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提高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效能,实现环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结合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发展环境优化,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督,优化发展服务,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促进“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廉政型、和谐型、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三条市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应突出职能转变,强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责,提高效能。
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忠于职守,服从安排,顾全大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群众、基层、企业等提供及时、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四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环保分局(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工作职责行使职权,认真履行政府环境管理职能,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和文电,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局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政令畅通。
大气污染治理考核奖惩制度
大气污染治理考核奖惩制度1. 引言大气污染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之一,为了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大气污染治理考核奖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2. 考核指标大气污染治理考核指标是评估各地区、企业和个人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的表现和成效的依据。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大气污染排放量- 大气质量改善情况- 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环境监测与报告合规性- 应急响应能力等3. 奖励机制为了激励各地区、企业和个人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积极作为,优秀表现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奖励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经济奖励,如资金补助、减免税收等- 荣誉称号,如环保先进单位、环保标兵等- 政策倾斜,如优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等4. 处罚措施对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表现不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地区、企业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罚款- 暂停营业- 关停并处罚- 取消资质或许可证- 公示曝光等5. 考核方法为了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考核方法应合理可行,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组织考核评估- 建立完善的数据监测和统计体系- 鼓励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 随机抽查和现场检查等6. 督促机制为了确保考核奖惩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至关重要,督促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部门定期检查和评估考核工作-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跟进处理- 加强信息公开和民众参与7. 总结大气污染治理考核奖惩制度是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奖励机制和处罚措施,有效引导各地区、企业和个人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同时,积极建立督促机制,确保考核奖惩制度的有效实施。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的目标,创造清洁美丽的环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24年工作方案
石家庄市是中国北方的一个大型城市,其工业化进程快速,大量的工业活动导致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石家庄市制定了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工作方案。
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加强污染源治理:1.强化工业企业的污染控制,对于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进行淘汰或整合,对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2.提高交通尾气排放的控制力度,推广使用低排放车辆和清洁燃料。
3.加强施工工地的扬尘控制,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工艺,提高扬尘治理的效果。
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1.加大工业废气治理的力度,对于重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集中治理。
2.加强固体废物治理,推动废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废物的排放。
3.完善城市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资源使用率。
4.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三、加强监测和评估:1.完善大气污染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的精度和范围。
2.加强排污企业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于严重违法者进行严厉处罚。
3.建立健全大气环境评估体系,定期对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和公布。
四、加大宣传力度和政策支持: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2.提供政策支持,对于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补贴。
3.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总结起来,2024年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工作方案主要以加强污染源治理、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监测和评估以及加大宣传力度和政策支持为主要内容。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改善石家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人民的健康。
同时,该工作方案强调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意在形成一个多方合作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9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
违法行为 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 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 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 业秘密。
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进行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
百分值
1%-10%
10%-20%
20%-30% 1%-10% 10%-20% 1%-10% 10%-20% 5%-10% 1%-5%
16
对社会影 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停止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对环境影 响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危害程度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 的
1%-5%
20%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 的
5%-10%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 的
10%-20%
污染物超标一倍以内的
1%-5%
20%
污染物超标一倍以上两倍以 下的
5%-10%
污染物超标两倍以上的
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 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石家庄市雾霾治理政策分析及建议
石家庄市雾霾治理政策分析及建议石家庄市雾霾治理政策分析及建议一、背景介绍石家庄市是中国北方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华北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然而,由于石家庄市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以及工业化进程加速等原因,该市多年来雾霾问题十分严重,给居民的健康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石家庄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雾霾治理政策。
