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交通和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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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道路交通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各种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四条车辆、行人和赶骑牲畜应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通行,并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管理;第二章车辆第五条凡在我省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和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管理;第六条车辆入户转籍须在三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车辆大修后,应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方准行驶;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悬挂特殊标志的,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二客、货动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货运机车、挂车后厢板喷刷本车放大号;三出租汽车必须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及“出租”标记,小型出租车应在车顶安装“出租”字样的顶灯;四机动车必须装配灭火器材拖拉机、摩托车除外;五全挂车辆的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两侧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全挂车必须安装断气制动装置;六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七机动车辆改型、报废,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严禁拼装车辆;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下弄规定:一车前后应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二由正式驾驶员驾驶;三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四不准截货和乘坐无关人员;第九条机动教练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专用的副制动器摩托车、小四轮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除外;二悬挂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教练车号牌;三不准乘坐与培训无关的人员;四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第十条客运机动车、机动半挂车、平板车、铰接式客车,不准拖带车辆,装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第十一条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连接牢固;二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为五至七米;三在雨雾天气、山区道路、冰雪道路上牵引时使用硬连接装置;第十二条残疾人专用车应由残疾人驾驶,并按核定人数乘坐;第十三条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随车携带许可证;第十四条悬挂省外号牌的机动车,在我省行驶、停留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应到停留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检验、登记;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赤足、穿高跟鞋驾驶车辆;二服用兴奋、麻醉、安眠类药剂后在药力直接作用时间内,不准驾驶车辆;三驾驶车辆时,不准带耳塞、耳机收听广播和录音;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安全学习例会;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受聘到外单位驾驶车辆,必须持有准驾车辆的驾驶证和有关证件,到招聘单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经审验合格,方可应聘;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设置标记;二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听候处理,不准私自处理;第十九条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必须及时移动;并在车尾县挂警告标志,停靠在距路边四十厘米的地方,不能移动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二十条教练员、试车员和货车载人的驾驶员、装载危险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历或安全行驶十万公里以上;第二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在城镇街道、人行道和公路上学骑自行车;二骑自行车、三轮车不准拖拉其它车辆;三骑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须绕中心或按导向标志标线转弯;;第四章车辆装载第二十二条长途客车必须按核定的人数载人;货动汽车载人的,其车辆和驾驶员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验和批准;第二十三条运载易移动的物体时,应捆绑牢固,车厢内不准乘人;第二十四条未满十六周岁的人,骑自行车载物不准超过三十公斤;自行车不准两车连接载物;第二十五条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总质量超过桥梁限载标准通过时,应经公路、市政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第五章车辆行驶第二十六条非机动车道上划有右转弯车道的,只准右转弯的非机动车通行,左转弯和直行的非机动车不准占用;第二十七条各种车辆不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必须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等专用设备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接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通过五岔以上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去向为右侧相隔一个路口的按直行通过;二去向为右侧相隔两个以上路口的,按直行通过,出路口前,应开右转向灯;第三十条机动车夜间行驶使用灯光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的,灯光须前射三十米,时速超过三十公里的,灯光须前射一百米以外;二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前车已开远光灯,后车距前车不足三十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三必须开启示宽灯、尾灯、号牌灯;四除雾天外,会车不准使用防雾灯;第三十一条车辆在行驶中遇到列队或残疾人横过车行道时,必须减速让行;车辆在狭窄的山区险路上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应让对方先行;各种车辆在遇有前方道路阻塞时,应在本车道内停车等待,不准穿插超越,行驶时依次顺行,不准随意停留;第三十三条驾驶各类摩托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撑伞或持物;二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被其它车辆拖带;三车把上不准悬挂物品;四两车不准在同一车道并行;第三十四条公共电车、汽车在站点停车时,必须靠近站台或站点,右侧距站点或道治不得超过四十厘米;第六章行人和乘车人第三十五条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