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会计证据的应用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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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经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经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情介绍:A公司(需⽅)与B公司(供⽅)同属某地知名企业,双⽅于2007年达成氢⽓购销协议。

上⽅在协议中约定:“按2006年11⽉原材料和能源(yueyuancailiaohenengyuan)价格⽔平(⽆烟煤450元⁄吨,电0.55元⁄kw.h),⼄⽅向甲⽅供的氢⽓含税价格暂定为0.7元⁄Nm3。

”同时约定,氢⽓价格随着煤炭和电价的涨迭幅度做相应的调整。

2009年1⽉双⽅正式履⾏协议。

合同履⾏期间的前三个⽉,B公司采购了(gong1si1cai3gou4le0)当地煤炭作为原料进⾏⽣产,A公司也根据该煤炭价格按照约定⽀付了相应氢⽓款。

后,B公司未与A公司进⾏协商的情况下购买了其他地区的煤炭作为原料,⼆该地区煤炭价格因品质以及运输等远远⾼于当地所产煤炭价格。

因此,A公司认为B公司按照该⾼价煤计算的氢⽓价格不合理,拒绝⽀付氢⽓价款。

后双⽅协商不⼀致,B公司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

⼀审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需向B公司⽀付450万元氢⽓款,A公司不服,遂委托我们作为⼆审代理⼈提起上诉。

本案焦点:双⽅在⼀审中争执的焦点在于,毕竟应当以当地产煤价格涨幅作为确定氢⽓价格的依据,还是B公司有权使⽤任何地区煤炭。

我们认为,⽆论是从事实还是从法律上讲,都应当以当地的煤炭价格涨幅作为确定氢⽓价格的依据。

附:本案⼆审代理词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代理权的规定,我们根据A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与TLHLLT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依法参加本案⼆审诉讼活动。

经过对案件事实瑚花律规定的分析,在庭审基础上我们向法院提交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认为:⼀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以JIS煤价格作为计算氢⽓价格依据的事实错误、适⽤法律错误,⼆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审错误判决,改判上诉⼈不向被上诉⼈⽀付4417533.05元氢⽓款和155953.34元滞纳⾦。

煤炭购销合同纠纷诉讼典型案例

煤炭购销合同纠纷诉讼典型案例

煤炭购销合同纠纷诉讼典型案例煤炭购销合同纠纷诉讼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与介绍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合同是各个行业之间进行交易的基础和规范。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

煤炭作为我国最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其购销合同纠纷也比比皆是。

本文将以典型案例为例,深入分析煤炭购销合同纠纷的主要问题,探讨其解决方法。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电力公司在购买煤炭时与某煤炭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了煤炭的品种、质量、数量以及交付日期等重要条款。

然而,在交付后,电力公司发现煤炭的热值与合同约定有较大差别,并且质量也不符合预期。

双方陷入纠纷,电力公司要求煤炭公司退还购买款项并赔偿损失。

2. 纠纷原因煤炭购销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包括:(1)品种与质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煤炭的品种和质量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合同没有充分明确这些细节,就容易导致双方对煤炭质量的认识产生分歧,从而引发纠纷。

(2)交付日期与方式:合同中对交付日期和方式的约定也会对纠纷产生影响。

如果煤炭不能按时交付,或者由于交付方式不当导致煤炭损坏,都可能引发纠纷。

(3)价格与支付方式:合同中对煤炭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的约定也是煤炭购销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

价格的合理性、支付方式的可操作性以及支付时间的限制都可能成为纠纷的导火索。

3. 解决方法针对这些纠纷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1)规范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双方应明确约定煤炭的品种、质量、数量、交付日期等重要条款,以避免纠纷产生。

在合同中,可以通过明确规定品牌型号、热值范围、硫分要求等方式来确保双方对煤炭质量的认识一致。

(2)加强质量管控:煤炭供应方应加强质量管控,确保所供应的煤炭符合标准要求。

在交付时,可以增加煤炭质量检测环节,确保煤炭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3)建立有效的仲裁机制:为了解决合同纠纷,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仲裁机制,当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三、个人观点与理解煤炭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质量管控的重要性。

