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研究生学业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参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我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给予品学兼优的学生。
基本申请条件如下:(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参评资格:(一)在该学年度中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二)学术研究中存在剽窃、抄袭等行为的;(三)考试成绩弄虚作假的;(四)未缴纳或欠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且未获得学院特别批准的;(五)考评时间段内有一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存在该情形的,将通报学院党委、团委等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七)其他违规违纪,或给学校、学院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校级奖励,经费由学校拨付,发放对象为全日制非定向学习的在校法律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法学院设立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组员为教师代表、教学管理相关负责人等。
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负责我院有关研究生奖励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为了更好地鼓励在学习、科研和实践各个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定向法律硕士生,保证对参评对象的公平合理性,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分为“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实践”三大类。
每一类测评分别进行,单独设置一、二、三等奖项。
另外,在校表现(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生活表现等)这一测评要素作为此次评选的减分项,而不作为打分项。
新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按照入学成绩分配指标(推免生与统考生的获奖人数按照总人数的比例确定),金额标准以及名额限定见第六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特别奖评审细则23
目录第一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相关文件汇总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8)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13)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14)第二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体系架构 (18)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项目设置体系架构 (19)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功能体系架构 (20)第三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项目评审细则 (22)荣誉类奖学金评审细则 (23)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特别奖评审细则 (23)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奖学金评审细则 (25)中国人民大学宝钢奖学金评审细则 (27)专项奖学金评审细则 (29)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创新奖学金评审细则 (29)中国人民大学基础学科奖学金评审细则 (31)中国人民大学国学基础奖学金评审细则 (33)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审细则 (34)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干部奖学金评审细则 (36)中国人民大学文体优秀奖学金评审细则 (38)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学金评审细则 (40)中国人民大学桑坦德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42)学习类奖学金评审细则 (45)1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45)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48)中国人民大学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审细则 (51)中国人民大学东方毅奖学金评审细则 (53)中国人民大学费孝通奖学金评审细则 (55)中国人民大学光华奖学金评审细则 (57)中国人民大学蒋震奖学金评审细则 (59)中国人民大学海航.慈航精英学子奖学金评审细则 (61)中国人民大学恒生银行奖学金评审细则 (64)中国人民大学华为奖学金评审细则 (66)中国人民大学三井住友银行奖学金评审细则 (68)中国人民大学三星奖学金评审细则 (70)中国人民大学时尚奖学金评审细则 (72)中国人民大学香港信善奖学金评审细则 (74)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平安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76)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石油奖学金评审细则 (78)中国人民大学农业银行励志成长奖学金评审细则 (80)荣誉称号奖项评审细则 (82)中国人民大学三好学生评审细则 (82)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研究生评审细则 (84)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学生兼职辅导员评审细则 (86)集体奖项评审细则 (88)中国人民大学先进班集体评审细则 (88)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社团评审细则 (93)第四部分附表 (94)中国人民大学荣誉类奖学金申请表(部分) (95)中国人民大学专项奖学金申请表(部分) (103)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赞助类奖学金申请表(部分) (104)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公示异议处理流程图 (117)中国人民大学集体奖项奖学金申请表(部分) (118)2第一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相关文件汇总第一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相关文件汇总1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评审手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章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是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群众组织,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欢迎阅读。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是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本会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全校博士生、硕士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才服务;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团结和引导广大研究生同学积极投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把我校建设成为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世界一流大学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分析和解决问题,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价值观、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使广大研究生同学能够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发愤成才。
2、发扬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
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方针是:倡导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遵循建设,创新,服务,发展的原则,不断优化广大研究生同学的学术、实践、文化等多方面的氛围。
3、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研究生与党、政府和学校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同学们的建设性和要求,维护广大研究生同学的正当权益。
4、加强校内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凡具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的中国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专门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AA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根据国家下达指标确定。
第二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四条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财政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学校根据各单位符合参评条件的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按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评奖指标(以下简称“院评指标”)。
考虑到各二级学院(中心)研究生整体科研工作的差异,为保证评奖的公平公正,使优秀“拔尖”研究生得到表彰,在按比例确定“院评指标”时,不采取“四舍五入”法,而通过“取整”方式核定“院评指标"数,因“取整”余出的硕士评奖名额和全部博士评奖名额(以下简称“校评指标”)均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选。