在道路上打闹、坐卧、玩耍、停留、抛物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二不准跨越和骑坐车首分离带和行人护栏;第三十六条列队在道路上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队伍长度不准超过三十米,超过时应分为苦干个队伍;二每队应有一人负责交通安全;三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或横过车行道时,必须注意过往车辆,服从交通民警和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第三十七条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与驾驶员谈话,不准指使、强迫驾驶员超速行驶;二不准妨碍、干涉驾驶员的正常操作;三车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四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五不准借红灯在车行道内停车时上下车;第七章道路第三十八条经公安机关批准,在道路两侧城市人行道、公路边沟规定的距离以外设置的摊点,必须摆设整齐,不得影响交通;沿街商店,不准在道路上营业;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新设置汽车站、货运中心站、停车场、存车处,应商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保证交通安全与畅通;沿街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 第四十条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准占用道路;必须占用时,应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管理;举办物资交流会、庙会不准占道路,不准妨碍交通;临时占用道路装卸货物、堆物作业,应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办理临时占道手续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占用,并及时清理路面;第四十一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挖掘维修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应事先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商定维护交通秩序的措施,设置安全防护栏绳,夜间悬挂红灯,设立绕道行驶的标志,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发绕行通告,在施工路段两端第一道交叉路口处设置绕行标志;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其他单位或个人挖掘道路,经市政、公路部门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占道施工许可证,按批准的时间、范围挂牌施工;在施工中影响道路畅通时,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派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持维持交通秩序;第四十二条开辟专用通勤交通班车路线,设置站点,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在道路两侧修剪、砍伐树木、维修电杆、电线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作业时,必须在交通低峰或夜间进行,并立明显标志,晚上应安装红色警告灯,不准中断和妨碍交通;道路上的井盖开启时,施工单位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并及时修复加盖;第四十四条在道路两侧边沿,不准设置与交通信号灯色相同或近似的广告灯和广告牌; 任何人都不得损毁、污染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宣传牌;第四十五条横跨道路的管线、标语和道路两旁倾斜伸向路面的树枝及分隔块,慢车花池内的花木高度,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第四十六条道路出现塌方、塌陷、溢水等影响车辆通行时,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抢修;造成交通中断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采取措施;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的道路,公路、市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第四十八条全省城乡道路交通检查站,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划、设置和管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检查时,经市地公安机关同意,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未设公安检查站的地方,有关部门需依法设置检查站时,由市地公安机关报请省公安厅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上路检查养路费征收情况,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七十五条,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驾驶证:一驾驶未经批准改型、改装机动车辆的;二道路堵塞时,不按规定顺序停车,抢道行驶的;三私自将拖拉机改轮调速的;四违反规定载运危险物品的;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七十六条,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的驾驶证:一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试车的;二教练员违反教练规定的;三驾驶机动车辆超载、超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七十九条,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也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一载货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没有在后箱板喷刷本车放大号牌的;二出租汽车未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标志、未在车门上喷刷单位名称或地址、车顶上未安装“出租”字样顶灯的;三除拖拉机、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未带灭火器材的;四全挂车辆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没有安装安全防护网的;五任意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辆的;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一条,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二机动车号牌、放大号牌被遮盖或不按规定放大号牌、字迹不清、不易辩认的;第五十四条未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四条,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二在道路上组织文娱、体育活动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三在道路上打场晒粮、堆积粪土、辗轧物料和倾倒废物的;四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遮挡灯光、信号、交通标志的;五横跨道路的管线,低于安全高度影响交通的;第五十五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罚款全部上缴当地财政;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农用拖拉机和军用车辆的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牌证等,按条例第九十一条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招待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2023年车辆管理规定总则

