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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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秩序,为业主制造一个方便,干净的车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
1、禁止机动车辆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停车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否决违规车辆进场。

2、凡进入广场及写字楼的非机动车须遵守本管理规定,车辆须有序的按区域停放至指定位置,严谨乱停乱放。

3、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内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

4、全部人员应安息车场内设施及设备,损坏须照价赔偿。

5、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

6、进入非机动车辆停车场的车辆须加好锁,谨防走失。

7、对非机动车辆停车场,物业只提供服务,不负看守责任,车辆走失由车辆全部人自行负担。

8、进入广场及写字楼的车辆应自觉听从管理,凡违背本规定发生的事故,造成人员损害或广场内公共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人承担。

五小车辆专项整治方案

五小车辆专项整治方案

五小车辆专项整治方案在城市交通中,五小车辆(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可拆卸式货车)成为了常见的交通工具,但也经常出现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市交通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各地市交通部门出台了五小车辆专项整治方案。

一、电动车管理1.要求所有电动车必须注册登记,对于无牌无证电动车采取取缔、罚款等惩罚措施。

2.对个人使用电动车配件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制,将其营业范围限定在小区内,严格禁止破坏城市路面和道路设施。

3.加大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电动车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杜绝不合格产品的流通。

二、摩托车管理1.严格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规定,对于鼓动违法行为的人员采取罚款、取缔、吊销车牌等惩罚措施。

2.限制摩托车驾驶证颁发数量,对没有合法驾照的人员进行处罚,限制其驾驶摩托车上路。

3.对摩托车维修商进行规范,加强质量监管,严格追究不合格维修行为的责任。

三、自行车管理1.对于违法行为采取“罚款、吊销证件、限制上路”等严厉处罚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2.提高自行车安全意识,强化自行车专用车道建设和维护,对于未按规定行驶的车辆采取罚款等措施。

3.然而,也要保障城市自行车运营,完善自行车管理机制,保障人们出行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四、三轮车管理1.严格落实三轮车上路行驶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采取罚款、吊销证件、取缔车辆等惩罚措施。

2.对于三轮车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3.对于三轮车生产厂家进行资质审核,确保生产三轮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

五、可拆卸式货车管理1.对可拆卸式货车限制通行路线,加强安全管理,对于不按规定行驶的车辆采取罚款等惩罚措施。

2.对可拆卸式货车生产厂家进行资质审核,确保生产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

3.引导可拆卸式货车企业进行搬迁和升级改造,采用更加环保和低碳的交通方式。

结束语五小车辆专项整治方案是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管理的重要举措,旨在保障城市交通安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5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5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1总则为了给业主创造一个温馨、优美的生活环境,维护园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防止发生非机动车被盗和乱停乱放的现象,特制定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定义本规定所指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瓶)车、摩托车、三轮车(含老年车)等。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非机动车的管理。

4管理职责4.1各物管中心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4.2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

4.3各物管中心应将制定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经本项目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5管理办法5.1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按照方便业主的原则,设置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场地。

5.2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合理配置停车器械和灭火器材。

5.3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专人管理。

5.4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在现场张贴《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5.5各物管中心应指派专人对非机动车辆停放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6各物管中心应对非机动车辆实施挂牌管理,严禁在消防通道、公共区域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5.7非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参照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并于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公示,严禁乱收费。

5.8各物管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对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委托管理的应签订《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

6其他6.1本规定由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甲方: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为保证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以下简称“本场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停放非机动车的相关设施设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4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4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规范非机动车行驶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通过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等。

第三条非机动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便利民众出行、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接受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非机动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接受交通管理机关的指挥和监督。

第六条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维护非机动车应有权益,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非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八条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包括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身份信息的登记、非机动车基本信息的登记以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地点、时间和方式,由各地交通管理机关公告或者与邮政管理部门、业务受理地点等共同确定。

