 , 赵作海足 一个 “ 幸运 的受 害者。2 1 0 0年 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 4 3 , “ 月 0日 已被 杀害” 0 1 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赵楼村村 民赵振响突然 3 公 平理 念 要 求 国 家赔 偿 中应 构 建 精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 、 回家 , 又一起冤假锗 案浮 出水面 , 此时赵 作海 已在监狱 蹲冤 狱达 1 而 1 年之久 , 赵作海 听到这一消息后放声大哭 , 铁的事实证 明了赵 作海的无 辜和清白 , 时适逢新的《 此 国家赔偿 法》 增加了精神损 害赔 偿 , 赵作海获 得了 6 万元的国家赔偿 金, 5 相关的办案人 员也受到 了应得 的处 分。但 这 1 年的冤狱生活又怎 能用 6 1 5万元来买单?值 得庆 幸的是赵作海 以
医院对麻 旦旦作 处女膜是否完整 ” 的医学鉴 定 , 结果均证 明麻旦 旦是 格尊严得到实现 。 处女之身 , 麻旦旦以医学鉴 定结果为重要证据 , 以泾 阳县和咸 阳市 公安 2“ 、 以人 为本 ” 的科学发展观为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奠定 了政 局为被告 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要求被 告赔偿精 神损 害 5 0万元。法 院 治 思 想 基 础 0 的判决结果还了麻 旦旦清 白但 5 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的诉求没有得 0 党 的十七大决定 ,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 科学 发展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初探2010年修改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文简称新国赔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标志着我国正式从立法上规定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但由于种种原因,新国赔法并没有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易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各地把握的条件、标准不一,从而造成赔偿请求人得到的赔偿不一,甚至可能相差悬殊,显然这对法治建设是极其不利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本文笔者主要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难题出发,结合精神损害的理论和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有关内容,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新国赔法关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所谓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方式的一种,按照新国赔法的规定,指的是行政机关、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出现特定侵权情形,致使公民遭受精神损害并导致严重后果,国家因此向受到侵害的公民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是新国赔法赋予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对造成精神痛苦的一项保护性权利,属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新国赔法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规定对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是首次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国家赔偿执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能一概驳回,尤其不能因标准不好把握而拒绝给与赔偿,要根据立法精神及具体法律规定,认真审查,准确把握,依法执行。
但是,对于精神损害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如何界定,如何确定后果严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等,《国家赔偿法》无具体标准。
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二、 国家赔 偿法 中精 神损 害赔 偿制 度 的缺 陷 虽 然 国家 赔偿 法 已对 国家 侵权 行 为所致 的 精神 损害 做 出 了 支 付相 应 的精神损 害抚慰 金 的规定 , 关 于精神 损害 赔偿方 面 的 但
权 力所 及 的广 泛 的范 围 内, 都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行 为 , 就 都 也 《 国家 赔偿法》 中没 有规 定精神损 害赔 偿 的具 体标准 , 笔者认 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精 神损 害赔偿 为应 当通过后 续立 法 、 司法解释 或 实施细 则等方 式构建精 神损 害 ( ) 家侵权精 神 损 害赔偿损 害程度难 以计算 三 国 抚 慰金 的标准 和适用 方 法 。 民事侵 权领 域 , 神损 害往往 不 可 在 精 国家侵 权精神 损 害作 为一 种 非物 质损 害 , 无形性 和抽 象性 计量 , 其 但在 国家 侵权领 域 的精 神损 害赔 偿则 又有不 同 , 因为 国家 等 特 点决定 了 国家精神 损害赔 偿损 害程度难 以度 量 , 损害赔 偿难 侵 权的种 类 是基本 固定 的。刑 事 司法 赔偿 情形在 立 法上采 用 的 以量化 , 能直 接用 计 算财产 损 失的方 法来 衡量 身体 的伤 害是 是列 举的方 式 , 不 而行 政 司法侵 犯人 身权 的情 形只 有五种 , 因此 ,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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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制 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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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法 中精神 损害赔偿 制 度研究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
