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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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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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摩托车停放管理,保持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含建筑物规划红线内向社会开放使用的临街空地设置的自行车、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车停放点管理。

两车停放点分为代管点和非代管点,代管点供骑车人寄存,专人收费代管;非代管点供骑车人免费停车。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两车停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的执法检查,查处擅自设置停放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两车停放管理工作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并组织施划相应的停放标志标线;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两车停放点招投标工作;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两车停放点收费标准,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具体负责两车停放点日常管理工作,与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与非代管点管理者签订管理合同。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代管点、非代管点按一定比例分别设置,临街商店、宾馆、酒楼和娱乐场所等单位门前人行道、公共场地或者两车停放量多的其他场地可设置代管点,实行有偿代管;二在主次干道施划停放点后应留有4米以上含4米人行道供行人通行;三非主次干道原则上宽度4米以下人行道不设置两车停放点,4米以上只设单排停放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擅自设置两车停放点。

第六条规划设置的两车停放点停车标志标线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施划后投入使用,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明显。

第七条规划设置的两车收费代管点经营权施行招投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范程序组织市城管执法、公安交通、价格、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招投标活动,监察、公证部门参与监督。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严格管理的原则,并对五城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本办法所称五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环境保护、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三)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从事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电动自行车规范骑行、规范停放等有关管理规定,增强市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八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_0203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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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_03文档EDUCATION WORD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_03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行驶时速限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借道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通过交叉路口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①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⑤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t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③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非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驾驶非机动车禁止行为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②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③不得醉酒驾驶;④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⑤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⑥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⑦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⑧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⑩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天辰大厦一、凡在非机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车主,请遵守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本停车场可以停放自行车、电瓶车和摩托车。

三、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开放,无人值守,请车主自负车辆保管责任。

四、不同类型的车辆请按照停车场指示的分区域按顺序整齐停放。

五、停车人应确保车辆性能完善,避免自身车辆状况异常给其他停车人带来不良影响。

六、非机动车在园区内需限速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进出非机动停车场及在园区内与机动车并行时,非机动车辆必须推行。

七、因非机动车车主行驶及存放车辆导致园区公共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八、车主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清洗车辆。

九、请自觉维护停车场卫生环境,禁止吐痰和乱扔烟蒂杂物。

十、请自行妥善保管私有物品,锁好车辆。

如有车辆损坏或车辆丢失事件,车主应及时报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十一、本非机动车停车场禁止为电瓶车充电,否则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

十二、对长期不用1个月以上的非机动车,大厦可以将其集中存放,并在现场通知。

如通知超过一个月未能找到车主,将其作为无主车进行清理。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存车人自行承担。

十三、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大厦有权通知有关部门对车辆进行扣留或拖走。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篇: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xx0207(颁布时间)xx0207(实施时间)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xx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xx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榕教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榕教规〔2024〕3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属中小学、幼儿园:为了全面提升校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福州市教育局2024年2月28日附件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为了全面加强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打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请全市相关学校贯彻落实。

第一条全市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后文简称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车辆进入学校一般须满足四个条件:校门口能满足人车分流或做到安全隔离,校内有合规的车辆停放场地或地下停车场,进入车辆能够全程进行监管,车辆行驶的线路、停放的位置没有师生集体活动。

未经学校同意,外来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等)一律禁止进入校内。

第二条制订校园内车辆管理制度,学校自有车辆、教职工车辆、送货车辆等需长期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一律由各校自行办理《车辆出入证》,并与教职员工等长期入校的驾驶人签订车辆出入安全责任书。

榕政综〔2011〕19号-《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

榕政综〔2011〕19号-《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通知榕政综〔201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机动车停放场所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放行为,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供机动车停放使用的道路停车泊位分为收费泊位和免费泊位两种使用类型。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或组织负责经营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负责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负责收取占用城市道路资源费。

第四条对于收费使用的道路停车泊位,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依照“分区域、分时段”的原则核定标准。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核定标准收取停车费,按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五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负责保持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配套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二)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规范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

