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88294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陈某在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期间,以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被害人李某发现陈某的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2. 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3. 陈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采取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陈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目的: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骗取客户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客户财物,而非履行合同。
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实际情况,夸大装修质量,以低价揽客,误导客户。
3.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收取客户预付款,却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4. 数额较大: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指犯罪分子在合同诈骗过程中骗取的财物总额。
本案中,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其犯罪数额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 客户支付的预付款: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客户支付了预付款,这部分金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2. 客户支付的装修费用: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故意拖延工期,导致客户支付的实际装修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这部分差额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自考法律毕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张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首付款30万元。
2020年12月30日,张某收到开发商的通知,称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
张某于当日前往查看房屋,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板翘起等。
张某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案件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二)张某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张某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房屋维修费用:张某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维修费用,包括墙面裂缝修复、地板翘起修复等。
2. 临时租房费用: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张某可能需要临时租房居住,临时租房费用也应由开发商承担。
3. 房屋贬值损失: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市场价值可能会下降,张某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房屋贬值损失。
4. 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等。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1. 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
2. 判决开发商赔偿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维修费用、临时租房费用、房屋贬值损失等。
3. 判决开发商承担张某为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等。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案例启示1. 买卖合同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法律案例分析第四章(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甲乙双方签订的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赁期满后乙有权续租。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此后乙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甲多次催讨无果,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件,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 租金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本案中,乙在签订合同后只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此后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
甲作为出租人,有权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4. 租赁期满续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权续租。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有权续租,因此乙在租赁期满后有权续租。
三、法院判决1. 判令乙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
2. 判令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乙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法院支持乙租赁期满后有权续租,保障了乙的租赁权益。
五、启示1. 合同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
2.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尽量减少诉讼成本。
3. 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教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房款。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李四未支付剩余房款是否构成违约?3. 张三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要约、承诺的方式,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有效。
2. 关于李四未支付剩余房款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支付房款的时间和方式,李四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
3. 关于张三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合理,因此,张三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四未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张三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李四支付张三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五、教学启示1. 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但违约金数额应合理,不得过高。
4. 法律教学应注重案例分析,使学生通过具体案例了解法律规定,提高法律素养。
法律案列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
两人系邻居关系。
