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关于扶贫开发立法的建议
加强贫困地区扶贫工作的建议
加强贫困地区扶贫工作的建议近年来,中国政府在扶贫事业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仍然面临许多贫困地区发展落后、人民生活困难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改善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提高财政投入财政投入是扶贫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政府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事业和产业发展等方面。
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效益评估,确保资金真正惠及贫困地区的群众。
2. 建立完善的产业扶贫机制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是脱贫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开展产业调研,了解贫困地区的资源特点和发展潜力,制定有针对性的产业扶贫计划。
同时,加强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的产业经营能力。
此外,要加强产销对接,帮助贫困地区的产品走向市场。
3. 推进教育扶贫教育是改变命运的重要途径,加强教育扶贫工作对于贫困地区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提供免费教育资源,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条件,加大对贫困家庭子女的资助力度。
同时,要加强教育帮扶力度,引导优秀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公平。
4.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扶贫工作的重要方面。
政府应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包括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等方面。
同时,要注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5. 加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在扶贫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应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
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实施等方式,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推动扶贫工作的开展。
6. 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政府应加强对贫困地区扶贫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贫困地区群众对扶贫政策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同时,要加强对扶贫政策的落实和监督,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7. 加强数据支持和监测评估加强数据支持和监测评估对于扶贫工作的科学决策和精准施策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加强贫困地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建立健全的数据平台,及时掌握扶贫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
对扶贫工作的意见建议
对扶贫工作的意见建议扶贫工作是我国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减少贫困、提高农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扶贫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注重教育扶贫。
教育是脱贫的根本出路,唯有通过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提高贫困地区居民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才能增强其就业能力,从而有效地摆脱贫困。
因此,建议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贫困地区教育设施和教育资源的建设和配置,提供更好的教育条件和机会。
其次,完善产业扶贫政策。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特别是贫困地区多是农村地区,因此加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产业和优势农产品,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非常重要。
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民科学种植,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加强土地扶贫政策。
土地是贫困地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扶贫政策直接关系到贫困人口的利益。
应加大土地流转和承包政策的宣传力度,帮助贫困地区农民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提高贫困地区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产品产量。
再次,加强社会保障。
贫困地区的居民普遍缺乏基本的福利保障,因此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贫困地区居民享有基本的医疗、教育和养老等福利待遇。
同时,建立健全贫困人口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居住保障。
最后,加强监管和评估机制。
要做好扶贫工作,必须加强监督和评估。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扶贫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对问题进行整改和问责。
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扶贫评估机制,定期对扶贫工作进行评估,及时了解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总之,要做好扶贫工作,需要政府加大投入,注重教育、产业、土地等方面的扶持,加强社会保障,健全监管和评估机制。
只有综合施策,才能够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让更多的人民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当前,中国已经进入全面脱贫攻坚的关键阶段。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脱贫攻坚战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然而,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将从经验与问题两个方面出发,探讨实现全面脱贫的之道与建议。
1、精准扶贫精准扶贫是脱贫攻坚的重中之重。
通过精准识别贫困户,制定精准帮扶措施,引导贫困户自主发展致富产业,全方位推进扶贫,提高扶贫效果。
2、打造产业支撑脱贫的本质在于经济增长,贫困与就业、收入直接相关。
因此,加强扶贫产业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将农民从传统的经济活动中解放出来,增加收入来源,是脱贫攻坚的关键所在。
3、加大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不足问题是制约我国脱贫进程的瓶颈之一。
加大公共服务资源的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加便捷、快速、优质的服务,是促进贫困地区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存在的问题1、区域发展不平衡脱贫攻坚是必须实现整体扶贫,当前在我国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中,一些山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还存在着发展落后的问题,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距。
2、贫困与人才流失问题在贫困地区,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人才流失问题严重。
吸引人才对扶贫工作尤其重要,但是,很多贫困地区缺乏吸引人才的因素,致使贫困地区人才流失严重。
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在市场化的背景下,政府在扶贫工作中的角色应当被细化,为各级政府加强扶贫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然而,在扶贫工作当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市场因素的配合作用尚未达到理想状态。
三、脱贫攻坚建议1、深化改革深化改革,增强创新,是推进脱贫攻坚的必要手段。
在加强用人机制、完善社保机制、加快工业改革等方面着手实施,以扫清脱贫攻坚的阻碍。
2、强化制度形成在推进精准扶贫的过程中,还应该关注制度建设。
加强贫困地区公共服务和资源分配,加强贫困地区城市建设和扶贫工作。
在不断完善公共交通设施、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幼儿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加大投入。
政府之于市场,至关重要。
浅谈精准扶贫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谈精准扶贫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近年来,精准扶贫政策在中国大力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实际落实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精准扶贫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探讨。
一、问题分析1. 资金分配不均:扶贫资金分配不均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一些地区虽然人口数量庞大,但由于各种原因,扶贫资金无法充分到位,导致扶贫效果不佳。
2. 扶贫对象识别不准:精准扶贫的核心是找准扶贫对象,但实际落实中,存在一些扶贫对象识别不准确的情况,导致扶贫政策无法精准发力。
3. 扶贫产业发展不稳定:一些贫困地区在实施产业扶贫的过程中,由于市场因素、自然灾害等原因,产业发展不够稳定,无法持续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4. 扶贫政策与当地实际不符:因为地区、民情等原因,有些地方的扶贫政策无法贴合当地实际情况,导致实施效果不佳。
二、解决办法1. 加强资金分配监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的监督,确保扶贫资金按照需要分配到位。
建立健全财政绩效考核制度,对扶贫工作开展全方位监督。
2. 完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包括建立健全贫困户排查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扶贫政策真正精准到位。
3. 多元化产业发展:在产业发展过程中,采用多元化的发展模式,降低风险,提高产业发展的韧性和稳定性。