煤炭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煤炭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煤炭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煤炭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
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提起煤炭买卖合同纠纷起诉。

一、双方基本信息
原告:
被告:
二、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按照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获得案件受理后,立即冻结被告的账户并扣除上述合同款项。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1、原告和被告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煤炭,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收购煤炭并按时支付货款。

2、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交付煤炭的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支付货款,但被告却一直拖延,导致原告多次无法按期履行合同中的单方面支付约定,损失巨大。

4、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直接导致原告权益受到损害。

5、在本案中任何一方均无不当行为,且原告在履行合同方面已经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XXXXXXXXXXXXXXXXXX法院
原告:(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煤炭买卖合同一份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煤炭贸易业务细节及风险防控

煤炭贸易业务细节及风险防控

煤炭贸易业务细节及风险防控作者:张红雨姬圆圆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4年第10期摘要:煤炭属于大宗商品,煤炭贸易业务交易量大。

如何兼顾效率与风险管控,这就需要煤炭贸易企业具有极其强大的细节管理水平。

煤炭贸易包含采购和销售两部分,包括前期商谈、贸易立项、采购(销售)合同签订、收(发)货、结算、发票管理、回款等环节。

本文结合煤炭贸易实务,总结提炼出一些细节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对煤炭贸易企业的风险管理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煤炭贸易;细节管理;风险控制;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24.10.0031背景近年来,贸易领域暴露出种种问题,给贸易企业造成巨额亏损,部分贸易公司甚至破产、倒闭。

面对当今社会的纷繁复杂局面,贸易企业建立业务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贸易业务风险管理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进行贸易业务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实施和监督执行一系列的贸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使企业能够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审慎开展贸易业务的经营活动,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下文展开介绍煤炭贸易业务的细节,并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

2前期准备2.1考察上下游客户(1)了解下游企业基本情况,如企业性质、经营状况、付款是否及时、所需煤炭(或其他商品)指标、现有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方式(招标、竞价、单一商谈)、运输方式(火运、汽运、水运、混合运输)。

(2)了解上游客户情况,煤炭来源、煤炭质量、发货地点、运输方式、运力情况、煤炭有无现货(库存量),确定上游客戶是煤矿还是贸易商。

2.2尽职调查贸易企业应建立健全尽职调查工作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效果要求。

开展贸易业务必须事前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应针对具体的客户和贸易业务参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进行尽职调查:(1)合作企业的股东情况、股权是否被质押情况、注册资本金、相关资产情况等;(2)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个人征信;(3)合作企业银行的资信情况;(4)合作企业的商誉、对外履行合同的诚信度;(5)合作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6)合作企业海关、税务的纳税情况;(7)合作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员工福利以及是否有相关涉诉情况;(8)合作企业资产情况、是否被抵押、担保或司法查封;(9)合作企业的涉诉情况;(10)通过媒体了解是否有负面的报道或评价;(11)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根据该合作企业、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还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被告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

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翔公司销售煤炭给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销售给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交货方式为水路运输,龙翔公司销售给重铁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销售给杉杉公司,重庆物流公司委托杉杉公司对煤炭进行质量、数量验收。

重铁物流公司、龙翔公司及杉杉公司三方还约定,在重铁物流公司未收到杉杉公司货款前,龙翔公司不向重铁物流催收货款,如杉杉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则龙翔公司放弃要求重铁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龙翔公司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货物运单》和32份增值税发票(总额为30 942 450元),被告杉杉公司亦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证明》5份。

按照上述货物运单、发票和收条的记载,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共计有48414.1吨煤炭交易发生,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杉杉公司应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重铁物流公司也应向被告龙翔公司支付约定价款。

而事实上,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相关各方并无真实煤炭交易发生,也无相关货款的给付。