(三)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标准收费并使用核定发票。

(四)管理人员定期清点停放机动车,发现可疑机动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驾驶人在道路停车应当在规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道路停车管理人员指挥、按序停放;(二)除免费停车泊位外,驾驶人应依法按规定标准缴费。

(三)道路停车泊位供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和车内财物安全由驾驶人自行负责。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不按照标准收费或不使用核定发票收费的,停车人有权拒缴该费用。

公司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点的管理规定

公司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点的管理规定

公司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点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提高公司现场管理水平,解决员工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公司决定将办公楼东面停车场和宿舍内围墙边车棚指定为员工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点。

为了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车秩序,确保停车场内车辆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两个停车点只停放本公司员工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严禁停放三轮车、汽车和外来车辆,应聘员工或外来人员的车辆不得进入公司。

3、管理要求3.1 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的停车场与车棚由公司总务处负责管理,所有需要到停车场和车棚停放车辆的员工必须服从总务处的指挥、安排和管理。

3.2 车辆必须停放在划设的停车线内,车辆头朝里,尾靠路侧,整齐摆放。

严禁跨线或停放在通道上。

3.3 停放车辆时,要注意车辆间距离,避免发生车辆碰剐事故。

3.4 办公楼东面停车场和宿舍内车棚,是公司为员工提供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的临时停放点,公司不提供保管服务。

车主停放好车辆后,请带走自己的贵重物品,将车辆上锁,如不幸发生车辆和物品失窃事件,后果自负。

3.5 员工严禁将易燃易爆物或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带入停车点,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3.6 保持车辆停放点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点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

3.7 严禁在停车场内洗车和维修车辆,3.8 报废车辆或无法使用的车辆,严禁停放在停车场内。

3.9无特殊情况,停放超过90天或以上未使用的车辆,公司总务处按无主车辆进行处理。

3.10 停车场卫生清洁工作由清洁工负责,每周清理一次。

3.11违反规定将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开进生产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概与公司无关,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3.12违规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和宿舍停车棚外其它位置的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一经发现,每次每辆车罚款10元,从违规员工下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4、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制定和解释。

5、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发文之日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闽价服〔2016〕233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交通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建局:为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解放思想。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化解停车市场供需矛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二)坚持因地制宜。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区别停车场性质特点,区别停车供求关系,区别山区沿海城市,区别城市区域和停车时段,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坚持放管结合。