本文将对石家庄市的雾霾治理政策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政策分析1. 监测与预警政策为了及时了解空气质量的情况,石家庄市政府成立了环境监测部门,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监测体系。
通过使用空气质量监测设备,政府可以准确地监测和评估城市空气质量的状况,并及时发布空气质量数据和相关预警信息,方便居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重点行业治理政策石家庄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治理重点行业,包括限制燃煤发电厂和工厂的排放、加强对钢铁等高污染行业的监管等。
政府还实施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一些不达标的企业进行罚款和关闭等处罚。
3. 交通管理措施石家庄市政府加强了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和管理,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逐步淘汰,并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政府还进行了交通限行措施,通过限制某些时间段内机动车的行驶,来减少车辆尾气的排放。
4. 治理农村散煤政策为了改善农村地区的空气质量,政府实施了农村散煤治理政策。
政府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如液化气、电力等,并提供一定的补贴政策来支持居民更换清洁能源设备。
三、问题分析尽管石家庄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雾霾治理政策,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密集工业排放和高车辆密度仍然是雾霾问题的主要原因。
石家庄市作为一个工业城市,高排放和高污染行业仍然存在。
此外,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也非常突出,汽车尾气排放始终难以根本解决。
其次,限产、限行等措施对企业和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尽管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但也导致了一些企业的利润不断下降,居民的出行和生活受到限制,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调查及研究
论文题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调查及研究摘要:石家庄市大气污染较严重,本文将分析石家庄市大气污染原因,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对策。
将搜集到的大气监测数据换算成环境质量指数从而进行评价。
根据图表显示各年年均浓度均超过了国家二级标准,空气质量为三级。
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其次为二氧化硫,再其次为二氧化氮,酸雨影响最小。
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呼吸道疾病;对植物可使其生理机制受压抑,成长不良,抗病虫能力减弱,甚至死亡;还能对气候产生不良影响。
所以大气污染防治刻不容缓。
建议环境监管部门继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生态城市规划。
关键词:石家庄;大气污染;防治Title:Shijiazhuang air pollution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Abstract: The Shijiazhuang air pollution is serious, this article will analyze the Shijiazhuang air pollution reason, will propose the air pollution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countermeasure.Will collect thus the atmospheric monitoring revalution of data environment quality index will carry on the appraisal.Has surpassed the national two levels of standards according to the graphic display each year yearly average density, the air quality is three levels.The most important pollutant for may the inspiration particles, next be the sulphur dioxide, again next is the nitrogen dioxide, the acid rain influence is smallest.Air pollution to human body harm main performance for respiratory disease; May cause its physiological mechanism to the plant to receive constrains, grows not good, anti-disease-carrying insect ability is weaken, even died; Also can produce to the climate affects not good.Therefore the air pollution prevents and controls urgently.Suggested the environment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department continues to strengthen the air pollution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work, the enhancement ecology urban planning.Keywords:Shijiazhuang; air pollution;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 资料来源与方法 (1)1.1资料来源和评价标准 (1)1.2资料统计 (1)2结果与分析 (1)2.1监测数据 (1)2.1.1PM10污染现状分析 (1)2.1.2二氧化硫污染现状分析 (2)2.1.3二氧化氮污染现状分析 (3)2.1.4酸雨污染现状分析 (4)2.2空气质量级别 (5)3讨论 (6)3.1大气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6)3.2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对策 (6)参考文献 (7)致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7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7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7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现将《石家庄市2007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四日石家庄市2007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依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省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着眼点和落脚点,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建设和“加强地方环保工作年”活动为抓手,突出抓好以大气和水污染治理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以更加精细的工作方法、更加严格的执法手段、更加科学的运行机制,全面推进“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努力把省会环境质量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二、主要工作目标(一)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4%以上。
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力争突破290天,空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5%。
(二)到2007年底,磁河、邵村排干渠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COD)浓度控制在200毫克/升以内,洨河、汪洋沟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COD)浓度控制在250毫克/升以内,滹沱河出境断面水质有明显改善。
石家庄市区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在96%以上。
(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60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内。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7【实施日期】202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已经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7日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0年8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石家庄市雾霾污染的原因、影响及措施
石家庄市雾霾污染的原因、影响及对策•摘要雾霾天气是一种大气污染状态,是对大气中各种悬浮颗粒物含量超标的笼统表述。
雾霾治理工作是摆在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该项工作可以有改善现有的空气质量。
基于该工作的重要性,本文对石家庄市当前雾霾天气状况的形成原因,分别在自然地理因素、人口社会因素和经济发展因素作出了分析,对现在的雾霾天气存在的影响作出说明,在这些前提的基础上,定制相应的改善措施和建议,确保石家庄市雾霾治理工作可以更加优质的完成。
关键词空气污染,雾霾天气,防治措施;一、介绍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石家庄位居设区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20个城市(从第168名到第149名)第166名。