2018年5月,张某在自家的后院种植了一片果树,品种为苹果树。
2019年秋季,苹果树结果,预计产量较高。
然而,同年9月,李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张某的后院,将部分苹果树上的果实采摘一空。
张某发现后,与李某进行了交涉,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但李某认为,张某的后院并未设置明显的界限,且其采摘的苹果数量不多,不足以构成侵权。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构成侵权,李某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采摘张某果树上的果实,属于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2. 如构成侵权,李某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侵权行为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1)张某果树的实际产量: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以查明果树的实际产量,从而确定李某侵占的果实数量。
(2)市场行情:法院可以参考市场行情,确定苹果的售价,从而计算李某侵占果实的价值。
(3)张某的损失:张某因李某的侵权行为,可能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如果树维护费用、人工费用等,这些费用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法院查明果树的实际产量为500公斤,市场行情为每公斤10元,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为5000元。
同时,考虑到张某的果树维护费用、人工费用等,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
五、案例启示1. 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
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李某某则承诺在收到定金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一个月后,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手续,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张某某多次催促李某某履行合同,但李某某始终以各种借口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张某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李某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过户的时间。
李某某在收到定金后一个月内未能履行合同,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2. 张某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因李某某的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定金损失:张某某已支付50万元定金,因李某某违约,该定金无法追回。
(2)利息损失:由于李某某违约,导致张某某无法及时购买到房屋,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3)其他损失:如张某某因购买房屋而支付的税费、中介费等。
根据上述损失,法院应依法判决李某某返还张某某50万元定金,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及其他费用。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应判决李某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张某某50万元定金,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及其他费用。
同时,考虑到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已无法继续,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四、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案例讲解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以下简称张)与李某某(以下简称李)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并约定剩余款项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一处隐蔽瑕疵,即房屋的厨房墙壁存在裂缝。
李认为该瑕疵影响了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安全性,遂与张协商要求减少购房款或者要求张修复裂缝。
双方协商未果,李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涉案房屋的瑕疵是否构成合同约定的“严重影响使用”;2. 张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李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涉案房屋的瑕疵是否构成合同约定的“严重影响使用”,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涉案房屋的厨房墙壁存在裂缝,虽然不影响房屋的结构安全,但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该瑕疵属于“严重影响使用”的范畴。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的瑕疵构成了合同约定的“严重影响使用”。
2. 关于张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在房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修复义务,构成违约。
3. 关于李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李的使用权益,且张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瑕疵,因此,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 张某某退还李某某已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某承担。
法律案件判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带货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
然而,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中,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问题频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对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件高度重视,不断加强监管力度。
本文将以我国首例“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1.案情简介2020年6月,消费者张某通过抖音平台观看了一名主播的直播带货活动,购买了该主播推荐的某品牌护肤品。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某发现该产品与主播所宣传的功效存在较大差距,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2.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据此,法院判决主播及直播平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损失、公开道歉等。
三、案件分析1.法律适用本案中,主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同时,主播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诈行为。
”2.案件特点(1)涉及新兴领域:本案涉及的是网络直播带货这一新兴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消费者权益受损:主播的虚假宣传行为直接导致了消费者权益受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法律责任明确:法院对主播及直播平台的判决,明确了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3.案件启示(1)加强监管:本案提醒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直播带货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违法行为。