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住管好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强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建立完善分类停车服务收费政策(一)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要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2.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6件) (2004年4月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70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福州市文艺演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1983]27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通告(榕政[1986]11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国内外商务人员出入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1988]8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福州市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通知(榕政综[1988]100号)5.福州市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暂行规定(榕政综[1988]32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商务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综[1988]129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88]194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89]153号)9.福州市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办法(榕政[1990]10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0]25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市容交通秩序的通知(榕政综[1990]12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后三轮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0]182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6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7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1]43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1]256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强集贸市场摊位费收取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1]273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16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25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理外来人口办公室关于清理外来人口、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5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榕政综[1992]81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2]115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自建保安组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164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加罚没商品和华侨、港、澳、台胞及其他人员携带进口商品定点收购经营单位的批复(榕政综[1992]201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无委会加强无线电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3]34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3]160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福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1994]9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榕政[1994]27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统计开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4]4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兴投资区比照享受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1994]60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实行食盐加碘的通告(榕政[1995]21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5]2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小货车、私人小客车实行限量报牌的批复(榕政综[1995]104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外贸出口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5]172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耕地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5]175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若干事项的通知(榕政综[1995]238号)3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年检的通知(榕政综[1995]249号)3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建坟墓、摒除丧葬陋习的通告(榕政[1996]16号)3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1996]8号)4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6]10号)4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和考核若干事项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6]75号)4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6]155号)4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行车年检纳税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10号)4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26号)4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交通局《关于加征出租小汽车营运牌证使用金和新投放营运牌证实行公开竞买的意见》(榕政综[1997]53号)4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102号)4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交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119号)4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196号)49.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一栋楼”退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24号)5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管委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若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25号)5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受理项目呈报市一级机构审批内部运转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35号)5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健康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49号)5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266号)5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木材市场的通告(榕政[1998]10号)5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地区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6号)5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8]39号)5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23号)5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8]174号)5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93号)6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318号)6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100号)6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展销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183号)6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223号)6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343号)6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0]259号)6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0]317号)6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01]42号)6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宾馆酒店接待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1]55号)6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用途变更登记问题的批复(榕政综[2001]315号)7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不宜收购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02]127号)二、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36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音像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88]246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89]264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春节、元宵期间文化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9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家单位《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60号)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117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1990]185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26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245号)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医药公司等单位《关于治理整顿我市医药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1990]246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57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商业局等关于加强对个体饮食、理发美容业整顿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5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福州市抗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66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1]187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园林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办[1991]234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加强福州市有线(闭路)电视单位节目播放和供电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2]117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3]87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宗教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88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福州市社会团体兴办第三产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117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市城管委关于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4]21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4]7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计委、市财委关于清理成品油批发机构、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10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4]168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开展禁止养犬综合治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75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在涉外建设项目中设置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4]188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和桌(台)球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5]59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外经贸局关于整顿我市对外劳务经营秩序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榕政办[1995]244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户粮籍迁移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6]220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救助困难企业职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6]291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州地区宗教用品市场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7]115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一栋楼”各成员单位办事窗口审批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7]211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环保局《福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难以降解塑制餐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9]37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粮食局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0]3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0]210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建设中路名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0]219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福州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1]97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2]133号)。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4年4月24日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信、财政、建设、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非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第五条非机动车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六条鼓励生产、销售使用锂电池等为动力驱动的环保、轻便助力自行车。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配置蓄电池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蓄电池和从事配置蓄电池的非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非机动车的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榕政办〔2017〕193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市容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的城市公共空间,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城管委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0日关于福州市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市城管委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出行方式的多样化,废旧闲置自行车越来越多。

这些车辆长期占用小区楼道、车棚、公共场地和绿地等公共空间,不仅影响城市整体环境,还给市民的生活出行带来不便。

为加强文明城市建设,美化城市环境,营造和谐有序的公共空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即日起至今年9月底,通过集中清理行动,基本清理完毕长期占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及其他公共区域的废旧闲置自行车,营造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组织领导由市城管委牵头,成立福州市清理整治城区废旧闲置自行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废旧闲置自行车清理整治工作。

组长由市城管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五城区政府、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城管委市容处,负责日常工作。

三、任务分工清理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属城管、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

具体分工如下:1.住宅小区(含无物业小区),由属地街(镇)牵头,社区具体负责,区房管部门配合;涉及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的,由区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住宅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住宅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住宅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规定1. 引言住宅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住宅区内自行车和摩托车的停放、使用和管理,以提升住宅区的环境质量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住宅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

2. 定义2.1 自行车:非机动车,指只能靠人力脚蹬推动的车辆。

2.2 摩托车:机动车,指具备两个以上车轮,通过内燃机驱动运行的车辆。

2.3 住宅区:指规模较大的居住区域,包括住宅楼、别墅区等。

3. 自行车管理规定3.1 自行车停放区域3.1.1 住宅区应设立自行车停放区域,包括封闭停放棚和开放停放区域。

3.1.2 自行车停放区域应根据住户数量合理规划,并满足居民停放需求。

3.2 自行车停放要求3.2.1 居民应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停放区域内,不得随意停放在楼道、门口等影响通行的地方。

3.2.2 自行车停放时应保持整齐有序,不得占用他人停放位置。

3.3 自行车使用规定3.3.1 居民在住宅区内骑行自行车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3.3.2 不得将自行车用于非法用途,如运送违禁品、进行恶意破坏等行为。