全年优良天数在不足274天[1]。
全年平均优良天数比率只有 41.4%。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背景下,在全国空气质量排名靠后的石家庄而言,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仍然紧迫和严峻。
二、雾霾形成原因在石家庄市雾霾天气形成的过程中,一些因素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一些因素又是石家庄市所特有的,石家庄地区雾霾污染的成因主要受该地区空气流通程度以及产业结构的影响[2]。
下面将从三个角度对这些原因进行分析:2.1自然地理因素自然地理因素,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导致雾霾天气形成的气候、地形地理、区域位置原因。
石家庄市位于太行山脉东麓,西部为山区,东部是平原。
山区的平均海拔为500--700米,而平原地区的平均海拔仅有30--70米,呈“避风港”式地形。
区域的气候类型为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秋、冬季节通常寒冷干旱而少风,极易出现静稳天气[3]。
通常石家庄秋、冬季节盛行西北风,但是西部山脉却起到了天然屏障的作用,冷空气活动少,上空大气层稳定,近地层空气度大夜间气温低,导致空气中的污染物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都无法扩散,污染物在大气的近地表层积聚,造成污染严重;其次,独特的地理区位致使石家庄城区空气污染物也不易疏散,且受各种尺度外来污染物输送明显。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水环境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非重污染行业日常巡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1—3万元罚款;2、非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3—6万元罚款;3、重污染行业日常巡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6—8万元罚款;4、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8—10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处以5—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10-20万罚款;2、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处以10—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20-40万罚款;3、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处以20—4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40-50万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1、非重污染行业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1—3万元罚款;2、非重污染行业拒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3—5万元罚款;3、重污染行业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5—8万元罚款;4、重污染行业拒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8—10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1、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处1—4万元罚款;2、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4—7万元罚款。
2023年石家庄市生物质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2023年石家庄市生物质锅炉烟气排放标准2023年石家庄市生物质锅炉烟气排放标准制定了新的要求,以确保生物质锅炉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新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推动生物质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石家庄市绿色低碳经济的建设。
以下是2023年石家庄市生物质锅炉烟气排放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排放限值1.对于蓄水式生物质锅炉烟气,排放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颗粒物(PM)排放浓度应不超过30mg/m³;-二氧化硫(SO2)排放浓度应不超过100mg/m³;-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应不超过120mg/m³。
2.对于水管式生物质锅炉烟气,排放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颗粒物(PM)排放浓度应不超过20mg/m³;-二氧化硫(SO2)排放浓度应不超过50mg/m³;-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应不超过80mg/m³。
二、运营管理要求1.所有生物质锅炉应配备烟气在线监测仪,以实时监测烟气排放浓度。
2.每天至少进行两次烟气排放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3.定期对生物质锅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燃烧系统和烟气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4.对于发现烟气排放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三、技术要求1.生物质锅炉燃烧系统应配备高效的燃烧设备,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有害物质的生成。
2.煤粉和生物质颗粒的混合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燃烧效果和烟气排放的质量。
3.生物质锅炉应配备有效的烟气净化装置,如排除颗粒物的除尘设施、脱硫装置和脱氮装置等。
4.对于生物质锅炉的运行管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如合理调节燃烧温度、燃烧风量和燃烧时间等。
四、处罚措施1.对于未达到烟气排放标准的生物质锅炉,相关企业将受到罚款和停产整改等行政处罚。
2.对于多次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进一步的审批限制措施,如暂停企业的环保审批和产能扩张。
3.对于污染严重、影响恶劣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关闭整改或取缔等更严厉的措施。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通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石环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通知(石环发〔2013〕12号)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市局各处室、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石发〔2012〕16号),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现就进一步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结合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体要求,市环保局确定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除省发证企业之外,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电力(含有燃煤自备电站的企业)、钢铁、水泥熟料、石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造纸和纺织印染企业,化工、电镀、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理企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内五区的三级医院、大型和特大型餐馆(就餐座位数在250座以上)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年度核查(市环保局发证单位名单见附件,并根据减排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负责上述行业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年度核查,均下放至相关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其中,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新区、辛集市、平山县等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省发证之外的本辖区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年度核查。
二、进一步加强放权后的工作指导(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原省环保局印发的《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49号)的要求,规范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事项,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石家庄市雾霾治理政策分析及建议
石家庄市雾霾治理政策分析及建议石家庄市是中国北方一个常年雾霾严重的城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治理政策。
本文将对石家庄市雾霾治理政策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石家庄市雾霾治理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工业减排、交通管理、能源结构调整和生态保护。
其中,工业减排是最关键的一项措施。
石家庄市政府要求工业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减少尾气和工业废气的排放。
此外,政府鼓励企业采用清洁能源,例如风能和太阳能,来替代传统的燃煤发电。
通过这些措施,政府希望减少工业对空气的污染。
