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废除的法律法规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背景介绍法律法规规章是国家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它们的制定和废止都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某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发展要求,因此需要进行废止。
本文将对一些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详细介绍。
二、1.《某某法》该法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旨在解决当时社会存在的问题。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该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
因此,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决定废止该法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2.《某某规定》该规定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制定的,旨在应对当时的特殊情况。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规定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并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
为了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决定废止该规定。
3.《某某条例》该条例是在特定地区制定的,针对当地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然而,随着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该条例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发展需求。
为了统一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决定废止该条例。
4.《某某办法》该办法是为了解决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问题而制定的。
然而,随着该行业或领域的发展和变化,该办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并且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推动该行业或领域的健康发展,决定废止该办法并制定新的相关规定。
5.《某某条例》该条例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制定的,旨在解决当时的紧急情况。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并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
为了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决定废止该条例。
三、废止的原因和影响1. 社会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因此需要进行废止和修订。
2. 法律冲突:某些法律法规规章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为了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需要废止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
3. 实际意义丧失: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发展要求,因此需要废止。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被废止或者撤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废止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包括法律过时、不适合、冲突或者需要进行修订等。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方式通常是通过相关立法机构的决议或者法律程序进行废止或者撤销。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
首先,相关立法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会对需要废止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其是否需要废止以及废止的必要性。
其次,立法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会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进行讨论和研究,以确定废止的具体内容和废止的影响。
然后,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会经过相关程序提交给立法机构进行审议和决策。
最后,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会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或者决议进行废止,并在相关媒体和官方渠道进行公告和通知。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对社会和公众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导致相关领域的法律和规范的空白,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其次,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对相关行业和利益相关方产生影响,需要进行合理的过渡和调整。
此外,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也需要进行宣传和教育,以确保公众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彻底的废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被替代或者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取代,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求。
因此,在废止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确保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是合理和有效的。
总结而言,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被废止或者撤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并对社会和公众产生一定的影响。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彻底的废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确保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是合理和有效的。
2020版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301页)
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environmental protection汇编| 法律| 法规共计301页,40万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废止的法律、法规
文档模板范本:废止的法律、法规
文件编号:[编号]
发布单位:[单位名称]
发布日期:[YYYY年MM月DD日]
生效日期:[YYYY年MM月DD日]
序言
为适应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变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经[单位名称]集体研究,决定废止以下的法律、法规。
正文
第一条 [被废止法律、法规全称] 自[生效日期]起废止。
第二条本废止决定自[发布日期]起实行,自此日起[废止法规全称]失去效力。
附件
[废止法规全文]
附则
[其他补充说明]
总结
1.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废止的法律、法规。
2. 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注释如下:
- 法律:指国家制定、公布并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准则。
- 法规: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准则。
- 规章制度:指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的规范行为准则。
法学专家解读:“禁摩令”被废除的法律依据!