韩玉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A 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t 北京 100037)
摘 要 :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街量一国民主法制进程的 重要尺度, 但作为保护私权利的《 国家赔偿法》 却迟迟未对国 家赔偿的侵权行 为造成公 民精神损害做金钱上的赔偿作相应
规 定。 关键词 : 国家赔偿
法行为。比如说一个驾驶者为了能早点 回家而超速驾驶这就 是服务于目的性动机的违法行为。 冲动性动机违法是由于“ 冲
80mg%的驾驶者, 或者拒绝提供呼出气体样本的驾驶者将被 立即吊 销驾驶执照 90天。 在这个法令的 基础上,ougla 分析了 D s 安大略省药品监测局1996年和1997年对于安大略省成年人的
调查研究所登记的数据。分析对象限定在曾表示 自己在去年 曾经喝过酒的驾驶者(n=3827 ) 。目的在于验证在过去12个月 期间,由驾驶者汇报的总饮酒量得出的推论和差别威慑假说 推测得出的结果相比较是否符合。结果表明, 酒后驾驶者(n= 260 ) 自 评报告的平均饮酒量(饮酒420.2) 比自评没有酒后驾 驶的组别(饮酒151,n=3546)高了接近三倍。男性组报告的饮
10 0
不同。因而各国在设置刑罚时, 必须考虑本国人们对刑罚的感 受性。心理实验的结论认为,惩罚尺度和惩罚标准的最佳选
择, 是根据事态给以适当的 就 惩罚, 使受罚的 强度与作恶的程
度相对称。 如何兼顾法律刑罚的客观必要性和个体差异性 , 从 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威慑尚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领域。
四、 小结与展望 当然,法律的威慑效应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威 慑对象对法律性质和意义的认识程度。各人的心理特点和人 生经历都不一样,法律对个体心理所产生的威慑效果也必然
试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林“ 杀妻冤 案” 得 到 昭雪 。有人 按 照 《 , 国家赔 用 权等 人身权 利却 根本没 有涉 及 。因此 , 们 的财政 条件 , 我 国家 承担 精神损 害赔 偿 责任 不会
我国 国家赔偿 中 的精 神 损害赔偿 的 现状
” 公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 是 指 国家 机 方式与 民事 侵权 责 任 承 担方 式 也 应 在立 法 和 损 失 。 从本 质上 讲 , 民 的人格 尊严权 与公 民
还 肖像 权 、 权一 样 , 是属 于公 民权 财 都 关及其 工作人 员 违 法 执行 职 务 行 为侵 犯 相 对 实践上 实现 统一 。无论 是 民事 侵权 行 为 , 是 的姓 名权 、
析 引入 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 必要 性 、 可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完善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救 济 制 度 构 想提 出 了 自 己的建 议 。 对
【 关键 词】 国 家赔偿
精 神 损 害 救 济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利 义务 具有 一定 的对等 性 , 国家侵 权责 任 承担 复名 誉 、 消除影 响 、 礼道 歉 , 可 以要求 赔 偿 赔 并
仿佛是 没有精 神世 界 的 , 这必将 影 响国 家赔偿 适 当 的赔偿 金能 在 一 定 程度 上 减 轻 其 遭受 的 领域 的相 关法 律精神 进行 。 法 的进 一步贯 彻实施 。因此 , 国 国家赔 偿 中 痛 苦 , 化其 损 失 则更 有 利 于 赔偿 法 的实 现 。 我 物
略论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赔偿
对于哲学王的产生, 我们居然会发现是城邦培养的, 哲学
王须经过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培育 ,须具备成为统治者所应具 有的品质、 条件, 然而这一系列的培育工作由谁来完成呢? 其 城邦本身已是一个 “ 在言行两方面尽可能和至善本身完全相 称的人统治着一个同样善的国家。 那到底又是谁来构筑这样 ” 一个国家呢? 如此追问, 又将会陷人无穷循环。
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引起立法及司法部门充分重视。这 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规定
的司法解释》 推动着人们对国家侵权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
所谓 “ 精神损害”是指业 已构成妨碍正常生活 的巨大痛
度问题的关注与研究。由于无法可依 , 践踏公平、 正义的司法
此继承者从一出生就开始接受挑选, 健康、 优秀的孩子被选为 继承者, 接受上述的初期的集体教育。20岁进行第一次淘汰。 留下来的将继续接受天文学、 数学的教育。 30岁时进行第二次 筛选, 选中的将会学习“ 能达到可理知事物顶峰” 的辩证法, 之 后再回到原生态环境— 城邦中,履行治理国家的义务。因 此, 当继承者回到“ 洞穴” 中担负起治理国家的重任后, 哲学王
关键词 : 国家侵权行 为 精神损 害赔偿 国家赔偿
苦、 压力、 卑感、 自 恐惧等心理利益上的不利益。迩 国现行法 俄 律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给予物质或金钱赔偿问题未作规定, 这是立法上一个重大的漏洞和缺憾。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 制定了《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学术界在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 , 进一步认为对国家侵权
[ 1」 陈配.理想的距离— (理想国) 读书报告. 中山大学哲
苑 网.
