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程技术服务企业)
附件7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井口装置压力等级低于设计要求或者未按规定试压的;2.出现钻修井井架基础掏空、下陷但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3.压裂、测试作业地面流程管线未按规定安装、固定、试压的;4.打开油气层后坐岗未及时发现井漏或者溢流的,或者发现未及时汇报的;5.井场、营地处于洪水线、滑坡或者塌陷地带且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6.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的;7.海上平台拖航就位作业中,拖轮或者气象海况不符合平台《操船手册》规定而进行作业的;8.一级井控风险井未按设计储备加重材料及重泥浆的;9.钻修井井架缺乏有效的天车防碰装置,或者钻台、二层台栏杆缺失的;10.液压盘式刹车块(包括工作钳和安全钳)固定失效,或者刹车块与刹车盘间隙超标的;11.起放井架大绳、钻修井大绳磨损或者断丝超标未检测的,或者死绳端活绳端固定不合格的;12.压裂车、固井水泥车柱塞泵超压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效的;13.施工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在返回当天未及时回库的,或者雷管未全程短路的;14.携带火种、无线通讯设备进入民用爆炸物品库或者爆炸器材装配区域的;15.海上平台消防系统失效的;16.含硫油气井未按规定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的;17.在作业现场油基泥浆罐、油罐进行动火作业的,或者清罐作业未实施能量隔离、未进行气体检测的;18.打开油气层后未经作业许可在井口30米范围内动火的;19.井架防坠落装置、二层台逃生装置缺失或者失效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的;20.放射源入罐、入库不检测的,或者放射源罐损坏、变形、泄漏值超标的,或者施工返回后未及时归还放射性物品入库的。
本标准与《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配套使用。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1之宇文皓月创作较大平安环保事故隐患判定尺度(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平安环保的法律法规、部分规章、尺度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分未依照“管工作管平安环保”落实平安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平安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平安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惯例作业未按规定筹划作业许可的,或者筹划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合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合平安通道不疏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资料和新设备采取前组织平安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合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平安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平安生产施工呵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平安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陈述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平安、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筹划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动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尺度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平安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的安全环保事故当中隐患的判定标准
较大的安全环保事故当中隐患的判定标准
1. 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前后,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
2. 事故发生时,是否有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3. 事故发生时,是否有现场处置措施;
4.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预防性措施;
5.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专业的应急处置机构进行处置;
6.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7.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赔偿机制;
8.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
9.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调查评估机制;
10.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11.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应急预案机制;
12.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社会责任报告机制。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 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一、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或危险源。
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事故隐患可分为两类: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等级
事故隐患等级是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进行划分的。
一般事故隐患分为三级,即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三、事故隐患判定方法
1.直观判定法:根据经验和直观判断,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判定。
2.系统分析法:通过对系统各组成部分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可能
导致事故的因素或危险源,从而判定事故隐患等级。
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隐患;
2.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
3.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隐患,且后果严重;
4.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的隐患,且频率较高;
5.其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隐患。
五、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求
1.制定治理方案: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
标、措施、时间表和责任人。
2.加强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严密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事
态扩大。
3.停产整治:在治理期间,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应停止生产,确保人员
安全。
4.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治理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确保隐患
得到彻底消除,方可恢复生产。
5.建立档案: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过程应建立档案,以便于追溯和复查。
总之,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
通过深入理解和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可以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准则中石油
