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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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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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年月曰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甲方(企业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首席代表职务:代表人数:____________ 乙方(工会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首席代表职务:代表人数: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福建省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 按平等协商的准则,经协商一致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协议,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的整体利益,依法指导和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因工资等方面的劳动争议。

第四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协议,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的权利,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工资的决定、规定和计划前,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并听取工会意见。

第五条企业工资协商会议,是企业职工协商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的主要形式。

由其中一方拟出本年度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工资协商会议进行协商。

企业工资协商会议原则上每年3月召开一次。

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由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随时召开。

第六条企业工资协商会议就本企业职工的工资进行协商,内容包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办法等涉及职工工资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企业工资协商代表应由企业工会和行政分别对等选派。

工会选派的代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双方代表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标准。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协议书条例精编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协议书条例精编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协议书条例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

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19【实施日期】1994.07.1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9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保障本省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与这些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在其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投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接到职工投诉,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月内调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立即移送,并通知投诉人。

第四条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录用职工,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在职工上岗30日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订,不补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第六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第七条企业工会负责人或者参与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和职工参与管理等问题进行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与企业就前款问题协商谈判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

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工搜身;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

严格殴打、侮辱、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职工。

第十条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阻挠。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一、背景与意义企业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是用于规范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工具。

福建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劳动力供需矛盾增大、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一些问题。

为了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二、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用工关系,不包括军队、国家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三、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签订主体企业集体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签订。

签订形式企业集体合同应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上进行讨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在文件上签字盖章,确立法律效力。

签订内容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围绕企业劳动关系、职工权益等方面展开,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工资和福利待遇:规定职工的薪资、福利保障、补贴等待遇;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和假期安排;3.劳动条件和保护环境:对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环保等相关事宜进行规定;4.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设立培训体系,提升职工技能和工作能力,并规定职业发展路径;5.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方式。

签订周期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周期为一年,届时应当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需求重新制定,确保合同内容的更新和完善。

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经济行业、区域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签订周期。

公示和备案企业集体合同应当公示,向职工公布合同相关内容,并按照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企业集体合同的执行企业集体合同是企业用工管理的重要文书之一,应当得到认真执行。

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具体的执行方案,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还可以考虑设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约定进行跟踪和核查。

五、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变更企业集体合同在签订期限内,一方需要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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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解读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闻解读引言近日,福建省制定颁布《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吸引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企业集体合同的定义、条例内容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解读。

企业集体合同的定义企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员工代表按照法定程序订立的有关劳动条件和权益的书面协议。

企业集体合同是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实现劳资双方在谈判平等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重要形式。

条例内容根据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企业集体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工资待遇及调整办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条件;•奖惩、培训等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其他劳动条件。

此外,企业集体合同还应当明确员工代表的产生与权利。

如果企业之间或者企业内部有不同的条款,应与企业集体合同相衔接、不矛盾。

影响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出台,对于企业和员工具有以下影响:1.减少劳动纠纷,提升劳动关系和谐度。

企业集体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劳工和雇主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尊重双方的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达成双方都认可和双方都能遵守的协议。

企业集体合同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最基础的工具,也是预防劳动争议的关键体系之一。

2.提高员工权益保障。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明确了工资待遇及调整办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条件等重要劳动权益,强化了对员工的保护。

3.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企业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可以让企业员工以同一标准工作,增强员工的履职意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结论随着《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出台,福建省的企业集体合同将更加完善。

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将更加和谐,员工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企业管理效率得到更进一步的提高。

此举为其他地区编制相关法规提供了先例,将会对全国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

2023年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实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与其职工订立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代表依据平等协商原则,经过集体讨论和签字盖章的合同。

第四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平等协商、合理合法、互利共赢的精神。

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情况,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企业集体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和职工都应当严格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实施第七条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企业应当设立集体合同工作组或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劳动者代表和工会代表共同组成,并明确工作组或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二)工作组或委员会在企业内广泛征求劳动者的意见,进行集体讨论,确定集体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并编制初稿;(三)初稿经工作组或委员会审查后,在企业内予以公示,并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反馈;(四)根据公示和意见反馈,工作组或委员会进一步修改合同草案,然后与劳动者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五)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将被纳入最终的集体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