加强对产业扶贫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产业发展的稳定性。
4. 地方政策与实际结合:在制定扶贫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当地的文化、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确保扶贫政策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符,增加扶贫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
以上就是对精准扶贫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的一些探讨。
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精准扶贫政策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我国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更大的贡献。
【注:本文为虚拟内容,仅供参考】。
精准扶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精准扶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怎样扶”,是抓好精准扶贫的关键所在。
应结合帮扶对象自身实际,为其“量身定制”脱贫计划。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精准扶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精准扶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扶贫工作是我们一项艰巨的任务。
现我以五山乡为例,该乡地处大新偏远地区,属大西南喀斯特石漠化、半石漠化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尽管近几年来,上级部门加大了扶贫的力度,农村电网、农村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和文教卫生等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农村的人均收入和整体生活水平仍然落后,较其他地方的农村生活水平有一定的差距,本人分析主要的原因有几点:1、“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严重。
除了部分劳务输出外,有相当部分的村民就靠几亩薄田,开垦几亩坡地种植一些玉米、黄豆,以及政府给予的扶贫鸡、扶贫猪来维持生活,甚至一些困难户就是些自身发展动力不足,思想保守不愿多努力的,伸手就要,不求变,得过且过,出现一种以争当贫困户为荣的极端现象。
2、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难以改变。
现在,相当部分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的,有的家庭全年可支配性开支均在万元左右,但相当部分的农户把这些收入消费在平时的吃喝和节庆活动上,而不是如何发展生产。
3、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交通等问题,当地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生产和发展的意识相对淡薄。
近年来,在政府的引导和扶贫工作的推动下,有了不小的改变,仍有相当部分的村民停留在粗放生产、无序经营的层面。
虽然该乡近年也有些种养户的出现,但生产经营没有典型,没有形成产业化,覆盖面小,农村经济发展还是相对缓慢。
4、目前,扶贫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农村扶贫工作没有根据农村实际做出长远计划,没有认真组织调查,基本流于形式,跟踪服务不到位。
如五山乡扶贫母猪的发放相对一些仅有孤寡老人的家庭来说不仅没有起到效果,反而是增加养殖成本,增加额外开支;还有火龙果的种植没有专业性的指导,只种不管,也很难形成产业,所以没有明显的成效等。
广东扶贫开发的政策思维和对策建议
《 政府工作报告》 中郑重地使用了 “ 弱势群体”
4 .自然 条 件 恶 劣 ,地 处 边 远 山 区 。 由 于历
这 一学 术术 语 , “ 势群 体 ”第 一次 出现在 政府 史 的原 因 ,广 东还 有许 多 人 居住 在 自然 条件 十 分 弱 文 件 中 。中 国政 府 比以往 任何 时候 更 重视 扶 助贫 恶 劣 的山 区 。如石 灰地 区以及 边 远 山 区 ,对 这些 困人 口的 问题 。 已把扶 贫 提高 到 了一 个新 的 理论 地 区 的改造 难 度 十分大 ,即使 有 大量 的 投入 ( 如 认识 的层次 。政府 作 为 “ 守夜 人 ”更 清醒 地认 识 修路 、通 电 、通 邮等 )亦很 不 经 济 。
直 接 受 害 者 。 由 于 海 水 污 染 ,特 别 是 近 海 的污 染 ,有些 渔场 被 破 坏 了 ,近海 已无 鱼 可捕 ,渔 民 府 要替 他 们找 出路 。
3 .社 会 投 入 的 不 公 ,造 成 城 乡之 间 差 异 扩
( ) 业是 弱 势产 业 ,农 民是 弱 势群体 。农 面对讲不清的污染者,要打官司都不知找谁 ,政 一 农
・
南方 农 村 20 年第 5 02 囊
3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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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贫 开 发
散 ,即使 是较 大 的村 落亦 缺 乏必 要 的经 济 组织 。
革 开 放后 ,是 有 “ 主人 ”而 无组 织 。这 种状 况 在 市 场 经济 下 ,更 是处 于 劣势 。
( ) 村贫 困的外 部直 接 成 因 二 农 1 .生产 资 料 被 剥夺 造 成 几 代 人 的贫 困 。 在 息 。许 多人 未受 过 基本 的初 级 教育 ,安 于现 状 ,
扶贫开发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探讨
老区、 少数民族地 区、 中西部 自然条件特别恶劣地 区, 为不 同 地区和不 同民族之间的和谐做出贡献。四是从法律上 明确扶
实现人 与人 的平 等交流 ,逐 渐融入社 会整体 ,促进 社会 和
谐 。四是 有 利 于特 困群 体 的 自我 发 展 。从 法 律 上 明 确 开 发 式
L OQU I A JANS E一1 H 8
2 、扶 贫 开 发 立 法 有 利 于 贫 困 群 众 获 得 自我 发 展 的 能
党政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 以解决 。 扶贫开发工作
的 立法 就显 得 十 分 必 要 和 非 常 紧 迫 。 文 就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立 本 法 的必 要 性 和紧 迫 性 作 一 探 讨 ,以期 促 进 扶 贫 工 作 水 平 和 扶 贫 开发 效 益 的提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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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区建设
3
L O I HE A QU J AN S
扶贫和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 ,避免 了相互取代 、相互排斥
的现 象 发 生 , 加 有 利 于 形 成 相辅 相 成 、 相 促 进 的关 系 , 更 互 使
劣 、社会保 障系 统薄弱 和贫 困人 口自身综 合能力较 差等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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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开发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探讨
●陈代曙 冯世 民 张 胤 杨天 中 杨焕 坚
【 要 】 贫 开发 是我 国为 稳 定社会 发 展 促进 社 会 和谐 的 重要 举措 , 文 就扶 贫开发 立 法 的 必 提 扶 本
一
贫 的社会责任 ,有利 于通过机关定点扶贫 、东西扶贫协作和 社会 力量参 与等方式 ,加深 社会不 同成员之 间的 了解 和信 任, 促进社会谅解 和沟通 。五是从法律上 明确扶贫开发的社 会 地位 ,有 利于坚持 自然资源 开发和 人力资源 开发 同步进
湖南省邵阳市2018年中考政治依法行使政治权利提分训练(含答案)
依法行使政治权利一、选择题1.今年武汉“两会”期间,小毅一家人参与了长江新城选址的网上建言献策活动。
小毅一家人行使了公民的()A. 政治权利B. 文化权利 C. 检举权 D. 重大事项决定权2.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一经播出就收获了广大观众的热情点赞。
据此回答小题(1)里面有这样一个情节:检察机关人员在抓捕贪官赵德汉时,一直等到他的妻子带着读小学的儿子出门后,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这样做()A. 使未成年人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B. 坚持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C. 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D. 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2)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一经播出就收获了广大观众的热情点赞,引发了人们对反腐话题的热议。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如果发现腐败现象,可以()A. 采用张贴大字报聚众闹事举报B. 向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反映C. 动用一切手段和力量与之斗争D. 通过发微信圈与QQ进行传播3.在上海打工的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青年王帅以《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为题在网上发帖,披露当地政府违规征地一事。
其间虽经理波折,但最终以王帅获得国家赔偿结束。
这一事件告诉我们()A. 法定职责必须为B. 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C. 法无授权不可为D. 我国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4.按照“群众提、大家定”的理念,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开向社会征集201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群众踊跃参与。
这一活动表明,在我国()①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②公民依法享有监督权③公民依法参与经济生活④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A. ①②③④B. ①②④C. ①③④D. ②③④5.为推动创建融合社区,白云区三元里街成立了广州首个社区共治议事会。
该基层群众性组织涵盖本地居民和来穗人员,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发动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协商解决社区内大大小小的问题,并协助居委会、街道开展相关工作。
三元里街的实践()①有利于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②有利于鼓励公民依法参与政治生活③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体现④丰富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形式A. ②③④B. ①②④C. ①②③D. ①③④6.今年“两会”期间,小明通过人民网“我向总理说句话”栏目,就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布局、划片招生、教师队伍等教育不公现象,参与了问卷调查并提出建议。
