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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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前言为了规范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事宜,适用于企业与劳动者、工会之间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集体协商活动,及时签订并履行集体合同,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四条企业应当平等协商,自愿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应当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

第五条集体协商应当注重协商结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协商内容、协商方法和时间,落实协商结果。

第六条协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企业应当向劳动者和工会充分披露有关企业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卫生等有关信息,充分尊重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集体合同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适宜的集体合同内容,运用灵活的机制,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群众利益。

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保险福利、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并与职工及其代表团体签订,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第九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和用人观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合法、合理地调整劳动关系,防止和化解劳动纠纷,落实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督促检查第十一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工会应当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加强集体合同的宣传、培训、监督等工作,维护职工群众利益,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集体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集体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与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订立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集体合同。

第四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代表的依法行使权利,促进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公开集体合同内容,向全体职工宣传解释,确保职工了
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集体合同的执行力度。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加强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八条,企业和职工代表应当依法平等协商,及时调整和完善集体合同内容,
确保其与时俱进,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

第九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职工
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条,职工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企业
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企业与其职工订立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广东省各级商会、工会组织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法》的要求,积极协调企业与职工订立集体合同。

第四条广东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第五条企业与职工应当自愿签订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企业章程等予以确定,并应当符合广东省实际情况。

第六条企业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自愿签订集体合同的机会,并且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充分的阐述和解释,职工对集体合同必须明确知晓并认可。

第七条企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文明、公正、公平,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八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待遇、劳动纪律、劳动争议解决、合同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集体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劳动保护措施,包括职工的休息、饮食、住宿、医疗、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加班、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第十一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职工的劳动纪律,包括考勤制度、迟到早退、请假等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集体合同内容,须经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保障职工权益。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五条职工与企业之间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通用4篇)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通用4篇)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通用4篇)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

企业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七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劳动纪律;(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八)集体合同的期限;(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争议的处理;(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

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协会、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二)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七)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依法成立并运营,乙方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企业内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合同的签订,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甲乙双方的和谐发展。

第二条本合同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等方面。

第三条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第二章工作条件和待遇第四条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五条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薪酬体系执行,保证乙方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第六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包括年假、产假、婚假、丧假等。

第七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八条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

第三章福利待遇第九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条乙方因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医疗费用等。

第十二条乙方在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培训、晋升机会。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如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如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6篇

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6篇

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6篇篇1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同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大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同企业在用工管理中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是充分协商,公平合理,诚实信用。

第三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员工必须遵守。

第四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解释、变更均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程序,实行民主协商,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保护员工权益。

第五条大同企业应当保证员工参与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变更,接受员工代表的监督。

第六条大同企业应当做好集体合同的依法公开工作,使员工了解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意义。

第二章签订集体合同第七条大同企业应当制定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规定,明确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大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充分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保证员工代表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大同企业应当在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前,对员工进行充分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意义。

第十条大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注重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确保员工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大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大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遵循充分协商、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员工利益。

第十三条大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集体合同的履行主体和责任,并设立专门机构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执行和终止第十四条大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相关条款,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十五条大同企业与员工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集体合同,如有必要变更,应当经过充分协商,经员工代表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期满前不得擅自终止,如确需终止,应当提前通知员工并进行充分协商,经员工代表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终止后,未执行完毕的部分仍应当继续执行,直至执行完毕。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集体合同是企业与职工团体或者全体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约定劳动条件的法律文书。

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非农业户籍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关系。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协商机制和程序,保证协商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委员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签署。

第六条企业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休息、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等。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第七条企业集体合同必须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具体约定。

第八条企业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可以续签、重新协商或者解除,但是不能以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目的。

第九条企业集体合同的修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委员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签署。

第十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企业和职工团体或者全体职工应当共同遵守。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的实施。

第十一条对违反企业集体合同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于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纠正和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企业集体合同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企业集体合同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企业集体合同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对于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

精品实用合同,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第五条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九)合同的期限;(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

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

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2024年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24年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24年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____年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同市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同市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与职工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与职工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四条企事业单位与职工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职工选举代表,与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确定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条件: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加班、调休、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二)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三)劳动争议解决:包括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方式;(四)其他事项:根据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实际情况,可以加入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与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经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