在案证据证实, 签订合同时,被告龙翔公司和被告杉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翔一人,而杉杉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陈祝增的营业执照,隐瞒了其公司和龙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翔的事实,尔后,邱翔伪造了9份货物运单,并授意其工作人员虚开32份增值税发票和5份收货证明并交予重铁物流公司,虚构了整个煤炭交易的事实。

被告龙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对原告30 942 450元的债权。

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0【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64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沈阳盛泰华鑫燃料有限公司;沈阳创赢通煤炭有限公司;吕顺【当事人】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沈阳盛泰华鑫燃料有限公司沈阳创赢通煤炭有限公司吕顺【当事人-个人】吕顺【当事人-公司】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沈阳盛泰华鑫燃料有限公司沈阳创赢通煤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建新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孙汝平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建新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孙汝平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建新孙汝平【代理律所】辽宁万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沈阳盛泰华鑫燃料有限公司;沈阳创赢通煤炭有限公司;吕顺【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曾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证据种类新证据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法院调解延期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审判监督冻结诉讼标的既判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曾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东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后以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沈阳百安新源煤炭有限公司、沈阳创赢通煤炭有限公司、沈阳盛泰华鑫燃料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又经本院判决维持结案。

煤炭贸易净额法案例

煤炭贸易净额法案例

煤炭贸易净额法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煤炭贸易净额法的案例:
某煤炭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某钢铁厂(以下简称“客户”)签订了一份煤炭销售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向客户提供煤炭,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销售。

客户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公司支付货款。

在确认收入时,公司采用了净额法。

具体来说,公司按照销售总额减去与上游供应商之间的结算金额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公司认为,在煤炭贸易中,公司主要承担的是中介角色,将煤炭从上游供应商转移至下游客户,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

因此,公司认为采用净额法更能反映其实际业务情况。

然而,税务部门认为公司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存在问题。

税务部门认为,公司在煤炭贸易中承担的角色不仅仅是中介,还包括了采购、销售、运输等多个环节。

因此,税务部门认为公司应该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即将销售总额全部确认为收入,然后再减去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最终,经过沟通和协商,公司与税务部门达成了一致意见,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并在以后的业务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企业实际情况而异。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选择确认收入的方法,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和准确性。

煤炭买卖合同5篇

煤炭买卖合同5篇

煤炭买卖合同5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术语和定义一、煤炭:本合同所指的煤炭为乙方提供的各种品质煤炭。

篇2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买卖标的1.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煤炭,乙方同意出售煤炭给甲方。

2. 煤炭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详见附件《煤炭明细表》。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双方同意以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的价格进行交易。

如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双方应提前协商调整价格。

2. 甲方应在收到煤炭后______天内完成付款。

乙方需提供相应的收款账户信息,甲方将款项支付至该账户。

第三条交货期限和地点1. 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的______天内将煤炭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煤炭企业会计核算

煤炭企业会计核算

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煤炭行业会计核算的思考2010-2-5 16:22 王鹏举【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摘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是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根本依据,作为煤炭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同样也要遵循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但煤炭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高危行业,其政策性规定较多,既要按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计提、使用各类税费,同时也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煤炭成本构成及核算,这就导致煤炭行业会计在具体运用中又有其特殊性。

通过新会计准则和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体会,论文以山西省晋城市的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为例,从煤炭行业成本核算,固定资产及维简费、安全费用核算,采矿权价款核算,会计科目设置,月底结转,所得税税前扣除六个方面探讨了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煤炭行业会计核算。

关键词:煤炭行业成本核算,固定资产及维简费、安全费用核算,采矿权价款核算,所得税税前扣除一、煤炭行业成本核算的思考(一)成本核算项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制造费用”四个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完善煤炭成本构成项目的要求,考虑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费、采矿权摊销、可持续发展基金、转产发展资金、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均按煤炭产量的一定比例提取,具有稳定性和重要性,因此在煤炭企业中核算成本时可增设“维简安全费”、“采矿权摊销”、“煤炭基金”三个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成本在各品种之间的分配《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财会[2001]57号)中规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则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