精心整理附件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精心整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石油
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气田企业)
附件2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气田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高温、高压、含酸性气体的区域和新区钻井、试油、井下作业,开工前或者打开油气层前未经验收(评价)合格而进行施工的;2.钻井、修井、井下作业未按有关要求和标准安装井控装备或者采取防喷措施的;3.井口装置压力等级低于设计要求的;4.生产井转变开发方式或者生产用途未进行安全评估的;5.高含硫气井井口大四通法兰、套管双公短接等部位渗漏的,气水井井筒套管腐蚀严重或破损已危及饮用水层的,但未采取防护或治理措施的;6.油气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的,或者油气管道位于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或者矿山采空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7.在油气管道周边施工未及时告之施工方风险、未对施工区域管线进行监护或者未设立明显的管道标志桩和风险警示标识的;8.锅炉、承压加热炉未按要求配备超压、熄火保护等联锁保护功能或者保护装置失效的;9.天然气压缩机组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测及预警停机保护功能或者装置失效的,或者阀门失效、法兰连接处密封不严及工艺气管线泄漏的;10.滩海油田设施在日常巡检中发现路岛护坡护底有缺失、损坏,海底管道检测后发现管道悬空超过允许长度、缺陷尺寸与腐蚀速率超过设计要求,但未及时进行处置的;11.发生严重灾害海况(冰情、风暴潮、地震等)后对海上设施未及时巡查处置的;12.海上油井、钢平台、海底管道等设施在永久停用后未及时弃置的;13.外部架空电力线路穿跨越人员密集区、高杆植物区的净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14.油气生产区域内一级负荷未采用双回路或者双电源供电的;15.汛期汛情来临之前,未及时对低洼区域或者行洪区内设施设备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或者未制定人员撤离方案的;16使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含量超标的伴生气进行加热取暖的;17.含硫化氢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进行危害公示告知的;18.自建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油基钻井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环保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可能导致发生较大环境事件的;19.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风险防控措施缺失或者执行不到位的;20.国家或者地方强制安装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未达到85%,且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异常申报和数据修约补遗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
附件8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各级分管领导未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审核发现问题整改效果、管理原因分析、改进措施落实效果等进行监督验证的;2.各级领导未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原则和升级管理要求对高风险作业进行现场监管的;3.未经论证和批准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关键设备或者人员的;4.高危和危险性较大以上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进行交底的;5.炼化检修和在役装置改造作业方案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6.管道试压作业方案未经批准、交底或者未按试压方案进行试压的;7.进入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不配备有效防护措施的,或者喷漆防腐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8.吊装作业区域内未设置警戒标识或者危险区域半径内有无关人员穿行或者停留的;9.大件拉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件滑落或者散落的;10.租赁使用的特种设备、施工机械未进行检查验收的,或者未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11.管沟不按设计开挖或者放坡不足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沟下作业不使用合格沟下防护箱的;12.作业前不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交底的,或者属地主管作业前未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13.未按照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定选择承包商的;14.总承包单位未向施工项目现场派驻符合要求的施工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未对施工、劳务分包商进行施工、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指导监督的;15.在建项目监督检查或者体系审核范围没有覆盖在用承包商的;16.未按规定进行工序交接验收或者未按施工方案、工序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17.在大雪、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进行吊装、脚手架搭设作业等相关露天作业的;18.高处作业无安全带悬挂设施或者无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19.现场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排放污染物的;20.接害岗位未配备完善职业健康设施、未进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识别及防护措施公示进行作业的。
典型较大隐患判定标准
典型较大隐患判定标准
一、目的
本标准旨在明确典型较大隐患的判定方法,为安全生产提供指导,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行业和领域中存在较大隐患的判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人员操作、环境等方面。
三、定义
典型较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潜在危险因素,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四、判定标准
1.危险性较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2.事故概率较高: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发生过类似事故或存在类似隐患,且事故频率相对较高。
3.影响范围较大:该隐患可能对较大范围内的人员、环境或社会造成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风险。
4.不可控因素较多:对于该隐患的控制和管理存在较多不可预测的因素,难以完全掌控。
5.复杂程度较高:该隐患涉及的因素较多,相互关联复杂,难以简单处置。
五、应用建议
1.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对各类隐患进行评估和判定,制定相应
的管理和应对措施。
2.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