怎样做好扶贫工作措施
怎样做好扶贫工作措施怎样做好扶贫工作措施一、引言扶贫工作是国家的立法制度设计和政策沟通,是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今天,我想探讨一下如何做好扶贫工作措施。
通过实施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帮助贫困地区实现全面脱贫,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大财政投入财政投入是扶贫工作的重要途径之一。
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
具体措施如下:1. 加强预算筹措。
政府应当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确保扶贫资金的充足,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2. 完善扶贫资金监管机制。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扶贫资金监管机制,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合规、透明,杜绝贪污腐败行为。
3. 支持贫困地区发展重点产业。
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发展重点产业,提高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力,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来源。
三、优化扶贫政策扶贫政策是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的重要工具。
政府应当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扶贫政策,确保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具体措施如下:1. 根据贫困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扶贫政策。
不同地区的贫困原因不尽相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扶贫政策。
比如,在贫困地区发展优势产业,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等。
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包括提供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养老保障等,使贫困人口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
3. 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
政府应当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政策宣传,使贫困地区的人民了解并掌握政策信息,提高贫困地区的发展能力。
四、推动教育的发展教育是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贫困地区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政府应当加大对教育的支持,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
具体措施如下:1. 加强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应当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教育基础设施的投入,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和环境,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
2.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扶贫工作意见建议
扶贫工作意见建议扶贫工作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有效实施扶贫工作,提高扶贫工作的效果,我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首先,要加强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政府应当制定全面、科学的扶贫政策并加以落实,确保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扶贫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能够被广大群众了解和接受。
其次,要完善扶贫项目的设计和管理机制。
扶贫项目的设计应当注重可持续发展和项目的长效性,确保扶贫项目的效果能够持久。
同时,要建立起科学、严格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管理规范,使扶贫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再次,要加强教育扶贫。
教育是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之一。
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
同时,要加强对贫困家庭子女的资助和扶持,确保他们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提高自身的素质。
另外,要注重产业扶贫。
发展产业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当倡导和支持农民发展特色产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同时,要加强农产品的市场开拓,帮助农民将自己的产品销售给更广大的市场,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最后,要加强社会参与和组织的建设。
扶贫工作需要广大的社会力量的参与,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工作。
同时,要加强扶贫组织的建设,提高组织的能力和执行力,确保扶贫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扶贫工作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政策制定和落实、完善项目设计和管理机制、加强教育和产业扶贫、提高社会参与和组织建设,才能够有效地实施扶贫工作,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扶贫法制定扶贫政策的法律条例
扶贫法制定扶贫政策的法律条例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扶贫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了更好地推动扶贫事业的发展,制定扶贫政策的法律条例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立法过程、法律内容和意义等方面探讨扶贫法制定扶贫政策的法律条例。
一、立法过程扶贫法制定扶贫政策的法律条例的立法过程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首先,相关部门会针对当前扶贫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明确立法的目标和需求。
随后,立法机构将制定相应的法律草案,并展开广泛的专家论证和听证,以确保立法内容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在经过多轮修改和完善后,法律草案最终提交给立法机构进行审议和表决。
最后,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法律条例正式颁布生效。
二、法律内容扶贫法制定扶贫政策的法律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扶贫目标和原则:法律条例会明确扶贫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例如建立起贫困人口脱贫的长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政策等。
2. 扶贫政策的范围和内容:法律条例将具体规定扶贫政策的范围和内容,包括扶贫项目的选择、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等。
3. 扶贫责任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法律条例将明确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扶贫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级政府能够承担起推动扶贫事业发展的责任。
4. 扶贫政策的监督和评估:法律条例会规定扶贫政策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
三、意义扶贫法制定扶贫政策的法律条例的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扶贫工作的合法性:通过法律条例的制定,扶贫政策将具有法律依据,扶贫工作将更加规范和合法。
2. 明确扶贫的目标和原则:法律条例明确了扶贫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有助于引导和规范扶贫工作,推动扶贫事业的稳定发展。
3. 规范扶贫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法律条例将具体规定扶贫政策的范围、内容和监督机制,有助于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扶贫政策的顺利实施。
4. 推动扶贫事业的持续发展:通过法律条例的制定,可以建立起扶贫工作的长效机制,为贫困地区的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扶贫政策的实施与改进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扶贫政策相继实施,针对贫困人口,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贫政策,如“精准扶贫”、“三农”政策等。通过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实施,我国贫困人口数量逐渐减少。
然而,扶贫政策的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改进和优化。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谈谈扶贫政策的实施与改进建议。
一、精准扶贫的实施
四、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
土地是扶贫工作的重要资源,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对于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措施如下:
其一,加大土地流转力度。通过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促进贫困地区土地的流转,转变农业发展模式,加快乡村振兴进程。
其二,加强土地管理。对生产、使用、流转土地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土地权益的稳定和合法性,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其二,要实现精准帮扶。在帮扶对象被识别出来以后,需要采取具体的帮扶措施,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紧迫问题。例如,对于生活条件差的贫困人口,可提供住房补助和生活用品等帮助。