3.4 自行车管理措施3.4.1 住宅区应加强巡逻管理,及时发现停放不规范或有违法行为的自行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4.2 如发现自行车长时间未使用或主人无法找到,住宅区有权对其进行清理处理。

4. 摩托车管理规定4.1 摩托车停放区域4.1.1 住宅区应设立摩托车停放区域,包括封闭停放棚和开放停放区域。

4.1.2 摩托车停放区域应根据住户数量和摩托车数量合理规划,并满足居民停放需求。

4.2 摩托车停放要求4.2.1 居民应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停放区域内,不得随意停放在楼道、门口等影响通行的地方。

4.2.2 摩托车停放时应保持整齐有序,不得占用他人停放位置。

4.3 摩托车使用规定4.3.1 居民在住宅区内使用摩托车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

市容管理整治方案模版(3篇)

市容管理整治方案模版(3篇)

市容管理整治方案模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___开展市区交通管理综合整治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部署,根据市执法局总体整治方案,特制定我局开展市区路面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具体如下:一、___领导在市、区交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特成立我局交通市容管理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唐庄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翁长兴副局长、林庆钊副局长、郑民副局长、陈林荫组长担任,成员由局各机关科室科长(主任)、各执法中队中队长组成,负责___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___局市容科,负责交通市容管理综合整治期间的具体联络、协调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林依光同志兼任。

二、整治内容1、查处两轮摩托车在人行道、公共场所乱停车行为。

2、查处电动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乱停放,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车行为。

3、查处人行道占道摆摊设点。

4、查处人行道占道销售二手车等乱象。

三、重点查处部位和路段(一)市区各重点路段、主次干道(二)城乡结合部(三)汽车站、医院、学校、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周边。

四、整治措施1、加强日常巡查管理。

各街(镇)中队负责每天保证对重点路段、部位全面巡查___次以上。

对零星出现的占道摆摊设点予以取缔;发现人行道、公共场地“两车”横放、充电、占盲道等违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整治。

同时按照《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人行道占道销售电动车、二手车一律予以处罚___元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予以扣押车辆处理;对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在临街人行道乱停放的分别予以处___元、___元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予以搬离到指定地点处理。

2、开展集中执法。

根据实际情况及各中队上报的难点问题,由局牵头或中队联合每周开展___至___次的集中执法行动,对主要路段、钉子户、以及群众投诉热点地区进行强力清理取缔,形成高压态势,确保整治到位。

3、合理安排工作。

整治期间,(1)各执法中队除在正常时段开展工作外,也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加强空档时段(早、中、晚___个时段)和周末、节假日的执法力量;(2)各街(镇)中队要建立一只不少于___人的应急队伍,确保重点部位和路段的全天候管理,及时处理群众投诉。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规定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规定

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自行车停放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行车停放位设有临时停放点,其余地点不得停放。

第四条自行车停放位设置“自行(摩托车)车停车棚”、“自行车(摩托车)临时停放处”标识。

自行车车主或使用人不得将自行车搬进楼内占用公共通道或锁在栏杆上,须自觉配合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停车线内并整齐划一。

下雨天,自行(摩托车)做好防水侵蚀安排。

第五条对未按指定位置和停车线停放的,由物管服处心安管员移至指定位置和线内并码放整齐.物管处人员有权和义务对乱停放自行车行为进行制止、规劝,自行车车主或使用人应予以理解和积极配合,服从指挥.
第六条由于车位有限,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时应尽可能靠拢.对废旧自行车长期不使用的,应予以处理。

物管处将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废旧不用的自行车按无人认领进行集中处理(提前通知)。

第七条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时,切记上锁,做好安全防范。

安管员或其它物业服务人员将加强自行车安全巡视管理,同时需全业主增强安全协防意识,发现偷盗行为,立即制止和通知就近安管员。

第八条禁止外来办事人员因方便随意停放。

第九条凡摩托车、电单车、三轮车、助力车均执行以上规定,不得占用机动车车位。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暂】为加强机关院内管理,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和文明、舒适的工作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人员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统一停放在车棚内。

