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18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新手必看!一、考试性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在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以及担任法律类仲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测试目标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了解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理论素养及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职业立场、伦理和技能。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三、考试内容与要求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改革还特别强调,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
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对上述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了解,要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容和相关法律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理解,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熟悉,要求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即清楚“怎么办”。
国家司法考试基础知识
国家司法考试基础知识目录1.考试介绍 (1)2.考试内容 (1)2.1考试科目 (1)2.2考试时间 (2)3.报考条件 (2)4.报名时间及方式 (3)5.报考材料 (3)6.考试时间 (4)7.证书申领 (4)1.考试介绍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XX年改为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20XX年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
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2.考试内容2.1考试科目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1)试卷一:综合知识。
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2)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3)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4)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
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2.2考试时间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20XX年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3.报考条件3.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区别
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区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
它是中国司法部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而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通过法律职业考试。
该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通过考试的人员,统一颁发证书,并可以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试卷的具体科目为客观题、主观题。
客观题为卷一卷二,每张150分;主观题为180分: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三: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主观题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为机读式选择题,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试卷三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考试时间为240分钟。
[2] 2考试时间编辑往年的司法考试一般确定在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行,2012年的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23日两天。
考试分为两天进行,分别考察四个试卷。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试卷四:10月22日上午08:30——12:30,考试时间240分钟。
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及政策规定
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及政策规定关于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及政策规定导语:关于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你知道多少?若是不够了解的话,店铺来给你讲解一下。
一、司法考试简介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
同时,大部分公司的法务部门也会优先录用取得司法资格的应聘者。
如果你羡慕他们在社会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也想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
那么,你所必须通过的入门考试就称之为“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
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吸收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改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二、政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司法部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律师学历条件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下列地方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三、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四、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三、鉴定方式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司法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的具体科目为:试卷一:综合知识。
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
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司法考试一共考两天,每天两场共四卷.150分/卷.总分600.前三场3小时/场,最后一场3.5小时. 内容涉及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但是最为主要的还是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民诉刑诉行政诉讼.读此口诀,记忆34种从重情节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四个未成年,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四个国家干,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三个司法员,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1.卷一①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三章法的演进第四章法与社会②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二章外国法制史③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五章外交美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六章条约法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④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第二章消费者法第三章银行业法第四章财税法第五章劳动法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第七章环境保护法⑤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⑥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⑦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⑧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五章国家机构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2.