第八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劳动条件: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福利待遇等;(二)劳动安全与健康: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环境、职业病防治等;(三)劳动纠纷解决:包括劳动者投诉、仲裁、诉讼等;(四)劳动保障和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职工福利等;(五)其他内容:额外福利、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等。

第九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第十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二)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三)双方都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约定;(四)双方都有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强集体合同报送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强集体合同报送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强集体合同报送工作的通知2008-06-25 打印本页分享|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几年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在指导企业与职工代表开展集体协商,督促企业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些对保证集体合同的质量,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起到积极作用。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在订立集体合同后未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有的企业认为,原规定在集体合同签订后才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如有对合同文本提出异议,企业还需重开职代会协商修订,感到较烦琐就不报送;个别设区市在取消行政审批审核的工作中将集体合同报送这一法定程序规定也取消了。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加强集体合同报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受报送范围省劳动保障厅接受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属和省属企业集体合同的报送;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受本辖区内市属企业集体合同的报送;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受本辖区内县(市、区)属企业集体合同的报送;无主管部门企业集体合同按省、市、县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划分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

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受集体合同的报字体送。

二、规范集体合同报送把关内容1、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如集体协商是否按照合法、平等、合作的原则;协商代表的人数和产生办法是否合法等。

3、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的劳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如有关工时、工资、劳动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规定是否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7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7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86年9月27日闽政〔1986〕75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根据中发〔1986〕9号、国发〔1986〕77号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与国务院颁发的四个规定同时施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是建国以来劳动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认真地贯彻实施,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务必加强领导,把这项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组织实施。

在实施改革中,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文件,领会精神实质;要针对干部职工的思想,进行深入细致地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劳动工资政策性很强,在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四个规定和省府的四个实施细则中,凡涉及劳动工资政策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和部署进行。

各地、市、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行动,不得乱开口子,以保证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展。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工作,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以后,企业和个人原按省府闽政〔1984〕30号通知规定的标准向各地人民保险公司交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连同月利息部分,应一并移交当地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

闻解读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闻解读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将对福建省的企业生产经营和员工劳动保障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背景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建省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借鉴国内外相关法规和经验,研究制定《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该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内容《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共2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条例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在福建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规定企业应建立按程序民主协商的机制,制定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应涵盖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安全卫生等领域。

三、集体合同内容的执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作为企业职工劳动契约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履行。

四、集体合同的修改和终止企业应当依照集体合同约定程序进行修改和终止。

集体合同的修改和终止应当经企业和职工代表民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企业应当严格依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职工代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监督。

条例意义《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颁布,将在福建省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民主协商、平等协商和有序协商。

通过该条例的实施,福建省企业的劳动关系将更加稳定、和谐,企业将有更多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更好地保障。

福建省将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共同发展。

总结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颁布是福建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企业规范经营的重要举措。

对于在福建从事企业经营的企业家、职工和社会各界而言,该条例的实施将为各方提供更加公正、透明的企业经营环境,既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也为职工切实保障了自身的劳动权益。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用工制度,提高员工的生产效率和收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在福建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主要经济活动为生产或者经营,及其下属的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依法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受雇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领取工资、福利的劳动者。

第四条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本条例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依法管理企业,维护法定劳动权益。

第二章合同内容第五条双方应当形成书面的合同,年度另行签订。

(合同文本见附件)第六条合同的一方为福建省企业,集体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名义进行签署;另一方为职工,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等共同签署。

第七条企业应当明确职工的职责和任务,制定考核办法。

第八条企业应当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制定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企业应当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方式。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职工的职务、薪酬、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及休假、社会保险、工会组织、劳动安全、责任维持等内容,职工应当认真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第三章法律效力第十一条本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双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双方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四章其他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适用。