(二)公务车辆一律安排固定停车位,工作人员及家属院私有车辆根据实际空余车位合理安排。

(三)外来车辆在工作时间禁止驶入。

出租车、大货车禁止驶、停入机关停车场院内。

(四)地下停车场原则上保障公务车辆使用,地面车位安排其他车辆停放,公务车位不足时可协调补充使用,地上车位暂不规划固定车位.(五)所有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定停放车位泊车并依次停放整齐。

严禁跨车位停放车辆。

如各停车位均占满后,可停放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空场处,尽量缩短前后车距离。

各位车主停车时请照顾好车位车辆,为车位内车辆留出行车通道。

(六)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将车辆停放管理的制度及管理办法传达到每一个车辆所有人,并负责加强监督协调管理。

(七)停车人员请按要求停放车辆,禁止乱停乱放;注意不要在停车位内丢弃杂物,时刻保持停车位的卫生清洁。

根据社保大厦招标意愿书之要求本人符合其基本条件。

现上报停车场管理办法【暂】及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1。

安排三名车辆管理人以8小时为一时段进行停车场管理,统一制服,统一管理,从形象和业务上保证停车次序和车辆安全。

2。

协调各个单位保留车辆驾驶人员联系方式,为突发及其他未知状况做好应对.3。

合理安排车位,地下保障公务车辆,地面保证工作人员及家属院车辆使用。

4.以服务为主,收费为辅的理念对车辆管理员进行业务及其他事物培训,来保障并符合业主方要求。

5.加强院内卫生清理,保持清洁卫生常态,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肩负起车辆,人员,环境安全保卫工作,创造良好的院落整体秩序.以上所述为本人对应社保大厦停车场管理的方式与方法,不到之处还需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改进。

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是福州市区内最大的停车场之一,位于火车站北广场,是前
往火车站乘坐火车或接送亲友的重要停车场所。

为了方便车主了解停车费用,以下是福州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小型SUV等),停车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
免费,超过30分钟的部分按照每小时5元的标准收费。

同时,停车时间超过8小
时的部分将按照每天40元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将按照每天60元的标
准收费。

其次,对于大型车辆(包括客车、货车等),停车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免费,超过30分钟的部分按照每小时10元的标准收费。

同时,停车时间超过8小时的部
分将按照每天80元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将按照每天120元的标准收费。

此外,对于摩托车和电动车,停车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免费,超过30分钟的
部分按照每小时2元的标准收费。

停车时间超过8小时的部分将按照每天16元的
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将按照每天24元的标准收费。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场内设有VIP车位,VIP车位的收费标准与普通车位不同,VIP车位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0元,停车时间超过8小时的部分将按照每天80元
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将按照每天120元的标准收费。

最后,停车场内还设有充电桩,电动车主可以在此进行充电,充电费用为每度
电1元。

以上就是福州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希望车主们在前往火车站时能够提前
了解停车费用,合理安排行程。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旅途愉快!。

物业温馨提示车库停车

物业温馨提示车库停车

物业温馨提示车库停车尊敬的业主们:大家好!本物业针对车库停车问题,向大家发布一些温馨提示,希望大家能够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安全。

一、车库停车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小区车库停车秩序和安全,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1. 办理停车证:业主需要到物业处办理车库停车证,证件需要与车辆绑定,如换车或增加车辆需重新办理证件。

停车证将被粘贴到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上,以方便物业管理人员进行识别。

2. 临时停车:如有亲友来访或其他临时停车需求,需提前到物业处办理临时停车证,到期后需及时归还,以免扰乱停车秩序。

3. 自行车、摩托车停车:自行车和摩托车需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占用汽车车位,以免影响停车。

