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价交换是有相同等价物或相同价格的商品相交换,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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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交换是有相同等价物或相同价格的
商品相交换,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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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亚当·斯密的敷衍和迟疑——马克思的逻辑错误——商品交换比例是双方各自以消费者生产费用为标准通过平等协商决定的——等价交换是有相同等价物的商品相交换——交换双方都得到的更多的劳动量从何而来?——人“假于物”够创造出更多的交换价值,但这些交换价值并不是“被假之物”创造的,而是人创造的——否认交换双方都得到更多的劳动量,会导致理论上的矛盾以及理论与现实的矛盾
1.亚当·斯密的敷衍和迟疑
亚当·斯密的已经看到了“等量劳动相交换”理论的困难。他说:“劳动虽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一切商品的价值,通常不是按劳动估定的。要确定两个不同的劳动量的比例,往往很困难。两种不同工作所费去的时间,往往不是决定这比例的唯一因素,它们的不同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也须加以考虑。一个钟头的困难工作,比一个钟头的容易工作,也许包含有更多劳动量;需要十年学习的工作做一小时,
比普通业务做一月所含劳动量也可能较多。但是,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的准确尺度不容易找到。诚然,在交换不同劳动的不同生产物时,通常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上述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但在进行这种交换时,不是按任何准确尺度来作调整,而是通过市场上议价来作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这虽不很准确,但对日常买卖也就够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一篇第五章,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或其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显然,他没有想法去克服这个困难,而是采取了敷衍的态度。一方面,他承认有困难,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这样“也就够了”。
但是我们要问:这样的“不准确”如果“对日常买卖”,“也就够了”,那么,对什么样的买卖才不够呢?也就是说,什么样的交换才必须准确地按照”等量劳动”进行呢?他没有指出来,也不可能指出来。《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第一篇的整个第五章,他想说明只有劳动量才是“真实价格”,而“货币价格”不过是“名义价格”,可是,事与愿违,他没有达到这个目的。所以,他对商品交换是等量劳动相交换这个结论是迟疑的。在第六章的开头,在说到原始的物物交换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时候,他只能用很不肯定的
和想当然的语气来叙述。他说:“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例如,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末,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
这里我们不能不提出如下的问题:如果任何一种买卖都不能准确地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进行,那么,“不准确”的究竟是人们进行的“买卖”呢,还是把商品交换看成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这种理论?对这个问题,用“虽然不很准确,但也就够了”这样的话来能够敷衍过去吗?
如果商品是按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换,那么,只有在自然条件不同的地区才有必要进行交换,在自然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自己制造更省力,因为那样可免去为进行交换所耗费的劳动。农夫如果能用与铁匠同样的时间生产锄头,他就会自己生产,而不会去进行交换,因为交换还得花费时间和劳力。因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不仅不能解释有资本参与的商品交换,也不能解释原始的物物交换。
2.马克思的逻辑错误
与亚当·斯密不同,马克思试图克服“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所遇到的困难。但是,他在这样做的时候
同样遇上了困难。他对于商品交换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论证是依靠错误的逻辑来维持的。
第一个逻辑错误是循环论证。马克思用例子来说明相互交换的商品中包含着等量的劳动。他说:“我们再拿两种商品例如小麦和铁来说。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一定量的小麦等于若干量的铁,如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即在1夸特小麦和a担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马克思认为,这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就是抽象人类劳动。如果是不是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是不可能得出商品交换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结论的。因为“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等式是一个省略的表达方式,补充完整以后应当是“1夸特小麦的交换价值=a担铁的交换价值”。这个等式所表达的意思与“1夸特小麦与a担铁的交换是等价交换”这个句子所表达的意思是相同的。只有假设“交换价值”与“等量劳动”是相同的概念,才能得出1夸特小麦与a担铁中包含着相同的劳动量。但是,这里假设的条件正是需要通过论证才能得出的结论。
第二种逻辑错误是论据虚假。商品交换要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进行,其先决条件是用一个同一
的标准确定双方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这个同一的标准马克思虽然提出来了,但却只有“幽灵般的客观存在性”(《资本论》第一卷,第51页),因而是一种任何人都无法使用的标准。马克思把商品中包含的“ 社会必要劳动”看成商品交换价值的标准,又认为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是“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并且这个“社会过程”就是商品的交换过程。这样一来,任何商品交换都不可能以“社会必要劳动”为标准来计量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因为在任何时候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都是这个社会过程的一部分,只要这一部分交换活动没有结束,这个社会过程就也就没有结束,它对于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就不能确定。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能把“社会必要劳动”作为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的标准,所以把这种标准作为论据是一个虚假的论据。
如果有谁规定商品交换非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进行不可,那么,市场上的任何交换活动都将处于一种尴尬状态之中:一方面,商品交换活动无法进行,因为谁也不知道双方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是不是相等;另一方面,商品交换活动又不能不进行,因为如果不进行就更没法确定其中包含的劳动量是不是相等。
可是,事实上,人们并没有遇上这样的尴尬。只要在有人群并且有产品的地方,总会有交换,在双方平等(即不是强买强卖)的情况下,交换的等价原则总会产生,那么,人们是怎样确定交换价值是不是相等的呢?显然不是按等量劳动确定的。
既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是按等量劳动进行等价交换,那么,把等价交换看成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观点肯定是与现实生活不相符合的。
3.商品交换比例是双方各自以消费者生产费用为标准通过平等协商决定的
事实上,最初的交换比例,是交换的双方各自根据消费者生产费用对对方商品进行评价,然后通过协商(也就是讨价还价)决定的。交换的双方每一方都以自己的生产能力为标准去衡量对方的产品,都认为对方的产品中包含着更多的劳动量,才愿意与对方进行交换,交换活动才得以进行。商品的消费者生产费用与生产者生产费用之间的差额,就是讨价还价的空间。以消费者生产费用为标准去相互进行评价,就是“人际互评”。通过“人际互评”,交换的双方都得到了更多的劳动量。
当仅有两种商品相交换的时候,只要双方都觉得合算,都愿意进行交换,交换活动就可以进行。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