其三,要实现精准脱贫。帮扶措施必须具有可持续性,才能真正实现精准脱贫。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脱贫措施,如支持创业、提供培训等。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是扶贫政策的重要环节。当前,一些地方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滥用、公款挥霍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加强财务监督。配合政府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开展财务检查,防止资金的滥用。
其二,加强人员配备。政府应该加强员能够做到熟练、精通。
其三,建立扶贫基金监管系统。建立集中管理扶贫资金的监管系统,加强对扶贫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扶贫资金的滥用。
三、发展经济扶贫
“扶贫必扶经济”,经济扶贫是脱贫攻坚的重点。发展经济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保障,针对贫困地区,需要采取以下经济扶贫措施:
群众对扶贫工作的建议
群众对扶贫工作的建议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认为群众在扶贫工作中应该有以下建议:
一、加强贫困户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
对于贫困户来说,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增加就业机会是最直接有效的扶贫措施。
政府可以通过开设职业培训班、提供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方式,帮助贫困户掌握一门技能,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实现真正的脱贫。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发展的基础,也是扶贫工作的关键。
政府在扶贫过程中应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包括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提高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扶贫项目管理机制。
在扶贫工作中,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于扶贫工作的成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建立健全扶贫项目管理机制,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扶贫项目的资金使用透明公开,确保扶贫工作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四、强化对贫困户的社会帮扶。
除了政府提供的扶贫政策和措施外,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贫困户的帮扶,包括提供资金援助、精神鼓励以及技术支持等方面。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积极参与扶贫工作,共同帮助贫困户实现脱贫致富。
五、加强对扶贫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和评估是推动扶贫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扶贫工作的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及时解决,确保扶贫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扶贫工作是长期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希望我们能够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将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让每一个贫困户都能脱贫致富,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谢谢!。
扶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扶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扶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1通过在苍溪县的调查,结合对全省88个贫困县的比较分析,当前各地在推进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上积极性很高、干劲很足,但在如何更好地做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现从“灌”到“滴灌”上,还有六个方面的共性问题需要重视研究。
1.解决识别误差和处于贫困边缘的困难群体问题做到“六个精准”,扶持对象精准是基础。
按照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2736元的标准识别和确定贫困户并建档立卡,既公开透明又简便易行,但在实际筛选统计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入户调查误差带来识别偏差。
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户大多有“藏富”心理,仅靠短时间的入户调查,难以对农村家庭收入完全摸清,调查统计人员对数据的采集和在对数据真实性的确认上手段有限,不一定能做到完全精准。
加之还有少数群众有争当贫困户思想,有的农户在识别前将子女与父母户口分开,导致收入微薄的老年贫困户增多;二是群众平均主义心态造成人为“漏统”现象。
部分地区评定贫困户,群众认为拿了低保再评贫困户,是“骑了双马”,部分基层工作不细致、把关不严,导致部分贫困户被“漏统”;三是处于贫困线临界值之上的农户,因病因灾极易返贫。
从抽样调查情况看,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刚迈过2736元的农户仍占到近2%,这类群体无法直接享受精准扶贫带来的政策红利,抗灾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演化成为相对弱势群体。
2.影响和制约农村经济持续增长的突出问题调研中发现,随着经济新常态的来临,广大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制约贫困群众脱贫奔康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带来“空心化”。
目前,农村人口普遍向外流动,大多数青壮年长期外出务工,农村留下的大多是老人和儿童。
劳动力的缺乏,已难以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二是农村产业结构单一带来“低收益”。
贫困村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种粮、养猪等传统产业,结构单一、农产品附加值不高,农民很难直接从传统农业中获利。
精准扶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精准扶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瞄准贫困群体开展针对性扶贫已经成为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必然需求,但扶贫工作过程中仍出现贫困居民底数不清,扶贫资金天女散花,年年扶贫年年贫;重点县舍不得脱贫摘帽,数字弄虚作假,挤占和浪费国家扶贫资源的问题,无法真正让贫困人口真正走上富裕。
因此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精准扶贫:第一、建立精准扶贫大数据信息平台。
基层政府组织干部入户调查,并积极与各联村单位衔接,抽调联村单位干部参与信息采集工作。
通过全面采、惠农政策、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教育信息管理、社会救助、卫生扶贫、富民产业发展、劳动力培训、精准贷款等10项信息,准确掌握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并对信息进行了审核,保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
再通过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新思维,集数据采集、数据统计、数据分析、实时更新等功能于一体,进一步夯实精准扶贫数据基础。
第二、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盘活贫困地区资源,授人以渔。
政府应坚持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为总抓手,大力实施生态立农战略、科教兴农战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农业新技术、新模式科技创新和新型适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加大农民培训力度,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将农业现代化与精准扶贫有机结合,实现当地农民的脱贫致富。
对现代农业产业扶贫项目有专门的扶贫指标和奖励措施。
在推行公司+农户、大户带动贫困户等产业扶贫模式的同时必须要明确提出贫困户的盈利模式,不能把贫困户沦为简单的原材料提供者。
第三、精准扶贫与创新考核机制相结合。
立科学考核体系,抓紧制定贫困县工作考核办法,明确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精准扶贫党政一把手责任制,改变由主要考核地区GDP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建立多维度考核体系,坚持既看眼前又看长远,既看发展又看基础;创新考核方式,采取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并充分运用现代手段,随机抽样网络评价,建立科学考核体系;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把扶贫县领导干部的政绩升迁与扶贫绩效挂钩;对扶贫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对扶贫攻坚贡献突出的干部,予以提拔重用,引导干部全力扶真贫真扶贫;对扶贫进展迟缓的地区扶贫工作开展不力的个人进行批评直至追究责任,严格奖优罚劣。
国家重视扶贫工作措施
国家重视扶贫工作措施国家重视扶贫工作措施引言:扶贫工作是我国长期以来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国家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了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重视扶贫工作的措施。
本文将从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医疗扶贫、社会保障扶贫和生态扶贫五个方面介绍国家重视扶贫工作的措施。
一、产业扶贫产业扶贫是解决贫困人口根本贫困问题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高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水平,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发展特色产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鼓励贫困地区培育和发展适应当地条件的特色产业。
比如,在西部地区,国家大力发展农牧业、林果业等农业特色产业,从而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2. 实施精准扶贫:国家通过精准识别贫困户和贫困村,采取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为贫困地区提供产业发展的支持。
比如,在精准扶贫中,国家组织培训贫困户的技能,提升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帮助他们增加收入。
3. 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国家鼓励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进行转型升级,通过推动农村电商、农产品加工等新型业态的发展,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经济收入。