酷的, 对人性和灵魂是扼杀的, 对各种意识形态是禁锢的, 却
为其披上了国家正义 、个人正义 、善的理念的必然需求的外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者:林士嵛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新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过于原则和粗糙,必然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对此,文章从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理解谈起,指出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将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界定精神损害严重与否以及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及考量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综述国家赔偿制度出现于一百多年前,1873年2月8日法国冲突法院对布朗戈案件的判决,标志着国家赔偿的制度化。
相比之下,精神损害赔偿出现的较为久远,公元前20世纪的《苏美尔亲属法》就有相关的规定。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首次提出“非财产损害”并给予赔偿。
我国1954年宪法首次确立了国家赔偿原则,虽然随后在《海港管理暂行条例》、《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中作了相应规定,但是直至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都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2010年4月,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中,首次写入了精神损害赔偿。
历史表明,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
之前反对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基于几个方面的理由。
一是精神价值不能也无法用金钱衡量。
前苏联学者就此指出:“精神损害不能用价值、货币来衡量,此种赔偿永远只能是大概的,或者是象征性的。
”二是估算此种损害会给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三是可能引致诉讼泛滥,国家财力难以负担。
然而,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金钱赔偿的多种功能。
一是抚慰性。
一方面,受害人可以利用赔偿金去从事可将其愉悦身心的活动,抚平创伤;另一方面,可以满足受害人的报复心理。
“金钱给付可使被害人满足,被害人知悉从加害人取去金钱,其内心之怨懑将获平衡,其报复之感情将可因此而得到慰藉。
”其二,救济性。
其三,惩罚性。
通过国家支付金钱赔偿,有助于警戒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合理地行使职权。
相较于民法,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有其特殊的方面。
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精神损害 赔偿 功能的论 述 , 对不
一
、
精神 损害赔 偿概 述
有 不 同 的意见 和 建议 。但 害作 出详细规定 , 此外 , 并未 涉及关 于隐 同学 者来 说 ,
私权 、 姓名权 以及 肖像权 等权 利规定。所 是 , 在笔者看 来 , 比较赞 同三重 功能 的说 国家要将 上述权 利都列入精神损害赔 法 , 即认 为精神损 害赔偿所具有 的功能主 精 神损害赔 偿是 一项新 民事法 律制 以, 偿范畴 当中。只有这样 , 才可 以将精神损 要有 三种 , 主要包 含补偿 功能 、 抚慰 功能 度, 目的是 将公 民 的权益 予 以扩 展 。然 更好地满足各种实 以 及惩 罚 功能 。 而, 在 过去很 长的一段 时间 内 , 民事法规 害赔偿范 围予 以扩 大 , 践需求 。 1 . 补 偿 功 能 对 精神损 害持 否定的态 度 。而从 各 国民
法制经纬
÷ s 簧 i 量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公 旭 明
摘要: 近年 来 , 由于我 国社会文 明程度 和 损 害进而带来 生理损 害 ; 其二 , 自然 人 由 神损害属于无形损害的一种形式 , 不能通 法 治观念 的逐 渐提高与增 强, 从 而使 得人们对 于人格权 与身份 权在遭受 到他人 侵害 时 过有形财产来进行衡量 的。然而 , 设置精 自身利益 的保护 意识逐渐增 强 , 这样 一来 , 精 所 承受 的心理痛苦 , 容易使人 出现暴 躁 、 神赔 偿损 害的根本 目的是借 助财产 方式 神 损害赔偿 便作 为学者探 究 的主要 问题 。文 章 重点结合 已有 的法律 法规 , 对精神损害赔偿 内涵、 范 围以及专 门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摘要:2003年张先著通过行政诉讼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打响了“维权的第一枪”此后,全国各地遭受乙肝歧视的劳动者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新闻层出不穷。
《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后,行政诉讼中就人格尊严、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却没有规定。
本文就《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方面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精神性人格权;标准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01-01一、案件回顾2003年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但因被检查出有乙肝病毒,被宣布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
2003年底,张先著愤而起诉芜湖市人事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2004年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月3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芜湖市人事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本人也因此被评为2004年度“法制人物”称号。
此案件的胜诉不仅仅是个案的胜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行政侵权中的国家赔偿不足的体现张先著案件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完善,2005年1月20日,国家卫生部和人事部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标准规定,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由赵作海案引出的思考
、
一
一
的法 制 史 健全 。