卷二①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立案●侦查●起诉●刑事审判概述●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组织与公务员●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与行政给●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国家赔偿概述●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③刑法●概说●犯罪概说●犯罪构成●犯罪排除事由●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罪数形态●刑罚概说●刑罚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刑罚消灭●罪刑各论概说●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3.卷三①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②民法●概述●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限●物权概述●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的概述●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技术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婚姻家庭●继承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的处理●人身权●侵权责任概述●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③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主管与管辖●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民事证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期间、送达●法院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民事裁判●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4.卷四①综合。
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科目,国家司法考试十四门科目考试内容全面解读
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科目,国家司法考试十四门科目考试内容全面解读国家司法考试号称国家第一考,最近几年的全国通过率维持在23%左右,相对来说通过率还是比较高的,国家司法考试总共考试14门科目,在此,国家司法考试网()网编特整理司法考试14门科目,进行解读,供来年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参考使用。
一、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一项基础性学科,每年的大纲都会随着学术研究以及政治形势的新动向作出适当调整。
因此,每年的大纲变动和新增考点都会成为当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但是,法理学基本的知识点和结构框架都是固定的。
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集中在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法的溯及力、法律体系、法的运行方式、法的继承和移植、法与道德、法与人权、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近几年出题的规律,法理学的测试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自2003年开始,每年都会考查一道法理学的论题。
法理学所占的分值也逐渐加大,接近50分。
因此,法理学的地位非常重要,值得重点关注。
法制史的内容比较少,教材上所有的内容仅占几十页,考查的形式是选择题,分值在10分上下。
法制史的重点一直比较突出,中国法制史方面集中在朝法制思想、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著名法典、重要刑罚制度及其入律时间、清末修律、“预备立宪”等内容上。
外国法制史主要掌握罗马法、美国宪法、美司法制度、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中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
这些知识点要理解并能够运用其分析相关案例。
相比较而言,法制史的考题难度不大,是考生拿分的科目。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地位和法制史相类似,分值在12分上下。
司法制度的重点内容集中在司法的基本原则、审判、检察、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重点内容包括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类型,这部分内容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学习,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科目
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科目
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宪法与行政法:包括宪法基本原理、宪法修正与宪法解释,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
2. 民法与商法:包括民法基本理论、民事权利、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与不当得利等内容;商法基本理论、商法制度、商事法律关系等内容。
3. 刑法与刑诉法:包括刑法基本理论、刑事责任、刑法分则、刑法各罪名等内容;刑诉法基本理论、刑事侦查、审判阶段程序等内容。
4. 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包括经济法基本理论、市场经济法制度、公司法、劳动法等内容;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内容。
5.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包括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
6. 成套法律:包括法理学基本原理、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私法等内容。
7. 司法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基本素养:包括法律伦理学、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基本素养等内容。
具体考试科目的安排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各地的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规定进行准确的了解和学习。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大纲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改革,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制度的范围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司法改革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了解: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审判制度,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与职责,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审判制度的概念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审判制度第二节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法院的业务机构审判组织第三节法官法官的条件与任免法官的权利与义务法官的考核与培训法官的等级法官的奖励和惩戒法官的辞职与辞退法官的保障与退休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第五节法官职业责任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了解:检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检察制度,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与教材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与没有增删考点。
四、宪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五、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法规变化】新修订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国际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删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七、国际私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规变化做了全面修订。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修订法律法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版)删除法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国际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变化部分做了完善和修订。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援助条例【圣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50题)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A.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B.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D.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答案】C【考点】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解析】C项,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援助全部都是无偿的,不实行“缓交费”或“减费”等形式。