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保存在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单位两方各自的档案中。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劳动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若因企事业单位原因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进行解决,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第十二条双方在集体合同期限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通过重新协商或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合同解除第十三条集体合同的期限到期时,如双方未重新协商或重新签订新的集体合同,原集体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解除集体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职工代表,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职工解除集体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企事业单位,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7篇

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7篇

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7篇第1篇示例: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为了规范大同企业内部管理,明确员工权利和义务,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条:合同签订1.1 大同企业与员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通过书面形式签署。

1.2 合同签订应包含以下内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标准、薪酬待遇、福利待遇等条款。

1.3 员工在签订集体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合同内容,如有疑问可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咨询。

2.1 大同企业与员工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提前协商续签或解除合同。

2.2 合同期限届满,员工如无特殊情况应当主动向企业提出续签申请,并接受企业的评估。

2.3 如员工在合同期限内有违反规定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工作内容3.1 大同企业应根据员工特长、意愿和企业需求,合理分配工作内容。

3.2 员工应按照工作内容要求,认真执行工作任务,完成工作目标。

3.3 如有工作内容调整或变动,应当提前通知员工,并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执行。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工作标准4.1 大同企业应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标准,保障员工的休息和健康。

4.2 员工应按照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标准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规定。

4.3 如有加班情况发生,企业应合理安排加班事宜,并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第五条:薪酬待遇5.1 大同企业应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贡献等情况,合理设置薪酬待遇,保障员工的权益。

5.2 员工应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确保薪酬待遇的发放。

5.3 如员工对薪酬待遇有异议,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企业应及时解决。

6.1 大同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

6.2 员工应按照企业规定参与福利待遇,不得拒绝或逃避。

6.3 如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与福利待遇,需提前向企业说明情况,并经企业同意。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工作内容;(七)劳动纪律;(八)合同期限;(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合同争议的处理;(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3篇

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3篇

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同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是大同企业与全体员工集体订立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劳动合同,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形式。

第三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诚信合作、公平公正、自愿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与《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第五条正式员工应当参与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员工代表应当代表正式员工参与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工作。

第六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应当依法注册备案,并在企业内部公布。

第七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的任何一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修改、解除、违约。

第八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调整、修订。

第二章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第九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意愿,经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由劳动者选举产生的工会代表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条件、薪酬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一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应当签订书面文本,并按照法定程序盖章。

第十二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应当公开透明,全员知晓和参与。

第三章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大同企业应当依照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的约定,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薪酬待遇、劳动保护等。

第十四条大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同企业集体合同履行的机制,保障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的全面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终止。

第四章大同企业集体合同的保障第十七条大同企业应当充分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

第十八条大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同企业集体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2024年集体合同规定(二篇)

2024年集体合同规定(二篇)

2024年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部长郑*林____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3篇

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3篇

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3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制定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企业及其所有在职员工。

对于新入职员工,自其正式成为企业员工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企业承诺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安全、健康保护、公平待遇等;员工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四条企业的薪酬体系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保员工获得与其岗位价值相匹配的劳动报酬。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岗位性质及市场水平确定,每年至少调整一次,调整幅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增长率。

第六条绩效奖金:依据个人及团队绩效评定发放,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加班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不低于1.5倍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公休日加班支付不低于2倍的基本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3倍的基本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休息休假: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及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年休假;每增加一年工龄,增加一天年休假,最多不超过15天。

第十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时,享有医疗期。

医疗期间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章社会保险与福利第十一条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二条企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和支持员工提升个人能力。

第十三条企业设立员工关怀基金,用于帮助遇到特殊困难的员工解决生活问题。

第五章劳动保护与职业发展第十四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对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岗位,企业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体检。

湖北省 集体合同条例

湖北省 集体合同条例

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或协议书的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集体合同目的合同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与终止其他约定条款合同内容:第一条合同编号本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签订日期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第三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用人单位(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工代表(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集体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下属所有部门和员工,以及乙方代表的全体职工。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