二、教育扶贫教育扶贫是脱贫致富的根本途径和重要保障,国家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为了解决贫困地区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落实义务教育:国家通过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贫困地区农村儿童接受良好的教育。
国家加大教育投入,建设和改善农村学校教育设施,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提升农村教育质量。
2. 提供资助政策:国家实施了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包括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生活补助等。
通过提供资助政策,减轻了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接受高等教育。
3. 发展职业教育:国家加大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投入,推动贫困人口通过学习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国家鼓励贫困地区建设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为贫困地区提供职业培训服务,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三、医疗扶贫医疗扶贫是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工作。
关于农村扶贫开发问题的几点思考——基于安徽省2013年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实践
关于农村扶贫开发问题的几点思考——基于安徽省2013年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实践作者:陈睿来源:《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4年第12期陈睿(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基础学科部,安徽合肥 230011)摘要:现阶段,我国农村扶贫开发立法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获得有益借鉴:一是国外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和规范落后地区扶贫开发的成功经验,二是国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法规形式进行农村扶贫开发立法的实践尝试.农村扶贫开发立法工作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市、区)和连片特困地区;二是合理确定扶贫标准;三是对确定的扶贫对象和扶贫标准规范实施动态管理.农村扶贫开发立法工作需要明确以下三个部门的责任:一是扶贫开发部门的责任;二是扶贫实施部门的责任,包括政府、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扶贫责任,以及违反扶贫规定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三是扶贫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关键词:农村扶贫;扶贫立法;扶贫对象;扶贫标准;扶贫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1;F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4)06-0128-03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贫困一直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多、贫困面积大、贫困程度深的特点,直接决定了整个扶贫开发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责任,加快发展,改善民生,从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最基本的温饱问题入手,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了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扶贫开发,最大程度地缓解了贫困现象,减少了贫困人口.到2000年底,我国成功解决了2亿多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农村贫困人口占比由改革开放之初的30.7%下降到2.8%,基本实现了上一个《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1]取得了举世公认的辉煌成就.当前,中国的扶贫开发已经从以解决温饱为主阶段转入到巩固温饱成果、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2]虽然我国扶贫开发工作成绩显著,但是,受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和发展基础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地区发展滞后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一些家庭的生产生活仍然较为困难.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扶贫攻坚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现行粗放式扶贫工作机制中一些不适应、不准确、不和谐的深层次矛盾也日渐显现,扶贫压力越来越大,扶贫攻坚任务继续繁重.我国扶贫攻坚的主战场在农村.2011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 -2020)》(中发〔2011〕10号),这是新的十年深化推进中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该纲要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明确提出了“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的创新思路(第47条),对于扎实推进新阶段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至此,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扶贫立法”,正式提上议事日程.2013年12月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同志进一步透露,我国《农村扶贫开发法》已被列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本届政府立法工作计划.[3]下面,本文结合我省2013年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实际,侧重从农村扶贫立法的概念、农村扶贫对象与标准的确定、农村扶贫相关部门责任的明确三个方面谈谈想法.1 农村扶贫立法的概念扶贫立法,是指通过制定法律并不断完善的方式来反贫困的行为.这种做法,国外早已有之.例如,英国的《工业分布法》,美国的《地区再开发法》,德国的《联邦改善区域结构共同任务法》,日本的《北海道开发法》、印度的《国家农村雇佣保证法案》等等[4].各国的扶贫立法,无一例外地在缩小地区差距、发展落后地区经济、让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然,中国有中国的具体国情,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但是,各国借用法律手段去推动落后地区开发,运用法律方式来规范落后地区开发的经验,对于现阶段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广义上的扶贫是个大概念.在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少数民族保护法》等法律中的部分条文已经涉及到了扶贫开发的内容.[4]但是,从狭义的专项扶贫来说,我国迄今为止还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只在广西、湖北、黑龙江、重庆、广东、陕西、甘肃、内蒙古、贵州等部分省、区、市,通过地方法规形式进行了农村扶贫开发立法的实践尝试与探索.[4]目前,我国农村扶贫立法的条件已然成熟.具体来讲,国家2011年颁布施行的新版《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为农村扶贫立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的扶贫开发经验,为农村扶贫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大扶贫”格局,为农村扶贫立法提供了广泛的工作基础;社会各界对以法治贫的热切呼唤,为农村扶贫立法提供了积极的社会基础;各地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农村扶贫立法提供了宝贵的试验基础.加快我国农村扶贫立法,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因此,这项工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2 农村扶贫立法中对象与标准的确定从立法范畴看,农村扶贫立法工作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基础性问题,就是如何把农村扶贫对象和扶贫标准以法律的形式精准地确定下来,并对其规范实施动态管理.2.1 扶贫对象根据2013年安徽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实践,现阶段,农村扶贫对象主要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含市和区,下同)和连片特困地区.2.1.1 贫困户农村贫困户是指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规定的扶贫标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的农户.现行农村贫困户的识别程序为:第一,确定标准与范围.按照2013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736元的国家统一扶贫标准计算,在全省70个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县进行贫困人口识别.第二,确定建档立卡规模.按照国家规定,我省2013年贫困户建档识别规模为484万贫困人口(根据同期贫困监测抽样统计数据上浮10%).第三,确定识别方法.采取规模控制方法,从省到行政村逐级分解贫困人口识别规模.以农户人均纯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健康、教育、住房等情况,按照农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法,整户识别.贫困户识别要做到“两公示一公告”.第四,进行逐户调查登记.由相关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并将家庭情况、贫困原因、帮扶人员、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等填写在《扶贫手册》上.2.1.2 贫困村农村贫困村是指贫困户较多、人均纯收入水平较低的行政村.现行农村贫困村的识别程序为:第一,确定标准.按照“一高一低一无”的标准进行识别.“一高”,即贫困发生率高于所在县贫困发生率;“一低”,即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所在县平均水平;“一无”,即村集体无(或较少)固定性集体经济收入.第二,确定规模.按照国家规定,我省2013年贫困村建档识别规模为3000个村以内.第三,确定识别方法.采取规模控制方法,逐级将贫困村识别规模分解到乡镇.贫困村识别要做到“一公示一公告”.第四,进行调查登记.将行政村基本情况、发展状况、基础设施情况、生产生活条件、公共服务状况、帮扶情况和帮扶成效填写在《贫困村登记表》上.