2023年车辆管理规定总则

2023年车辆管理规定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

第三条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员、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机动车的管理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便利为主,科技支撑,全面推进绿色出行。

第五条国家鼓励机动车的更新换代,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尾气排放,降低环境污染。

第六条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上牌等手续,并负责对机动车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按照规定取得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监管和管理,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九条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管理工作,提供便捷的服务,促进交通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十条全社会公众应当共同参与机动车管理工作,宣传并遵守交通法规,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按规定注册和上牌。

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地址或者车辆所有权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机动车技术管理第十五条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上牌、行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将机动车送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检验。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依法取得驾驶证。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5月1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五章综合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____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道路交通运输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括道路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建设、车辆管理、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等方面。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二章道路交通组织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属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组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道路交通流量分配、优化道路交通流动、保障交通运输需求。

第五条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组织规划,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提高道路交通组织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六条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条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拥堵的监测和疏导,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交通拥堵,保障道路交通畅通。

第八条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路段和交通节点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第三章交通设施建设第九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交通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快交通设施建设进度,提供更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十条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交通便利、快捷、安全。

第十一条交通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应当及时有效,确保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十三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取得相应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的生产、销售、登记、检验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加强公共道路资源的利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

第二章机动车辆注册管理第三条新购买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注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辆行驶证、号牌。

第四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对机动车辆进行技术检验,确保机动车辆符合机动车辆技术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检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备案。

第六条机动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机动车辆正常运行。

第三章道路行驶管理第七条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安全稳定的速度。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蜂鸣器等声光信号设备。

第九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驾照才能上路行驶,同时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

第十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各项道路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规定危及他人安全。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载或载人超员,不得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第四章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机动车辆检验标准,否则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签名认证应该确保正常有效,出现问题需要及时维修解决。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停放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选择指定的停车场,避免占用道路或人行道。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行政执法和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则或者使用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指的是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机动车辆,但不包括轮椅车等较小型特种机动车。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道路资源的规划和管理,建设更加完善的道路交通设施,提高公共道路资源的利用效率。

车辆管理制度 办法

车辆管理制度 办法

车辆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管理工作,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车辆运行安全,保护车辆财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车辆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辆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合理、安全、便捷、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为财务部门,具体责任由财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五条车辆使用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使用车辆前必须通过相关培训,了解车辆使用规定,并签署《车辆使用责任书》。

第六条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车辆时,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法规开车,并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车辆时,必须按时按地点返回车辆,并将车辆妥善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所。

第八条车辆使用人员需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九条车辆使用人员如需外借车辆,需提前向财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车辆使用人员如需出差使用车辆,需提前报告相关信息并领取出差用车的文件。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人员需将车辆安全带、灭火器等安全装备齐全,确保出行安全。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员需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整洁。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车辆相关证件,如行驶证、保险单、车辆钥匙等。

第三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需定期邀请专业维修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需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包括维修保养记录、费用清单等。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记录,及时对车辆进行更换、更新。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需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及时对车辆进行年度检测,保障车辆合格通行。

第四章车辆保险管理第二十条财务部门负责车辆的保险工作,包括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等。

交通车辆管理制度

交通车辆管理制度

交通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道路、桥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设施。

第三条交通车辆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提高效率、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二章交通车辆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车辆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交通车辆管理措施第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规划交通网络,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车辆的登记、检验、报废等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安全。

第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

第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提高公众的交通意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超载、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停车规定,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交通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公司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公司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出行的安全,遵循道路交通规则,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二条:公司所有的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使用人员、使用范围等。

第三条:公司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车辆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段,不得违规私自改变行驶路线和目的地。

第五条:公司车辆的维护保养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包括定期保养、保险购买等。

第六条:公司车辆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员工安全教育第七条:公司必须定期开展员工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包括交通安全知识普及、应急救援技能培训等。

第八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记录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和成绩。

第九条:公司必须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引导员工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驾车、超速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员工安全奖惩制度,对于安全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安全违规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十二条:公司必须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必须开展交通事故分析和事故预防工作,总结教训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公司车辆使用人员,将根据违规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罚款、扣除绩效工资等。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员工,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员工,公司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进行严厉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将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范本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范本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和市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第三条车辆和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车辆在合规的条件下安全驶入道路。

第四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便利和高效的原则,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管理服务模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社会满意度。

第五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六条所有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过合法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能。

第七条车辆的业务性质应当与车辆的注册登记信息相符,不得违反车辆使用规定。

第八条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保证车辆的完好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九条车辆的使用范围应当在车辆行驶证所注明的范围之内,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第十条环卫车辆、工程车辆等特定车辆在特定区域和时段使用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类型和范围驾驶相应的车辆。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妥善使用交通设施,提供良好的行车环境。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规则规定的速度和车距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内部整洁,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上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通用规范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通用规范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通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单位车辆管理,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维护单位形象,提高车辆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单位车辆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文明和有序。

第四条单位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保险,在车辆管理人员的统一监督下使用,不得私自使用、转借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机构,明确车辆管理人员职责,建立车辆使用、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制。