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三)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司法考试十四门科目全面解读
司法考试十四门科目全面解读一、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一项基础性学科,每年的大纲都会随着学术研究以及政治形势的新动向作出适当调整。
因此,每年的大纲变动和新增考点都会成为当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但是,法理学基本的知识点和结构框架都是固定的。
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集中在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法的溯及力、法律体系、法的运行方式、法的继承和移植、法与道德、法与人权、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近几年出题的规律,法理学的测试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自2003年开始,每年都会考查一道法理学的论述题。
法理学所占的分值也逐渐加大,接近50分。
因此,法理学的地位非常重要,值得重点关注。
法制史的内容比较少,教材上所有的内容仅占几十页,考查的形式是选择题,分值在10分上下。
法制史的重点一直比较突出,中国法制史方面集中在各朝法制思想、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著名法典、重要刑罚制度及其入律时间、清末修律、“预备立宪”等内容上。
外国法制史主要掌握罗马法、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中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
这些知识点要理解并能够运用其分析相关案例。
相比较而言,法制史的考题难度不大,是考生拿分的科目。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地位和法制史相类似,分值在12分上下。
司法制度的重点内容集中在司法的基本原则、审判、检察、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重点内容包括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类型,这部分内容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学习,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二、民法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所占分值最多的科目,2007年司法考试中民法就占到了97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
民法内容博大精深,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
司法考试考查的比较全面,但还是有重点可循,而且这些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反复考查。
司法考试14门课程全面解读
司法考试14门课程全面解读一、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一项基础性学科,每年的大纲都会随着学术研究以及政治形势的新动向作出适当调整。
因此,每年的大纲变动和新增考点都会成为当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但是,法理学基本的知识点和结构框架都是固定的。
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集中在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法的溯及力、法律体系、法的运行方式、法的继承和移植、法与道德、法与人权、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近几年出题的规律,法理学的测试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自2003年开始,每年都会考查一道法理学的论述题。
法理学所占的分值也逐渐加大,接近50分。
因此,法理学的地位非常重要,值得重点关注。
法制史的内容比较少,教材上所有的内容仅占几十页,考查的形式是选择题,分值在10分上下。
法制史的重点一直比较突出,中国法制史方面集中在各朝法制思想、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著名法典、重要刑罚制度及其入律时间、清末修律、“预备立宪”等内容上。
外国法制史主要掌握罗马法、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中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
这些知识点要理解并能够运用其分析相关案例。
相比较而言,法制史的考题难度不大,是考生拿分的科目。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地位和法制史相类似,分值在12分上下。
司法制度的重点内容集中在司法的基本原则、审判、检察、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重点内容包括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类型,这部分内容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学习,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二、民法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所占分值最多的科目,2007年司法考试中民法就占到了97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
民法内容博大精深,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
司法考试考查的比较全面,但还是有重点可循,而且这些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反复考查。
司法考试基本情况介绍
司法考试基本情况介绍一、司法考试简介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司法考试内容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共15门科目。
对上述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了解,要求对相关法律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理解,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熟悉,要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即清楚“怎么办”。
三、司法考试方式司法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的方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进行,一般考试时间为9月的第三个周六和周日。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共四张,试卷结构如下:试卷一:本卷共100道试题。
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
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 分。
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司法考试题型
司法考试题型
一、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二、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三、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四、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每卷100题。
其中:1-50题为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51-85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70分;86-100题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共7题。
各卷科目为:。
司法考试标准分数线
司法考试标准分数线司法考试是中国法律行业的重要考试,旨在测试考生对法律知识、理论、实践等内容的掌握程度。
以下是关于司法考试的一些介绍和标准分数线的说明,以及一些复习建议。
考试内容与科目:1.司法考试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部分。
客观题包括卷一和卷二,主要考察法律知识、理论和实践等内容,满分300分。
主观题以论述、案情分析、法律文书等为主,提供法条,相当于开卷考试,满分180分。
2.客观题卷一主要考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客观题卷二主要考察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等内容。
主观题主要考察理论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商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一、合格分数线:1.司法考试的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客观题卷一和卷二的总分),但这个分数线在一些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考生应当关注当地的相关通知和要求。
二、复习建议:1.制定复习计划:制定一个详细的复习计划,将复习内容分配到每个时间段,确保每天都有足够的时间用于复习。
2.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复习过程中要系统学习法律知识,从基础理论到实践案例,逐步深入理解。
3.多做真题:多做历年真题,了解考试形式和难度,掌握答题技巧。
4.重视模拟考试:参加模拟考试,模拟真实考试环境,提高答题速度和准确度。
5.保持身心健康: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态,有利于提高复习效果。
三、其他注意事项:1.报名参加司法考试需要具备相关的学历和资历要求,具体要求可查询相关网站。
2.考试期间应遵守考场规则,不得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