(2)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如发现虚假宣传等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3)主播自律:主播作为网络直播带货的主要参与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法律拟制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某。
婚后,张某某与李某某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开始出现矛盾,张某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张某某与李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儿子由李某某抚养。
但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张某某认为李某某隐瞒了部分财产,要求重新分割。
为此,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2. 李某某是否隐瞒了部分财产?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分割比例。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
然而,张某某认为李某某隐瞒了部分财产,导致财产分割不公。
对此,我们需要分析以下几点:1. 李某某是否隐瞒了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法从其所得的财产中扣除。
”在本案中,张某某主张李某某隐瞒了部分财产,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李某某是否确实隐瞒了财产。
2.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本案中,张某某认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公,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张某某必须在发现财产分割不公的情况下,提出证据证明李某某隐瞒了财产,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其再审请求。
(二)关于李某某是否隐瞒了部分财产在本案中,张某某主张李某某隐瞒了部分财产,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以下几点:1. 李某某是否确实隐瞒了财产?2. 张某某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某隐瞒了财产?3. 李某某隐瞒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张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某隐瞒了财产,故不支持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律事件分析案例公司(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拥有数百名员工的大型企业,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业绩稳步提升。
然而,在公司蒸蒸日上的同时,一起涉及公司高管的挪用公款案件被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甲公司财务部经理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项目、虚开发票等手段,将公司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2. 案件发现2019年3月,甲公司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财务部存在重大财务问题。
经过调查,发现张某涉嫌挪用公款,于是将此事上报公司高层。
3. 案件处理公司高层高度重视此案,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张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证实了张某的犯罪事实。
随后,公司将张某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案件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案件特点(1)涉案金额较大:张某挪用公款5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
(2)犯罪手段隐蔽:张某通过虚构项目、虚开发票等手段,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张某的犯罪行为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3. 案件启示(1)加强企业内部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财务部门的监督,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员工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
(3)强化责任追究:企业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高管挪用公款案件,涉案金额较大,犯罪手段隐蔽,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法律案例现场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涉嫌诈骗的案件。
受害人张某在某网络平台投资,被犯罪嫌疑人李某以虚假投资平台为由,骗取了巨额资金。
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网络平台,虚构投资平台,诱骗受害人张某投资。
在张某投入资金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本金,并继续诱骗张某追加投资。
最终,李某将张某投入的资金全部骗走,构成诈骗罪。
2. 受害人张某的受害原因(1)受害人张某对网络投资缺乏了解,容易受到虚假投资平台的诱惑。
(2)受害人张某在投资过程中,没有充分核实投资平台的合法性,盲目信任犯罪嫌疑人李某。
(3)受害人张某在投资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没有及时报警。
3. 案件的社会影响这起案件的发生,暴露了网络投资领域存在诸多风险,对投资者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同时,此案也引发了社会对网络投资监管的广泛关注。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民族问题上制造事端的;(三)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四)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的;(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
李某虚构投资平台,诱骗受害人张某投资,骗取巨额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成人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逐年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
在此背景下,公司员工李某因不满公司裁员决定,与公司产生纠纷。
李某于2010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
在工作中,李某表现出色,为公司创造了大量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公司业绩下滑,公司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名单中,李某的名字赫然在列。
李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为公司创造了巨大价值,且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理由证明其不适合继续在公司工作。
因此,李某拒绝接受公司的裁员决定,并向公司提出辞职。
然而,公司却以李某未履行辞职程序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应履行辞职程序,以及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案件分析(1)李某是否应履行辞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因不满公司裁员决定,提出辞职。
