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最新涉外劳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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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最新涉外劳动法律、法规汇编

共汇编三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伊朗劳动法》第五章之相关规定

第三节:外国公民的雇佣

第120条:

外国公民只有根据伊朗的相关法规取得授权其入境工作的签证及工作许可,才能在伊朗受雇工作。

注释:下列外国公民不在上述第120条的规范约束之内:

(1)经伊朗外交部确认,专职受雇于外交和领事机构的外国公民。

(2)经伊朗外交部确认,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专家和人员。

(3)经伊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确认,外国新闻机构和媒体的记者。

第121条: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为外国公民发放工作签证及工作准证:

(1)根据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的确认,没有拥有同等专业技能胜任某项空缺专业岗位的伊朗公民。

(2)外国公民拥有完成某项空缺工作所需的更高超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3)外国公民向伊朗公民培训专业技术,并使得完成培训的伊朗公民后续能够替代外国公民。

注释: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决定外国公民的工作准证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条件。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起草关于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条件及工作程序的规范,并提交部长联席会议批准。

第122条: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可对外国公民发放、续期或更新工作准证:

(1)外国公民在伊朗连续居住10年以上。

(2)外国公民与伊朗公民结婚。

(3)外国移民(特别是来自伊斯兰国家的移民)或政治难民,持确认的移民卡或难民卡,同时取得伊朗外交部和内政部的书面同意。

第123条:如确有必要或根据互惠原则,在经伊朗外交部同意并提交部长联席会议批准的情况下,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可免除特定国家公民或无国籍人(其国籍状态不是自愿可选择的)办理申请、续期或更新工作准证的费用。

第124条:根据本法规定,发放、续期或更新一张工作准证的最长有效期为1年。

第125条:在任何情况下,在伊朗境内的外国公民与雇主的雇佣关系都是不可自动延续的。雇主应在雇佣合同到期后15日内向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报告。受雇外国公民应在15日内将其工作准证交回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并取得交回收据。必要情况下,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可要求相关部门将外国公民驱逐出境。

第126条:因伊朗国内某一行业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经评估急需雇佣外国公民的,由该行业主管部门的部长通知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经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批准,可免去正常申请工作签证的程序,直接向外国公民签发一张临时工作准证。

注释:临时工作准证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临时工作准证续期应取得上述伊朗职业技术委员会的确认同意。

第127条:伊朗政府聘用外国专家的条件和标准,将综合考虑其国籍、服务期限、薪酬水平和伊朗国内劳动力可替代性等因素确定。

上述关于伊朗政府聘用外国专家条件和标准的法规草案,附加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及伊朗国家行政及雇佣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由伊朗议会批准。任何情况下,伊朗政府部门聘用外国专家的工作准证只能经伊朗议会批准后,由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发放。

第128条:在签订任何可能涉及雇佣外国公民的合同之前,雇主都应当事前获取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关于同意聘用该外国专家可能性的意见。

第129条:伊朗雇佣外国公民的相关法规及规范,包括发放、续期、更新、注销工作准证的工作规范,以及本法第121条关于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均由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负责起草,提交伊朗议会批准。

第130条:对任何有下列违法情形的雇佣外国公民的雇主,将视其实际情况、主观意图及违法程度,对其判处91天至180天不等的监禁:

(1)雇佣的外国公民没有工作准证或工作准证已过期。

(2)雇佣外国公民实际工作岗位与工作准证限定的范围不符。

(3)终止与外国公民的雇佣关系后未向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依法报告。

第二部分《伊朗劳动法》第129条之实施条例

第一章工作签证的发放、续期、更新及失效

第1条: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工作签证的外国公民,经评估符合《伊朗劳动法》第121条规定的,通过同意发放的决议。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下设的外籍人员雇佣管理司负责向外国公民发放工作签证。

注释1:对《伊朗劳动法》第122条规定的情形,不在本条例约束范围之内,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在必要情况下直接受理或采取相关措施。

注释2:对《伊朗劳动法》第126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可免除申请工作签证的正常程序,直接发放3个月有效期的临时工作准证,但是要遵守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此类工作准证的续期须经过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重新评估确认。

第2条:拟雇佣外国公民的雇主应在该外国公民入境后1个月内,向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的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工作准证的相关材料。否则,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将根据《伊朗劳动法》第181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3条:伊朗政府聘用外国专家的工作准证,经过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评估同意,并经伊朗议会批准后,由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外籍人员雇佣管理司发放。

第4条:拟申请工作准证续期的雇佣外国公民的雇主,应在工作准证到期前1个月,向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的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外国雇员在该单位内开展培训情况的报告。

第5条: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对符合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外国雇员可批准其工作准证续期。

注释:任何需增加雇佣外国公民数量,或已批准雇佣外国公民的专业岗位发生变化的情形,都应经过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的重新评估。

第6条:私营部门雇佣外国公民的工作准证,每次申请续期都应取得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的评估同意。

第7条:持合法有效工作准证的受雇外国公民,在其雇主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其与原雇主的雇佣合同将终止。此种情况下,应申请办理工作准证更新。

第8条:除《伊朗劳动法》第122条规定的受雇外国公民以外,在发生雇主或雇佣工作内容变更的情况下,应申请办理工作准证更新。经伊朗雇佣外国公民技术专家委员会重新评估同意后,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的主管部门更新其工作准证。

第9条:受雇外国公民与雇主的雇佣关系终止后,该雇主应在15日内向伊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报告,并办理工作准证的注销和交回手续。

违反本条规定,将根据《伊朗劳动法》第18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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