4. 负责管理人员:物业将安排专人负责车库停车管理和维护秩序,业主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随时向物业管理人员咨询。

二、车库停车注意事项1. 规范停放:车辆停放时应按照标示线停放,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或行车道。

遇到周转车辆需要移开时,应主动配合,不能拒绝或阻挠。

2. 车辆维护:停车时应拉好手刹,并将车挡置于P档,以免因车辆滑移或溜车引发安全事故。

同时,应定期检查车辆状况,保持车辆良好状态。

3. 物品存放:车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有需要存放其他物品,应在指定区域存放,并不得影响他人行车和停车。

4. 出入注意:车库出入口处禁止停车,以免影响其他车辆的进出和物业管理工作。

5. 安全隐患:发现车库内有明火、漏电或其他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向物业管理人员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

三、车位保养及维修1. 地面清理:平时应保持车库地面的清洁,不得乱丢杂物、垃圾等,以免影响车辆行车和停车。

2. 灯光亮度:车库内灯光亮度应保持在适宜的范围,如发现灯光暗淡或闪烁时,应及时报告物业进行更换或维修。

3. 排水畅通:在雨季或洗车后,应留意车库排水系统是否通畅,如有发现排水系统阻塞应及时报修。

本温馨提示将在小区内张贴并发送至每位业主,希望大家能够共同遵守,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小区车库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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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7年10月2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4日颁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摩托车停放管理,保持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含建筑物规划红线内向社会开放使用的临街空地)设置的自行车、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车”)停放点管理。

“两车”停放点分为代管点和非代管点,代管点供骑车人寄存,专人收费代管;非代管点供骑车人免费停车。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两车”停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的执法检查,查处擅自设置停放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两车”停放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并组织施划相应的停放标志标线;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两车”停放点招投标工作;
(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两车”停放点收费标准,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具体负责“两车”停放点日常管理工作,与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与非代管点管理者签订管理合同。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代管点、非代管点按一定比例分别设置,临街商店、宾馆、酒楼和娱乐场所等单位门前人行道、公共场地或者“两车”停放量多的其他场地可设置代管点,实行有偿代管;
(二)在主次干道施划停放点后应留有4米以上(含4米)人行道供行人通行;
(三)非主次干道原则上宽度4米以下人行道不设置“两车”停放点,4米以上只设单排停放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擅自设置“两车”停放点。

第六条规划设置的“两车”停放点停车标志标线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施划后投
入使用,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明显。

第七条规划设置的“两车”收费代管点经营权施行招投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范程
序组织市城管执法、公安交通、价格、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招投标活动,监察、公证部门参与监督。

第八条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应与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合同双方职责和违约责任。

代管点经营权招投标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两车”停放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以沿街单位内部职工使用为主的沿街空地,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符合停车点设置规划的,可以设置非代管点,由使用单位与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合同,依据本办法实施管理。

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两车”代管点、非代管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划线位置顺序分类摆放车辆,不占用盲道;
(二)不乱张挂、乱堆放杂物;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四)做好停放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保持停放点整洁美观。

“两车”代管点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管员必须经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培训,取得工作卡;
(二)设置由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注明代管时间、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停车场定额发票。

“两车”停放点具体服务规范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一条市民出行停放的“两车”,必须停在规划确定的“两车”停放点停车线内,规范有序停放。

停放时车辆应分类,按箭头指示方向依次整齐排列,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二条“两车”代管点的日常寄车收费行为管理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收费发票应由专人保管、发放和回收。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应加强“两车”代管员培训,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区人行道、公共场所擅自设置“两车”停放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两车”代管点不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实该代管点乱收费或者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累计达到三次以上,或者管理混乱,一个月内发生丢失车辆事件三次以上的,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其经营权。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两车”非代管点管理混乱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管理合同,取消该非代管点。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在指定地点停放“两车”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自行车、摩托车每辆次分别处10元、50元的罚款。

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或者不在现场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将车辆搬离至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

车主应在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车辆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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