第六条单位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车辆的组织管理第七条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车辆数量和类型,统一购置、报废、维修、保险等。

第八条单位应当根据车辆的具体用途和工作要求,明确车辆的使用范围,制定合理的出车和返车制度,并及时调整车辆使用计划。

第九条单位应对车辆进行统一编号和分类管理,建立档案,记录车辆基本情况、使用记录、维修情况等。

第十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车辆领用和归还制度,由指定人员负责车辆的领用、保管和归还工作,保证车辆使用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驾驶员具有合格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建立车辆监控制度,监测车辆的行驶轨迹和车况。

第三章车辆的日常保养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车辆保养制度,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运行。

第十三条单位应定期进行车辆的检查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车辆故障,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单位应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工作要求,合理制定保养计划,定期更换机油、滤芯、刹车油、轮胎等易损件。

第十五条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车辆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在安全的环境下运行。

第十七条单位应定期进行车辆的安全检查,加强对车辆的防盗、防火、防爆、防溜控制等技术措施。

车辆管理制度(通用7篇)

车辆管理制度(通用7篇)

车辆管理制度(通用7篇)车辆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保证车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于我局所有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和我局所有的公务车辆。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三条办公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指定车辆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四条局领导不设专车,局领导和各科室工作人员因公事用车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予合理安排调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去沈阳市(包括抚顺、本溪、辽阳)以外的地区出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驾驶员出车。

特殊情况下如办公室人员因工作脱不开,由用车部门可安排开车技术较好的职工开车。

第五条严禁公车私用,违者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六条用车登记。

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用车前驾驶员到办公室填写“用车登记表”,用车登记表分为用车部门、用车事由、带车人姓名、司机姓名、前往地点、行驶里程、出发时间、交车时间、取车时车况有无异常、交车时车况有无异常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如实填写,每次用车都要登记。

登记完毕,到管理员处领取车钥匙、加油卡。

第七条油料管理1、办公室统一购买加油卡,车辆采用加油卡加油,原则上不准在外现金加油。

各科室用车时,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卡,加油时要到能使用加油卡的加油站加油,并保留加油小票,交车时粘贴在用车登记表的加油小票粘贴处。

2、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加油卡时,驾驶员应与车辆管理员沟通,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以现金方式加油,详细记录时间、地点、升数、现金额,回单位及时核报,并在加油小票粘贴处写明情况。

3、车辆管理员要视行驶里程对加油情况审查,防止加油卡私用。

第八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加强车辆情况检查,不派有故障、未检验合格、保险到期的车辆。

第九条车辆行驶证放置在车内,车辆管理员要定期检查,防止丢失。

第三章安全行车第十条驾驶员出车前要对车辆认真检查,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

车务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车务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车务管理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务管理工作,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和驾驶员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务管理应秉承“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合理利用、节约能源”的原则,做到合理规划、周密安排、细致操作,确保安全、减少资源浪费。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车辆管理应分类管理,按用途、车型、年限等情况进行合理划分,建立档案资料,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新车购置应根据业务需要和经费状况,实行合理配置和动态更新,以保证车辆的技术状态和安全性能。

第六条车辆的维护和保养要求做到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特殊保养的有机结合,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投放使用。

第七条车辆保险应全面保障,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有效避免和补偿。

第八条车辆维修应按照资质的维修机构和原厂配件进行,严格控制维修质量,保证车辆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九条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鉴于驾驶员和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使用单位对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车辆的报废淘汰应按照规定的年限和技术状况进行,具体情况由车辆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决定。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的选拔和培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使用无证驾驶或虚假驾照的驾驶员。

第十二条驾驶员在上岗前应经过技术、安全的培训,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对驾驶员的技能水平有一定的保障。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和违章操作。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和驾驶技能的适用性能。

第十五条驾驶员的行为和工作时间要求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要求,不得随意超时驾驶。

第十六条驾驶员的奖罚管理由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和执行,保证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管理的效果。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七条车辆的日常使用记录要求真实、详尽、准确,包括里程数、燃料消耗量、维修和保养记录等。