法学专家解读:“禁摩令”被废除的法律依据!“禁摩令”,依了哪条法令?既然叫“禁摩令”,那它究竟依了哪条法令?围绕这个话题,法学专家表示:“禁摩令”不但没有合法依据,反而违法!!!!终于找到了解救“爱骑”的法律依据,让我们一起转发,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反禁摩队伍,把“爱”传递下去,一起实现自由骑行的梦想!!法学专家解读:“禁摩令”被废除的法律依据!一、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摩托车是有权挂牌照上路行驶的,而不给摩托车上牌照则明显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只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准予登记的各项条件,有关部门就应依法为之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为最高准则,权威性是最高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相违背,否则无效。
二、从我国颁布的所有政策法规看,也从未有禁、限摩的任何规定。
城市“禁摩”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严重侵害了中国摩托车产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行政许可法》给政府提出的最严峻挑战,就是它必须彻底放弃一禁了之的做法。
禁摩仅仅是《行政许可法》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无数麻烦的冰山一角。
目前并没有一个严格的验收程序,用更加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去分配城市资源,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保障每一个公民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的生活生存空间。
三、我国《宪法》要增添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内容,而“禁摩”这样的做法,似有变相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嫌疑。
文明理性有它固有的精神品质。
行政行为应该如何管理,应该如何受到法律监督?假如每一个人都失去了个体的尊严和选择,那么任何一种制度都可能成为群体性暴虐的借口。
然而,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尽管正当性遭遇质疑,禁摩还远远没有成为过去式。
四、“禁摩令”专门针对着特定的公民使用群体,是具有对公民划分等级之实质的差别性行政法规,从根本上违背了普遍性、公平性、公正性这一基本法治精神。
用圣奥古斯丁的话来说,“就等于无法无天”。
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鉴于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实施,经2010年8月16日商务部第41次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部长:陈德铭
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附件: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部长:陈德铭
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
外经贸进出发[1991]第52号
1991年2月22日
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六年第1号
鉴于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实施,经2010年8月16日商务部第41次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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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陈德铭
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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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陈德铭
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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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
外经贸进出发[1991]第52号
1991年2月22日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
废止的法律、法规
废止的法律、法规(2016-5-17)一、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废止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及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监管措施,它最早于1957年由政府颁布实施。
在过去几十年里,这一制度曾是中国维持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一种手段,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争议。
在中国进行大规模改革开放后,这一制度也受到了严重的质疑,最终在2013年被废除。
本文将探讨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时间及其影响。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是2013年3月1日。
在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版,同时也废除了《劳动教养条例》。
这一举措被视为是中国政府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的重要一步。
此时,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趋于完备,具有更成熟、更严密的法律保障体系。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劳动教养制度缺乏正式的司法程序,对有些被学习者进行不人道的威胁和惩罚,进一步剥夺了他们的自由。
同时,这一制度也容易受到部分地方政府和权力机构的滥用,有些人因些违反了规定,被冤枉在此种制度下,这也是导致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物化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治安上的不稳定,特别是在一些计划经济转型艰难的地区。
他们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将导致犯罪率的上升,使社会治安面临更大的压力。
特别是政府目前缺乏与此需要相匹配和适应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公共安全更加脆弱和不牢靠。
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一个例子是推行更加严格的刑事立法,遵守人权保护的法律草案已被提出,逐步创立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公民规范行为和公共秩序建设。
此外,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合作,共同制定严格的反恐法律,并加强反恐能力的培训和改善。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着社会维稳工作。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是2013年3月1日。
尽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会使治安面临一些挑战,但中国政府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旧的法律法规规章逐渐与时代脱节,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为了保证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善性,废止这些已经失去效力或者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就变得十分必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些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并解释其废止的原因和影响。
二、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原因1.《旧时代劳动法》原因:该法律制定于上个世纪,与现代劳动关系和劳动市场的发展不符。
其规定过于僵化,无法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废止该法律可以为劳动关系的合理调整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好的法律依据。
2.《过时的环境保护法规》原因:该法规制定于几十年前,环境保护意识不足,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有限。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该法规已经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