3.通过司法考试后,还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和审核程序,通过后方可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总之,司法考试是一个严谨而具有挑战性的考试,需要考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法律知识,掌握考试技巧,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和学习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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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1988年1月1日生效)
本公约签字国,
希望便利请求书的转递和执行,并促进他们为此目的而采取的不同方法的协调,
希望增进相互间在民事或商事方面的司法合作,
为此目的,兹决定缔结一项公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请求书
第一条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或履行某些其他司法行为。
请求书不得用来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
“其他司法行为”一词不包括司法文书的送达或颁发执行判决或裁定的任何决定,或采取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的命令。
第二条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
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
各缔约国应依其本国法律组建该中央机关。
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
第三条请求书应载明:
(一)请求执行的机关,以及如果请求机关知道,被请求执行的机关;
(二)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如有的话,他们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三)需要证据的诉讼的性质,及有关的一切必要资料;
(四)需要调取的证据或需履行的其他司法行为;必要时,请求书还应特别载明;
(五)需询问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六)需向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或对需询问的事项的说明;
(七)需检查的文书或其他财产,包括不动产或动产;
(八)证据需经宣誓或确认的任何要求,以及应使用的任何特殊格式;
(九)依公约第九条需采用的任何特殊方式或程序。
请求书还可以载明为适用第十一条所需的任何资料。
不得要求认证或其他类似手续。
第四条请求书应以被请求执行机关的文字作成或附该种文字的译文。
但是,除非缔约国已根据第三十三条提出保留,缔约国应该接受以英文或法文作成或附其中任何一种文字译文的请求书。
具有多种官方文字并且因国内法原因不能在其全部领土内接受由其中一种文字作成的请求书的缔约国,应通过声明方式指明请求书在其领土的特定部分内执行时应使用的文字或译文。
如无正当理由而未能遵守这一声明,译成所需文字的费用由请求国负担。
每一缔约国可用声明方式指明除上述各款规定的文字以外,送交其中央机关的请求书可以使用的其他文字。
请求书所附的任何译文应经外交官员、领事代表或经宣誓的译员或经两国中的一国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证明无误。
第五条如果中央机关认为请求书不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应立即通知向其送交请求书的请求国机关,指明对该请求书的异议。
第六条如被送交请求书的机关无权执行请求,应将请求书及时转交根据其国内法律规定有权执行的本国其他机关。
第七条如请求机关提出请求,应将进行司法程序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该机关,以便有关当事人和他们已有的代理人能够出席。
如果请求机关提出请求,上述通知应直接送交当事人或他们的代理人。
第八条缔约国可以声明,在执行请求时,允许另一缔约国请求机关的司法人员出席。
对此,声明国可要求事先取得其指定的主管机关的授权。
第九条执行请求书的司法机关应适用其本国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但是,该机关应采纳请求机关提出的采用特殊方式或程序的请求,除非其与执行国国内法相抵触或因其国内惯例和程序或存在实际困难而不可能执行。
请求书应迅速执行。
第十条在执行请求时,被请求机关应在其国内法为执行本国机关的决定或本国诉讼中当事人的请求而规定的相同的情况和范围内,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在请求书的执行过程中,在下列情况下有拒绝作证的特权或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拒绝提供证据:
(一)根据执行国法律;或
(二)根据请求国法律,并且该项特权或义务已在请求书中列明,或应被请求机关的要求,已经请求机关另行确认。
此外,缔约国可以声明在声明指定的范围内,尊重请求国和执行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特权或义务。
第十二条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
(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
(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
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
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
第十三条证明执行请求书的文书应由被请求机关采用与请求机关所采用的相同途径送交请求机关。
在请求书全部或部分未能执行的情况下,应通过相同途径及时通知请求机关,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请求书的执行不产生任何性质的税费补偿。
但是,执行国有权要求请求国偿付支付给鉴定人和译员的费用和因采用请求国根据第九条第二款要求采用的特殊程序而产生的费用。
如果被请求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收集证据,并且被请求机关不能亲自执行请求书,在征得请求机关的同意后,被请求机关可以指定一位适当的人员执行。
在征求此种同意时,被请求机关应说明采用这一程序所产生的大致费用。
如果请求机关表示同意,则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否则请求机关对该费用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外交官员、领事代表和特派员取证
第十五条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
缔约国可以声明,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只有在自己或其代表向声明国指定的适当机关递交了申请并获得允许后才能调取证据。
第十六条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亦可以向他执行职务地所在国或第三国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
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
(一)他执行职务地所在国指定的主臂机关已给予一般性或对特定案件的许可;并且(二)他遵守主管机关在许可中设定的条件。
缔约国可以声明,无须取得事先许可即可依本条进行取证。
第十七条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被正式指派的特派员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一缔约国境内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另一缔约同法院中正在进行的诉讼:
(一)取证地国指定的主管机关已给予一般性或对特定案件的许可;并且
(二)他遵守主管机关在许可中设定的条件;
缔约国可以声明在无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依本条进行取证。
第十八条缔约国可以声明,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被授权调取证据的外交官员、领事代表或特派员可以申请声明国指定的主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取证予以适当协助。
声明中可包含声明国认为合适的条件。
如果主管机关同意该项申请,则应采取其国内法规定的适用于国内诉讼程序的一切合适的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主管机关在给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指的许可或同意第十八条所指的申请时,可规定其认为合适的条件,特别是调取证据的时间和地点。
同时,它可以要求得到有关取证的时间、日期和地点的合理的事先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该机关的代表有权在取证时出席。
第二十条根据本章各条取证时,有关人员可以得到合法代理。
第二十一条如果外交官员、领事代表或特派员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有权调取证据:
(一)他可以调取与取证地国法律不相抵触并不违背根据上述各条给予的任何许可的各种证据,并有权在上述限度内主持宣誓或接受确认;
(二)要求某人出席或提供证据的请求应用取证地国文字作成或附有取证地国文字的译文,除非该人为诉讼进行地国国民;
(三)请求中应通知该人,他可得到合法代理;在未根据第十八条提出声明的国家,还应通知该人他的出庭或提供证据不受强制;
(四)如果取证地国法律未禁止,可以依受理诉讼的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中规定的方式调取证据;
(五)被请求提供证据的人员可以引用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权和义务拒绝提供证据。
第二十二条因为某人拒绝提供证据而未能依本章规定的程序取证的事实不妨碍随后根据第一章提出取证申请。
第三章一般条款
第二十三条缔约国可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声明,不执行普通法国家的旨在进行审判前文件调查的请求书。
第二十四条缔约国可以指定除中央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并应决定它们的职权范围。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向中央机关送交请求书。
联邦国家有权指定一个以上的中央机关。
第二十五条有多种法律制度的缔约国可以指定其中一种制度内的机关具有执行根据本公约提出的请求书的专属权利。
第二十六条如果因为宪法的限制,缔约国可以要求请求国偿付与执行请求书有关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