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程技术服务企业)
附件7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程技术服务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1.井口装置压力等级低于设计要求或者未按规定试压的;
2.出现钻修井井架基础掏空、下陷但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
3.压裂、测试作业地面流程管线未按规定安装、固定、试压的;
4.打开油气层后坐岗未及时发现井漏或者溢流的,或者发现未及时汇报的;
5.井场、营地处于洪水线、滑坡或者塌陷地带且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
6.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的;
7.海上平台拖航就位作业中,拖轮或者气象海况不符合平台《操船手册》规定而进行作业的;
8.一级井控风险井未按设计储备加重材料及重泥浆的;
9.钻修井井架缺乏有效的天车防碰装置,或者钻台、二层台栏杆缺失的;
10.液压盘式刹车块(包括工作钳和安全钳)固定失效,
或者刹车块与刹车盘间隙超标的;
11.起放井架大绳、钻修井大绳磨损或者断丝超标未检测的,或者死绳端活绳端固定不合格的;
12.压裂车、固井水泥车柱塞泵超压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效的;
13.施工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在返回当天未及时回库的,或者雷管未全程短路的;
14.携带火种、无线通讯设备进入民用爆炸物品库或者爆炸器材装配区域的;
15.海上平台消防系统失效的;
16.含硫油气井未按规定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的;
17.在作业现场油基泥浆罐、油罐进行动火作业的,或者清罐作业未实施能量隔离、未进行气体检测的;
18.打开油气层后未经作业许可在井口30米范围内动火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
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气田企业)
较⼤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企业)
附件2
较⼤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油⽓⽥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事故隐患:1.⾼温、⾼压、含酸性⽓体的区域和新区钻井、试油、井下作业,开⼯前或者打开油⽓层前未经验收(评价)合格⽽进⾏施⼯的;
2.钻井、修井、井下作业未按有关要求和标准安装井控装备或者采取防喷措施的;
3.井⼝装置压⼒等级低于设计要求的;
4.⽣产井转变开发⽅式或者⽣产⽤途未进⾏安全评估的;
5.⾼含硫⽓井井⼝⼤四通法兰、套管双公短接等部位渗漏的,⽓⽔井井筒套管腐蚀严重或破损已危及饮⽤⽔层的,但未采取防护或治理措施的;
6.油⽓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的,或者油⽓管道位于滑坡、崩塌、塌陷、泥⽯流、洪⽔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或者矿⼭采空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7.在油⽓管道周边施⼯未及时告之施⼯⽅风险、未对施⼯区域管线进⾏监护或者未设⽴明显的管道标志桩和风险警⽰标
识的;
8.锅炉、承压加热炉未按要求配备超压、熄⽕保护等联锁保护功能或者保护装置失效的;
9.天然⽓压缩机组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测及预警停机保护功能或者装置失效的,或者阀门失效、法兰连接处密封不严及⼯艺⽓管线泄漏的;
10.滩海油⽥设施在⽇常巡检中发现路岛护坡护底有缺失、损坏,海底管道检测后发现管道悬空超过允许长度、缺陷尺⼨与腐蚀速率超过设计要求,但未及时进⾏处置的;
11.发⽣严重灾害海况(冰情、风暴潮、地震等)后对海上设施未及时巡查处置的;
12.海上油井、钢平台、海底管道等设施在永久停⽤后未及时弃置的;
最新 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分级标准
隐患排查分级标准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治理难度,隐患分为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和一般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一般隐患)。
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隐患,除此之外的隐患可认定为一般隐患:
1.情况复杂,短期内(如48小时以内)难以完成治理的隐患;
2.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根据以上分级原则,分级标准如下:
重大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如48小时以内)难以完成治理的隐患;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一般隐患:能立即整改、在短时间内调整工艺能消除的;不会造成大气、水体、土壤发生突发事件的;
********
2016年8月
较大的安全环保事故当中隐患的判定标准
较大的安全环保事故当中隐患的判定标准
1. 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前后,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
2. 事故发生时,是否有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3. 事故发生时,是否有现场处置措施;
4.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预防性措施;
5.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专业的应急处置机构进行处置;
6.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7.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赔偿机制;
8.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
9.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调查评估机制;
10.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11.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应急预案机制;
12. 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及时有效的社会责任报告机制。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 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
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
训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
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1
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
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
环保事故的分级标准
环保事故的分级标准
环保事故的分级标准是根据事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将环保事故分为不同等级。一般情况下,环保事故的分级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级环保事故:对环境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可能导致大规模的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破坏和严重后果,如重大的水源污染、土壤污染或空气污染事故,严重威胁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级环保事故: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导致较大范围的环境污染,如中等规模的水源污染、土壤污染或空气污染事故,对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三级环保事故: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可能导致局部范围的环境污染,如小规模的水源污染、土壤污染或空气污染事故,对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较低威胁。
四级环保事故:对环境影响较小,只造成局部范围的环境破坏,如小规模的水源污染、土壤污染或空气污染事故,对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威胁较低。
对于不同级别的环保事故,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和修复工作,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保
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也应加强事故的监测和预警能力,提高环境事故应对的能力和效率。
隐患分级标准
隐患分级标准
隐患分级标准是指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隐患分为不同等级,以便于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隐患分级标
准的制定对于保障生产安全、维护人员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
详细介绍隐患分级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隐患分级标准的制定目的。