硕士研究生“校评指标”一般不超过10名,主要用于学术型研究生。
第五条有条件的情况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重点学科倾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无违规、违纪或处分已解除;(四)学风端正,学习刻苦;(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其中委培生、定向生、休学、保留学籍、人事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和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基本学制内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各类在职培养、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以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为主。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参评年度未出现无故不缴纳学费或未注册情况;5、原则上研究生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内荣誉;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并具备以下指标:(1)课程成绩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a、课程成绩的等级全部在B以上,其中A的比例不低于40%;b、如果课程成绩等级有一个C,其余成绩等级应全部在B以上,其中A的比例不低于60%。
(2)原则上博士研究生应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期刊目录详见《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11年修订)》。
(3)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生可同时申请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1、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2、第二年参评时重复使用第一年已获该奖项申请材料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且不予再次申请:1、在校期间受到党团纪处分、学校行政处分的,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2、申请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的。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资助
2018-2019学年校政字2号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修订)》经2018-2019学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9月7日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学生团队、集体和组织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学生奖励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导向,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生奖励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工作委员会或明确某常设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评审推荐工作,并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委员会或负责学生奖励工作的常设委员会应不少于7人,由学院党政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专业教师。
第五条学校积极争取社会资金用于学生奖励,并根据相关政策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设立奖助基金,专门用于包括学生奖励在内的学生资助工作。
奖助基金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学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参评中央国家机关及部门、北京市党政机关及部门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
获得奖励表彰的,学校可以颁发奖学金或奖品作为配套奖励,奖励方案由学生处研究确定。
第七条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设立校级学生奖励项目,鼓励各学院依法依规整合资源,设立院级学生奖励项目。
第八条学生奖励类型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竞赛展评奖励、发展支持奖励等,并可设立不同的等级。
(一)荣誉称号可授予学生个人、集体或组织,具体奖励项目包括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辅导员等;(二)奖学金主要颁发给学生个人,具有荣誉性。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获特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A级(90分及以上),一学年内用外文在SCI、SSCI检索期刊或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科研处2004年确定)A类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完成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获得重大科研、创新奖等。
(二)获一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B级(8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A级的比例不低于70%;博士研究生一学年内需在专业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至少取得一项水平相当的科研成果(包括尚未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论文和成果水平由学院(系)负责认定。
(三)获二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均为D级(6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学习成绩获得B级以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
(四)各学院(系)可参照上述基本标准,根据研究生各学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院(系)和导师对其综合评价等,自行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程序(评定程序中应包含对获奖名单及等级进行院内公示等内容),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评定标准应进行量化,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便于对研究生情况进行对比。
第十三条在校研究生如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果或获得了重大奖励,其所属学院可随时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特等奖学金申请,由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规违纪、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终止其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并取消该生下一学年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由于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基本奖学金。
第十六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是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部分生活费。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至少完成一项“三助”岗位(助教、助管或助研)工作。
承担“三助”岗位工作的研究生须分别接受任课教师、相关管理部门和导师的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终止其津贴发放,该研究生亦不得参评下一学年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不得再申请“三助”岗位工作。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为了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当年由我校硕士研究生转读为博士研究生的除外)、留学生和委培定向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定:1.参评学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2.参评学年课程考试不及格者;3•参评学年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4.在规定的培养学制内未完成学业者。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学校统筹国家奖学金与校内奖助金的发放,对于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每人每月100O元助学金。
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研究生工作的老师、研究生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参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中表现较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费及部分生活费。
第三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发放对象为基本学制内在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不包括各类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和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四条法学院设立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导师代表参加,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
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本学院有关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日常工作。