虽然李某未履行辞职程序,但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案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2010年推出了一款名为“XX手机”的智能手机,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然而,在2012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的“YY手机”与“XX手机”的外观设计高度相似,涉嫌侵犯其著作权。
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对“XX手机”的外观设计进行了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获得授权。
2. 乙公司在2012年推出的“YY手机”外观设计涉嫌与“XX手机”相同。
3. 甲公司曾与乙公司进行过多次沟通,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乙公司未予以理睬。
4. 甲公司收集了乙公司生产的“YY手机”实物及销售渠道的相关证据。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对“XX手机”的外观设计进行了专利申请,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
乙公司生产的“YY手机”外观设计涉嫌与“XX手机”相同,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2.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YY手机”外观设计涉嫌与“XX手机”相同,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生产、销售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生产的“YY手机”外观设计涉嫌与甲公司的“XX手机”相同,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就某法律案例进行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
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货物交付时间和质量标准,并明确了违约责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且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的认定(1)乙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迟延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2)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质量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质量瑕疵。
3. 违约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的违约行为给甲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甲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交付货物。
三、启示1. 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签订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目的实现。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3. 及时沟通,化解纠纷。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避免纠纷升级。
一次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是一家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企业,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日,公司发现原员工王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于2016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王某在离职后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2. 2019年6月30日,王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在离职前,公司对其进行了保密协议履行情况的审查,王某承诺已履行保密义务。
3. 2019年7月1日,王某正式离职。
离职后不久,公司发现王某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4. 公司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其停止泄露商业秘密,但王某置之不理。
三、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违反了保密协议?2. 王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法律分析1. 王某是否违反了保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王某在离职时承诺已履行保密义务,但事实上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已构成违约。
因此,王某违反了保密协议。
2. 王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王某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停止侵害:王某应立即停止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2)赔偿损失:王某应赔偿公司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的损失、市场竞争力下降等。
(3)支付违约金:根据保密协议约定,王某应支付违约金。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了保密协议,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1. 王某立即停止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2. 王某赔偿公司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的损失、市场竞争力下降等。
法律案例分析甲商场在(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商场是一家位于我国某市的大型综合性商场,以其商品种类丰富、价格合理、服务周到而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一次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乙在某商场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人身受到伤害。
乙认为甲商场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商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概述1. 事实经过乙于2018年3月10日进入甲商场购物,购买了一款某知名品牌的洗发水。
在回家使用过程中,乙发现洗发水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头皮出现严重过敏症状。
乙随即到医疗机构就诊,经诊断为“接触性皮炎”。
乙认为,甲商场销售的洗发水存在质量问题,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遂向甲商场提出赔偿要求。
甲商场认为,其销售的洗发水系从正规渠道购进,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赔偿。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三、案例分析1. 甲商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乙在甲商场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人身受到伤害,甲商场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责任承担的具体范围(1)甲商场应退还乙购买洗发水的货款。
(2)甲商场应赔偿乙因治疗接触性皮炎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3)甲商场应赔偿乙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 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在本案中,甲商场在赔偿乙后,可以向洗发水生产厂家追偿。
关于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甲公司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不断优化人力资源结构。