3.对于典型较大隐患,应建立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并有效处置。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员工对隐患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5.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新的安全隐患检测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隐患排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6.对于存在典型较大隐患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较大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较大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违反公司“驾驶员五条禁令”行为的;2.违反公司“禁酒令”行为的;3.危险品运输车辆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非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和焊罐作业的;4.危险品车辆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私自改装电器线路、油路管线的;5.违反规定批准无资质的承包商作业的,未开展承包商施工安全准入评估的;6.单位车辆超过核载人数的;7.驾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8.驾车违章超车,或在严禁超车路段超车的;9.连续驾车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或累计驾车8小时未停驶的;10.驾驶员血压、血糖超标驾驶公司车辆,或服用抗组胺、抗抑郁、镇静催眠、解热镇痛等影响安全驾驶药物驾驶公司车辆的;—1 —11.成品油装卸过程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卸油过程中驾驶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监护的;12.车辆电瓶桩头氧化,无绝缘套,不清洁,不符合规定的;13.危险品车辆无防火罩或防火罩失效的;14.作业场所、车辆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失效的;15.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作业的;16.电路、管路等作业时未上锁、挂签、断开和隔离的;17.操作员工未按岗位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18.管理人员未履行HSE职责的;19.对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20.不服从现场领导调派或指挥的;21.不经检测,焊接易燃易爆容器的;22.蒸罐、清罐、焊罐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23.高空作业、临时用电、动火、挖掘、进入有限空间、吊装作业等特种作业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和作业许可证的;24.进入有限空间或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空间作业前,未按规定对空间内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的;25.进入易燃易爆环境未按规定做消除静电处理、携带火种或接打手机的;26.随意扔、倒或排放废气、废水(油)、固体废弃物的;27.在严禁烟火区吸烟、使用明火的;—2 —28.在含有高浓度硫化氢有毒气体环境中作业时,不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的;29.试采井员工在装卸油品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30.施工现场未设置“七牌二图“、安全警示标示或标示不明显的;31.压力容器中余压未放尽,进行拆卸、安装作业的;32.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冒险蛮干的;33.无证上岗、特殊工种员工无证作业的;34.冬季不按照冬季安全操作规程,对设备和管线进行防冻处理的;35.检修运转部件时,不设专人监护或未采取重复断开动力电源措施的;36.启动发电机前,未按规定对发电机两侧进行检查的;37.在电器检修时,未按规定在电源、启动按钮处上锁挂签的;38.可燃气体报警器发出报警时,不查明原因,就切断报警器电源的;39.更换设备皮带时,戴手套盘皮带轮的;40.雨、雪天启停配电箱门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的;41.移动变频器时不断电的;42.不熟悉设备、流程、盲目操作的;—3 —43.在油气井场作业不使用防爆工具的;44.对较大以上安全隐患未按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的;45.各单位、科室干部因工作失误造成延误工作或发生事故的;46.各单位、科室随意招用社聘员工,违反规定的;47.各单位、科室在招聘社聘员工之前不查看社聘人员证件:居民身份证、常住或临时户口、流动人员就业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48.阻碍安全部门正常检查工作的;49.不按时上报各项安全资料、工作总结和HSE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情况的;50.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不及时整改的;51.不遵守公寓和生活营房管理规定,在公寓、营房内喝酒、赌博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天然气销售企业)
附件5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天然气销售企业)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站内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或者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它管线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的;2.燃气设施投运或者用户恢复通气前未按规程进行气密检查的;3.燃气检查、维抢修作业未按要求配备燃气泄漏检测工具仪器的;4.未进行人体静电释放或者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讯设备人员进入燃气工艺区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厂站工艺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的;5.埋地燃气管道设施档案图纸缺失严重或者管道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标识的,或者埋地管道未按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定期检测、对检测发现的问题未制定防范措施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前完成整改的;6.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定期巡检或者发现第三方作业时未对其作业进行有效管控并安排人员监护的;7.燃气设施安装的安全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安全附件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8.未定期进行燃气加臭量检测并记录,或者加臭剂选用及添加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者加臭剂未按规定妥善保管的;9.燃气经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修电话,未安排抢修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的;10.燃气经营单位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中未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或者未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的;11.未按规定开展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或者未定期开展用户安全检查并记录的;12.燃气设施抢修作业现场未划出作业区,或者未设置护栏、警示标识的;13.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通气、带压封堵等作业,未按作业许可等制度执行落实的;14.压缩天然气加(卸)气软管未设置拉断阀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检定,燃气计量设施未定期检测、更换的;15.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未设置水封井,或者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注水系统未处于应急备用状态的;16.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储罐、气瓶及有关安全附件等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17.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卸船作业前未按规定开展卸料系统检查的;18.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等密闭空间前未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测的;19.燃气场站内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设施未定期检测,或者处于失效状态的;20.LPG、CNG、LNG车辆充装前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4.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成品油销售企业)