隐患分级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隐患的识别、评估和处理流程,
明确隐患的级别和处理要求,提高隐患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有
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隐患分级标准的内容。
1. 隐患的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隐患,指对人身安全或者生产设施造成轻微威胁的隐患,一般可以通过日常管理和维护进行处理。
(2)重大隐患,指对人身安全或者生产设施造成较大威胁的隐
患,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3)特大隐患,指对人身安全或者生产设施造成严重威胁的隐患,需要立即停工整改,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2. 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
(1)一般隐患,可能造成轻微伤害或者轻微财产损失。
(2)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较大伤害或者较大财产损失。
(3)特大隐患,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三、隐患分级标准的应用。
1. 隐患的识别和评估。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隐患识别和评估制度,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确保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准确评估。
2. 隐患的整改和处理。
针对不同级别的隐患,应当制定相应的整改和处理方案,明确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隐患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改措
施的落实到位,防止隐患漏洞的再次出现。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
较大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较大和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1.违反公司“驾驶员五条禁令”行为的;
2.违反公司“禁酒令”行为的;
3.危险品运输车辆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非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和焊罐作业的;
4.危险品车辆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私自改装电器线路、油路管线的;
5.违反规定批准无资质的承包商作业的,未开展承包商施工安全准入评估的;
6.单位车辆超过核载人数的;
7.驾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8.驾车违章超车,或在严禁超车路段超车的;
9.连续驾车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或累计驾车8小时未停驶的;
10.驾驶员血压、血糖超标驾驶公司车辆,或服用抗组胺、抗抑郁、镇静催眠、解热镇痛等影响安全驾驶药物驾驶公司车辆的;
—1 —
11.成品油装卸过程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卸油过程中驾驶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监护的;
12.车辆电瓶桩头氧化,无绝缘套,不清洁,不符合规定的;
13.危险品车辆无防火罩或防火罩失效的;
14.作业场所、车辆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失效的;
15.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作业的;
16.电路、管路等作业时未上锁、挂签、断开和隔离的;
17.操作员工未按岗位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18.管理人员未履行HSE职责的;
19.对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20.不服从现场领导调派或指挥的;
21.不经检测,焊接易燃易爆容器的;
22.蒸罐、清罐、焊罐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采油气工程技术类)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采油气工程技术类)
根据集团公司《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结合采油气工程技术服务类型及作业特点,制定了判定标准。
一、井下作业
1.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2. 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3. 出现修井井架基础掏空、下陷但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
4. 井场、营地处于洪水线、滑坡或者塌陷地带且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
5. 修井井架缺乏有效的天车防碰装置,或者钻台、二层台栏杆缺失的;
6. 液压盘式刹车块(包括工作钳和安全钳)固定失效,或者刹车块与刹车盘间隙超标的;
7. 起放井架大绳、修井大绳磨损或者断丝超标未检测的,或者死绳端活绳端固定不合格的;
8. 井架防坠落装置、二层台逃生装置缺失或者失效的;
9.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的;
10. 未按有关要求和标准安装井控装备或者采取有效井控措施的;
11. 井控系统及测试作业地面流程管线未按规定安装、固定、
试压的;
12. 开工前未经验收(评价)合格而进行施工的;
13. 作业过程未及时发现井漏或者溢流的,或者发现未及时汇报的;
14. 在作业现场油基泥浆罐、油罐进行动火作业的,或者清罐作业未实施能量隔离、未进行气体检测的;
15. 未经作业许可在井口30米范围内动火的;
16. 含H2S井泥浆罐入口未设置硫化氢监测装置且没有与泥浆工房警报器关联的;
17. 含硫化氢井泥浆工房门口方位面对泥浆罐入口方向的;
18. 含硫化氢井修井液PH值不达标的;
19. 含硫化氢碳酸盐岩油气井修井时液面不在井口时,未持续监测井筒液面并未取得稳定液面深度的;
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
附件8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程建设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1.各级分管领导未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审核发现问题整改效果、管理原因分析、改进措施落实效果等进行监督验证的;
2.各级领导未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原则和升级管理要求对高风险作业进行现场监管的;
3.未经论证和批准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关键设备或者人员的;
4.高危和危险性较大以上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进行交底的;
5.炼化检修和在役装置改造作业方案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
6.管道试压作业方案未经批准、交底或者未按试压方案进行试压的;
7.进入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不配备有效防护措施的,或者喷漆防腐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8.吊装作业区域内未设置警戒标识或者危险区域半径内有无关人员穿行或者停留的;
9.大件拉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件滑落或者散落的;
10.租赁使用的特种设备、施工机械未进行检查验收的,或者未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11.管沟不按设计开挖或者放坡不足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沟下作业不使用合格沟下防护箱的;
12.作业前不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交底的,或者属地主管作业前未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13.未按照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定选择承包商的;
14.总承包单位未向施工项目现场派驻符合要求的施工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未对施工、劳务分包商进行施工、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指导监督的;
15.在建项目监督检查或者体系审核范围没有覆盖在用承包商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中石油)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附件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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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
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
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
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
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