1.2 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

1.3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职工的劳动问题。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 代表职工与甲方协商集体合同的条款。

2.2 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3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参与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七条工资和福利待遇工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福利待遇:2.1 社会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住房补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其他福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休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殊休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劳动安全与卫生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企业需要对合同进展管理,制定相关条例。

下面是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容,。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一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那么。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负责对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进展监视指导。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就集体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问题进展协商。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第五条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不得回绝。

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展协商。

第六条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平等协商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平等协商。

第七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八条参加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工会确定,首席代表由工会____担任或者工会____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代表确实定,由全体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全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确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

2024年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24年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24年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引言】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是指在大同企业内,由企业管理机构与职工代表共同协商,经过讨论和签署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石之一。

随着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2024年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将对职工的权益保障和企业发展进行全面规范,以下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析。

【条例一】定时讨论签署根据2024年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和职工代表应当每年定期讨论并签署集体合同。

合同签署应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职工的实际情况,实行平等协商原则。

合同签署后,企业和职工代表应当共同宣传和执行集体合同,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条例二】劳动权益保障根据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福利保障。

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保险、职工培训和晋升途径等。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

职工代表团体有权监督企业是否真正履行合同约定,确保职工权益不受侵犯。

【条例三】工资支付与涨幅调整根据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应当及时支付职工的工资,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工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工资结构和计算规则执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合同条例规定了工资调整的程序和机制。

企业和职工代表团体应当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和职工表现,合理调整工资水平,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保持适当匹配。

【条例四】职工休假制度根据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充足的休假制度。

具体休假制度包括带薪年假、病假、婚假、产假和陪产假等。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休假制度的享受条件和程序,并保证职工能够合理享受休假权益。

职工代表团体有权监督企业是否真正履行休假制度,确保职工的休假权益得到保障。

【条例五】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根据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参加劳动保险和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劳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并为职工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如年终奖金、节日福利等。

2023年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职工代表组织或者全体职工自愿达成的,约定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资关系稳定的协议。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平等原则,充分尊重职工代表的代表性和参与权,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和利益。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组织,由职工自行选举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劳动条件,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加班、培训等;
(二)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三)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四)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五)其他涉及劳动关系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和保证。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签订集体合同前与职工代表充分协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布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八条: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九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对2023年大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一个草拟,详细内容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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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组织可以在本区域范围内与企业或者企业组织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六条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代表负责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八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业技能培训;(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八)合同的期限;(九)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程序;(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H^一)违约责任;(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协商后签订的工资协议”应当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单列。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

第九条职工或者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安排协商。

第十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每方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首席代表。

第^一条已建立企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推举产生。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选举或者由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企业中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二条企业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方确定。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其所在方应当及时更换,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职工方协商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双方协商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的,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职工一方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下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期满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

双方应当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或者进一步说明,并重新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双方协商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三)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关闭、解散等,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其他确需变更或者解除的。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30日内进行协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安排协商。

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办理。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下设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双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二十六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企业组织代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情况的;(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四)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不按要求为职工提供保险福利及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相应职责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卜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遭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苏槌兮兰旌。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横流涕兮潺浸,隐思君兮阵侧。

桂棹兮兰柚,斫冰兮积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漱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朝骋鹫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大儿做了土匪,」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第三,第四,第五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在山腰里,田野上,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注释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

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②君:指湘君。

夷犹:退疑不决。

③蹇(jian3简):发语词。

洲I:水中陆地。

_]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样子。

宜修:恰到好处的修饰。

⑤沛:水大而急。

桂舟:桂木制成的船。

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

无波:不起波浪。

⑦夫:语助词。

⑧参差:高低错落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⑨飞龙:雕有龙形的船只。

北征:北行。

⑩遭(zhanl沾):转变。

洞庭:洞庭湖。

(11)薜荔:蔓生香草。

柏(bo2伯):通“箔”,帘子。

蕙:香草名。

绸:帷帐。

(12)菰:香草,即石菖蒲。

梯(rao2饶):短桨。

兰:兰草:旌:旗杆顶上的饰物。

(13)涔(cen2岑)阳: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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