附件4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成品油销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爆炸危险区域作业未规范着装(穿着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的;2.油库、加油站接卸油作业不连接静电接地线或者连接失效的;3.社会车辆司机从事油库上装付油作业的;4.加油站以喷溅式装油方式直接向小额配送车辆和油桶加注油品的;5.未采取防坠落措施进行日常作业(铁路栈桥装卸油作业、立罐罐顶作业及汽车油罐车罐顶作业)的;6.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设置警戒线、能量隔离设施以及未安排监护措施从事电气作业的;7.爆炸危险区域(0区和1区)未采取电气隔爆措施或者措施失效的;8.强检类安全设备、设施过期未检定的;9.爆炸危险区域内(0区和1区)设施设备静电导通失效的;110.可燃气体报警、火灾报警、高低液位等监控系统不显示、不报警或误报警的;11.卸油口闸阀未关闭或失效造成加油站卸油箱和油罐操作井内油气浓度超过规定的;12.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管线打开作业未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者违规办理的;13.《操作规程》未经审批发布、主要作业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缺失的;14.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或者未在作业票上填写检测结果,或者检测结果超标的;15.盛装低闪点液体的内浮顶油罐落盘未履行审批手续、未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的;16.强检类安全设备、设施未建立管理台帐的;17.加油站埋地储罐发生渗/泄漏报警而未采取复核、处置措施的;18.未按规定对作业许可审批人进行考评管理的;19.未落实《关于对四类安全环保事故事件进行升级管理的通知》要求,在事故报告、应急、调查、处理以及业绩考核等方面出现重大偏离的;20.未组织测算转输作业时低闪点油品安全流速,实际流速超过规定要求的。
本标准与《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配套使用。
板块:销售部分-《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成品油销售企业)》解读(征求意见稿)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成品油销售企业)》解读6月29日集团公司下发了《关于征求<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解读>修改意见和分专业解读判定标准的通知》,并对《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进行了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成品油销售企业)》中每一项判定标准的表现形式,便于销售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落实,规范推进《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成品油销售企业)》有效执行,现逐项说明如下:1爆炸危险区域作业未规范着装(穿着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的1.1目的防止员工在爆炸危险区域因频繁作业和接触设备,使人体产生静电聚集,所带静电释放产生火花,或因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产生火花,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静电防护技术措施,6.5人体静电的防护措施,6.5.1当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属0区和1区,且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J 以下时,工作人员需穿防静电鞋、防静电服。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3预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3.7防止人体静电,3.7.1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4基本要求,4.2在加油站区域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严禁穿带铁钉的鞋。
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移动通信工具进入爆炸危险区域。
《车用乙醇汽油储运安全规范》(AQ3045-2013)4一般规定,4.10车用乙醇汽油油库及加油站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鞋。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隐患是指未发生事故或事故风险较低,但具有可能引发事故的因素和条件。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具有可能在场所或环境中,引发较大人员伤亡、环境破坏、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巨大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隐患,也是指在故障发生时,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会影响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而造成巨大损失,必须立即予以处置的隐患。
隐患的判定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故的性质、规模和影响范围,并加上相关的技术、管理和环境因素等多个因素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采用定性或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评估。
在确定隐患的判定标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的性质和规模:事故的性质和规模是影响隐患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那些可能引起重大事故的危险源,需要将其风险降到最低点,避免任何潜在的安全隐患被忽视。
2.环境和场所:环境和场所的特殊性和特点将直接影响对事故的影响力和风险的判断。
应该对不同的环境和场所进行分析,以了解隐患和相关风险的可能性。
3.技术因素:技术因素包括安全设备和相关设备的状态,实际运行和监测数据,以及实时报告和预警的能力。
这些技术因素可以为隐患判定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和参考。
4.管理因素:管理因素包括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实施、标准化管理、人员培训、日常巡查等多个方面。
通过改善管理和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可以预防或最小化事故的影响。
5.人员和公众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对人员和公众的安全造成影响,因此,在隐患判定时必须优先考虑人员和公众的安全,这是评估隐患和管理风险的根本原则。
在判定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将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定量和定性分析,并对可能影响事故风险的因素进行细致的考虑。
同时,应按照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标准进行处理,确保识别和评估隐患的方法和标准具有实际可行性和严谨性。
总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体系,它涵盖了机器设备、技术环境、管理体系、人员和公众安全等多方面。
只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够对潜在的事故风险进行准确分析和判定,从而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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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
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
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
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
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