煤炭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煤炭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一、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远东国际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三九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1)静民二(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远东国际公司作为上诉人,因不服原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背景2010年9月2日,三九公司与远东国际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三九公司向远东国际公司供应沫煤11,000吨,规定收到基:大卡5,000、灰〈10%等,2010年9月10日5天在天津港平仓交货,远东国际公司派人进行现场监装;数量以港船水尺交接计量数为准;煤炭质量以现场SGS船检为准。

含税平仓单价630元(人民币)。

以低位发热量5,050大卡为基准,在正负5%范围内调整。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煤炭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三九公司是否已按照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

四、原审判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九公司提供的煤炭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数量也与约定不符。

原审法院判决三九公司向远东国际公司返还部分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上诉审理远东国际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煤炭销售合同纠纷案。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对煤炭的质量、数量、交货期限等重要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本案中,三九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煤炭,导致远东国际公司遭受损失。

这提示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实力,确保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合理性。

此外,本案还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判决公正、公平、合法。

一宗司法会计鉴定案例介绍及思考

一宗司法会计鉴定案例介绍及思考

2018年6月,笔者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一宗司法会计鉴定业务。

在实施鉴定过程中,不断发现各类新的问题、不断调整实施鉴定计划,过程曲折。

所遇问题大多棘手,其中较多重大事项,非鉴定人员能够通过实施普通鉴定程序得出结论,而需要由诉讼当事人协商认定。

因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有些问题虽经多次协商,也难达成一致意见。

在鉴定报告阶段,经与法院、诉讼当事人及特定的其他国家机关、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多次沟通交流、反复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于2019年3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鉴定报告;后诉讼当事人重启会商,就某些重大事项的认定达成一致,鉴定项目组又于2019年5月,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补充鉴定的规定,再启补充鉴定程序,并出具了《补充咨询意见》;同月,法庭采信了《补充咨询意见》,并下达《民事判决书》,诉讼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与本民事案件相关的刑事案件也已由报案人申请并撤案。

笔者认为该案例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鉴定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具有代表性,鉴定人员思考、讨论问题所面临的困惑具有普遍性;同时,在讨论过程中,既涉及到了企业会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的运用,又涉及到了能否使用资产评估专业方法解决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问题,还涉及到了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的走向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协同时鉴定人员如何把握等问题。

介绍于此,供作交流,兼为呼吁。

一、民事纠纷简要介绍甲为华东某市的大型国有企业,乙为华北某市的大型民营企业。

甲、乙及乙的全资子公司丙于2013年10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向丙投入现金1亿元,用于经营煤炭及煤制品,丙确保甲投入资金的年收益不低于15%,且与乙对甲投入的资金及收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的两个月内,甲向丙支付了现金1亿元。

因乙、丙未严格按合作协议支付甲的投资收益,当事方通过多次协商,纠纷始终难以完全解决。

2015年12月,乙将其所持有的丙股权转由甲代持,甲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了对丙的实际控制权,实际控制丙期间,丙实现的经营收益用于归还甲的本金和收益。

浅论煤炭贸易企业存货的确认、核算和管理

浅论煤炭贸易企业存货的确认、核算和管理

浅论煤炭贸易企业存货的确认、核算和管理作者:耿弘来源:《中国经贸》2018年第22期【摘要】本文从存货的定义以及煤炭贸易的特点出发,指出煤炭存货对于煤炭贸易企业的重要性及其管理的复杂性,并提出煤炭存货的确认、核算方法和管理建议。

本文指出,煤炭的采购、销售和库存与大金额的资金流动和远距离的实物运输直接关联,是煤炭贸易企业的重要资产,建议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法对煤炭存货购销存的数量和金额进行计量,同时使用计划成本法对煤炭存货的采购和销售进行核算。

本文进一步讨论了煤炭贸易企业存货管理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根据煤炭存货自身的特点,提出降低存货管理成本、加快存货周转速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煤炭贸易企业;存货;确认;核算;管理一、引言煤炭作为一种重要能源,起着支撑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