( )是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 宪法是 国家的根本大法 , 国家赔偿法是 以宪法为依据制 定的 。 我国宪法第 3 8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民的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禁止用 任何方法对公 民进行侮辱 、 诽谤 和诬告陷害 。 ”公 民的人格 尊严权是公 民的 一 项基本权利 , 国家机 关及 其工作人员对侵犯公 民人格 权利 并造成损害的 行 为 要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于 本案 , 作 海 在 押 期 间受 到 了 当 至 赵 地 民警的刑 讯逼供 , 身体和精神 受到 了极大伤害, 人格受到 侮辱 。国家 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宪法 原则 。 ( )是保 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 权的要求 二 “ 国家 不 是 一 种 凌 驾于 社 会 之 上 的 东两 , 是 一种 为 社 而 会公共利益服务 的公法人。当其侵害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时候 , 也应 当像其他普通 法人一样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 [] ” 3 国家精 神损 害赔偿就是以支付金钱等 物质方 式来追求心灵上的平衡 。 它不仅可 以抚慰 受害人的心 灵, 而且意味着对加害人的非难 ,同时也可 以要求有 故意或 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支付部分国家赔偿费用。至于本案 , 审讯 赵 作海 的民警及相关人员滥用职权 , 违法进行刑讯逼供 , 应 当承担 相应 的赔偿责任。 ( 三)是维护公 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把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 国家赔偿法是全面保护 公民合法 权益的要求 。 在人 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 高的今天,当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浅析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摘要: 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标准并不明确,使公民权利得不到充分救济,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因而有必要确定赔偿标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综合考虑三个原则:财产救济为主、非财产救济为辅原则;赔偿数额适当原则;法官酌定原则。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1998年7月,杜培武被警方认定涉嫌故意杀人而刑事拘留,随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999年2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上诉后,云南省高级法院终审改判死缓。
杜在服刑期间,警方破获一杀人犯罪集团时发现真凶。
该省高院再审宣告杜培武无罪,2000年7月,被关押和服刑814天的杜培武重获自由。
2000年12月,杜培武以无罪羁押为由,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的要求。
云南省高级法院的赔偿决定书称,杜的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不予考虑。
杜所受精神损害显而易见,但因当时的《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杜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被驳回。
与之有相似结果的还有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孙志刚案、佘祥林案,在这些瑕疵案件中,麻旦旦、孙志刚家属、佘祥林也未能得到国家精神损害赔偿。
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依靠其他法律获得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确实很难,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并不能平地而起,而要建立在其他法律构建的基础之上。
其最坚实的基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坚持《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虽然宪法未明确赔偿的种类,却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宪法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浅析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009 4 (下 ) . Nhomakorabea{. I} ;I I 缸会 j
浅祈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王
摘 要
琼
《 国家赔 偿法》 的颁 布, 标志 着我 国对公 民权 的保护逐 渐重视 , 的颁布推 动 了我 国的 法制 改革 , 实践 中取 得 了一 它 在
一
我 国行 政 赔 偿 的立 法 现 状 我国行政赔偿 的立法模式主要是以“ 列举式” 的立法模式为主导, 这种模式 的立法虽然具体 、 明确、 便于操作, 但列举式的立法在赔偿范 围上有很大的局 限性, 当然这 是因法具有滞后性的特征造成的。 预先 制 定的法律, 总是包罗不了瞬息变化 的社会现象 。 而概括式 的立法模 式就可 以避免这一缺陷, 例如《 日本赔偿法》 中的第一条就规定: 行使 国家或 公共团体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他 人, 国家或公共团体应对此负责任 。其次行政赔偿 的范围过于单一, 仅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物质 上的损 害。公 民的权利是实体权利和 程序权利的有机统一, 其中实体权利又包括人身权 、 财产权 、 政治 自由 权、 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其他权利。根据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 , 国家 机关及 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利侵犯任何一种权利都可能形成广泛意 义上的损 害, 都应该引起 国家赔偿 。 而我国的行政赔偿仅限于人身 。 权和财产权 的损害, 这显然是违背有权利就有救济这一原则的。 最后 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立法的范围是我国行政赔偿法的一个 的缺 陷。 精神损 害是国家侵权 的后果之一, 理应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 围。 行政赔偿 中的精神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法侵害他人 的名 誉、 姓名 、 肖像 、 荣誉 、 身体健康 、 生命、 名称等权利给他人 的人格、 精 神、 尊严、 品格造成非财产性的伤害 。而我国对精神损 害的赔偿仅 限 于非物质性损害赔偿 如《 国家赔偿法》 3 第 0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 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3 条第( ( 项第 1 条( ( ( 项规定 一) 二) 5 一) 二)三) 的情形之一的,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 、 荣誉权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 为 影 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在许多的发 达 国家早已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 到损害赔偿的范 围, 例如法国的国家 赔偿法规定: 1判例法确认某些能够产生物质后果的精神损害的国 () 家赔偿责任。()判例法也 能确认那些虽不产生物质后果 的精神损 2 害, 但能够引起巨大 的精神或者破坏个人宗教信仰的损害 , 国家也应 该负赔偿责任。0 人生活在社会当中必然存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 个 民主、 法治、 和谐的社会应当重视人精神层面 的利益 , 确立精神损 害 赔偿 是 符 合 文 明发 展 趋 势 的 。 二、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的立法建议 在立法时有些情况下 当参照< 应 民法通则》 的有些规定制定行政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 如国家机关及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 法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权 、 名誉权 、 肖像权时要停止侵 害, 消除影 响。 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 失. 这时赔偿的范 围, 赔 偿的标准应 当参照民法 的有关规定和判例 。 在有些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体现惩罚性的原则, 例如国家机