第十条非机动车应当悬挂或者粘贴非机动车号牌,号牌应当按照规定设有颜色、标志和编码。

第十一条持有非机动车号牌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享受非机动车道的通行权益。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号牌的来源和管理,由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制定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号牌的申领和使用,按照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第三章安全标识第十四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标识,包括前后灯光、反光条、警示牌等。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应当根据夜间道路交通流量、照明条件和环境等情况,在行驶时开启前后灯光。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正确使用反光条和反光器,以提高被其他车辆发现的能力。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行驶时,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速度,在必要时使用警示牌。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恶意损坏和撕毁安全标识,不得擅自更换或者涂改号牌。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安全标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驾驶行为规定第二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持有效证件驾驶,不得无证驾驶或者持无效证件驾驶。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机动车辆的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市民出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等。

第四条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驾驶人和销售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非机动车辆管理体系。

第六条非机动车辆的使用、维修和报废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非机动车辆的注册管理第七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注册。

第八条非机动车辆的注册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车辆拍照、车辆型号、颜色、所有者信息等。

第九条非机动车辆的注册证应当在车辆上悬挂,并随车携带,遇交通警察检查时出示。

第十条非机动车辆的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注册。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辆在迁往其他地区时应当进行注销,并在新地区重新进行注册。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有责任保管好注册证,防止注册证丢失或被盗用。

第三章非机动车辆的驾驶规则第十三条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头盔,确保驾驶安全。

第十五条在道路上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应当尽量靠右侧行驶,遇到窄路段应当礼让其他车辆。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辆应当使用交通道路,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辆不得搭载超过其承载量的人员或物品。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辆在夜间行驶时应当配备前后灯光,并且使用红色反光标识。

第四章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第十九条非机动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辆停放时应当找到合适的停放位置,不得停放在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禁止停放的地方。

第五章对非机动车违规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等。

公司内部员工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辆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员工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辆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员工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的对进出公司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辆进行管理,根据公司原有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辆的管理规定作如下规定:
1、公司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如需停放在公司南部停车棚内。

2、停放时车辆头部向南,一车一位,居中摆放,不许越线;
3、公司免费提供充电电源,员工应爱惜和正确使用设备;凡因使用不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及人身伤害,均由肇事者负责。

4、车辆进、出厂区后,一律推车步行;
5、员工自行管理好自己的车辆,如发现有故意损坏、偷盗他人车辆者,一律开除;
6、门卫对员工骑车行为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员工停车接受检查;员
工对此也应积极配合,否则行政部门将根据厂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7、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XX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8日。

电动车管理规定规定(3篇)

电动车管理规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城市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电动车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牌证核发、道路通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车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八条供电部门负责电动车的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动车的定义与分类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的电动轻便摩托车。

第十一条电动车分为以下几类:(一)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40公斤。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4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

(三)电动三轮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4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80公斤。

第三章电动车的生产与销售第十二条电动车的生产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施和工艺流程;(二)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三)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四)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电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规定的电动车;(二)不得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电动车;(三)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车;(四)不得销售未经国家安全认证的电动车。

电动_自行车_管理规定(3篇)

电动_自行车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装置,驱动或辅助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一)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二)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三)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四)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电话。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购车指导,告知消费者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章使用与维修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

便民工具管理制度

便民工具管理制度

便民工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便民工具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民的便利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内的各类便民工具的管理和使用。

三、便民工具的种类便民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公共交通工具、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等各类为大众出行提供便利的工具。

四、管理细则1.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的管理:(1)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应当在规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随意乱放,不能影响他人通行和交通秩序。

(2)使用个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骑行,不得占用非法车道和消防通道。

(3)单位内部或公共场所提供的共享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应当按规定停放,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到指定停车位。

2. 汽车的管理:(1)汽车的停车应当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

(2)驾驶汽车的人员应当持有效驾驶证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违反交通法规行为。

(3)单位内部或公共场所提供的共享汽车应当按规定规范使用,保持车辆整洁干净。

3. 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排队有序,保持车厢内卫生。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扔垃圾。