同时,煤炭作为一种大宗散货,具有外在形状不规律、以散货的方式称重运输和销售等特点。

对于煤炭贸易企业而言,煤炭存货是煤炭贸易企业管理难度较大的一项重要资产。

本文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实务的学习和研究,希望达到对煤炭存货进行合理确认、准确核算和科学管理的目的。

二、煤炭的特点和存货的确认与煤炭开采企业不同的是,煤炭贸易企业煤炭并不直接开采、破碎、洗选煤炭,因此不存在煤炭产品生产成本的计算问题。

煤炭贸易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是组织煤炭商品的流通,即煤炭商品的购进、调拨、储存和销售,把煤炭商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从而实现煤炭商品的价值并获得盈利。

1.煤炭的特点煤炭属于大宗散货的一种,主要有以下4个特点:(1)大宗散货缺乏固定的外在形状,常呈粉末状、颗粒状、或者不规则的形状。

国标把煤分为三大类,即无烟煤、烟煤和褐煤:无烟煤有粉状和小块状两种;烟煤一般为粒状、小块状,也有粉状的;褐煤多为块状。

(2)大宗散货往往不是按照个体数量出售,而是根据重量、体积等计量单位出售。

无论是采取火车、汽车,还是货轮等运输方式,煤炭一般以重量的计量单位作为购销结算的数量依据。

煤炭合同中一票结算的内容

煤炭合同中一票结算的内容

煤炭合同中一票结算的内容
嘿,咱来聊聊煤炭合同中的一票结算啊!你想啊,这一票结算就好比一场刺激的冒险旅程!比如说,你去一个陌生的地方旅行,只需要买一张票,就可以一路畅通无阻,到达目的地。

在煤炭合同里,一票结算不也是这样嘛!咱不用操心这个费用那个费用的,一张票就全搞定啦!
甲:“哎,那这一票结算到底有啥好处呢?”乙:“这好处可多啦!好比说省事儿啊,不用繁琐地处理各种票证,多方便呀!”
这就像是你出门不用带一堆乱七八糟的证件,就一个身份证就行,多轻松!而且呀,一票结算还能让交易变得更简洁明了。

就像打理房间,把杂物清理掉,一下子就清爽了。

总之啊,煤炭合同中的一票结算可真是个好东西,咱可得牢牢抓住,可别错过了呀!
观点结论:煤炭合同中的一票结算简单便捷,好处多多,值得重视和采用。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实训日志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实训日志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实训日志
XXXX年XX月XX日,星期X
今日我参与了一起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在此案件中,甲方(卖方)与乙方(买方)因商品质量问题引发了争议。

乙方认为收到的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因此提出了索赔要求。

在分析案件的过程中,我深入研究了双方的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商品质量和验收标准的约定。

同时,我也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在代理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

在庭审中,我积极为甲方辩护,指出乙方在验收过程中未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且未能及时提出异议。

我还提出了证据,证明甲方在商品交付前已经进行了质量检查,且符合合同要求。

最终,法官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并做出了裁决。

甲方被判无需承担责任,乙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被驳回。

这一裁决结果符合我在庭审前的预测。

通过这次实训,我深刻认识到了买卖合同纠纷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收集证据、提出合理的辩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也意识到了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重要性。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提升自己在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素养。

同时,我也将积极与客户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总的来说,这次买卖合同纠纷的代理经历让我收获颇丰。

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也更加坚定了从事法律事业的信心和决心。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煤炭合同诈骗罪案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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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合同诈骗罪案例最新煤炭合同诈骗罪案例最新甲方(合同出卖人):姓名/名称:地址:电话:营业执照号码:乙方(合同受购人):姓名/名称:地址:电话:营业执照号码:鉴于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为煤炭,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一、合同基本条款1.1 规定的产品品种、等级、数量、单价等,详见附件。

1.2 售货时间和交割期限。

1.3 交货方式和地点。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2.1 甲方的权利:① 对向乙方交付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并可在未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时追究法律责任。