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 0 9 3(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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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耩国精神摄害赔偿制魔
丁福 灵
摘 要 本文基 于 《 民权 利和 政治 权利 国际公 约》 公 的国 际原 则 , 尊重人 和保 障人权 的原 则 出发 , 于我 国 目前精神 损 害 从 鉴
一
为。 单就民事权益的救济而言 , 如果没有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的精神
性 权益 救 济 , 民 事权 益 的救 济 和 保 护就 不 充分 。 对
、
精 神损 害 赔偿 制 度 的 宪 法 基础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中, 不能提 出精神损害赔偿, 这
说明对公民人格权和部分身份权 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对人格权的严
国还没有国家赔偿 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能不说是重大的制度缺
陷
年来关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报道频频见诸媒体。 。随着 2 0 年最 01
高 人 民法 院公 布 了 《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 确 定 民事 侵 权精 神 损 害赔 偿 责 最
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 申诉程序 、 司法赔偿程序也 不能提 出精神损害赔偿 。 在这几种程序中, 济的一方面是 民事权利 救
神性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 也是构建 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尊 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原则为我 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奠定 了坚实的宪 法基础 。然而没有 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 。对权利的确认和 赋予是权利保护的前提, 对权利 的救济才是权利保护的实体价值 。 由 此, 完善精神性权利救济的体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要求, 也是宪法 原 则的基本 内容。 二、 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的缺陷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第23卷第2期2009年4月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Ba i cheng Nor m al College Vo l .23,No .2Apr .,2009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王秀伟(中共白城市委党校法律教研室,吉林白城137000) 摘要:在2008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有了突破性进展。
文章分析了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了在国家赔偿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118(2009)022*******收稿日期6作者简介王秀伟(66———),女,中共白城市委党校法律教研室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十四年来,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促进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使之成为一部实施不很成功的法律。
特别是其中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抚慰与救济,人格尊严得不到肯定与尊重,为弥补这一明显缺陷,在国家赔偿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迫在眉睫。
在2008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已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将被修改完善旨在成为一部符合公正人权思想、民主法治价值的法律。
一、国家赔偿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渊源。
(一)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发展情况。
行政赔偿的历史至今不过100多年,在此之前的漫长人类文明史中,由于国家绝对主权观的影响,一直没有行政赔偿。
19世纪后期,由于民主思潮在西方兴起,行政赔偿制度在西方率先得以建立。
进入20世纪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中,伴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进步发展,人们对于精神损害的认知度和关注度也逐渐提升。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我国不仅要保护人民的物质利益,也需要重视精神方面的权益保护。
国家赔偿是我国法律修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以通过赔偿方式来弥补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民事、行政损害。
然而,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质,其赔偿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包括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额度过低等。
因此,对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赔偿制度和维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围绕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展开深入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法律基础探究。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界定和适用范围分析。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证明和计算方法探讨。
(四)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案例分析及其实际效果评估。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旨在通过广泛收集相关文献和材料,并以我国法律制度为基础,对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
三、研究意义本研究的主要意义在于:(一)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为民众提供更加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社会对精神损害问题的认知度和关注程度,推动进一步的精神损害防范和预防工作。
(三)对于其他类似的公共管理领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四、研究计划(一)第一阶段:对国家赔偿的概念和法律基础进行探究。
1、概念和定义的界定;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解析。
(二)第二阶段: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界定和适用范围分析。