(3)单位内部或公共场所提供的共享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规定乘坐,支付相应费用。

4. 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的管理:(1)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应当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私自转移或损坏。

(2)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应当按规定缴纳押金和费用,如有损坏需承担相应责任。

(3)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的提供方应当定期维护和清洁设备,确保用户可以正常使用。

五、管理机制1. 设置便民工具管理部门负责整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建立便民工具使用登记制度,对单位内部提供的便民工具进行登记和归还记录。

3. 定期开展便民工具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公司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点的管理规定

公司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点的管理规定

公司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点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提高公司现场管理水平,解决员工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公司决定将办公楼东面停车场和宿舍内围墙边车棚指定为员工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点。

为了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车秩序,确保停车场内车辆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两个停车点只停放本公司员工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严禁停放三轮车、汽车和外来车辆,应聘员工或外来人员的车辆不得进入公司。

3、管理要求3.1 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的停车场与车棚由公司总务处负责管理,所有需要到停车场和车棚停放车辆的员工必须服从总务处的指挥、安排和管理。

3.2 车辆必须停放在划设的停车线内,车辆头朝里,尾靠路侧,整齐摆放。

严禁跨线或停放在通道上。

3.3 停放车辆时,要注意车辆间距离,避免发生车辆碰剐事故。

3.4 办公楼东面停车场和宿舍内车棚,是公司为员工提供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的临时停放点,公司不提供保管服务。

车主停放好车辆后,请带走自己的贵重物品,将车辆上锁,如不幸发生车辆和物品失窃事件,后果自负。

3.5 员工严禁将易燃易爆物或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带入停车点,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3.6 保持车辆停放点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点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

3.7 严禁在停车场内洗车和维修车辆,3.8 报废车辆或无法使用的车辆,严禁停放在停车场内。

3.9无特殊情况,停放超过90天或以上未使用的车辆,公司总务处按无主车辆进行处理。

3.10 停车场卫生清洁工作由清洁工负责,每周清理一次。

3.11违反规定将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开进生产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概与公司无关,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3.12违规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和宿舍停车棚外其它位置的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一经发现,每次每辆车罚款10元,从违规员工下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4、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制定和解释。

5、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发文之日执行。

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

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

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为了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城市交通安全,规范电动车和自行车的使用,制定以下管理规范。

一、注册和备案1.所有电动车和自行车的所有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注册备案,并获得有效的行驶证和号牌。

3.行驶证和号牌必须随车携带,所有者必须随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二、骑行规定1.骑行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且不得酒后驾驶。

2.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闯红灯。

3.不得搭载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乘客和物品,严禁超员行驶。

4.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必须使用专门的自行车道。

5.在夜间骑行时,必须开启车辆的前后灯具,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停放规定1.严禁在路口、人行横道、消防通道、公交站台等禁停区域停放电动车和自行车。

2.在停车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不得将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在建筑物的紧急通道、楼梯口等影响疏散的地方。

四、安全维护1.电动车和自行车必须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2.车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所有者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3.在雨雪天气和夜间行驶时,必须增加警示标志和反光装置,确保安全可见。

五、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以上管理规范的电动车和自行车所有者,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2.对于严重违规者,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暂扣或撤销行驶证和号牌。

3.对于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将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六、宣传教育1.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电动车和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2.通过媒体、广告等渠道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倡文明骑行。

3.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推动文明出行。

总结:以上是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范,可以提高电动车和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城市交通安全的正常运行。

非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非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非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的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辆的生产、销售、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3.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单位等场所内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4. 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负责本单位内部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四、管理措施1. 非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车辆登记证。

2. 非机动车辆驾驶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驾驶非机动车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醉酒驾驶。

(2)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

(3)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超车、逆行。

(4)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不得载人、载物。

(5)不得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场所停放非机动车。

3. 非机动车辆停放:(1)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2)不得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等关键位置停放非机动车。