② 对于乙方的欺诈行为,甲方有权撤销合同并保留起诉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2 乙方的权利:① 可对购买的商品进行检查鉴定。

② 在甲方未在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3 甲方的义务:① 向乙方提供合格的货物并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

② 交货前要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并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

③ 向乙方提供交货所必需的证书和单据。

2.4 乙方的义务:① 按照约定的价格、时间和方式接收货物。

② 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付款。

③ 接收后及时进行货物的检查和质量鉴定,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意见。

三、违约责任3.1 任意一方未履行合同的,需赔偿所有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2 任意一方在合同双方彼此知晓的情况下,出现信用危机或破产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四、法律效力4.1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任何一方发现本合同存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协商解决。

4.3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合同签署日:____年___月___日甲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

煤质纠纷分析报告

煤质纠纷分析报告

煤质纠纷分析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煤质纠纷进行详细分析和评估。

煤炭作为重要的能源资源,在工业和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由于煤质的复杂性和差异性,经常会出现与煤质相关的纠纷和争议。

本报告将针对煤质纠纷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2. 背景2.1 煤质的重要性煤炭是全球最主要的能源之一,被广泛用于发电、钢铁、化工等行业。

煤质直接影响燃烧效率、能源利用率以及烟尘排放等关键指标。

不同煤炭的煤质差异巨大,如灰分、硫份、热值等,对燃烧过程和产品质量产生显著影响。

2.2 煤质纠纷的存在由于煤质的复杂性和差异性,煤质纠纷在煤炭交易和使用过程中经常发生。

常见的煤质纠纷包括煤质检测与认定、煤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同履行中的煤质问题等。

这些纠纷不仅影响煤炭交易的公平性和可靠性,还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3. 煤质纠纷分析3.1 主要纠纷类型根据实际情况,煤质纠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煤炭热值不达标:购买方与供应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煤炭的热值标准,当实际煤质与合同约定有较大差距时,就会引发争议。

2.煤质检测与认定:在煤炭交易过程中,煤质检测机构对煤炭样本进行检测和认定,而不同的检测结果可能导致煤质纠纷。

3.煤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煤炭交易中,供应方提供的煤质数据可能存在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情况,例如故意提高煤质指标以获得更好的价格。

3.2 纠纷原因分析尽管造成煤质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以下因素可能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1.煤质检测标准不一致: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煤炭煤质检测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了不同检测结果之间的不一致性。

2.不透明的供应链:供应链的不透明性导致了信息不对称,买方难以获取准确的煤质信息,容易受到不良供应方的欺骗。

3.检测设备和方法的差异:不同的煤炭检测方法和设备可能导致不同的煤质测试结果,从而引发争议。

3.3 纠纷解决方法为了解决煤质纠纷,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方法:1.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煤质的标准和检测方法,并对纠纷解决的程序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煤炭买卖采购合同协议(通用)及多场景使用说明

煤炭买卖采购合同协议(通用)及多场景使用说明

煤炭买卖采购合同协议(通用) 【本范文包含合同主体+特殊应用场景说明+多方为主导下的附加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合同主体: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煤炭销售企业,拥有合法的煤炭销售资格,乙方为煤炭需求企业,愿意购买甲方煤炭,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煤炭买卖采购合同协议(通用)1.1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煤炭买卖,包括煤炭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

1.2合同价格:本合同煤炭买卖的价格为每吨人民币_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元。

1.3合同数量:本合同煤炭买卖的数量为_______吨。

1.4质量标准:本合同煤炭的质量标准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具体质量标准见附件一。

1.5交货期限: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煤炭交付给乙方。

1.6交货地点:甲方应将煤炭交付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具体地点见附件二。

1.7付款方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交付的煤炭并验收合格后_______日内,支付甲方全部货款。

二、特殊应用场景说明2.1煤炭运输:甲方负责将煤炭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2.2煤炭质量:如煤炭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或退货,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2.3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货,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解决。

三、多方为主导下的附加条款3.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需双方书面同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本合同适用法律,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一:煤炭质量标准附件二:交货地点注: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024年版煤炭买卖合同范本