从实施新的精准化扶贫战略,到全面开展2013年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我们不难看出,国家正在逐步改变以往传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粗放模式,更加突出扶贫对象确定的科学化,注重贫困识别结果的有效使用等.这中间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在扶贫立法时总结和参考.2.1.3 贫困县和大别山片区县贫困县是指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根据现行规定,我省现有国家重点县19个、省重点县11个.大别山片区地处安徽、湖北、河南三省交界地域,集革命老区、粮食主产区和沿淮易涝区于一体,是新一轮国家扶贫攻坚的主要区域之一.根据国家《大别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我省现有12个县纳入该片区.农村扶贫开发这些年,通过干部群众的层层努力,很多地方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彻底甩掉了“贫穷帽子”.但在现实中,仍然有极个别地方政府热衷于争“帽子”,究其原因,主要是争到了贫困县就等于争到了大量的项目和资金,争到了许多的优惠政策.制度上的缺陷和利益上的驱使,致使部分地方出现“年年扶贫年年贫”的怪现象.笔者认为,要把完善贫困县考核机制放在重要位置,通过农村扶贫立法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完善重点县退出机制,同时建立起约束机制,对贫困县要有支持也有约束.要明确贫困县的定位,将各项扶贫措施真正落实到位.要运用法律的惩戒作用对那些多年不思脱贫的地方领导追究责任.只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才能真正起到规范决策者和执行者行为的作用.2.2 扶贫标准目前,国际上有关确定扶贫标准的方法,主要有四种:一是营养法.参照每人每天所需摄入的卡路里支出为基准折算得出;二是人口比例法.按一定比例(贫困线)划定贫困人口;三是人均日消费支出法.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把当前人均日消费支出1.25美元作为基准贫困线.四是平均水平收入比例法.各国采用的扶贫标准不尽相同.[5]国际通行的方法,是以人均日消费支出来确定扶贫线.但是这种方法基准较难衡量,我国目前还很难采用.那么,我国农村的扶贫标准应该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我国一方面要立足国情,科学合理确定农村贫困人口的扶贫标准.另一方面,还要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不断对扶贫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扶贫标准过低,会造成难以覆盖所有农村贫困人口;扶贫标准过高,不仅需要国家财政加大投入,也会产生“养懒汉”的社会问题.为适应我国扶贫开发进入新阶段的形势要求,2011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作为新的扶贫标准.这个新标准比2009年1196元的老标准提高了92%,在把更多的低收入人群纳入扶贫范围、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也让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瞬间激增到8249万人,同比大幅增加.[6]国家正在实施的新一轮扶贫对象识别工作中,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作为全国新的统一扶贫标准,就是按照2010年2300元的不变价格计算出来的.2.3 扶贫对象和扶贫标准的动态管理笔者认为,农村扶贫对象的识别和扶贫标准的调整,应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办法.要建立全国扶贫信息网络,对每个贫困户、贫困村建档立卡,逐人逐户分析致贫原因,逐户逐村制定帮扶方案,集中力量予以扶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实现扶贫对象稳定脱贫的目标.要改进贫困县以地区生产总值为主的考核办法,代之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为主的考核.要按照动态化管理的要求,研究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建立扶贫标准调整评估体系.在当前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重、资金供需矛盾大的情况下,如何让扶贫对象的识别更精细准确、扶贫标准的确定更科学合理,如何规范对扶贫对象和扶贫标准的动态化管理等,是下一步农村扶贫立法者必须深入研究、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3 农村扶贫立法需要明确的相关部门责任3.1 扶贫开发部门农村扶贫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实行的政府主导、扶贫主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模式容易产生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涉及扶贫、财政、发改、农业、水利、交通、民政等多个部门,扶贫资金来源众多,管理办法各不相同,普遍存在各行其是的问题.政府各级虽然都设立了扶贫开发办公室,但主要工作是上下协调、开展调研、提出问题、提供建议等.这样的工作职能定位,是很难承担起农村扶贫执法主体责任的.新阶段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已经不再是简单地向贫困人群发放补助,而是要为他们提供更加全面的帮助,如保护发展权利、创造发展机会、规划发展期待等等.这一切,都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和强有力的部门来统筹协调,专项管理.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将长期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必将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进一步整合现有扶贫资源,降低扶贫运行成本,成立一个新的、统一的、强有力的扶贫开发专门机构十分必要.我们必须通过扶贫立法等方式,从顶层设计上进一步理顺现行农村扶贫开发体制关系,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问题,明确扶贫办执法主体地位,归并各单位扶贫相关责任.3.2 扶贫实施部门带领农村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农村扶贫立法除了要明确规定贫困者的各项权利以外,更要明确规定扶贫主体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即包括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在内的国家主体应该承担的职责义务以及政府在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向贫困者提供公共设施服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扶贫开发工作重要的决策者,其决策的正确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扶贫开发工作的成败.政策上“差之毫厘”,实践中“谬以千里”.农村扶贫立法必须明确规定扶贫主体违反有关规定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农村扶贫开发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农村扶贫立法也应明确其他扶贫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推动社会互助扶贫.要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经过扶贫已经脱贫的地区,到贫困地区进行投资和人才支援.要明确国内发达地区的扶贫义务,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通过帮扶带动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要通过立法等方式,对积极参与扶贫帮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和扶持.在国外,巴西政府就曾制定过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在国家限定的贫困地区进行投资的,可以免除50%的所得税,但免缴的税款必须用于该地区的再投资,这样让参与扶贫的投资者既能扶贫又能为自己创造效益,让更多的人参与社会扶贫,达到扶贫与被扶贫共赢的目的.[7]3.3 扶贫监管部门多年的扶贫开发工作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依法规范农村扶贫开发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把扶贫开发真正纳入法治轨道,才能进一步提高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水平.这方面,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着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能.仅以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为例.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为贫困地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贫困人口提高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专项安排的资金,是一条“高压线”,必须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截留和挪作他用.管好用好国家涉农扶贫资金,关系到国家政策的权威和农村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在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上,政出多门等情况时有出现,推诿扯皮等现象不时发生,主要表现在涉农扶贫资金管理系统不完善、扶贫项目背离扶贫宗旨、扶贫项目未能效益最大化、扶贫贴息贷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资金监督手段难以到位等.按照规定,各级扶贫办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只有执行落实义务,没有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其他部门有的也只负责资金的拨付,并不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这样就容易导致资源集中难,配套资金到位难,扶贫资金落实难,甚至被挪作他用等一系列问题.扶贫资金领域,正在成为少数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一个易发、高发区.笔者认为,必须通过扶贫立法等方式,赋予各级扶贫工作部门相应的管理权,同时,明确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相关的监督权,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各种检查,开展项目验收、后续审计等,实现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才能真正管好、用好各类扶贫专项资金,达到扶真贫、真扶贫和扶贫工作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的.4 结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已经把我国农村扶贫立法工作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表明了党和政府对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政治决心和政治意愿,也反映了广大农村贫困群众的期待和愿望.