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前言
为了规范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事宜,适用于企业与劳动者、工会之间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集体协商活动,及时签订并履行集体合同,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四条企业应当平等协商,自愿签订集体合同。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应当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
第五条集体协商应当注重协商结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协商内容、协商方法和时间,落实协商结果。
第六条协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企业应当向劳动者和工会充分披露有关企业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卫生等有关信息,充分尊重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适宜的集体合同内容,运用灵活的机制,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群众利益。
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保险福利、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并与职工及其代表团体签订,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第九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和用人观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合法、合理地调整劳动关系,防止和化解劳动纠纷,落实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督促检查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内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维护各方的法定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募集基金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其员工集体订立的合同(以下简称“企业集体合同”)。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与其员工集体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签订和执行企业集体合同应坚持协商一致、合法合规、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登记备案。
第六条企业集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企业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其员工,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员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企业集体合同。
第九条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应当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全部或者部分员工、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制定企业集体合同草案;
(二)签订企业集体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协商阶段,向员工提供有关劳动报酬及工作条件的必要信息;
(三)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制定完毕后,应当在用人单位内部或者与员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会上进行表决或者选举,经过员工及工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后,签署企业集体合同;
(四)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定义
为规范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企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动者或者工会代表进行的集体劳动关系协商的一种法定形式。企业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本条例所称的劳动者指职工和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优先协商原则
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加强内部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集体协商是依照法定程序,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协议,有约束力。
第二章签订和修订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
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署企业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写明合同名称、合同期限、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企业集体合同的修订
企业和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可以通过集体协商,对企业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企业集体合同的修改,应当经过半数以上劳动者的同意,并依法履行程序。
第三章内容
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内容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奖惩制度及程序;
(二)薪酬标准与支付方式;
(三)劳动用工形式、用工规定;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五)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补偿;
(六)保险、福利待遇及年度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已于20XX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
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企业需要对合同进⾏管理,制定相关条例。下⾯是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容,欢迎阅读。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企业职⼯⼀⽅与企业签订和履⾏集体合同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与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政管理⼯作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与企业就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协议。
第三条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具有法律约束⼒。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作。
县级以上⼯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负责对签订集体合同⼯作进⾏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政部门、⼯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就集体合同履⾏中的重⼤问题进⾏协商。
第⼆章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企业职⼯⼀⽅和企业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不得拒绝。双⽅应当在⼗五⽇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协商。
第六条企业与企业职⼯⼀⽅应当建⽴集体平等协商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平等协商。
第七条集体合同由⼯会代表职⼯与企业签订;没有建⽴⼯会的企业,由职⼯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条参加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平等协商的双⽅代表⼈数应当对等,各⽅为三⾄⼗名,并各确定⼀名⾸席代表。
企业集体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集体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规范本企业的集体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与员工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本企业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依照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调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
本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集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集体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集体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
集体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本企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集体劳动合同文本。集体劳动合同一式两份,本企业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有权了解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本企业在招用时,有权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
集体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劳动报酬;
5、保险福利;
6、劳动保护;
7、劳动争议解决;
8、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集体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履行
本企业和员工应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变更
集体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法律法规变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集体劳动合同。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通用4篇)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通用4篇)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集体合同规定全文
集体合同规定全文
集体合同规定全文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
事宜,应当实行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实行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敬重,公平协商;
诚恳守信,公正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实行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状况进展监视,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其次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以下多项或某项内容进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江苏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展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展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那么。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展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展监视。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集体合同法
集体合同法
以下《集体合同法》由集体合同频道为您提供,希望对您写工作计划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6篇
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6篇
篇1
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同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大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同企业在用工管理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是充分协商,公平合理,诚实信用。
第三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员工必须遵守。
第四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解释、变更均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程序,实行民主协商,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保护员工权益。
第五条大同企业应当保证员工参与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变更,接受员工代表的监督。
第六条大同企业应当做好集体合同的依法公开工作,使员工了解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意义。
第二章签订集体合同
第七条大同企业应当制定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规定,明确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大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充分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保证员工代表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大同企业应当在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前,对员工进行充分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意义。
第十条大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注重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确保员工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大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大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遵循充分协商、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员工利益。
第十三条大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集体合同的履行主体和责任,并设立专门机构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执行和终止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依法成立并运营,乙方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企业内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的签订,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甲乙双方的和谐发展。
第二条本合同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等方面。
第三条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第二章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五条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薪酬体系执行,保证乙方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第六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包括年假、产假、婚假、丧假等。
第七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八条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
第三章福利待遇
第九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条乙方因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医疗费用等。
第十二条乙方在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培训、晋升机会。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如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集体劳动合同法条
集体劳动合同法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障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条。
第二条本法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者职
工代表(以下简称职工方)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
第三条集体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第四条集体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第六条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职工方提出协商要求;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三)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集体劳动合同草案;
(四)集体劳动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五)用人单位与职工方正式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第七条集体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劳动报酬;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六)劳动纪律和奖惩;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集体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都应当严格履行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符合国家规定。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条双方基本信息
本合同是由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双方基本信息如下:
甲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工会名称、工会主席、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工会证号码)
本合同签订日期:(具体日期)
第二条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2.1 甲方身份、权利、义务:
甲方是一家注册于广东省的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和自主决策权。甲方自始至终要履行本合同,保障乙方权益,与乙方进行平等协商,共同维护劳动者权益。
2.2 乙方身份、权利、义务:
乙方是甲方的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和权益。乙方有权参与与劳资双方利益相关的讨论、协商及决策程序,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3 履行方式:
本合同内容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商定,并复印成若干份,分发给各部门、工会全委员会及全体员工。甲、乙双方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积极履行约定的各项内容。
2.4 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到期自动失效。在本合同期限内,各方有权协商修改或续签,修改或续签后的新合同即生效。
2.5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未能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合同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1)拥有自主经营权和自主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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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
则。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
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组织可以在本区域范围内与企业或者企业组织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六条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相抵触。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代表负责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八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H^一)违约责任;
(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协商后签订的工资协议”应当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单列。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
第九条职工或者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就签订集体
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安排协商。
第十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每方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首席代表。
第^一条已建立企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
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推举产
生。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选举或者由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企业中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二条企业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协
商代表由企业方确定。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其所在方应当及时更换,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职工方协商代表依法
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双方协商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
的,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
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下达〈〈集
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期满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双方应当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或者进一步说明,并重新报送劳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双方协商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
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关闭、解散等,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其他确需变更或者解除的。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30日内进行协商
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安排
协商。
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办理。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下设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对集体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双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