1、精神损害概念的定义和理解;2、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第三阶段:赔偿标准、证明和计算方法的探讨。
1、赔偿标准的制定和解释;2、精神损害赔偿证明的要求和证据;3、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裁量规范。
浅论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因侵权行 为 导致 的法律 关系 的 中止 、 消灭 而产 生 的精神 损害 , 如 导致夫 妻关 系 、 亲子 关系 等遭 受严 重的损 害 , 国家也 应承 担 相应
( ) 三 赔偿 标准
对人 权 的保 障 也越来 越受 到重视 , 民人身权 利作 为人权 的重要 的赔偿 责任 。 公 侵害 时 , 理所 当 然应 该得 到救 济 。 现行 的《 国家赔 偿法》 精神损 害 对 于国家 赔偿 中的精神损 害赔偿 我们 应秉行 财产救 济为 主 , 赔偿 范 围仅 限于 受害 人 名誉权 、 荣誉 权遭 受损 害 , 而且 未包含 财 非财产 救济 为辅 的原则 , 尽量 缓和 受害 者所 遭受 的痛 苦 。 确定 在 产赔 付 , 免会 使 公 民得不 到充 分救 济 , 难 不便 于受 害人 身体或 精 国家精 神损 害 的数额 方面 我们 借鉴 国外 的经 验 ,再 结合 本 国国 神上 的 恢复 , 可 能滋 长受 害人 对政府 的不 满 和对立 情绪 , 仅 情 , 以有 以下几 种方法 : . 于纯精 神利益 损害 的赔偿 , 从侵 有 不 可 1对 可
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失使得社会各界对修改《 国家赔偿法 的呼声越来越高。本丈从国家赔偿 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 要 性 入手 ,通 过现 实的案例 说 明 实践 申不乏有 国家侵 权导 致公 民遭 受损 害特别是 精神 上遭 受损 害 时难 以得到全 面救 济 的 困境 , 并结合实际分析 了国家赔偿 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 的重要性以及 已具备的可行条件, 借此引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
用于 实 践 , 国家机 关侵 权与 公 民侵权 只是 主体 不 同, 质上 并没 权 人 的过错 程度 ; 权行 为 的方式 和造成 的 后果 ; 害人 的谅 解 本 侵 受 有差 别 , 国家侵 权承 担的责 任应 该与 民事侵权 承担 的标准 和方式 度 以及 当地平 均 生活水 平等 , 由法 官在 处理案 件 时综合 考虑 , 确 实现 统 一 , 仅有利 于 我 国立 法 的价 值取 向 , 不 还有 利于 我 国更 好 定 具体 的赔偿 数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4•【文号】法释〔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法律 制度 。其具体 含义 是 : 对 非财产 侵权 行为 的赔偿 , 即非 财产 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的赔偿。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失与精神痛苦两方
归, 体现 了 国家赔偿 立法 的重 要价值 取 向 。 但 对精神 损 害的具 体 方当事人, 导致离婚时,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规定还是不完善, 现笔者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范围和类型着
手, 对精 神损害赔 偿 规定 中存在 的 问题进行 分析 如下 :
一
4 . 死者的人身利益遭受侵害。自然人死亡后: ( 1 ) 以侮辱, 诽 谤、 贬损 、 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 侵
人产生气愤、 暴躁、 抑郁、 恐惧 、 绝望、 自卑等不 良情绪, 从而给 自 痛苦和精神创伤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 。
然人的 精神活动造成障碍。从定义可看 出,法人虽没有精神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 我国的精神损
苦, 但也有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 就是精神痛苦 害赔 偿 制度 就显得 不完 善 , 其 中有许 多 问题 没有具 体 的提 出来 ,
作者简介: 张少娟, 河北经贸大学 2 0 1 2 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 号: D 9 2 3 . 9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l 3 ) o 2 . 0 1 7 . 0 2
精神 损害赔偿 , 是随着 《 民法 通则》 的公布 实施而在 我 国建 立 物质 性人 格权 : 生命权 的 民事 法律 制度 , 是 我 国公 民权益 的拓展 , 但我 国 民法 权、 荣誉权、 肖像权、 姓名权和人身 自由权; ( 3 ) 人格尊严权。 理论 和 民事法 律法规 在很长 的一段 时间 都否认精 神损害 , 尤其 不
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人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何适用该条规定,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2011年1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和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召开联席会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参照我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多年来国家赔偿工作经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后果严重”的标准和抚慰金的数额等问题上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1.《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应当具有精神损害事实和后果严重两个条件。
二、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形2.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是指发生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受损害人有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后果:(1)死亡;(2)重伤或者残疾;(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3.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适当增加抚慰金的数额。
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受损害人有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后果:(1)非正常死亡,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重大责任;(2)因超期羁押造成重大人身损害;(3)因刑讯等造成伤残或者精神失常。
4.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由赔偿申请人负责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21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依法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妥善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意义现行国家赔偿法与1994年国家赔偿法相比,吸收了多年来理论及实践探索与发展的成果,在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完善和发展,有效提升了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该项制度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严格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原则。