然而,在2018年,甲公司与员工乙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引起广泛关注。
乙于2016年6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研发部门工程师。
入职时,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年终奖为月薪的12倍。
合同中还约定,若乙提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
2018年5月,乙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甲公司不同意,认为乙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
乙则认为,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因此无需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2. 乙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案例分析1. 关于年终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
然而,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已获得年终奖。
因此,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存在违约行为。
2. 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乙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甲公司未能证明乙辞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因此,乙无需支付违约金。
五、仲裁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存在违约行为;乙辞职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无需支付违约金。
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张某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2. 张某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合同的后果;3. 开发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及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房屋。
然而,张某某在房屋交付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面开裂、地板翘起等,严重影响居住和使用。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在本案中,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建设单位,对房屋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同时,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导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张某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解除合同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人寿保险分析教学内容
案例分析——人寿保险分析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案例分析 -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2005年8月5日,王慧敏(原告袁军的母亲)从哈尔滨乘坐哈北公司黑A84892 号客运汽车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在哈黑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包括王慧敏在内的8 名乘客当场死亡。
同年8 月16 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袁军与哈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公司赔偿袁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39566 元,并已将款项支付给了袁军。
袁军后来发现,其母亲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含有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袁军随后找到中国人寿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提出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告诉袁军此保险款项已支付给哈北公司,故不同意再支付保险赔偿金,同时让袁军去找哈北公司协调此事。
袁军与中国人寿多次协商未果,2006 年初,袁军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国人寿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5 万元、交通费1437 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慧敏在购买车票时就与客运公司、哈北公司和中国人寿建立了旅客客运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这一事实有客运公司在售票处《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及王慧敏持有的客票为证。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袁某保险赔偿金 5 万元。
但考虑到中国人寿已将此款实际支付给哈北公司,故哈北公司应向袁军支付讼争的 5 万元保险赔偿金。
案件评析1、需明确车票上注明的“保险金”是“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还是“运输责任险保险金”。
王慧敏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载明:票价139元,含旅客保险金、附加费等。
售票单位哈尔滨公路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在售票处悬挂了《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
须知上标明了保险对象: 凡持有-------------------------------------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在哈尔滨客运总站所辖各站购买的有效车票,并乘坐公路客运部门营运客车的旅客均为被保险人,旅客如遭受意外伤害致死,给付意外人身事故保险金 5 万元;保险期间为,自旅客购票后在指定候车区域时起,至旅客达到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 保险费为基本票价中所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险金,各客运站在售票中直接扣除并统一缴到中国人寿并为旅客进行投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综合题一、生产物流管理1、需求冻结期和计划冻结期的关系是什么?答:需求冻结期可以包括从本周开始的若干个单位计划期,在该期间内,没有管理决策层的特殊授权,不得随意修改主生产计划。
计划冻结期通常比需求冻结期要长,在该期间内,计算机没有自主改变主生产计划的程度和授权,但计划人员可以在两个冻结期的差额时间段内根据情况对对主生产计划作必要的修改。
2、论述精益化生产与大批量生产的区别。
1)优化范围不同。
大批量生产方式源于美国,是基于美国企业间的关系,强调市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
每个企业以财务关系为界限,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
精益生产方式源于日本,以产品生产工序为线索,组织密切相关的供应链,一方面降低企业协作中的交易成本,另方面保证稳定需求与及时供应,一整个大生产系统为优化目标。
2)对待库存的态度不同。
大批量生产方式的库存管理强调库存的必要性,精益化生产认为库存是浪费。
3)业务控制观不同。
大批量生产方式的用人制度基于双方的“雇佣”关系,业务管理中强调达到个人工作高效的分工原则,以业务考核的促进与保证。
精益生产在专业分工时强调相互协作及业务流程的精简。
4)质量观不同。
大批量生产方式将一定量的次品堪称生产中的必然结果。
精益生产方式认为让生产者自身保证产品质量是可行的。
5)对人的态度不同。
大批量生产方式强调管理中的严格的层级关系,要求员工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人被看成是附属于岗位的“设备”。