(3)不得在楼道、电梯间等场所堆放非机动车。

4. 非机动车辆维修、报废:(1)非机动车辆维修时,必须到具备资质的维修点进行。

(2)非机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

五、宣传教育1. 加强非机动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者的安全意识。

2. 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3.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非机动车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六、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的非机动车辆驾驶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辆驾驶者,依法予以处罚。

3. 对故意破坏、损毁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校内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校内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校内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一、出入校门时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须下车推行。

二、不准在校园内骑行自行车,严禁带人,防止撞人。

三、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到指定的场地,停放要整齐有序,不得停放教学楼、办公楼内、过道等地方。

四、停放的车辆必须自行落锁,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五、任何人未经车主同意不准偷骑他人车辆。

六、安全科加强对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管理、检查,发现违规停放车立即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停放资格。

七、发生车辆丧失,安全科配合车主查阅监控,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时失主应携带车证等有关证件,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八、学生在骑车上学、放学途中以及校园内行驶的安全责任均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责。

九、以上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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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2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2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1.0目的及适用范围1.1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秩序,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整洁的车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0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2.0.1禁止机动车辆和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2.0.2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车辆按区域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2.0.3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内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外围保洁人员定时保洁。

2.0.4所有人员应爱护车场内设备及设施,损坏须照价赔偿。

2.0.5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

2.1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管理2.1.1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设置在东面和西面云台下,对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位进行地面划线标识;按照各类车型进行停放。

2.1.2非机动车辆车库门常开,白天和夜间由巡视岗每小时进行巡视。

2.1.3电动车充电时间为:7:30--22:00,22:00在该时间以外巡视保安发现仍有充电车辆的,巡视保安要对此车辆充电器插头拔掉,以免发生电路火灾等不安全因素。

2.1.4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停到车库内的,发生丢失,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非机动车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3篇)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回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四)宣传教育,全民参与。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四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二)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四)具备必要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储备。

第五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合法的进货渠道;(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具备必要的售后服务能力。

第六条电动车销售企业销售电动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二)提供发票,确保消费者权益;(三)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四)不得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车。

第七条电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章使用第八条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取得电动车驾驶证;(三)了解电动车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九条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道路上行驶,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第十条电动车行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二)不得逆行、超车、占用机动车道;(三)不得载人、载物超过规定;(四)不得随意停放、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电动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灯具、号牌和反光标识。

第十二条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电动车行驶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

第十四条电动车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管理规定 依法制定规定可以保障各项⼯作运作有序化、规范化,以下是关于⾮机动车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机动车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产经营和⽣活秩序,防⽌和杜绝公司内摩托车、电瓶车、⾃⾏车等⾮机动车辆的失窃现象,保持公司内的整齐规范,创建安全⽂明⼚区,特制订本规定。

⼀、⾮机动车包括⾃⾏车、电动车、助⼒车及摩托车。

⼆、⽣产基地员⼯的⾮机动车⼀律停放到职⼯宿舍的停车棚内。

三、员⼯应确保其车辆证照齐全,车况应保持良好。

应经常检查车刹、车锁等,做到灵敏有效,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四、⾮机动车辆的停放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应按规定停放在职⼯宿舍停车棚内,车辆停放⼀律按次序分类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占道停放。

五、员⼯应提⾼安全防范意识,在停放车辆时,应锁好车辆,确认其配套的.安全防盗措施已到位后⽅可离开。

职⼯⾷宿管理员应加强⽇常巡视,提⾼警剔,若发现车辆未锁者,应作好登记,每次给予5元的扣款,5次以上给予10元的扣款。

六、为确保职⼯车辆安全,上班期间车棚实⾏封闭式管理,原则上只准进不准出。

若因特殊情况须骑车离⼚的,必须持本车间主任签章的请假条和⼯作证到停车棚取本⼈车辆。

车辆管理员如实登记时间、姓名、车间、车辆类型、车牌号等后⽅可放⾏。

七、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的犯罪活动,严禁私下⾮法进⾏⾮机动车交易和收受⽆证⽆照⾮机动车。

