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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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变化,现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中的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为此,我们对原规定作了修改补充.现将新修订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05年第04期各设区市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1、调整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调整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32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5元、160元统一调整为255元。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35元(城镇)、11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80元;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也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15元(城镇)、10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70元。

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标准均从2005年1月起执行。

经费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9]94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丧葬费标准(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

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

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70元调整为90元。

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的规定办理。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组织部一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发的《关于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即停止试行。

试行期间,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按照暂行规定(草案)批准改变了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再变动。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对待。

对于事实确切,符合规定的,应予更改过来;对于不符合规定,斤斤计较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需要查证的,应由组织调查,出具证明的也应当向组织提供。

凡未经组织,个人索要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无效的。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附: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 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3]5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3]5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待遇问题的复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建国前
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3]5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提高我省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待遇水平的请示》(黑政发[2002]8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我们办理。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同意,现答复如下:
国家对离休干部采取的“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的政策,是针对这一群体的特殊情况制定的,其他群体不宜比照执行。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反映的其养老金水平与离休人员差距较大的问题,请你省在今后按国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倾斜政策逐步加以解决。

同时,要注意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结束——。

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含义是什么?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中组发[1982]11号等文件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做了如下具体规定:(1)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其革命工作时间,除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2)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3)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4)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关于重申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重申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重申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浏览次数:1461 发布时间:2006-06-15 信息来源: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字号调节:【】保护视力色:【】各地、市、县(区)委组织部,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几年来,我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组发(82)11号、(88)10号和国发(82)62号等有关文件的政策规定,在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的工作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鉴于当前有些政策规定在理解和执行中宽严掌握不一,致使工作中出现一些不平衡,造成相互攀比。

现就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如下:一、要严格执行有关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1、认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在“文革”前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

个别确需调查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

凡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一律无效。

学历证明和抄引他人的回忆录以及地方史志,只能作为参考。

2、审批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开办的短期干训班,应以有关历史资料为主要依据,具体要符合五条:一、建国前开学的;二、学员应是属非我在职工作人员;三、办班性质和目的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开办的;四、学习内容是以政治理论为主;五、学员结业后随即分配干部工作。

在审理办班目的时,要将干训班与集中留用人员学习改造思想、在职人员的培训、以及其他非吸收干部为目的各类培训班严格区别开。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因各种原因间断了工作时间的,除落实政策以及有关文件明文规定可以连续计算工作时间的以外,一般都应以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4、关于相当乡一级行政村的问题,经查阅我省有关建政的历史资料表明:全省在当地解放至建国前没有建立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

因此,不能把当时区以下暂未设立乡政权的村,就认为是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苏人通[2007]259号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苏人通[2007]259号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人通[2007]259号
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迅速发展、职工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而原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决定,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决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70元;抗日战争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5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50元。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42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一、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各市可根据省级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

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财政局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财政局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卫发[2017]1号【发布部门】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09【实施日期】2017.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卫发〔2017〕1号)各市属医院:为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市属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江苏省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实施方案》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9日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市属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江苏省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实施方案》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工作在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具体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落实。

第三条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和协调涉及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细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市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选拔、任免和考核等工作。

中组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组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1982年9月27日印发)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2008〕171号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目前的最新标准是: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

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

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的可申请补助.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组织部一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发的《关于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即停止试行。

试行期间,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按照暂行规定(草案)批准改变了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再变动。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对待。

对于事实确切,符合规定的,应予更改过来;对于不符合规定,斤斤计较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需要查证的,应由组织调查,出具证明的也应当向组织提供。

凡未经组织,个人索要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无效的。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附: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
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委老[2006]6号、锡财社[2006]1号、锡劳社险[2006]3号
【发布部门】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2.14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锡委老[2006]6号、锡财社[2006]1 号、锡劳社险[2006]3号)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05]85 号、苏财社 [2005]201 号、苏劳社险[2005]15 号)和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05]86 号、苏财
社 [2005]202 号、苏劳社险[2005]1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组通字[1986]8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组通字[1986]8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组通字〔1986〕8号)现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在济南召开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河北、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等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上交流了贯彻落实《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的情况,讨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会议还对按现有文件规定不能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意见。

(一)会议认为,三年来各级组织、干部部门认真负责地贯彻落实了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了大量的工作。

按规定应该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绝大多数已更改。

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当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把不应当往前更改的更改了;应当改的,由于抓得不紧,调查研究不够,长时间拖着未办。

针对上述情况,会议提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老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

对待这项工作,一定要积极、热情,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2.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工作中一定要坚持调查研究,防止简单化的工作方法。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1988.08.30•【文号】中组发[1988]10号•【施行日期】1988.08.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组发〔1988〕10号)现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附: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四日至二十日,中央组织部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干审处长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同志。

会议回顾了几年来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工作情况,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善始善终工作进行了深入讨论,统一了认识,提出了具体措施和意见。

(一)五年多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了《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及有关补充规定,做了大量细致的艰苦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这对于准确地确定一大批老同志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实事求是地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贯彻干部离退休制度,推进干部制度改革,起了重要作用。

目前,这项工作总的看,应该解决的问题大多数已经得到解决。

但是,由于干部参加革命的具体情况复杂,有的政策规定比较原则,以及个别规定不尽完善或不够明确的,有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宽严掌握不一,致使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平衡、不合理的现象,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加之不正之风的干扰,使这项工作的顺利结束,还要作出很大的努力。

为此,必须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把这项工作细致、慎重地逐步收拢,达到善终的目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1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宏观调控职责。

参与制定区域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三)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文化事业改制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职责(一)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责。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
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
•【公布日期】1985.01.07
•【文号】中组发[1985]1号
•【施行日期】1985.01.07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
关于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
(1985年1月7日中组发(1985)1号)现将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

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

三、虽与中共党组织没有直接联系,但确为革命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中央统战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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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锡人薪[2006]125号、锡财社[2006]21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事局无锡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06.28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
费标准的通知
(锡人薪[2006]125号、锡财社[2006]21号)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和劳动)局、财政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研究,对机关事业单位中按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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