废止该法规可以为制定更加科学、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提供空间。
3.《旧版城市规划条例》原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旧版城市规划条例的制定时间较早,无法适应现代城市化的需要。
废止该条例可以为制定更加科学、灵活的城市规划条例提供基础。
4.《过时的通信管理规定》原因:该管理规定制定于通信技术较为落后的时期,无法适应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废止该管理规定可以为通信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
三、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影响1.法律体系的完善:废止那些已经失去效力或者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科学,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2.促进经济发展: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创新。
3.保护公众权益:废止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公众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利益,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4.推动科技创新: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更好地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鼓励科技创新和应用。
民法典中的撤销
民法典中的撤销撤销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或废除某项法律行为的行为。
在民法典中,撤销可以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包括合同、遗赠、婚姻等方面。
本文将以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详细探讨民法典中的撤销制度。
一、合同中的撤销在民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权利请求撤销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合同的条件包括:一方当事人以被欺诈、被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订立或者履行实际违反公序良俗的。
要求撤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权利,逾期将被法律视为放弃了撤销权。
此外,撤销权利还可能受到利益平衡和善意第三人保护等限制。
二、遗赠中的撤销在民法典中,遗赠是指遗赠人在遗嘱中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然而,遗嘱的效力并非是绝对的,遗赠人在其生前或者死后的限定期间内有权利撤销遗赠。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赠人可以在作出遗嘱后变更或者废除遗嘱,也可以在遗嘱生效前随时撤销遗嘱。
遗赠人的撤销行为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但是如果遗赠人以书面形式撤销遗嘱,则必须符合遗嘱的要求。
此外,如遗赠人重婚或者离婚,也会自动撤销已经作出的遗嘱。
三、婚姻中的撤销民法典中对婚姻关系的撤销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进行撤销。
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包括婚姻无效、重婚、虐待和遗弃等。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会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四、其他领域中的撤销在民法典中,撤销不仅仅适用于合同、遗赠和婚姻,还可以在其他领域得到应用。
比如,民法典规定了民事行为的撤销,既包括了单方当事人的撤销,也包括了经过法院判决的强制性撤销。
此外,撤销还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行政行为和法定代理等方面,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撤销的程序和条件在不同的领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废除《六法全书》的反思
《 六 法 全 书 》制 定 的 内 容 法制 史界 学者 曾宪 义 、韩 延龙对 六法全 书作 出 了如 下的界 定: “ 《 六 法 全 书 》是 中 华 民 国 时期 国 民政 府 的 主 要 法 规 汇 编 。‘ 六 法 ’一 词 ,是 从 1 7 8 9年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 的 ‘ 五 法 典 ’发 展 而来 。当时,法 国陆续颁布 了 《 民法 典》 、《 商法典 》 、《 民事诉讼 法 典》 、《 刑事诉讼法典 》和 《 刑法典5 5 ,总称 ‘ 五法典 ’ 。其后又 颁 布 了宪法 ,但 五 法典’的名称沿用 不改。 日本 明治初 年,箕 作 麟祥 ( 1 8 1 1 8 9 7 )把法 国法 典译成 日文 ,总其 名称 为 《 法 兰西法典 》 ,并把法 国宪法 列于首位 ,成为六法 。 白此, ‘ 六法 ’ 之 称在 日本广 为流 行。国民党政府编辑 的 《 六 法全书》开始时包 括 宪法 、民法 、商法 、刑法 、 民事诉讼法和刑 事诉讼法 6种法 律 。后来将商法拆 散,分别纳入 民法和行政法 中,而行政法取代 商法作为六法 之一 。但 《 六法 全书》 除上述 6种法律外 ,还包 括与之有关 的各种 单行条例 。其具体 内容是宪法及 关系 法规 ,民 法及关系法规 ,刑法及关系法规 ,民事诉讼 法及 关系法规 ,刑事 诉 讼法及关系法规 ,行政法及系法规 。 ” 可见 , 六法全 书体系源于法 国, 形成于 日本 , 国 民政府 的“ 六 法 ”取于 日本 ,又 不同于 日本 。 二 、《 六法全书》 废除的影响 如果 “ 六法 全书”是 中国法律近代化 的典型形态,具有划 时 代 的意义 。那 么,废除 “ 六法全书 ”也是 一件 重大 的历史事件 。 “ 六法全书 ”的废除延缓 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但毕竟 阻挡不 了中国法律现代 化的脚步 , 因为 中华 民族走 向法治文明的 脚 步不会 因 “ 六法全 书”被废 除而停息 ,中国依法 治国的历史趋 势也不是任何 不理 性行为所能改变 的。 既然旧的理论和旧的经验都要抛弃,我们就只有引进。“ 摧毁旧 法 制 后 ,旧法 观点 否定 了 ,不等 于新法 观 点的诞 生 。在这 中 间空 白需 要填补 ,正在这个阶段,中苏关系全面热化,为填补这一空白提供了 契机,一时之间,大量翻译的苏联刑法教科书开始引入我国刑法学 界。 ”法学其他的学科也大抵如此。从此,我们进入了全面地、教条 化地模仿苏联法时期。当然,苏联法有其积极的一面 , 但苏联法 中过 分意识形态化的表述、 高度集权 的体制、 忽视公民人权保护的机制也 在我国根深蒂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历次改革都离不开 “ 简政放 权” 、“ 保护公民的权利” 、“ 行政相对人 的参与”等等 。 在 我们刚 刚进入 2 1 世 纪的时候 ,反思 “ 六法全 书”在中 国 的命运 ,反 思我 们当初废除 “ 六法全书 ”的是非功过 ,对我们如 何 走将来 的路也许会有 些许启发 。 三、废除和批 判 “ 六法全书 ”的功过 是非 “ 六法全书”在中国的形成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对 “ 六法全 书 ”的废除和批判有其必然性。首先是因为我们已经习以为常的关 于法的阶级属性的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在 《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 指 出: “ 法律是 由统治者的共 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的表现 。 ”他们在 《 共产党宣言》中揭露资产阶级法律本质时指 出: “ 你们的法不过是 被奉为法律 的你们这个阶级 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 由你们这 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列宁甚至一针见血地指出: “ 法律 就 是 取 得胜 利 、 掌握 政 权 的 阶级 的意 志 的表 现 。 ”这 就 给 废 除 “ 六 法 全 书 ”提 供 了 理论 基 础 :“ 解 放 初 ,我 们 废 除 国 民党 的 ‘ 六法 全 书 ,这 是 完 全 正 确 的 , 因为 ‘ 六 法全 书 ’代表 国 民党 的法 统 ,不 废 除这个法统,我们就不能确立 自己的革命法制 。 ”其次,我们夺 取政权是通过革命的方式进行的,这也给废除 “ 六法全书”奠定 了 情感基础 。在内战年代 ,国民党政府 曾经 “ 依法”残酷地屠杀共产 党人,渣滓洞的惨景历历在 目,使得全国上下对其法律深恶痛绝 , 般 民众也是 “ 苦 秦久矣 ” 。我们不可 能平 心静气地接受 国民政 府 的法律— — “ 工 人阶级不能简单地 掌握现 成的 国家机器 ,并且
废止的法律、法规(一)2024
废止的法律、法规(一)引言:废止的法律、法规是指在某个时期内由于种种原因不再适用或被废除的法律和法规概述。
这些废止的法律、法规可能是过时、冲突、矛盾或者不再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等诸多原因导致其失去实效性。
本文将就废止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探讨,从不同的角度来解析其废止的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