⼋、本规定从下发之⽇起执⾏,与之相抵触的按本规定为准。

⾮机动车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湖北省电⼒勘测设计院新⼤楼的⾃⾏车、摩托车等车辆的管理秩序,⽅便员⼯车辆的停放,特制定以下停车注意事项: 1)本院员⼯的⾮机动车辆需从⼤楼南门⼈员及⾮机动车辆的专⽤出⼊通道进出。

2)⾮机动车停车场为本⼤楼员⼯提供停车服务。

3)进⼊⾮机动车停车场的车辆须按⾃⾏车、电动车(助动车)按指定区域整齐摆放。

4)停放的车辆必须将车锁好,请勿将钥匙留在车上。

5)电动⾃⾏车、助动车、摩托车停放点:2#楼北⾯,⾃⾏车停放点:4#楼西⾯。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城市交通的发展,电动车因其便捷、经济、环保等特点,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出行的选择。

然而,电动车的使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管理问题,为了确保电动车的安全、有序使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特制定以下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电动车的登记与上牌1、所有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上牌。

登记时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合格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未经登记和上牌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对于未上牌的电动车,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查处和暂扣。

二、电动车的驾驶资格1、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但需年满 16 周岁。

2、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需持有 F 证(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3、驾驶电动摩托车:需持有 E 证(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或 D证(普通三轮摩托车驾驶证)。

三、电动车的行驶规定1、遵守交通信号灯,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

2、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不得逆行、超速行驶。

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电动摩托车应遵守相应的限速规定。

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

5、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6、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车。

7、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8、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车。

四、电动车的停放规定1、电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内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禁止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车。

3、住宅小区、商业区域等应设置专门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并配备充电设施。

停放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4、电动车停放后,应关闭电源,取下钥匙,锁好车辆。

五、电动车的充电规定1、应使用原装充电器或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进行充电,不得使用不合格或私自改装的充电器。

两轮车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两轮车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两轮车(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两轮车(包括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车辆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登记与检验第四条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取得车辆号牌。

第五条车辆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第六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车辆外观、尺寸、颜色等是否符合规定;2. 车辆灯光、制动、轮胎等安全部件是否齐全、有效;3. 车辆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4. 车辆号牌、行驶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七条车辆所有人不得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不得改变车辆的结构和性能。

第八条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车辆报废的规定,及时报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驾驶证规定准驾的车型驾驶车辆。

第十条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确保头部安全。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要求。

第四章道路交通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车辆应当在规定车道内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行人道。

第十四条车辆通过路口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行驶。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转弯、变更车道、超车、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驾驶员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不得在道路上抛洒物品。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当保持安全车距,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八条驾驶员不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拨打手机、观看视频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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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校园秩序,共同维护我校良好形象。

适应学校全面规划要求,特对二轮车放置作以下规定:
1:车辆一律按规定位置在车棚内放置,所有车辆进棚落锁。

2:车头一律朝里,左右相对放置。

车尾与黄线对齐,车与车之间靠紧,每一间均为两列。

严禁中间放置车辆。

3:跑校生自行车要安装车牌。

4:禁止校园内所有二轮车骑行,倡导推车行驶。

5:学生自行车不按规定放置的,由保卫科负责检查,检查结果在班级量化评比学生行为项中酌情减分。

教师乱停、乱放车者,直接通报到年级或处室。

6:车棚分配如下:
一号车棚从西向东:1——3间放置教师电动车、摩托车
4——5间放置教师自行车
6——7间放置初二跑校学生自行车
8——9间放置初三跑校学生自行车
二号车棚从西向东:1——2间放置初一跑校学生自行车
3——4间放置初一住校学生自行车
5——6间放置初二住校学生自行车
7——8间放置初三住校学生自行车
9——10间放置餐厅工作人员及施工人员二轮车
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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