适用范围为福建省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下属的单位。

第十五条本合同内容如有未尽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补充处理。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福建省企业、职工双方共同拥有。

附件: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文本。

福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福建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集体合同。

第二条集体合同的订立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原则,经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议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条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条件: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等;2.职工待遇:薪金、福利、奖励、惩罚等;3.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安全、职业病防治等;4.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劳动纠纷处理等;5.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事项。

第四条集体合同的签署、备案和生效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在集体合同生效前予以公告。

集体合同应当在企业内部特定场所向全体劳动者公示,并在生效三日内向全体劳动者发放。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以及保证劳动者的权益。

第五条集体合同的变更企业需要变更集体合同内容的,应当经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并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予以公告,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集体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企业需要解除或终止集体合同的,应当经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并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全体劳动者发出通知。

第七条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监督企业应当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企业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依法对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八条条例的解释对于本条例中的相关条款的解释,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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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管理和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企业与员工或工会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合同双方应遵守本条例以及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企业与员工或工会之间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五条企业与员工或工会之间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经过民主程序,经企业工会和劳动者代表协商后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签订合同双方应当明确自己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代表等信息。

第七条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身份,包括企业、工会、员工所代表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企业权利和义务、工会权利和义务、员工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如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发生变化,双方应当重新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如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如劳动者违反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合同应当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如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条款无效。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福建省人社厅和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9月27日闽政〔1986〕75号)为了改革国营企业的用工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营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我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为:全民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落实政策需要安置等招用的工人。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长期工、五年以下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与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他们在入党、入团、参军、招干、提干、政治学习、业务(技术)培训、住房分配、子女入托等方面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关于《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的说

詹毅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正>(2010年9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我就《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总页数】3页(P13-15)
【作者】詹毅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
【相关文献】
1.集体协商:关注职工切身权益——解读《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 [J], 晓竹
2.关于《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J], 陈震宙;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条例》的公告 [J], ;
4.关于《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J], 陈震宙;
5.关于《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J], 周联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福建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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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福建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福建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篇一:独立性集体合同签订(样本)集体合同协商流程表浦城县总工会公司集体合同材料目录1、集体合同综合说明;2、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3、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4、集体协商会议记录;5、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决议;6、集体合同文本原件;7、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原件;8、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原件;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0、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2、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3、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注:以上材料需一式三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企业各存档份。

公司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综合说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主营:注册资本万元,系企业,现有员工人,其中再就业人,农民工人,公司双方协商代表为,企业方:职工方:本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于201年月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形成会议纪要及决议,双方代表签字。

本集体合同共个条款,包括用工管理、工资福利及津贴,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合同责任和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由甲、乙双方首席代表共同签字生效。

公司年月日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为建立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建议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问题进行协商。

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建议:一、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地点:二、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1、2、3、三、确定双方集体协商代表:按规定,双方各派名协商代表。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篇一: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六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

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与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27【实施日期】1992.10.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凡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第三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七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八条各级工会发展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与外商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为职工群众服务,为促进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示范文本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示范文本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示范文本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闽人大常〔1996〕2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集体合同是企业与职工团体或者全体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约定劳动条件的法律文书。

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非农业户籍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关系。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协商机制和程序,保证协商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委员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签署。

第六条企业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休息、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等。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第七条企业集体合同必须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具体约定。

第八条企业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可以续签、重新协商或者解除,但是不能以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目的。

第九条企业集体合同的修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委员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签署。

第十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企业和职工团体或者全体职工应当共同遵守。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的实施。

第十一条对违反企业集体合同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于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纠正和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企业集体合同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企业集体合同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企业集体合同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对于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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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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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闽人大常〔1996〕20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
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

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
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
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十二条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
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
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

双方应按本章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十八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
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

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

第二十条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
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
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
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协商代表被拒绝的;
(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
(四)双方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安排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
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

争议复杂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
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继续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
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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