学院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第五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奖学金等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两年制三年制元/年元/年元/年特等奖学金30000 18000 16000 一等奖学金16000 12000 10000 二等奖学金12000 10000 8000注: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分配到学院(系),比例不超过5%。
第四章基本原则第六条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获得资格及具体等级在入学前复试录取阶段确定。
第七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
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开始评定,国际小学期内完成全部评定工作(具体安排参见第五章第十九条)。
评定时需综合考虑研究生上学年的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
因实行动态管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均享受公费医疗。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为激励我院研究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及学生活动,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根据《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A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一、奖学金种类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2000元/年;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0元/年;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可与硕士研究生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学校企业捐赠奖助学金或学院企业奖学金兼得(但可同时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可与学院企业奖学金兼得。
二、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条件本评定细则以激励研究生胸怀大志、努力进取、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全面发展为主导,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分配奖学金名额。
研究生参评基本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有良好的学风,热爱集体,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努力学习,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成绩优良;6.为非在职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且导师同意参评;7.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参评学年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3)参评学年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在实验室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重大实验室事故者。
(5)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6)参评学年学籍状态有休学者(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7)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原因造成延长学习期限的除外)。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为促进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潜心从事学术研究,依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评选导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坚持学术研究导向。
第二条评选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评选委员会投票决定。
评选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学科青年教师代表。
其中,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含教育经济与管理,不含会计学)、会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含统计学)等5个学科各选派一名具备较强科研能力的青年教师担任委员。
学院分管研究生与政工工作的院领导列席评选会议,但不具有投票权。
第三条基本评选条件商学院全体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培养和迟毕业的学生),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评选:(1)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研究生;(2)休学期间;(3)申请资料弄虚作假;(4)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5)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含补修重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6)恶意拖欠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第五条评选流程(1)本人提出申请;(2)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审核;(3)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4)评选结果公示;(5)学院复审并上报学校。
第六条指标分配国家奖学金评选分为应用实践型和学术发展型两个系列,原则上应用实践型占30%的指标,学术发展型占70%的指标。
学院所有学科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可自由参评任意系列,但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系列。
第七条应用实践型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与商学院教师(包括兼职特聘教授)合作或独立完成的案例入选哈佛商学院案例库、毅伟商学院案例库、全国MPAcc(MBA、MF)教学案例库、中欧商学院案例库。
入库案例的申请人唯一署名单位需是湘潭大学商学院,只能由排名靠前的一名研究生申报,且申请人只能排名第一或第二,且每一个案例只能参评一次;(2)通过 CPA 全科(6门)或者 CFA(Level 1-3)或者 ACCA 全科(含免考)考试;(3)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以上荣誉或国家级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奖助金体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奖助金体制在学院的积极努力下,我校法律硕士生除可参评国家、学校的各类奖学金外,在院系层面上已形成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奖励金为主体、鱼水奖学金等为专项、邦盛律师法律实践奖学金、宝盈奖学金、长城奖学金等20余项多元化的奖学金体系。
目前每年法律硕士的奖学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上。
每名同学都可以申请各类不同的奖学金(个别另有要求除外)。
除少数专项如贫困生方面的奖学金外,法学院奖学金总体以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生为导向。
奖学金可以重复参评,2017年21名同学获得了国家奖学金(每人2万),其中7名同学还获得法硕基本奖励金中的特等奖学金(金额相等于学费),部分同学还获得了鱼水奖学金、剑桥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
以下是法律硕士奖学金简况(每年数据略有调整,以具体奖学金评选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奖励资助一览表级别奖励名称奖项设置人数金额评审时间备注国家国家奖学金2120000学校专业学位基本奖学金7303000左右每位在校的全日制法律硕士均有,无需评选,人均3000元/年,按月发放。
即传说中的补贴法律硕士奖励金特等奖7学费9月全日制法律硕士一等奖5050%学费二等奖16025%学费法律硕士新生奖学金一等奖281000045月全日制法律硕士二等奖2141000法学院综合素质类奖学金(12)宝盈奖学金一等奖180004-5月奖励对象为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二等奖23000三等奖32000隆天国际知识产权奖学金特等奖180004-5月奖励对象为知识产权方向双学士、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研究生一等奖15000二等奖33000三等奖42000万商天勤奖学金一等奖1100004-5月奖励对象为为民商法、经济法方向的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二等奖25000三等奖42500岳成奖学金一等奖150004-5月奖励对象为法律硕士二等奖13000三等奖12000中伦文德奖学金特等奖180004-5月奖励对象为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研究生一等奖15000二等奖14000三等奖13000国联律师奖助金特等奖180004-5月奖励对象为全日制脱产本科生、双学士、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包括2017级本科新生,不包含博士生和在职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一等奖15000二等奖33000三等奖42000智勇奖助金特等奖180004-5月奖励对象为全日制脱产本科生、双学士、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包括2017级本科新生,不包含博士生和在职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一等奖15000二等奖33000三等奖42000法学院论文类奖学金(3)贸仲委国际商事仲裁论文奖学金250005-10月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虞恒商法论文奖学金一等奖130009-12月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读全日制在读全体学生二等奖32000三等奖51000隆天国际知识产权奖学金特等奖180005-10月奖励对象为我院2017年度秋季学期在读全日制全体学生(含苏州研究院学生)一等奖24000二等奖63000三等奖82000法学院国际交流类奖学金(2)金杜海外实习奖学金6最高为1万美金10-12月奖励对象为法学院在籍的全日制脱产本科生、双学士、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