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
二是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中侵权行为的致害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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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摘要】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较之1995年的《国家赔偿法》,新法有了较大的改动,其中,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之中可谓是一大点亮所在,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日臻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但作为一项新兴内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亟待改进。
本文立足于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对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就如何完善国家赔偿中有关精神赔偿的规定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国家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完善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精神上的损失,通常以精神上的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减损为表现形式。
而精神损害赔偿则可笼统地表述为损害事实致使受害人精神上的不利益,它主张以赔偿的方式来减轻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以达到精神抚慰的目的。
实践中,有关精神损害的实践屡有发生,如何妥善处理此类问题成为了关键。
因而,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制度,完善其中的相关规定极为必要。
一、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精神损害赔偿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尊重和体现人权,维护法制统一以及树立现代法制精神有着深刻的必要性。
(一)是尊重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被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如《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以及第41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伤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却得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民的合法权利设立了坚实的保护屏障。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制度之中,契合了宪法的规定,是维护宪法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
同时,在大力倡导人权保护的新形势下,这一举措良好地践行了尊重人权的规定,顺应了世界人权保护的趋势。
(二)是法制统一,契合民事赔偿制度的实质需要实践中,对于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而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来说,其在精神上受到的刺激和损害往往比物质更为严重。
此时,单纯地从物质赔偿的角度去弥补受害人,很难达到精神抚慰的效果。
因而,要从实质上对受害人进行弥补和安慰,就应立足于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并采取相应的补偿。
与此同时,民事赔偿制度早已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司法实践印证了其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国家赔偿领域的此类案件同样可以以此为借鉴,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利时,理应以国家赔偿的形式去弥补公民的精神损害,达到慰藉受害人的目的。
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较之于民事侵权行为,国家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对公民的精神损害程度更大。
如若只是要求民事侵权行为对受害人作出精神损害赔偿,则明显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因而,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制度,是体现法律公正,契合民事赔偿制度的实质需要,也是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三)是适应形势,树立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效举措在大力倡导法治精神的当下,如何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人权成为了重要课题。
对于此,就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适当的约束,使其行使在合理的轨道内,避免国家权力对于个人利益的侵害,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
立足于世界范围,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通过立法都确定了由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如德国在《国家赔偿法》第7条中明确规定:“对于损伤身体的完整、健康、自由或者严重损害人格等非财产损害,应予以金钱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德国立法赋予了公民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明确指出因国家侵权行为而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在日本的《国家赔偿法》和美国的《联邦侵权赔偿法》中同样可以窥见。
国际立法的趋势充分说明了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
与此同时,我国已经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家公约。
因而,就必须信守公约条款,遵守条约中有关公民权利的保护规定,其中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可见,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是适应世界立法形势,树立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效举措。
二、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和不足之处(一)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随着实践问题的频繁暴露,当事人提出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往往以缺乏法律依据而予以驳回。
但如若受害人的侵害来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则主张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虽同样是受到侵害,但处理结果的不同影响着公民救济权的实现程度。
因而,呼吁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声音愈加强烈。
在此背景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