要使贫困地区彻底摆脱贫困,社会经济、自然生态、人际和谐走上良性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就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必须从目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变为既靠行政手段更靠法律手段,才能真正实现农村贫困地区又好又快科学发展.[8]参考文献:〔1〕杜晓,杨卉.消除贫困期待法律早出援手[N].法制日报,2011-12-08(4).〔2〕于文静,何宗渝.范小建:中国扶贫开发从以解决温饱为主转入新阶段[EB/OL].(2011-11-16)[2014-03-25]./fortune/2011-11/16/c111172538.htm.新华网.〔3〕习锋宇.农村扶贫开发法已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N/OL].法制日报,2013-12-26(1).〔4〕王思铁.关于扶贫立法的几个问题[EB/OL].(2012-07-22)[2014-03-26]./s/blog__ 599a3d490101743j.html.〔5〕张辉.“扶贫立法”三大难题[J].《瞭望》新闻周刊,2011(19):8-9.〔6〕陈琛.我国提高扶贫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年[EB/OL].(2011-11-29)[2014-03-11]./a/20111129/001158.htm.〔7〕李钦白,彭祖权.西部地区扶贫开发工作中的法律问题研究[EB/OL].(2012-03-25)[2014-04-01]./article/view447058110261.html.律师文萃.〔8〕黄旋,王晶晶.莫雁诗: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EB/OL].(2012-03-05)[2014-02-10]./staticpages/20120305/qqwwwr4f54ca5c-1513927.shtml.千千网.。
国家驻村帮扶政策方面的建议
国家驻村帮扶政策建议一、提升农业技术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国家应加大对农业技术的投入,推广现代化农业技术和装备,提升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
同时,应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农业科研机构与农村合作,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
国家应加大对农村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方面的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
三、发展乡村旅游乡村旅游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国家应加大对乡村旅游的支持力度,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同时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形象。
四、培育新型农民农民是农村发展的主体,国家应加大对农民教育培训的投入,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同时,应鼓励农民参加各类培训和学历教育,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民。
五、引入社会资本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扶贫和开发。
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可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
同时,应加强对社会资本的监管,保障农民权益。
六、加强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应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推广生态农业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七、完善社会保障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
国家应加大对农村社保体系的投入,提高农村社保水平,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
八、促进农村电商发展农村电商是促进农产品销售、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国家应加大对农村电商的支持力度,鼓励电商平台为农村提供服务,完善农村电商物流体系,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同时,应加强对农村电商的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九、加强政策宣传为了让农民更好地了解和享受到国家驻村帮扶政策的好处,国家应加强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宣传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和流程等,提高农民的政策知晓率和使用率。
产业扶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产业扶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业扶贫已成为当前扶贫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
产业扶贫通过引导贫困人口通过自身努力,依靠劳动创造财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自我发展的目标,从而摆脱贫困。
虽然产业扶贫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缓解了贫困问题,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讨论产业扶贫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建议。
一、产业扶贫存在的问题1. 利益分配不合理在实际运作中,产业扶贫项目的收益往往被分配到企业层面,而贫困户仅获得微薄的收益。
这种分配不公对于贫困户来说,既不能真正起到改善生活的作用,也没有体现出扶贫的真正意义。
2. 产业选择不合理由于基础设施和自然环境的限制,一些贫困地区并不适合开展某些行业的产业扶贫。
有时候为了快速见效,政府和企业往往选择一些经济效益高的行业,却忽略了有些地方并不适合开展该产业,导致后续产业经营困难。
3. 产业链不完整一些贫困地区的产业链比较单一,且缺乏相关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导致整个产业链的发展受到限制。
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经常将环节外包出去,导致贫困人口无法参与到全链条中,得不到最大利益。
4. 社会吸引力不够传统的扶贫模式注重慈善和救济性质,往往让贫困人口感到受到了人们的不重视,进一步阻碍人们改变贫困命运的信心。
要想让贫困人口参与到产业扶贫中,需要政策和社会吸引力的发挥。
二、改进产业扶贫的建议1. 加强政策引导政府应该加强政策引导,在产业扶贫项目中规范利益分配,使贫困户能够获得相应的收益,促进产业扶贫的可持续发展。
2. 引入高端技术政府和企业应加大技术投入,引导高端技术进入贫困地区,为发展产业提供技术支持。
3. 多元化产业应尽可能地实现产业链完整,多元化农业发展,在不同地区开拓不同行业,满足不同地区的经济需求。
4. 提高社会认可度对于贫困地区来说,达到扶贫效果的同时,提高了这些地区的社会吸引力,使本地人口更多地参与到发展中,更愿意长期参与到产业扶贫中。
5. 优化产业链优化产业链管理方法,完善各个链接之间的关系,提高产业链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精准扶贫指导意见
精准扶贫指导意见精准扶贫指导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贫困地区的贫困程度有所减轻。
然而,在当前社会发展的一切进程中,贫困问题仍然是一个热点话题,需要持续不断地关注和改善。
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精准扶贫政策,并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指导意见,以在处置贫困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为广大贫困地区提供了帮助和支持,为精准扶贫工作提供了指导和方向。
一、贫困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一方面,要深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贫困地区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法,推进农业结构升级,将新型农业、非传统农业和多元小农经济作为重要优化方向。
同时,加大科技、金融等领域扶贫力度,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产业转型升级。
另一方面,要发展优势企业,提高区域产业竞争力。
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农村产业集聚效应,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贫困户脱贫致富。
二、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化配套设施,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扩大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这涵盖了水利、电力、道路、通信等方面。
此外,加强教育、文化、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别是加强新基建的建设,促进信息化与农业、教育、医疗卫生、旅游业等的深度融合,推进贫困地区与全国的互联网接入。
三、扩大扶贫资金投入扩大扶贫资金投入是关键的举措之一。
要确保扶贫资金的专项使用,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四风”问题的发生。
同时,要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模式,开展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扶贫领域创新、人才培育等做法,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扩大社会扶贫资金的规模和范围。
四、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地政府应该制定全面而具体的社会保险政策措施,尤其是雨露计划。
此外还要关注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以及他们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还应加强对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的关注与帮助,特别是关注留守儿童、妇女、空巢老人等群体,建立更为完善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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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关于扶贫开发立法的建议
关于扶贫开发立法的建议
根据5月15日潘主任主持召开由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气象局、省政府扶贫办、花产联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主要安排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拟于2006年5月25
日召开部分省区市人大农业与农村立法工作座谈会,研究今后的立法工作的材料准备的会议上,把扶贫开发立法作为向全国人大重点反映的新制定的立法项目。