公司车辆及运输管理规定

公司车辆及运输管理规定

公司车辆及运输管理规定篇1:公司车辆及运输管理规定车辆及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⒈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提高用车效率,降低用车成本,减少管理脱节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客货机动车辆和司机管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⒈本公司的办公用车由总经理办公室管理,货车由运输队管理;⒉专职司机每周定期对车辆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⒊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总经理办公室保管,并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记录每辆车的基本情况;⒋各部门派车交货、洽谈业务时,应执行下列规定:①车辆仅供运送公司物资及执行公务专用。

②车辆原则上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特殊情况除外。

③车辆出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

⒌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後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窗锁妥。

第三章车辆使用⒈公司公务车不得借于非公司人员使用,若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⒉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练习驾车。

⒊除公司领导自驾车外,公司公务车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

⒋驾驶人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公务车夜间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

经公司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9时例外。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

⒌节假日或业余时间车辆的使用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核准后方可调派。

第四章车辆维护保养⒈专职司机每月5、15、20、25、30日对车辆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联系修理单位予以修理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专案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⒉驾驶人每次外出时应检查水量是否足够,刹车油、转向系统是否正常,察看轮胎情况,观察仪表盘的各种信号指示灯,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联系修理单位,尽快认定发生问题的部位,及时予以修理,坚决杜绝开带病车上路的现象;⒊每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⒋司机应每周一擦洗一次自己所开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底盘、引擎、玻璃的清洁);⒌维修及加油费用经公司审核相关票据后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报销。

公务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车辆利用率、节约开支,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各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XX集团公司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XX办字[2002]203号)中车改后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管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政策,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第三条总经理工作部是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务用车。

第二章车辆的日常管理第五条总经理工作部要认真履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管理职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使用车辆。

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按照规定标准逐月发给私车公用补贴。

如因公或因私外出不在工作岗位连续十天以上,不动用自己车辆者,按照比例扣除私车公用补贴。

已经购买车辆的人员除极特殊情况并经总经理批准外,不得再使用公务车辆。

同时严格禁止各级领导以各种变通的形式和名目报销或摊销自用车的费用。

第六条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做好车辆有关税费的缴纳工作,同时做好日常的车辆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以及车辆的年检、燃油供应、驾驶员考核、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经理工作部须建立健全各类有关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台帐,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

第八条公司所有车辆必须由指定的驾驶员驾驶,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驾驶。

车辆的摆放按指定地点,指定位置集中停放,不得随意乱停。

司机不得将车辆放在自己家中,发生一次考核100元。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审批第九条使用范围。

公司员工在本地或外出开会、联系业务等;接送公司来宾和来公司办事人员;员工上下班班车;其它特殊用车。

第十条调兵山市内每天9:30、14:00(周六、日除外)安排两趟班车,市内办事不再派遣其他车辆,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由用车人按照车辆管理要求进行填写,经部门主任审批、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同意后,由车辆管理安排。

风电场项目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篇)

风电场项目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篇)

风电场项目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风电场项目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出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风电场项目车辆的所有相关人员。

第三条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车辆行驶安全,确保人员出行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准则:本规章制度的执行要遵循以下准则:1. 依法依规: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相关规定。

2. 安全第一:车辆和人员的安全必须放在第一位,不以任何形式骚扰、威胁他人或危害公共安全。

3. 领导责任:风电场项目负责人对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负有最终责任,需制定、实施和监督本规章制度的执行。

4. 全员参与:所有相关人员都有责任参与和执行本规章制度,共同维护车辆交通安全。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车辆准入规定:1. 所有进入风电场项目的车辆必须持有合法的行驶证、保险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且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2. 未经许可的车辆严禁进入风电场项目区域。

3. 进入风电场项目区域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通行,不得擅自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第六条车辆巡检制度:1. 风电场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所有进入项目区域的车辆进行巡检,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完好程度。

2. 巡检内容包括车辆的灯光、刹车、轮胎、车身外观等部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维修。

第七条车辆维护保养规定:1. 车辆的维护保养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2. 车辆的日常保养应包括车辆的机油、水箱水位、刹车油等常用液体的检查和添加。

第八条车辆装载规定:1. 车辆装载必须合理,不得超载,且要保证货物的固定稳定,防止泄漏。

2. 特殊货物运输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装载和固定,确保安全运输。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资格要求:1.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相关资质证书,且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要与所驾车辆一致。