正文:1. 久远失效的法律、法规a. 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的重要性b. 经济、社会及科技的急剧发展导致法律的落后c. 法律过时带来的隐患d. 久远失效的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废止2. 冲突与矛盾的法律、法规a. 法律层次矛盾的问题b. 法律与法规之间的冲突c. 法律、法规的统一与整合d. 废止冲突与矛盾的法律、法规的必要性3. 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a. 社会转型与法律改革的需求b. 法律变革的困境与挑战c. 废止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的必要性d. 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良性互动4. 法治与法律废止a. 法治的基本原则与法律的废止b. 法律废止对法治建设的影响c. 合理废止与法治的平衡d. 加强法律废止管理与法治建设的密切关系5. 废止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的影响a. 社会秩序的重新调整与变革b. 法律认同的重塑与社会行为的调整c. 法律废止对法治信仰的影响d. 废止的法律、法规对法律制度的启示与借鉴总结:废止的法律、法规是社会发展中的必然产物,对法治建设和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影响。
法律、法规废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久远失效、冲突与矛盾、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等,而废止的法律、法规又会引起社会秩序的重新调整与变革,法律认同的重塑以及对法治信仰的影响。
因此,加强法律废止管理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法律法规规章逐渐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因此需要进行废止。
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废除、撤销或者废止再也不适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保持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时效性。
二、废止的原因1. 时代变迁: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需求,需要及时废止以适应新的情况。
2. 冲突与重复: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存在冲突或者重复,废止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减少法律体系的混乱和矛盾,提高法律适合的效率。
3. 部份内容过时: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某些内容可能已经过时,再也不符合实际需要,因此需要废止这些内容。
三、废止的程序废止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研究和评估:相关部门需要对待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研究和评估,确定其是否需要废止。
2. 决策和公告:相关部门根据研究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废止该法律法规规章,并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布废止决定。
3. 清理和归档: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进行清理和归档,以确保废止决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并保留相关的历史记录和资料。
四、废止的影响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1. 法律适合的变化: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后,相关领域的法律适合可能会发生变化,需要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适应和调整。
2. 业务流程的调整: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导致相关业务流程的调整和变化,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3. 法律风险的变化: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导致相关领域的法律风险发生变化,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建设。
五、废止的成果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的成果主要包括:1. 法律体系的优化:废止再也不适合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优化法律体系,减少冲突和重复,提高法律适合的效率和公正性。
2. 法治环境的改善: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改善法治环境,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
3. 法律制度的完善: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是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可以促进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完善,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合同法废除后签订合同依据法律及多场景使用说明
合同法废除后签订合同依据法律本范文包含合同主体+特殊应用场景说明+多方为主导下的附加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合同双方:地质:【甲方地质】联系人:【甲方联系人】地质:【乙方地质】联系人:【乙方联系人】鉴于《合同法》已废除,双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同事项】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合同主体1.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合同事项】。
1.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合同事项】。
二、特殊应用场景说明2.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进行【合同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和信息。
2.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合同事项】。
2.3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合同事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多方为主导下的附加条款3.1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2双方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3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3.4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4.1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约定5.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附件:1.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2.双方授权代表联系明3.【合同事项】相关资料让我们来看看五种特殊的应用场合:1.家庭装修合同:如果你家要装修,找了个装修公司,这个合同就能派上用场。
安全生产废除的制度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职工:为了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改革,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除以下安全生产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除的安全生产制度1.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 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3.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6.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度二、废除原因1. 现行安全生产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如审批程序繁琐、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等,导致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2. 部分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束缚了企业自主管理、创新发展。