修改后,原本的第30条变为第35条,内容则为“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次修改标志着我国国家立法层面的重大突破,国家赔偿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大进步。
在现行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务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一种救济制度。
(二)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修改后国家赔偿法亮点突出,进步性不言而喻,但作为刚刚出台并实施不久的一项新规定,其难免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1.概念界定不明现今,虽频繁谈及“精神损害赔偿”,但究竟何为“精神损害赔偿”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虽然为数众多的专家学者从各自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概念的阐述,并形成了三种主要观点: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从本身的法律性质而言,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财产责任赔偿;也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受害人因此可以就其精神痛苦要求金钱上的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还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对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所承担的责任。
但对于纷争不一的概念界定,并无科学的定论,我国现行的制定法中也未能给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作为正确认定事物性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前提是必须首要明确的,而要健全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离不开对着这一法律名词进行科学的法律定义。
2.赔偿范围狭窄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与实际侵害程度密切相关,更与国家的整体经济水平和经济状况相联系。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补偿手段,其并非处于主导地位,而是一种辅助性的措施。
从我国当前的精神损害侵权的案件实例来看,数量繁多是一个明显特征,依据我国的法治现状和财力水平,并不能按照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违法原则对每一桩精神损害案件进行赔偿。
同样,对于那些财力可以达到,有能力且应该赔偿的侵权行为也不能不赔偿。
这就导致了赔偿范围问题的出现,如何明确界定赔偿范围,在符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兼备法理与人情则成为了重点。
而这一范围的界定,无论是对于受害人,还是赔偿义务机关而言,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当前国家赔偿中有关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来看,《国家赔偿法》第30条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定于名誉权和荣誉权,只有当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到公民的上述两种权利时,受害人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而赔偿也只能依此而定。
不难发现,这与民事侵权的赔偿范围差异明显,生命权、身体权、人身自由等人格权均未包括在内,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窄的弊端可见一斑。
3.赔偿标准不一同其他损害赔偿一样,精神损害赔偿也需涉及到赔偿标准的问题,只有设定了科学合理地赔偿标准,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这也是国家赔偿能够顺利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
《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虽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但允许法官参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进行界定,并要求体现法官的良知。
这实质上也就为精神损害赔偿设定了具体的原则,铺设了标准的高压线,即要考虑到受害人能否收到抚慰、加害人能否受到制裁以及一般公民能否受到警醒等多个方面。
而纵观国际赔偿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立法在引入后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最高赔偿数额以及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赔偿义务机关或是人民法院只能参照和借鉴其他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影响因素来酌情确定,而这难免会引起舆论的争议。
三、国家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对策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国家赔偿的实现程度以及赔偿制度的设立效果,要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和尊重人权,就必须对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完善,以破解实践难题。
(一)明确相关概念界定基本概念是构建法律制度的起点和基石,也是贯穿于法律制度始终的原则性规定。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不仅是健全制度体系的需要,更是发挥制度功效,调节和规范社会生活的必然举措。
有学者从缜密的角度出发,认为尚未通过制定法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虽是最为流行和普遍的提法,但其并非是科学的概念,能否明确使用也就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学家已是约定俗成的提法,公众也认可和接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也使用了这一概念。
能否使这一概念更具权威性和严肃性,关键就在于是否对其进行严格的界定。
而在界定时,既要深刻挖掘其内涵,又不能遗漏其外延;即要能满足主体需求,又要能有适用范围的边界。
从现实需要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出发,笔者建议将这一概念表述为“义务人(包括国家)侵犯人权,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致人产生非财产损害的,应视为精神损害,严重者应予赔偿。
”(二)适度拓展赔偿范围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解决权利主体索赔请求权的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
但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隘,将其严格限定与人身权,忽视了公民的其他权利受损情况。
与此同时,法律将权利主体限位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实践中突破此范围的权利主体比比皆是,却因法律的束缚而不能请求赔偿。
对于此,笔者认为,在确定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可参考有关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加以完善,进一步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以及发明权、发现权等权利被非法侵害时,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所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