为使扶贫开发立法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扶贫开发立法的必要性
(一)扶贫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
为确保扶贫资金用在“刀刃上”,扶贫项目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扶贫效益,我们制定了大量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为扶贫开发规范有序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缺乏法律支撑。
目前,我国的综合国力、经济实力、国际地位快速提升,已具备了扶贫立法的经济基础。
为了更有效地帮助贫困人口,巩固扶贫成果,规范扶贫工作,应该把扶贫政策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扶贫工作的对象、标准、
手段、原则,动员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扶贫资源,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扶贫立法是保障贫困群体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现实需要。
从我省的情况看,目前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主要聚居于生态环境恶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干热河谷区。
到目前为止,还有近70万特困群众基本丧失生存条件,急需易地搬迁,
极少数特困农户衣不遮体、食不果腹、屋不蔽风雨。
有必要通过立法来保障这些贫困群体生存条件和发展条件得到更
加有效和及时的改善。
(三)扶贫立法是进一步规范扶贫开发工作的保证。
当前政策性的扶贫开发缺乏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
各类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的不可预见性与扶贫项目实施的季节性矛盾突出。
与此同时,经过20多年不断总结完善,扶贫开发已经
形成了以“一体两翼”为重点,辅之以小额信贷、社会扶贫、易地搬迁等有效措施的一套扶贫体系,已经具备了通过立法来保障这些措施实施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的条件。
(四)扶贫立法是动员全社会参与扶贫开发事业的新的动力。
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扶贫济困是
新阶段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已经成为筹集扶贫
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
扶贫立法的缺位,使社会投入贫困地区的资金投向缺乏法律保障,导致社会力量缺乏参与扶贫济困的安全感。
扶贫立法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还可以通过制定一些减免税收等鼓励性措施,更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
二、扶贫立法的目的
我国扶贫经历了反制度性贫困、反体制性贫困、反区域性贫困三个阶段,在扶贫开发的实践中我国探索出一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和全面协调发展的扶贫开发道路。
经过50多年不懈努力,尤其是1978年以来,经过了
26年的艰苦奋斗,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下降到2005年的2300多万人,贫困发生率由30%下隆到2.8%。
取得了
伟大的成效,而今进入了区域性贫困的攻坚阶段,巩固温饱和解决温饱同时并举,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是贫困人口存量仍然很大,贫困人口减少的幅度明显趋缓。
贫困地区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恶化,导致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扶贫难度大;少数民族集聚地区贫困现象严重;社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困人口和其他人群收入差距较大;扶贫投入与实际需要差距比较大;国际反贫任务重,中国扶贫开发任重道远。
贫困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具有长期性、复杂性,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它要贯
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过程,基于扶贫开发的广泛性、社会性、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的显著特征。
而今制定科学的长远规划,加快做好扶贫开发为加快扶贫开发步伐建设和反贫困立法,扶贫开发呼唤立法,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首先反贫困本身就是一个长期活动,解决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促进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是短期规划无法解决的长期发展问题,其次保持一个连续持久的政策有利于稳定人心,减少因政策波动造成的损失。
第三,反贫困立法可以保证行政机构依法行政,深化扶贫政策的协调能力。
现行扶贫政策涉及各个方面,提高扶贫机构的协调能力,可以有效解决政策间的配合协调不足能带来的扶贫效率下降的问题。
反贫困要有法律保障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反贫困立法事在必行。
反贫困立法是对我国反贫困成就的肯定,也是对我国反贫困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对消除贫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更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扶贫开发运作必须以法律为支撑
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扶贫开发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政府,目标是贫困人口的脱贫,扶贫开发得以更加顺利实施,根本保证和依据是相应的社会立法。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扶贫开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重
要内容”。
为完成扶贫开发这一历史任务,我国人民
进行了不懈的探索。
有计划、有组织、有专项资金支持的扶
贫工作已达20个年头,至今尚未有一部专门的扶贫工作法律(条例)以对应依法治国的社会要求。
事实证明,扶贫运作作为一个公共政策的实施,没有法律的规范、保护、支撑就难以切实保障其有序和有效地长期运行。
立法是保障扶贫工作有效机制的建立和工作机制顺利运行的基础,是保障资金项目到位、运作到位、监督到位的铁定规范,以避免地区、部门受利益驱使,而使扶贫资金、项目偏离扶贫主体而无法追究责任,从而影响扶贫的质量和效果。
为此,扶贫工作的国家立法与扶贫工作的地方法规的建立必须提到议日程并
进入程序,使我国的扶贫工作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扶贫、遵法行事的轨道。
才能使保障扶贫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机制;定期公布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激励机制、公开项目招标和项目监督的管理机制、资金投入和项目实施的成效评价和奖惩机制等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保障。
四、扶贫开发立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规范政府行为。
政府主导是我国扶贫开发的基本方针,而政府主导就是把扶持贫困群体,实现共同富裕作为中国政府始终不渝的宗旨,把扶贫开发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的总体计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贫投入。
长期以来坚持了这一点,取得显著成效,随着扶贫难度的加大和对扶贫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程度,少数政府领导的随意性也日益凸现出来,表现在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导致效
果效果不佳等,在具体工作中缺泛必要的法律依据追究其责任人。
因此必须用法律的条款来规范政府主导、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职责、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强化责任。
实践证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投入力度的不断增加,是搞好扶贫工作的根本保证。
二是强化扶贫对象及贫困群体的责任。
自力更生,就是鼓励和支持贫困群众艰苦奋斗,依靠自身的努力,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变落后面貌。
在整个扶贫过程中,必须坚持贫困群众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贫困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参与制定和实施扶贫规划的全过程。
用法律形式规范“外援为辅,自力更生”为主,增强贫困群众的主体意识,因主观因素造成长期不能脱贫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是鼓励社会参与扶贫是立法的重点。
社会参与就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参与贫困地区的开发。
给扶贫捐赠财产、设备、资金要给予鼓励。
最重要是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开发资源,享受国家的税收及优惠政策,扶贫投入不足,扶贫捐赠是扶贫投入的重要渠道,扶贫开发就是要用法律来鼓励、规范对扶贫的捐赠。
免除相关的税收。
对国际上捐赠用于扶贫开发的应给予免税。
同时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休要给予物质和精神的奖励。
对安排的扶贫任务没有完成,仍致消极怠工的要给予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
任。
对国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为扶贫事业捐赠。
并不应纳入上交税费(如营业税、消费税等)的计算基数。
对个人为持贫开发事业捐赠,应免交各种税费(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
四是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提高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加大开发式扶贫的投入力度。
五、方法和步骤
一是建立和完善作为扶贫开发为主体的职能机构。
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扶贫办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明确职能、完善机构,真正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扶贫开发的管理权力。
改变目前存在的临时机构的做法。
二是用一至二年的时间深入调查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做好立法前的准备工作。
三是成立相应的立法机构和扶贫开发法起草委员会。
四是选择一至二个省作为扶贫立法的试点。
首先出台扶贫开发条例。
五是把扶贫开发立法作为“十一五”扶贫开发
的重点。
省人大农业工作委员会:省扶贫办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