3. 安全生产制度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现象,损害了制度权威。
4. 部分制度与我国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存在冲突,不利于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三、废除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2. 深化安全生产改革,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4.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5. 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机制,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6.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7. 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推广应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
8.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1.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
2.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废除制度的宣传、解释和指导。
3. 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4. 广大职工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共同维护安全生产大局。
5. 对违反本通知精神,不执行废除制度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年月日注: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背景介绍法律法规规章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和发展方向,甚至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因此,废止这些已经失去效力或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措施。
二、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分类根据废止的原因和内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时效性过期的法律法规规章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在制定时是为了解决当时的问题或应对当时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失去了实际应用的必要性。
例如,某个法律法规规章针对某一特定事件或特定时期的管理,当这个事件或时期过去后,该法律法规规章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 冲突或重复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时候,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存在冲突或重复的情况,这会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执行的困难。
为了消除这种混乱和困难,废止这些冲突或重复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必要的。
3. 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发展方向。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过于保守、僵化,或者存在一些与社会现实不相符的规定。
废止这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的法律环境。
三、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和标准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和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一般来说,废止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研究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当对需要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研究和评估,确定废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评估的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的时效性、适用性、效果等方面的考虑。
2. 征求意见在确定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后,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这有助于确保废止的决策是公正和合理的。
3. 决策和公告根据研究和评估的结果以及征求意见的反馈,相关部门应当做出废止决策,并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背景介绍法律法规规章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性文件。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再也不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或者存在一些不合理、过时的条款。
为了保持法律法规规章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废止那些已经失去实际效力或者再也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十分必要的。
二、废止的原因1. 法律法规规章与现实需求不符: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无法解决当下的问题,废止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制定更加适应时代发展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腾出空间。
2. 法律法规规章存在重复、冲突:由于历史原因或者制定过程中的疏漏,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可能存在重复、冲突的情况,废止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消除法律体系的混乱,提高法律的适合性和可操作性。
3. 法律法规规章过时、不合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革,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过时,无法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废止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提供空间。
三、废止的程序和方式1. 法律评估和审查:对待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适合性、合理性等方面的考量。
通过专家论证、公众意见征集等方式,确定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2. 法律废止决定的制定: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相关部门制定法律废止决定,明确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内容和废止日期等信息。
3. 法律废止的公告和宣传:相关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发布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告,并进行宣传解释,向公众传达废止的目的和意义。
4. 法律废止的执行和监督: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废止决定的执行情况,确保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再也不适合,同时加强对新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实施。
四、废止的效果和意义1. 维护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性:废止那些过时、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提高整个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性,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和发展变化。
法律中的撤销和废止的适用范围
法律中的撤销和废止的适用范围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正、保护权益并规范人们的行为。
在法律中,撤销和废止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在特定的情况下被使用,以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和权益的保障。