2. 驾驶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安全驾驶技能。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道路、停车场及与外部道路的衔接部分。

第三条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公司内部车辆分为公务车辆和私人车辆。

公务车辆由公司统一管理,私人车辆由车主自行管理。

第六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私用。

第七条私人车辆进入公司内部道路,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服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所有车辆进入公司内部道路,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超载、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行人管理第九条行人进入公司内部道路,应遵守交通法规,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随意横穿马路。

第十条行人应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不得在道路上嬉戏、打闹、妨碍交通。

第四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分为公务停车场和私人停车场。

公务停车场由公司统一管理,私人停车场由车主自行管理。

第十二条所有车辆进入停车场,必须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停车场的巡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第五章交通安全教育与宣传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素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内部交通环境。

化工园区一般车辆管理制度

化工园区一般车辆管理制度

化工园区一般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园区内车辆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生产安全,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化工园区内所有车辆和驾驶员。

第三条化工园区内的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化工园区管理部门对车辆和驾驶员有权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车辆和驾驶员,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一节车辆进出管理第六条所有进入化工园区的车辆必须通过正规的出入口,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登记。

第七条进入化工园区的车辆需提供车牌号码、车辆类型、驾驶员姓名等基本信息,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八条车辆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化工园区,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九条车辆进出化工园区必须接受门卫和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条车辆驾驶员需要在出入口处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并如实向监管人员说明进入园区的目的和时间。

第十一条特殊车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禁止未经许可的车辆进入化工园区内部。

第十三条禁止未经许可的车辆在园区内部停留。

第十四条禁止在化工园区内拼装或改装车辆。

第十五条车辆驾驶员需配合园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遵守交通路线的规定。

第二节车辆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所有进入化工园区的车辆必须按规定速度行驶,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禁止在化工园区内超速行驶或违章停车。

第十八条禁止未经许可在园区内进行载人、超载等违反规定行为。

第十九条车辆驶入化工园区内需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得带有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车辆进入化工园区需保持车辆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节车辆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车辆领导必须对所管理的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车辆领导需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车辆领导需与驾驶员充分沟通,要求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车辆领导需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公安局车队管理规章制度

公安局车队管理规章制度

公安局车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局车队的管理,加强车辆使用安全和车队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安局车队是公安机关进行工作的重要工具,必须严格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三条公安局车队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内部所有车辆管理和使用行为,包括各类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保险等。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公安局所有车辆的购置、调配、报废等事项,必须经过规定程序审批,并由专门负责车队管理的机构负责执行。

第五条公安局车队必须建立健全车辆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基本信息、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确保车辆信息真实可靠。

第六条公安局车队必须建立车辆定期检查制度,对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公安局车队必须建立严格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车辆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出车前必须了解行车路线和目的地,严禁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

第八条公安局车队对于污染环境的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清洗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外观整洁。

第九条公安局车队必须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尽快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公安局车队的油耗和维修费用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不能超支。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公安局所有驾驶员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定期进行驾驶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公安局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公安局所有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路线规划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进行行车,确保安全、稳定、高效。

第十四条公安局所有驾驶员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公安局所有驾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公安局车队管理规章制度的驾驶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将面临停职甚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对于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将进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

国网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国网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车辆安全运行,预防交通事故,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网公司所有车辆及其驾驶人员。

第三条公司车辆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车辆安全、高效、经济运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公司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购置、登记、保养、维修、报废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车辆按照用途分为公务用车、业务用车和员工自用车辆,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公司车辆购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求;(三)节能环保,性能优良;(四)价格合理,性价比高。

第七条公司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驾驶员应按照车辆维护保养计划,及时完成车辆保养任务。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八条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驾驶证;(二)年龄在22周岁至60周岁之间;(三)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四)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驾驶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驾驶技能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十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一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一)驾驶前检查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驾驶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酒驾、不疲劳驾驶;(三)遇恶劣天气或复杂路况,减速慢行,确保行车安全;(四)行车过程中不接听电话、不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确保行车安全;(五)保持车距,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危险操作。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司车辆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报告,查明事故原因;(二)妥善处理,减轻损失;(三)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奖惩第十四条对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动车管理办法