精益生产方式强调个人对生产过程的干预,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案例一一汽大众仅捷达就有七、八十个品种,十七、八种颜色,每辆车都有2000多种零部件需要外购,市场兑现率已高达95%--97%。
公司零部件处于“零库存”状态,这是该公司物流控制系统的杰作。
整车车间占地9万多平方米,可同时生产3种不同品牌的汽车,却没有仓库。
走进标有“整车捷达入口处”的房子,上千平米的房间内零星的摆着几箱汽车玻璃和小零件,四五个工作人员有条不紊的用电动叉车往整车车间送零件。
在入口处旁的一个亭子里,保管员在电脑前用扫描枪扫描一张张纸单上的条形码,把订货单发往供货厂。
这时,一辆满载安全杠的货车进来了,两个工人开着叉车跟过去。
几分钟后,这篇全港就陆续送进了车间。
一汽大众零部件送货方式有三种:1、电子看板。
公司每月把生产信息用扫描的方式通过电脑网络传送到各供货厂,对方据此安排生产,然后公司按照生产情况发出供货信息,对方马上用自备车辆将零部件送到车间入口处,再有入口处分配到车间的工位上。
刚才的安全杠就采用这种形式。
2、准时化(JIT)。
公司按过车顺序把配货单传送到供货厂,对方也按顺序状或直接把零部件送到工位上,徐晓的中间仓库。
3、批零进货。
供货厂每月对那些不影响大局又没有变化的小零部件分批量的送一到两次。
问题:1)一汽大众的物流管理具有什么特点?2)结合案例分析,企业应该如何实施准时化操作?解答:1)一汽大众的物流管理具有准时化的特点。
正是实现了准时化作业,该公司才能保证在2小时库存情况下,维持正常生产。
所谓准时化作业,是指在准确测定生产各工艺环节、作业效率的前提下按订单准确地计划,以消除一切无效作业与浪费为目的的一种管理模式。
其核心思想是“在需要的时候,按需要的量,生产所需要的产品。
”2)准时化作业的基础(1)具备现代物流管理中先进的理念----供应链管理,实现观念上的信息共享。
(2)具备现代物流信息技术应用基础----电子数据交换---自动订货、自动补货、POS系统等实现技术上的信息共享。
(3)需求拉动式的企业生产模式。
3)准时化作业的内容:及时供应;及时送货;及时信息传递;要求供应链上各环节信息共享、完全信息共享、必要信息的及时沟通。
4)实现准时化作业的方法:当该企业的原材料不足时,通过供应链管理的自动订货系统,将信息传递给供应商,供应商依据订单要求,直接将所需原材料供应给生产性企业的各道生产工序,基本实现了企业原材料仓库的零库存目标。
5)总之,通过准时化作业实现了供应链物流一体化和企业内部物流一体化,实现了有效库存控制,加快了对用户需求的快速放应,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二、销售物流管理1、分析企业物流外包的风险管理措施。
企业物流外包的原因不同,方式也不同。
但在选择物流外包时,也应重视外包的风险,开展物流的外包风险管理。
物流外包的风险:1)物流控制风险;2)客户关系管理风险;3)连带经营风险。
由于物流外包存在潜在风险,企业除了以系统的、长期的观点进行物流外包决策外,还应采取一定的应对策略来防范潜在的各种风险。
包括:识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外包伙伴的选择;合同管理;物流外包合同控制;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建立物流服务提供商的竞争模式。
2、物流配送采用延迟策略有哪些条件?物流配送的延迟策略的基本思想就是对产品的外观、形状及其生产、组装、配送应尽可能推迟到接到顾客订单后再确定。
一旦接到订单就要快速反应,因此采用延迟策略的基本前提是信息传递快。
延迟策略采用生产延迟和物流延迟两种方式。
实施延迟策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特征。
生产技术成熟,模块化程度高,产品价值密度大,有特定的外形,特征易于表达,定制后可改变产品的容积和重量。
2)生产技术特征。
模块化产品设计、设备智能化程度高,定制工艺与基本工艺差别不大。
3)市场特征。
产品生命周期短,销售波动性大,价格竞争激烈,市场变化大,产品的提前期短。
案例亚马逊网上书店总部位于美国西雅图,随着公司在各地的高速发展,亚马逊网公司新建了一系列配送仓库,同时考虑组建自己的配送队伍,也找第三方合作伙伴。
如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四个地区两种模式并行,其他地区主要与第三方快递公司合作。
亚马逊网上书店这几年的销售额每年都保持了100%的增长,特别是电子商务发展普遍受挫时,亚马逊也能快速发展。
经研究发现,正是被许多人称为是电子商务发展瓶颈和最大障碍的物流,促进了亚马逊的发展并创造了它高速发展的业绩。
问题:1、分析亚马逊网上书店快速发展的原因。
2、这种模式对其他企业有哪些启示?回答:1、亚马逊网上书店快速发展的原因:1)在配送模式上选择外包方式。
亚马逊网上书店将国内的配送业务委托给美国邮政和UPS,将国际物流委托给国际海运公司等专业物流公司,自己集中精力发展主营和核心业务。
2)将库存控制在最低水平,实行零库存运转。
在顾客买书下了订单后,才从出版商那进货。
周转速度快。
3)降低退货比率。
对品种选择适当,价格合理,商品质量和配送服务能满足顾客需求,退货比率很低。
4)为邮局发送商品提供便利,减少送货成本。
采用“邮政注入”减少送货成本。
“邮政注入”:用自己货车或有独立的承运人将整卡车的订购商品从仓库送到邮局库房,再由邮局向顾客送货。
5)采取组合包装技术,扩大运输批量6)根据送货要求,采用多种送货方式。
海陆空运输,送货期限,收费标准。
2、这种模式对其他企业的启示:配送管理上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运作组织上的规范化、精细化实质的很多企业借鉴和学习的。
只有这样,才能为顾客提供方便、周到、灵活的配送服务,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企业也才能火大快速发展。
案例1:某新成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拥有3吨普通卡车50辆,10吨普通卡车30辆,高级无梁仓库20000平方米,层高14米,地处上海市的莘庄南部,邻近沪闵路和莘松公路,请比较以下四种市场定位中哪一种最适合于该企业,为什么?(1)上海西部地区的国际货运代理;(2)企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3)车辆外包,仓库出租;(4)省际运输仓储企业。
答:最适合的市场定位应当是:(2)闵行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1)要成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外经贸部批准,手续繁琐。
更重要的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处理集装箱业务,车辆最好是集装箱卡车,而本企业只有普通卡车,不具备条件,因而不予考虑。
(2)闵行地区是上海最早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较多,并且具有较长的历史,更往西部的松江经济开发区也有许多外商投资企业。
这些货主企业,对于采购第三方物流早有需求。
只要掌握了他们的物流需求,并充分结合自己的能力,就有可能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
(3)车辆外包、仓库出租尽管可以极大程度地调动司机和仓库地工作积极性,但是不能发挥企业的规模优势,与物流的整合资源的理念也是截然对立的。
(4)省际运输仓储业的定位是基于传统方式,面向公众的服务方式,并没有凸现物流企业的特点。
案例2:甲公司要从位于S市的工厂直接装运500台电视机送往位于T市的一个批发心。
这票货物价值为150万元。
T市的批发中心确定这批货物的标准运输时间为2.5天,如果超出标准时间,每台电视机的每天的机会成本是30元。
甲公司的物流经理设计了下述三个物流方案,请从成本角度评价这些运输方案的优劣。
(1)A公司是一家长途货物运输企业,可以按照优惠费率每公里0.05元/台来运送这批电视机,装卸费为每台0.10元。
已知S市到T市的公路运输里程为1100公里,估计需要3天的时间才可以运到(因为货物装卸也需要时间)。
(2)B公司是一家水运企业,可以提供水陆联运服务,即先用汽车从甲公司的仓库将货物运至S市的码头(20公里),再用船运至T市的码头(1200公里),然后再用汽车从码头运至批发中心(17公里)。
由于中转的过程中需要多次装卸,因此整个运输时间大约为5 天。
询价后得知,陆运运费为每公里0.06元/台,装卸费为每台0.10元,水运运费为每百台0.6元。
(3)C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可以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报价为22800元。
它承诺在标准时间内运到,但是准点的百分率为80%。
解:方案一:成本=(0.05×1100+0.1×2)×500+30×500×0.5=27600+7500元=35100元方案二:成本=(0.05×37+0.1×6+0.006×1200+30×2.5)×500=42325元方案三:成本=22800元,可能追加成本=(2.5/0.8—2.5)×30×500=9375最高成本为32175元。
答:最佳方案为方案三,因为该方案的成本最低。
案例3:“大众包餐”是一家提供全方位包餐服务的公司,由上海某大饭店的下岗工人李杨夫妇于1994年创办,如今已经发展成为苏锡常和杭嘉湖地区小有名气的餐饮服务企业之一。
“大众包餐”的服务分成两类:递送盒饭和套餐服务。
盒饭主要由荤菜、素菜、卤菜、大众汤和普通水果组成。
可供顾客选择的菜单:荤菜6种、素菜10种、卤菜4种、大众汤3种和普通水果3种,还可以定做饮料佐餐。
尽管菜单的变化不大,但从年度报表上来看,这项服务的总体需求水平相当稳定,老顾客通常每天会打电话来订购。
但由于设施设备的缘故,“大众包餐”会要求顾客们在上午10点前电话预订,以便确保当天递送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