本文将探讨撤销和废止的适用范围,并着重讨论其在合同法和行政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撤销的适用范围撤销是指对一个法律行为或者法律文件作出新的决定,将之前的决定作废。
撤销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撤销在合同法中,合同撤销是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于某种原因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解除的行为。
合同撤销通常涉及以下情况:(1)合同违约:当一方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2)合同无效:当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或者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对合同进行撤销。
2.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法中的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一法律行为予以废止。
行政行为撤销通常出现在以下情景:(1)违法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超越了法定权限时,被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需要撤销。
(2)行政行为错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了错误,且该错误具有实质性影响时,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该行政行为。
二、废止的适用范围废止是指将原先有效的法律或规定废除,使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废止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废止当某一法律与现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符,或者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时,立法机关可以决定废止该法律。
法律废止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常见的包括旧法的废止、地方性法律的废止等。
2. 法规废止法规废止是指废除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使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法规废止通常出现在以下情况:(1)不再适用:当某一法规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再符合时,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废止该法规。
(2)冲突法规:当几个法规之间出现冲突时,行政机关可以废止其中一个或多个法规,以确保法规体系的一致性。
法的废止名词解释
法的废止名词解释在法律体系中,废止是指将一项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款从法律体系中移除或废除的行为。
废止通常发生在一个法律被取代、过时或不再适用的情况下。
法律的废止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在国家层面或地方层面完成。
废止可以是完全的废止,即相关法规不再具有任何效力,也可以是部分的废止,即只废止法规中的某些条款或部分规定。
一项法律的废止通常需要在立法机构进行审议和表决,然后经过行政程序和时间过程来生效。
这种过程确保了法律的废止是根据良好的法治原则来进行。
在审议和表决的过程中,各方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建议修订或替代方案,以保证法律的废止是公正和合理的。
废止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一个常见的原因是当前的法律与社会、经济或科技的发展不相适应。
例如,科技的进步可能导致原本适用的法律规定变得过时,需要废止或修改以适应新的情况。
此外,社会变革和道德观念的改变也可能导致一项法律的废止。
当一个法律被大多数人视为不公平或不合理时,废止就是一个解决的办法。
在废止法律的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到废止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
例如,如果废止一个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需要对可能带来的不利或积极的影响进行评估和衡量。
此外,废止也需要考虑到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以确保废止不会导致法律的不稳定性或混乱。
废止的过程也需要考虑到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一项法律的废止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例如行业利益、公众利益、个人权益等。
在废止过程中,需要进行广泛的协商和妥协,以平衡各方的权益和利益,确保废止是公正和合理的。
废止并不代表法律失效或无法实施,相反,废止是法律体系的一种正常运行机制。
通过废止,法律体系可以不断更新和改进,保持与时俱进。
废止还可以促进对法律的思考和评估,提高法律的质量和适用性。
然而,废止也有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例如,废止可能导致法律的空白和法律体系的不完整,需要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此外,废止的过程可能存在滥用权力或政治因素的干扰,需要保障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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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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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管一字„2005‟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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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关于调整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 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在金属非金属矿山推广相关适用安全生 产技术的通知 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 评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关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 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 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工作的通 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 海洋石油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 海洋石油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 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物质安全管理规 则 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 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 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 海洋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业许可办法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安监总厅管一„2008‟30号 „88‟能源海油字1号 „88‟海油安字4号 „88‟海油安字3号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88‟能源海油字1号 劳部发„1994‟502号
100 101 102 103
劳动部关于颁布《矿山安全监察规则》的通 知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 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 安全管理规则 劳动部关于颁布《尾矿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划科技类