2024年版煤炭买卖合同范本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煤炭买卖合同范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卖方信息1.2 买方信息第二条煤炭规格及质量2.1 煤炭种类2.2 煤炭质量标准2.3 煤炭计量单位及数量第三条价格及支付方式3.1 煤炭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第四条交货期限及地点4.1 交货期限4.2 交货地点第五条运输及保险5.1 运输方式5.2 运输费用5.3 保险责任第六条质量异议及处理6.1 质量异议提出6.2 质量异议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卖方违约7.2 买方违约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管辖法院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解除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泄露后果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事件11.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清单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双方其他约定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14.1 合同份数及持有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卖方信息卖方名称:X煤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省市区路号法人代表:X联系电话:1.2 买方信息买方名称:X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省市区路号法人代表:X联系电话:第二条煤炭规格及质量2.1 煤炭种类本合同所指煤炭为:烟煤2.2 煤炭质量标准煤炭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体质量指标如下:发热量:≥5800大卡/千克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份:≤25%含水量:≤10%2.3 煤炭计量单位及数量本合同煤炭数量为:10000吨计量单位:吨计量方式:以卖方实际出库数量为准第三条价格及支付方式3.1 煤炭价格本合同煤炭价格为:人民币600元/吨3.2 支付方式买方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

3.3 支付时间买方应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交货期限及地点4.1 交货期限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在2024年X月X日前将煤炭交付给买方。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心得体会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心得体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心得体会篇一:实习律师考核实务记录实务训练项目材料汇总表案件:周xx与a公司、连带保证人易xx民间借贷纠纷工作时间:20xx年4月8日——20xx年6月8日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活动记录简述:20xx年周某某诉a公司、连带保证人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xx委托我所杨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收案后本人协助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相关证据的整理工作。

20xx年4月20日本案在株洲县法院开庭,本人跟随杨律师旁听了本案的审理过程。

庭审后法院组织了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连带保证人易xx连带支付原告周xx本金和利息,后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于20xx年6月8日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心得体会:这个案件是比较简单,属于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类。

在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由于遗漏了律所指派函,最后不得不多跑一趟补交材料。

在立案前应仔细确认材料是否有遗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费时费力。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案件:罗xx、周xx与xx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工作时间:20xx年4月12日——20xx年8月10日工作文书名称:仲裁答辩状、代理词活动记录简述:20xx年4月6日罗xx、周xx委托我所杨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收案后本人协助整理相关证据,草拟本案的答辩要点和代理词。

20xx年5月22日下午在株洲市仲裁委第一次开庭,本人旁听了本案的审理过程。

由于按揭贷款没有审核通过,被申请人无法一次性付款,申请人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和利息以及违约金。

虽然申请人的广告宣传中带有一定的欺骗性误导购房者,但被申请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导致案件中处于被动地位,我们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努力寻找突破口,抓住对方诉讼时效的要害,庭后仲裁委组织了多次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心得体会:在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努力寻找案件突破口,积极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调解,这样既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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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会计证据的应用2500字
合同纠纷论文第六篇: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会计证据的应用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进行煤炭交易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由于买卖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在这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会计证据可以起到重要性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会计证据在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研究力度,这样才能维护煤炭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煤炭买卖合同纠纷中会计证据的使用原则和特征出发,列举了具体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几点会计证据在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运用的几点建议,目的在于更好的应用会计证据来保护煤炭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会计证据; 煤炭买卖合同; 纠纷案; 运用;
一、煤炭买卖合同纠纷中会计证据的使用原则和特征
(一)使用原则
(1)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是会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会计证据进行收集的一个主要原则之一,例如在认定一些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并不能单凭一个会计证据进行认定,要综合几个会计证据来对案件的性质进行科学的认定。

(2)完整性原则。

企业的某个经济事项发生的全过程可以通过会计证据进行客观、真实的反映,对资金在不同阶段的使用情况进行收集,观察整个资金链条阶段的会计资料,不能仅仅通过一部分的会计资料来判断合同纠纷案的性质。