人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人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人民大学是一所享有盛誉的全国重点高校,其研究生教育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为学生成长提供良好学习环境的人民大学也注重奖励优秀研究生,以激励他们在学术研究和学业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就。
为此,人民大学制定了一系列奖学金标准,以给予研究生学业上的帮助和鼓励。
一、奖学金评定对象人民大学的研究生奖学金主要面向在校研究生,包括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校还会根据情况适当开展一些特殊奖学金评定,如国际交流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等,以满足不同研究生群体的需要。
二、奖学金标准依据1. 学术表现人民大学对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首先重视学术表现。
学校会根据研究生在各门课程、科研项目、学术竞赛中的表现进行评定,包括但不限于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方面。
在学术表现方面,学校会依据研究生的成绩排名、论文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以确保奖学金评定的公平与客观。
2. 学业进步除了学术表现外,学校也会重视研究生在学业上的进步情况。
学校鼓励学生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能够持之以恒,不断努力学习和进步。
奖学金评定标准也会考虑研究生在学业上的成长和进步情况。
3. 学风表现学风是研究生教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大学非常重视学生的学风表现。
在奖学金评定中,学校会考察研究生的诚实守信、团队合作、独立思考等学风方面的表现,以综合评定研究生在学风上的表现。
三、奖学金评定流程1. 评定周期奖学金评定周期一般按学年来进行,学校每年会设立专门的评定时间和流程,具体时间会根据学校的安排而定。
2. 评定程序奖学金评定程序一般包括提名、初审、复审、公示等环节。
在评定开始前,相关学院和导师会提名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候选人,并提交相应材料。
随后学校会进行初审,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奖学金候选名单。
最后进行复审,综合考虑学术表现、学业进步、学风表现等方面,最终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奖学金金额及发放标准奖学金金额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而定,一般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等不同档次。
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为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设立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与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助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与设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申请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二)遵守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助学金第五条学校设立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六条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学制期限内的无固定收入且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七条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实行逐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2、8月不计)。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助学金。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第九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正常学制期限内具有XX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参评学年因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10月份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获奖条件及奖励标准为:(一)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
(二)入学考试成绩优良,复试成绩突出的考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三)初试成绩达到一区线标准,复试合格的考生,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00
(四)各学院(系)可参照上述基本标准,根据研究生各学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院(系)和导师对其综合评价等,自行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程序(评定程序中应包含对获奖名单及等级进行院内公示等内容),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评定标准应进行量化,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便于对研究生情况进行对比。
第十三条在校研究生如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果或获得了重大奖励,其所属学院可随时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特等奖学金申请,由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规违纪、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终止其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并取消该生下一学年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由于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基本奖学金。
第十六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是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部分生活费。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至少完成一项“三助”岗位(助教、助管或助研)工作。
承担“三助”岗位工作的研究生须分别接受任课教师、相关管理部门和导师的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终止其津贴发放,该研究生亦不得参评下一学年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不得再申请“三助”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审中拥有充分推荐权,学院(系)应予尊重。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
(一)每年研究生新生入学前复试录取阶段,各学院(系)按照既定名额初步确定获得不同级别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最后审核批准。
获奖名单通过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公布,同时送财务处备案。
(二)获得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学金的发放:财务处根据研究生新生获奖等级,对新生应缴纳学费进行冲抵。
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在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后按月发放给研究生(一年按10个月计算,7月、8月不发放)。
第十九条在校研究生的基本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
(一)研究生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信息可依据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采集。
其中,学习成绩依据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在每学期考试周结束2周内完成的考试成绩录入结果进行采集;科研成果信息依据在校生随时登录的研究生科研信息系统数据进行采集。
(二)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进行。
各学院(系)应按照既定的评定标准与程序开展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将所评结果在学院(系)内公示一周,评定结果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考试周结束3周内报送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三)研究生可在学院(系)公示期结束前,针对获奖名单向所在院(系)提出异议。
学院(系)接到研究生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研究生对学院(系)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反映,由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学院(系)和研究生本人。
(四)学院(系)公示期结束后,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及各学院(系)不再接受研究生提出的异议。
(五)研究生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考试周结束4周内对各学院(系)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将经审核批准的名单送财务处备案。
(六)基本奖学金发放
财务处依照基本奖学金评定结果,根据在校生获奖等级金额,对其应缴纳的学费进行冲抵。
未获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按月发放给研究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7-2008学年校政字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