序号 1 2 文 件 名 发文字号 安监管办字„2001‟39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 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 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 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 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 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等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 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试行《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 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 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劳部发„1995‟398号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劳部发„1995‟186号
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类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 104 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 备案的通知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 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 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 (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 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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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石 油行业(不含石油化工、成品油管道)建设 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事项 的通知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 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 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 关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 属非金属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预评价评审 、备案的通知 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工作的函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 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及生 产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 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 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 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 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工作的函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 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 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 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 和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煤安字„1996‟第68号 国经贸厅安全„2000‟第49号 劳部发„1994‟500号 煤安司人字„2000‟第5号 煤安人字„2000‟第18号 安监管人字„2001‟第11号 安监管人字„2001‟33号 安监管人字„2001‟第76号 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42 43 45
安监管人字„2002‟第12号 安监管人字„2002‟第88号 煤安监人字„2002‟第64号 煤安监司办字„2002‟第19号
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
50
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
51 52 53 54 55
安监管司办字„2003‟81号 安监管司人函字„2003‟4号 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安监管人字„2003‟168号 安监管人字„2004‟59号
56
安监管人字„2004‟60号
57
安监管规划字„2005‟4号
安监管司办字„2003‟111号
66
安监管司办字„2004‟4号
67
安监管海油字„2004‟17号
68
安监管司办字„2004‟46号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3 号 安监管司海洋函字„2004‟50 号 安监管司海油函字„2004‟58 号 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 安监管司办字„2004‟150号 安监管管一字„2004‟93号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1号 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 安监总厅字„2005‟51号 安监总海油字„2005‟56号
3
安监管技装字„2002‟11号
4
安监管技装字„2002‟18号
5 6 7 8 9 10 11
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 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 安监总厅规划„2007‟115号
12
劳人护„1982‟9号
13
劳人护„1984‟27号
14
劳人矿„1985‟2号
15
劳人护„1988‟1号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 规定 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暂行办 法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 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 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 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 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术培训和考 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 核发证职能的答复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 证办法》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的 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换 发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 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管理工作 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 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培训 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 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 标准(试行)》(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试行)》的通知
劳护许字„1989‟1号 劳部发„1995‟261号 劳部发„1995‟265号 劳部发„1996‟138号 劳部发„1997‟55号 劳部发„1997‟317号 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 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
安全生产培训类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 核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非煤矿山安全 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 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 训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 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劳矿字„1989‟2号 劳安字„1990‟25号 劳办安字„1991‟11号 劳安字„1991‟33号 劳办矿字„1992‟19号 煤办字„1994‟第55号 煤办字„1994‟第72号 劳部发„1995‟405号 劳部发„199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