机动车管理办法

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四章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监督第五章对机动车保养、修理工作的监督第六章违章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运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机动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个人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学校(训练班)、保养修理单位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用车辆的检验、核发牌照、保养修理和驾驶员的考试、核发执照、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均由军车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领取的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驾驶员执照,全国有效。

第四条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及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缴纳规定的手续费及有关牌照书表等工本费。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一节车辆的分类、检验与核发牌照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分类如下:(一)大型汽车:载重量2吨与2吨以上的各种汽车;(二)小型汽车:载重量2吨以下的各种汽车;(三)二轮机动车(包括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二轮车);(四)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侧三轮机器脚踏车、后三轮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三轮车);(五)拖拉机(包括轮式与履带式)。

第七条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申请领用号牌和行车执照时,应填写“机动车检验异动检验车辆”,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审查。

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车辆(新车可酌免检验)认为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八条车辆检验的主要项目:(一)车体丈量:包括全车长度、宽度、高度、驾驶座位长度、车厢面积、栏板高度以及车辆轮距、轴距等;(二)机件检验: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及传动、转向、制动、电系、车身、设备等部分。

第九条车辆载重、拖挂标准与乘载人数,在统一标准制订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机关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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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交通和车辆管理服务■概述随着生活和生产水平的提高,用户拥有的车辆日益增多,车辆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环境、交通和公共秩序的有序性,反映了物业管理水平,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好进出口、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人车分流措施、控制车辆被损坏现象,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小区公共秩序井然。

■交通车辆管理流程■岗位职责一、车辆管理员职责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非机动车进行有序的停放指挥和巡视管理。

2.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3.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纳营业款。

4.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5.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6.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的清洁工作。

7.实行24h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二、道口岗岗位职责1.维持道口交通秩序,保证道口畅通无阻。

2.对出入住宅区的车辆进行登记,发卡,检查核对后收卡,按规定标准收费。

3.发现进场车辆有损坏时应向车主(司机)指出,并作好记录,使责任分明。

4.提醒和指挥司机按路线行驶,按定位泊车。

5.适当控制外来车辆进入住宅区过夜,以保证业主的车位,2.5t以上的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放行进入小区(大厦)。

6.严守岗位,保持警惕,文明上岗,礼貌待人,妥善处理上岗时遇到的各种问题。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到交接清楚,责任明确。

8.负责岗亭里外及路口的清洁卫生。

三、车库(场)岗位职责1.对出入的车辆作好记录,并指挥车辆行驶和停放。

2.检查停放车辆的状况,发现漏油、漏水,未关车窗、车门,未关车灯,应即时通知车主(司机),并报告车场管理负责人。

3.检查摩托车、自行车是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上,发现未上锁时,及时通知车主,如暂时联系不上时,应重点看管。

4.负责车库(场)内及值班室的清洁。

5.定期检查车库(场)内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报告车管负责人或管理处。

6.按规定着装上岗,严格实行交接班制度。

四、车辆管理员纪律1.遵守《仪容仪表规定》,仪容整洁,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2.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3.值班时不准嬉戏、打闹、会客、看书报、听广播,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4.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5.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6.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7.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8.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 )批准。

五、车辆管理员培训制度1.凡在职车管员必须坚持定期接受法制、交通指挥、车辆管理和军事训练方面的业务训练。

2.新入队车管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3.车管员每周分班集中训练一次。

4.车辆管理执勤人员和指挥员应按照保安员培训制度,与保安员进行同类培训和训练。

5.每季度进行一次军训和交通指挥考核(摩托车、自行车管理人员不考核此项),每半年一次业务考试,每年进行一次普法知识考核。

六、车辆管理员职业道德规范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以高度的敬业精神,满腔热忱地投入服务,认真履行职责,任劳任怨,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2.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切实做到学法、守法、用法,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客户财产安全,敢于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3.不计个人得失,乐于奉献,廉洁奉公,不牟私利,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4.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耐心向车主和客户作必要的解释,以优质服务赢得社会的认可、客户的信任。

■交通和车辆管理制度健全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管理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停车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管理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三、门岗管理制度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

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

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

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

对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停车场库门卫一般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

其职责是: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

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停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管理、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停放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①停车场必须有专职车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管理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⑥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大厦)。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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