在交通管理方面,石家庄市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减少机动车污染。
例如,限制高排放车辆的进入,推广新能源汽车和鼓励公共交通出行。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提高了车辆尾气治理的标准。
能源结构调整也是石家庄市治理雾霾的重要一环。
政府致力于减少煤炭的使用,并鼓励发展清洁能源。
政府加大了对燃煤电厂的监管力度,推动燃煤电厂采用洁净燃烧技术和高效电力发电技术。
此外,政府积极推动生物质能源和天然气的使用,以减少对煤炭的依赖。
生态保护也是石家庄市治理雾霾的一个重要方面。
政府加强了对农村地区烧秸秆的禁止,鼓励农民采用机械化处理方法来替代烧秸秆。
此外,政府还积极推动植树造林和改善城市绿地,以提高城市的空气质量。
然而,尽管石家庄市政府采取了上述措施,雾霾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工业减排措施还不够严格。
政府应该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对违规排放进行严厉处罚,并加大对企业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其次,交通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应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减少机动车污染,例如提高汽车尾气排放的标准、加大对违规车辆的处罚力度,并推广更多环保型交通工具。
此外,政府在能源结构调整方面还需加大力度。
政府应该采取更多措施来减少煤炭的使用,鼓励更多清洁能源的发展,例如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并制定更加严格的能源消耗标准。
最后,生态保护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1.01•【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环境污染举报案件的性质、内容,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举报下列情况,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二百元至五百元奖励:1、举报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2、举报噪声污染的。
(二)举报下列情况,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五百元至二千元奖励:1、举报“十五小”、“新六小”反弹的;2、举报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企业有违法行为的;3、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擅自生产的:4、举报企业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5、举报将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三)举报下列情况,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一千元至三千元奖励:1、举报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2、举报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避免环境污染的,第三条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省环保局举报中心提出意见,经举报奖励审查小组审核后,每季报省环保局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条同一污染案件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五条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超标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石政办发[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石家庄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任务和时限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石家庄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了推进城市“三年大变样”,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点状监督、量化管理、严格标准、责任考核”为主要管理手段,针对扬尘污染特点,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建立扬尘污染控制的管理体系,明确扬尘污染控制的责任主体、强化扬尘污染控制的监督力度,落实扬尘污染控制的对策措施,从源头上抑制扬尘的产生和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2008年优良天数达到300天和2010年优良天数达到310天目标的实现。
三、工作标准和职责分工(一)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根据《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明。
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法规名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0〕4号【颁布时间】2010-2-10【失效时间】【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工业主导产业调整振兴贴息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二月十日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为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加快推进投资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充分调动各县(市)、区的积极性,抢抓机遇、奋发有为,集中精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壮大支柱产业,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后劲。
二、考核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二)区别对待,分类评价,分组考核。
(三)平时工作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范围各县(市)、区;管理和服务于投资和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
四、考核计分办法项目建设考核采用积分制。
各县(市)、区项目建设情况的计分考评,均按辖区内省市重点项目统计;市直部门及先进个人按分管和服务的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考核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总体完成情况的计分以基础分的形式计算。
其中:完成当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占80分,总体上完成年度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占120分。
然后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增减分数。
跨区域的重点项目加减分数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由市重点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一)先进单位考核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得上述基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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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规定,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市政府每季度根据国控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省控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情况,分别对相关县(市)、区给予资金奖罚。
第二条对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高新区5个区所设的7个国控自动监测站,按季度平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名,对前两个自动监测站所在的区给予奖励,对后两个自动监测站所在的区给予处罚。
第三条对17个省控自动监测站所在的17个县(市)、区,按各自自动监测站季度平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名,对前五名给予奖励,对后五名给予处罚。
第四条奖罚标准分别以7个国控自动监测站和17个省控自动监测站季度平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基准(保留两位小数),每低1个数值奖励300万元,每高1个数值处罚300万元。
第五条国、省控自动监测站季度平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比上年度同期不降反升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六条市环保局负责每季度国、省控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的排名和奖罚数额的计算,并对排名及奖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兑现对县(市)、区的处罚和奖励。
第七条县(市)、区所获奖励资金,需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
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能力提升建设。
县(市)、区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禁止挪作他用。
第八条对一个季度排名靠后受到处罚的,由市政府对地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连续两个及以上季度排名靠后受到处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地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长期排名靠后的,依法依纪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