(3)独立性原则。

对于会计证据主体的收集,应该注重会计主体是不与合同相关第
三方所相关的,需要保持会计主体的独立性,选择出一些较好信用、专业水平高的财务人员,例如从专业会计机构中选择出一些专业素质水平较高的财务人员,同时收集会计证据的主体在处理合同纠纷案时要保证主观意识不受影响,用一个客观的态度来处理案件。

(二)会计证据的特征
(1)多样性的来源。

通常情况下会计证据的来源是多样性的,其中的主要来源包括:会计报告、会计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等,具体来说其来源包括了企业的财务部门和其他的法律部门。

(2)多元化。

所有的煤炭合同纠纷案件中,并不能仅仅收集一个会计证据,而是要收集多个不同的会计证据,这样才能提高合同行为的完整性,实现会计证据的多元化。

二、案例分析
2017年甲物流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甲物流公司的煤炭由乙公司进行销售,在煤炭抵达港口后在向丙公司销售,丙公司受到甲物流公司的委托,需要严格的验收煤炭的数量和质量。

然而丙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某,实际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煤炭交易没有实际的进行,随后王某伪造了7月份的煤炭销货清单,并让公司的财务人员给甲物流公司虚开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5份收货证明,给甲物流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陷入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中,使其遭受银行追索债务的风险当中去。

2018年甲物流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现丙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上有明显不同,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同为王某一个人,并且发现在这三家公司所发生的煤炭交易也并没有实际发生,甲公司认为该项合同是违反相关法律的,理由是这项合同是在乙、丙两家公司在隐瞒事实、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签订的,应该将这项合同撤销,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这两家物流公司,经过铁路人民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后,进行了审理并宣布了判决书,判决这项合同无效。

我们通过以上案例,可以了解到这个煤炭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王某是主要的责任人,在签订煤炭合同的时候向甲物流公司隐瞒了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实际为一人的情况,使得甲公司在不了解实际情况下签订了煤炭合同,给甲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会计证据在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运用
(一)获取营业执照
我们通过上述的案例,能够得出甲物流公司起诉乙、丙两家公司的主要原因是恶意串通,因此对乙、丙两家公司之间的实际关系我们要进行深入调查,对相关会计证据要进行详细的收集,调查的内容要比较全面,其中应该将营业执照作为重要的会计证据进行收集,能够判断两家公司是否有伪造营业执照的违规行为,看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为一个人。

(二)获取购销合同
在大多数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购销合同不仅仅是主要的法律客体,也是会计的主要证据之一,在购销合同中也明确地对合同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规定,收集会计证据可以根据购销合同的指引获得。

通过以上的案例中的购销合同的内容来看,能够看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乙公司、丙公司两家公司并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中所应该承担的义务,这就加大了甲公司的财务风险,不利于甲公司的生产经营顺利开展,因此两家公司应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审查原始凭证
在上述案件中甲物流企业提供的是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和货物运输单据,我们如果能够对存在与合同中的相关虚假信息进行及时发现,就要对这些第三方单据信息进行独立的审查,要求信息提供者能够提供第三方单据信息的审计报告,这样就具备重要的权益性会计证证据。

(四)追踪煤炭的实际走向
我们可以对商品的走向进行及时的跟踪,这样就可以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对一些虚假的交易进行科学的判断,对煤炭公司的库存情况可以聘请专业的审计人员进行定期的抽查或是追踪,将盘点清单作为主要的权益性会计证据来使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市场经济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在进行煤炭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采用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这就很容易导致一些煤炭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因此我们要认识到会计证据在纠纷案件的重要性,提高自身的经济法律保护意识,有效的应用会计证据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降低煤炭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顾建兵,金永南.南通审结一起以房抵债引发的合同纠纷案[N].人民法院报,2013-05-17.
[2]杨晓燕.对熊某某与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分析[A].贵州法学(2014年第4期)[C],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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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楠.会计证据在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运用[J].纳税,2019,13(3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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